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機車運輸係統安全設施
軌道機車運輸係統安全設施
(1)新建或改擴建礦井對運行7t及其以上的機車,3t及其以上的礦車,軌道應采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偏差不得大於2mm。
(2)垂深超過50m的斜巷、長度超過1.5km的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機車表麵溫度不得超過150℃。
②按“規範”規定配風,機車行駛的巷道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一氧化碳最高濃度不得超過0.0024%。
③燃油的閃點不得低於70℃。
④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4)斜巷軌道運輸必須設置可靠的“一坡三檔”。
(5)采用電機車運輸時應遵守《01manbetx 》第351條的有關規定。
①列車或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②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③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④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裝置。
⑤巷道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⑥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⑦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⑧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⑨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