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製度
1、礦必須建立建全瓦斯、安全監控係統,安裝足夠的各種類型的傳感器,並配備具有專業技術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監測電工,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護和安全儀器的管理工作。
2、監測人員(包括隊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專業技術知識培訓,經有資質單位考核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監測人員的調動須征得礦總工程師的同意,否則不準調離。
3、安全監控裝置必須設置專門機構進行管理,負責設計、安裝、維護,設計中必須明確傳感器的型號、數量、分站的型號、數量,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長度,接線起點,鋪設方式,開關接線及控製區域,並繪製係統圖,作到圖文齊全,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安全監控設備入井前,需經性能檢查和調試實驗,做到:(1)防爆性能符合規定要求;(2)對儀器進行通風電,待穩定後進行通氣以及報警點、斷電點、靈敏度等主要指標和功能實驗,達到規定要求。
5、傳感器使用七天後,必須送調校技術中心調校。經調校好的傳感器必須貼上校正標簽,注明校正時間和使用有效期。
6、瓦斯傳感器受大於4%的瓦斯衝擊後,必須立即將該瓦斯傳感器送通風部門重新調校後方可使用。
7、因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嚴禁自動複電。
8、對損壞、丟失裝置的由使用單位賠償,對故意破壞者將由安監部門追查,對查出的責任人按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大小給予經濟製裁或開除留用,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監測工對施工單位送來的瓦斯傳感器和監測裝置進行維護調校時,必須采用標準氣樣、空氣樣。調試完畢後,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10、瓦斯監測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在地麵進行48小時的運行,經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11、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施工單位要領取一台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檢查,並要一班一換,施工單位和監測人員必須在16小時內將該裝置修好或更換。
12、瓦檢員每班至少對所轄區域的監測裝置進行一次外觀檢查,並將光學瓦檢器檢測數據與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比,發現問題及時向監測部門和通風調度彙報。
13、監測裝置在井下運行六個月以上應按計劃升井檢修。
14、監測傳感器必須按要求吊掛,凡是檢查發現傳感器不到位或有意挪動,甚至將傳感器用煤埋住,線路虛聯、放在風筒中、有意割爛風筒對著傳感器吹、放在巷道底板上、用塑料袋包裹等不合法做法,要追究施工單位跟班隊(班)長的責任,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15、礦井應有監測中心室、裝置維修室、庫房,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發放、維修等工作場所;應做到整潔,儀表、圖板、工具等放置懸掛整齊。
16、監測隊要建立設備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裝置使用月和季報表、監測重點日報表、監測係統圖。
17、監測中心室應24h不間斷正常監測,設備功能正常,按時打印日報表、重點采掘工作麵應有24h變化曲線。
18、裝置安設的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電纜敷設等都要符合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的要求,並實行掛牌管理。
19、各種傳感器的使用率不低於60%。裝置下井完好率100%,裝置待修率不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