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
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
1、礦要製定礦井防治外因火災的管理製度和技術措施。其內容為:
1)井口信號工(或把鉤工)要嚴格驗身製度。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帶火柴、香煙等引火物品入井。
2)井下變電所、水泵房、火藥庫、機電峒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3)井下易燃物(如背板、坑木等)要放在遠離電氣設備及電纜的地方。
4)井下人員發現火災後要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執行,並報告礦調度室,說明02manbetx.com
發生的地點、性質、範圍等。
2、地麵必須設置消防水池。井下設置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米設置三通閥門,在皮帶運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三通閥門。
3、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4、井下應有消防材料庫,儲備防治外因火災所必須的消防材料。
5、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如果確需焊接作業,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
6、井下硐室不準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嚴禁將剩油和廢油潑灑在井巷和硐室。
7、井下使用和已用過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
8、井下嚴禁吸煙。
9、對地麵建築物、煤堆、木料場等地點,責任單位應製定嚴格的防火管理措施。
10、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