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2016年7月1日,薑天斌冒用弟弟薑天慶的身份信息入職到A公司,並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協議書》。雙方約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聘用薑天慶從事物業服務工作。2017年1月1日,薑天斌繼續冒用薑天慶的身份信息再次與A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聘用薑天慶做物業服務工作。工作期間,薑天斌在XX小區從事保安工作,由A公司負責考勤管理。
2017年12月7日,薑天斌因突發疾病送至醫院進行救治,2017年12月8日薑天斌因腦出血死亡。
A公司於2018年1月17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A公司與薑天斌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仲裁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A公司不服,遂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審:確認原告A公司與薑天斌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冒用身份的員工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藍白評析】
冒用他人身份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是本案需要重點討論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本案中,薑天斌偽造身份信息,冒用薑天慶的身份與A公司簽訂《勞動協議書》及《協議書》,導致公司始終認為其招錄的勞動者係薑天慶,薑天斌的該行為屬於欺詐行為。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協議書》及《協議書》可認定為無效。
薑天斌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無效,那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根據現有勞動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係,非以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而是以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征,是否實際用工。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相關規定,勞動關係的認定須具備如下三個要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結合本案,1、A公司為法人企業,薑天斌生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無證據證明其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A公司與薑天斌雙方均係建立勞動關係的適格主體;2、薑天斌雖以虛假身份入職,但其在職期間在A公司實際工作並接受A公司勞動管理,A公司亦基於其提供的實際勞動向其發放勞動報酬;3、薑天斌在A公司從事保安業務,其提供的勞動亦是原告的經營業務組成部分。由此可見,薑天斌與A公司已滿足上述勞動關係認定的三要素,並已實際用工。故此,即使薑天斌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但雙方之間依然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本案除勞動關係認定外,後續勢必會引申出工傷待遇理賠的問題。因薑天斌係冒用弟弟薑天慶的身份入職A公司,A公司該如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由兩個部分組成:1、用人單位支付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2、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如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因用人單位具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若A公司實際未繳納過任何工傷保險,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由A公司承擔前述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若A公司實際已以薑天慶的名義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支付部分本身就是A公司的法定義務,故此部分仍由A公司承擔沒有異議,但對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實踐中會出現工傷保險基金以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工傷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爭議較大。司法實踐中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1、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員工使用他人身份入職,發生了工傷,即使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由於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未實際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由勞動者全部自負。因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使得勞動者不是工傷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這是勞動者冒名這一重大過錯行為造成的,應勞動者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應由社保部門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勞動者自負,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原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賠償責任。
3、按照過錯責任劃分。雖然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存在過錯,用人單位未盡審核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據此按照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劃分賠償責任。比如深圳中院意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周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周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
4、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並以被冒名者名義繳納工傷保險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理解為投保對象實際為該勞動者,而不是與公司不具備勞動關係的被冒名頂替者,勞動者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之間在事實上成立了工傷保險關係,故工傷保險管理部門應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通常此種情形會通過行政訴訟等方式改變工傷保險部門原拒絕理賠的行政行為。
鑒於對於冒名用工的事實勞動關係認定以及對於發生工傷時的工傷保險待遇理賠的爭議,藍白提醒用人單在勞動者入職時,應做好身份信息核查,以避免因勞動者身份信息不實引發的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