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工區崗位責任製(2019新版)
煤礦機電工區崗位責任製(2019新版)
機電工區崗位責任製 2
機電工區區長崗位責任製 3
機電工區技術員崗位責任製 5
機電工區副區長崗位責任製 6
機電工區班組長崗位責任製 8
空氣壓縮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10
井下水泵司機崗位責任製 11
主提升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13
主通風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16
裝、卸載司機崗位責任製 18
井下變配電工崗位責任製 19
35KV變電所值班員崗位責任製 21
汙水處理工崗位責任製 23
井口把鉤工崗位責任製 24
井口信號工崗位責任製 24
機電工區崗位責任製
在分管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礦井提升、通風、壓風、排水、供電、鍋爐供暖等方麵的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防止各類02manbetx.com 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遵守三大01manbetx 和礦各項管理製度。
第2條 建立健全區隊各項崗位責任製度及安全管理製度,並嚴格貫徹落實。
第3條 按時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檢修平衡會和隱患排查會,及時彙報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第4條 定期召開班子會,研究03manbetx 區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製訂區隊年度、季度和月度安全規劃措施。
第5條 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傳達貫徹落實礦安全辦公會精神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詳細布置安全工作。
第6條 按照要求認真編製區隊職工年度、季度安全培訓考核。各崗位工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7條 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檔案(02manbetx.com 記錄、檢修記錄),按規定對主要生產設備和電氣設備進行預防性檢修,確保機電設備完好率達90%以上,主要設備台台完好,消滅失爆和重大機電02manbetx.com 發生。
第8條 服從礦調度的統一指揮,接受業務部門的技術業務指導、計劃安排和檢查驗收。
第9條 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方法,不斷提高管理技術水平。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小改小革”活動。
第10條 堅持一02manbetx.com 一03manbetx 製度,做到小事故不過班、大事故不過天。發生事故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彙報,03manbetx 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有效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11條 協助礦有關部門配齊本單位群眾性安全監察組織及人員,並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第12條 監督職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職工身心健康,教育職工愛惜適用工作範圍內的各種安全設施。
第13條 堅持職工傳幫帶製度,新工人上崗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
第14條嚴格落實《企業崗位責任製體係五到位五落實規定》、新《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第73號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
第15條 努力完成礦交給的各項安全生產任務。
機電工區區長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區長是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運轉工區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區長是本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全區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
第3條 主持每周五的安全活動,傳達貫徹礦各種安全會議文件精神,總結上周全隊安全生產情況,布置安全工作,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保證安全生產。
第4條 切實抓好本隊範圍內設備的檢查、維護、檢修工作,提高設備完好率,確保機電設備安全運轉。
第5條 負責礦井供電、提升、通風、壓風、排水等係統的危險源辨識評估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每天組織本隊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區域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一次,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事故隱患分級采取有針對性措施進行整改,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彙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並登記建檔,做好跟蹤落實工作。定期組織安全自檢自查,深入現場,嚴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
第6條 服從上級領導和調度室的指揮,積極處理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7條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並負責檢查製度的落實情況。
第8條 負責本隊工作計劃、檢修計劃、安全技措計劃的編製及落實,不斷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第9條 嚴格落實《企業崗位責任製體係五到位五落實規定》、新《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第73(《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嚴禁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第10條 參加事故的搶救、03manbetx 和處理,製定預防措施,並負責落實。
第11條 外出期間明確技術員代行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管轄範圍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5條 對煤礦生產一線四大運轉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6條 煤礦企業在四大運轉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轉工區區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在煤礦有關四大運轉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組織製定本工區各崗位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2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機電工區技術員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技術人員是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負責人,負責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運轉工區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區長搞好全區的安全技術管理,對全區技術工作全麵負責。
第2條 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安全情況及解決存在的問題及隱患,編寫相應的安全措施,將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於指導修訂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對機電工區各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負責製定整改措施。
第3條 加強職工技術培訓,使職工達到本工種應有的技術水平,努力提高全區職工的業務素質。
第4條 編製檢修計劃並製定好完善的措施,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修完後的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大檢修要有檢修總結報告。
第5條 組織對老化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和技術攻關工作,熟知現場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及運轉等情況,及時為檢修提供所需技術數據。
第6條 編製設備的備品、備件計劃並負責落實。
第7條 嚴格落實《企業崗位責任製體係五到位五落實規定》、新《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第73號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嚴禁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第8條 參加事故搶救、分析和處理,並為分析事故提供技術依據。
第9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技術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轉工區範圍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3條 運轉工區技術人員對運轉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煤礦企業在四大運轉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煤礦有關四大運轉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按規定建立技術檔案,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技術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能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轉工區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1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機電工區副區長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副區長是煤礦礦井四大運轉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直接負責人,對運轉工區區長直接負責。運轉工區副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區長抓好全區的安全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全麵負責。第2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
第3條 對所分管設備的現場情況要全麵了解,熟悉掌握每台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4條 深入現場,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人員處理,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嚴防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
第5條 參與大型工程的施工,並嚴格落實各項措施。
第6條 嚴格落實《企業崗位責任製體係五到位五落實規定》、新《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第73號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嚴禁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第7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8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副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副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轉工區副區長對分工範圍內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煤礦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運轉工區副區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企業在四大運轉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轉工區副區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在煤礦有關四大運轉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運轉工區副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觪決的,運轉工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副區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運轉工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9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機電工區班組長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班組長是提升係統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現場安全管理負全麵負責,要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運轉工區班組長必須撐握有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運轉工區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01manbetx 、和施工措施進行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班組的工作安排,保證安全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完成,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安全全麵負責。
第2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
第3條 經常檢查本班組職工對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第4條 熟知現場情況,負責排查當班存在的安全風險,並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負責具體落實礦井製定的各項管控措施。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負責本班組的隱患排查治理,到作業場所後首先排查事故隱患,確認無事故隱患後方才可作業。在作業中經常排查事故隱患,防止出現新的事故隱患,現場遇有危機人身的隱患,應先撤出作業人員,處理後再作業,本班組的隱患治理工作及時向區隊彙報。
第5條 組織落實本班組團隊建設,做好班組穩定工作,加強本班組職工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的能力,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活動,落實好勞動安全競賽、安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活動。
第6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安全設施等不符合要求時,有權利拒絕開工或者停止生產。
第7條 健全班組對個人的績效考評機製,健全各類報表、台賬以及數據統計,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8條 班組長要及時積累總結現場工作經驗,進行工作寫實。
第9條 班組長要帶領職工熟悉掌握應急救援知識,熟悉避災路線,增強自救處置能力。
第10條 管理好本班組的公用設施、工器具,防止被盜和損壞。
第11條 嚴禁違章指揮,製止班組人員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第12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運轉工區班組長在生產、檢修過程中未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夠督促工人按章作業、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各係統的安全隱患,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本班組在工作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運轉工區班組長仍安排工人操作的,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有主要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0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空氣壓縮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空氣壓縮機司機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並聽從礦生產安排。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能熟練地對空壓機進行開停操作,根據負荷情況及時調整開機 台數,使設備高效運行。
第3條 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及時對加油部位加油,對各種保護認真檢 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 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 試運轉。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地淨,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8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 的業務水平。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空壓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空壓機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巡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巡回檢查製度、沒有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而出現事故的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操作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而出現事故的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時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交接班不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而出現安全隱患或事故的,運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工作過程中缺乏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壓風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壓風機司機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壓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井下水泵司機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井下水泵司機負責所在崗位衛生清理,對所在崗位的衛生負全麵責任。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施工,運轉工區井下水泵司機必須撐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施工。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負責礦井排水任務及井下部分供電,能熟練地操作水泵開停、高低壓停送電及低壓繼電器的試驗。
第3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水泵及開關櫃等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及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負責整個硐室的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
第8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技術業務水平。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水泵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水泵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巡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巡回檢查製度、沒有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而出現事故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操作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而出現事故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時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交接班不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而出現安全隱患或事故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工作過程中缺乏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水泵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壓風機司機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水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主提升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提升機司機負責提升機操作、監護,有責任認真巡回檢查,認真填寫記錄,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日常維修,必須撐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合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提升機司機是包括裝載、卸載在內的整個提升係統的組織者,必須按要求完成煤炭、人員、物料的提升任務。
第3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提升機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機應掌握的檢查試驗的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持證上崗。
第4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5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開機,保證提升安全。
第6條 掌握提升機的運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7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8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及機房衛生。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第11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而出現事故的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彙報設備的安全隱患,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轉工區提升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運轉工區主提升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主提升鋼絲繩檢查工崗位責任製
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是本崗位的安全負責人,對主提升鋼絲繩正常和安全使用負責,負責主提升鋼絲繩日常檢查工作。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及其它有關規章製度。
第2條 負責主提升鋼絲繩及平衡鋼絲繩的日檢,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3條 熟練掌握鋼絲繩的分類、標記及破斷拉力、安全係數的計算,及《煤礦01manbetx 》中對鋼絲繩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4條 負責鋼絲繩試驗單的填製及鋼絲繩的送樣試驗工作。
第5條 負責本單位的鋼絲繩套插製工作。
第6條 建立鋼絲繩管理台帳。
第7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8條 參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和管控,搞好本崗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相關的上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上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警告處分,並罰款100~500元;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生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本礦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100~500元;並依法給予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因違章作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的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拒絕提供有關的措施和文件的。
第11條 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在檢查與檢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及本礦的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罰款50~100元。
第12條 未按規定做好主提升鋼絲繩及平衡鋼絲繩的日檢和月檢工作的,罰款50~100元。
第13條 未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罰款50~100元。
第14條 錯誤操作導致他人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嚴重的,罰款100~300元。
第15條 鋼絲繩試驗單的填製及鋼絲繩的送樣試驗工作的,罰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主提升鋼絲繩檢查人員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本崗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或未執行相關上級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上級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罰款100元。
主通風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主通風機司機負責全礦通風機操作、監護,有責任認真巡回檢查,認真填寫記錄,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日常維修,必須撐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合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能熟練地進行通風機的開停操作,開關櫃的停送電操作,並能 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
第3條 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通風機的運行情況,當一台風機因故 停運,必須在10分種之內開起備用通風機,並彙報。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 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 試運轉。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 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地淨,愛護各種消 防設施,並會使用。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8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 的業務水平。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通風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通風機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而出現事故的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彙報設備的安全隱患,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主通風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通風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主通風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裝、卸載司機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裝卸載司機是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熟悉裝卸載設備的結構、性能,做到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 排除一般故障。
第3條 掌握各種信號規定,信號發送要準確清晰。
第4條 按規定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5條 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杜絕空崗、溜崗幹私活現象。
第6條 負責在崗的設備及環境衛生,不準向煤裏混入任何雜物。
第7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8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9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裝卸載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裝卸載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而出現事故的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發現、彙報設備的安全隱患,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裝卸載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轉工區提升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裝卸載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2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井下變配電工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井下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嚴格執行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規定。
第2條 熟悉本變電所內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有關性能,掌握設備的供電去向,持證上崗。
第3條 能熟練地操作高、低壓停、送電,會低壓檢漏繼電器的就地試驗。
第4條 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硐室內設備的運行性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行。
第6條 負責整個硐室的設備及環境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
第7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及業務技術水平。
第9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10條 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第11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2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配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井下配電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而出現事故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及時發現、彙報設備的安全隱患,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井下配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轉工區提升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井下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5KV變電所值班員崗位責任製
機電工區地麵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追究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嚴格執行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規定。
第2條 能熟練地進行開關櫃的停送電操作及其他必要的操作。
第3條 按規定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變電所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停產檢修。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負責整個變電所的設備及環境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所內嚴禁吸煙。
第7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8條 強化重要場所的安全管理,嚴禁閑雜人員出入。
第9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麵配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屢次違章作業而不加改正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地麵配電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而出現事故的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沒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參加班組、工區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的,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發現、彙報設備的安全隱患,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工作過程出現各類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的但仍進行操作的,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能完成的地麵配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轉工區提升機司機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的,地麵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第22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汙水處理工崗位責任製
汙水處理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礦的礦井和生活所排水的處理工作。汙水處理工必須熟練掌握煤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01manbetx 》、《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汙水處理的原理及汙水處理站各種設備的運行情況,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3條 根據礦井和生活汙水的水質情況,合理注入藥品,按時對處理水進行化驗,並把化驗數據填寫到記錄本中,對化驗不合格的水嚴禁排放,確保處理水達標排放。
第4條 根據天氣情況控製防洪閘門的開啟、關閉,雨大時及時打開閘門,雨小時及時關閉。
第5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及機房衛生,做到窗明、地淨,機房內嚴禁吸煙。要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消防器材。機房內嚴禁外來閑雜人員出入。
第6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加強安全知識及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及業務水平。
第7條 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按時對淨水器反衝及時壓煤泥,勤觀察水處理設備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井口把鉤工崗位責任製
在班長的領導下,負責副井把鉤操作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熟悉搖台、推車機、罐簾門等設施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精心操作。
第3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堅守崗位,持證上崗。
第4條 負責維持乘罐秩序,清點人數。
第5條 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對四超的物料車要認真檢查,並且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對裝車或封車不符合要求的,嚴禁入罐運送。符合要求的物料車填罐後確認無誤,方可向信號工發送提升信號。
第6條 嚴禁在同一層罐內同時乘人和裝物料。
第7條 副井提升物料時,上層罐乘人大罐不得超過38人,小罐不得超過23人。
第8條 爆破材料下井,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9條 正確操作,保持工作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第10條 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發生事故時,及時向值班人員彙報並保護現場。
第11條 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安全意識及業務技術水平。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井口信號工崗位責任製
在班長的領導下,負責井口信號操作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熟悉井口信號係統性能,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
第3條 堅守崗位,持證上崗,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
第4條 工作前應全麵檢查操作係統,並和絞車房聯係,做好信號發送試驗,確認無誤後方可工作。
第5條 上崗時要保持充沛精力,信號發送要準確,手不離操作台,密切注視運行情況。
第6條 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對四超的物料車要認真檢查,並且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對裝車或封車不符合要求的,嚴禁入罐運送。符合要求的物料車填罐後確認無誤,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7條 正確操作,保持工作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第8條 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發生事故時,及時向值班人員彙報並保護現場。
第9條 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安全意識及業務技術水平。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1條 開展並落實好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本崗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並嚴格落實。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驛煤礦職工獎懲管理暫行辦法》和礦安全工作意見及相關安全考核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礦車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1、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2、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準和《煤礦01manbetx 》的相關規定。
二、準備工作
1、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並檢查是否齊全、完整、可靠。
2、要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等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地麵修理礦車在專用場地或車間進行。
三、檢修作業
1、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要設置明顯的“列檢”標誌,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列檢過程中,發現需要修理的礦車,應將其摘出待修。
2、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
(1)碰頭損壞或缺少,碰頭彈簧損壞,螺栓斷裂、鬆動。
(2)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鉚固件鬆動。
(3)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不轉動(俗稱死輪)。
(4)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5)連接器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6)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3、地麵修理礦車,應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井下應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
4、凡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應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施工。
5、凡中修、大修礦車時,應首先檢查礦車狀況,確定檢修部位、內容及檢修方法和程序。
6、礦車輪對軸承應注入適量的潤滑油脂,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每半年內至少注油1次,每1年內必須清洗檢查1次,凡損壞的軸承,彈性擋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
7、礦車整形前,應對礦車進行檢查,確認箱體內無雜物後,方可啟動整形機慢慢下放於車箱內進行整形。人工整形時,手錘前方禁止站人,嚴防飛錘傷人。
8、在拆、裝礦車碰頭時,要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麵禁止站人,以防止彈簧傷人。
9、裝卸車輪要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禁止敲打,並注意保護零件不受損壞或丟失;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脫傷人。
10、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過100℃)的油中加熱,10~15分鍾後再行裝配。
11、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用銅棒、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軸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裝配好,防止損壞軸承及軸頭。
12、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簿上。
13、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並閉鎖。
四、驗收
1、凡修理後的礦車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大修後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2、必須按礦車編號將驗收日期、驗收結果、驗收人員記錄在礦車台帳上。
3、修理後的礦車必須經驗收合格方準投入使用。
五、規定與要求
1、礦車修理工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熟悉本工種所使用的工具,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和完好標準。
2、所有礦車都要編號,並建立檢查、檢修記錄簿,並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查、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以及所存在的問題。
3、在操作運轉設備當中,發現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處理。
4、工作時必須身著工作服,穿戴好其它防護用品。
六、收尾工作
1、檢修中排放的油、水要妥善處理,不得汙染地麵。使用後的汙棉紗、破布等要放在指定的容器內。
2、清點工具及剩餘的材料、備件並妥善放好。
3、做好維修記錄、存檔保存。
4、清掃檢修場地。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井上、井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動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7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放電。
第8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複軌器等。
第9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及撒沙裝置是否靈活有效,沙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完好。
6、蓄電池電壓表安裝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7、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製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第13條沙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
第14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規定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按順序操作相關開關,點亮紅尾燈。
第16條 接到發車信號後,先鳴笛示警,然後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鬆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17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機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鬆連接鏈環,然後重新撒沙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8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或氣動刹車把手。
製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內。
第20條 運行中,控製器操作手把隻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1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控製車速。
第22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3條 行駛中,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4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5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過快,可適當施加手閘,並酌情輔以撒沙。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26條 接近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或噪聲較大處,以及機車前麵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27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28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刹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29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製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點,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繼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刹緊車閘,確認無誤後方可處理。
第30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1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製手把轉至零位,並連續均勻地撒沙。
第32條 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鬆閘,緩解後重新施閘。
第33條 製動結束後,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4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後,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彙報。在機車前後設置警戒後,方可檢查檢查機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5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