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1年底再關停50%以上小煤礦!六部委聯合印發《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
8月28日,為進一步提升煤炭供給體係質量,推動煤炭行業“上大壓小、增優減劣”和產業結構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發布《關於印發<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377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主動適應煤炭供需格局變化,推動小煤礦較多地區加快調整煤炭產業結構。積極穩妥開展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區分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煤礦特點,先易後難,分步實施。
二、統籌做好去產能、保供應和穩價格工作,根據先進產能釋放、運煤通道建設、能源結構調整等情況,合理安排分類處置工作進度,防止區域煤炭供應大起大落。企業承擔煤礦關閉退出、升級改造等工作主體責任,各地負責製定本省(區、市)30 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給予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
三、開采範圍與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相關環境敏感區重疊的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應退盡退;生態破壞嚴重或2015 年以來未批先建的30 萬噸/年以下煤礦限期關閉或引導退出。通過三年時間,力爭到 2021 年底全國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至 800 處以內,華北、西北地區(不含南疆)30 萬噸/年以下煤礦基本退出,其他地區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原則上比 2018 年底減少 50%以上。
四、加快關閉退出不達標的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礦:晉陝蒙寧等 4 個地區 30 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 11 個地區 15 萬噸/年以下、其他地區 9 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包括超過批準建設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項目建設)的 30 萬噸/年以下“僵屍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
五、通過煤炭產能置換、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支持等政策,以華北、西北、西南、“兩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區及黑龍江省為重點,引導資源條件差、競爭力弱、生態環境影響大的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主動退出。支持剩餘資源有保障、安全條件較好的煤礦改造提升至 30 萬噸/年及以上規模並實現機械化開采。
六、嚴格監管監察確需保留的少量 30 萬噸/年以下煤礦。煤礦企業要加快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力爭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實現采煤機械化。確需保留及升級改造的煤礦,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