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 《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 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指導意見》,在煤礦安全監察係統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國家煤礦安監局製定了《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5月10日
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施辦法
(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以下簡稱三項製度)的要求,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結合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著力推進煤礦安全監察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不斷健全執法製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全麵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落實全麵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全麵依法行政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
在煤礦安全監察係統全麵落實三項製度,確保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等行為規範有效,做到監察執法信息公示製度機製不斷健全、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全覆蓋,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著力提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能力和質量。
三、全麵推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公示製度
(一)強化事前公開
1.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辦國辦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製度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統籌推進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事前告知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等工作。
2.全麵準確及時主動公開以下內容:
(1)執法主體。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名稱、執法範圍和執法人員名單及其執法證號等。
(2)職責權限。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權責清單列明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等事項。
(3)執法依據。監察執法所依據的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4)執法程序。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執法流程圖和服務指南等。
(5)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的內容、抽查主體、抽查依據等。
(6)救濟途徑。《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規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救濟權利、救濟程序相關內容。
3.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事前公開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圖表等形式,在官方網站開辟公示欄、辦事大廳等平台進行公開,並及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規範事中公示
1.在進行執法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製措施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主動出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亮明身份、說明法律依據和理由。
2.因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需要臨時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理措施時,以及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在做出決定前,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事實和理由及相關證據等內容,並在有關執法文書中載明。
3.推行行政許可事項網上辦理。官方網站設立政務服務窗口的,應在窗口公示崗位信息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辦理進度查詢、谘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三)加強事後公開
1.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撤銷、更新機製。對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3.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統計年報製度。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所屬區域監察分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在官方網站公開本機關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四)執法公示要求
1.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監察執法信息公示的主體,堅持“誰執法、誰公示”原則,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各種平台,向社會公開本單位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
2.建立執法公示審查發布機製。對擬公示的監察執法信息依法進行審查,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後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確需公開的,作區分處理後公開。
3.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屬於本實施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公開的各項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予以公布。
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四、全麵推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一)完善文字記錄
1.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製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結合實際,製定統一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樣式文本,並研究製定執法文書的製作規範和模板,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的適用,指導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的製作。
2.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製定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手冊》規定的執法流程開展監察執法。
3.現場檢查前,必須明確監察事項和內容,並據此製作《檢查方案》。監察執法各環節正確選擇和使用相應的執法文書,不得缺失和遺漏;嚴格按照執法文書樣式,執行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參考執法文書模板製作執法文書,用好《煤礦安全監察執法違法違規行為描述彙編》,對02manbetx.com 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描述做到事實清楚、格式統一、內容完整、用語規範,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二)規範音像記錄
1.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執法過程,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在煤礦井下的各類執法活動,必須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方可進行音像記錄。音像記錄必須使用能夠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係統信息互聯互通,且滿足井下防爆相關要求的記錄設備。
2.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設施、設備)查封、扣押,抽樣取證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以及向行政相對人通報監察執法意見等關鍵環節,應全程進行音像記錄。
對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的關鍵證據應當進行音像記錄,做到證據采集合法,證據確鑿,證據鏈閉合。
3.建立監察執法音像記錄管理製度,明確專人負責管理。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及時上傳至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係統,或儲存在專用存儲器集中管理。
4.使用法言法語及規範的文明用語進行音像記錄,客觀、真實反映執法活動有關信息。
5.按照工作必需、厲行節約、性能適度、安全穩定、適量夠用的原則,結合監察執法實際情況,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
(三)嚴格記錄歸檔
1.監察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監察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反映監察執法真實情況、體現監察執法過程、具有保存價值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按規定整理歸檔,確保所有行政執法事項有據可查。
監察執法檔案包括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無立案、無行政處罰的執法檢查檔案,加強和改善安全監管建議書(安全管理意見書)檔案等。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歸檔管理。
3.使用檔案級光盤、硬磁盤等耐久性好的載體,存儲執法活動中形成的音像記錄,將同一執法對象的文字記錄、音像記錄進行集中儲存。
監察執法檔案的保管期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建立健全基於互聯網、電子認證、電子簽章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製,逐步形成執法流程清晰、數據鏈條完整、數據安全可靠的數字化記錄信息歸檔管理製度。
(四)發揮記錄作用
1.開展執法文書審查、執法案卷評查、評議考核和對記錄資料的統計03manbetx 等活動,確保記錄信息的真實性、規範性,發揮記錄信息對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係的作用。同時,及時發現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針對性措施,改進工作,依法公正維護監察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建立健全執法記錄信息調閱監督製度,規範調閱使用工作流程,嚴格調閱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閱和使用執法記錄信息。
對違反規定泄露、故意毀損、隨意修改刪除監察執法記錄信息,以及不按規定儲存致使監察執法記錄信息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全麵推行重大監察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
(一)明確審核機構
1.重大監察執法決定原則上由作出決定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法製審核;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要時可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製審核。
2.加強法製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製審核崗位,使法製審核人員的配置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3.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明確本單位負責重大監察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的工作機構和人員,原則上法製審核人員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4.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建立法律顧問製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製審核工作中的作用。本單位法製審核專業人員數量不足的,可通過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製,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二)明確審核範圍
1.作出重大監察執法決定前,必須經過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法製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監察執法發現存在重大隱患,需要現場采取有關緊急措施確保安全的,可先執行相關措施,後進行法製審核。
2.重大監察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範圍包括:
(1)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止建設,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對個人罰款2萬元以上或對煤礦罰款5萬元以上的;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的;
(4)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5)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器材和場所予以查封或扣押的;
(6)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
(7)對當事人不履行監察執法決定的加處罰款等措施的;
(8)案件涉及多個法律關係、情況疑難複雜的;
(9)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監察執法決定的;
(10)其他需要審核的監察執法決定。
3.製定本單位重大監察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目錄清單。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大監察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目錄清單編製工作進行指導。
(三)明確審核內容
1.重大監察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的主要內容: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2)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是否有效;
(3)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6)執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7)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範;
(8)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9)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2.監察執法承辦人員應將《案件處理呈報書》和重大監察執法決定建議,以及相關證據、資料交法製審核工作機構。負責法製審核的人員根據審核情況,按不同情形提出法製審核書麵意見: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3)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執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3.監察執法機構或承辦人員應對法製審核工作機構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報送法製審核。
(四)明確審核責任
1.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2.法製審核工作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於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可延長5個工作日。
法製審核以書麵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也可以調查取證。
3.監察執法機構或承辦人員與法製審核工作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法律顧問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監察執法機構或承辦人員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製審核工作機構對法製審核意見負責。
5.監察執法人員、法製審核人員和審批監察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監察執法決定錯誤,應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工作落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全麵推行三項製度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研究解決推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三項製度有效實施。
(二)細化工作措施
結合實際,製定本單位全麵推行三項製度配套措施,修訂完善現有的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審批服務指南等,形成監察執法三項製度各個環節的製度體係。
(三)強化教育培訓
建立健全監察執法人員和法製審核人員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製度,著力提升監察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加大宣傳力度
強化三項製度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監察執法人員熟悉掌握具體要求,營造推進落實的良好氛圍。及時總結推行三項製度的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
(五)加強督促檢查
將三項製度推進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範疇,建立督查情況通報製度,對工作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及人員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要依紀依法問責。
(六)提高信息化水平
抓住當前深入推進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有利契機,將三項製度納入全麵推行監察執法信息化總體工作,依托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推進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綜合信息係統有效應用,提高監察執法科學化、規範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