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營煤礦實際控製人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全麵落實民營煤礦實際控製人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落實,不斷夯實安全管理組織領導基礎,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陝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規定,結合榆林煤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合夥、個人獨資、股份製等非國有主體煤礦。
本規定所指煤礦實際控製人,是指煤礦第一大股東代表或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投資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的實際決策人,或者對重大決策起決定作用的人。
第三條 民營煤礦實際控製人和本單位法人同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第四條 煤礦實際控製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擔任本單位安委會主任,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專題研究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二)領導或支持煤礦其他安全管理人員行使各自崗位相應的決策、指揮等職權;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目標;
(六)負責本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有效組織開展02manbetx.com 救援。
第五條 煤礦企業應明確煤礦投資主體、組織形式和決策管理機製。
第六條 實際控製人不熟悉安全生產業務的,應聘請具備條件的人員擔任礦長(總經理),並在人、財、物等方麵充分授予決策權和支配權,以保證主體責任的落實。聘請礦長(總經理)的,不能免除實際控製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煤礦生產現場,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安全指令,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第八條 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九條 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督促或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第十條 依法做好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不得指使他人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嚴禁發生事故後逃匿。
第十一條 實際控製人不得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不得下達或組織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不得指使煤礦任何人進入非正規作業區域違規回收煤炭資源。
第十二條 實際控製人(含第一大股東代表、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礦長)未履行本規定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法人、礦長刑事責任,同時追究實際控製人的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實際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實際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實際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實際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三條 實際控製人(含第一大股東代表、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礦長)違反本規定第八、第十一條的,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四條 實際控製人(含第一大股東代表、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礦長)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實際控製人(含第一大股東代表、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礦長)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煤礦實際控製人的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