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公司69處大柳塔項目部“7.17”起重傷害死亡事故
建安公司69處大柳塔項目部“7.17”起重傷害死亡02manbetx.com
2004年7月17日8時50分,中煤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六十九工程處大柳塔項目部發生一起起重傷害死亡02manbetx.com ,死亡1人。
統計類別:建築
02manbetx.com 地點:選煤廠施工工地
02manbetx.com 類別:起重傷害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段某,男,42歲,初中文化,焊工,工齡21年,曾受過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和特種操作資格教育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7月17日7時20分,起重工周訓陽、焊工段某、吊車司機楊亞旗三人按班長張國超的分工,進行吊裝倒板作業,將一塊8600×1870×10毫米的鋼板從存入處吊至鋼結構加工場地,準備作加工平台用。8時20分開始作業,由於吊車的位置距鋼板存放距離較遠,準備先用吊車副鉤將鋼板拉到吊車有效範圍內再進行調運。段某去39米棧橋處卸下一個鋼製固定卡,卡在鋼板一邊的中間位置。緊固後,周訓陽、段某兩人共同將鋼絲繩掛在固定卡上。之後,周訓陽便讓段某離開,自己指揮吊車拖動鋼板,當鋼板拖到離吊車四米遠的時候,便指揮吊車停止拖動,此時周訓陽站在鋼板尾部,段某站在鋼板頭部,鋼板卡固點吊起距地約1.5-1.6米,當時時間約為8時50分,周訓陽就找了個木方墊在鋼板下邊準備穿鋼絲繩,這時段某突然從吊車西側穿過起重臂向左側跑動,周訓陽見狀大喊“不要命了”,這時懸停的鋼板突然落下,將正跑在鋼板左下角的段某砸到,兩小腿被壓在鋼板下。聽到響聲後,在附近作業的班長張國超、班員柳波、張承海迅速跑到事故的現場,三人共同將鋼板抬起,救出段某,送往大柳塔職工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於9時4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吊車司機楊亞旗,違章作業起吊物墜落砸在正從起吊物下穿過的段某身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受害人違規從起吊物下方穿行。
(二)間接原因:
1、指揮不當,吊裝作業安排不規範。
2、作業班前交待不細。
3、監督檢查不到位。
4、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對違規作業製止不力。
三、事故責任
(一)事故受害者,違章使用鋼製固定卡作吊耳,並主動從吊臂下穿過,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二)吊車司機,違章斜拉吊運作業,雖提醒段彩華用緊固卡作吊耳不行,但僅憑段的一句號話“沒事”,就未堅持原則,應負直接責任。
(三)起重工,指揮不當,未嚴格執行大型吊車吊運過程中安全距離之內不準站人的規定應負重要責任。
(四)當班班長,班前交待不細,安全教育不到位,應負重要責任。
(五)項目安全員,監督檢查不到位,應負重要責任。
(六)機電隊隊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應負管理責任。
(七)項目經理,疏於管理,應負領導責任。
四、事故處理
(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事故受害者),鑒於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吊車司機,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三)對事故重要責任者起重工,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四)對事故重要責任者班長,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五)對事故重要責任者項目安全員,給予經濟處罰1000元。
(六)對事故管理責任者機電隊隊長,給予經濟處罰1500元。
(七)對事故的領導責任者項目經理,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八)依據《安全生產法》85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對中煤69工程處處罰1.4萬元。
(九)依據《安全生產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責令該工程停止建設,進行整改。
五、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堵塞各種漏洞,堅決杜絕各種違規作業行為。
(二)對施工處全體特殊工種人員要進行培訓、再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範意識以及自保、互保意識。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要對施工現場機電設備、機具,安全防護進行全麵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立即整改。
(四)對所有大型機具、設備的配套作業設施,用具進行清理,損壞、遺失的及時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