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公司72處永城項目部“10.2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
建安公司72處永城項目部“10.28”高處墜落死亡02manbetx.com
2006年10月28日14時30分,中煤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七十二工程處永城項目部在施工新橋煤礦壓濾車間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02manbetx.com ,死亡1人。02manbetx.com 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統計類別:建築
02manbetx.com 地點:新橋煤礦壓濾車間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死者簡況:韓某,男,32歲,力工,30天工齡(共出勤20天),受過班前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6年10月28日12點40分,分包隊伍負責人聶金剛在新橋礦裝車倉(裝車倉距壓濾車間施工點約200米左右)召開了班前會,對當班施工任務進行了安排,約13時左右作業人員進入壓濾車間各崗位,當時上班人員共有27人。韓某和陳體育2名從業人員被安排在二層平台(接料平台約10平方米左右,距一層地麵垂直高度5.65米)聶金剛瓦工班組作接料工作。根據施工作業程序,采用QT20型塔吊上料(有專門的信號指揮者)。開始吊第一吊砂漿灰,接著吊紅磚,韓某和陳體育一塊負責接料(紅磚),當時磚籠距二層樓麵約3米左右,韓某邊看磚籠邊往後退,在後退時被平台地麵的一塊砌塊絆倒,從身後臨邊洞口墜落一層回填土地麵,導致該墜落事故發生。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接料員韓某接料過程中(磚籠距二層樓麵3米左右),邊接料邊倒退,自主保安意識差,倒退時被砌塊絆倒,從臨邊洞口墜落至一層地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臨邊洞口安全防護不到位,根據《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第3.2.2條第四款規定“邊長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杆,洞口下張設安全網。”第3.1.3條第一款規定:“防護欄杆由上向下兩道橫杆及欄杆柱組成,上杆離地高度為1.0-1.2米,下杆離地高度為0.5-0.6米。”而該設備預留洞南側邊長達2.5米,第一沒有水平防護網;第二臨邊底部離地200毫米設有一道防護水平杆,200毫米以上沒有防護水平杆,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培訓不到位,查韓某入廠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隻有“各類培訓工作專項實施紀錄”未達到24小時的培訓紀錄。
2、安全管理不到位,一個項目部在永城礦區管理了四個施工點,項目部班子配備4個人,項目經理總負責,實際上是每個項目副經理負責一個點,存在著管理上的缺失和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3、對分包隊伍管理監督不到位。
4、現場安檢員監管不到位,雖發現並提出臨邊洞口防護不到位,但要求是29日整改複查,並於2006年10月28日下發了“安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沒有立即要求進行整改,為事故發生留下了隱患。
三、防範措施
(一)對該項目部立即進行停產整頓,經工程處驗收合格後方可複工。
(二)將該事故立即通報全公司,要求各單位由處領導帶隊,分片駐各點對所有項目部開展隱患大排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停產整頓。
(三)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督導的要求,要深入開展“反三違”的專向治理活動,深入開展“反事故”活動,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四)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安全防護上的隱患治理,認真做好“冬季三防”工作。
(五)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72處處長,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10000元;
(二)72處黨委書記,安全教育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0元;
(三)72處生產副處長,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72處安全監察處長,監管不到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罰款9000元;
(五)項目經理,負有項目管理主要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六)項目部生產副經理(項目實際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撤職處分;
(七)安監科長,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八)事故直接責任人韓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