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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9.30”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9-03 00:4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9.30”重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3年9月30日5時43分,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曲江公司)西二采區603東順槽煤巷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造成11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02manbetx.com 突出煤量405t,湧出瓦斯量36480m3,直接經濟損失達854.5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強衛、省長鹿心社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宋元明、副省長李貽煌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省政府批準,10月2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國資委、省煤炭行業辦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9•30”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同時,聘請了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和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記錄,綜合03manbetx 事故搶險救援報告、遇難人員屍檢報告和專家組的事故直接原因03manbetx 報告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1.礦井基本情況

曲江公司位於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曲江鎮境內,礦井建設項目1997年動工,2003年4月投入生產。現有在冊總人數3650人,其中下井人員2297人。

江西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煤業)為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西煤業與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實行職能部門及職能設置“一體化”管理方式,即“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江西煤業設立了江西煤業豐城分公司(以下簡稱豐城分公司),豐城礦務局與豐城分公司為兩個機構,但管理層和管理部門為一套人馬。曲江公司隸屬於江西煤業,歸豐城礦務局管轄。礦井六證齊全有效(采礦許可證:C3600002011011120103996, 煤炭生產許可證:

20362202002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60981110001188,安全生產許可證:(贛)MK安許證字[2012]165,總經理黃文忠,礦長安全資格證:13136010000218,礦長資格證:20130520045。

礦井設計年生產能力為90萬t/a,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81萬t/a,服務年限為54.8年。采用三班製作業:早班為6時~14時、中班為14時~22時、晚班為22時~次日6時。

礦井采用立井單水平分區式上下山開拓,開采B4單一煤層。井田東西走向長9km,南北寬5.5km,麵積50 km2,地麵主立井標高35.7m,開采水平標高-850 m。走向長壁後退式采煤法,開采煤層傾角11º~13º,北南傾向,煤層平均厚度2.8m,屬主焦煤。2012年鑒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32.29 m3/t;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58.85 m3/min,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2013年測定礦區瓦斯壓力為6~9.2 MPa,西二采區瓦斯壓力為9MPa。煤塵具有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級為自燃。

礦井采用中央邊界混合式通風,主立井、副立井進風,立風井和東立風井出風,立風井主要通風機為兩台BDK-8-№32型對旋式風機,一用一備,風機額定功率為2×630KW;東立風井主要通風機為兩台礦井FBCDZ-8-26C型對旋式風機,一用一備,風機額定功率為2×355KW。礦井總進風量為10500m3/min,其中主立井進風為3150m3/min,副立井進風為7350m3/min,立風井回風量8700m3/min,東立風井回風量2100m3/min。各采掘工作麵均為分區獨立的通風係統。

礦井地麵永久瓦斯抽放泵站有SKA-353抽放泵二台,2BEC-42抽放泵二台,抽采能力累計為388 M3/min。井下移動抽放泵站四個,2BEA-253抽放泵一台,2BE1-353五台,抽采能力累計為342 M3/min。礦井抽采總裝機容量:1215KW,抽采能力:730M3/min,其中西二采區抽采能力為60 M3/min。礦井安裝了KJ65N-F監測監控係統。監控主機安裝在礦調度室,實行三班24小時值守。井下采掘工作麵安裝了78台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安裝了KJ69J人員定位係統,地麵機房有人員三班24小時值守。井下各采區根據巷道布置情況設置有數量不等的監測分站。

礦井共有5個采區,分別為東一下山、西一下山、東二采區、東三采區、西二采區。西二采區有掘進工作麵3個,其中603東順槽煤巷掘進工作麵、603東底抽巷岩巷掘進工作麵、603高冒巷岩巷掘進工作麵。

9月30日礦井事故當班共有532人下井,其中西二采區29人,事故工作麵603東順槽16人、603東底抽巷岩巷掘進工作麵13人、603高冒巷岩巷掘進工作麵未安排人員作業。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為安全副總經理熊南輝,晚班在215綜采工作麵跟班,未到603東順槽,事發時已升井;603東順槽工區跟班領導為掘進一隊副隊長夏建華。

2.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巷道為603東順槽,位於西二采區,計劃作603工作麵的運輸巷,水平標高-830m。巷道由東向西在煤層中掘進。設計長度937m,設計斷麵為梯形,上寬4.0m,下寬4.4m,高2.6m,淨斷麵積10.92 m2,主要采用錨梁網錨索支護作為永久支護。603東順槽2013年7月12日揭煤,7月29日完成揭煤工作後由掘進一隊開始施工。9月16日中班開始在回風巷道口自東向西繼續施工東順槽,事故發生時603東順槽煤巷已施工148.3 m,其中從603東順槽回風措巷口至迎頭73.6 m。

《603東順槽掘進作業01manbetx 》規定為手鎬落煤,全液壓側卸式裝煤機(ZMCY-60R)裝煤,刮板運輸機(SGB-420/40)運煤,氣動錨杆鑽機(MQT-120/2.3J)施工錨杆及錨索。對旋軸流局部通風機(FBDY№6.3/2×30)壓入式通風,采用雙風機雙電源,φ800毫米風筒,供風風量331m3/min。

采用底板穿層鑽孔預抽的區域防突措施,在距603東順槽煤層底板正下方8~10 m,施工了603東底抽巷。底抽巷於2013年4月12日開工,截止9月30日累計施工約380.6m。底抽巷內每隔4 m布置1個鑽場,每個鑽場施工穿層鑽孔9個,孔徑φ75㎜,鑽孔抽采半徑2m,按《豐城礦務局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試行)》規定預抽時間大於90天,施工後接管抽放煤層瓦斯。鑽孔設計控製603東順槽巷道全長,左右巷幫輪廓線外沿層麵各15 m煤體條帶範圍,每個鑽孔必須穿過煤層見頂0.5m。事故發生前,共施工71個鑽場,1~35號鑽場鑽孔已拆除,36號鑽場有2個鑽孔在抽,37~71號鑽場的鑽孔全部接入了抽采係統進行抽放。

603東順槽8月12日進行了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第一循環預抽效果評判,對順槽90 m評判。至評判時,累計預抽時間37~87天,殘餘瓦斯含量5.5 m3/t,小於8 m3/t,評判合格,允許進尺30m。回風措巷施工完畢後,由於603東順槽工作麵已經超出8月12日第一循環預抽效果評判允許進尺控製範圍,於9月10日中班開始至9月15日中班止在603東順槽工作麵的回風巷口位置向西施工了23個孔徑φ75㎜的本煤層順層預抽鑽孔,鑽孔控製巷道前方60m,左右巷幫輪廓線外沿層麵各15 m煤體條帶範圍,實際預抽時間為2~7天,經9月17日抽采達標評判合格,從603東順槽回風口起,允許進40 m。至9月24日晚班止已經掘進41.1m,至27日已經掘進57.2m,超出允許進尺17.2 m。9月27日,礦井對603東順槽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進行了第二循環預抽效果評判,對順槽90 m評判。至評判時,累計預抽時間21~75天,殘餘瓦斯含量5.3m3/t,小於8 m3/t,礦井認為評判合格,允許進尺20m。

為強化防突效果,603東順槽還繼續執行工作麵“超前淺孔排放”、鑽屑法措施效果檢驗等局部“四位一體”局部防突措施。按“兩掘一排”的作業方式,並規定留有5m以上超前排放鑽孔投影超前距。每天早班施工超前排放孔27個,分上中下三排,每排9個,設計孔深11~12 m,孔徑φ75㎜。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孔3個,布置在軟分層中,左中右各1 個,孔深10 m,孔徑φ75㎜。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Smax進行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603東順槽掘進專項防突設計》規定,K1指標臨界值為0.5,鑽屑量Smax臨界值為18 kg/m。603東順槽9月29日早班效果檢驗結果為K1=0.29、S=10.6 kg/m,批準允許進尺4.2m,實際中班進尺3.5m,晚班到事故發生前已經進尺1.4m,累計進尺4.9m,已超出當天效果檢驗允許進尺控製範圍0.7m。經調查詢問,603東順槽經常出現瓦斯超限現象,施工瓦斯排放鑽孔過程中時有噴孔現象,並有擅自將瓦斯傳感器移動至靠近風筒口位置的現象。事故後經專家測算,事故突出噸煤瓦斯湧出量高達90.07m3/t,突出前突出點附近煤層瓦斯含量約9m3/t,大於8m3/t。

事故現場勘察發現,迎頭圍岩發育有小構造。突出點位於巷道迎頭退後1.5m右上幫,突出孔洞孔口寬約4.5m,高約3.5m,深約8m,呈口大底小的喇叭狀,孔洞軸線方向316º,底部煤坡度36 º左右;堆積的煤炭以粉煤為主,夾雜有少量小塊狀煤,煤炭堆積角較小,約17°;堆積煤與巷道頂板之間有斷麵為0.5m2的氣流通道,存在風筒被拋出煤炭埋壓現象;事故發生後工作麵進回風之間安裝有兩組正反防突風門沒有被破壞,巷道沒有倒支架現象,突出點前後約11 m的上幫錨杆被破壞;距迎頭8.3米處有一裝載機,距迎頭13.3 m和風門以內4 m各有一組靠下幫安裝,每組有8個壓風自救袋的壓風自救裝置。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

1.事故發生經過

9月29日晚21時,掘進一隊值班副隊長李才雲主持召開晚班進班會,工區支部書記黃勝根,跟班副隊長夏建華和陳建平、5名班長和14名工人共23人參加了進班會。布置陳建平在602皮帶機頭跟班,班長餘茂凰帶領5名工人到602皮帶機頭抄底;夏建華在603東順槽跟班,班長張小灰帶領其餘12名工人到603東順槽掘進(計劃掘進3排,每排0.7 m)和加裝5節刮板運輸機中部槽。

22時左右,夏建華和張小灰帶領工人運輸中部槽和刮板鏈等設備來到603東順槽,此時中班人員還在工作麵掘進作業,張小灰便帶領工人加裝中部槽。30日淩晨2時左右,加裝完5節刮板運輸機中部槽,開始使用風鎬和手鎬掘進,掘進1.4m後,2名工人開刮板運輸機並運送材料,班長郭水平開裝煤機,班長張小灰帶領1名工人施工頂部錨杆,班長梁光文施工錨索,其餘人員施工幫錨。5時22分,瓦斯檢查員王世燕在603東順槽下部車場向通風調度電話彙報瓦斯檢查情況和填寫瓦斯檢查手冊、準備做出班彙報的安全檢查員劉斌剛走到第二部刮板運輸機機頭處、此時夏建華看到工作麵第2排支護工作接近完成,便離開迎頭準備向調度室彙報,剛走到第一部刮板運輸機機頭處。三人都同時聽到了類似機槍的“突突突”的響聲,夏建華跑到風門處,正好兩道正向風門被氣浪衝開,夏建華乘機跑過了風門,逃到了新鮮風流中。聽到異常響聲的瓦斯檢查員王世燕趕緊向603東順槽走,在風機附近看到從裏麵湧出大量煤塵,檢查了一下瓦斯濃度10%以上。過了一會,夏建華、劉斌等人往603東順槽返回,在第二道風門處,發現風門內側有一隻腳,推開風門,看到有2名遇難礦工,從風門開啟處用燈向內照看,在風門向裏3m左右處還有2名遇難礦工,於是將4名遇難人員搬運到兩道風門中間。

2.事故報告和搶險救援經過

2013年9月30日早上5時43分,地麵瓦斯監控員羅桃英發現監控係統顯示603東順槽瓦斯瞬間上升到85.4%,立即向礦調度室進行了彙報,礦調度室向西二變電所電工鄒斌核實有關情況後報告礦有關領導:603東順槽可能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隨後向礦務局調度室進行了報告。曲江公司按規定分別向有關部門報告了事故。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規定分別向省政府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了報告。

事故發生後,礦井成立了現場救災指揮部,經過核對人數,603東順槽當班總人數為16人,已有5人安全脫險,11人下落不明。

5時54分,江西救護總隊豐城大隊接到豐城礦務局調度室事故召請電話後,出動2個小隊於6時18分趕到事故礦井進行救援。救護隊迅速成立井下救援基地,並進入災區搜救人員。6時45分,在603東順槽兩道風門之間找到4名遇難人員。救災指揮部根據救護隊偵查情況判斷失蹤的7名作業人員可能被突出的煤掩埋,於是下達新的救援指令:礦方和救護隊密切配合,排放瓦斯,全力清煤救人。

從10月1日6時45分找到失蹤的第1名遇難人員後,至當日14時12分,找到了失蹤的最後一名遇難人員。曆時32小時30分鍾,11名遇難人員全部找到。10月2日3時40分,最後1名遇難者遺體升井,救援工作結束。

事故發生後,省煤炭集團公司、豐城礦務局、曲江公司全力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10月3日依照有關規定與遇難礦工家屬全部簽署了賠償協議並落實到位,3名受傷礦工得到了有效救治。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603東順槽因抽采不達標,超出允許控製範圍掘進,違章作業造成的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曲江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製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重生產、輕安全。曲江公司沒有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的關係,在抽、掘、采不平衡,采掘接替緊張的情況下,注重生產進度和效益,未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製度,違規組織評判、違章下達生產計劃、違章超強度掘進;弄虛作假,編製虛假安全生產報表、記錄,應對上級檢查,實施超強度掘進。

(2)防突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瓦斯抽采達標等規定,抽采時間不足,違規組織第二循環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出具評判報告,並允許進尺。

超強度掘進,導致超前保護距不足。9月17日至9月27日,603東順槽累計掘進57.2 m,超出允許進尺17.2 m;603東順槽在實施局部防突措施後,一次循環批準進尺為4.2 m,經查實,9月17日至9月29日,除19、20日外,均超出了4.2 m的允許進尺量,其中9月17日進尺7.3 m,超進尺3.1 m。

(3)安全管理混亂,現場違章作業。瓦斯抽放台賬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全;9月17日以來,跟班幹部、安全員、瓦斯員沒有履行監管職責,對603東順槽存在超強度進尺、違規使用風鎬作業以及擅自將瓦斯傳感器移動至靠近風筒口位置等行為沒有製止和報告;603東順槽經常出現瓦斯超限現象,公司未依規停產整頓。

2.豐城分公司對授權管理的礦井監管工作不到位。

(1)安全監管存在漏洞,事故前雖對曲江公司進行了檢查和隱患排查,但未對603東順槽掘進是否符合規定進行檢查,未發現曲江公司603東順槽抽采不達標、超強度掘進、弄虛作假、安全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

(2) 落實瓦斯超限整改措施不力。發現曲江公司9月份8次瓦斯超限,603東順槽瓦斯超限次數超過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停產整頓。

3.江西煤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 督促豐城分公司落實對曲江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豐城分公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失察;

(2) 事故前雖對豐城分公司和曲江公司進行了監督檢查,但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曲江公司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曲江公司“9.30”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係一起瓦斯抽采不達標、超強度掘進、違章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及事故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1.夏建華,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曲江公司掘進一隊副隊長,603東順槽2013年9月29日晚班安全生產跟班幹部。違章指揮當班人員在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超強度掘進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的規定,對當班人員使用風鎬落煤未予製止。對此,夏建華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2.何全佑,男 ,1969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2011年2月任曲江公司掘進一隊隊長 ,負責掘進一隊全麵工作。沒有認真履行職責 ,違章指揮,組織掘進一隊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超強度掘進作業, 9月17日至9月27日,603東順槽掘進實際進尺量超過允許進尺量17.2米 。對此,何全佑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3.熊梁清,男,1973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2012年9月任曲江公司通風科科長,負責對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員進行日常管理。未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在603底抽巷抽放時間不足、局部抽采不達標的情況下,違規組織第二循環瓦斯抽采達標評判並出具評判報告;對效檢員在效檢工作中弄虛作假,少報實際進尺量的行為未予製止;在掘進一隊已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超強度掘進作業的情況下,仍然根據虛假的效果檢驗數據下達進尺通知單,9月17日至9月29日間實際進尺超過允許進尺量17.2米,致使超前保護距不足;指使有關部門弄虛作假,編製和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報表,以隱瞞超強度掘進、應對上級檢查等目的。對此,熊梁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4. 洪永發,男,1966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2013年1月起,任曲江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兼任總工程師,2013年8月任總工程師,公司黨委委員,負責生產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分管生產科、通風科、抽放隊等工作。未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對生產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審核把關不嚴,同意了對603底抽巷違規組織的第二循環瓦斯抽采達標評判,並允許違規進尺,致使603東順槽長時間超強度掘進作業,超前保護距不足;對分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通風科存在的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沒有製止,對瓦斯檢查員的失職行為沒有及時發現;未依規對603東順槽瓦斯多次超限的行為責令停產整頓。對此,洪永發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5. 黃文忠,男,1967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2010年9月任曲江公司總經理,公司黨委委員,主持公司行政全麵工作,安全責任第一負責人,曲江公司主要負責人。2013年10月7日已免職。任職期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督促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製度和防突管理措施,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有關部門弄虛作假的行為沒有發現、製止,並在虛假綜合日報表的領導審批欄上簽了字;603東順槽瓦斯出現多次超限行為後,未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停產整頓。對此,黃文忠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作為安全責任第一負責人,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上述人員涉嫌犯罪線索已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待司法機關依法調查、作出處理後,按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

6.王世燕,男,48歲,群眾,曲江公司瓦斯檢查員,603東順槽事故當班專職瓦斯檢查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603東順槽經常出現瓦斯超限現象沒有及時彙報處理,未掌握603東順槽瓦斯傳感器工作狀態和工作麵瓦斯異常變化情況,違反了《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49條的規定,對此,王世燕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

7.劉斌,男,47歲,群眾,曲江公司安全檢查員,603東順槽事故當班專職安全檢查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反《安全生產法》第38條的規定,對當班人員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超強度掘進作業,違章使用風鎬落煤監督不力,對此,劉斌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

8.張鴻平,男,1974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2011年2月任曲江公司通風隊隊長、支部書記,負責通風隊全麵工作和瓦斯員的管理。對瓦斯員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力,603東順槽存在瓦斯員脫離現場管理、擅自移動瓦斯傳感器等問題。對此,張鴻平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蔣國保,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2012年9月任曲江公司安全科科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不力,對掘進一隊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對603東順槽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超強度掘進作業十餘天的行為沒有發現和製止;對安全員的日常管理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當班安全員對603東順槽違規使用風鎬落煤等嚴重違章行為沒有製止和報告;參與了2013年9月27日603東順槽第二循環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工作。對此,蔣國保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樊玉安,男,1971年1月出生,2012年5月任曲江公司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抓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分管通風隊。督促通風科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不力,對通風科違規組織第二循環瓦斯抽采達標評判並出具評判報告、在603東順槽超強度掘進作業的情況下仍然違規下達進尺計劃致使超前保護距不足、有關部門弄虛作假編製603東順槽虛假進尺量的綜合日報表的行為沒有發現、製止,並在評判報告和綜合日報表上簽了字;對603東順槽瓦斯多次超限,未提出依規停產整頓的意見;未督促通風隊落實對當班瓦斯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1.謝紅銘,男,1967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2011年12月任曲江公司副總經理,公司黨委委員,負責礦井掘進工作,分管掘進一隊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落實不力,對掘進一隊在603東順槽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超強度掘進作業行為沒有製止;未發現和製止603東順槽現場作業存在的采用風鎬落煤、擅自移動瓦斯傳感器等違章行為。對此,謝紅銘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12.熊南輝,男,1962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2013年8月任曲江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監察、安全培訓工作,分管安全科。事發當班在井下215綜采麵跟班。督促所屬科室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對安全科履職不到位失察。對此,熊南輝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3.徐勇,男,1969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2010年12月任曲江公司黨委書記,主管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安全責任第一負責人。任職期間,督促所屬部門和人員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力,對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不到位情況失察。對此,徐勇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徐國和,男,1957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2010年8月任豐城分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監察局副局長,主持安全監察局全麵工作。督促曲江公司落實安全監管工作和監督檢查不力,對曲江公司安全科對安全員的日常管理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行為失察;沒有發現和製止曲江公司603東順槽存在瓦斯抽采不達標、違規超強度掘進、違章作業、瓦斯超限多次未依規停產整頓等安全管理、隱患排查等方麵存在的嚴重問題。對此,徐國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甘宗滔,男,1960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2010年8月任豐城分公司副總工程師兼通風處處長,協助總工程師分管豐城分公司“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對曲江公司“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雖在事故前對曲江公司進行了檢查,但對曲江公司603東順槽掘進是否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沒有進行監督檢查;沒有發現和製止曲江公司通風部門對603東順槽的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對603東順槽瓦斯多次超限進行停產整頓。對此,甘宗滔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鄧福保,男,1965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2010年1月任豐城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全公司生產工作。任職期間,督促分管部門履行生產管理工作不力,對曲江公司存在超強度進尺的問題失察。對此,鄧福保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7.熊俊華,男,1965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2012年10月任豐城分公司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任職期間,督促分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工作和監督檢查不力,對曲江公司存在的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失察。對此,熊俊華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8.舒桂德,男,1961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2009年3月任豐城分公司總工程師。督促職能部門落實對曲江公司“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曲江公司603東順槽掘進是否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沒有進行監督檢查;沒有發現和製止曲江公司通風部門對603東順槽的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對603東順槽瓦斯多次超限進行停產整頓。對此,舒桂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9.劉珣,男,1966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2011年5月任豐城分公司黨委書記,主管安全生產教育工作。督促分管領導和所屬部門落實對曲江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到位。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0.胡聖輝,男,1960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2009年11月任豐城分公司總經理(豐城礦務局局長),主持公司行政全麵工作,安全責任第一負責人。督促分管領導和所屬部門落實對曲江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所屬部門未發現曲江礦井603東順槽抽采不達標、超強度掘進、弄虛作假、安全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對曲江公司603東順槽瓦斯超限次數超過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停產整頓。對此,胡聖輝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作為安全責任第一負責人,對所管理的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21.胡運生,男,1963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2009年11月任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江西煤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2年安源煤業聘任其為公司總經理。自“9.2”高坑煤礦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後,江西煤業有限公司督促豐城分公司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不到位,監管不力,沒有發現豐城分公司對曲江公司落實安全大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對此,胡運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22.李良仕,男,1952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2007年8月任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總經理,2008年8月兼任黨委書記、江西煤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主持全麵工作。2012年安源煤業聘任其為公司董事長。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對集團的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職責,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間,發生了兩起國有煤礦重大責任事故;2013年,省煤炭集團由李良仕帶隊對豐城分公司組織了兩次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曲江公司存在的嚴重安全生產隱患情況。對此,李良仕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建議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對曲江公司處以罰款150萬元。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對曲江公司總經理黃文忠處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計29.28萬元。

(四)由於“9.30”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建議責成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向省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五、防範措施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和講話精神。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必須時刻敲響警鍾,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在煤炭經濟下行時期,煤炭企業各級領導必須保持清醒頭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效益的關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要尊重客觀規律與事實,嚴禁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盲目追求產量與效益,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2. 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層級管理力度。省煤炭集團公司要在層層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上下功夫,樹立“事故發生在礦井基層,根源存在於企業頂層”的意識,加大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督查力度,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中的弄虛作假現象要“零容忍”,同時建立健全相關責任追究機製。

3. 堅持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製。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製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全麵加強突出礦井瓦斯防治工作,強力推進瓦斯區域治理,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補充”的原則,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進行生產,抽采不達標嚴禁組織生產。

4.加強安全質量管理,不斷提升管理水平、裝備水平和保障能力。一是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強化以班組為核心的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培訓,加強基層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高職工自覺抵製“三違”行為和應急處置能力。二是堅持“科技興煤、科技興安”戰略,結合自身特點研究符合本礦不同區域的抽采達標評判指標和方法,引進先進科學技術裝備和工藝,不斷完善適合礦井深部開采的防突技術體係。三是礦井應完善有關技術管理製度,完善煤層瓦斯抽采管網的日常管理以及抽采計量工作,規範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工作,科學評判,落實有關技術措施,積極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監控預警係統建設。四是在突出煤層掘進,應采用遠距離落煤作業方式,盡可能減少迎頭附近平行作業的工序和平行作業人員數量。嚴禁超出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掘進作業。

5.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安委會明確的國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各負其責,加強對國有煤礦企業監管監察,真正形成“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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