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孔莊煤礦“8.13”運輸死亡事故
2002年8月13日8時36分,大屯公司孔莊煤礦運輸科清理斜巷班在-375主井清理斜巷下車場發生一起運輸02manbetx.com ,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02manbetx.com 類別:運輸
02manbetx.com 性質:責任02manbetx.com
死者簡況:張某,男,53歲,小學,一般工齡26年,本工種工齡18年,三級安全教育、安全工作資格和信號把鉤專業培訓
一、事故經過:
-375主井清理斜巷全長約130米,巷道坡度為29度,巷高2.3米,寬2.1米,淨斷麵4.6平方米,單軌,JD一40KW絞車提升運輸。斜巷下口車場與內、外環水倉相連,其底部設有主井底落煤裝載點;事故地點巷道高2.4米,寬2米,局部采取工字鋼棚加固。
8月13日早班,孔莊煤礦運輸科清理斜巷班出勤8人。7時,班長賈懷榮在清理斜巷上口分工:趙秀昌開絞車,譚永祥在上口負責信號把鉤,其餘人到下口清裝內環水倉淤積物和主井底落煤。司機趙秀昌準備向下鬆車時,發現絞車按鈕不吸合,因送不上電,班長賈懷榮電話彙報科裏要求派人修理。這時,按鈕經趙秀昌敲打後,絞車送上了電,便向下口鬆了一個空車。車到下口後,他們將軌道內雜物清理裝車後把車拉上。賈懷榮、王開軍兩人則到裝載點處,江德元、張尊勝、宋子欽、張某在下口作清挖水倉準備。當第一鉤重車拉到上口後,電機維修工趕到,修理開關按鈕,約l小時後修好;因修理按鈕耽誤了時間,班長賈懷榮讓本科夜班抽水工唐新章給上口信號把鉤工譚永祥帶話,讓兩邊一塊幹,多掛一個車,並安排宋子欽到上邊推車。第二鉤譚永祥、宋子欽按班長安排鬆了3個車(規定2車,超掛1車)至內環水倉三岔口,下口四人摘下一個車裝內環水倉的淤煤,然後打點將另兩個車拉到裝載點同時進行裝車。裝滿車後,把3個車連接一鉤拉上。第三鉤譚永祥、宋子欽又掛了3個車,鬆車時,司機趙秀昌帶電鬆了一段後,為了將礦車一次放到內環水倉處,將工作閘鬆開,以致絞車超速運行,造成帶繩超速過放。當時,張某坐在右幫腿子下邊,江德元與張尊勝均喊讓其躲開,張沒動;當聽到鬆車聲音異常,感到情況不好時又喊其躲開,但3個車飛快地衝了下來,第一個礦車脫軌後逼近張某,張向水倉方向跑,被緊跟其後的礦車擠住拖帶倒下。王開軍、江德元隨之大喊:出事了,並立即施救,與賈懷榮一起將張某從車與巷幫之間救出。機電科在泵房開水泵的工人徐元強聽到喊聲出來一看車撞倒人了,於8時36分向礦調度室彙報,之後又根據賈懷榮安排跑到上口叫人。礦調度室接到彙報後,按照事故應急處理程序立即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礦主要領導立即組織現場救護,終因張某胸部內傷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絞車司機趙秀昌違反絞車01manbetx 01manbetx ,鬆車時中途鬆開工作閘以致絞車超速運行失控,加之死者張某在明知上口已鬆車的情況下,坐在行車道裏,沒有進入躲避硐,是造成這起超速過放礦車撞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班長賈懷榮身為現場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意識淡薄,為趕任務、趕時間違章安排他人超掛車,以致下放礦車時絞車刹車失控,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上口信號把鉤工譚永祥、宋子欽沒有拒絕違章指揮,違章超掛車;下口信號工江德元在張某坐在危險地點的情況下發信號鬆車,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該作業點巷道空間小,作業環境不好,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4、運輸科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有漏洞,現場措施沒兌現,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據以上原因03manbetx ,認定這是一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超速過放礦車撞人的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進一步強化全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工作,切實加強對區隊長、班組長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人人上標準崗、幹標準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十項權利,真正做到三不傷害,切實抓好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
(二)深入開展反“三違”、反事故活動,加強對薄弱環節、管理死角等崗位、場所的監督檢查,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三違”,嚴防事故。
(三)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在全礦各係統開展全方位的自查自糾活動,及時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堅持科學、規範地組織生產,切實把“四不生產”原則落實到生產、管理的全過程。
(四)繼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抓好現場安全管理。
(五)對清理斜巷係統進行完善,增設安全設施。
四、責任人處理
(一)絞車司機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留礦察看兩年處分。
(二)班長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給予留礦察看一年處分;
(三)上口信號把鉤工,下口信號把鉤工對這起事故均負有一定責任,分別給予降一級工資處分。
(四)運輸科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五)運輸科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安全教育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六)運輸科分管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七)分管運輸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八)分管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九)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