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編製指南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8-27 14:3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編製指南 - 379 -

第一章煤礦安全綜合管理製度- 380 -

一.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380 -

二.安全投入製度- 381 -

三.安全獎懲製度 - 382 -

四.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 383 -

五.安全培訓製度 - 385 -

六.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 387 -

七.安全檢查製度 - 388 -

八.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 389 -

九.02manbetx.com 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 - 393 -

十.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 395 -

十一.井下勞動組織定員製度 - 396 -

十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 397 -

十三.安全生產標準管理製度 - 400 -

十四.安全生產群防群治製度 - 402 -

十五.安全生產承諾製度 - 403 -

十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製度 - 404 -

第二章 煤礦地質測量工作製度 - 409 -

十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409 -

十八.地質災害預測預報製度 - 411 -

十九.地質測量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 413 -

二十.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製度 - 414 -

二十一.地測圖紙審批、發放、回收、銷毀製度 - 415 -

二十二.地測資料收集、整理、定期03manbetx 、保管製度 - 417 -

二十三.地質災害普查製度 - 419 -

第三章 煤礦開采及頂板管理製度- 421 -

二十四.工作麵頂板管理製度- 421 -

二十五.工作麵支護質量檢查製度 - 422 -

二十六.工作麵變化管理製度- 423 -

二十七.工作麵機械設備檢修保養製度 - 424 -

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製度 - 425 -

二十九.采煤工作麵文明生產管理製度 - 426 -

三十.采煤工作麵支護材料設備配件備用製度 - 427 -

三十一.掘進工程質量考核製度 - 428 -

三十二.井巷維修製度 - 429 -

三十三.敲幫問頂製度 - 430 -

三十四.圍岩觀測製度 - 431 -

第四章 煤礦通風管理製度 - 433 -

三十五.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 433 -

三十六.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 435 -

三十七.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 437 -

三十八.通風機無計劃停風追查製度 - 439 -

三十九.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 440 -

四十.井下測風管理製度 - 441 -

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啟封管理製度 - 442 -

四十二.反風演習管理製度 - 443 -

第五章 煤礦瓦斯管理製度 - 444 -

四十三.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 444 -

四十四.瓦斯日報審查簽字製度 - 447 -

四十五.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製度 - 449 -

四十六.瓦斯檢查工交接班製度 - 450 -

四十七.瓦斯超限03manbetx 追查管理製度 - 451 -

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 452 -

四十九.瓦斯抽采管理製度 - 453 -

五十.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製度 - 456 -

第六章 煤礦防塵管理製度 - 457 -

五十一.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 457 -

五十二.粉塵檢測製度 - 458 -

五十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製度 - 459 -

第七章 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 460 -

五十四.防突計劃管理製度 - 460 -

五十五.防突技術管理製度 - 461 -

五十六.防突現場跟班製度 - 465 -

五十七.防突措施督促檢查製度 - 466 -

五十八.防突工作保障製度 - 468 -

第八章 煤礦防滅火管理製度 - 469 -

五十九.煤倉防火管理製度 - 469 -

六十.矸石山防火管理製度 - 470 -

六十一.木料場防火管理製度 - 471 -

六十二.地麵建(構)築物防火管理製度 - 472 -

六十三.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製度 - 473 -

六十四.注氮防滅火管理製度 - 475 -

六十五.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製度 - 478 -

六十六.電氣焊審批製度 - 480 -

六十七.火區管理製度 - 481 -

第九章 煤礦防治水管理製度 - 482 -

六十八.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 482 -

六十九.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 483 -

七十.雨季巡視製度 - 484 -

七十一.煤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製度 - 485 -

七十二.雨季“三防”管理製度 - 487 -

七十三.防治水安全確認製度 - 488 -

第十章 煤礦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 489 -

七十四.爆炸物品領退製度 - 489 -

七十五.煤礦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 - 491 -

七十六.“一炮三檢”製度及“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 492 -

第十一章 煤礦運輸提升管理製度 - 494 -

七十七.運輸設備運行、檢修、檢測管理製度 - 494 -

七十八.運輸安全設施檢查、試驗製度 - 496 -

七十九.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 497 -

八十.輔助運輸安全02manbetx.com 管理製度 - 498 -

第十二章 煤礦電氣及監控、通信管理製度 - 499 -

八十一.停送電管理製度 - 499 -

八十二.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 - 501 -

八十三.電氣試驗測試製度 - 503 -

八十四.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 504 -

八十五.設備管理製度 - 505 -

八十六.機電02manbetx.com 統計03manbetx 製度 - 506 -

八十七.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 507 -

八十八.電纜管理製度 - 508 -

八十九.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 509 -

九十.油脂管理製度 - 510 -

九十一.機電配件管理製度 - 511 -

九十二.阻燃膠帶管理製度 - 513 -

九十三.雜散電流管理製度 - 514 -

九十四.鋼絲繩管理製度 - 515 -

九十五.設備包機管理製度 - 516 -

九十六.交接班製度 - 517 -

九十七.巡回檢查製度 - 518 -

九十八.保護試驗製度 - 519 -

九十九.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 521 -

一百.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 522 -

第十三章 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 525 -

一百零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度 - 525 -

一百零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 - 528 -

一百零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 530 -

一百零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製度 - 531 -

一百零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製度 - 533 -

一百零六.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 535 -

一百零七.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製度 - 537 -

一百零八.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製度 - 538 -

一百零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製度 - 539 -

一百一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製度 - 541 -

一百一十一.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製度 - 542 -

一百一十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製度 - 543 -

一百一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管理製度 - 545 -

第十四章煤礦應急救援管理製度 - 546 -

一百一十四.事故監測與預警製度 - 546 -

一百一十五.應急值守製度 - 549 -

一百一十六.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製度 - 550 -

一百一十七.應急投入及資源保障製度 - 553 -

一百一十八.應急預案管理製度 - 555 -

一百一十九.應急演練製度 - 556 -

一百二十.應急救援隊伍(兼職救護隊)管理製度 - 557 -

一百二十一.應急物資裝備管理製度 - 560 -

一百二十二.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製度 - 561 -

一百二十三.應急資料檔案管理製度 - 562 -

第十五章 煤礦調度和班組安全管理製度 - 563 -

一百二十四.調度值班製度 - 563 -

一百二十五.調度員交接班製度 - 564 -

一百二十六.調度彙報製度 - 565 -

一百二十七.信息彙總03manbetx 製度 - 566 -

一百二十八.調度人員入井(坑)製度 - 567 -

一百二十九.業務學習製度 - 568 -

一百三十.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製度 - 569 -

一百三十一.調度文檔管理製度 - 570 -

一百三十二.班前.班後會和交接班製度 - 572 -

一百三十三.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製度 - 573 -

一百三十四.班組學習製度 - 574 -

一百三十五.民主管理班務公開製度 - 575 -

一百三十六.安全績效考核製度 - 576 -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編製指南

第一章煤礦安全綜合管理製度

一.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一)為抓好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實現預定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年初要製定本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並在文件中明確規定,製定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煤礦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要分解下達到各基層區隊,各基層區隊根據煤礦下達的目標,將本區隊目標分解到具體的班組。通過目標分解,最終達到以個人保班組.以班組保區隊.以區隊保礦井,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的實現。

(四)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實行重獎重罰,體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煤礦與各職能機構負責人.煤礦與各區隊負責人.區隊負責人與班組負責人都要簽訂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責任書,年底考核兌現。

(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實行全員參與,職工目標管理以簽訂安全承諾書的形式進行,每名職工要寫出安全保證書,對個人行為做出安全承諾,職工安全承諾書由班組長和職工每年簽訂一次。職工安全承諾兌現情況與職工的工資掛鉤。

(六)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下達後,礦屬各部門、區隊必須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及時製定和貫徹落實相應的措施

(七)礦屬各部門、區隊要嚴格組織實施年初製定的安全工作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順利實現。

(八)每年年末對本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為製定下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及安全工作計劃提供依據。

- 321 -

二.安全投入製度

(一)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的有效投入,根據《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要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作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切實保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

(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必須建立專門資金賬戶,專款專用,專門用於全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煤礦必須加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編製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提取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

(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的適用範圍必須符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要求,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用途。

(六)需按計劃使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時,必須召開礦安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超計劃支出時,由礦長負責提請礦安委會會議研究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再從最後利潤中列支。

(七)每年年終,安全管理部門應彙總、分析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並向礦長報告。

(八)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年度有結餘時,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專用賬戶。

三.安全獎懲製度

(一)為促進安全責任落實,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促進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根據《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獎懲的原則是目標管理.責任落實.分級考核.重獎重罰。

(三)安全獎懲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資金由財務部建立專用賬戶統一管理。

(四)安全獎罰標準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煤礦安委會會議確定。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表彰、獎勵:

1.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確措施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避免事故發生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搶救或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4.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有明顯效果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未能實現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

2.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未能實現等級保持的;

3.發生“三違”行為的;年度內重複發生,可累計加倍處罰;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三違”行為不報.瞞報的;

5.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6.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四.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一)為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安全技術管理,科學組織和管理生產,推進全礦井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根據《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每個采掘工作麵在投產(或開工)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編製作業規程;重大作業項目,工程項目,大型設備檢修、安裝、搬運,停產檢修,處理重大隱患等,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嚴禁無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

(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或職能科室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製,編製的依據.安全生產標準.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必須明確。

(四)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做到內容全麵.條理清晰.字跡清楚.頁麵整潔。

(五)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完成後,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和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明確的審批權限報批,逐級履行職責。礦內審批以會審的方式進行,會審工作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主持,技術部門組織,審批人員會審時要認真仔細,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進行審核,嚴格把關,不得隨意簽批。

(六)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審批完成。

(七)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由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組織貫徹學習,未經貫徹一律不準開工;凡涉及工程的作業人員必須接受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實行被貫徹人員簽字製度,當時不在場者,上班工作前必須接受貫徹學習後方可上崗,未經貫徹學習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施工作業。

(八)區隊長、班組長負責在施工中落實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煤礦生產、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九)所有工程施工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或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必須修改或製定補充措施,修改後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製定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貫徹執行。

(十)在任何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將人撤出危險區域;現場具備處理條件時,由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當場製定臨時安全技術措施組織處理或實施搶救;礦、井、隊各級人員趕到現場後,必須製定正式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現場審批後貫徹執行。

五.安全培訓製度

(一)為規範和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及《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新招錄的井下作業人員入井前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 72 學時。

(三)嚴格執行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和師傅帶徒弟製度。

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後,必須簽訂“師帶徒”上崗合同,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經實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在實習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單人操作;師傅是新工人的現場第一安全監護人,師傅休息時不得臨時指派他人充當師傅;新上崗人員實習期內出現嚴重違章違紀給煤礦帶來經濟損失、出現輕傷以上事故或實習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辭退。

(四)煤礦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無故不得請假,對請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學習,對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應調離工作崗位或辭退。

(五)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相關崗位從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七)煤礦要認真組織職工進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01manbetx 》的培訓,每次培訓後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八)嚴格執行每周一次業務學習製度,組織職工進行業務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九)煤礦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十)區隊每年年底根據本隊實際情況,及時向煤礦上報下一年培訓計劃,煤礦彙總後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六.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為及時傳達貫徹上級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教訓,研究.決定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每月組織召開1次安全辦公會議。

(三)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或安全副礦長主持,礦領導、部門負責人、各單位行政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參加。

(四)安全辦公會議主要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方麵存在的問題,不得將其它工作列入主題,保證會議質量。

(五)安全辦公會議內容:總結當月安全工作完成情況、貫徹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令等;聽取各有關部門、單位彙報安全工作情況;通報上月或前一時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標管理情況,研究有關安全管理辦法;布置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問題和隱患;研究重大安全隱患的解決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點”。

(六)安全辦公會議安排重點工作必須製定責任落實表,按照“五定”(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核查)的原則落實到位,暫時無法整改的要完善防範措施,整改前嚴格監控管理。

(七)礦辦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門要安排專人、專門記錄本認真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必要時對確定的安排事項寫出會議紀要下發執行。

七.安全檢查製度

(一)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斷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查管理、查製度、查規章、查設施、查隱患、查質量、查“三違、查措施。

(三)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隊抽查。

(四)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安全大檢查後必須召開隱患整改會議,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查出的隱患按“五定”(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核查)原則安排整改,並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五)專題安全檢查和安全抽查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查出隱患按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的規定處理。

(六)堅持專業性安全檢查和群眾性安全檢查相結合,群監網員、青安崗員查出隱患同樣按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的規定處理。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每班開工前各崗位、各工種進行隱患排查工作,隱患處理結束,確認安全後才能組織生產。

(八)檢查人員發現隱患,有權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業,發現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險情況時,有權撤出人員;發現“三違”要及時製止並對違章者進行批評教育。

(九)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能自覺行使檢查職權,在檢查過程中要從嚴從細,做到不漏項、不留死角、不流於形式、不走過場。

(十)安全隱患複查:主要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是否解決,隱患是否徹底消除,安全設備設施是否安全可靠,對查出的隱患進行跟蹤檢查落實。

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防範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設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定本製度。

(二)事故隱患是指煤礦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係礦長為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區(隊)長、班(組)長是本部門、區(隊)、班(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部門、區(隊)、班(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崗位作業人員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煤礦建立以礦長為組長、各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副總及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煤礦隱患排查工作,並製定年度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各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每月、每旬、每日的隱患排查,製定並落實每月、每旬、每日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督辦和驗收等工作。形成隱患排查、整改、驗收責任閉合體係。

(四)加強事故隱患排查和登記上報

1.煤礦在編製年度生產作業計劃時,同步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做到同時編製、同時下發、同時落實。

2.充分利用安全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和日常安全檢查排查事故隱患。

3.礦長每月至少組織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成員開展一次覆蓋各生產係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4.煤礦分管負責人每旬組織有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一次全麵的事故隱患排查。

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檢人員生產期間每天應采用巡查方式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6.各崗位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台賬,台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含地點、部位)、排查時間及人員、等級認定、整改責任單位和人員及期限、銷號時間等要素。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隱患,也進入隱患台賬管理。

8.排查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麵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9.事故隱患排查台賬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應妥善保管,定期歸檔。

(五)嚴格事故隱患分級治理

1.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整改,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總局第85號令) 執行。

2.事故隱患治理嚴格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要求。

3.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製定專項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治理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煤礦製定的治理方案組織實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隱患,由治理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製定治理方案和組織實施。

5.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治理消除,並做好記錄。

6.事故隱患治理應製定並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編製書麵安全技術措施並按照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進行審批、貫徹和執行;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安全技術措施可以由現場帶班領導或現場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臨時製定並組織實施。

7.對治理過程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要有區(隊)長及以上具有相應組織、協調、指揮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揮,並設置警示標誌,安檢人員在現場監督。

(六)嚴格執行事故隱患督辦.驗收銷號和公示監督製度

1.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或指定分管副礦長負責督辦;一般事故隱患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督辦;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監察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

2.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一般隱患升級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升級由礦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督辦。

3.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礦長指定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及時銷號;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後,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後予以銷號;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後,書麵報告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

4.每月應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分布、治理進展情況,采用公告專欄、電子顯示屏、微信平台、QQ群等媒介,及時公示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內容、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範圍等。

(七)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製,根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費用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於隱患排查治理。

(八)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製度,每年至少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麵的專項培訓;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範圍,並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九)礦長每季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分析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提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性措施。

(十)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係。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進行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及時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並督促製定整改措施。

(十一)建立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製度:

1.舉報方式

1)電話舉報:設置舉報電 話,舉報受理單位為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電話: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2)信件舉報:設置舉報箱,舉報箱設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礦辦公樓,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負責收集處理。

3)直接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到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舉報。

2.舉報要求

1)舉報內容必需真實、客觀,不得虛報謊報。

2)舉報時需說明舉報內容、時間、地點和舉報人聯係方式等基本情況。

3.舉報受理

1)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收到舉報信息後,做好記錄,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落實處理。

2)將每件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4.舉報獎罰

1)對舉報“三違”人員者,經查實給予一定的獎勵。

2)對舉報事故隱患的經查實給予適當的獎勵。

3)對舉報並查實的其他事項酌情獎勵。

4)替舉報人保密。

5)對虛假舉報,惡意誹謗個人和單位 , 擾亂管理秩序的 , 給予處罰並通報批評。

(十二)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應當接入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台),並確保事故隱患記錄不能被篡改或刪除;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立卷歸檔。

九.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

(一)為規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煤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二)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或知情人員就近用電話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調度室彙報,礦長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後,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事故搶救

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及時了解清楚事故情況,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按順序通知有關人員並在領導未到達現場前指揮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電話召請救護隊;需要醫療救護的通知醫療單位。

2.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救災指揮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四)事故調查分析

1.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煤礦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礦屬各部門.單位應配合事故調查分析。

2.事故調查分析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3.事故調查分析後要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報礦安委會討論決定。

4.發生死亡事故或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分析,煤礦負責配合。

(五)事故責任追究

1.發生非傷亡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麵檢查及行政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理,煤礦負責配合並落實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十.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3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製度

1.煤礦必須設置井口檢身站,對出入井人員進行檢身工作。

2.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製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製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後.精神萎靡不振.神誌意識不清的人員;

4.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後方可放行。

5.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製度

1.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後及時統計人數並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發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係統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每班人員數量。

5.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放室、自救器發放室、井口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十一.井下勞動組織定員製度

(一)為規範煤礦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定員生產,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86號)要求, 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按照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三)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必須符合《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未查詢到此辦法)的要求。

(四)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做好煤礦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勞動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

(五)建立勞動定員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

(六)嚴格控製井下作業人數。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和勞動定員標準科學合理的配備井下輔助工種人員,數量不得超過采掘作業人數的 40%。

(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員定位管理係統加強勞動定員管理。

十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一)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製止違章現象,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86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33號),製定本製度。

(二)一般規定

1.帶班領導必須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並熟悉井下各生產係統。

2.帶班人員範圍:礦長、黨委(支部)書記、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3.帶班次數: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其它帶班人員的帶班次數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或由礦自行規定。

4.每月底前製定下月帶班工作計劃,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書麵委托有帶班資格的人員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5.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須有領導帶班,帶班人員與當班職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帶班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

(三)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與職工同下同上,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蹲點把關。

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執行01manbetx ,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7.如實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

(四)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安委會辦公室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後執行。

2.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不能完成規定帶班次數的,給予罰款處罰。

3.帶班人員未與當班員工同進同出的,帶班時間不足8小時的,按違反勞動紀律論處,並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給予罰款處罰。

(五)下井帶班交接班製度

1.下井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後,必須嚴格按照本製度履行交接班職責。

2.下井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當麵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交接班,工作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提前通知接班領導到現場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麵(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後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後,方可下班。

4.交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交接班工作,必須做到工作麵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範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麵對麵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下井帶班檔案管理製度

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2.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本人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下井記錄、檔案應一一對應。

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礦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保存,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5.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損毀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下井帶班公示製度

1.下井帶班人員應在井口和調度室顯著位置公示,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2.公示內容:當天(班)公示帶班領導的姓名.帶班班次.區域。月底公示當月帶班領導帶班次數及班次。

3.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4.領導下井帶班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礦安委會辦公室舉報。

十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為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井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總則部分“完善工作製度”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管理機構

1.成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礦長擔任,成員包括煤礦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職能部門、區隊負責人。

2.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和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小組。

(三)工作職責

1.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2.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麵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煤礦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台賬,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等。

3.專業組:製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製度;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及時向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反饋工作開展情況。

(四)考核範圍.標準及評分辦法

1.參加考核評級的專業為十一個,即: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調度和地麵設施。

2.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按《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規定執行。

3.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每月組織對各專業質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況,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生產技術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機電管理部門、通風管理部門、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

4.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檢查實行動態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及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

5.對於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獎懲辦法

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目標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目標為創建並保持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達標條件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執行。

2.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

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納入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遵守以下規定:

1)用於改造和完善不符合要求的係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

2)用於整改各類隱患;

3)用於表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

3.考核獎懲

1)經考核驗收達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的,對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不達標的予以重罰。

2)年度實現保持的,對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未實現保持的予以重罰。

十四.安全生產群防群治製度

(一)為更好地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充分發揮全員安全防控作用,根據《煤炭法》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每位職工都應自覺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建議,關心現場的作業環境和隱患整改,發現隱患應立即報告帶班領導或安全員,積極配合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三)不斷強化職工的自保、互保、聯保意識,提高群防群治的效能;充分發揮職工家屬的安全協管作用,築牢安全生產的第二道防線;組織簽訂家屬安全承諾書.員工聯保互保責任書,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四)加強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積極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組織開展“黨員先鋒工程”、“黨員承諾製”.“黨員身邊無三違”等活動,用黨員的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廣大職工齊心協力搞好安全生產。

(五)充分發揮群眾安全監督員的作用。每個班組必須按規定配備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群眾安全監督員。煤礦工會要不斷強化群眾安全監督員的業務指導及管理,認真執行群眾安全監督員井下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及時做好安全隱患整理.分類.反饋.監督整改工作。

(六)加強青年安全監督崗建設。把優秀的青年職工吸納到青年安全監督崗隊伍中,加強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素質提升,製定學習計劃,采取多種形式,強化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理論學習和業務技能訓練。

(七)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廣泛深入發動職工群眾查隱患、揭險情、訂措施、堵漏洞,積極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班組每日上班前召開班前會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檢查;每周進行事故隱患分析和安全狀況講評;定期開展無事故競賽活動。

(八)職工應做到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職工有權停工並撤出危險區域。

(九)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的人員要按照《安全獎懲製度》進行獎勵,對違章作業者按照《安全獎懲製度》進行處罰,形成一個群防群治的良好環境。

十五.安全生產承諾製度

(一)為強化全員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基本要求中“建立礦長安全生產承諾製度”和班組安全建設中“建立安全承諾製度”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實行安全承諾的範圍為與煤礦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三)安全承諾采用書麵承諾的方式。礦長向全體職工公開承諾,區隊長向本區隊職工公開承諾,班組長向本班組職工公開承諾,承諾書進行公示;安全管理人員向礦長書麵承諾,職工向班組長書麵承諾,簽訂安全承諾書。

(四)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要以崗位安全職責為主要內容,帶頭落實安全承諾製度。

(五)礦長安全承諾應包括以下內容: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投入,持續保持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保護礦工生命安全。

(六)安全管理人員、區隊長.班組長的安全承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違章指揮,保證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承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牢固樹立安全意識,主動接受安全教育,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八)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並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每年1月份簽訂,有效期為1年。

(九)安全承諾書由煤礦統一印製,承諾書最後應印有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並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願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願承擔相應責任。

(十)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製度

(一)為全麵辨識、管控煤礦生產過程中各係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製在隱患形成之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製度,明確安全風險的辨識範圍、方法和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體係,礦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1.礦長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各項規章製度。

2)負責保障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所需人員、技術、資金等的有效投入。

3)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4)負責全礦井範圍內安全風險定期檢查分析工作,檢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

5)利用每月的安全辦公會議,分析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管控措施,並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

6)組織製定並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培訓教育和培訓計劃。

7)負責組織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的專項辨識評估。

8)其他相關工作。

2.副礦長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協助礦長做好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2)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生產係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專項辨識評估。

3)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一個月以上複工複產前的專項辨識評估。

4)負責檢查、督促分管範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

5)每旬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分管範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6)完成礦長臨時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3.總工程師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協助礦長做好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2)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麵設計前的專項辨識評估。

3)負責檢查、督促分管範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

4)每旬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分管範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5)完成礦長臨時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為煤礦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製訂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考核標準,定期協調組織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各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其它業務職能部門是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範圍內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導。

(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準備→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製定並執行管控措施→檢查分析及改進。

1.準備工作。煤礦成立工作組,製定工作製度。對煤礦領導成員進行責任劃分,根據業務分工劃分各自的辨識單元,組織工作組人員學習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相關知識,收集資料(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煤礦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相關規章製度、01manbetx 、作業規程、事故案例、隱患排查記錄及檔案等)。

2.危險源辨識。煤礦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危險源進行全麵、係統的識別,做到無遺漏。

3.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危險源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後果的嚴重程度評價風險等級,確定重大安全風險。

4.製定並執行管控措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等製定技術、工程、管理措施,對安全風險進行管控。

5.檢查分析及改進。礦長每月、分管礦領導每旬對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分析,發現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麵、評估不準確應及時進行完善,管控措施執行不到位、執行效果不好應及時進行改進。

(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範圍

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重點對瓦斯、水、火、煤塵、頂板.衝擊地壓及提升運輸係統等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1)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麵設計前的專項辨識評估應重點辨識待設計水平、采(盤)區、工作麵地質條件,以及潛在的重大災害因素。

2)生產係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發生變化的生產係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

3)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一個月以上複工複產前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高危作業、待應用的新技術新材料、複工複產時存在以及帶來的安全風險。

4)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以前的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和盲區。

(七)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方法

1.年度係統性安全風險辨識采用事故樹分析方法,專項安全風險辨識采用安全檢查表法。

2.安全風險評估采用安全矩陣法;煤礦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分為重大安全風險和其他安全風險兩類;風險值≥ 18的為重大安全風險,風險值<18的為其它安全風險。

(八)安全風險管控

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完成後及時編製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製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2.專項安全風險辨識完成後應根據辨識評估結果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並製定相應管控措施。

(九)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的運用

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於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

2.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麵設計前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於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係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3.生產係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於指導重新編製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01manbetx

4.啟封火區、排放瓦斯、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複工複產前的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5.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於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

(十)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應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至少包括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及其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人。

(十一)礦長應定期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製度、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管控措施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根據上級新要求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和修訂。

(十二)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專項檔案,各類評估報告、安全評估表以及檢查記錄等文字資料,應做到誰評估、誰簽字、誰負責,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保存期限,存檔備查。

(十三)每年至少對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人員進行一次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為主的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十四)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嚴格對照每一項安全風險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監督檢查,確保管控措施落實到位。

(十五)煤礦領導帶班過程中,嚴格跟蹤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六)煤礦其它業務部門要突出管控重點,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係統、生產區域.崗位實行重點管控,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十七)對風險辨識管控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人員給予罰款處罰: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

2.安全風險辨識不認真.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編製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的;

3.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

4.管控措施落實不好、監督不到位、未按規定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

第二章 煤礦地質測量工作製度

十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2 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煤礦地測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管理部門,地測部門配備滿足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嚴格按照現行的規程、規範、規定執行。

(四)煤礦地測部門每年、季、月必須根據生產建設需要編製地質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五)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製建井地質報告,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審定。地測部門應與防突機構、通風管理部門共同編製煤礦瓦斯地質圖。

(六)凡礦井、水平、采區等地質補勘工程均需編製方案設計,按規定報批。工程完成後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組織有關人員鑒定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返工。

(七)地測部門與設計、技術、生產等部門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業務聯係時, 必須通過委托書、業務聯係書、會議等方式進行。

(八)煤礦邊界變動,應按規定留設井田邊界永久煤柱,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九)煤礦地質工作應完成以下基本任務:

1.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如瓦斯、煤層“兩性”、地溫等)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2.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3.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4.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5.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 ( 伴 ) 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十)生產中遇重大地質構造時,地測部門應立即組織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會審,上井後根據觀測及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及時編製相關圖件,研究處理意見。

(十一)在工作麵回采或者掘進前應采用物探技術手段對工作麵範圍內的老窯采空區、陷落柱、斷層帶等進行探查,盡量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采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十二)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製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

(十三)應當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定》有針對性地編製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台賬。報告、圖件和台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十四)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水文地質類型每3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十五)煤礦應每3年至少組織或安排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參加1次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

(十六)煤礦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

十八.地質災害預測預報製度

(一)為加強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工作,杜絕煤礦地質災害和透水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地質及水文地質、瓦斯地質預報分為月報、年報和臨時性預報,內容要涉及在預報周期內預計采掘範圍、工作麵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構造、煤層及頂底板、瓦斯地質等情況,采掘工作麵湧水量預測、工作麵存在何種隱患及防治措施和地物調查情況等四個方麵。

1.月度預報

地測部門根據煤礦月度采掘工程計劃,每月末應編製下一月度地質預測預報。

2.年預報

每年年初,地測部門應根據煤礦生產情況和采掘工作麵接替計劃,編製年度煤礦地質預測預報。

3.臨時預報

根據采掘進度情況,地測部門要針對采掘生產過程中的異常地質情況,隨時調查分析,發現問題或險情,及時發出地質臨時預報。雨季期間,定期對地表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地表水害或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水情水害問題時,及時發出預報。

(三)地質、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應對采掘工作麵前方存在的夾矸、斷層、薄基岩等地質條件和采掘工作麵對應的地表地物等情況有詳細描述。

(四)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經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後下發執行。

(五)地質及水文地質、瓦斯地質預報均由地質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編製,編製前地質人員要根據煤礦地質資料,認真分析采掘範圍內的地質、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掌握其特點和變化規律,做到內容準確、重點突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采掘工作麵接近地質構造帶及地質條件複雜地帶時,預報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前向施工區隊和有關職能科室進行通報,各職能科室要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下發執行。

(六)及時對上次預報做出驗證總結,分析預報效果,進一步掌握地質變化規律,提高預報質量。

(七)地質技術員要不斷學習先進技術理論,與總工程師共同分析、研究構造、瓦斯、水患等地質問題,進一步提高地質、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預測預報的準確性,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科學依據。

(八)地質專業技術人員要全麵收集所在煤礦勘探以來各階段的地質報告,按規程要求建立各種基礎台賬,及時提交生產所需的地質說明書。同時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觀測、收集、整理、分析新揭露的地質及水文地質、瓦斯地質資料,將觀測的地質資料及時整理並上圖。並為煤礦施工提供合理的防治措施和建議。

(九)如采掘工作麵前方存在強富水區、導水斷層或有采空區存在積水、未解放帶、斷層、薄基岩、小窯、采空區、發火區等隱患時,地質專業技術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後方準恢複施工。

(十)地測部門在雨季來臨前做好煤礦範圍內的地表水、山洪、塌陷區、山體滑坡、井上下聯通的鑽孔、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排查,對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進行分析、預測、預報,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十九.地質測量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為定期分析.研究煤礦地測工作,解決煤礦地測方麵的重大問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會議由總工程師(或地測副總)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三)會議內容

1.傳達礦辦公會議精神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

2.彙報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的執行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製定具體落實的計劃和整改措施,責任到人。

3.檢查上月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根據生產情況安排下月防治水工作。

4.總結分析地質測量工作情況,查找、分析、討論存在的安全隱患,研究製定防範措施, 確定安全工作重點。

(四)實行參會人員簽到製度。

(五)管理規定

1.會議期間必須認真做好筆記,保持會場紀律。

2.會議結束後,地測部門做好會議記錄,並發會議紀要地測部門做好會議資料整理歸檔。

二十.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製度

(一)為規範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管理,保證地測資料的可靠性,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所有地測圖紙及資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提供其他部門使用。

(三)每年年初地測部門應根據煤礦下達的生產計劃編製地測年度工作計劃,由地測部門負責人審核,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四)地質類型劃分報告、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和勘探地質報告,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五)地質預報、采區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總結報告、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采煤工作麵地質說明書、采後地質總結、年度、月度及臨時性水文地質分析預報報告、防治水工程設計及技術措施、驗收總結報告由地測部門負責人審核,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六)地質基礎資料如大中型地質構造台賬、井巷地質素描圖以及專用原始記錄、測量基礎資料與原始記錄,由地測部門負責人審核。采煤工作麵物探報告由地測部門負責人審核,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七)各項重要工程測量方案、重要貫通誤差預計、重要工程測量技術總結及成果由地測部門負責人審核,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八)煤礦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年度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等由地測部門負責人、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煤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

(九)各類礦圖嚴格依照圖簽進行審批。

(十)對外提供技術資料時,必須以書麵形式逐級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十一.地測圖紙審批、發放、回收、銷毀製度

(一)為規範圖紙的審批、發放、借閱、回收、移交、銷毀等程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 22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地測部門建立填圖、打印、審批、發放、借閱、回收、移交、保管、銷毀等台賬,認真記錄,規範程序。

(三)圖紙審核是保障礦圖質量的先決條件,各種礦圖、各專業成果圖成圖後,要按照規程、圖例的要求,由專業組技術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報送對象和用途,經地測部門負責人、總工程師、礦長簽字(蓋章)後,方能供生產單位使用和對外提供。

(四)組織有關人員對不同性質的圖紙進行定期審查,不斷充實、積累完善各類圖紙和資料,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以提高其使用價值。

(五)地測部門內部所有圖紙的打印需經科長同意後方可打印,做圖紙打印記錄。

(六)打印地測圖紙時必須首先與地測部門負責人聯係,填寫圖紙打印申請單,經地測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打印,在圖紙打印記錄上登記圖紙打印名稱、數量、使用單位等。

(七)所有工作人員未經科長批準,不得隨意答複或將圖紙發放、借給他人使用,圖紙的發放要建立發放記錄。

(八)各單位(包括礦級領導)索取或借閱圖紙資料必須首先與地測部門負責人聯係,然後由科長通知資料保管人員提供資料。索取資料人員事先必須本人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後,才可將圖紙資料帶出保管室。

(九)外單位來煤礦索取圖紙資料時,必須持有正式公函,寫明索取調閱抄錄名稱、範圍、用途,經地測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煤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借閱,否則一律拒借。凡是原圖.底圖一律不得外借。

(十)礦圖必須設專人保管,統一編號,分類登記,有目錄索引,查找方便,達到檔案化管理要求;圖紙存放在金屬櫥櫃內保管,防止資料受潮發黴,保管室內配備防火器材,以保證圖紙資料的安全。

(十一)基本礦圖、技術報告附圖、科研項目附圖每年應移交煤礦檔案室管理,辦理移交手續。

(十二)接收交換圖紙要辦理相應手續,整理分類、編目登記,建立台賬和登記簿,裝入卷盒中。

(十三)對經常使用圖紙的單位采取以舊換新的方法及時回收圖紙,應當收回的圖紙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記,注明原因。對煤礦領導退下來的舊圖紙,建立登記記錄。收回的圖紙確實沒有利用價值的,經科長批準及時銷毀。

二十二.地測資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製度

(一)為使各類地質資料齊全、準確,充分發揮對安全生產的指導作用,防止丟失,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地測部門必須建立地質資料台賬,及時收集整理基建、生產等不同階段的地質、水文地質、瓦斯地質等地質資料。煤礦地質資料必須完整、準確、可靠,並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修正和完善。

(三)對新開掘的井筒、石門、上下山.穿層巷道應進行地質編錄,繪製地質素描圖。特殊地質現象(小構造、煤層變厚變簿、分岔、尖滅等)除繪製素描圖外,同時填繪到有關礦圖上。

(四)對新發現或揭露的湧水點進行湧水量觀測,調查其周圍的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查清或推斷水的來源。當可能威脅安全生產時,應立即發出水情水害預報,以便采取預防或治理措施。對所觀測到的資料應填繪到煤礦采掘工程平麵圖及礦井充水性圖上,將數據立卡建賬,歸檔保存。

(五)煤礦地測部門水文地質人員要經常到井下、地麵塌陷區調查了解煤礦充水條件變化情況,收集小窯、廢井、老塘、塌陷坑積水資料,收集地麵灌水注漿量、研究煤礦湧水量動態,填寫在台賬上。

(六)應充分調查礦山地質構造,描述煤岩層結構特征、鬆軟程度、節理發育情況、地質構造性質特點,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編製構造地質圖。

(七)井下(現場)觀測、記錄、描述的地質現象,出井後必須及時整理完畢,反映在相關圖件或台賬、素描等地質文檔中。對采掘工程布置有影響或可能導致安全問題的地質信息,應及時報告煤礦總工程師。

(八)地質、測量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地麵有關的技術資料,每月進行一次詳細分析和總結,如有疑難和重大隱患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彙報,以便及時加以修正,正確指導安全生產。

(九)煤礦地質綜合分析必須以完整、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為基礎。地質綜合分析應緊密圍繞煤礦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立足煤礦,結合區域,廣泛采用新理論、新手段、新技術和新方法。

(十)綜合分析成果應反映在煤礦生產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及各類地質圖件上。

(十一)當煤礦發生地質災害事故,或某種地質因素可能成為製約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時,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勘查與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對有關部門所需的地質資料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到複核、校對。

(十三)對地測資料應設專人保管存櫃,切實做好防火、防潮、防蟲等各項工作。

(十四)地測資料的保管應做到提取方便,有目錄索引;在提取資料和入櫃時須小心,以免撕角。

(十五)各種原始記錄、觀測成果資料及總結,一律不得索取,如確需借閱和抄錄,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在資料室內進行,且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與業務行業直接有關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門等借閱、抄錄或索取有關資料時,需持有單位介紹信並經總工程師簽字認可,辦理手續後在資料室內進行。

二十三.地質災害普查製度

(一)為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地質災害普查及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三)地測部門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程的要求做好地質災害普查具體工作,及時查明致災地質因素並提出防治建議。

(四)煤礦地質災害普查需要查明的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區、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鑽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區,井下應力集中區,導水裂縫帶,地下含水體、斷層滯後導水、采動離層水,井下火區,古河床衝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及地表岩移沉降區、地麵裂縫.地麵塌陷區,排矸場,危坡,河流(水利設施)、防洪排水設施等。

(五)采空區普查,應采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和鑽探等方法進行,查明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範圍、積水狀況、自然發火情況和有害氣體等。應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麵圖和煤礦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和周邊采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六)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鑽孔普查,應收集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範圍,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情況等資料。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鑽孔都要標注在圖上,分析每個鑽孔封孔的質量。建立井田內廢棄老窯(井筒)、水源井、封閉不良鑽孔台賬。

(七)斷層、裂隙和褶曲普查,應查明煤礦邊界斷層和井田內落差大於5m的斷層,查明煤礦內主要褶曲形態,收集煤礦裂隙發育資料,總結規律,編製煤礦構造綱要圖。其中,斷層普查主要包括斷層性質、走向、傾角、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岩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育程度,斷層富水性、與強含水層導通等情況。

(八)陷落柱普查,了解周邊煤礦陷落柱發育規律,查明煤礦內直徑大於 30m 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發育形態、岩性、周邊裂隙發育程度、導水性等。

(九)瓦斯富集區普查,應查明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煤質和瓦斯含量及賦存狀況,係統收集煤礦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料,編製瓦斯地質圖,對煤礦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區,開展瓦斯防突預測預報工作。

(十)應力集中區普查,對煤層直接頂板堅硬的煤層要觀察其頂板垮落步距,防止頂板垮落步距過大造成衝擊地壓事故。對受集中應力影響的巷道.硐室要定期觀測變形量,防止崩塌破壞。

(十一)導水裂縫帶、底板擾動裂隙帶普查,應采用物探、鑽探實測和理論計算等方法確定煤礦導水裂縫帶高度和底板擾動裂隙帶高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範圍內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的含水層(體)時,在掘進.回采前, 應當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幹。

(十二)地下含水體、斷層滯後導水、采動離層水普查,應查明影響煤礦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預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湧水量。

(十三)井下火區普查,應查明火區範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查明因采礦活動或地壓影響易造成漏風、煤體鬆散的地段。

(十四)古河床衝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普查,應采用物探、鑽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內岩漿岩侵入體分布範圍、古河床衝刷帶、古隆起、天窗等,將查出的不良地質體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十五)地麵致災因素普查,要對地麵工業廣場、生活區及礦區範圍內的地表岩移沉降區、地麵裂縫、地麵塌陷區,排土(排矸)場,危坡,河流(水利設施)、防洪排水設施等進行定期巡查,加強重點部位的監測預防,確保不發生滑坡、泥石流、洪水等災害。

(十六)露天煤礦地質災害普查需查明的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邊坡,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鬆散層、風化層、軟弱層,含水層,滑坡體及地表水體等。

(十七)對地質災害普查結果要進行建檔管理,查出的重大致災地質因素要及時向上級企業彙報。

(十八)對查出的煤礦致災地質因素要按照定措施、定責任、定時限、定資金、定人員的“五定”原則進行防治。

(十九)對因地質災害普查及防治工作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按照《安全獎懲製度》進行處罰。

第三章 煤礦開采及頂板管理製度

二十四.工作麵頂板管理製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采煤工作麵頂板管理工作,杜絕頂板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根據年度生產計劃安排對新開采煤層、采區進行圍岩(礦壓)觀測,定期分析頂板活動規律,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地測部門要加強采掘工作麵的地質工作,摸清地質構造的變化,及時填圖分析,及時提供地質資料,進行地質預報。要定期對員工進行頂板管理方麵的安全技術培訓。

(三)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技術員必須編製符合本工作麵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根據工作麵頂底板情況及圍岩(礦壓)觀測情況進行支護設計,計算工作麵支護強度,合理選擇支護參數,確定工作麵支柱密度。如遇地質條件變化,必須及時編製補充措施。

(四)作業規程中應確定工作麵回采時頂板控製方式和特殊支護形式。明確頂板管理方法.控頂距離、放頂步距、采空區處理、傘簷規定、破碎頂板鋪網、抬棚、戧柱(棚)、叢柱、木垛、貼幫支柱的支設及臨時支護、擋矸等要求。

(五)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頂板,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人員進入工作麵作業時,必須采取護頂、護幫措施。

(六)采煤工作麵安裝、初次放頂、強製放頂、收尾、回撤、過地質構造帶、過老巷、過煤柱、過冒落區一級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明確頂板控製方法,加強頂板管理。

(七)采煤工作麵拆除、安裝,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明確頂板控製方法,加強頂板管理。

(八)采煤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綜采工作麵安全出口高度不低於1.8m,其它工作麵不低於1.6m;上下安全出口距工作麵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8m。

(九)采煤工作麵兩巷斷麵刷大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擴巷區段頂板支護必須采用原巷道支護方式,同時必須加強頂板支護強度。

二十五.工作麵支護質量檢查製度

(一)為加強采煤工作麵頂板管理,保證支護質量、實現安全高效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成立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檢查小組,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工作麵支護質量檢查,製定工作麵支護質量達標規定和檢查內容。

(三)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必須做到“三直”.“一平”.“兩暢通”(煤壁直、刮板輸送機直、支架直;底板平;上下出口暢通)。

(四)作業人員進入現場作業前必須對工作麵支護質量進行檢查,質量檢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質量檢查內容,對工作麵支護情況逐項進行檢查。當班發現問題當班解決;若現場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調度室彙報,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按製定措施進行整改。

(五)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保證數據真實、可靠,有檢查人員和現場帶班隊長簽字確認並存檔。

(六)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檢查不合格或檢查人員偽造檢查記錄的,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十六.工作麵變化管理製度

(一)為掌握采煤工作麵現場變化情況,實現超前預測、超前分析、超前決策,科學有效地控製係統.環境和工藝變化情況,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采煤工作麵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由總工程師牽頭,組織安全、技術、通風、機電、地測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現場分析研究,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嚴格按照製定的措施組織施工。

(三)采煤工作麵生產工藝變化期間,各職能部門要派專人到現場按照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指導,直至現場作業人員完全熟練掌握操作程序。

(四)當采煤工作麵工序發生變化時,區隊領導要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跟班區隊長、當班班長要重點監護、協調變化的工序,及時指導,保證變化工序的合理銜接。

(五)采煤工作麵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地質部門要提前做好地質預報工作;技術部門要預先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各帶班領導必須在現場指揮,在揭露地質構造時要立即彙報調度室,按製定的措施組織施工;安全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六)采煤工作麵發生冒頂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規定進行頂板維護,嚴禁空頂作業。

(七)采煤工作麵出現異常(微風、停風、有害氣體及湧水增大等)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現場安全員、跟班區隊長應及時撤出人員,並向調度室彙報,查明原因後,采取措施處理。

(八)采煤工作麵因故停產前,必須使采麵支護為最小控頂距。端麵距超規定時,要支設貼幫柱,停產期間安排專人巡回檢查,發現頂板隱患及時處理。

(九)各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經常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預測分析,判斷變化的趨勢,掌握工作麵變化的規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工作麵變化期間安全生產。

(十)各班組要隨時掌握工作麵變化情況,做到全過程、全時段、全方位掌握控製。及時向調度彙報情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二十七.工作麵機械設備檢修保養製度

(一)為保證工作麵設備完好運行,降低設備故障率,充分發揮機械化設備效能,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提高機械設備安裝質量,為檢修與保養創造條件。在安裝設備前,應認真做好設備的檢查.試驗工作,達到要求後方可下井安裝。設備安裝好後,要及時進行驗收試運轉,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避免設備帶病投入運轉。

(三)機電管理部門要製定設備檢修計劃,計劃項目確定後,根據設備現狀,編製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安全注意事項。

(四)加強設備檢查維護,嚴格執行設備的“四檢製”(班檢、日檢、周檢、月檢),確保設備完好。

(五)所有電氣設備的檢修必須在停電狀態下進行。交接班時,交班人員要對接班人員交待設備運轉狀況及注意事項。

(六)實行設備包機到人和巡回檢查。操作人員要按照規定的保養期限、保養項目和作業範圍進行設備保養。日常安排專人對設備的重點部位和易損部位進行巡回檢查。

(七)設備的檢查、保養要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必須組織整改,出現故障的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檢修。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防爆設備不失爆。

(八)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技術業務素質和操作水平,確保設備檢修、保養質量。

(九)嚴禁設備長期使用,杜絕“不壞不修”.“拚設備”的做法,對嚴重超過檢修期不安排檢修,造成事故要嚴肅追查,給予經濟處罰。

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乳化液泵站管理,保證工作麵支架(柱)初撐力和工作阻力達到規程要求,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乳化液泵調定壓力要保證支架對頂板的初撐力符合要求。普通機采和炮采工作麵泵站出口壓力不得低於 18MPa,綜采工作麵泵站出口壓力不得低於 30MPa。

(三)乳化液泵司機必須嚴格按照乳化泵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格履行崗位職責。交接班時,向接班司機交清情況,並填寫運轉和交班記錄。

(四)乳化液泵站開關、電動機、按鈕、接線盒等電氣設備應安裝在頂板完整、無淋水的安全地點,如果不能避開淋水時,要妥善遮蓋;供液管路要吊掛整齊,保證送液,回液暢通。

(五)泵站運轉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工作麵聯係,停泵處理;修理、更換主要供液管路時應停泵,關閉主管路截止閥,不準帶壓修理或更換各種液壓元件。

(六)泵站需加油時,應采用同一牌號、同一廠家生產的乳化油配製乳化液,專桶專用,使用自動配液器配液。定期化驗水質,保證配液用水清潔,符合規定。

(七)乳化液泵站要定期進行檢查、檢修、保養,做好記錄。

二十九.采煤工作麵文明生產管理製度

(一)為規範采煤工作麵及兩巷文明生產,提高工作質量和保持良好工作環境,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製定采煤工作麵文明生產驗收標準,驗收人員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評定。

(三)采煤工作麵要做到“三直”、“一平”、“兩暢通”。液壓支架(柱)實行編號管理,號牌清晰端正;超前支護必須打成一條直線,單體柱三用閥注液口與巷道平行;上下順槽堆放材料的料場要選擇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不影響行人、運料、通風的地點,實行掛牌管理。

(四)兩巷管線吊掛位置及高度要統一,管線吊掛要平直,電話、信號器按鈕上牆或上架吊掛整齊;電纜.管線垂度適當,不交叉、不脫鉤,接線盒必須兩點以上固定,閑餘電纜、管線分類盤放整齊。

(五)各種牌板.崗位責任製牌板內容齊全、板麵整潔,字跡清晰,且與施工現場相符,內容應根據工作麵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六)工作麵及兩巷內無積水、淤泥、漏液,無煤塵、煤矸堆積、無失修支護。零星材料和廢舊材料要及時回收,嚴禁亂扔亂放。

三十.采煤工作麵支護材料設備配件備用製度

(一)為加強采煤工作麵支護材料、設備配件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采煤專業“管理製度”對采煤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必須建立健全支護材料台賬,賬麵要整潔清晰,數字要真實準確,填寫要實事求是,做到帳物相符。

(三)采煤工作麵的支護材料均應編號管理。支架(柱)入井前必須進行試驗,符合標準方可入井。

(四)單體支護的采煤工作麵必須配備10%的備用單體液壓支柱,地麵備用一定數量的支柱,支柱要保持完好狀態,確保完好率達到100%。

(五)備用支柱入井前,必須檢查零部件是否齊全,柱體有無彎曲、凹陷,柱爪是否齊全,支柱是否漏液。

(六)備用支護材料設備配件必須按規程規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長期沒有使用的備用支柱,使用前應先排出空氣。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須將乳化液全部排出。

(七)所有備用材料配件要存放在不影響運輸、行人和通風的地點,不得混放,取用材料時按層搬取,不得亂拿亂扔。嚴禁用錘、鎬等硬物直接敲打、碰擊柱體和三用閥。

(八)采煤工作麵結束後備用支柱必須出井檢修維護。

三十一.掘進工程質量考核製度

(一)為加強井下掘進工作麵巷道的工程質量,促進工程質量管理程序化、標準化、科學化。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掘進專業“管理製度”對掘進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成立工程質量考核領導小組,由技術部門負責編製掘進工作麵工程質量考核標準和考核計劃,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掘進過程中因地質條件變化需改變巷道布置、斷麵、支護參數時,技術部門及時調整考核計劃。

(三)煤礦設立專職工程質量考核員,每個掘進工作麵每班設一名兼職工程質量管理員進行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並做好原始檢查記錄。

(四)專職工程質量考核員上井後,根據檢查原始記錄,認真填寫工程質量考核評定表。

(五)掘進工作麵必須配齊質量檢查的各種工器具。現場檢查必須使用工器具進行,取得現場準確的數據資料。

(六)每月技術部門必須組織相關人員按掘進巷道工程質量標準及設計要求對掘進巷道工程質量進行一次驗收,做好記錄。

(七)掘進工作麵必須進行施工技術工作月度總結,認真填寫《掘進巷道施工技術工作月度總結表》;掘進巷道單項工程完工後要進行竣工驗收,編製《掘進巷道竣工驗收報告》。

三十二.井巷維修製度

(一)為加強井巷維修工作,降低巷道失修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25條規定:“煤礦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編製巷道維修工作計劃,加強井下巷道維修和管理,確保巷道滿足通風、運輸和行人安全的需要。

(三)煤礦應根據煤礦實際成立巷修單位,配置相關管理及技術人員,專門負責井下巷道的維修工作。

(四)巷道維修工作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巷道維修作業規程以及補充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按《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執行。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五)對井下巷道失修情況要采取月度井巷失修情況專項檢查與平時檢查相結合的辦法組織排查,檢查的結果要及時反饋通知巷修單位。

(六)巷修單位技術員根據平時和集中檢查情況,在每月底將在籍巷道失修情況及失修率,書麵報煤礦領導(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等)及相關科(部)室,在月度安全辦公會上專題彙報。

(七)每月在編排采、掘計劃時,要同時安排巷修計劃,確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八)對冒頂、片幫影響通風的地段,維修要及時、迅速,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

(九)井巷維修工程結束後,由煤礦指定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三十三.敲幫問頂製度

(一)為加強頂板管理,杜絕頂板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04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岩監測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掘進作業時,空頂距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打眼、放炮、出渣前,先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方可工作。

(三)采煤工進入采煤工作麵,必須先敲幫問頂,檢查前後支架(柱)是否支護牢固,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工作。

(四)修護工在維修之前,必須先檢查頂板和兩側巷道的安全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維修。

(五)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檢查周圍的支架(柱)及頂板的完好情況,確認安全後,按回柱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回柱。

(六)敲幫問頂過程中如果發現有活矸、頂板脫層等隱患時,應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後確認安全方可進行後續工作。

(七)敲幫問頂應由兩人進行(1人操作、1人觀察),由班組長(跟班隊長)負責或委派有經驗的人員負責實施。

(八)敲幫問頂工作應遵循由外向裏進行的原則。敲幫問頂人員應站在頂板、支護完好、退路暢通位置。在傾斜巷道進行敲幫問頂時,人員嚴禁站在矸石滾落的下方。

三十四.圍岩觀測製度

(一)為掌握巷道礦壓顯現規律及特點,科學指導采場設計、巷道布置、現場施工和維護,綜合評判設計和支護效果,預防頂板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04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岩觀測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組織機構: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圍岩(礦壓)觀測技術管理體係,成立圍岩(礦壓)觀測組,抽調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術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圍岩(礦壓)觀測工作。圍岩(礦壓)觀測組應根據煤礦井下圍岩實際情況,製定圍岩觀測方案,監督實施。

(三)觀測範圍: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及巷道。

(四)觀測內容:

1.掘進工作麵:觀測巷道變形量和頂板離層。

2.采煤工作麵:工作麵煤壁片幫、端麵距、冒高、支架(柱)狀況、兩巷超前頂板運動規律、應力分布、巷道變形量、工作麵及兩巷超前支護質量等。

(五)觀測方法

1.巷道圍岩變形量每周至少觀測一次。

2.工作麵支架初撐力、工作阻力每周檢測兩次。

3.兩巷超前頂板運動規律、應力分布、巷道變形量每天至少觀測一次

4.工作麵頂板及兩巷超前支護質量、煤壁片幫、端麵距、冒高、支柱狀況每班進行觀測。

(六)有關要求

1.圍岩(礦壓)觀測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班中檢測、記錄製度,針對所觀測內容填寫相應的《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表》和《巷道圍岩移近及觀測記錄表》,原始數據記錄要準確,不得隨意亂改,嚴禁做假表。

2.圍岩(礦壓)觀測人員嚴禁空崗、漏檢。

3.圍岩(礦壓)觀測人員在監測過程中發現工作麵的壓力異常或巷道頂板離層值及變形量超過規定,應及時向當班班組長(跟班隊長)和總工程師報告,總工程師召集圍岩觀測人員,根據分析結果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落實。當礦壓顯現異常,有明顯事故預兆時,要立即撤出危險區域人員。

4.觀測結束後及時編製圍岩(礦壓)觀測報告。

5.技術部門對每天的礦壓監測資料及時進行分析、整理,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及時彙報有關礦領導並分析原因,進行處理。

6.應加強對壓力儀、頂板離層觀測儀等圍岩(礦壓)觀測儀器儀表的安裝及使用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第四章 煤礦通風管理製度

三十五.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通風係統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不得出現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建設煤礦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

(三)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一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專用回風巷不用於運輸、安設電氣設備;專用回風巷道維修時製定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當采掘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而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煤層傾角大於12°的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並報總工程師批準,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嚴禁串聯通風、下行通風。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風使用。

(五)煤礦每月至少召開1次通風工作例會,總結安排年、季、月通風工作,並有記錄。煤礦每月對通風係統進行一次檢查,有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通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可靠。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按季度繪製,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應當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六)通風設施的建造規格質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要求。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煤礦各區域內通風設施由當班瓦斯檢查工負責日常檢查;施工單位對本區域內通風設施負管理責任。

(七)煤礦準備采區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係統,必須編製改變通風係統的設計及安全措施,由相關人員會審,煤礦總工程師審核後實施。井下爆炸物品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八)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裝置,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至少每月檢查一次。礦井主要通風機安設監測係統,能夠實時準確監測風機運行狀態、風量、風壓等參數。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回風井口的防爆門符合規定,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製定年度全礦性反風技術方案,按規定審批、實施。煤礦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投入使用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九)礦井必須按規定設計並配足煤礦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麵、硐室、巷道的供風量,每10天至少進行1次井下全麵測風,並記錄存檔且繪製風量配風圖,礦井每年進行1次通風能力核定,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煤礦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十)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風管理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主要通風機投入運行後,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者對旋式主要通風及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六.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所有無法利用煤礦全負壓通風的掘進巷道,都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三)局部通風機應實行掛牌專人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地點、型號、功率、配風量、吸風量、需風量、出風量、風筒規格、長度、測風時間、安設時間及管理責任人;局部通風機管理責任人應進行現場交接班,對局部通風機的運行情況,至少每班向通風區調度彙報一次。

(四)機電管理部門、通風區監測電工和安檢部門必須定期對局部通風機供電係統、“三專兩閉鎖”、自動切換的使用情況及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全麵檢查,保證局部通風機連續運轉,閉鎖靈敏可靠。發現甩掉“三專兩閉鎖”裝置,要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五)井下局部通風機必須保持正常連續運轉,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凡是未經批準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供風,因供電係統突然停電、或因局部通風機本身的電氣機械故障引起的停電、停風事故,均屬於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要登記上報,進行事故分析,追究責任。

(六)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工作麵供風。

(七)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實行編號管理。風筒接頭嚴密,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反壓邊,硬質風筒接頭加墊、螺釘緊固。風筒拐彎處設彎頭或者骨架風筒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插接、倒接;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和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安設標準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有保護末端風筒防崩壞的措施。

(八)每15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試驗,每天應當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每個掘進工作麵必須備有不少於2節(20m)完好的備用風筒,風筒必須放在專用風筒架上,並掛牌管理。

(十)瓦斯檢查工要對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狀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局部通風機循環風或風筒脫落時,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瓦斯檢查工要及時向通風區和礦調度室彙報,立即撤人並設置警戒。

(十一)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風的地點,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在巷道口往裏5m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十二)

三十七.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通風設施管理,確保通風係統穩定,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通風設施是構成通風係統,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風門.風橋.風窗.風牆.密閉等;全礦井人員必須愛護,不得故意損壞,確保通風設施完好。

(三)通風設施的設置應根據采掘布署和礦井通風係統的需要,構築通風設施必須有專門的施工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設計內容包括:設施類別、位置(平麵圖)、數量、規格。結構.管線布置和施工說明等,由通防技術員按要求下發通風設施安設通知單,通風隊負責按通風質量標準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進行施工和維護,並完善井下附屬設施(柵欄、檢查牌、禁止牌、檢查箱等),做好記錄,杜絕出現不合格設施,保證通風係統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四)每組風門必須聯鎖,任何人不得將同一組風門同時打開。運輸設備或物料經過風門時,不得同時打開風門,必須小心謹慎,不得損壞風門。

(五)通風設施的安裝和拆除由通風隊負責,製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通風構築物。否則,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給予處罰。

(六)瓦斯檢查工負責每班對瓦斯檢查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通風區調度和礦調度,進行處理。通防隊每旬進行一次旬檢,並認真填寫檢查牌板和記錄,及時上報有關單位和部門。

(七)在用通風設施必須全部繪製在通風係統圖上,做到圖紙與現場相符。

(八)通風設施必須進行牌板管理和台賬管理。牌板內容包括:設施編號、性質(永久、臨時)、地點、施工負責人(管理人)、施工日期、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竣工日期)、檢查日期、完好情況等。

(九)所有通風設施在施工完畢後,必須及時完善台賬記錄。內容包括:設計說明即要求.設施編號、性質(永久、臨時)、地點、施工負責人(管理人)、施工日期、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竣工日期)、檢查日期、驗收結果等,並將該台賬存檔備查。

(十)調節風窗在風量調好後,必須固定,保證風量分配合理。

(十一)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破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十二)礦井因巷道貫通.過老巷.通風係統調整等特殊情況,確需構築臨時風門的,需公司通風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臨時風門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7天,且必須編製臨時風門管理措施。

(十三)

三十八.通風機無計劃停風追查製度

(一)為杜絕或減少無計劃停風,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發生無計劃停風時,當班通風機司機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要及時通知撤出井下所有人員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三)通風機司機、調度人員要填寫無計劃停風記錄。記錄應注明停風時間、停風原因、恢複通風時間等。

(四)發生無計劃停風後,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機電、通風、安全、調度等人員進行認真追查,查明無計劃停風原因,組織製定防範措施。

(五)對無計劃停風的追查,要建立“無計劃停風追查記錄台賬”,形成會議紀要。

(六)分析無計劃停風責任人,是人為原因、管理原因、外部供電原因或其它不可預測的原因等。

(七)對無計劃停風的追查處罰結果進行全礦井通報。

(八)

三十九.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巷道貫通管理,防治貫通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巷道貫通前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施工隊及有關安全生產技術人員、安檢人員、通風人員必須進行貫徹學習,否則不準進行貫通作業。

(三)巷道貫通前測量技術員必須對貫通的巷道及時測量,在兩巷道距離達到《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的距離時提前向煤礦總工程師報告,向通風、施工區隊下發貫通通知書。

(四)施工隊接到巷道貫通通知書後,相向掘進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的工作,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瓦斯、風筒等情況,巷道口設置柵欄及警標;另一個掘進工作麵工作正常進行。

(五)巷道貫通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組織測量、通風、機電技術員和施工班組共同做好巷道貫通工作。

(六)通風管理部門必須在巷道貫通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

(七)施工班組在貫通前應堅持每班向技術部門上報掘進進度,掌握貫通時間。

(八)貫通前必須檢查貫通地點支護情況。如有支架損壞、支護不牢,應及時處理。

(九)貫通時應按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布置警戒,且必須有測風員進行現場測風。

(十)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對通風和瓦斯情況進行檢查,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保證風量充足和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十一)

四十.井下測風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井下測風管理,及時了解煤礦風量分配及變化情況,為不斷提高煤礦通風管理水平提供科學依據,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40條:“煤礦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測風人員負責每10天對全礦井所有用風地點的風量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測定,在測風站填寫測風記錄牌板。根據測風結果及時填寫測風旬報和月報,經技術員、通風負責人審核後,報總工程師審閱。

(三)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測風人員要及時對有關地點進行風量測定,做到配風合理,並繪製風量分配通風係統圖。

(四)定期分析全礦井各采掘工作麵.硐室及用風地點的風量情況,根據所需風量進行係統調整和風量分配。

(五)測風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測風儀表必須經過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六)對於測風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隱患(如配風量不足、係統不暢、設施損壞、風筒漏風、風速超限等),必須安排通風人員及時處理。

(七)必須建立測風檔案台賬,旬報、月報報表齊全並且有主管領導簽字。

(八)測風人員必須配備高、中、低速測風表。

(九)測風員入井測風前,根據任務帶好所用風表、秒表、瓦斯測定儀器及皮尺(鋼卷尺)、記錄本、其它相關儀器等。

(十)測風地點應選擇在礦井、一翼、水平的進回風、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井下爆破材料庫和主要用風硐室,以及其他需要測風的地點。

(十一)

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啟封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盲巷管理和巷道啟封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超過擴散通風距離(6m)的盲巷要實行局扇供風或導風筒供風,否則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停風超過 24 小時的盲巷必須及時封閉。

(三)臨時停風造成的盲巷必須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恢複通風時要製定排除積聚瓦斯的安全措施,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進行瓦斯檢查和排除瓦斯工作。

(四)長期不用的巷道,停風後必須先碼設砂袋牆(下5m,上2m),然後必須砌永久性密閉牆,在密閉前必須斷開軌道、風水管、電纜;瓦斯檢查工應定期在牆外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五)廢棄的巷道必須及時進行封閉。

(六)密閉都必須建立台賬實行編號管理。密閉內外要定期抽取氣樣和檢查瓦斯,將檢查情況記入台賬。密閉距巷道口不得超過5m,能進行有效的擴散通風,進入柵欄檢查前,要測量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符合要求方能進入。

(七)盲巷內如果有湧水,砌密閉牆時,應根據水量設置流水口並設反水池,保證不漏風。

(八)盲巷需要啟封利用時,啟封後必須按照《瓦斯排放管理製度》的要求排放瓦斯,並製定啟封密閉安全技術措施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九)啟封密閉前,必須對密閉內的瓦斯抽到安全濃度(1%)以下後,方可啟封排放瓦斯。啟封和排放瓦斯工作由救護隊負責。

(十)啟封密閉期間必須使用銅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

(十一)

四十二.反風演習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反風演習的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生產煤礦每年應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煤礦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三)反風演習前,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機電、通風等技術負責人製定反風演習計劃,編製安全技術報告報煤礦審批。

(四)反風演習前,必須組織機電.通風等部門負責人員對風井和井下的反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反風演習前,必須召開反風演習專題會議,落實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並製定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方案。

(六)反風演習時必須由礦長擔任總指揮,總工程師協助,通風、機電、生產、調度、救護隊等部門負責人員密切配合。

(七)反風演習時間不少於2小時,必須測定反風時的煤礦風量、瓦斯、二氧化碳等參數。

(八)反風演習結束,恢複正常通風後,必須檢查煤礦各作業點的通風、瓦斯情況。彙報到礦調度,礦調度彙報礦長,由礦長下達恢複生產指令。

(九)反風演習結束後編製反風演習總結。

第五章 煤礦瓦斯管理製度

四十三.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一)為規範瓦斯檢查工作,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0條“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通風管理部門要根據礦井月度采掘生產計劃編製礦井月度瓦斯檢查計劃圖表,其內容應包括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檢查人員安排等。計劃圖表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月度瓦斯檢查計劃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修改並通知瓦斯檢查工。

(三)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及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嚴格執行巡回檢查,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及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及時按照《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製度》的規定向調度室彙報。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安設在距工作麵20m內的回風巷道,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點不得大於50m。

(四)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瓦斯檢查範圍。具體包括:

1.回采工作麵(包括備用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進風巷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巷風流、工作麵煤壁、采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安設絞車地點、進回風巷的冒高處、進回風巷內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等。

2.掘進工作麵(包括臨時停工掘進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局部通風機及啟動器前後20m 範圍內風流.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流、煤壁、綜掘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安設絞車地點.巷道冒高處.掘進巷道內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等。

3.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機電硐室、密閉牆、擋風牆、臨時避難硐室、輸送機槽、車窩、頂板冒高或突出孔洞、井下電焊和氣焊工作地點20m範圍內的進回風側、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煤倉上(下)口、有人作業地點.其他有瓦斯湧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五)瓦斯檢查工檢查次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0條規定。具體為 :

1.采掘工作麵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檢查次數:

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

2)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3次。

3)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內的安設絞車地點、機電硐室納入檢查範圍。

5)未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其它可能湧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

2.中央變電所、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絞車房、炸藥庫、水倉(臨時水窩)、煤倉、煤倉上口等地點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采區、一翼.水平、礦井的總回風流,每天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

3.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每天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封閉牆外、擋風牆外每周至少檢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若有異常情況,隨時檢查;其中開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層礦井,活動的火區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

4.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時,應隨時檢查作業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突出礦井在電焊作業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一切作業。

5.被貫通巷道地點及回風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檢查1次瓦斯。

6.處於回風流中停止運轉的電器設備及開關在每次啟動前,應對其附近瓦斯進行檢查。

7.爆破地點20m範圍內,在每次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都必須進行1次瓦斯檢查;起爆前檢查1次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8.運行的井下臨時抽采泵站、瓦斯排放巷道內的瓦斯每班至少檢查3次。

9.礦井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置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其他地點,檢查次數由礦技術負責人審定。

(六)瓦斯檢查工不得空班、漏檢、假檢,調度室實行跟蹤調度。凡作業地點的瓦斯檢查記錄必須由班組長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確認,機電硐室的瓦斯檢查記錄必須由現場值班員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確認。瓦斯檢查數據要做到井下記錄牌、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和通風調度信息管理係統或瓦斯台賬“三對口”。

(七)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測杆)、溫度計等儀器儀表。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一氧化碳便攜儀,每班至少檢查3次一氧化碳濃度。

(八)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一定的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和技能,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在崗的瓦斯檢查工要進行定期培訓,每次培訓後均要考核、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九)瓦斯檢查工升井後將填寫完整並簽字齊全的《瓦檢工巡回圖表班誌》、《瓦檢工巡回檢查圖表》交通風值班人員審核整理存檔,存檔時間不小於2年。

(十)當班瓦斯檢查工對巡回檢查路線中的通風設施、通風監控設備、防塵設施、防滅火等方麵的隱患也必須進行檢查。瓦斯檢查工發現隱患,及時彙報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損失,有突出貢獻的,煤礦按照《安全獎懲製度》給予獎勵。

(十一)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照《瓦斯檢查工交接班製度》進行交接班。

(十二)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安檢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排水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十三)煤礦礦長或安全副礦、技術負責人要不定期監督瓦斯檢查工上崗或交接班情況,作業點職工要全方位監督瓦斯檢查工上崗或交接班情況,杜絕空班漏檢和不按規定交接班現象。

(十四)在停風、微風區內進行瓦斯檢查時,必須由瓦斯檢查人員和班隊長一同進行,瓦斯檢查員在前,班隊長在後,前後相距3m。當瓦斯濃度超過3%時,要立即退出並向通風調度彙報。

(十五)嚴禁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和假檢,一旦發現,將嚴肅處理並全礦通報批評。

四十四.瓦斯日報審查簽字製度

(一)《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0條規定:“瓦斯檢查日報必須送礦長、煤礦總工程師審閱”,為確保審簽程序的規範運行,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86號令)第八條“有瓦斯檢查製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瓦斯檢查工每天應將瓦斯檢查數據填入瓦斯檢查班報,經通風管理部門(通風隊) 值班領導審核無誤簽字後,彙總形成日報,分別報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三)瓦斯檢查日報的內容包括井下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檢查時間和作業地點放炮前後瓦斯濃度變化等情況。

(四)通風管理部門(通風隊)值班領導在審核瓦斯檢查日報時,要將當天各地點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礦長、總工程師審查。呈報瓦斯日報時,要將煤礦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在備注欄中注明。

(五)礦長、總工程師每日必須分別審簽瓦斯日報表和監控日報表,及時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處理。

(六)礦長、總工程師根據瓦斯檢查日報提供的信息,對煤礦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進行批示和簽字。

(七)瓦斯檢查日報經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後分送調度室、安監部、生產技術部等有關單位。

(八)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要將每天的煤礦瓦斯監測日報表打印一份,經通風管理部門(通風隊)值班領導審核簽字後呈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發現問題應及時製定處理方案和措施進行處理。

(九)每班瓦斯檢查工必須定時、定點、按次數檢查井下各地點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並及時做好記錄,班後必須及時、認真、準確地填寫煤礦瓦斯日報表。特殊情況要簡單分析原因,加以說明,填寫當班處理情況。

(十)瓦斯檢查工要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必須隨測隨記,不準追記,用完的瓦斯檢查手冊要存檔備查。

(十一)經領導審閱後的瓦斯檢查報表,通風管理部門(通風隊)要按月整理存檔並研究分析當月井下瓦斯賦存規律和湧出量變化。

(十二)瓦斯檢查日報審簽過程中,煤礦領導因事出差,必須委托專人履行其審閱簽字職能, 被委托人必須對委托人負責,嚴格、認真履行其審閱簽字職能。如遇通風管理部門負責人出差由通風管理部門副職審簽;煤礦總工程師出差由生產礦長審簽;如遇礦長出差由其委托的副礦長審簽。

(十三)如出現瓦斯湧出異常,應及時逐級彙報、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四)通風管理部門(通風隊)應針對各級領導對瓦斯日報的批注意見及時安排落實,做好處理記錄及時反饋。

(十五)瓦斯報表數據來源必須真實、可靠。瓦斯數據必須做到瓦斯檢查牌板、瓦斯檢查手冊(瓦斯小票)和調度台賬“三對口”。

四十五.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製度

(一)為加強瓦斯檢查,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0條“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瓦斯檢查工每班要向通風調度室和礦調度室彙報瓦斯、二氧化碳及溫度等主要檢查參數,低瓦斯礦井至少報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級礦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檢查工在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室和礦調度室報告,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煤礦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0.75%時。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

3.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

4.局部瓦斯聚積、煤與瓦斯突出預兆、自然發火征兆時。

5.風量不足、通風設施被破壞、風流短路、風流反向等現象時。

6.煤礦發生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時。

(四)瓦斯檢查工發現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有權責令影響範圍內的人員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向調度室彙報。

(五)瓦斯檢查工發現隱患,及時請示報告並采取措施處理,避免了事故的發生或減少損失;有突出貢獻的,煤礦按照《安全獎懲製度》進行獎勵。

(六)瓦斯檢查工發現隱患後,既不請示也不報告,導致煤礦發生事故的,煤礦按照《安全獎懲製度》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十六.瓦斯檢查工交接班製度

(一)為加強瓦斯檢查,杜絕空班漏檢,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點。執行巡回檢查的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配備有專職瓦斯檢查工時,采煤工作麵在上隅角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麵在掘進迎頭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點由總工程師根據煤礦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各煤礦應根據煤礦實際情況製定瓦斯檢查工井下交接班時間表。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檢查工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交接班,不得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時,交班瓦斯檢查工要交清如下內容:

1.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2.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重點交接:當班的氣體檢查情況、風筒距迎頭的距離、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傳感器的使用及數據情況等。

3.分工區域內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4.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記錄備查。

(六)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未到崗,交班瓦斯檢查工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斯檢查工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斯檢查工。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檢現象。

(七) 煤礦要加強瓦斯檢查工上崗和交接班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空班漏檢和不按規定交接班現象。

(八)交接工具、儀表時,接班人員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儀表完好後方可接收。

四十七.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製度

(一)為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發現煤礦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彙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即彙報,由調度室決定停電撤人事項。

(三)采掘工作麵風流及回風流瓦斯濃度大於1.0%小於1.5%或礦井一翼總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0.75%,機電硐室.進風巷瓦斯濃度大於0.5%,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

(四)采掘工作麵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3%,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2%,由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的,由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六)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大於3.0%.回風流瓦斯濃度大於2.0%,上報上一級煤礦企業進行追查處理。

(七)每月由通風管理部門對當月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彙總,按規定進行處罰。

(八)如果不按要求進行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的,一經查出,加倍懲處。

(九)對連續三天發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產整頓,待采取有效措施並經礦長核查批準後,方可恢複生產。對應停產處理而不停產的以瓦斯超限作業論處。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書麵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瓦斯超限地點、時間、原因分析、措施、責任人、處理結果等內容。

(十一)

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一)為規範煤礦瓦斯排放管理,杜絕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瓦斯排放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員必須學習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學習人員每人都要簽字。

(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的巷道,由通風管理部門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排放。排放瓦斯措施應包括:巷道名稱、排放方法、巷道長度、積存體積、預計排放時間、停電撤人範圍及設崗地點等內榮內容,並附圖說明。排放瓦斯回風流經過的路線必須用紅色線條標記,設崗地點需用紅色三角符號標記。

(四)當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山救護隊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排放。

(五)全係統排放瓦斯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段進行。排放時嚴禁“一風吹”,必須控製風量, 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負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規定值。排放瓦斯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在排放瓦斯巷道中嚴禁進行任何作業。

(六)排放後經過檢查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穩定30分鍾後,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七)獨頭巷道恢複正常後,必須由安全員、電工、工程負責人對掘進頭回風流中的瓦斯、電器設備等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後,方可恢複生產。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符的;

2.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人的;

3.現場(地麵、井下)指揮不在現場的;

4.措施規定的人員不齊、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未做到斷電、撤人的。

四十九.瓦斯抽采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瓦斯抽采管理,確保抽采達標,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瓦斯治理抽采工程應執行“三同時”製度,即瓦斯治理抽采工程要與采掘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達到抽采條件的煤礦,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設計、施工,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實施。工作麵抽采瓦斯係統設計方案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

(四)煤礦必須建立健全抽采瓦斯崗位責任製、抽采工程質量驗收、檢查和抽采工程考核指標體係等有關管理製度。

(五)抽采瓦斯設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2、183、184條要求。

(六)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必須有專人值班,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運行和備用瓦斯泵每月至少切換1次。瓦斯泵停止運轉,必須向調度室報告。

(七)抽采瓦斯係統因檢修、管路維護和切換、閉鎖實驗等原因有計劃停運時,必須提前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八)瓦斯抽采必須納入生產接續計劃,根據抽采接續計劃製定生產接續計劃。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組織采掘作業。

(九)抽采單位必須定期對抽采係統、鑽場、鑽孔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有檢查記錄。

(十)瓦斯抽采計量裝置管理

1.計量裝置安裝

1)地麵永久及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井下幹管、抽采支管、井巷揭煤工作麵、底(頂)板穿層預抽鑽場、評價單元等,必須安設抽采計量裝置。地麵及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麵.底(頂)板穿層預抽鑽場、評價單元必須同時安裝自動計量裝置,其他地點可安裝孔板流量計。

2)所安裝的抽采計量裝置必須能測定抽放流量、濃度、負壓、溫度、壓力等參數。

3)所有自動計量數據必須全部連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

4)采用自動計量裝置進行計量的,所有自動計量數據必須換算成標準大氣壓下的流量(大氣壓為101.325kPa,溫度為20℃)。

2.計量裝置管理

1)煤礦必須結合實際製定和完善礦井瓦斯抽采計量管理製度。

2)加強計量裝置的現場管理。建立抽采計量裝置周巡檢製度,自動計量裝置積存汙物必須及時拆卸清理;每個鑽場、鑽孔實行編號掛牌管理,牌板必須填寫設備規格、流量參數、維護單位、維護人員和巡檢時間等。

3)煤礦按規定對自動計量儀器每15天調校一次,並建立調校台賬。

4)抽采自動計量不得中斷。因設備維護、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自動計量的,施工單位必須提前製定中斷申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抽采自動計量中斷期間,按孔板流量計數據計量。

5)煤礦監控網頁中必須增加抽采自動計量動態組圖,組圖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更新。地麵抽采泵站必須安設抽采自動計量終端,並24小時實時顯示。

6)煤礦抽采日報.月報必須與安全監控係統中抽采數據一致。日常抽采台賬必須由隊長審簽,抽采日報由隊長、總工程師審簽,抽采月報由總工程師.礦長審簽。

3.抽采參數測定

1)井下抽采幹管、采掘工作麵支管,頂、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點支管每周至少測定1次抽采參數;預抽消突評價單元,每周至少測定1次抽采濃度、流量和負壓。

2)卸壓抽采時,每個鑽孔應測定濃度,每個鑽場應測定濃度、流量、負壓,同類型鑽場應選擇有代表性的鑽孔測定單孔流量。

3)預抽抽采時,每條抽采巷道中,必須選擇有代表性的鑽場測定抽采濃度、抽采流量和負壓,每個鑽孔都必須測定抽采濃度,並必須選擇有代表性的鑽孔測定單孔流量。測定人必須掛牌留名。

4)抽采泵站必須每小時人工記錄1次抽采參數。

(十一)瓦斯抽采達標要求

1.煤礦瓦斯抽采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掘采平衡”的原則。瓦斯抽采係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采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製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2.應當抽采瓦斯的煤礦要落實瓦斯抽采主體責任,推進瓦斯抽采達標工作。

3.煤礦主要負責人為所在單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製定瓦斯抽采達標工作各項製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權、利,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和瓦斯抽采達標。

4.煤礦總工程師對礦井瓦斯抽采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檢查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等;煤礦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內瓦斯抽采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5.煤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瓦斯抽采達標工作負責。

6.煤礦應製定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獎懲製度、抽采工程檢查驗收製度、先抽後采例會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等。

7.煤礦應當建立負責瓦斯抽采的科、區(隊),並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瓦斯抽采技術和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瓦斯抽采工應當參加專門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後上崗。

8.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麵固定抽采瓦斯係統,其他應當抽采瓦斯的礦井可以建立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根據需要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係統。

9.煤礦應當根據礦井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湧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藝,設計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實現瓦斯抽采達標。

10.瓦斯抽采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並應當進行驗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11.抽采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

12.工作麵采掘作業前,應當按照《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編製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並由礦井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批準。

五十.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製度

(一)為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製定本製度。

(二)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三)低瓦斯礦井每2年應當進行一次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高瓦斯.突出礦井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麵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

(四)經鑒定為高瓦斯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五)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六)煤礦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煤礦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

(七)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

(八)

第六章 煤礦防塵管理製度

五十一.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綜合防塵管理,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預防煤塵爆炸,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7條“煤礦應當每年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成立綜合防塵領導小組,明確防塵工作責任人、管理者及職能科室。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鑒定煤塵爆炸性;製定年度綜合防塵.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煤礦總工程師每月應組織召開一次粉塵防治專題會議,研究、總結、布置綜合防塵工作,及時解決綜合防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44條要求建立完善防塵供水係統。防塵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三通閥門便於操作。

(五)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46~653條要求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六)主.副井井底車場,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各巷道,掘進巷道,煤倉(溜煤眼) 放煤口,轉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供水管路,按要求設置風流淨化水幕和噴霧灑水裝置,膠帶輸送機巷供水管路每隔50m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m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用於衝洗井壁巷幫。

(七)定期衝洗巷道積塵。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每月至少衝洗1次,巷道中無連續長5m、厚度超過2mm的煤塵堆積。

(八)通風防塵部門負責全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業務管理,施工人員認真落實綜合防塵措施。

(九)煤礦應當為接觸粉塵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十)

五十二.粉塵檢測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綜合防塵管理,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預防煤塵爆炸,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86號令)第七條“製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按粉塵防治規範要求,配備測塵設備和專職測塵人員,進行粉塵測定工作,采樣點布置符合規程要求,使用的粉塵檢測儀器儀表,必須具有有效的計量檢驗合格證。

(三)測塵人員負責煤礦粉塵濃度的測定,及時填寫數據,按要求取得粉塵分散度及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數據。

(四)測塵人員負責防塵報表填寫上報,做到報表及時、準確、真實、可靠,將各類報表裝訂成冊,記錄存檔。

(五)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每月測定2次,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及

(六)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

(七)及時分析粉塵濃度變化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八)測塵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到操作熟練、記錄詳細,數據準確。

(九)測塵人員在測塵的同時應檢查井下綜合防塵設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

五十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製度

(一)為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7條“煤礦應當每年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對煤塵進行爆炸性鑒定工作,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生產煤礦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當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三)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86、188條規定設置隔爆設施。

(四)隔爆水棚的設置應符合《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AQ1020-2006)的要求。

(五)隔爆設施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棚區長度、斷麵、棚距、水袋數、水量等參數。

(六)隔爆設施每周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AQ1020-2006)規定。

(七)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衝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岩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巷道刷漿。

(八)

第七章 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五十四.防突計劃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防突工作的計劃管理,超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預防突出事故,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突出礦井應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煤礦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煤礦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三)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和生產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製相應的防突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

(四)防突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同期的生產發展規劃組織編製,由上一級煤礦企業組織審批、礦長審核,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五)根據季度計劃安排,每月25日之前編製下月的防突措施計劃,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報礦長審批下發實施。

(六)根據采掘計劃安排,結合區域預測結果,提前做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編製和實施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安排。

(七)根據突出危險程度,將采區或工作麵防突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確保抽、掘、采平衡,最大限度的減少突出對生產的影響。

(八)石門(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批。

(九)

五十五.防突技術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防突技術管理,搞好煤礦防突工作,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防突措施編製、審批、貫徹製度

1.防突措施的編製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2)在編製回采(掘進)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編製防突措施。

3)防突措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進行編製。

4)防突措施的內容應包括:瓦斯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區域驗證(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作業工藝及措施以及貫徹執行防突措施的組織措施,附瓦斯地質圖、地質構造圖、保護關係圖、防突技術措施設計圖、通風係統圖。

2.防突措施的審批

1)編製好的區域防突措施必須報煤礦分管生產、通風、防突、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查、修改和完善,然後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局部防突措施必須報煤礦分管生產、機電、通風、防突、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查、修改和完善,然後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嚴重突出危險掘進(采煤)工作麵的區域防突措施必須按縣級以上煤炭主管部門要求報批。

3)如現場因地質構造等發生變化,已審批的防突措施不能滿足生產安全實際時,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製定補充措施, 並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3.防突措施的貫徹

1)施工單位由區(隊)領導或技術員組織學習貫徹,並簽字。

2)除施工單位以外的其它有關單位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技術員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學習貫徹並簽字。

3)在每班的班前安全會上,區(隊)值班領導組織負責實施防突措施的人員學習並簽字,針對現場存在的問題及特別注意事項進行重點講解。防突管理部門、防突區隊、防突工、瓦斯檢查工、安檢員等必須全麵掌握所采用防突措施的內容,包括技術參數、施工關鍵、容易出現的問題等;

4)各分管副礦長必須按防突措施的要求安排防突工作,凡是防突措施未得到全麵落實的不準進行施工。

5)各級領導和專業管理人員、防突管理部門、安檢科要按照《防突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定期到現場對照措施的規定督促落實。

6)施工單位每班都必須嚴格防突工作檢查,跟蹤工作麵防突允許采、掘距離,嚴禁超過允許距離。

(三)防突資料的收集.整理製度

1.防突資料的收集

1)防突部門.地質部門在實施防突措施過程中,必須認真收集現場地質資料.瓦斯資料和防突措施的參數等資料。

2)在煤礦每次發生突出、壓出和噴出等煤與瓦斯突出動力現象後,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收集突出的煤(岩)量、湧出的瓦斯量、突出孔洞的形狀、突出地點的煤層情況及地質構造等資料,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3)收集資料必須真實、準確,且附現場素描示意圖。

2.防突資料的整理

1)將收集的資料整理成台賬或卡片。

2)建立區域或工作麵防突措施實施的資料台賬或突出台賬和卡片,進行歸檔。

3)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四)防突分析製度

1.防突部門每天對各防突工作麵實施防突措施的情況進行分析,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2.煤礦防突管理部門每周組織召開一次防突工作分析會議,針對防突措施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3.煤礦每月召開一次防突工作專題會議,對重點采掘麵的防突工作進行分析,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製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實重點采掘麵的防突工作和措施,布置下月的防突工作計劃。

4.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如遇地質構造等原因,區域或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發生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調度室,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後,製定補充防突措施,經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

(五)防突工作麵爆破管理製度

1.必須把防突工作麵的爆破管理納入重點調度.重點監控和重點管理內容。

2.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3.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21/222.223條規定執行。

4.防突采掘工作麵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堅持爆破前彙報請示/爆破後彙報/炮後檢查前請示和檢查後彙報製度。

5.爆破前彙報請示:工作麵在裝好藥並在所有禁區搜索完畢及所有崗哨到位後,由瓦斯檢查工向礦調度室彙報工作麵瓦斯情況,爆破工向礦調度室彙報工作麵裝藥情況,班(組)長向調度室彙報撤人、警戒情況並請示爆破,礦調度室通過瓦斯及人員定位監控係統再次確認爆破影響區域的瓦斯濃度符合規定.爆破警戒區無人後,方可同意爆破。

6.爆破後彙報:班長在得到礦調度室同意爆破的指示後,方可向爆破工下達爆破命令。爆破工在接到爆破指令後,方可進行爆破工作。

7.炮後檢查前請示:爆破30min後,等炮煙排淨,由班長請示礦調度室在接到檢查請示後方可同意進入工作麵檢查。

8.檢查後彙報:由班長、爆破工、瓦斯檢查工三人一同進入工作麵檢查。在檢查後必須將檢查情況向礦調度室彙報。礦調度室根據彙報情況決定是否恢複作業。

(六)防突通知單審批製度

1.防突工在井下現場實施防突措施結束,按規定填寫好防突管理牌板相關內容並填寫好《防突通知單》,現場設置防突基點標誌並固定好(建議上鎖管理,除防突工外其他人員嚴禁移動),升井後及時將《防突通知單》送煤礦分管防突的業務部門審查,並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下發執行。

2.采掘隊根據已審批的檢驗報告單和下達的允采.允掘進尺組織人員進行回采和掘進。

3.防突允掘(允采)控製牌板上的相關內容由防突工作人員負責填寫,已掘(采)進尺及允掘(采)進尺必須按照真實進尺填寫,並彙報礦調度室,礦調度室要做好防突管理進度台賬記錄;允掘距離必須做到通知單、防突基點、牌板、台賬一致。

4.總工程師因出差學習或者開會不在煤礦時,由通風副總代簽允采、允掘通知單。

五十六.防突現場跟班製度

(一)為加強防突現場管理,確保防突措施現場落實,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在施工防突預測(效檢)鑽孔時必須有防突工現場跟班。

(三)在實施石門揭煤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有救護隊員(或兼職救護隊員)現場跟班。

(四)在施工地質長(短)探鑽孔時,必須有地質技術人員現場跟班。

(五)施工防突抽、排放鑽孔必須有防突鑽孔驗收人員現場驗收。

(六)現場跟班人員的職責:

1.防突工、防突鑽孔驗收人員及地質技術人員必須自始至終指導和監督檢查各自負責鑽工的打孔工作,按《防突措施》的要求確定鑽孔位置、方位和數量,測定鑽屑瓦斯解吸指標、鑽屑量等有關參數,仔細觀察收集打鑽過程中的瓦斯變化、噴孔、頂鑽、卡鑽等情況,將收集的資料情況及時向煤礦總工程師彙報。在實施鑽孔的整個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和認真分析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發現突出預兆時,要立即指揮現場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

2.生產、通風、防突、安檢現場跟班人員要認真檢查並督促施工作業現場的隱患整改,保障撤退路線暢通;現場督促作業人員按《作業規程》和《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發現作業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停止作業,向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彙報,待異常情況消除並得到領導的指令後恢複作業;發現危及安全的異常情況或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要立即指揮現場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

3.救護隊員現場跟班,主要負責指揮作業人員的撤離和救護等工作。

五十七.防突措施督促檢查製度

(一)為加強對防突措施的督促檢查,確保各項防突措施落到實處,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為確保綜合防突措施落實到位,煤礦必須按規定建立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做好防突措施工程的現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督部門、防突職能部門及防突工程現場驗收人員對防突工程施工的監督驗收機製,保證防突措施工程的施工質量。

(三)各級管理人員要把防突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和檢查的重點,定期或不定期對執行防突措施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追查分析並督促整改。

(四)礦長、總工程師每月現場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不得少於1次,分管“一通三防”的副總每月現場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不得少於2次;負責防突、安全、生產的業務部門領導每月現場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不得少於3次。

(五)防突業務部門要把防突管理作為重要的日常安全檢查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對執行防突措施的情況進行檢查;防突機構人員要隨時到防突工作麵檢查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檢查內容包括:現場操作人員是否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牌板是否按規定填寫,防突基點有無破壞、移動現象,掘進(回采)的距離和位置是否與牌板吻合等。

(六)區隊長、技術員根據煤礦防突跟班規定,做到防突措施施工全程現場跟班,及時解決防突措施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七)現場瓦斯檢查工、安檢員對防突措施施工、措施效果檢驗環節進行監督。

(八)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防突措施施工期間現場無人員跟班、防突施工設備不完好、防突鑽孔未按設計參數施工,要采取補孔、停止作業等整改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煤礦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超循環或超指標采掘作業,對責任人、跟班副隊長、班長各記嚴重“三違”一次,對責任單位及人員按照煤礦《安全獎懲製度》從重處理。

(十)對沒有及時發現、製止超循環或超指標采掘作業的安檢員、瓦斯檢查工記嚴重“三違”一次,並按照煤礦《安全獎懲製度》從重處理。

(十一)對違章指揮造成超掘的責任人給予降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

(十二)對查出重大隱患或製止嚴重違章行為等有功人員按照《安全獎懲製度》給予適當獎勵。

五十八.防突工作保障製度

(一)為使防突工作所需的資金、材料、物資和人員得到保障,確保防突措施的落實,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設置防突機構和配齊防突工作人員,按要求進行培訓,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三)煤礦每月在安排資金、材料計劃時,必須下達防突措施資金、材料計劃。

(四)突出礦井應根據實際需要配齊防突所需的鑽機和防突儀器儀表及裝置。

(五)供應部門必須按防突工作計劃和每月防突工作分析會的要求,對防突所需的設備.器材、材料和零配件及時保證供給。

(六)在安全費用中列支防突專項資金,資金由煤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管理。

(七)防突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設計要求,按照防突所需設備、材料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嚴格使用。

(八)對私自挪用防突專項資金的個人或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

第八章 煤礦防滅火管理製度

五十九.煤倉防火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倉防火管理,預防煤倉火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46條“煤礦的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倉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煤倉使用照明燈必須為煤礦用防爆型照明燈,煤倉周圍 20m範圍內嚴禁采用火爐、電爐取暖,嚴禁堆放垃圾雜物。

(三)在煤倉上口裝設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實時監測甲烷和一氧化碳含量、煤倉溫度,發現異常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四)煤倉周圍必須裝設消防管路及三通閥門,三通上連接的軟管必須能覆蓋煤倉周圍。消防水帶必須使用耐高壓材質,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五)設置專用的防火器材存放點,配置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燈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原煤倉應保持一定的存煤,尤其在停產期間,必須保留原煤倉三分之一的儲存量,不可放空通氣。

(七)每班必須由專人負責對煤倉進行全麵巡視一遍,記錄好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甲烷濃度,以及消防管路、滅火器材完好情況。

(八)地麵煤倉需進行電氣焊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電氣焊火花和焊渣掉入煤倉。

(九)

六十.矸石山防火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矸石山防火管理,預防矸石山自然發火,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46條“煤礦的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矸石山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於80m,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麵上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三)對矸石山堆積的矸石,要作封存處理,盡量減少外露,避免火災發生。

(四)嚴禁向矸石山傾倒溫度大於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鋸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與洗選矸石應分別堆放。

(五)矸石山有自燃傾向或已發生過自燃的,必須製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製度、危害預警措施、應急預案等。

(六)矸石山自燃傾向性高的煤礦要建立自燃預警管理製度,建立相應技術管理資料庫。

(七)自燃嚴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氣必須設置安全警戒區,禁止人員和車輛接近。

(八)設置專人負責對矸石山進行管理和巡查,一旦發現火情必須立即報告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彙報煤礦分管領導,製定滅火方案,組織滅火。

(九)矸石山自燃嚴禁用水直接滅火。不宜采用大規模開挖方式滅火,如決定采用該方式滅火,要采取措施釋放積存在矸石山內部的可燃氣體,防止陰燃區暴露後轉成明火,點燃積存內部的可燃氣團。

(十)完成滅火後的矸石山必須組織進行驗收,對滅火後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態恢複措施,防止自燃再次發生。

(十一)對矸石山要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集中檢查,形成檢查記錄,提出處理意見。

六十一.木料場防火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木料場防火管理,預防木料場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46條“煤礦的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木料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於80m,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木料場盡量采用全封閉場地管理。

(三)木料場露天堆放的原木應堆放整齊,不得占據通道,堆放地點應在遠離鍋爐及其他明火作業地點,不得靠近危險物品倉庫及成品倉庫。

(四)木料加工產生的鋸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車間,刨花和廢料應每天清除。

(五)木料場嚴禁吸煙及明火作業,嚴禁使用電爐取暖、做飯、燒水,不許安裝取暖火爐。

(六)不得在木料加工車間內使用電焊、氣焊、氣割或其他明火;必須使用時,應辦理審批手續,采取防火措施,將動火部位及周圍的可燃物徹底清除,準備好滅火器材,動火後應有專人檢查,防止留下餘火。

(七)生產需用的混合油或廢油、砂輪機,必須與工作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八)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的敷設應符合《電氣設備安裝規程》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換、檢修、保證用電安全。每天工作完畢必須清理一次粉塵,非專職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拆除、檢修電氣設備。

(九)木料場周圍必須設置消防管路,每隔50m有三通、閘閥。

(十)儲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十一)在木料場場地醒目位置設置防火警示牌;經過場地或進入場地人員嚴禁吸煙。

六十二.地麵建(構)築物防火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地麵建(構)築物防火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46條“煤礦的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新建煤礦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對現有生產煤礦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三)廠房的層數及麵積.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標準規範的要求。

(四)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木材加工間、材料倉庫、施工現場油漆間等為防火區,20m以內禁止任何火種入內和使用明火。

(六)辦公樓、集體宿舍、木工間等的電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發現電線老化、絕緣不良、漏電發熱等要立即更換。

(七)工地現場的電線要采用絕緣材料架高,不得穿過或纏繞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規定場所吸煙後應將煙蒂熄滅後放入煙灰缸,嚴禁將煙蒂直接倒入或扔進裝有雜物的垃圾箱或紙簍。

(九)對工人加強安全防火教育,會撲救初期火災,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集體宿舍,臨時工棚區禁止使用電爐、煤氣灶,禁止用大功率電燈,禁止亂接電線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場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險會組織疏散逃生。

六十三.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井下自然發火的監測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61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嚴格按照煤層自然傾向性分類管理和編製措施。

(三)煤礦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工作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具體業務由通風隊負責組織實施。

(四)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煤礦,必須編製煤礦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

(六)當井下出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製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七)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煤礦,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牆柵欄外、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八)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煤礦采煤工作麵應設置溫度傳感器。

(九)回采、掘進工作麵出現溫度和一氧化碳超過規定等發火征兆時,可以采用均壓通風、調節風壓等措施,但要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做好調壓後有關參數的觀察和記錄工作,包括調壓後的風量、風壓、漏風、氣樣分析等。

(十)防火密閉以內的氣體、溫度要每周進行一次檢測,同時對流水溫度也要進行測定。

(十一)防火密閉如出現氣體溫度升高、有一氧化碳出現或水溫升高等現象,必須立即報總工程師,采取措施處理。

(十二)對全礦井自然發火危險區進行定期、係統的觀測。觀測點應選在:采空區回風側防火牆處、采煤工作麵上隅角、采區回風巷中,觀測內容為:CO、C02、CH4、02、等氣體成份,氣溫、水溫、風量以及密閉內外壓差和表麵自燃征兆。

(十三)對於已有發火危險或已出現發火征兆的地點,檢查周期縮短到每班一次,每7天取樣一次進行化驗室分析,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同時,煤礦領導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火災災情的分析並製定處理對策。

(十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出火災預報:

1.巷道中出現霧氣或巷道壁“掛汗”(溫度不同的兩段風流交彙處,因水蒸氣過飽和而凝聚出現的霧氣除處)。

2.巷道中出現火災氣味時,如煤油味、焦油味、鬆香油味等。

3.從煤炭發熱或自燃地點流出的水或空氣,其溫度較平常增高。

4.空氣中有害氣體(如C0、C02等)濃度增加,人體感到不舒服,如頭痛、悶熱、精神疲乏等。

(十五)教育煤礦職工了解煤礦自然發火的征兆,如發現自然發火的預兆時,及時向有關領導和調度室彙報。

六十四.注氮防滅火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井下注氮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71條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注氮防滅火業務管理,包括編製年、季、月注氮工程計劃,檢查工程實施情況,總結分析注氮防滅火效果,研究和改進注氮技術方案,使用單位負責製定注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

(三)地麵製氮機房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報警儀,隨時監測機房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於20%時,立即撤離機房所有人員,同時,注氮機司機向煤礦調度彙報,關停製氮機。每次關停製氮機,製氮機司機必須向煤礦調度彙報,做好相關記錄。隻有當氧氣濃度大於20%後,方可恢複作業。地麵製氮機房及相關設備由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維修、維護,製氮司機每天必須將井下注氮地點和注氮量、流量、壓力、濃度以及設備運行情況等向煤礦調度進行詳細彙報,認真做好記錄。

(四)井下注氮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並與供電線路分開。機電管理部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注氮係統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及時處理,確保注氮係統運行穩定可靠。

(五)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對所管轄的注氮管路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對正在進行注氮地點的管路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巡檢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

(六)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觀測檢查,觀測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觀測檢查時,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調度室彙報,然後安排人員采取停止注氮或關閉上一級管路閥門等措施進行處理。

(七)井下製氮機必須安設在有獨立回風係統的巷道內,按照相關規定安設傳感器。注氮設備安設地點要求頂板完整、支護良好、無雜物堆積、無淋水和粉塵飛揚的地點,保證安裝地點風流暢通,不得妨礙人員作業和行走,盡可能選擇在用不可燃材料支護的巷道內。

(八)煤礦采取注氮防滅火措施時,製氮機和配套空壓機安設點必須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設備入井時由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九)煤礦要對疏放水采空區、氧氣濃度大於7%的已封閉采空區和氣體異常的采空區實施注氮。

(十)注氮防滅火係統必須完善、可靠,管路等設施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輸氮管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和足夠的機械強度,經過防腐處理。

2.管路的鋪設應盡量減少拐彎,要求平、直、穩。

3.注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4.必須建立注氮設備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製、注氮設備維護檢修規程等規章製度。

5.製氮機運行期間操作人員要每小時檢查注氮機出口的氧氣、流量、溫度等參數,作好記錄,每天對注氮機取樣進行化驗分析,確保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對注氮硐室檢查1次,確保作業環境安全。

6.煤礦需定期對注氮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運行正常。

7.注氮機配套的空壓機,需按照要求進行檢驗,確保設備完好。

(十一)采煤工作麵采用隨采隨注的注氮方式時,要針對采空區氧化帶範圍實施注氮,一旦工作麵回風隅角氧氣濃度開始降低,應停止注氮。

(十二)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進行注氮。

1.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必須編製注氮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設計必須對管路敷設、注氮位置以及注氮參數等進行詳細的計算和規定,措施必須要求采煤工作麵區域內的氧氣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采煤工作麵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隨時監測工作麵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於20%時,立即撤離工作麵所有人員,同時,向調度室彙報,關停製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隻有當氧氣濃度大於20%後,方可恢複作業。

2.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利用束管監測係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出具報表由煤礦分管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製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十三)其它采空區密閉注氮。

1.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必須編製注氮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注氮地點,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進行觀測檢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調度室彙報,然後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利用束管監測係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出具報表由分管煤礦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製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3.測風員每周必須對井下所有密閉內各種有害氣體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

(十四)對完成永久封閉的采煤工作麵應實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區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十五)煤礦應建立健全注氮防滅火基礎資料管理,包括:注氮係統圖、注氮台賬、注氮設備運轉記錄等。

六十五.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製度

(一)為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實行定期維護保養製度,具體由通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部門發現消防設施器材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維修不及時或管理不當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各部門對本責任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況負責,確定專人具體負責。

(四)消防設施器材應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檢測,確保其正常使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無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器材。

(六)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專人或定人管理製度。滅火器保養做到無灰塵、噴嘴通,位置擺放符合規定,壓力值正常,四周無其它物品堆放。對消防設施.器材應進行登記,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消防設施、器材的類型、數量、部位、檢修或充裝記錄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七)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丟失等問題,及時報告並查清原因後進行維修和更換。

(八)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對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給予處理。滅火器材的設置位置要保證方便可取,嚴禁隨便改變位置。

(九)凡使用過和失效不能使用的滅火器,必須委托維修單位進行檢查,更換已損件和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落實滅火器報廢製度,超過使用期限的滅火器予以強製報廢,重新選配新滅火器。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十)每兩年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麵進行檢查,修補缺損和防腐處理;每年對水源的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每季度對報警閥進行一次放水試驗,對管道控製閥進行一次檢修;每兩個月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每月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水位和壓力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消防水泵每月啟動運轉一次並模擬自動控製啟動運轉一次;電磁閥每月檢查一次並作啟動實驗;每月對全部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室外消火栓、室內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十一)各單位負責對所轄範圍內的室內消火拴、室外消火栓係統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檢查要求為:

1.室內消火拴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幹燥,防止鏽蝕.碰傷和其它損壞。

2.消火拴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3.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4.報警按鈕、指示燈及控製線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5.消火拴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6.消火拴、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十二)滅火器維護管理要求:

1.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

2.滅火器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於取用的指定部位,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十三)消火栓維護管理要求:

1.消火栓不應被遮擋、圈占、埋壓。

2.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3.消火栓箱不應上鎖。

4.消火栓箱內配器材應配置齊全,係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十四)地麵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水袋等其他消防設施應當每天安排專人進行巡回檢查和維護保養。

(十五)

六十六.電氣焊審批製度

(一)為加強井下和井口房電氣焊作業的管理,預防煤礦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54條的規定。

(三)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後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四)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製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作業。

(五)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出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後應立即進行回收。

(六)電、氣焊作業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必須簽字確認並在現場監督作業。

(七)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措施中應明確作業現場消防水管連接地點及管路敷設。

(八)井下氣焊火種隻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彙報火柴使用情況。

(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十)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及時撲滅明火。

(十一)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十二)

六十七.火區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井下火區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三)火區位置關係圖以采掘工程平麵圖為基礎繪製,即在采掘工程平麵圖的基礎上標明所有火區的邊界,防火牆位置、火源點位置、漏風路線及灌漿、火區編號、發火時間、封閉時間、火區注消時間等內容。

(四)封閉火區時,應當合理確定封閉範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五)永久性密閉牆的管理應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78條的規定。

(六)封閉的火區,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79條的規定。

(七)火區封閉後,24小時以內禁止人員進入災區工作或檢查,隻有在24小時後,由救護隊沿進風側至回風側依次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製定恢複工作的計劃。

(八)火區封閉後應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火區滅火方案由煤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編製,經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九)每周應對防火牆、火區密閉和其它密閉進行檢查,分析測定其內外氣體成分、內外溫度、進回風側密閉內壓差及牆體與圍岩支護情況,記入防火專用記錄本備查。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或通風隊負責人應及時審查和現場檢查,發現密閉牆封閉不嚴,或有發火異常、牆體裂縫等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報告調度室和煤礦總工程師。

(十)火區啟封,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80條的規定。

(十一)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十二)

第九章 煤礦防治水管理製度

六十八.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一)為進一步做好煤礦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絕水害事故,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83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委托有水文勘測資質的單位對煤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製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三)加強礦井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每年請有資質部門對礦井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製,及時更新相關資料。

(四)了解並掌握煤礦井田範圍內地麵河流、水庫、水池、水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五)掌握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 對其開采範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六)每月對煤礦采空區地麵裂縫進行一次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範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七)每月進行一次井下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後,要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井下及相鄰煤礦采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湧水量進行定期測定並詳細記錄。

(八)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麵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製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九)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十)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經專業技術負責人審核後存檔。

六十九.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一)為進一步做好煤礦水害預測預報工作,預防水害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83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地測部門是煤礦防治水業務部門,必須按照業務責任製度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煤礦預防水害事故提供詳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提出預測預報。

(三)地測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年、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麵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月、臨時性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於年初簽發,月報應於上月末簽發。在采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突(湧)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區和可疑老空區時,地測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性水文地質預報,提出水害防範對策措施和處理建議,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

(四)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範圍、對生產的影響,應采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不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

(五)(五)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年預報、月預報、臨時性預報。預報應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水害預測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對預報進行周分析,月底、年末總結,不斷提高預報的準確性,並按年裝訂成冊。

(六)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要及時進行補充水害預報。

(七)在施工過程中,應對預測預報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在施工至含水層時, 應提前20m發出水文預測預報單,報告調度室。

(八)水文技術人員應做好預測預報資料整理、報送、檔存等工作。

(九)每月召開一次水情分析會議,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主持(特殊情況下可由指定人員代替),參加人員包括地測、技術、機電、安全等部門有關人員,地測人員負責會議的記錄,形成正式的文字資料。

(十)

七十.雨季巡視製度

(一)為切實加強對煤礦水害隱患的排查管理,確保煤礦在雨季期間安全度汛,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289條“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煤礦,應當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製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成立雨季期間巡查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生產副礦長

成員:技術部門負責人、機電管理部門負責人、地測部門負責人、區隊負責人及“雨季三防”所有值班人員

(三)巡查內容

井田範圍河流、地表、井口、工業廣場、生活區、辦公、其他廠房、水庫、涵洞、排水渠、排水溝等容易積水的區域等。相鄰煤礦巡查由組長或副組長具體安排相關人員參加。

(四)巡查路線

為保證巡查記錄準確、詳細、一目了然,根據煤礦實際確定地表巡查路線。

1.每次巡查要明確巡查內容、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及問題彙報等,嚴格落實巡查人員的責任。

2.地表巡查時至少兩人同行,不得一人擅自行動,巡查結束後向調度室彙報,汛期巡查檢查中發現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報告調度室。

3.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要保持通訊聯係,及時向調度室報告到達地點。

4.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雨季期間日常巡查及隱患上報工作。

5.在大暴雨期間或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後,應當安排專人對重點水患地區實施24h不間斷巡查。

(五)巡查人員的責任

1.巡查人員要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巡查責任製,不得空崗、漏查。

2.巡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彙報調度室,不得遲報、瞞報。

3.巡查人員必須加強自主保安意識,確保安全巡查。

4.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七十一.煤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製度

(一)為防止暴雨洪水引發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根據《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十條“煤礦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立即停產撤人:

1.氣象預報出現“暴雨藍色預警信號”以上天氣或連續降雨達到50mm以上或氣象預報為“暴雨”天氣時,立即停產、撤人。

2.發現老空區有異常突水時,立即停產、撤人。

3.相鄰煤礦發生水害事故時,立即停產、撤人。

4.影響到生產地點的排水設施失效,無法處理時,立即停產、撤人。

5.當施工現場出現下列透水預兆時立即停產、撤人。

一般預兆:

1)煤層變潮濕、鬆軟;煤幫出現滴水、淋水現象,且淋水由小變大;有時煤幫出現鐵鏽色水跡;

2)工作麵氣溫降低,或出現霧氣或硫化氫氣味;

3)有時可聽到水的“嘶嘶”聲;

4)礦壓增大,發生片幫、冒頂及底臌。

工作麵底板灰岩含水層突水預兆:

1)工作麵壓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可達500mm以上;

2)工作麵底板產生裂隙,並逐漸增大;

3)沿裂隙或煤幫向外滲水,隨著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當底板滲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時,煤幫滲水可能停止,此時水色時清時濁。

4)底板破裂,沿裂隙有高壓水噴出,並伴有“嘶嘶”聲或刺耳水聲;

5)底板發生“底爆”,伴有巨響,地下水大量湧出,水色成乳白或黃色。

鬆散孔隙含水層突水預兆:

1)突水部位發潮、滴水且逐漸增大,仔細觀察可以發現水中含有少量細砂;

2)發生局部冒頂,水量突增並出現流砂,流砂常呈間歇性,水色時清時渾,總的趨勢是水量.砂量增加,直至流砂大量湧出;

3)頂板發生潰水、潰砂。

(三)撤人程序

1.煤礦發生重大水患後,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搶險等部門,全麵負責撤人過程中的一切事務,以便及時采取控製和處理措施。

2.現場總指揮應指導井下設備設施全部或部分停運,與現場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配合,指揮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撤離。

3.井下作業人員在接到撤離命令後,應聽從班組長的統一指揮,按預先安排好的撤退路線進行撤離,不得驚慌失措。

4.透水後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迅速觀察和判斷透水的地點、水源、水量、發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況,根據預防災害計劃中規定的撤退路線,迅速撤離,撤離前應設法將撤退的行動路線和目的地告知調度室。

5.撤退過程中,應靠近巷道一側,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體,盡量避開水頭和泄水主流,防止被水中滾動矸石和木料傷人。

6.在撤退沿途和所經過的巷道交叉口,應留設指示行進方向的明顯標誌,以提示救護人員的注意。

7.人員撤退時,應遵守秩序,禁止慌亂和爭搶。行動中手要抓牢,腳要蹬穩,切實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8.在撤退過程中應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線進行撤離,切不可進入獨頭巷道。

9.遇險人員應該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選擇就近路線進行撤離。

10.總指揮必須指定專人記錄所有到達安全區的人員,告知調度室。

11.安排對現場人員情況進行記錄,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地址等,保存在應急控製中心。

七十二.雨季“三防”管理製度

(一)為進一步做好煤礦“雨季三防”工作,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83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必須建立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機構,明確責任,製定應急救援預案。主要負責人是雨季“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布署和指揮工作,解決雨季“三防”所需的人、財、物等。

(三)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機構每周召開一次雨季“三防”工作例會,由礦長負責組織召開。

(四)煤礦要時刻做好雨季“三防”搶險救災準備工作,落實人、財、物保障措施。

(五)加強雨季“三防”基礎管理工作。在雨季來臨前及雨季期間應組織全礦井人員定期對礦區進行隱患大排查,排查重點主要是:地麵有無塌陷區.裂隙區,各井口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井上、下防排水設施是否完善,地麵建築物、變電所避雷裝置是否齊全等。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及時進行整改。

(六)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機構要製定雨季“三防”巡查表並定期巡查。對不按時巡查或不巡查的人員每缺一次給予相應的處罰,對工作不負責任的領導要提出警告。

(七)礦區內所有區域必須責任到人,定期對區域內設施或設備進行檢查,且製定整改方案,保證在雨季期間安全可靠。

(八)雨季期間一旦發生災害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應急救援程序進行救援,爭取將災害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七十三.防治水安全確認製度

(一)為切實抓好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83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掘進工作麵需要探放水時,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掘進隊下達停止掘進通知單,施工隊接到停止掘進通知單後必須立即停止掘進。

(三)停止掘進後,由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探放水隊伍下達探放水通知單,探放水隊伍接到通知單後,根據通知單內容,按照探放水設計上鑽孔參數進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隊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麵布置探水鑽孔,並認真填寫探放水記錄。

(五)探放水隊伍必須根據探放水結果在《ⅹⅹ煤礦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單》上填寫清楚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情況。

(六)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和工作麵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七)工作麵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麵現場未進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八)探放水隊伍完成探放水後通知防治水管理機構,由防治水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填寫驗收單,施工驗收員、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礦安全員在驗收單上簽字。

(九)驗收合格後,由防治水管理機構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允許掘進通知單上必須有總工程師.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探放水隊伍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簽字。

(十)發現有水害危險或沒有允許掘進通知單的必須停止作業。

(十一)掘進隊每班下班後將當班掘進進尺報探放水隊伍,由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填寫探放水工作日報表,報到安全部門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第十章 煤礦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七十四.爆炸物品領退製度

(一)為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範爆炸物品領、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的現象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337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製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製定使用單位當月爆炸物品供應計劃。生產班組根據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額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填寫三聯單,經班(組)長審批後簽字確認。

(三)根據當班報批的爆炸物品數量,由爆破工攜帶三聯單,到爆炸物品庫領取爆炸物品。

(四)爆破工到庫房登記辦完領取手續後,必須認真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符合,從外觀上檢查質量及電雷管編號是否清晰。

(五)爆破工應在爆破物品庫的發放室領取爆破物品,不得進入爆炸物品庫。未使用專用炸藥箱、雷管箱的,嚴禁發放。

(六)開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須有安全員、班(組)長、爆破工在現場親自清點數量,做好記錄,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後,爆破工應根據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爆破工作情況和爆破處理情況,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七)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務後和班(組)長、安全員對當班使用的火工品數量進行核實清點,將剩餘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處理拒爆、殘爆後未爆的電雷管收集,清點無誤後,將本班爆破的炮數、爆炸物品使用數量及繳回數量等經班(組)長簽字,由爆破員在當班將剩餘爆炸物品退回庫房;嚴禁將當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帶入其它地方保存。

(八)爆破員應及時記錄每班領用爆破物品和現場爆破情況,詳細記錄每次領取爆破器材的時間、品名、數量、起爆數、剩餘數和退回數等,由當班安全員檢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追查。

(九)爆破工所領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遺失,不得轉交他人或由其他人員代交庫房,不得銷毀挪做他用,發現遺失、被盜應立即報告。

(十)所有接觸爆破物品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會產生靜電火花的衣服進行爆破物品操作。

(十一)嚴禁向無證人員和外單位人員發放爆破物品。

七十五.煤礦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

(一)為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加強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現象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37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製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必須當班檢查、核實爆炸物品的發放量與貯存量,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立即向礦長(或主要負責人)報告。礦長(或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組織人員迅速查明原因,進行處置。

(三)在貯存、領退過程中發現爆炸物品丟失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同時,應當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四)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丟失的,應做如下處置:

1.在運送過程中造成爆炸物品丟失的,押運員立即向煤礦礦長(或主要負責人)報告丟失情況,由礦長(或主要負責人)組織人員立即追查丟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為止。

2.在井下作業場所造成爆炸物品丟失的,負責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組)長和帶班礦領導報告,同時電話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彙報到礦長(或主要負責人);井下作業場所要立即停止生產,撤離人員,由帶班礦領導組織當班人員尋找.追查丟失的爆炸物品;調度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通知井口檢身房,嚴查出井人員和運輸設備。

3.在采取措施仍未找到或情況比較複雜的,煤礦礦長(或主要負責人)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對發生被盜.丟失的,煤礦企業要徹查原因,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提出有效的防範措施。

(五)加強對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事件發生。

(六)建立健全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責任製,嚴格獎懲、考核。

(七)建立爆炸物品丟失處置應急預案,發生丟失事件後,及時啟動預案,避免爆炸物品流入社會。

(八)加強宣傳教育,任何人撿到爆炸物品應及時上繳到爆炸物品專門管理部門,不得擅自保存、轉送他人、私用或變賣。

七十六.“一炮三檢”製度及“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井下爆破管理工作,預防爆破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47條“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

(三)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1.裝藥前、起爆前,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不準裝藥.爆破。

2.爆破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必須立即處理,若經過處理瓦斯濃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準繼續作業。

(四)“一炮三檢”必須由瓦檢工執行,並將“一炮三檢”內容填寫在瓦斯檢查記錄手冊和瓦斯檢查記錄牌板上。

(五)“”三人連鎖爆破”是爆破工、班組長、瓦檢工三人必須同時參加爆破工作的全過程,執行換牌製度。

1.入井前:

爆破工持警戒牌和放炮器鑰匙,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2.爆破前:

1)爆破前爆破工將放炮器鑰匙交給瓦檢工保管。

2)爆破工做好爆破準備後,將自己所持的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3)班組長拿到警戒牌後,派人在規定地點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確認支護完好後,將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檢工,下達爆破命令。

4)瓦檢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後,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處和起爆地點的瓦斯和煤塵情況,確認合格後,將自己所持的爆破牌和放炮器鑰匙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信號5s後進行起爆。

3.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六)爆破後必須進行以下工作:

1.巡視爆破地點。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等情況,如有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處理。

2.灑水降塵。爆破前打開水幕;爆破後,爆破地點附近 20m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3.處理拒爆。發現並處理拒爆時,必須在班組長直接領導下進行,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的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4.撤回警戒。警戒人員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

5.發布作業命令。隻有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按規定撤回,瓦斯未超限,影響作業安全的隱患均被整改的情況下,班組長才能發布人員進入工作麵正式作業的命令。

(七)放炮前後,爆破工認真填寫放炮記錄卡及爆炸物品使用情況,經班組長、安全員、爆破工簽字後保存。

第十一章 煤礦運輸提升管理製度

七十七.運輸設備運行、檢修、檢測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運輸設備的運行、檢修、檢測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製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行車不行人”管理辦法

1.提升運輸設備運行時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2.提升運輸設備運行時運行範圍內嚴禁一切人員作業。

3.提升運輸設備運行範圍內各巷道交叉口應安設設備運行時能夠發出語音警報的報警信號和紅綠燈顯示。

4.提升運輸設備運行範圍內有臨時作業時必須提前與當班調度室聯係好後在指定的時間內作業。

5.作業前還須同提升運輸設備司機、把鉤工確定具體作業時間方可作業。提升運輸設備司機和信號把鉤工不得脫崗,並有防止誤操作的醒目標誌和能正常使用的擋車裝置。

6.提升運輸設備運行範圍內大型施工必須報煤礦分管領導審批,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7.提升運輸設備運行範圍內施工人員作業完畢後撤離到安全地點後,彙報調度室處理情況,由調度室通知設備司機、把鉤工對作業點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提升。

(三)運輸設備檢查、檢修製度

1.運輸設備實行每小班檢查、定期檢修製度,並建立相應的維修台帳。

2.司機接班時,要對設備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司機接班時,對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進行試驗,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彙報當班調度。

4.需要停產檢修的運輸設備,應當及時停產,按經審批的安全技術檢修措施進行檢修,嚴禁設備帶病運行。正常運轉的移動設備要按規定的檢修周期進行輪換檢修。

5.設備檢修出廠和調入、調出,雙方必須交接簽字驗收,設備達不到完好要求,不得投入使用。

6.司機和檢修工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礦井機電設備檢修標準》及機電設備廠家說明書等要求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四)運輸設備檢測檢驗製度

1.運輸設備各種技術測定和檢測應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安全標準進行定期檢測。由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測試報告測試項目完整、準確可靠,有結論意見。有檢測記錄和檢驗報告,有處理建議和處理結果。

2.機車製動距離試驗。新投入機車應當測定1次,之後每年測定1次。

3.斜巷提升連接裝置。每年由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試驗。

4.架空乘人裝置。每年進行1次檢驗,由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

5.單軌吊。每年進行1次檢測.檢驗。

6.無軌膠輪車。每年宜對司機進行年審;按有關規定進行大修,大修後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7.齒輪機車。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七十八.運輸安全設施檢查、試驗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運輸安全設施的檢查、試驗管理工作,防止發生運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製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凡使用中的各種擋車裝置,信號把鉤工在交接班後必須檢查一次;維修工每天早班接班後檢查試驗一次,填寫檢查試驗記錄。

(三)機電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每月必須對各種擋車裝置檢查試驗一次,並填寫檢查試驗記錄。

(四)礦車、材料車及平板車的連接插銷、電機車連接插銷、三環鏈等用於斜巷時,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用於平巷運輸時每2年進行一次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五)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六)運輸設備的連接裝置必須指定現場人員對其全麵檢查,發現影響安全提升運輸的連接裝置,及時隔開送修,不得使用。

(七)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八)鋼絲繩的繩卡應根據GB/T29086-2012並結合鋼絲繩的直徑合理選擇。繩卡數量:鋼絲繩直徑小於等於18mm的不少於3個;鋼絲繩直徑18 ~ 26mm的不少於4個;鋼絲繩直徑26~36mm的不少於5個;鋼絲繩直徑36~44mm的不少於6個;鋼絲繩直徑44~60mm的不少於7個。U型環的內側淨距應比鋼絲繩直徑大於1~3mm,繩卡安裝要一順,且U型卡環放在返回的短繩一邊,等距(6~7倍鋼絲繩直徑)排列。卡扣的螺栓必須擰緊,直到繩被壓扁1/3~ 1/4直徑為止,且有防鬆裝置。

(九)

七十九.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製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永久性軌道由運輸隊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經常性檢查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分段包片製度,責任明確到人。輔助運輸線路每周進行一次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彙報當班調度。所有檢查項目必須有記錄。

(三)(電機車司機、釘道工等要認真觀察軌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彙報處理。

(四)煤礦每周組織不少於1次對各條軌道線路的抽查,發現隱患要提交隱患通知單。

(五)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工作時要認真檢查工作區域內的軌道線路,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未處理合格前嚴禁車輛運行。

(六)軌道線路檢查項目包括軌枕搗固、鋼軌接頭、道釘、接頭扣件、道岔分合情況.曲線段軌距拉杆以及接頭平整度、軌距、水平、軌道中心線、方向、高低等。

(七)對軌道線路進行維修作業,必須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

(八)軌道進行維修時,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九)

八十.輔助運輸安全事故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輔助運輸事故彙報、分析、追查管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製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輔助運輸安全事故是指除煤炭運輸以外,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三)應正確處理輔助運輸和安全的關係,定期對職工進行有關輔助運輸安全教育,確保做到人人遵章守紀,按章作業,防止輔助運輸事故發生。

(四)對違反輔助運輸規章製度造成輔助運輸事故的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五)煤礦輔助運輸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按照《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執行。

(六)輔助運輸事故責任

(七)凡屬運輸隊管轄的車輛、軌道、道路及其它設備設施等造成的輔助運輸事故,運輸隊負主要責任。

(八)其它非專業輔助運輸隊(組)的輔助運輸係統(線路、車輛及其它設備設施)發生事故,該非專業輔助運輸隊(組)負主要負責任。

(九)因人員違章造成的輔助運輸事故,按違章人員所在單位,劃分事故責任。

(十)輔助運輸事故發生後要及時填寫《輔助運輸事故報告》,對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防範措施、事故責任、處理意見等進行詳細記錄並上報主管領導。

(十一)建立輔助運輸事故檔案,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對經常發生的事故類別、時間、場地、部位和原因進行分析研究,製定改進和防範措施。

(十二)

第十二章 煤礦電氣及監控、通信管理製度

八十一.停送電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停送電管理工作,防止觸電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凡從事電氣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調度人員、電氣運行人員和電氣修理、試驗人員都必須執行本製度。

(三)上述人員在停送電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並掌握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

(四)開關進行分閘後,井下工作點進行驗電、放電之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隻有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方可操作。

(五)停送電必須憑工作票進行。工作票由煤礦機電分管領導或由煤礦機電分管領導授權的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管理部門和井(廠)分管電氣工作的技術負責人簽發。簽發後的工作票要分別送至停電變電所和停電受影響的單位。工作票簽發人要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變電所主接線並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全負責。

(六)電氣設備正常停電順序必須從負荷側至電源側逐級停電,送電順序必須從電源側至負荷側逐級送電。要做到誰停電誰送電,嚴禁約時停送電。每次停、送電操作後,必須檢查確認開關的分、合狀態。

(七)停電工作的程序為:

1.工作負責人持已簽發的工作票到變電所(配電室)交值班員,值班人員根據工作票指定應停開關或隔離開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變電所值班負責人審核無誤,並與簽發人核對後進行操作。

2.停電操作由乙值班員進行,甲值班員進行監護,停電後進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最後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標示牌。

3.由工作許可人(監護人,即值班員甲)在工作票上相應欄內簽發許可工作的命令,工作負責人再向工作人員發出“現已停電,開始工作”的命令。

(八)複電工作的程序為:

1.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檢查作業現場,核實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施工人員是否齊全、裝掛的接地線是否全部拆除、工具是否齊全(工具是否掉入設備內),確認無誤後全部人員撤離現場,向工作許可人(監護人)報告工作終結,具備送電條件。

2.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再次檢查無誤後在工作票上相應欄內簽字方可送電,送電後正常運行半小時,工作人員才能離開,至此認為全部工程完工。

(九)受停電影響的單位,嚴禁在停電範圍內“搭車”作業。

(十)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采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

(十一)

八十二.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工作,防止電氣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做好記錄”的規定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對機電、運輸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設備檢修嚴格執行煤礦下達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計劃,按規定周期進行,達到預防性檢修的目的。

(三)檢修類別按內容和工作量,分為日常檢修,一般檢修和大修三種。

1.日常檢修(小修):按定期維護檢修內容和日常檢查(點檢)發現的問題.部分拆卸零件進行檢查、修整、更換或修複少量磨損件,基本上不拆卸設備的主要部份,通過檢查、調整、緊固機件等技術手段,恢複設備使用性能。

2.一般檢修(中修、項修、年檢):根據設備的技術狀態,對設備精度、功能達不到工藝要求的項目,按需要進行針對性檢修,一般要部分解體修複或更換磨損機件,必要時進行更換油質.校正坐標,以恢複設備的精度和性能;更換電機個別線圈和部分絕緣,進行塗漆、烘幹, 在檢修過程中,充分利用鍍、噴、鑲、粘等技術手段,恢複其精度。

3.大修:對設備進行全麵修理,使設備完全恢複精度和額定功率,需要對設備進行解體,對所有零部件進行清洗檢查,更換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複設備應有的精度和性能。調整機械和電器操作係統,處理設備基礎或更換設備外殼,配齊安全裝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噴漆或電鍍,按設備大修標準進行驗收。

(四)設備檢修前,必須做好設備的原始記錄,詳細記錄設備的技術狀況(尤其是缺陷),使用情況,各項技術性能,精度參數,檢修部位等,以備在下次檢修中參考。

(五)屬於中修以上的設備檢修,其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區隊主要領導。

(六)每一工作地點工作結束後,設備一律出井檢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點繼續使用,特殊情況需經機電管理部門同意。

(七)綜采工作麵的生產設備檢修要統籌安排,超前強化檢查,實行設備檢修質量責任製。每班對檢修工必須定項目、定任務、定質量,檢修班帶班隊長負責檢修項目質量的監督及落實工作。

(八)機電維修隊應按要求檢修足夠數量的常用易損設備或部件(防爆開關、油包、立柱、減速箱等)以備用。

(九)設備檢修後,要做好設備檢修記錄,詳細記載檢修時間、內容、參加人員,有項目及技術負責人簽字,作為設備以後檢修時參考及處理事故的依據。

(十)檢修後的設備,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嚴格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逐項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十一)

八十三.電氣試驗測試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鑒定電氣設備的絕緣狀態、測試分析設備技術性能、排查設備隱患,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項目對機電管理製度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井上、下電氣設備,都應根據本製度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

(三)從事試驗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持有上崗操作合格證。

(四)電氣試驗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程》和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五)在井底車場和通風良好的大巷或采區做試驗時,要根據試驗區域安全條件的不同,製定周密的安全措施,經煤礦組織會審批準並在煤礦瓦斯檢查工的監護下,才可進行工作。

(六)必須按試驗周期有計劃的進行電氣試驗工作。

(七)煤礦在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要落實年度電氣試驗計劃,以便試驗工作與生產協調進行。

(八)編製電氣試驗計劃時須全麵考慮,一般運行中的大型設備,主要電纜等進行耐壓試驗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一旦發生擊穿後,有足夠的檢修力量和檢修時間,有足夠的備用配件和材料,檢修後基本上不影響或少影響生產,有可靠的備用設備替換。

2.設備絕緣電阻及泄漏電流等項目經綜合判斷合格。

3.有周密的操作措施。

(九)電氣試驗人員在試驗工作結束後,將被試設備恢複原狀正常運行後方可離開,詳細彙編試驗報告,對設備性能提出鑒定意見,以便指導設備檢修和運行。

(十)試驗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要立即報告使用單位和煤礦機電管理部門,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

(十一)

八十四.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機電檢查工作,及時發現機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機電副礦長每月上崗檢查不少於1次;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管理部門負責人每月上崗檢查不少於2次;機電隊長、副隊長技術員每周上崗檢查不得少於1次。

(三)檢查內容包括:製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態、機房硐室質量達標情況、各種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存在“三違”現象等。對上崗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和存在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及人員采取措施,限時間給予處理。

(四)對於檢查中發現有“三違”現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五)幹部上崗要認真填寫幹部上崗記錄,下次上崗落實上次檢查問題處理情況,沒有處理的應說明原因,否則將按照問題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罰。

(六)

八十五.設備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設備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所有機電設備都應登記造冊,機電管理部門負責設備的登記工作。

(三)設備的登記台賬具體內容至少包括:設備的所有銘牌參數、設備的購買時間、驗收投入使用時間、技術特征數據、維修保養記錄、設備原值等。

(四)購買使用的設備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準用證。

(五)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對每台使用的設備懸掛設備管理牌,內容至少包括:名稱、型號、編號、維護責任人、維護時間、用途等,配電設備還需標明電壓、電流等技術特征值。

(六)機電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保護所有設備的銘牌,確保銘牌完好,對不完好設備要登記備案,懸掛自製銘牌,自製銘牌格式和內容必須與出廠銘牌保持一致。

(七)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符合煤礦實際的相關機電設備管理規定,如維修管理製度、材料管理製度、電氣管理製度以及具體設備的管理製度等。

(八)必須按相關要求,對需要檢測檢驗的設備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檢驗。

(九)

八十六.機電事故統計分析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機電事故統計分析工作,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為製定預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 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機電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三)煤礦機電管理部門應建立機電事故統計台賬,將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型、現場狀況、損壞程度、影響範圍、處理過程、事故原因等詳細情況記錄清楚。

(四)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要根據統計資料加強對機電事故的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五)煤礦每月召開一次機電事故專題分析會,會議由機電副礦長主持。

(六)煤礦機電管理部門每年底對機電事故統計分析情況進行彙總分析,為次年加強機電管理提供依據。

(七)機電事故月統計報表和年統計報表由機電管理部門報送給機電副礦長和安全副礦長。

(八)

八十七.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防爆電氣設備管理,規範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時,必須經過機電管理部門檢查和登記。

(三)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登記、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1.由機電隊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檢查和檢修後的驗收,入井前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銘牌及標誌是否齊全。安全標誌證書應在有效期內,產品上的“MA”標識應清晰完整,銘牌中應有安全標誌編號。銘牌上所載信息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上所載信息一致,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安全標誌編號等。值班電工負責井下在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

2.接地。設備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標識、接線柱和引入裝置。

3.重要部位和外觀。多餘的電纜引入口應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進行封堵,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破損等現象,隔爆麵可打開的門或蓋以及易磨損的隔爆麵應完好、進行過防鏽處理,無損傷或者鏽蝕;隔爆間隙應符合標準。

4.緊固件。緊固件應完整,不得缺失、鬆動。

5.機械連鎖。設備門或蓋采用快開門結構時機械連鎖應正常、可靠,門或蓋打開後隔離開關不能合閘。

(四)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時,安裝人員要嚴格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部分的規定執行,存在《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認定為失爆的情況之一者,按失爆處理。

(五)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後的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經過防爆檢查,確保防爆性能未被破壞,按新入井設備程序入井。

(六)機電管理部門應製定專門的井下防爆設備安裝細則。

(七)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後,應由機電副礦長或經機電副礦長授權的專職人員進行全麵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八)

八十八.電纜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電纜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全礦井所有電纜由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對電纜的出庫、回收、修補、調配、建賬和掛牌等工作。

(三)機電管理部門要實行建賬管理,要建立電纜動態賬,班組領用賬,動態月報表。

(四)入井電纜必須具有阻燃性試驗報告或廠家提供的資質管理部門頒發的阻燃電纜合格證。

(五)各班組領用電纜必須到機電管理部門辦理領用手續,要按供電設計選擇電纜型號,並按電纜選擇計算方法進行承載能力驗算,做好記錄,不驗算、無記錄不準入井。

(六)各條電纜兩頭包紮標誌牌,說明規格、型號、長度、用途,無標誌牌或標誌牌內容不全不準入井。

(七)電纜敷設、懸掛,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64條、第465條規定執行。

(八)電纜的連接應符合防爆要求。不同型號的電纜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同型號的電纜之間的連接可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采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但在地麵補後須做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才能在井下使用。

(九)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應由專職電工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並做好記錄,高壓電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並做好記錄。

(十)

八十九.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小型電器的管理。

(三)小型電器應集中統一管理,其選型論證、購置、安裝、使用、維護、檢修、更新改造、報廢等綜合管理及程序符合相關規定,檔案資料齊全。

(四)機電管理部門對小型電器實行建賬管理,建立小型電器動態賬,班組領用賬,及動態月報表。

(五)全礦井所有小型電器由各隊上交計劃,物資供應科負責采購,小型電器機電管理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建立台賬。

(六)小型防爆電器由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才能入庫,必須有防爆入井檢查合格證才能投入使用,修理後經防爆檢查員進行驗收,對合格的簽發合格證。

(七)各部門領用小型電器時,必須經機電副礦長簽字批準後到庫房辦理領用手續。機電管理部門和各部門要嚴格上下賬手續,做到領取上賬及時,回收下賬及時。更換小型電器嚴格執行交舊領新製度。

(八)小型電纜在運輸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井下不用的小型電器,應及時回收出井,交回機電管理部門。

(九)小型電器安裝和設置必須規範、可靠,標誌牌內容齊全,防爆合格率達到100%,工作電壓和電流符合銘牌規定,無發熱現象。

(十)

九十.油脂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油脂使用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油脂要按正常渠道進貨,到貨後要認真驗收,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做出處理意見。要按計劃需要的油類進貨、提貨,油桶要專用。領油必須做好登記,油庫內外要保持清潔衛生。油庫的防火設備要保持完好、齊全。

(三)潤滑油脂井上存放時,必須分類放置。桶上須有明顯標記,注明油脂的品種牌號.生產廠家和進貨日期。且必須注明油脂貯存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限不得使用。井下存放時, 容器必須清潔密封。

(四)潤滑油脂必須專用,不得混用,亂用。油脂要分類保管,有明顯的掛牌標記,以免發生差錯。要愛護油脂,防止丟失、變質和意外情況發生。

(五)各班組應配備熟悉油脂的工人負責設備注油、換油,要做好記錄,定期注、換油。

(六)各班組在給設備注油時,必須使用專用注油工具,注油前必須將油桶口和盛放油的容器清洗幹淨,方可注油。

(七)各班組要保證設備液壓係統、潤滑係統清潔,使之無油泥、水分、鐵鏽、金屬及纖維等雜質。換油時,要徹底清洗係統,加入的新油必須過濾。

(八)倉庫要加強安全管理。製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防滅火措施,並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九)

九十一.機電配件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機電配件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凡屬煤礦專用的配件,均按本製度執行。

(三)配件管理

1.全礦井所需配件由煤礦機電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2.機電管理部門要加強配件技術管理,建立完善設備配件資料和圖紙,實行標準化、係列化、通用化,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斷提高設備配件質量,降低配件成本,延長配件使用壽命。

3.各班組要設立兼職配件管理員,配件管理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4.配件管理員應努力學習業務技術,提高業務能力,加強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四)配件計劃采購:

1.配件使用單位每月應將所需配件品種.數量按自製和統管分類編製月度計劃,每月25日前交機電管理部門。

2.機電管理部門根據使用單位月度配件計劃、設備檢修計劃,結合配件庫存消耗情況,編製全礦井月度配件計劃報機電副礦長審批。

3.直接影響生產和安全的急需配件,應由各班組編製緊急計劃,經審批後由機電管理部門及時組織供應。

(五)配件驗收入庫:

1.到貨配件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入庫。

2.驗收前檢查配件包裝是否完好,開箱時,按隨貨同行單所列名稱、規格、數量、質量進行清點檢查驗收。

3.驗收後要認真填寫驗收單,蓋章後交配件管理員,憑符合規定的有關票據辦理入庫、上賬、上卡手續。

4.發現配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有差錯或質量不合格,應及時填寫差錯報告。

(六)配件倉庫管理:

1.配件保管員對配件要精心保養,防鏽塗油、上蓋下墊,防止配件鏽蝕損壞。

2.倉庫要保持清潔整齊。配件要擺放整齊,定量包裝,標簽要齊全,懸掛整齊,做到賬卡物對口。

3.嚴格按領料憑證發放配件。認真核對發料憑證各項填寫內容,對不符合手續的有權拒發,配件賬目要清楚,技術數據要填寫齊全準確。每月留存票據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認真及時準確填寫各種日報、月報、年報。

4.倉庫要加強安全管理。作好防火防盜工作,按要求配備各種消防器材。庫房內嚴禁吸煙、生火,各種照明器具要符合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各種事故發生。

5.裝卸搬運清點配件時要注意安全。防止發生人身事故和配件損壞,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彙報配件管理人員,以便及時處理。

(七)配件發放:

1.使用單位領配件時,要按計劃申請領用,嚴格控製配件消耗。

2.發放配件必須按機電管理部門審批領料單所列的規格.品種數量進行發放。

3.配件發放後要及時下賬下卡,做到一查庫存,二動標簽,三點交,四下賬。

(八)配件報廢:

1.機型淘汰,長期積壓多次調不出去的配件可以申請報廢,每年申請報廢一次。

2.凡申請報廢的配件要履行報廢手續,必須逐級審批。

3.報廢配件不得私自處理,處理必須報煤礦有關領導批準後方可執行。

(九)配件回收和修複:

1.製定並嚴格執行配件回收製度。加強對配件回收複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動職工做好回收複用工作。

2.積極開展“噴、鍍、焊、鑲、補、脹、縮、改、粘、接、配”的十一字修舊利廢方法修複零配件,努力降低配件消耗。

九十二.阻燃膠帶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阻燃膠帶管理工作,防止膠帶輸送機運行過程中造成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使用的阻燃膠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供貨廠家在供貨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及檢驗報告。

(三)各使用單位負責所轄在用膠帶輸送機膠帶的維護和保養,及時更換老化嚴重的膠帶, 隨時處理膠帶接頭隱患。

(四)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在用膠帶使用記錄、更換膠帶記錄、硫化膠帶接頭記錄。

(五)對於老化嚴重的膠帶,由各使用單位向機電管理部門申請更換,經機電管理部門確認無使用價值後,領取相應數量的合格阻燃膠帶,嚴格按措施要求進行更換。在更換過程中,杜絕膠帶意外損傷。

(六)各使用單位負責更換膠帶和硫化膠帶接頭措施的編製和現場指導與監督,確保更換的膠帶無跑偏,接頭不抽頭等。

(七)各使用單位負責對膠帶跑偏段進行調整,防止膠帶跑偏發生磨支腿和啃邊。

(八)各使用單位負責每天在檢修時間內及時更換運轉異常的上、下托輥,防止托輥局部發熱,引發膠帶著火事故發生。

(九)各使用單位負責每天對所轄膠帶運輸巷進行衛生清理,防止積煤磨底膠帶。

(十)膠帶機司機必須空載停機,杜絕膠帶輸送機重載啟動,導致膠帶打滑而損傷膠帶事故發生。

(十一)各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對所轄膠帶輸送機保護裝置進行試驗,確保各保護動作均靈敏可靠。

(十二)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對各使用單位的膠帶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非正常使用,將給予經濟處罰。

(十三)新安裝膠帶輸送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十四)如需抽樣送檢,各使用單位積極配合機電管理部門截取膠帶試樣向具備資質的檢驗單位送檢。

(十五)

九十三.雜散電流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雜散電流管理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堅持使用漏電保護裝置,嚴禁甩掉不用。對所有架空線、拉線及絕緣瓷瓶進行定期清潔,提高絕緣,盡量減小雜散電流。

(三)加強對電纜的維護和管理,嚴禁用鐵絲懸掛電纜,尤其是掘進工作麵必須按規定懸掛電纜並保持電纜的完好。

(四)設專人檢查井下運輸大巷鋼軌的連接情況,確保連接良好。軌道接縫處的電阻值及整條運輸線鋼軌的電阻值不超過規定值。

(五)所有與大巷架空線無聯係的各井筒、繞道、盤區及采區工作麵的軌道與靠軌道線作電源回路的軌道之間至少設兩個絕緣點,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大於一列車長度,各絕緣點標注清楚,設專人定期檢查,確保絕緣良好。

(六)井下各處接地電阻檢測按規定定期進行,並有詳細記錄,確保各處接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

(七)所有存放雷管.炸藥的地點附近,不得有電氣設備及接地裝置,以防雜散電流誤引爆雷管。

(八)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器材進行接地,使靜電及時良好釋放,不形成聚集。

(九)爆破工要了解雜散電流的有關知識,掌握雜散電流的分布規律,在工作中時刻警惕雜散電流的危害。

(十)做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運行電器設備要台台完好,杜絕設備帶“病”運行。

(十一)

九十四.鋼絲繩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鋼絲繩管理工作,防止斷繩跑車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提升鋼絲繩的檢查。提升鋼絲繩的檢查分正常檢查和事故檢查。

1.正常檢查:對提升鋼絲繩易損壞、斷絲或鏽蝕較多的部分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內。

2.事故檢查: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鬆繩衝擊或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確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標準方可繼續使用。

(三)鋼絲繩的報廢和更換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12條規定執行。

(四)提升用鋼絲繩應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送有資質單位進行懸掛前性能試驗、性能檢測和懸掛後定期檢驗。檢驗後進行安全係數驗算,合格後才能使用,並存檔備查。

(五)對提升鋼絲繩的日檢和對平衡鋼絲繩等的周檢,檢查人員必須將檢查結果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並有簽字,記錄內容包括斷絲、鏽蝕、直徑縮小、撚距變化和其他損傷等情況。鋼絲繩檢查記錄簿由礦機電科永久保存。

(六)礦機電科長至少每月查閱一次鋼絲繩檢查記錄簿。礦機電科每月應根據日檢和周檢記錄,進行一次統計分析,並整理出技術資料歸檔待查。

(七)

九十五.設備包機管理製度

(一)為規範煤礦設備包機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1.包機內容

2.包所轄範圍內機電設備安全運轉.維護檢修。

3.包設備性能指標達到標準要求。

4.包配件消耗,降低成本。

5.包硐室和設備衛生。

6.包設備的安全設施齊全可靠。

7.避免事故發生,杜絕“三違”,參加包機設備的事故分析。

(二)包機人員的職責

1.包機人員是指各崗位司機、各小班值班維修工和大班維修工。包機人員是包機設備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因維修保養不當,設備發生事故,包機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包機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結構特點、操作規程,達到應知應會,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設備。要按規定的方法、標準及注意事項進行檢修、維護,同時根據質量達標檢查要求,及時進行達標整改。

2.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016)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製度。

3.包機司機和包機維修人員對所包設備加強維護及時檢修,把隱患處理在事故發生之前,不得隱瞞設備隱患。對重大問題沒有能力處理時,必須彙報維修班長及本單位領導,提出自己的處理建議,以便安排好時間,組織人力/物力進行維修處理。

4.各種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要靈活可靠,加強檢查。

5.工具.材料存放整齊,備件齊全,保持硐室及設備衛生。

6.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保存好各種圖紙資料,執行好各種操作規程。

7.及時提報設備大中修計劃。

九十六.交接班製度

(一)為規範機電設備司機交接班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接班人上班前嚴禁喝酒。

(三)(交接班人必須認真對待交接班,必須做到工作地點情況交代不清不交接.安全隱患處理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四)交班人必須把設備運轉情況.使用工具向接班人如實交待清楚,對於存在嚴重問題的, 接班人員可以拒絕接班,上報領導或值班人員處理。

(五)交接人員共同對設備巡回檢查一遍,接班人詳細查看運轉記錄及工具。

(六)交接人員完成交接事項,雙方同意後在運轉記錄上簽字,交班人方可離崗。

(七)

九十七.巡回檢查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特定設備的巡回檢查保養工作,及時發現設備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減少設備故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崗位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設備規格、型號、基本構造及性能。

(三)崗位司機必須按照所規定的巡回檢查路線圖表及內容,每班至少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四)每巡回檢查一次,都必須認真填寫巡回檢查記錄。

(五)巡回檢查要認真負責,檢查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若不能處理,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將發現的問題及最終處理情況,在巡回檢查記錄上作詳細記錄。

(六)崗位司機認為設備運行不正常或存在其它問題時,可通知維護人員一同巡回檢查,維護人員不得拒絕。

(七)巡回檢查方法一般采取“看、摸、聽、嗅、試、量”等手段。

看:從外觀檢查,看儀表指示;

摸:用手摸,感觸其振動、溫度或用手錘敲擊,檢查其緊固程度;

聽:聽其聲音,有無異響;

嗅:用鼻聞是否有異味;

試:試驗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量:簡單量具測試。

(八)

九十八.保護試驗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機電設備的保護試驗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在機電副礦長的領導下,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井下保護裝置、電器設備、電纜等定期進行檢驗。每次保護試驗都要有完整的記錄,並妥善歸檔保存。

(三)采區應有專人負責低壓電氣設備和高壓配電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機電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檢查和指導,要作好對機電維修工和負責整定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機電管理部門負責電氣預防性試驗工作,為使電氣試驗工作順利進行,機電管理部門應提前一個月編製好試驗項目及計劃,同時要定出相應的安全措施,由機電副礦長及生產副礦長審批。

(五)新投產的采區,在做采區供電設計時,應對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進行計算、校驗,機電安裝工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整定、調整。當電氣設備涉及的電網及負荷狀況發生變化時,機電技術人員應及時進行計算,經機電副礦長審批後,由專職的電氣維修工調整。

(六)運行中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電氣維修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有誤動作或整定值選擇有差錯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彙報處理。

(七)機電管理部門應繪製供電係統圖板(或計算機輔助管理係統),其上注明電氣設備的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格、長度、短路電流整定值和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此圖板由機電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並隨時修改補充。

(八)為了便於檢查,設備應掛標誌牌,牌上注明設備的編號、型號、整定值、兩相短路電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單位及維護人員。

(九)高、低壓開關在機修車間檢修完後,必須對其保護裝置進行校驗,使之符合要求。

(十)各類開關設備及單獨保護器,在入井前應由專職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電氣保護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十一)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

(十二)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由機電管理部門組織每月檢查一次。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

(十三)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檢查,每半年檢查一次並作記錄,交機電管理部門。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每季度一次。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十四)接地網接地電阻的測定,由機電隊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裝部門負責測定。

(十五)

九十九.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要害場所的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要害場所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外來人員必須持有關工作證明,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登記後進入機房、硐室。

(三)要害場所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有高壓電氣設備時,要害場所的入口處和要害場所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警示牌。

(四)要害場所值班人員應熟悉本場所供電係統圖和設備分布圖,熟知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如果發生事故必須妥善保護現場,如實彙報情況,及時聯係處理。

(五)要害場所值班人員嚴格現場交接班,值班期間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六)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有專門人員巡回檢查。

(七)煤礦的配電房、通風機房必須有專人24小時值班管理,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資質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八)要害場所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有停送電標誌。

(九)要害場所必須配置滅火器材。

(十)

一百.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安全監控管理,切實發揮安全監控係統在事故防控方麵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監控係統值班製度:

1.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製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2.工作期間做到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保持室內清潔、工作台上資料擺放整齊。

3.認真觀察監控係統運行情況,填寫當班各種運行記錄,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彙報調度室,及時進行處理。

4.認真觀察各地點監控數據有無異常變化,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彙報並通知井下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後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5.值班人員不得從事與監控係統無關的其它工作。

6.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種操作,杜絕操作失誤。

(三)監控係統設備和設施管理製度:

1.建立健全瓦斯監控係統,按要求配足監控設備。瓦斯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監控係統必須在煤炭行業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誌),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3.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於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於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地點測值的地方。

4.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要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繪製布置圖。

5.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少於在用量的20%。

6.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5天必須將瓦斯監控探頭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7.發現瓦斯超限時按程序及時報告並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製開關電源後,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2016)允許範圍時,方可人工複電。

(四)監控係統資料管理製度:

1.安全監控係統應建立健全各種賬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台賬;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台賬;

3)設備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記錄;

6)監測日報表;

7)安全監測設備月報表、季報表;

8)監控係統示意圖,並定期整理歸檔。

2.不可隨意更改安全監控主機電腦係統,防止文件的刪除或者數據丟失,保證監控軟件的正常運行。

3.當班監控係統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傳輸監測數據和上報各類報表及圖紙,負責打印日報表。監控係統值班員每天必須將日監測報表報礦長、總工審核。

4.監控係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無數據及瓦斯曲線不正常時,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瓦斯超限報警及係統故障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5.監控係統值班員必須將每班下井人數及時發送短信彙報礦長。

6.當井下采掘麵、通風係統、通風設施、設備發生變化,及時向服務站聯係,做好係統監控圖紙的更新。

(五)監控係統設備檢修製度:

1.地麵監控中心站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應設置防雷電、防火裝置,監控設備必須專機專用,不得插入U盤、光盤等可能攜帶病毒的移動設備。

2.井下各傳輸設備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動力電纜等共用,要對電纜進行懸掛,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要求。

3.監控室必須配備空調設備及抗靜電地板,配備兩台主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配備打印機。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係統必須有斷電狀態、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

4.煤礦監控係統、甲烷斷電儀等監控設備的饋電開關、啟動器等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測試,每月不少於3次,有測試記錄可查。安全監測設備調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傳感器、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本在設備設置地點進行調校。

(六)係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製度:

1.出現監測係統無數據傳輸、瓦斯超限、通訊停止或者風機停止運轉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並上報回複:

2.監控係統值班員應立即彙報調度室值班員,並做好記錄;

3.調度室值班員應立即彙報當班值班礦領導及總工;

4.由當班值班礦領導安排井下瓦斯檢查工、監控係統維護員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完畢後,瓦斯檢查工、監控係統維護員應彙報調度室。

5.由監控係統值班員向上級安全監測監控中心回複指令,相關人員要在監控異常情況彙報上簽字。

1.

第十三章 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一百零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度

(一)為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是從組織上、製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科室、各生產工區和勞動者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本製度規定從礦級領導到各科室、工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煤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製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製度的有效執行,如有行政體製變動,均以本製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各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1.主要負責人責任製:

1)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標準等,製定並實施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設置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明確工作責任主體,提供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人力資源及經費保障。

2)定期組織召開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會議,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重大隱患和問題,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經費等投入的有效實施。

3)組織建立.健全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4)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2.主管職業病危害負責人責任製:

1)認真組織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標準等,明確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內容,指導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全麵開展。

2)促進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的落實,嚴厲追究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3)及時組織召開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相關會議,組織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確定工作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

4)及時研究提出煤礦職業病危害重大隱患和問題,及時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彙報,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和問題。

5)組織建立並實施煤礦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責任製:

1)具體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明確工作內容,確定日常監督檢查方式和內容,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治理措施辦法。

2)製定完善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製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操作規程及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監督執行。

3)具體負責日常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及建檔等工作。

4.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崗位防治責任製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違章作業,製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主管部門報告。

5)當工作場所存在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

5.職業病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科)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1)承擔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具體工作,查處相應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2)製定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崗、到相關責任人員,監督檢查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落實情況。

3)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各項規章製度,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4)做好煤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健康“三同時”工作。

5)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落實好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工程控製、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工作。

7)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一百零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

(一)為確保勞動者知悉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損害,以便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或減輕健康損害,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

1.煤礦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2.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工作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1)在采煤工作麵及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掘進工作麵、轉載點、地麵煤場等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2)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岩機、破碎機、主水泵等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1)在炮采工作麵、炮掘工作麵等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3.警示標識采用反光材料製作。

4.每旬由職業健康科對警示標識進行檢查,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三)職業病危害告知

1.煤礦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告知,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

2.煤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告知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格式合同文本內容不完善的,應以合同附件形式簽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3.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煤礦應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煤礦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經書麵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煤礦應在煤礦辦公區和行人井井口設置公告欄,公布煤礦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等內容。設置在煤礦辦公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煤礦的職業健康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行人井井口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6.煤礦應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本人。

一百零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一)為規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工作,加強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在申領、換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同時抄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煤礦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煤礦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管理機構情況;

3.煤礦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情況;

4.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監測人員及儀器設備配備情況;

5.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

6.煤礦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及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情況證明材料;

7.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8.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與告知情況;

9.煤礦職業健康檔案管理情況;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一百零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製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的普及,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宣傳方式及內容:

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廣播、電視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等知識,增強勞動者防範職業病危害的能力。

(三)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規章與標準等;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製度、崗位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健康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四)培訓對象與方式

1.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1)煤礦主要負責人和職業病危害防治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和管理能力。

2)煤礦主要負責人、職業病危害防治專(兼)職管理人員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的培訓,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

3)煤礦主要負責人和職業病危害防治專(兼)職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病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製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煤礦應當配備專(兼)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裝備相應的監測儀器設備。監測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培訓內容,除以上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外,還要進行監測儀器設備的構造原理、使用保養、分析計算等內容的培訓。

4.煤礦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5.崗前和在崗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製度、職業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識;

(3)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權利和義務;

(4)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

6.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操作、使用。

7.煤礦內轉崗、新上崗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8.職業健康科將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勞動者個人健康監護檔案,長期保存。

一百零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設備有效正常運行,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主要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有:灑水除塵係統(防塵水池、防塵管路、防塵水幕、防塵噴頭等);風流淨化係統(主要通風機、風門、局部通風機、風筒等);設備消音.吸聲設施。

(三)職責和權限

1.煤礦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年度防護設施的購置和維護檢修計劃並監督實施,杜絕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2.職業健康科根據生產設備和防護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況製定季度或年度維護檢修計劃, 監督檢查計劃實施。

3.設備檢修人員負責實施檢修。

(四)工作內容

1.職業健康科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每月檢查一次,了解運行狀況,檢測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2.根據其性能和使用效果製定季度或年度保養檢修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後下發職業健康科實施。計劃檢修應由煤礦主管人員製定檢修方案,檢修材料、配件由供應人員負責,設備檢修人員應認真按檢修方案實施並記錄。計劃檢修以設備維修人員為主,設備操作或保管人員協助實施。

3.設備主管人員負責檢修質量的驗證並記錄。

4.生產設備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例行保養由設備操作人員負責,班組應督促並檢查保養情況。

5.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時,操作人員既不修理又不報告的,煤礦對責任人應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暫時處理不了時,應報告煤礦采取臨時措施,無臨時措施時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製定設備保養檢修計劃必須同時列入配套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保證配套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性能良好,運行正常。

7.應妥善保護應急救援設備(醫療箱、氧氣袋、擔架、隔離式呼吸器等),不得隨意損壞。

8.計劃檢修或故障檢修後的設施必須由操作者、設備管理人員、檢修人員參加驗收,試運轉正常在設備檢修記錄上簽字確認,交付操作者投入生產運行;未經簽字確認的檢修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五)計劃和故障檢修記錄由維修人員填寫後交職業健康科收集、保留存檔。

(六)

一百零六.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勞動者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貯存和出入庫

1.采購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貯存。煤礦主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粉塵和噪聲,主要采購的防護用品為防塵口罩及防噪聲耳塞。采購部門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職業健康科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組織督促檢查。

2.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倉庫統一管理,設立勞動防護用品專用貯存庫,具體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報告采購部門安排采購。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井下:采煤工、綜采工(機采工)、掘進工(砌工)、錨噴工及充填工每月發放滿足工作需要的一個防塵口罩。

2)井下:爆破工、巷道維修工、皮帶、鏈板司機、瓦斯檢查工及井下測塵工;井上:充電工、注漿工及皮帶機選矸工每月發放一個防塵口罩,有損壞及時更換。

3)井下:釘道工、運搬工、采掘機電維修工、通風密閉工、井下送水(飯)工、清潔工、驗收員、管柱工及采掘區隊長、采、掘、基建、通、運、修區工程技術人員;井上:火藥管理工及井口電梯司機兩個月發放一個防塵口罩,有損壞及時更換。

4)接觸噪聲A聲級在85dB以上的作業環境中的人員必須佩戴耳塞(罩)。

2.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煤礦倉庫負責全礦井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建立和健全勞動者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台賬(包含防護用品名稱、發放時間、領取人簽字等信息),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勞動者在工作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理。

2.單位主管部門要對勞動者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3.在組織勞動者安全教育時,幫助勞動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鼓勵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監管和教育新工人如何正確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勞動者有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更正並予以批評教育。

5.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礦井勞動者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違章按“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養

發給勞動者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勞動者本人按要求定期保養;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保養,應保持整潔,保證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始終處於良好狀況。

一百零七.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製度

(一)為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裝備,開展粉塵、噪聲、熱害和化學毒物的監測工作。

1.職業健康科應每季度初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本季度的監測計劃,報煤礦領導批準後實施。

2.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檢測1次;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3.噪聲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主要對通風機、提升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岩機、風鑽、乳化液泵.水泵等地點進行監測。

4.對NO(換算成NO2)、CO、NH3、SO2每3個月至少監測1次,對H2S每月至少監測1次。

(三)煤礦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根據監測、檢測、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將日常監測、檢測、評價、落實整改情況存入煤礦職業衛生檔案。檢測、評價結果向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一百零八.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製度

(一)為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時,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三)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製預評價報告。

(四)煤礦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並審查。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煤礦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六)建設項目完工後,在試運行期內,煤礦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編製控製效果評價報告。

(七)煤礦應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20個工作日編製竣工驗收方案,組織外單位的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

(八)對驗收過程中查出的問題,安排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完善。

(九)煤礦應將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麵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十)

一百零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製度

(一)為進一步做好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1.組織領導:在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的指導下,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2.健康監護的對象

1)從事粉塵、噪聲作業的勞動者(包括采煤、掘進及輔助崗位的井下及地麵接塵人員);

2)從事粉塵、噪聲崗位的勞動者(包括新錄用人員和轉崗人員)必須參加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脫離粉塵、噪聲作業勞動者;

4)塵肺病患者及觀察對象;

5)粉塵、噪聲作業的退休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隨訪);

3.接觸粉塵、噪聲的勞動者、塵肺病人及觀察對象的監護以及有毒有害場所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應委托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4.健康監護周期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進行。

5.各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認真組織,精心安排,確保健康監護率達到100%。

6.根據職業衛生醫療機構反饋的健康檢查結果,及時通知勞動者到職業健康科簽字確認,有職業損害者要進一步複查確認,直至確診或排除。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1)勞動者個人基本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資料。

2.借閱

1)勞動者有權查閱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但應對所查內容、利用目的作詳細登記;

2)檔案原始材料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3)借閱檔案材料必須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一般情況下,外借期限不超過一周;

4)對借閱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得在檔案資料上標記、塗改或撕頁、拆卷等。歸還時檔案人員要進行檢查,保證檔案完整無損;

5)勞動者離開煤礦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煤礦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3.保管

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爆、易燃等容易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服務;

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複製,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嚴禁無關人員隨意翻閱、借用檔案。

一百一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製度

(一)為做好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工作,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健康科負責組織煤礦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存。

(三)煤礦收到職業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發現有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煤礦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五)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煤礦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所在煤礦承擔。

(七)煤礦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八)煤礦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 妥善安置。

(九)

一百一十一.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製度

(一)為保證職業病防治工作必要的投入,搞好煤礦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在煤礦安全專項費用中列支。

(三)按需保障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貫徹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科學規劃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預算編製工作。

(四)職業健康科全麵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審核和使用。

(五)財務科由負責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進行管理。

(六)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應用範圍包括: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三同時”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控製效果評價等工作所需費用。

2.定期委托有資質機構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等所需費用。

3.應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投資。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建設、維修、維護費用。

5.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宣傳、培訓、考試費用。

6.作業場所警示標識、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的配置費用。

7.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檔費用。

8.職業病人診斷、治療、康複等費用。

9.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費用。

10.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費用。

(七)嚴格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使用管理,涉及職業病危害防治有關資金使用,必須有職業健康科負責人審核簽字。

(八)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定期對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

一百一十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製度

(一)為使職業健康資料信息的收、歸類、存貯、分析、反饋等過程實施規範化、檔案化管理,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健康檔案的基本內容

1.職業病防治責任製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製度;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6.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7.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

1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記錄;

12.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三)檔案管理

1.資料要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

2.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管理好、使用好職業衛生檔案。

3.根據煤礦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檔案內容。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等情況隨時記錄,以備分析。

5.勞動者離開時應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並簽章。

6.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有關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 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室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工作,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室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10.需要查閱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塗改、汙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一百一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管理製度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製和處理,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

(三)煤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場所(井下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密閉等)設置事故報警裝置、緊急避險係統、警示標識和應急逃生的避災線路。

(四)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要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按程序迅速向分管領導和礦長彙報。

(五)發生事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煤礦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承擔所需費用。

(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

(七)應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台賬,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

(八)

第十四章煤礦應急救援管理製度

一百一十四.事故監測與預警製度

(一)為進一步完善事故監測.監控和預警工作機製,有效應對緊急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事故監測的目的

事故監測的目的不僅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控製到最低程度。

(三)礦山事故監測重點範圍

1.有坍塌、傾覆、壓埋危險的場所;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的場所。

2.有發生透水、湧水等水害危險的場所。

3.有高空墜落危險的場所。

4.有提升、調運係統危險的場所。

5.有被車輛傷害危險的場所。

6.有觸電危險的場所。

7.有灼、燙傷危險的場所。

8.有被電器絞、碾、碰、擠和撞擊危險的場所。

9.有中毒、窒息、腐蝕、放射危險的場所。

(四)應加強對事故危險源監測的分析評價。

1.辨識各類事故危險因素及其原因和機製。

2.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

3.評價事故危險條件的後果。

4.進行事故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後果的聯合作用。

5.班組對事故重點危險源要每班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

6.連隊對事故重點危險源要每天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

7.井口級單位對事故重點危險源要每周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

8.礦級單位對事故重點危險源要每月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

9.事故風險控製,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事故風險是否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危險水平。

(五)重點事故危險源的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安全規章製度.安全操作規程執行落實情況。

2.檢查應急救援預案執行情況。

3.檢查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運行情況。

4.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整改情況。

(六)事故預警條件

在事故監測過程中發現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隱患或險情,如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時必須預警。

(七)事故預警方式和報告

1.事故監測與預警的工作職責納入應急管理係統中,明確事故監測與預警管理機構辦公室(可設在調度室)/設立預警報告接警專用電話(預警報告專用電話:ⅹⅹⅹⅹ)。

2.有預警條件需要報告預警信息時,現場工作人員要立即向調度室彙報,彙報的內容包括出現事故征兆的具體內容、地點、發現事故征兆的簡要經過、預警區域作業內容、人員分布等。

3.調度員接到預警彙報後,立即按照預警電話通知順序,通知相關負責人和有關單位,通知受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

4.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員接到彙報後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和礦長報告,礦長接到報告後,按照事故危險的級別和需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級別, 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5.事故預警報告基本情況包括:

1)事故征兆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

2)事故征兆發現的簡要經過;

3)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初步判斷;

4)已采取的措施及當前事故搶險處置情況等,必要時附現場簡圖。

6.彙報內容包括:可能發生的事故性質、地點、可能的影響範圍、預警區域涉及的範圍、通風係統情況、風流情況及瓦斯濃度等。

7.通知煤礦相關部門負責人:調度員在接到預警信息時在采取緊急處理後,要立即通知調度室主任、其它相關部室負責人及區隊負責人、各專業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副礦長、礦長。

(八)預警信息記錄

1.電話形式的預警報告要做好電話記錄,記錄要準確、完整。井下相關人員出井後要填寫詳細的記錄,如瓦斯、煤塵、礦壓、風速、水位、二氧化碳等的情況。

2.預警預防措施以相關專業及領導簽發的通知單或措施形式下達。緊急情況可先執行電話或口頭通知,電話或口頭通知必須得到相關負責人的授權,事後需補簽書麵通知單或者專項措施。

(九)預警緊急處置

1.發現明顯事故預兆,現場人員都應立即向煤礦調度報告,請求救援。

2.煤礦調度應按照“應急預案的響應程序”進行報告,按照要求請求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進行處置。

3.有預兆時可先下達處置意見,再行報告。

4.現場人員在發現明顯事故征兆時,要立即彙報並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災的一切準備。

(十)凡煤礦所屬任何員工均有預警處置權力和義務,發現事故預兆必須按要求和程序進行預警報告和處理。因工作失誤造成事故的或者有發現預警隱瞞不報造成後果的按煤礦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百一十五.應急值守製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工作,有效應對緊急事件和突發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安全、生產和技術部門負責人及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煤礦應急值守,煤礦指定的值班人員可以參加煤礦應急值守。

(三)參與煤礦應急值守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並按規定的交接班時間進行交接班,值班及交接班地點為應急值守室(可設在調度室)。

(四)煤礦應急值守當值小組組長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安排應急值守人員及值班時間,保證24小時有應急值守人員值班,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對值班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五)煤礦應急值守人員必須熟悉信息收集、彙總、報送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填寫煤礦應急值守記錄,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的工作及安全狀況應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六)煤礦應急值守人員發現或接到信息員報告,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安排相關應急人員及時處理,及時向調度指揮中心和煤礦帶班領導彙報。

(七)信息員在各工作地點發現隱患,應根據隱患嚴重程度,立即安排現場工作人員進行整改,發現事故和嚴重隱患要立即彙報煤礦應急值守人員,根據煤礦應急值守人員指示開展工作。

(八)煤礦應急值守人員值班期間必須在煤礦應急值守室值班。

(九)應急值守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急值守人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彙報,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十)應急值守人員因事.因病不能值守或需離開值守室,必須同時向調度員和當值小組組長請假;並請同組或他組人員替班。

(十一)

一百一十六.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製度

(一)為規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建立應急信息員隊伍。信息員由副隊級及以上領導、群監員、安全員、青安崗員和現場跟班人員組成。

(三)信息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四)信息員要認真對所分管責任區域深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督促解決。當問題嚴重時,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產整改。

(五)信息員要向煤礦應急值班人員準確描述存在的問題或事件情況,對煤礦應急值班人員下達的指令嚴格執行,將處理過程與結果及時彙報。

(六)如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現場人員安全時,及時彙報並做好人員撤離、監督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

(七)當現場發生事故時,要及時、詳細、準確地彙報,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八)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後立即彙報煤礦值班領導。

(九)事故信息報告範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4.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十)信息的接收及通報:

發生事故或災情時,現場人員(或信息員)應立即向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彙報並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接到各單位事故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 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通知相關人員(應急值守電話: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傳遞:

1.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向應急總指揮或者礦值班領導彙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發生事故後,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並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

3.發生事故,調度室在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彙報後,必須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麵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5.發生事故後,及時請求礦山救護隊進行救援。

6.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十二)信息公開

執行國家關於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

(十三)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1.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汙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2.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3.正麵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十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十五)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員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一百一十七.應急投入及資源保障製度

(一)為預防和控製潛在的事故,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準確的做出應急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後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三)要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兼職救護隊)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製,有組織地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同時與距離最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第一時間與專業礦山救護隊取得聯係,請求救援。

(四)財務部門要保證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

(五)調度室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係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係,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六)醫療衛生保障。與距離最近的縣級及以上醫院簽訂救援協議,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立刻與醫院取得聯係,請求救援。

(七)交通運輸保障。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八)人員防護。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數量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有序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九)應急演練。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作好演練過程的原始記錄。

(十)應急知識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應急救援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

(十一)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製。對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栽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

一百一十八.應急預案管理製度

(一)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的職能作用,完善工作機製,更加規範、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管理各項工作,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總工程師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GBT 29639—2013)組織相關單位(部門)按照規定編寫煤礦應急預案。

(三)應急預案體係動態管理。根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總體要求和部門機構調整變化情況,及時對煤礦應急預案進行類別、結構調整,使應急預案體係適應全礦井安全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

(四)(四)應急預案修訂完善。當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處置後,要總結實戰經驗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五)應急預案審核.印發和發布。應急預案編製完成或修訂完善後,應進行評審。評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修訂後,經礦長簽署發布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發布實施的應急預案應每年評審一次。

(六)預案培訓。針對已批準的應急預案,應編製對各專業應急人員、職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實施。職工應熟悉避災路線,掌握危險自救和互救知識。特殊作業人員在學習和考試後,應進行相應的訓練和演習。應急預案如有修改補充,要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七)應急預案演練。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製度,製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八)

一百一十九.應急演練製度

(一)為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評估煤礦應急準備狀態.應急能力,發現並及時修改應急預案和執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檢驗應急響應人員對應急預案、執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實際操作技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三)應急演習可采用包括桌麵演練.功能演練和全麵模擬演練在內的多種演練類型。

(四)應成立應急演練指揮策劃小組,根據選定的演練類型製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演練方案包括下列事項:確定演練時間、目標和演練範圍、演練方式,確定演練現場規則,指定演練效果評價人員,安排相關的後勤工作,編寫書麵報告,演練人員進行自我評估,針對不足及時製定改正措施並確保實施。

(五)應急演練結束後,應進行演練評價總結,編製演練評價報告。應急預案的演練檢驗下列效果:人員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參與人員的反應能力與處理能力,應急預案的操作性,應急設備的充分性、可用性與有效性,應急預案的組織協調性,外部機構響應的及時性,應急預案的經濟性及有效性。

(六)應急演練結束後,演練指揮策劃小組應對演練發現的問題進行充分研究,確定導致該問題的根本原因、糾正方法、糾正措施及完成時間,指定專人負責對演練中發現的不足項和整改項的糾正過程實施追蹤,監督檢查糾正措施的進展情況。

(七)演練結束後,要針對演練中暴露的問題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保持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

(八)

一百二十.應急救援隊伍(兼職救護隊)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兼職救護隊的戰鬥準備,促進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準備水平, 建立裝備先進.組織嚴密.作風過硬.素質良好.協調有效.快速反應.能夠協同專業礦山救護隊一起作戰的應急救援隊伍,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兼職救護隊的主要任務:

1.引導和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2.受令處理井下火災、瓦斯、煤塵、水害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3.受令進行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救援和地麵消防工作。

4.受令進行煤礦排放瓦斯、啟封火區、啟封密閉、反風演習以及其它需要配用氧氣呼吸器才能完成的工作。

5.參與審查、貫徹實施煤礦應急救援預案,協助煤礦搞好安全生產和消除事故隱患工作。

6.協助煤礦搞好職工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培訓。

(三)救援報告:

1.報告程序:現場救護小隊長→現場指揮長→地麵指揮部→總指揮長。

2.報告內容:事故地點、事故時間、事故性質、受災人數、受災範圍。

3.報告要求: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及時向現場指揮組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調度室或搶險救災指揮部。

(四)值班工作:

1.值班隊員必須堅守崗位,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提高警惕,常備不懈,當接到事故電話立即出動。

2.值班期間,對救援裝備進行全麵檢查,必須保證呼吸器合格、完好,處在備戰狀態,氧氣壓力不得低於18MPa。值班小隊人員聽到事故報警後,應立即做好出動的準備,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動進行救援。

3.電話值班員不得請他人代替,必須聽清記清事故電話,及時、準確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杜絕誤傳誤報事故電話或上級指示精神導致救護工作失誤。

4.值班人員發現通訊有故障,應立即向電話維修人員彙報,及時處理,以保證通信暢通。

(五)裝備檢查維護保養:

1.兼職救護隊員必須對自己所佩帶的氧氣呼吸器認真保養和維護,保證100%合格和完整好用。

2.救護器材和裝備(包括個人裝備)平時要精心保養,認真檢查,有問題及時處理,保證作戰時的正常使用,按規定,幹淨.整齊地放在指定地點。

3.小隊長要對小隊的技術裝備和隊員佩用的儀器進行全麵的檢查,以掌握小隊全部裝備的情況,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必須全部整改合格。

4.煤礦礦級領導負責對技術裝備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檢查和抽查,抽查結果進行認真記錄,對不合格的儀器、裝備責令其立即整改合格。

(六)學習、訓練及考核:

1.製定學習和訓練計劃,做到學習和訓練相結合。

2.業務理論的學習和體質訓練要作為兼職救護隊日常工作來抓,每天除正常下井工作外,學習和訓練嚴格按每月工作日程表執行。

3.集體項目、演習訓練的項目,由兼職救護隊根據每月計劃安排組織實施。

4.訓練由隊長組織實施。訓練要從基礎開始,結合實際,從難從嚴,從實戰出發,注重實用性,要求紀律嚴明,認真做好記錄。

5.每次學習和訓練課,課前課後要集合,認真安排工作任務和課後總結。訓練期間要嚴肅認真地完成安排的各訓練項目。

6.根據學習和訓練計劃,兼職救護隊定期對各安排科目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嚴格按製定的《獎懲製度》進行獎罰。

7.兼職救護隊每半年進行一次理論考試和體能考核。

(七)戰後總結講評:

1.為提高兼職救護隊處理各種災害的整體水平,事故處理完畢後,必須進行總結講評,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以不斷提升兼職救護隊的作戰技術與水平。

2.處理事故後由指揮員和兼職隊長進行認真總結,從接警出動、作戰方案、戰術運用、協同配合、組織紀律和完成任務情況方麵,認真總結。

3.對事故處理進行全方位總結評比,總結成功經驗和工作不足及教訓,提出改進方法。

4.對勇敢作戰,積極完成任務的隊員,進行表揚和獎勵。

(八)材料裝備庫房管理:

1.裝備室由儀器裝備管理員進行管理,必須保持庫房幹淨、衛生,設備器材存放整齊、有序,存取方便。嚴格履行領用批準手續,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借出庫房內的物品。

2.裝備室內禁止吸煙,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庫房內,庫房內的裝備及器材,除處理事故、訓練外,不得隨便拿用。

3.消耗的技術裝備和個人領用的備品配件,必須及時登記和按照計劃進行領取。

4.裝備必須定期檢查,保持合格,使其達到技術標準,做到存放整齊、清潔,嚴禁亂堆亂放,造成損失按製定的《獎懲製度》處理。

5.必須做好備品備件和物資的保管和統計工作,嚴格執行領發手續,不得亂領亂發或私自拿用,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材料保管員必須及時、認真做好進出貨的記錄,詳細登記造冊,對損耗的物資應及時上報並補充。

(九)下井預防檢查

1.按主動預防事故的原則,有計劃地安排小隊下井熟悉巷道,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工作中必須按照小隊領導的布置,認真完成任務。

2.下井中,必須認真了解各采掘工作麵的巷道布置情況,熟悉礦井通風係統,以及井下各設施、硐室的位置。

3.預防檢查要做到“四勤,一堅持,一果斷”,四勤是: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一堅持:、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一果斷:發現危及煤礦和礦工生命安全隱患時,應當機立斷,果斷處理。

4.下井熟悉巷道和安全檢查必須按規定線路對所有工作麵、工作點進行認真檢查;

5.預防檢查結束後,必須填寫行走路線及隱患記錄,並本人簽字認可。

一百二十一.應急物資裝備管理製度

(一)為確保物資裝備狀態良好,為突發事故時開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應急救援物資包括井下各種應急救援器材和應急藥品。

(三)按規定配齊各種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

(四)非事故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應急物資裝備。特殊情況須經煤礦領導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清點、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進行更換、維修、保養。

(六)在定期檢查中發現應急救援物資毀損、丟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賠償。

(七)

一百二十二.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製度

(一)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係安全平穩運行,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係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煤礦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四)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五)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定期進行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性能。

(六)定期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做好相關記錄並存檔。

(七)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

(八)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九)入井人員必須明確自己在危急情況下的逃生路線及避難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十)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難硐室內通訊係統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

(十二)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係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複後,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係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避難硐室內。

(十四)在發生火災、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一百二十三.應急資料檔案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應急救援資料檔案管理工作 , 全麵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檔案作用 ,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應急救援檔案歸檔範圍:凡是煤礦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均應歸檔,主要包括:

1.具有保存價值的正式收文、發文(包括正件和附件)。

2.本單位在應急救援活動中產生的與上級領導部門間的往來文件,包括請示、報告、項目立項、重要函件、應急救援合同等。

3.本單位在應急救援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文件材料(即內部文件);如規章製度、計劃、總結、條例、會議紀要、機構調整、人事任免、部門管理職能性文件、部門崗位職責等。

(三)應急救援檔案歸檔要求

1.已經辦理完畢並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都應及時歸檔,任何人不得隨意留存。

2.歸檔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齊全(包括附件,附圖),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後次序排列清楚,剔出其中的廢稿、重複稿和不重要的便條等。

3.存檔文件必須為原件。

4.文件歸檔時要有交接手續。

(四)應急救援檔案的保管及銷毀

1.綜合檔案室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所有檔案資料。

2.專職檔案員對各部門移交的檔案資料按標準進行整理,分類、編目、統計、保管,進行數據化管理。

3.專職檔案員要對各部門檔案資料的歸檔進行監督指導。

4.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定期三種,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對保管期滿的檔案經相關手續後可以銷毀,建立檔案資料銷毀清冊。

第十五章 煤礦調度和班組安全管理製度

一百二十四.調度值班製度

(一)為規範調度值班人員行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調度值班是組織指揮、協調控製安全生產的核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製度。值班調度員嚴格按照生產作業計劃、煤礦各類規程措施及領導指示組織指揮生產,協調解決各部門、環節之間的矛盾和出現的問題。

(三)值班調度員必須熟悉本企業各業務部門的職責和業務範圍,熟悉企業生產流程,對與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相關的生產和輔助環節的運作程序要了解,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值班調度員必須掌握生產、運輸、通風、供電、供排水等各大係統的基本情況;熟悉生產過程的工藝流程;熟悉煤礦各類圖件,熟悉煤礦災害預防計劃、事故應急預案;掌握煤礦領導的下井動向。

(五)值班調度員應遵守值班紀律,保持通訊電話24小時聯係暢通,值班期間在值班考勤本上簽字。

(六)值班調度員必須時刻關注井下各瓦斯監測點數值變化情況,發現瓦斯異常地點必須及時按調度室彙報製度彙報。

(七)瓦斯監控係統和人員定位係統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值班調度員應按照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立即安排人員分析、查找故障原因,並做好記錄。

(八)井下發生緊急情況時,值班調度員迅速通知和引導災區及受威脅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清點人數,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彙報,根據災害情況實施搶救措施或起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九)值班調度員每班對礦燈房及各區隊彙報的出入井人數進行記錄、統計,對當班出入井人數不相符的情況以及礦燈房與區隊所彙報人數不相符的情況及時查明原因。

(十)值班調度員需要堅持“靈、準、快”的要求,遵守崗位責任製,認真填寫各類記錄和報表。

一百二十五.調度員交接班製度

(一)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調度值班人員交接班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交班人員應提前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員應盡量提前到達交接班現場做好接班準備,接班人員未能按時到達,交班人員不能離開崗位。交接班必須現場交接,不能以電話交接或其他方式進行。

(三)交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表),工作內容與值班記錄必須相符,字跡工整,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

(四)實行現場簽字交接,對工作現場和可疑的狀況,要進行確認,盡量避免口頭交接。

(五)當班出現的問題要當班及時處理,禁止拖拉、推脫。確需移交下一班時,必須詳細交待處理情況。

(六)實行接班責任製。對交接過程中的可疑狀況,交班人員處理不及時或故意隱瞞故障情況的,接班人員有權拒絕接班,由交班人處理完後再進行交接。

(七)交接班應做到:

1.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交代清楚;

2.將存在的問題交代清楚;

3.將其他應該說明的事項交代清楚;

4.填寫交接班記錄;

5.交接班實行“三不交”(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交代不清不交;當班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記錄不完整、填寫不清不交)。

一百二十六.調度彙報製度

(一)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調度值班人員彙報程序和內容,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問題彙報主要包括:煤礦生產當日產量、重點工程項目完成情況、生產過程中存在問題和采取的措施等相關安全生產內容。

(三)事故彙報主要包括:當日安全事故彙報、影響主要生產係統正常運行事故彙報、礦井大麵積停電停風彙報,安全事故彙報直接進入應急響應進行處理。

(四)調度室建立彙報管理台帳,設專人進行管理:

1.帶班領導下井前必須到調度室進行登記。

2.帶班領導及時將自己所在的地點向調度室彙報清楚。

3.帶班領導在跟班中要把自己所在作業地點及途徑路線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存在問題,及現場采取的措施、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4.安全管理人員出井後到調度室填寫安全隱患登記本,向調度室彙報當班發現和處理的安全隱患以及交由下班處理的安全隱患。

(五)調度室應每日彙總煤礦當日產量、重點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領導彙報,有相關領導簽字認可。

一百二十七.信息彙總分析製度

(一)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調度信息的彙總和分析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值班調度員核對各班組的作業計劃、任務,統計好各班組出勤人數。查看上班的調度記錄,熟悉情況,嚴格按照接電話的順序,問明地點、單位、姓名後,及時與基層聯係當班計劃落實情況和各輔助單位接班後的準備情況,明確當班的重點和關鍵,寫明上班未完成的事項。

(三)班中定時調度基層單位生產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解決好生產、安全上出現的問題,做好記錄。重大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或有關領導請示彙報,以便做出妥善處理。

(四)根據調度信息,總結下一班生產計劃和安全中應注意的事項。

(五)一個工作日結束後,做好當天的生產指標完成數彙總,填寫好調度日誌,向相關領導彙報,做好當班的生產安全情況分析。編寫好調度日報和有關材料,由值班領導在調度會上彙報生產安全情況。領導在會上的指示,要做好記錄,認真傳達和貫徹執行。

(六)作業計劃的完成情況、日常發生的安全事故、生產事故和職工出勤等,要做好統計和分析。

(七)認真接好上級調度和有關部門的通知、通報,開好調度會並做好記錄,辦好領導交辦事項,落實好基層要求解決的問題。

(八)按時總結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供給相關領導和部門,便於決策。

(九)按月將調度記錄、台帳、文件及各種分析資料整理存檔,妥善保管。

(十)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值班人員必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初步查清事故經過、原因、責任等,做好詳細記錄,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並及時彙報分管領導。

一百二十八.調度人員入井(坑)製度

(一)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調度人員入井(坑)的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調度人員每月入井(坑)天數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執行。

(三)調度人員入井(坑)應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首要任務,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產實際狀況。

(四)調度人員入井(坑)要深入現場,對沿途和工作現場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五)調度人員入井(坑)過程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出井後要及時填寫調度員入井記錄。

(六)調度人員入井(坑)記錄必須有問題、有安排、有落實,時間地點記錄清晰。

一百二十九.業務學習製度

(一)為規範調度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調度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責任意識,杜絕違章指揮,規範操作行為,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調度人員必須按調度室學習計劃參加各專業的學習。

(三)定期由調度室主任組織全體調度人員開展集中業務學習,做好學習記錄。

(四)集中業務學習主持人必須提前準備,有學習材料及學習計劃。

(五)業務學習的內容要圍繞煤礦安全調度工作,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內容詳實、規範。

(六)每次集中業務學習的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參加人員在學習記錄上親自簽名。

一百三十.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製度

(一)為規範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反應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煤礦值班領導彙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四)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現場情況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繪製現場效果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六)發生事故和突發事件後,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和謊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

(七)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執行。

一百三十一.調度文檔管理製度

(一)為明確工作職責,理順工作程序,規範調度文檔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麵設施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調度文檔管理分為圖表、台賬、記錄簿、電子顯示屏和牌板等。

1.圖表:

調度室各種圖表必須及時填繪和修訂,與實際情況相符合,圖表必須歸檔管理。

2.台賬:

1)綜合台賬應當記錄當班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安全生產情況,重點工程和重點工作調度情況,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領導值班、下井帶班及入井人數情況,領導交辦工作及落實情況等。

2)綜合台賬應內容完整,數據準確,賬麵整潔,字跡工整。

3)按日原煤產量、月及年累計完成量、綜合進尺、開拓進尺、日月年累計完成進尺,分項或統一建立統計台賬。

3.記錄簿:

建立調度值班記錄.領導值班及下井帶班記錄(由帶班領導填寫).調度員交接班記錄.安全生產例會記錄.生產安全事故(突發事件)分析統計記錄,存檔管理。

4.電子顯示屏:

1)電子顯示屏應正常顯示調度統計報表、重點安全生產信息;

2)主要設備和重點安全生產環節視頻監控;

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等終端顯示;

4)顯示的數據應準確,實時集中監控。

(三)調度文檔內容齊全,數據準確,賬麵整潔,記錄規範,值班記錄無塗改。

(四)檔案資料,應有專人管理。

(五)調度文檔的保存期限:

1.班、日調度記錄,月度及年度生產總結,調度台賬保存1年以上。

2.調度日報、旬報、文字分析,上級通知、通報、傳真電文保存1年以上。

3.死亡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記錄,作為永久保存材料。

(六)各項生產數據和事故傷亡情況,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七)立卷時應編製好案卷目錄,把文件的作者、標題、日期等項目填寫清楚,裝訂整齊、牢固,填寫備考表,注明保管期限。

(八)對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由檔案管理員登記造冊,經檔案管理部門領導鑒定,報礦分管領導批準後,按規定銷毀。

一百三十二.班前.班後會和交接班製度

(一)為規範班組的班前、班後會和交接班管理,搞好班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或調度和地麵設施)專業“班組安全建設、製度建設”對班組安全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班前會是落實班組現場管理的首要工作,每班必須按時召開。

(三)班前會由值班領導或者帶班領導主持,要認真準備班前會的會議內容,安排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結合當班的工作實際,交待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工作要求等內容。

(四)全體班組成員要準時參加班前會,遲到的要進行處罰,不參加班前會的不準上崗。

(五)班組長要注意觀察班組成員的思想狀態,對有情緒波動.精神疲倦.喝酒等不安全因素的成員不準上班。

(六)區隊值班人員做好班前會記錄,掌握當班安全生產情況。

(七)班組長分工應按班組成員的專業工種安排工作,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八)班後,值班領導要總結當天的安全生產情況並彙報給區隊負責人和調度室。

(九)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接班人在班前會上布置完生產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後及時接班,交班人必須留在工作崗位等待接班人現場交接班,交待好工作現場的情況後方準離開。

(十)交接班人必須認真對待交接班,必須做到工作地點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隱患處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質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十一)帶班領導和班組長要嚴格檢查督促交接班工作,發現有人不按規定交接班的,要按製度嚴肅處理。

(十二)對未進行交接班而出現的問題,交接班人都有責任,在處理中從嚴處罰。

(十三)對於存在嚴重問題的,接班人員可以拒絕接班,上報給煤礦領導或區隊值班領導進行處理。

(十四)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做好交接班記錄。

一百三十三.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製度

(一)為規範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搞好班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或調度和地麵設施)專業“班組安全建設、製度建設”對班組安全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工作,班組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三)班組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審批、貫徹、簽字齊全有效;新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熟知安全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四)作業現場的頂板管理、機電運輸、通風瓦斯、粉塵防治、爆破等符合規程要求。

(五)作業現場的各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配置齊全,各種安全警示標誌清晰醒目。

(六)作業現場物品用料擺放整齊,標識清楚,保證安全出口暢通。

(七)按規定佩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八)嚴格落實班前、班後會和交接班製度,工作環境應清潔、衛生。

(九)每月由區隊負責人、技術員及煤礦各業務部門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評定工程等級。

一百三十四.班組學習製度

(一)為規範班組學習管理,確保學習效果,提升班組職工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或調度和地麵設施)專業“班組安全建設、製度建設”對班組安全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班組學習由班組長負責。每周組織1次,主要內容是遵章守紀,作業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及個體防護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三)日常學習不拘形式、時間和場所,發現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現象應及時組織學習。

(四)換崗人員教育。對因工作需要變換工作崗位的職工要進行學習培訓,主要內容是,新崗位的操作規程、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技術知識;設備常見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以往該崗位發生事故案例及應吸取的經驗教訓等。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作業人員的教育。由工程技術人員負責,主要內容是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基礎知識、性能、特點、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及可能帶來的危害。

(六)對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所有人員都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七)對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職工有權抵製並要求其改正,可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

(八)

一百三十五.民主管理班務公開製度

(一)為規範班組民主管理及班務公開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或調度和地麵設施)專業“班組安全建設、製度建設”對班組安全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班組民主管理、班務公開是職工直接參與班組安全管理的基本形式。

(三)班組民主管理、班務公開是班組安全建設的主要內容,要開展好班組民主管理、班務公開工作,需不斷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充分調動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四)按時組織審查本班組月度工作計劃、材料消耗情況、工資分配和對職工的獎懲意見。

(五)組織職工圍繞安全和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安全生產任務指標。

(六)定期討論和審查班組長的工作,實事求是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七)工資分配和對職工的獎懲必須上牆進行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一百三十六.安全績效考核製度

(一)為規範班組安全績效考核管理,搞好班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或調度和地麵設施)專業“班組安全建設、製度建設”對班組安全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班組安全績效考核是煤礦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區隊考核班組,班組考核班組職工,考核結果報煤礦審批。

(三)考核的內容為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標準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等。

(四)班組安全績效考核按月考核,可以當月兌現獎懲,也可以月考核,按季度或年底一次性兌現獎懲。

(五)班組根據職工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區隊根據考核情況製定出獎懲意見,報煤礦批準後進行獎懲。

(六)對當月有違章的職工在安全績效考核時,必須進行處罰,年終考核也應作相應的扣減。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