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8.27”頂板死亡事故
太原煤氣化公司嘉樂泉煤礦“8.27”頂板死亡02manbetx.com
2004年8月27日14時50分許,嘉樂泉煤礦2416掘進工作麵開口處,在架設開口抬棚時發生一起頂板冒頂死亡02manbetx.com ,死亡2人,受傷2人。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嘉樂泉煤礦二采區運輸下山2416掘進工作麵開口處
02manbetx.com 類別:頂板
02manbetx.com 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死者簡況:嶽某,男,48歲,初中,支護工,本工種工齡24年,全民固定工,三級安全教育
高某,男,28歲,初中,班長兼安全員,本工種工齡6年,輪換工,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在嘉樂泉煤礦二采區運輸下山2416掘進工作麵開口處,此處正進行開口前的準備工作。運輸下山巷道支護為梯形工字鋼棚,棚距為0.8米,巷道淨高2.5米,淨寬3.2米。
現場可見垮落段沿下山方向長度約3.0米,4架棚梁靠開口側垮下,另一側仍支在原棚腿上,在棚梁下架有木垛(搶救時所加),從木垛與棚腿間0.7米,不能正常行人,人員可爬行通過。往外兩根棚梁開口側棚腿已回,梁下分別打有3根和2根點柱(其中有搶救時所加)。開口處有兩根已脫落的抬棚梁(4.2米),左側兩根棚腿,靠裏的一根空載,親口已變形,另一根支在抬棚外的棚梁下(搶救時支)。在距開口側巷幫約0.5米處沿下山鋪有一部T40型刮板運輸機溜槽,未安裝刮板及大鏈。距開口處左側約1.5米為存矸石巷道,巷口單抬棚支護,棚梁下有支木。
二、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8月27日6時30分,隊長王學平主持召開了班前會,班前會上學習貫徹了《2416工作麵運輸巷開口措施》,隨後隊長王學平具體安排了各項工作,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著重講了2416工作麵的工作及架抬棚的安全要求,並強調頂板壓力大,要維護好支架,打好點柱等。
隨後,班組長兼安全員高某帶領嶽某、杜開明、薛永明3人和機電副隊長韓來保於7點15分乘坐人車來到二采區,大約8點來到2416工作麵,班長等4人去軌道下山把一個裝有圓木和鐵梁的架子車用絞車運到施工地點,然後4人開始清理周圍雜物。此時隊長王學平來到施工地點,和施工人員把圓木和鐵梁等卸下車,並且安排了下一步的工作,強調了要打好點柱,然後去了2405皮帶巷工作麵。高某、嶽某、杜開明、薛永明等4人回掉開口側水泥背幫板,高和嶽兩人打點柱,其它兩人挖抬棚柱窩。共打了2根點柱,其中1根下麵墊的背板,有1根是打在溜槽上。先回了1根棚腿,挖好柱窩後,利用回掉的一根棚腿,和從溜子機頭料場處抬來的一根棚腿及棚梁,支起了第一架抬棚(副抬棚),並用木楔把抬棚背緊,用鐵絲綁好。接著回了最上麵的一根棚腿,挖好主抬棚的兩個柱窩,又回了一根腿子作為主抬棚的棚腿,支好了主抬棚上側的腿子,最後將剩下的3根棚腿回收後,開始上主抬棚梁。在上梁時喊上了在附近安裝設備的跟班機電副隊長韓來保,5人一起上梁,杜開明在右側,韓來保在其左側,嶽和高分別與兩人相鄰,薛永明居中,在上梁過程中頂板突然冒落,摧垮副抬棚,將高和嶽埋住,韓來保半身被壓住,杜開明受了輕傷,未被壓住,薛永明未被壓住,從地上爬起來後,立即給隊裏打電話進行了彙報。此時大約14時50分左右,隊裏正在開班前會,隊長王學平立即安排薛永明到采二隊工作麵叫人進行事故搶救,馬上電話彙報了礦調度,請礦調度電話安排采二隊進行搶救。王學平帶領二班人員下井趕到出事地點進行搶救,到21點左右二人先後被挖出,隨即送往井上,到公司第二醫院,經診斷二人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支護作業,頂板冒落,摧垮副抬棚,將人員埋壓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差,未嚴格執行已批準的開口措施,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也沒有安排專人觀測頂板,作業人員違章冒險進行作業,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礦安全監督管理有漏洞,無專職安全員對作業隊組進行安全監管,也未能及時發現和製止工人的違章作業行為,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作業01manbetx 和開口措施對加強臨時支護和替柱作業規定不完善,不具體,致使現場不能做到規範的臨時支護,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也是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責任認定事實及法律依據
1、高某,帶班長兼安全員,未按規定進行支護作業,未能發現和消除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違章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9條、第50條,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2、嶽某,當班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支護作業且在現場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9條、第50條,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3、機電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未認真履行跟班隊長崗位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地點安全隱患,也未能及時發現和有效製止工人的違章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 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4、掘進隊隊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開口施工組織安排不當,現場管理不力,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5、掘進隊技術副隊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編製開口措施不完善,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0條,對事故應負一定責任。
6、礦安全科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不嚴不細,未妥善安排安全檢查人員對開口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製止違章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負一定責任。
7、礦生產技術科長,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作業01manbetx 、措施審批把關不嚴,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7條,對事故負一定責任。
8、礦總工程師,當日值班礦領導,對技術管理工作審批把關不嚴,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對事故負領導責任。
(二)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
1、高某,帶班長兼安全員。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嶽某,當班作業人員。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3、機電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4、掘進隊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記大過。
5、掘進隊技術副隊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1000元。
6、礦安全科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500元。
7、礦生產技術科長,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行政處罰人民幣500元。
8、礦總工程師,當日值班礦領導。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2款,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嘉樂泉煤礦向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出深刻書麵檢查。
10、依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44條第1款第三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52條,給予嘉樂泉煤礦行政處罰人民幣30000元。
五、防範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二)加強對重大工程施工作業的現場管理,嚴格執行作業01manbetx 、措施規定。
(三)完善01manbetx 、措施的編製、審批工作,並嚴格貫徹執行。
(四)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增強職工自保互保意識,提高作業人員素質,杜絕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