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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龍市慶興煤業慶興煤礦“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9-03 00:4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和龍市慶興煤業慶興煤礦“4.20”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3年4月20日13時26分,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33.5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國務委員王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員、查清02manbetx.com 原因、堅決遏製類似事故的發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立即做出指示,並委派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連夜率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傳達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批示,對核查事故傷亡人數、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傷員救治、事故調查等工作提出要求。吉林省委書記王儒林、省長巴音朝魯、副省長穀春立帶領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指導搶險救援。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4月22日依法成立了以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惠宇雷為組長,由吉林煤礦安監局和吉林省監察廳、安監局、公安廳、總工會、延邊州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查閱有關資料及技術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慶興煤業公司)屬於私營企業,現有四對生產礦井,分別是慶興煤礦、鬆下坪井、長才二井、長才二井二區(達裏洞井),法定代表人為葛強。慶興煤礦位於和龍市南坪鎮慶興村境內,始建於1995年11月,1998年7月投產,設計能力15萬噸/年,2000年礦井進行技術改造,改造後設計生產能力為30萬噸/年,2012年4月重新進行生產能力核定降至12萬噸/年。

慶興煤礦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均在有效期內。該礦2012年生產原煤7.7萬噸。2013年到事故發生前,生產原煤2.9萬噸。全礦共有職工180人,分三班作業。

該礦采用斜井片盤開拓,三段提升,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方式,主井、副井入風,風井回風。總入風量為2350m3/min,總回風量為2390 m3/min,地麵風井安裝兩台4-72-1/№20B型主要通風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2011年經省能源局批複,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為瓦斯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為1.34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為7.06m3/t,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Ⅱ類自燃,煤塵具有強爆炸性。

(二)違規違法生產情況。

事故發生前,礦井在+246m標高新三段暗絞布置了2個掘進工作麵,分別掘進60米和150米。

該礦隱瞞位於三段暗絞+285m~+74m標高的三處作業地點,其中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三段十二路回撤(回撤前為開兩幫出煤)、十五路回撤。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麵開采MC3煤層,煤層平均厚度4.3米,煤層傾角29~37°,從三段十一路車場掘送上下順槽,在下順槽掘上山與上順槽貫通,打眼放炮落煤。采用三台5.5kw局部通風機供風,其中一台給上順槽供風,二台給下順槽供風。

該礦采取臨時封閉暗絞三段絞車道、提供虛假圖紙資料、不上傳安全監測監控數據和不為隱瞞區域作業人員發放人員定位識別卡等欺騙手段,故意隱瞞違規違法開采區域,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

吉林八寶煤業有限責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後,省政府於3月30日召開視頻會議,要求全省所有煤礦一律停產排查整改事故隱患。會後,慶興煤業公司雖然將會議精神傳達到公司所屬礦井,但慶興煤礦以防止工人流失為由決定不停產,4月1日後,慶興煤業公司有關領導到該礦下井檢查,對違規生產行為沒有製止。

迫於上級有關部門頻繁檢查,該礦在全省煤礦停產整改期間曾停產3天,其餘時間一直在違法違規組織生產。4月10日,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對該礦進行複產複工驗收時,該礦同樣采取打臨時密閉方式,隱瞞了三段暗絞絞車道以下三處違規作業地點,以欺瞞手段,騙取監管部門驗收合格。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搶險救援過程

4月20日白班,礦井入井作業人員72人,其中新三段區域兩個掘進工作麵27人、注漿隊8人;三段暗絞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麵12人、三段十二路回撤作業地點5人、三段十五路回撤作業地點3人,其它管理和輔助人員17人。作業人員在技術礦長黃喜春帶領下,於8時入井。13時26分,在井下副二段絞車房檢修絞車的機電礦長張玉祥聽到一聲悶響,幾秒鍾後,絞車房充滿灰塵,張玉祥按電話上的呼叫器問發生什麼情況,九路人員說發生爆炸了,張玉祥立即向地麵調度室報告了事故。生產礦長李繼文和安全礦長王文軍接到事故報告後,組織人員入井搶救,並向公司總經理劉誌剛彙報,請求救護隊救援,董事長葛強在到達井口後向和龍市政府報告了事故。

事故發生後,井下人員第一時間組織自救,先後在九路主副井交岔點、三段十一路車場、三段十二路、三段十五路救出9名受傷人員,運送到安全區域。14時42分,慶興煤業公司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救援電話,15時10分到達礦井並入井救援。經井下偵察確認在九路變電所門口、九路三段暗絞絞車房、三段十一路車場、三段十一路回風道、三段十二路回撤作業地點共有18人遇難,並在三段十二路交岔點處救出3名受傷人員。

延邊州、和龍市兩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搶險救援指揮部,全力組織施救,截止21時10分救援結束,共救出受傷人員12人,遇難人員18人。

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政府積極開展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精心治療受傷礦工,迅速落實相關政策,妥善做好遇難礦工家屬的安撫賠償工作,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蓄意隱瞞作業地點,在+214m標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造成瓦斯積聚,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1)拒不執行政府指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慶興煤礦拒不執行3月30日省政府視頻會議關於所有煤礦一律停產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組織隱患排查整改,而且還在停產整改期間嚴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為達到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目的,該礦還於3月30日至4月1日,擅自將地麵火藥庫內2034Kg炸藥和4560枚雷管轉移到井下,以逃避公安機關火工品收繳。

(2)隱瞞作業區域,逃避監管監察。為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該礦蓄意隱瞞三段暗絞以下作業區域,采取臨時封閉暗絞三段絞車道、提供虛假圖紙資料、不上傳三段暗絞以下作業區域安全監測監控數據和不為隱瞞區域作業人員發放人員定位識別卡等欺騙手段,隱瞞非法開采區域。

(3)礦井技術管理混亂,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慶興煤礦依法辦礦意識淡薄,不編製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隨意布置采掘作業地點;在事故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從而造成瓦斯大量積聚。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慶興煤礦不按規定配齊特種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數量不足,以兼職代替專職;不按規定編製爆破說明書,隨意確定炮眼深度、角度、裝藥量和封孔長度;不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違章放炮。

(5)慶興煤業公司安全責任製形同虛設,對慶興煤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慶興煤業公司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設置的安全檢查處未配備人員,不能履行安全檢查管理職能;不落實省政府停產整改部署和要求,默許和縱容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和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開采。

2.地方政府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對慶興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有關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

延邊州安監局、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對慶興煤礦日常監管工作不認真。雖多次對慶興煤礦進行檢查,但沒有發現慶興煤業公司和慶興煤礦不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特種作業人員不足、不按要求編製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隨意布置采掘作業地點等問題;僅憑礦井管理人員介紹說該區域已經停止作業活動並打了密閉,沒有到該區域實地核查,對企業違法違規生產問題沒有及時發現並糾正。和龍市公安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工作不細致,對慶興煤礦火工品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慶興煤礦存在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等違法違規問題並作出處理。

(2)對停產整頓期間企業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吉林八寶煤業有限責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後,省政府要求全省煤礦一律停產排查整改事故隱患,延邊州安監局、和龍市政府、和龍市安監局、和龍市煤炭局在4月3日對慶興煤礦檢查過程中,檢查不認真、不細致,沒有發現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問題。

(3)對停產整改期間煤礦火工品監管不力。和龍市政府落實省政府4月3日“停產期間堅決停供火工品”指示精神不力,部門之間沒有溝通配合,未形成對煤礦火工品的監管合力,致使慶興煤礦井下存有大量火工品,為慶興煤礦在全省煤礦停產整改期間違法違規生產創造了條件。和龍市公安局落實上級有關煤礦停產整改期間收繳封存火工品的要求不及時、不嚴格。

(4)對企業隱患排查監督指導不力、複產驗收工作不認真。和龍市政府在落實省政府統一部署開展的煤礦停產整改工作中,對企業隱患排查監督指導不力,在對慶興煤礦驗收過程中,不認真、不全麵,沒有發現慶興煤礦隱瞞三段暗絞以下作業地點和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問題,給事故的發生留下重大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事故單位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秦成軍,放炮員。事故當班不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違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黃喜春,技術副礦長,負責慶興煤礦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隨意布置采掘作業地點,在+214m標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造成瓦斯積聚,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二)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人員。

1.馮道林,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通風隊長,負責礦井通風管理工作,負責當班井下瓦斯檢查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礦井通風管理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侯審。

2.鄧世林,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掘進隊隊長,負責礦井掘進隊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參與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決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審。

3.吳占久,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采煤隊長,負責礦井采煤隊全麵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參與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決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侯審。

4.張玉祥,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機電副礦長,負責礦井機電運輸管理和安全監控係統安裝維護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安裝三段暗絞以下區域安全監控係統時,故意使監測監控數據不上傳,參與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決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審。

5.李繼文,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慶興煤礦現場生產管理不到位,蓄意隱瞞違法開采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參與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決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侯審。

6.王文軍,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慶興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礦井蓄意隱瞞違法開采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製止,參與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決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準逮捕。

7.張作堂,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慶興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蓄意隱瞞違法開采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主持研究並作出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決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準逮捕。

8.孫增科,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所屬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慶興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檢查不到位,對慶興煤礦蓄意隱瞞違法開采區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製止。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審。

9.雷雲發,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分管所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慶興煤礦技術管理工作指導檢查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審。

10.劉誌剛,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所屬礦井全麵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慶興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檢查不到位,默許和縱容慶興煤礦蓄意隱瞞違法開采區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審,5月27日被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屬於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三)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人員。

1.賈本祥,中共黨員,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準逮捕。

2.金廣傑,中共黨員,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炭行業管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準逮捕。

3.胡發振,中共黨員,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局長,負責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全麵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有關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人員。

董振忠,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保衛處處長,負責公司火工品監督管理和購買工作。對慶興煤礦火工品監督管理不到位,對該礦存在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在全省煤礦停產整改期間,不但未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慶興煤礦井下火工品運回地麵封存,並且還擅自安排人員將慶興煤礦地麵火藥庫儲存的2034Kg炸藥和4560枚雷管運至井下存放,為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創造條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葛強,中共黨員,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指令不力,對慶興煤業公司安全檢查處人員不足問題重視不夠,未及時配齊安全檢查人員;對慶興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理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依法罷免其和龍市人大代表和延邊州人大代表職務。

2.蔡甲亮,中共黨員,和龍市煤炭事業管理局副總工程師兼行業管理科長,協助局領導負責安全監管、行業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對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落實不到位,在對慶興煤礦日常監管和進行複產驗收過程中,檢查不細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製止慶興煤礦擅自生產、隱瞞作業地點和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金虎,中共黨員,和龍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負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工作。落實監管責任不到位,對慶興煤礦存在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作出處理,在停產整頓期間未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慶興煤礦井下火工品運回地麵封存,對慶興煤礦火工品監管不到位,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李福君,中共黨員,和龍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負責治安大隊全麵工作。落實監管責任不到位,對慶興煤礦存在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作出處理,在停產整頓期間未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慶興煤礦井下火工品運回地麵封存,對慶興煤礦火工品監管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闞權,中共黨員,和龍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工作。在對轄區內煤礦火工品監管過程中,落實監管責任不到位,對慶興煤礦存在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作出處理,在停產整頓期間,未按照上級要求立即封存慶興煤礦火工品,未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慶興煤礦井下火工品運回地麵封存,對慶興煤礦火工品監管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王禹,中共黨員,和龍市政府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事故發生後已被免職),監督指導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文件要求沒能得到認真徹底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7.金烈,中共黨員,和龍市政府市長,負責和龍市政府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龍市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對上級安全生產的相關文件規定和要求落實存在不徹底,不到位,不認真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楊斌,中共黨員,延邊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三處處長,負責全州各類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在執行監管計劃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並製止慶興煤礦擅自生產、隱瞞作業地點和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違法行為,對慶興煤礦監管不到位,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倪孝民,中共黨員,延邊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專員,協助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局長開展工作。在帶隊對和龍市轄區煤礦停產整改和排查隱患工作進行督查過程中,檢查不認真、不細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製止慶興煤礦擅自生產、隱瞞作業地點和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采等違法行為,對慶興煤礦停產整改情況督查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金鉉洙,中共黨員,延邊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事故發生後已被免職)。對上級文件和要求貫徹落實不徹底,對慶興煤礦監管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建議和龍市委書記韓先吉向上級黨委作出書麵檢查;建議責成延邊州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行政處罰建議

1.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引發重大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罰款200萬元。

建議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吊銷慶興煤礦有關證照,由和龍市人民政府依法對慶興煤礦實施關閉。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慶興煤礦礦長張作堂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3.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劉誌剛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4.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葛強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六、防範措施

(一)切實提高企業依法辦礦意識。要切實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煤礦企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增強依法辦礦和依法管礦意識。煤礦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和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保證安全投入,按規定配齊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二)認真貫徹落實“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真正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所有煤礦礦長及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以“七條規定”為準繩,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貫穿煤礦生產的全過程。要深入推進煤礦瓦斯防治,有效整治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實等重大隱患,加強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日常維護檢查,保障係統正常運行監控有效,凡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善、數據不能按規定上傳的,都必須堅決責令停產整頓;要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配齊瓦斯檢查人員,加強瓦斯巡回檢查,嚴禁瓦斯超限作業;要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對違反規定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的企業,要從重從嚴處罰。

(三)切實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煤礦企業要全麵加強安全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製度;要按規定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嚴肅查處“三違”行為,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確保隱患整治到位;要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01manbetx ,嚴格01manbetx 措施的製訂、審查、審批和落實,嚴禁無設計施工、無規程作業;要嚴格放炮管理,按規定編製爆破說明書,合理確定炮眼深度、角度、裝藥量和封孔長度等,並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嚴禁違章放炮。

(四)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嚴肅查處蓄意隱瞞作業地點問題。要認真吸取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事故教訓,切實將“打非治違”作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製度化、長期化,做到真正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堅決治理糾正違法違規生產作業行為。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對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政府停產整改指令抗拒監管的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直至提請關閉。要嚴肅查處煤礦蓄意隱瞞作業地點問題,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防煤礦弄虛作假、逃避檢查。

(五)嚴格煤礦火工品管理。公安機關要嚴格火工品審批及供應管理,加強與相關部門配合,按照礦井核定的生產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實際情況核定火工品使用數量,及時查處煤礦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等違法違規問題。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及時收繳封存煤礦火工品,嚴防煤礦借機利用火工品違法違規生產。

(六)切實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做好煤礦複產驗收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教育,真正提高監管執法質量,強化監管執法效能,嚴肅認真的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 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深入查處煤礦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要針對當前全省煤礦普遍處於停產整改的狀態,切實做好煤礦停產整改各項工作,嚴防煤礦停而不整甚至非法違法生產。要強化煤礦複產驗收工作,嚴格執行複產驗收標準,確保達到複產驗收全覆蓋,不留死角,同時要嚴格履行縣、市兩級政府初驗、複驗程序。對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允許恢複生產,確保達到停產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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