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公司二處劉店項目部“3.14”提升運輸死亡事故
五建公司二處劉店項目部“3.14”提升運輸死亡02manbetx.com
2006年3月14日20時35分左右,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二工程處劉店項目部在劉店煤礦副立井施工過程中因吊桶墜落發生一起運輸死亡02manbetx.com ,造成2人死亡。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02manbetx.com 時間:2006年3月14日20時35分左右。
02manbetx.com 地點:淮北礦業集團劉店煤礦副立井井筒。
事故類別:運輸(吊桶墜落)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死亡2人)
死亡人員簡況:張某,臨時合同工,196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2006年2月4日參加工作,經過區隊培訓
王某,臨時合同工,1980年12日出生,初中文化,2005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經過公司安培中心培訓
一、事故經過簡況
劉店煤礦副立井隸屬安徽省淮北礦業集團公司,位於安徽省渦陽縣境內。該井筒淨直徑6.8米,井深711米,凍結深度382米。設計年產150萬噸,2006年元月6日開工,2006年3月14日施工成井261米。
現施工凍結段外壁淨徑8.6米,荒徑10.2米。凍結表土段施工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機挖土,中心回轉抓岩機裝土。提升係統采用主、副提兩套提升裝置,吊桶為3立方坐鉤式。
3月14日中班,井下施工任務是挖掘出土,20時35分左右,主提絞車提完第7吊桶土後,吊桶正常下行。吊桶在通過上吊盤上方穩繩褲叉繩處,吊桶突出部位與褲叉繩繩卡相撞,導致吊桶發生晃動且旋轉,到下吊盤喇叭口處偏離中心位置(下吊盤至工作麵14米),擔在喇叭口外緣上,吊桶歪斜,吊盤信號工處理不當,誤拉開保險銷發生脫鉤。此時,因為中心回轉抓岩機正在工作,產生較大震動,吊桶脫離盤口墜落,碰到中心回轉抓岩機大臂後,橫落向迎頭,砸到正在指揮挖土作業的副班長王某和迎頭主提信號把鉤工張某。王、張二人經渦陽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吊桶擔在下吊盤喇叭口時,吊盤主提信號工違章操作,用手拉動鉤頭保險銷,導致吊桶脫鉤;同時,由於中心回轉抓岩機正在工作產生較大震動,致使吊桶脫離盤口墜落。
(二)間接原因:
1、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吊桶在下行過程中和吊盤上方罐道繩的褲叉繩卡子碰撞,吊桶發生旋轉晃動偏離喇叭口提升中心。
2、機電管理不到位,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沒有及時調整。
3、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特派員發現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問題隻是口頭提出,沒有書麵下達整改通知。吊盤主提信號工無證上崗卻沒有發現。
4、隱患整改不及時。吊桶與罐道繩之間安全間隙不足問題長期存在,卻沒有進行整改。
5、勞動組織管理存在漏洞。項目部安排沒有取得特殊工種證件的人員從事特種崗位工作。
6、安全技能培訓不到位,工人的應變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
三、整改措施
(一)全公司立即全麵停產整頓,按照《公司停產整頓方案》重點檢查安全責任製落實情況,整頓安全思想觀念,整頓組織紀律,整頓安全環境。公司調度室要及時調度停產整頓進展情況,調度工程通風、排水、瓦檢等工作情況,確保停產整頓期間萬無一失。公司將組織安全檢查組,由公司領導帶隊對各單位停產整頓情況進行抽查。完成停產整頓的項目部,要寫出書麵報告,工程處自查,公司複查驗收,報集團公司批準後複工。
(二)立即開展安全檢查,各單位要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整改安全隱患,拿出具體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公司組織由公司領導帶隊的4個安全檢查組,分片進行安全檢查。
(三)突出“一通三防”、提升運輸、頂板管理、消防管理等安全重點,排查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製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堅決杜絕重大事故。
(四)堅持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確保施工一線24小時有副隊長以上的領導幹部帶班,並建立登記檔案。
(五)嚴格用工準入製度,招收新工人必須經過公司批準,進行不少於72學時安全培訓,由師傅帶徒弟4個月,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
(六)繼續強化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在施工現場繼續深入開展“一日一題、一周一案、一月一考”安全培訓活動,提高職工安全技能和安全防範能力。
(七)加強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堅持班前會“六必講”,嚴格按措施組織施工,狠殺“三違”,安全工作繼續實行重獎重罰。
(八)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專職安監人員、群眾安全崗員、網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敢抓敢管,把各類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該事故發生在全集團廣泛開展“平安一季度”活動期間,事故發生後,二處迫於業主壓力,隱瞞未報,使集團和公司安全生產處於被動之中,有損於中央企業形象,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為嚴肅紀律,追究責任,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按照事故責任進行了處理。
(一)二處處長、黨委書記、負責劉店項目安全蹲點包幹的副處長對事故發生、隱瞞負有主要責任。分別給予撤職處分;安監處長對事故發生、隱瞞負有重要責任。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劉店項目部經理、總支書記、掘進隊長、安全特派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分別給予撤職處分。
(三)帶班副隊長、當班班長、吊盤信號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分別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