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煤礦老空水、頂板水防治工作指導意見
遼寧省煤礦老空水、頂板水防治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細則》等規定,有效防範我省煤礦老空水和頂板水水害02manbetx.com ,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我省煤礦實際,製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合法煤炭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老空水、頂板水防治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細則》等規定的同時,應當按本指導意見督促煤礦企業加強老空水、頂板水防治工作。
第四條 礦井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負責防治水工作的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副總工程師應當由地質或相關專業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 礦井應當采用至少兩種不同的物探方法,探測水體和構造,並配備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設備和專業人員,實現自主物探。
礦井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專用探放水鑽機,且至少有1台鑽進能力在200米以上。探放水鑽機在鑽進過程中應當配備測斜設備。
第六條 礦井排水係統應滿足實際需要,井下泵房應當實現無人值守和地麵遠程監控。
第七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文地質類型直接確定為複雜或極複雜類型:
(一)發生過較大以上水害02manbetx.com 或因突水、透水造成采掘區域被淹,且水害因素沒有徹底消除的;
(二)井田及周邊老空水的調查缺乏科學依據或準確材料,且沒有采取物探、鑽探等技術手段進一步查清的。
第八條 礦井應當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采掘工程範圍、接續變化較大時及時修編)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中長期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概況(井田地質條件、充水因素03manbetx 、主要問題);
(二)規劃期采掘工程接續安排;
(三)緩采區、禁采區的治理規劃;
(四)地麵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注漿堵水等防治水工程;
(五)防(隔)水煤岩柱計算及留設,防水閘牆(門)設置;
(六)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七)防治水技術和設備保障,資金投入等;
(八)其他應當包含的內容。
年度防治水計劃應當於上年年底前編製審批完成,主要內容應包括:年度生產接續計劃;采掘工作麵水害因素03manbetx 、治理方案、主要安全技術措施;水害治理工程、資金;防治水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等。
第二章 老空水、頂板水探查
第九條 礦井應當對井田及周邊老空水進行調查或物探、鑽探探查,查清楚老空分布範圍及積水情況,劃定老空區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並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充水性圖等圖紙上。
第十條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質03manbetx 成果台賬,並按規定每年不得少於2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分別對地表水、地下水、老空水和各湧水點水質進行化驗03manbetx 1次。有條件的煤礦可建立水化學信息管理係統和水質化驗室,提高煤礦防治水研判決策水平。
礦井應當查清井下湧水量達到6m?/h的出水點水源,做好記錄,並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充水性圖等圖紙上。當湧水量突然變化時,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十一條 礦井應當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規定,做到物探先行鑽探驗證。不能用物探方法代替鑽探,也不能在沒有物探的前提下,盲目鑽探。生產區域在未探明老空水和頂板水的情況下,不得組織生產作業。
物探開始前,應當編製物探設計,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作任務及目的、探測區域水文地質條件、物探原理、技術工作方法、設備技術參數、探測工程量、施工設計、相關設計圖紙、施工時安全注意事項等。
物探結束後,應當編製物探成果報告,報送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評審。成果報告應當包括:工作任務及目的、任務完成情況、物探數據采集處理及圖示、資料的解釋及推斷、取得的主要物探成果、對物探異常區進行驗證的建議、異常區安全管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采區設計前應當進行先期地麵水文探查,查明采區內富水異常區域分布情況、地質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含水性,全麵掌握采區水文地質情況。
地麵無法進行水文探查的,應在井下進行補充探查,在未查清區域必須按照“逢掘必探”原則,實施“物探先行,鑽探驗證”的超前探查,設計探查距離根據物探設備的控製精度和鑽機鑽進深度等因素確定。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應當在物探設備控製精度內,達到物探全覆蓋。
第十三條 開采煤層上部有火成岩等堅硬覆岩的,應當提前對煤層覆岩特征及其組合關係、力學性質、含水層富水性等進行分析研判;受離層水威脅的,應當采取施工超前鑽孔等手段,破壞離層空間的封閉性、預先疏放離層的補給水源或者超前疏放離層水等。
第十四條 水文探查鑽探過程中要做好記錄,有條件的煤礦可利用視頻實時監控鑽探情況;單孔鑽探作業結束後,應當由當班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並簽字。
每次探查結束後,應當綜合分析水文探查情況,編製探查分析報告,並報送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評審。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通過計算、實測等方法科學確定各采區的“三帶”(垮落帶、導水裂隙帶、彎曲下沉帶)高度數值,在實際工作中,“三帶”高度數值應取最大值。
開采煤層上部存在采空區積水,計算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時,應考慮采空區底板裂隙發育情況及采空區周邊斷裂構造發育情況。
第十六條 每年汛期結束後,礦井應當對井田內及周邊老窯積水情況進行補充調查,同時對井下采掘活動區域進行1次以水害為主的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修訂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
第三章 老空水、頂板水疏放和驗證
第十七條 疏放水工程應當由防治水機構編製專項設計,按規定審批後施工。
第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上部采空區積水應按老空水防治 “四步” 工作法,查全、探清、放淨、驗準進行治理。
老空水疏放應當詳細記錄放水量、水壓動態變化等,並取樣進行水質化驗分析。疏放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提交疏放水總結報告,並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采掘作業前,應當分析頂板“三帶”高度和物探、鑽探等數據,如果存在離層水、頂板導水裂隙帶波及範圍內的含水層水及其他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應編製相關設計,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采用超前疏放、注漿改造、充填開采等方法消除威脅。
第二十條 疏放水結束後,應采用物探、鑽探、巷探、化探等方法進行放水效果驗證。經驗證沒有達到疏放要求時,必須采取補充措施和工程,並再次驗證。
經驗證符合疏放要求,編製疏放水竣工報告,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後,方可下達允許生產作業通知單。
第二十一條 頂板含水層施工疏放驗證鑽孔時,效果檢驗孔數量不少於放水孔的10%,鑽孔出水率小於50%,平均單孔出水量小於檢驗前30%。
第二十二條 驗證老空水疏放效果時,無水源補給的,檢驗指標為放水鑽孔無水;有水源補給的,檢驗指標為放水量衰減至與補給水量達到動態平衡。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水害應急專項預案演練應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四條 每年5月中旬前,應對水泵、電機、排水管、閘閥、配電設備和線路,全麵檢修1次;清理完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檢修、清理工作應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之後對全部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及潛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