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煤公司京盛煤礦“8.29”重大透水死亡事故
2003年8月29日22時許,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京盛煤礦2103軌道下山下部的聯絡平巷在掘進時與2103運輸下山貫通,發生透水,造成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透水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直接經濟損失35萬餘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02manbetx.com 類別:水害
02manbetx.com 性質:重大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重大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35萬餘元
一、事故經過
2003年8月29日中班,蔡維東掘進隊由當班副隊長袁春義主持召開班前會,安排竇亞軍班組在2103軌道下山的掘進工作,交待了探放水工作。該班組具體分工:蔣雷鳴開調度絞車,崔懷強擔任信號把鉤工,鮮繼榮、李漢金、竇亞軍、竇金保在掘進麵作業。15時40分到達工作地點(沒有進行探放水工作),放了5次炮後(《作業01manbetx 》規定:工作麵每天兩班作業,每班一循環,循環進度為1.4米,斷麵布置14個炮眼,分6次起爆,使用1.5米的鑽杆掘進,3米和5米的鑽杆探放水),鮮繼榮問竇亞軍:“班長,我們這個工作麵離以前礦上廢棄的巷道還有多遠?小心打著打著出水了。”竇亞軍說:“不咋的。”竇亞軍打完第6次炮的炮眼後,就讓竇金保裝藥,然後竇亞軍(無爆破員作業證)放了炮。放完炮回來,四人分兩組(鮮繼榮、竇金保一組,李漢金、竇亞軍一組)準備挖柱窩,這時鮮繼榮向竇亞軍反映煤有點濕,竇亞軍剛說沒事,水就出來了,將四名作業人員淹在水中。這時,絞車處鈴聲大響,一股帶有氣味的風從巷中衝出,蔣雷鳴、崔懷強意識到出事了,立即下去查看,向下走到約60米處,就看到鮮繼榮抱著風筒,站在水中喊救命,立即將鮮繼榮拉了上來。崔懷強隨即給掘進隊隊長打電話報告事故情況,掘進隊隊長立即向礦長進行了彙報,有關方麵電話告知礦總工程師、調度室、安檢科,並立即組織礦有關人員成立救援隊伍,進行搶救。與此同時,鮮繼榮被送到了靈新總醫院進行救治。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被貫通巷道2103運輸下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巷道內存有積水。貫通前沒有將該巷內的積水、淤泥排除。
2、作業人員發現迎頭煤壁有滲水征兆後,沒有及時撤離現場,繼續冒險施工。
3、測量工作嚴重滯後,沒有及時掌握施工進度,標定巷道掘進要素,巷道掘進施工質量差。
(二)間接原因
1、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製度不健全,作業01manbetx 編製對水害03manbetx 不足,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具體要求,安全主要措施內容不全。
2、沒有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現場,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4、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對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掌握甚少,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5、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水害的認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三、事故性質和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疏於現場管理,生產技術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措施存在漏洞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二)責任03manbetx
1、當班班長帶領李漢金、竇金保、鮮繼榮3名工人在作業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未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發現透水征兆未及時撤離,違章指揮,繼續冒險施工,應負直接責任。
2、掘進隊現場負責人疏於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應負現場管理不到位責任。
3、掘進隊負責人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作業,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4、安檢員對作業人員未嚴格貫徹執行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未進行探放水即進行掘進作業未加製止。
5、安檢科長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及作業現場貫徹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
6、生產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編製的作業規程探放水措施內容不全,措施不夠可靠,巷道貫通前未安排排除2103運輸下山巷道內的積水,應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
7、礦長為本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應負領導責任。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當班班長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發現透水征兆不及時撤離,繼續冒險施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286條、291條的規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鑒於其已在該起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
2、掘進隊副隊長疏於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3、掘進隊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4、安檢員對作業現場貫徹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消除安全隱患,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5、安檢科長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解聘安檢科長職務。
6、生產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編製作業規程探防水措施內容不全,措施不夠可靠,巷道貫通前未安排排除運輸下山巷道內的積水,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6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7、礦長為本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6條規定,給予其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和行政降級處分。
8、京盛煤礦“8.29”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生產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1條、82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9條規定,給予京盛煤礦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並停產整頓。
9、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由京盛煤礦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四、事故教訓與防範措施
(一)事故教訓
1、“安全第一”的思想樹立不牢,安全意識不強,對水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基礎薄弱,業務保安和安全生產責任製不完善、不落實。
2、防治水管理有漏洞,未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巷道貫通工作未執行規程規定,沒有對要貫通的巷道進行抽排積水工作。
3、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健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技術和安全技術規程措施編製不完善,規程措施貫徹不到位。
4、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作業。
(二)防範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企業發展的關係,完善各項規章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層層落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2、認真編製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配備探放水設備,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要進一步加強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工作,盡快充實生產、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健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機構,確保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科學、合理、適用,做到安全技術措施層層把關落實到現場。
4、紮紮實實地開展職工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努力提高全礦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保安能力。培訓工作要有針對性和實用性,要有培訓、考核記錄。
5、全礦停產整頓期間,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整改,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6、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要加強對京盛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完善各項規章製度並確保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