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烏素露天煤礦安全技術作業操作規程彙編
前 言
《安全技術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是露天煤礦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的安全準則,是全礦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積累、生產工藝增加、設備更新等,必須對原版《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進行修訂。
此次01manbetx 修訂,是在貫徹執行國家2015年版《煤礦安全01manbetx 》、《新安全生產法》及行業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礦生產實際情況,對我礦2013版《安全技術作業01manbetx 》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修訂後的《安全技術作業01manbetx 》分為01manbetx 、采礦技術參數標準、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內容涵蓋了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
全礦職工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本規程,並嚴格執行。
本規程自發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版2013年《安全技術作業操作規程》同時廢止。
本規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哈爾烏素露天煤礦。
哈爾烏素露天煤礦
2015年6月30日
目 錄
第一編01manbetx - 1 -
第一章 總 則 - 1 -
第二章 采剝工程 - 5 -
第一節 台 階 - 5 -
第二節 穿 孔 - 6 -
第三節 爆 破 - 6 -
第四節 采 裝 - 12 -
第五節 高台階作業 - 12 -
第三章 運輸工程 - 14 -
第四章 排土工程 - 15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15 -
第二節 卡車運輸及排棄 - 15 -
第五章 礦山供電 - 16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16 -
第二節 供電線路 - 17 -
第三節 變配電設備 - 18 -
第四節 電氣設備的保護和接地 - 19 -
第五節 供配電業務保安 - 20 -
第六節 觸電急救 - 21 -
第六章 滑坡防治 - 22 -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火 - 23 -
第一節 防治水 - 23 -
第二節 防 火 - 23 -
第二編 采礦技術參數標準- 25 -
第一章 概 述 - 25 -
第二章 穿爆作業 - 25 -
第三章 采裝作業 - 27 -
第四章 運輸作業 - 30 -
第五章 排土作業 - 31 -
第三編 作業規程 - 33 -
第一章 爆破作業 - 33 -
第一節 鬆動爆破作業管理程序 - 33 -
第二節 爆區準備 - 35 -
第三節 裝藥 - 35 -
第四節 充填 - 37 -
第五節 聯網 - 37 -
第六節 警戒 - 38 -
第七節 起爆 - 38 -
第八節 警戒解除 - 39 -
第九節 瞎炮處理 - 39 -
第十節 空氣間隔器使用 - 39 -
第十一節 爆破材料領取、運輸、使用、清退程序 - 40 -
第二章 爆破工與炸藥車司機聯合作業 - 42 -
第三章 采場、排土場設備的聯合作業 - 43 -
第四章 挖掘機和推土機聯合作業 - 45 -
第五章 液壓反鏟與推土機聯合作業 - 46 -
第六章 液壓反鏟與自卸卡車聯合作業 - 47 -
第七章 液壓反鏟清理卡車廂鬥聯合作業 - 48 -
第八章 輪式裝載機與自卸卡車聯合作業 - 49 -
第九章 破碎錘處理破碎站堵料聯合作業 - 51 -
第十章 工程設備配合更換電鏟鋼絲繩及拖拽其他物體聯合作業 - 53 -
第一節 工程設備配合更換電鏟鋼絲繩聯合作業 - 53 -
第二節 工程設備拖拽電纜橋、設備及其他物體聯合作業 - 54 -
第十一章 電鏟、鑽機與發電車走車聯合作業 - 55 -
第十二章 電纜車配合作業 - 56 -
第十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聯合作業 - 56 -
第一節 設備點檢 - 56 -
第二節 設備維修保養 - 58 -
第三節 設備點檢維修時的停送電 - 60 -
第十四章 破碎站聯合作業 - 61 -
第十五章 燃油加注作業 - 63 -
第一節 加油車提油 - 63 -
第二節 加油車加油 - 63 -
第三節 油脂站加油工加注油脂 - 64 -
第四節 客貨車提油和卸油 - 65 -
第十六章 盤放挖掘機尾線電纜 - 65 -
第十七章 電鏟與卡車雙向裝車聯合作業 - 66 -
第十八章 平板車拉運推土機作業 - 67 -
第十九章 電氣作業 - 68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68 -
第二節 電氣測量 - 69 -
第三節 線路檢修 - 70 -
第四節 變配電所(亭)及移動變電站檢修、保養 - 73 -
第五節 供電係統停送電 - 75 -
第六節 外線停送電 - 76 -
第七節 采場停送電 - 77 -
第八節 電纜的更換和移設 - 78 -
第四編 操作規程 - 83 -
第一章 總 則 - 83 -
第二章 穿孔設備 - 85 -
第一節 1190E鑽機 - 85 -
第二節 CDM75E鑽機 - 90 -
第三節 D245秒內燃鑽機 - 95 -
第四節 DM45內燃鑽機 - 100 -
第三章 單鬥挖掘機 - 106 -
第一節 495HR單鬥挖掘機 - 106 -
第二節 495HD單鬥挖掘機 - 113 -
第三節 395BI單鬥挖掘機 - 120 -
第四節 WK-55單鬥挖掘機 - 127 -
第五節 WK-35單鬥挖掘機 - 132 -
第六節 EX1900-6液壓反鏟 - 138 -
第七節 EX3600-6液壓反鏟 - 142 -
第四章 自卸卡車 - 147 -
第一節 HMTK600B卡車 - 147 -
第二節 MT5500卡車 - 153 -
第三節SF35100卡車 - 160 -
第四節 930E-4卡車 - 166 -
第五節 MT4400卡車 - 173 -
第六節 SF33900卡車 - 179 -
第五章 推土機 - 186 -
第一節 D475A-5推土機 - 186 -
第二節 D375A-5推土機 - 190 -
第三節 D11T推土機 - 194 -
第四節 844H輪式推土機 - 198 -
第五節 WD600輪式推土機 - 202 -
第六章 輪式裝載機 - 207 -
第一節 L2350裝載機 - 207 -
第二節 L950裝載機 - 212 -
第三節 988H裝載機 - 217 -
第四節 CLG842裝載機 - 222 -
第七章 輔助設備 - 225 -
第一節 16G平路機 - 225 -
第二節 24H平路機 - 230 -
第三節 24M 平路機 - 234 -
第四節 空壓機 - 239 -
第五節 SD-25IXDTF壓路機 - 240 -
第六節 SF31904W礦用灑水車 - 243 -
第七節 TR50-W礦用灑水車 - 247 -
第八節 CGJ5256GSS20T灑水車 - 254 -
第九節 CGJ5314GJY加油車 - 257 -
第十節 CGJ5250JGK清洗車 - 260 -
第十一節 YZ4-130Z油脂加注車 - 265 -
第十二節 150T平板車 - 267 -
第十三節 TSZ-07電纜搬運車 - 270 -
第十四節 YDL3-335A2電纜搬運車 - 275 -
第十五節 SDC9200TDY 1800KW移動發電車 - 278 -
第十六節 ND4254B34J 2000KW移動發電車 - 283 -
第十七節 GEP150發電車 - 288 -
第十八節 SDLC電氣測試車 - 290 -
第十九節 EQ5201GFJ6自吊車 - 298 -
第二十節 XZJ5113JGK高空作業車 - 302 -
第二十一節 TY5046XGCDL電力搶修車 - 307 -
第二十二節 NJ2045XGC2S電纜維修車 - 311 -
第二十三節 CLG842炮孔填塞機 - 315 -
第二十四節 HYJ5040XQY6爆破器材運輸車 - 318 -
第二十五節 NKR77LLEWCJAXS爆破器材運輸車 - 322 -
第二十六節 FURUKAW F45液壓破碎錘 - 328 -
第二十七節 SY465LC液壓破碎錘 - 331 -
第二十八節 ZX470H-3液壓反鏟 - 335 -
第二十九節 炮孔排水車排水泵 - 340 -
第三十節 爆破工具車 - 342 -
第三十一節 UP5-22-10型電動空壓機 - 342 -
第三十二節 YJYC—500B型導爆管電子遠程引爆機 - 343 -
第三十三節 液化氣罐 - 344 -
第三十四節 生產指揮車、中巴車 - 345 -
第八章 供電設備 - 347 -
第一節 UEE6300KVA 35/6KV移動變電站 - 347 -
第二節 6KV變配電所(亭、台) - 350 -
第三節 UEE6KV高壓開關櫃 - 350 -
第四節 雙電源供電切換操作 - 351 -
附件二: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 353 -
附件三:設備引導手勢圖解 - 354 -
安
全
規
程
第一編01manbet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預防02manbetx.com 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行業及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貫徹落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等。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的安全工作全麵負責,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礦行政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各單位、部門行政正職是本單位、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行政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工作負責,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班組長(工長)對所管轄範圍內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各級安全責任人監督檢查01manbetx 、製度執行情況,並對各級第一責任者負責。
第五條 安全監察站是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安全監察權。
第六條 項目開工前,承包商必須與礦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七條 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為保證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各有關部門應做出相應計劃,並由各級領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總工程師主持編製本礦年度災害預防措施及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應負責製定本部門(單位)的安全活動計劃,並按計劃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必須按“五定”(定項目、定責任人、定時間、定措施、定資金)原則整改,整改完畢後要通知相關人員驗收。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條 安全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各級領導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的活動,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應根據生產實際對職工及時進行安全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意識和自身素質。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新上崗和轉崗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四條 受培訓人員必須在專職人員的帶領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之前不準獨立作業,安全管理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使用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器材、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必須有安全使用合格證和安全標誌,否則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各項工程及機械安裝、設備大修、更新、改造、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 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之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進行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職能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本礦應具備反映當前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麵圖
(三)采剝工程平麵圖、斷麵圖
(四)排土工程平麵圖
(五)運輸係統圖
(六)輸配電係統圖
(七)防排水係統圖
(八)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斷麵圖
(九)井工空巷與露天平麵對照圖
(十)通訊係統圖
第十九條 發生02manbetx.com 後,由礦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組織救援,並按程序逐級上報。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02manbetx.com 應啟動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項規章製度。
第二十二條 職工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製止和拒絕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當工作場所出現險情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有義務及時報告危險、危害因素;在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四條 采場與排土場的主要運輸幹道嚴禁人員行走,並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相應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五條 嚴禁靠近台階坡頂、坡底的危險區域行走、逗留或停放設備。
第二十六條 嚴禁擅自移動、毀壞各種安全標誌。
第二十七條 在設備上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載貨車輛的車廂內不得載人。
第二十九條 礦用設備不準搭乘人員。
第三十條 人員在超過基準麵2m(含2m)的高空作業時,所用的梯子或平台應牢固、平穩,應佩帶檢驗合格的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有可靠欄杆者除外)。
第三十一條 進行吊裝和高空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時,必須停止作業。雷雨天時,禁止在露天高處作業。遇冰雪、泥濘時,應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工作範圍內應注意設備上可能造成傷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溫、轉動部位等。
第三十三條 在不能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處理設備故障。
第三十四條 凡接觸危險材料或物品的職工,必須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險性,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自己和他人不受傷害。
第三十五條 嚴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懸掛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從人員上空通過,如須通過時必須撤離人員。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員檢查設備時,必須告知設備操作人員,待設備操作人員將設備停穩後,操作人員配合檢查人員共同檢查,未經檢查人員允許不得啟(起)動設備。
第三十七條 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經礦辦公室批準,由指定人員引領,並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未經批準,任何外來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作業區。
第三十八條 采場內火區、老巷等有危險的地點,應采取充填、封閉等安全措施,並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九條 已配置的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必須保持完好。
第四十條 絕緣用品、用具應該正確存放,嚴禁挪作它用。
第四十一條 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總高度低於4.5m的各類機動設備進入大型卡車行走和停放的場所時,必須配備標準高杆旗。
第四十二條 進入露天礦區左行區域的車輛,必須持有哈爾烏素露天煤礦簽發的通行證、安裝防撞預警係統並保持正常工作。
第四十三條 凡夜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生產服務車輛進入生產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警燈,保持警燈正常閃爍。
第四十四條 設備停放時,應該選擇在安全可視的地點,未經操作人員允許嚴禁擅自進入或停放在設備作業範圍及卡車盲區之內。
第四十五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作業人員必須清楚作業環境。必須服從現場管理員、安全監察人員和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
第二章 采剝工程
第一節 台 階
第一條 挖掘機采剝的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需爆破的台階,其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爆破的岩、煤台階,爆破後爆堆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如表1-1,台階不得有傘簷和浮石。
表1-1
挖掘機型 號 495HR WK-55 WK-35 395BI EX1900 L2350 L950
爆 堆
高 度 ≤21.60m ≤21.72m ≤19.44m ≤19.47m ≤14.00m ≤14.00m ≤13.32m
第二條 采場幫坡角和最終台階的坡麵角必須符合邊坡設計要求。
第三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一般不小於80m。
第二節 穿 孔
第四條 穿孔作業時,應嚴格按設計參數進行穿孔,成孔後必須進行護孔。
第五條 在遇有采空區工作麵穿孔時,嚴格執行采空區作業有關規定。
第六條 穿邊排孔時,鑽機履帶應垂直於台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於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七條 鑽機升降段、行走距離大於300m或場地不平整時,必須落下鑽架。
第八條 對於掉入鑽孔的鑽具,當班司機應及時彙報當班工長,並做好標記,由當班工長向礦調度指揮中心、生產技術部彙報。由生產技術部測定實際位置,並做好記錄。
第三節 爆 破
第九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爆破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
第十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以及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一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過程中,無風、逆風20m或順風50m範圍內嚴禁煙火,10m範圍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二條 嚴禁使用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
第十三條 爆破器材的領用、運輸、使用、清退,應帳、卡、物一致。
第十四條 運輸爆破器材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證狀態完好。
第十五條 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設有危險物品警示標誌,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超車超速,嚴禁隨意停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嚴禁載有火工品進入加油站。
第十六條 運載火工品不得人貨混載;雷管、繼爆管不得與導爆索、起爆彈混裝。
第十七條 爆破器材專用車到達爆破地點後,炮區負責人、安全員和押運員必須當麵檢查質量、點清品種和數量,並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爆破後剩餘的爆破材料,由炮區負責人、安全員和押運員必須當麵檢查質量、點清品種和數量,並簽字確認後當天退回炸藥庫,並按規定辦理退回手續,嚴禁私自存放和擅自銷毀。
第十九條 爆破作業前應觀察作業環境,不具備作業條件時嚴禁作業。
第二十條 夜間、雷雨天等可視距離小於警戒距離的情況下,禁止爆破。
第二十一條 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炮區兩端插好警戒旗(旗麵規格為0.8m×1.2m,旗杆高度不得小於2m),並做好警示標誌,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炮區;
(二)炮孔裝藥以及雷管、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必須專人操作,必須按設計裝藥,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炮區負責人;
(四)導爆管嚴禁打結;
(五)禁止從已裝藥的炮孔內拔出或硬拉導爆索或雷管;
(六)裝藥時,每個炮孔操作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材料和受衝擊易爆炸炸藥,裝藥人員不得將頭部和身體正對炮孔;
(七)充填時應保護好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防止破損或掉入孔內。充填物粒徑不應大於40mm;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作充填物;
(八)炮孔卡堵或雷管、導爆索和導爆管損壞時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必須設置標誌按瞎炮處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強行拔出起爆彈中的導爆索、導爆管或雷管。
第二十三條 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絡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雷管炸斷導爆管和使用毫秒延期雷管氣孔串火燒壞導爆管。導爆管應均勻排列在雷管周圍,並用膠布等綁紮牢固。
第二十四條 非電導爆管起爆網絡中不得有死結,不得將導爆管拉細對折,孔內不得有接頭。
第二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的規定:
(一)根據爆破性質和規定要求確定警戒範圍,特殊情況適當加大警戒範圍。每次爆破都必須指定炮區負責人和警戒負責人,警戒負責人起爆前向炮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監視警戒範圍內的設備、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二)警戒信號:
1.音響信號:對講機。警戒負責人與炮區負責人和警戒人員之間的聯係采用對講機。
2.視覺信號:紅、綠旗(旗麵規格為0.4m×0.6m,旗杆長度不小於0.5m。)警戒人員使用紅、綠旗進行警戒。
(三)警戒負責人、警戒人員、炮區負責人、起爆人員應實行“三聯係製”,即:
1.第一次信號(警戒信號):炮區負責人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警戒信號,然後警戒負責人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後向警戒人員發出警戒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地帶,各警戒人員向警戒負責人回複安全信號,警戒負責人向炮區負責人彙報警戒安全,炮區負責人確認炮區起爆安全,令起爆人員做起爆準備。
2.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起爆準備完成後,炮區負責人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起爆信號,然後警戒負責人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起爆信號,確認警戒安全後向炮區負責人彙報,炮區負責人確認炮區起爆安全後向起爆人員下達起爆命令,進行起爆。
3.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起爆後,確認無危險時,炮區負責人帶領一名起爆人員進入爆區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解除警戒信號,然後警戒負責人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二十六條 人員安全警戒距離的規定:
(一)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炮區邊緣:軟岩不得小於100m,硬岩不得小於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無充填預裂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於300m;
(三)轟水不得小於50m;
(四)遇風天且警戒區為斜坡麵,順風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加大到正常距離的1.5倍。
第二十七條 各種設備距炮區最外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下表,如設備處於警戒範圍內且不能撤出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設備名稱 深孔爆破(m) 淺眼爆破
(m) 備 注
履帶設備 30 40 司機室背向爆區
輪式設備 40 50 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開關櫃、
分線箱 30 30 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變壓器 20 20 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炸藥車 100 200 小於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高壓電纜 40 50 小於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第二十八條 裝藥後的炮孔無法起爆時,連線後必須設專人看守;需隔夜起爆的,嚴禁連線。
第二十九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規定:
(一)各類建築物地麵質點的安全震動速度規定如下:
1.非抗震大型砌體建築不應超過0.5cm/s;
2.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不超過2.0cm/s;
3.震動敏感重要建築如毛煤倉,產品倉不超過0.3cm/s;
4.黃土窯洞不應超過0.3cm/s,磚石平房、窯洞不應超過0.5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按下式計算:
R =(k/v)1/a·Q m
式中:R —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 — 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 — 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 — 藥量指數,取m=1/3;
k、a — 爆區不同岩性的K、α值,按下表選取。
岩 性 K α
堅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軟岩石 250—350 1.8—2.0
(三)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爆破條件複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條 發生拒爆和半爆時,應報告礦調度指揮中心,采取措施,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並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它作業;
(二)因地麵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麵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指揮中心,應設置拒爆警戒標誌,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四節 采 裝
第三十一條 挖掘機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處理彙報:
(一)發現台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麵有傘簷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起爆彈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空巷或火區;
(五)遇到鬆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它不明障礙物。
第三十二條 兩台以上挖掘機在同一台階作業時,兩台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於最大回轉半徑的2.5倍,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兩台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單鬥挖掘機尾部與工作麵坡麵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第三十五條 挖掘機停止工作時,司機室應位於工作麵相反一側。
第三十六條 暴雨期間,有水淹和片幫危險時,應及時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並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彙報。
第三十七條 急停按鈕在危及人員或設備安全時方可使用。
第五節 高台階作業
第三十八條 在高台階區域作業時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夜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
第三十九條 在高台階區域作業時,作業前必須檢查高台階坡頂有無裂紋、坡麵浮石及片幫情況,如有異常禁止作業。
第四十條 鑽機在靠近高台階坡頂線或坡底線第一排孔作業時,鑽機司機室前方必須垂直坡頂線、坡底線,嚴禁司機室靠近台階坡麵作業;副司機負責監護,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人員和設備,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四十一條 鑽機在打預裂孔時,孔距為2m~3m,坡麵角為70度。(公司建議刪除)
第四十二條 爆破人員在高台階坡頂、坡底距高台階最近兩排孔裝藥時,必須設專人監護坡頂、坡麵的裂紋和浮石情況,發現異常,及時撤出。
第四十三條 爆破作業起爆前,穿爆隊必須通知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員,調度員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現場管理人員,確認人員及設備撤出高台階危險區,方準起爆(在其他位置爆破作業地震波影響端幫路高台階坡麵的穩定性時,必須警戒該路段)。
第四十四條 爆破時距高台階坡頂線10m、坡底線30m以內禁止有設備和人員。
第四十五條 孔深大於10m的爆破采用逐孔微差起爆,減少爆破地震波對高台階的破壞。
第四十六條 電鏟靠近預裂麵采掘時,司機室禁止靠近台階坡麵作業,電鏟的履帶與高台階坡底線的夾角大於45度,電鏟副司機負責監護台階坡麵裂紋和浮石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並彙報。
第四十七條 前裝機靠近預裂麵采掘時,前裝機與台階坡底線垂直,並觀察台階坡麵裂紋和浮石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撤出並彙報。
第四十八條 采掘並段台階上一台階到界位置時,必須采到位(采到預裂孔位置),采齊坡麵,坡頂、坡麵不能留有浮塊。
第四十九條 平盤、道路排放積水時應選擇安全位置,防止設備滑落。
第五十條 在高台階下做擋牆時,要設置安全監護人員,認真觀察。
第五十一條 在高台階下推土機和前裝機清理底板作業時,在距坡底線10m內禁止平行坡底線作業。(公司建議保留原文)
設備在台階上部作業危及台階下部安全時,必須先確認坡底有無人員、設備、設施並進行警戒後方可作業。
第五十二條 高台階供電作業時,要觀察好現場作業環境,選擇好位置,並設專人監護,發現異常及時撤出。高台階上敷設(移設)電纜時,應選擇好位置,擺放規範,下放電纜時電纜必須垂直坡頂線下放,作業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下部敷設電纜距坡底線距離不得小於10m。
第五十三條 距高台階坡頂線6m、坡底線10m以內,嚴禁人員逗留、嚴禁停放設備。
第五十四條 生產指揮車、中巴車、工程及生產服務車輛在端幫路行駛過程中,要遠離高台階坡底線2m以上的距離。
第五十五條 做好高台階邊坡穩定性的監測,若有異常及時彙報並撤離人員、設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章 運輸工程
第一條 礦山道路應設安全警示標誌,在台階之間的聯絡道路應設緩衝區段。
第二條 采場、排土場、運輸幹線和上下工作平盤的聯絡道路應修築安全擋牆。
第三條 礦山運輸道路修築的安全擋牆,沿台階坡頂修築的安全擋牆高度不得低於2m,底部寬度不得小於5m;沿固定道路或端幫半固定道路修築的安全擋牆高度不得低於2.5m,底部寬度不得小於6m。
第四條 平盤道路、運輸幹道、排土場道路最小寬度為30m;轉彎處寬度不低於40m;坡道最大坡度為8%。
第五條 同向行駛時,正常情況下卡車與卡車前後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六條 煙、霧和塵土等影響視線時,應開啟防霧燈或前大燈,並靠邊減速行使,車距不得小於60m。能見度不足60m時應停止作業。
第七條 冰雪泥濘路麵應及時處理,並采取防滑措施,當行駛路麵不良時,車輛應減速行駛,車距不得小於60m。
第八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但下坡車正下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工程設備。
第四章 排土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當排土場範圍內有積水時,必須在排棄之前進行排水處理,保證排土場的邊坡穩定。
第二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和其它危險時,應立即停止排棄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二節 卡車運輸及排棄
第三條 排土場卸料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牆,其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2/5。
第四條 排棄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必須有3%~5%的反坡。
第五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時,應從左邊駛進,向右轉彎進入排棄位置。
第六條 卡車卸料時,應垂直坡頂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擋牆。
第七條 卡車司機確認排棄工作麵和安全擋牆安全時,後輪胎要靠安全擋牆卸料;當地表鬆軟或有下滑可能及安全擋牆不合格時,可在安全擋牆前5~6m(土)或3~4m(岩)處卸料;當排土場出現裂縫時,卡車應在裂縫前排棄。
第八條 卡車配合推土機修路時,必須按照指定位置卸載,嚴禁卡車與推土機同時作業。
第九條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料或推土作業時,卡車與推土機前後距離不得小於20m,左右不得小於10m,卸料時卡車與卡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m。
第五章 礦山供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氣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操作、檢修、維護、試驗以及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照明和電力裝置,必須按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三條 必須有完整的地麵和采場供電係統圖,並隨著負荷變化及時修改。
第四條 供電係統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的外殼必須直接重複接地。
第五條 供電設備、設施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或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六條 潮濕、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七條 臨時用電,必須向礦主管部門申請並說明使用方向、負荷和使用期限,經礦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供電隊負責施工,到期拆除。
第八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維修、調整或故障處理,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施工。
第九條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並經過觸電急救訓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 供電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組,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第二節 供電線路
第十一條 供電線路及設施應設置在穩定地段。
第十二條 同一杆上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線路不準多於兩回。
第十三條 架空線路和電杆下麵不準堆放物料。
第十四條 電纜供電線路應符合如下標準:
(一)在火區、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準使用電纜供電;
(二)電纜回收、修補後及新做的接頭,必須進行絕緣測試,合格方可使用;
(三)電纜與設備接頭處應采取防潮措施;
(四)電纜穿越道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線路巡視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電工擔任。
第十六條 單人巡視時,禁止攀登電杆。夜間和陰雨、雷、霧、雪天巡視必須兩人進行。
第十七條 巡視線路時應沿導線上風側行走。
第十八條 巡視故障線路時一律視為線路帶電,禁止直接接觸。
第十九條 巡視人員發現導線、電纜斷落地麵或懸掛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傷人,並及時彙報。
第二十條 架空線路的巡視檢查,35KV線路,每月不得少於一次。雷、雨、霧、雪、大風天氣,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臨時巡視檢查,根據負荷情況進行夜間巡視。
第二十一條 架空線路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處理:
(一)電杆傾斜;
(二)電杆或木構件腐蝕、燒焦開裂、綁樁鬆動、變形脫出;
(三)柱基沉陷,基礎裂紋或損壞;
(四)電杆的標號、警示牌不齊全、不明顯;
(五)導線的鬆弛度、線間距離不符合規定;
(六)絕緣瓷瓶、橫擔有裂紋、破損、髒汙、鏽蝕、變形;拉線鏽蝕、鬆弛、斷股、張力分配不勻或拉線絕緣瓷瓶裂紋損壞;進戶線混線、斷線、接頭不牢;
(七)導線與樹梢最小間距小於安全距離。
第三節 變配電設備
第二十二條 變電站(亭、台)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在爆炸危險區以外;
(二)設置在穩定的基礎麵上;
(三)不應設在塌陷區。
第二十三條 變電站(亭、台)的設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變電台應設在距地麵0.8m以上的水泥台上,四周加設圍欄,設備邊緣與圍欄的距離不小於0.8m,圍欄高度不小於1.8m;
(二)變電亭應用阻燃性材料製作的支架架設在柱上,支架距地麵高度不小於1.8m;
(三)變電站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樣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 無人值班的變電站(亭)的門應加鎖。
第二十五條 站(亭)內設備應編號,並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誌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第二十六條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移動變電站四周應設圍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 移動變電站的配電裝置操作按鈕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戶外的操作手柄必須加鎖。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二十八條 地麵、采場及排土場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為露天礦專門設計的移動變電站和杆上變壓器除外)。配電櫃、箱、盤應加鎖,並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
第四節 電氣設備的保護和接地
第二十九條 供電係統必須具備可靠的短路、過負荷、接地等保護係統。
第三十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於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交流電壓大於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用二級保護。
第三十一條 變電站(亭)的各種電氣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保證完好,並於每年試驗檢查一次。
第三十二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欠壓釋放等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三條 露天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破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築,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檢查試驗一次。
第三十四條 保護接地係統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采場架空線路主接地極不得少於2組,且接地裝置應設在線路附近土壤電阻率較低的地點,阻值每組不應超過4歐姆,若條件不能滿足,每組阻值最大不準超過30歐姆;
(二)電氣設備的接地應單台獨立接地,不得多台串聯接地,也不得與地下管網相接。接地回路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五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有電氣設施的主機機身和行走軌道,接地(或接零)要可靠,接地電阻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重新安裝的或移動後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接地電阻。
第三十七條 爆破作業結束後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五節 供配電業務保安
第三十八條 工作票製度:在供電線路、配電設備上工作,須辦理工作票:
辦理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包括:
(一)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二)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台架上及配電變壓器室的工作。
辦理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包括:
(一)移動站的檢修工作;
(二)配電所(站、亭)的檢修工作。
第三十九條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都有各自的安全責任。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一個工作負責人隻能持有一張工作票。
第四十條 事故緊急處理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作好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條 工作許可製度: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到工作負責人,可采用以下幾種通知方法:當麵通知;電話傳達;派人傳送。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四十二條 工作監護製度: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工作負責人必須離開現場時,應臨時指定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工作間斷製度:
(一)在工作中遇到雷雨、大風或其它任何情況危及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二)恢複工作時,應檢查工作地點接地線,重新進行驗電工作。
第四十四條 工作終結和恢複送電製度:
(一)工作終結後,工作負責人檢查檢修地段狀況以及杆塔上、導線上及瓷瓶上有無遺留的工具、材料,清點人員,確認線路無人工作,命令拆除接地線,接地線拆除,確認可以恢複送電時,可報告工作許可人,返回工作票,聯係送電;
(二)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的完工報告後,並確認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己撤離工作現場,接地線已經拆除,核對無誤後,方可下令向線路恢複送電。
第六節 觸電急救
第四十五條 發生觸電時,應立即使觸電者脫離電源,脫離電源的方法有:
(一)切斷電源,拉開刀閘、開關等;
(二)用絕緣杆、幹燥的木杆(竹杆)挑開電線;
(三)站在幹燥的木板或凳子上拉住觸電者的幹衣服,使其脫離電源。不準赤手拉觸電者的身體。如觸電者所處的位置較高有掉下的可能,切斷電源的同時要采取防墜落措施。
第四十六條 在救護高壓觸電人員脫離電源時,救護人要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
第四十七條 觸電人脫離電源後,應移至空氣新鮮的地方,立即進行持續不斷的人工呼吸和體外心髒按壓,同時通知醫生現場搶救,在觸電人恢複正常呼吸前不得中途停止人工呼吸。
第六章 滑坡防治
第一條 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並製定邊坡穩定措施。建立永久性觀測線(網),進行監測。
第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台階後,應進行邊坡穩定03manbetx 和評價,對影響安全生產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03manbetx 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係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四條 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嚴禁采掘過界;
(二)臨近到界台階時,應采用控製爆破,不得超鑽並采取減震措施;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台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03manbetx ,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三)內排土場最下一個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麵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誌牌。對有運輸道路、布置設備和設施的邊坡,必須確保邊坡穩定。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火
第一節 防治水
第一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全麵檢查,製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二條 雨季前,在采場、排土場做好截水擋牆。
第三條 雨季前,在煤層底板,設置積水坑。
第四條 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流或漫流。
第二節 防 火
第五條 建築物、排土場、庫房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設備必須配齊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七條 消防器材必須在指定地點存放,擺放整齊,便於拿取,並有專人負責日常檢查、報損、補充等工作。
采
礦
技
術
參
數
標
準
第二編 采礦技術參數標準
第一章 概 述
隨著哈爾烏素露天煤礦開采規模擴大、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為滿足生產技術人員及設備操作人員了解采礦設備基本技術參數的需要,安全、高效地發揮設備生產能力,哈爾烏素露天煤礦組織編寫了《哈爾烏素露天煤礦采剝作業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對露天礦現有單鬥—卡車間斷工藝采剝作業技術參數作了明確規定。各生產單位在執行《標準》過程中及時反饋信息,以期使《標準》不斷完善、合理。
第二章 穿爆作業
第一條 岩石台階鬆動爆破,必須根據岩性及構造特征設計孔網參數、裝藥結構、連線方式等,經爆破主管和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二條 鬆動爆破台階,采場端幫必須布置預裂孔,預裂孔孔距為鑽機鑽徑的10~15倍。
第三條 正常岩石台階裝銨油炸藥時前排抵抗9~12m。
哈爾烏素露天煤礦穿爆參數及相關指標見表2-1。
表2-1 哈爾烏素露天煤礦穿爆參數及有關指標表
礦岩
種類 硬度係數
(f) 孔徑
(mm) 行距
(m) 孔距
(m) 台階高度
(m) 超深
(m) 孔深
(m) 充填高度
(m) 炸藥單耗
(kg/ m3) 延m爆破量
(m3/m) 起爆方案
粗砂岩 2~5 311
250 8
7 12~13
9~10 15 2~3 17~18 6.5~9
5~7 0.39~0.45
0.40~0.45 80~86.7
48~60 斜線逐孔
中砂岩 3~5 250 7 8~9 15 2
2 17 5~6 0.40~0.45 48~54 斜線逐孔
細砂岩 3~6 250
200 7
6 8~9
8 15
10 2
1.5~2 17
11.5~12 5~6
4~5.5 0.40~0.45
0.41~0.45 48~54
43 斜線逐孔
砂頁岩 2~5 311
250
200 8
7
6 12~13
9~10
8 15
15
10 2
2
1.5~2 17
17
11.5~12 6.5~9
5~6
4.5~5.5 0.39~0.45
0.40~0.45
0.41~0.45 80~86.7
48~54
43 斜線逐孔
泥頁岩 2~3 311 8~9 12~13 15 2 17 8~9 0.39~0.45 80~86.7 斜線逐孔
煤 1.5~2 200 5~8 8~10 7~20 1~2 8~22 4~7 0.21~0.29 43.6~70.6 排間微差或逐孔
備注 台階中上部賦存較硬岩層可采用分段裝藥,減少充填高度或裝重銨油炸藥,減少大塊率 台階底部有硬岩易出根底的台階部位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台階底部有硬岩易出根底的台階部位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岩粉密度較大時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台階底部有硬岩易出根底的台階部位取大值,反之取小值。數值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計算。 起爆方案根據工程要求和起爆器材確定。
第三章 采裝作業
第一條 台階要素
台階要素包括:台階坡麵、台階坡頂線、台階坡底線、台階高度、台階坡麵角,具體見圖3-1。
其中:
台階高度H:15m。
台階坡麵角:黃土台階為65°,岩石台階為70°,采煤台階75°。
圖3-1 台階組成要素
第二條 工作平盤:
布置采掘運輸設備和正常作業所必須的寬度,稱為最小工作平盤寬度。
黃土工作平盤組成要素見圖3-2:
圖3-2 黃土台階工作平盤組成要素
其中:
Bmin:最小工作平盤寬度,495HR、WK-55作業時85m,395BI、WK-35作業時75m;
b:采掘帶寬度,495HR、WK-55取40m,395BI、WK-35取30m。
D:工作麵卡車道路到台階坡底的安全距離,3m;
E:道路寬度,30m;
F:安全寬度,12m。
岩石工作平盤組成要素見圖3-3:
圖3-3 岩石台階工作平盤組成要素
其中:
Bmin:最小工作平盤寬度,495HR、WK-55作業時90m,395BI、WK-35作業時80m;
b:采掘帶寬度,495HR、WK-55取40m,395BI、WK-35取30m;
C:爆堆伸出寬度,12m;
D:工作麵卡車道路到台階坡底的安全距離,2m;
E:道路寬度,30m;
F:安全寬度,6m。
采煤台階組成要素類似岩石台階,其台階高度為10m,台階坡麵角75°,最小平盤寬度80m。
第三條 臨時平盤:
在采掘工作線上暫不進行采掘作業的區段,可以設置臨時平盤,臨時平盤的寬度應保證將來能順利恢複為正常工作平盤,臨時平盤的寬度不得小於50m。
端幫運輸平盤:
寬度不小於40m,具體組成要素見圖3-4:
圖3-4 運輸平盤寬度示意圖
其中:
Bmin:最小運輸平盤寬度,40m;
C:工作麵卡車道路到台階坡底的距離,5m;
D:道路寬度,30m;
E:道路外側到下一個台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3m;
F:安全寬度,2m。
第四條 保安平盤:寬度10m。
第五條 挖掘機作業半徑:495HR、WK-55為40m,395BI、WK-35 為30m,EX1900-6為20m。
第六條 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495HR、WK-55為18m;395BI為16.23m;WK-35為16m;EX1900-6為14.48m;EX3600-6為17.69m;L2350為13.33m;L950為9.21m。
第四章 運輸作業
第一條 道路寬度:運輸路麵寬度不小於30m;
第二條 限坡:運輸道路坡度不大於8%;
第三條 坡長限製和緩坡設置:坡道的長度按照實際的台階高度計算得出;對於連續長距離順坡應設置坡度不大於3%、距離不小於50m的緩坡;對於折返坡道應在轉彎區域進行加寬和超高設置。
第四條 轉彎區域:路麵加寬和超高按下麵公式計算;
加寬緩和段上任一點的加寬值Bjx,與該點到加寬緩和段起點的距離Lx,同加寬緩和段全長Lj的比值成正比,即
Bjx=Lx/Lj·bj
式中:
Bjx—加寬緩和段上任一點的加寬值;
Lx—該點到加寬緩和段起點的距離;
Lj—加寬緩和段全長;
bj—正常道路寬度。
4.5 超高值:
式中:
Lh—超高值;
V—卡車運行速度;
R—卡車轉彎半徑。
第五章 排土作業
第一條 排土場道路:
路麵寬度30m,其他要求同運輸作業標準。
第二條 排土工作平盤:
工作平盤寬度不小於90m,具體數據的確定見圖5-1:
圖5-1 排土工作平盤寬度示意圖
其中:
Bmin:排土最小工作平盤寬度,90m;
C:工作麵卡車道路到台階坡底的距離,26m;
D:道路寬度,30m;
H:計算卡車調頭回轉距離,14m;
L:計算卡車全長,15.5m;
F:安全寬度,4.5m。
第三條 非工作平盤:
到界排土台階平盤寬度為40m。
第四條 排土台階:
外排土台階高度為15~30m,內排土場最大排棄高度45m,台階高度35m;台階坡麵角為排棄物料的自然安息角,一般為38°。
第五條 排土工作麵:
排土工作麵要有3%~5%的反坡,排土線邊緣必須有高度不小於輪胎高度2/5的安全擋牆,安全擋牆要保持連續。
作
業
規
程
第三編 作業規程
第一章 爆破作業
第一節 鬆動爆破作業管理程序
哈爾烏素露天煤礦鬆動爆破作業嚴格遵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礦有關規定,做到 “穿孔之前有設計,穿孔之中有監督,裝藥過程有措施,爆破之後有03manbetx ”,確保我礦爆破作業的安全和質量。
一、 爆破設計
第一條 每次鬆動爆破必須由爆破技術組提供規範鬆動爆破設計。
第二條 鬆動爆破設計必須由設計人員、爆破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實施;經檢查後,發現炮區條件發生變化影響爆破安全時,由爆破技術組提供設計變更,並重新履行審核簽字手續。
第三條 鬆動爆破設計一式二份,爆破技術組存檔一份,爆破班組一份。爆破設計必須由爆破設計人員交給穿爆隊爆破工長。
二、布 孔
第四條 穿爆隊嚴格按照鬆動爆破設計進行布孔,由布孔組組長負責。
第五條 穿爆隊爆破技術員負責抽查布孔質量,由爆破技術組組長負責。
三、穿 孔
第六條 穿爆隊要嚴格按照爆破設計進行穿孔作業,由鑽機運行工長負責。
第七條 爆破技術員抽查穿孔質量,抽查比例不小於15%,由爆破技術組組長負責。
四、驗 孔
第八條 穿爆隊驗孔人員負責驗孔,嚴格填寫《穿爆隊驗孔記錄表》,由爆破工長負責。
五、火工品使用
第九條 火工品領用必須嚴格遵守礦火工品領用相關製度,必須嚴格填寫《準能公司炸藥廠爆破材料領用單》;一次領用的火工品不夠,需再次領用時必須重新開據《準能公司炸藥廠爆破材料領用單》;由穿爆隊隊長負責。
第十條 火工品現場使用必須嚴格遵守礦《火工品現場使用管理辦法》,必須嚴格填寫《穿爆隊火工品現場管理記錄》;由炮區負責人和炮區火工品管理員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爆破後剩餘的火工品,嚴格填寫《爆破現場火工品使用記錄表》,由炮區負責人和炮區火工品管理員共同負責;辦理退庫必須嚴格填寫《火工品領料單》,標明“退庫”字樣,由火工品領用員負責。
六、裝 藥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裝藥,炮孔充填高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若現場裝藥發生超裝,且充填高度不足時,必須采取處理措施,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說明書》,由炮區負責人負責。
第十三條 穿爆隊爆破技術員抽查裝藥質量,由爆破技術組組長負責。
七、聯 線
第十四條 嚴格按照爆破設計進行聯線,執行“三級檢查”製度,由爆破工長負責。
八、警 戒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哈爾烏素露天煤礦《安全技術作業操作規程》安排警戒,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現場記錄表》,由炮區負責人負責。
九、起 爆
第十六條 起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哈爾烏素露天煤礦《安全技術作業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炮區負責人負責。
十、爆區檢查
第十七條 炮區起爆15分鍾後,嚴格進行爆區檢查,由炮區負責人負責。
十一、解除警戒
第十八條 解除警戒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礦有關規定,由警戒指揮員負責。
十二、爆破效果分析
第十九條 每次爆破後,要對爆破效果進行技術分析,嚴格填寫《爆破效果分析表》,由穿爆隊爆破技術組組長負責。
十三、資料整理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結束後,穿爆隊爆破技術人員將相關資料整理存檔,穿爆隊爆破技術員負責。
第二節 爆區準備
第二十一條 穿孔前必須清理工作麵,確保鑽機作業安全,提高穿孔質量。
第二十二條 提前做好爆破設計,遵循先設計後作業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設計布孔,不得隨意改變孔位、孔深。孔深與設計深度偏差不得超過±0.5m,孔距與行距偏差不得超過±0.3m。
第二十四條 認真驗收,孔深、孔位不合格的必須補孔。
第三節 裝藥
第二十五條 裝藥前必須清理炮區內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裝藥區域外緣插紅旗或設置其它警示標誌,以標示裝藥警戒區。
第二十七條 非爆破作業人員和無關設備嚴禁進入裝藥警戒區。
第二十八條 火工品的領用必須由專人負責,運載火工品應使用專用車輛,嚴禁人貨混裝,雷管、繼爆管不得與導爆索、起爆彈混裝。
第二十九條 火工品領、用、退的數量要吻合,賬物一致,不得丟失,禁止私存,嚴禁銷毀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條 裝、卸、運火工品要輕拿輕放,不準投擲、衝擊或碰撞,更不準踩壓。人力搬運時,每次不得超過40kg。
第三十一條 火工品在指定地點擺平放穩,炮區20m內不得有熱源、煙火。
第三十二條 裝藥前要複查炮孔的積水、坍塌、堵塞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炮孔有水,采取如下措施:
(一)水深小於2m的,軟岩使用間隔器將水隔開;硬岩使用乳化炸藥。
(二)水深大於2m的,使用乳化炸藥。
(三)如現場條件特殊,需要使用非防水炸藥必須轟水或抽水,轟水藥包應適當包上重物,然後包嚴綁緊,一個轟水藥包不應大於4kg,轟每米水深的炸藥量:孔深大於10m時,0.6~0.8kg;孔深10m以下時不超過0.5kg。
第三十四條 在老空區,煤及半煤岩等溫度異常的自燃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6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高溫炮孔降溫處理合格後,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乳化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三十五條 炮孔坍塌,必須補孔。
第三十六條 炮孔堵塞,應掏孔。如掏孔不成功或掏孔後不合格,必須補孔。
第三十七條 必須按設計裝藥,隨時掌握藥柱高度。
第三十八條 導爆索嚴禁打折,孔口外留0.5~1m的聯網線。
第三十九條 遇雷雨或暴風雪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第四十條 裝藥發生卡堵時,隻準用炮杆處理,處理不了時向炮區負責人彙報,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一條 裝藥時,聯線折斷或掉入孔內,經處理難以正常引爆,可再補裝一個適量的起爆藥包,然後充填,如處理無效時,則應設置警示標誌,在距孔口10倍炮孔直徑處補孔、裝藥。
第四十二條 充填物發生卡堵時,要用炮杆或繩索套取,不能疏通時,必須向炮區負責人彙報,以便在起爆或警戒時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條 用導爆索起爆,如果充填中發生斷索,當充填物上露有索頭,不能接索時,應重新放入起爆藥包繼續充填,如無法補救,則應設置警示標誌,在距孔口10倍炮孔直徑處補孔、裝藥。
第四節 充填
第四十四條 充填高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第四十五條 藥柱超高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用炮孔填塞機充填時,設專人指揮,一定要保護好炮孔尾線,避免破皮、斷裂、壓埋。
第四十七條 充填時,充填物粒徑不應大於40mm。如果孔口石塊較多有坍塌情況的,應人工充填。
第五節 聯網
第四十八條 切割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刀具一次割好。
第四十九條 導爆索不準拉得過緊。
第五十條 導爆索聯接時,采用搭接或水手結方法聯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重疊長度不得小於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捆綁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於90°。
第五十一條 繼爆管要靠緊纏牢,聯接長度不得小於10cm,繼爆管與導爆索連接時,必須用膠布平行搭接。
第五十二條 網路除聯接時的水手結和T型結外,禁止打結或打圈。
第五十三條 雷管應綁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第五十四條 爆破網絡的聯接必須由工作麵向起爆點依次進行。
第六節 警戒
第五十五條 警戒工作由炮區負責人負責。
第五十六條 小於警戒距離的兩個炮區同時起爆時,應互相做好聯係,共同警戒,統一指揮。
第五十七條 炮區負責人布置警戒時必須做到:
(一)根據爆破的安全距離和警戒邊界上具體情況必須派足夠的警戒人員;
(二)向警戒人員交授警戒旗時,同時向其交待清楚警戒地點、範圍及注意事項。
(三)警戒點的設置位置必須能夠有效防止人員和設備進入警戒區。
第五十八條 警戒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警戒,並監護警戒範圍內的人員和設備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五十九條 警戒人員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到達規定的安全警戒距離後站在合適的位置;
(二)能夠監視本人負責警戒範圍內的所有人員和設備。
第六十條 凡在警戒區的人員、設備,按警戒人員指令(揮),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離到安全地區,不得延誤。
第七節 起爆
第六十一條 炮區網絡聯好後,要核對火工品的使用數量是否相符。
第六十二條 起爆前由炮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網絡連接情況、連接方法是否正確、有無漏聯。
第六十三條 人員及設備都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下令點火起爆。
第六十四條 起爆命令由炮區負責人發出。
第八節 警戒解除
第六十五條 爆破完畢後,炮區負責人應對該爆區進行檢查,確認沒有問題後,發出警戒解除信號。
第六十六條 警戒解除後,人員及設備方可進入警戒區。
第九節 瞎炮處理
第六十七條 爆破後,檢查發現有瞎炮時,立即向炮區負責人彙報。
第六十八條 處理瞎炮時,炮區負責人要派有經驗的爆破工處理,處理不了時,要在瞎炮位置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第六十九條 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的,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的,應計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重新起爆。
第七十條 如爆破網絡遭受破壞,且無法再次聯結爆破時,在距離盲炮孔口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同等深度的平行孔,裝藥起爆。嚴禁鑽機按原孔位穿孔。
第十節 空氣間隔器使用
第七十一條 提拉式空氣間隔器操作方法:
(一)拆開間隔器牽引繩,按照間隔裝藥的位置要求在牽引繩上做好標記;
(二)整理投放繩,使充氣閥在孔內可以正常開啟。將所需間隔尺度固定在孔口,向孔內進行投放間隔器;
(三)整理投放繩時,切勿用力拉扯投放繩;
(四)間隔器投放於間隔裝藥位置,等待8分鍾後,再進行裝藥、填塞作業。
第七十二條 腳踏式空氣間隔器操作方法:
(一)將間隔器平放於地麵,固體反應物一側朝向鑽孔,水袋一側朝向鑽孔外側;
(二)用腳踩踏水袋,使內置水袋破裂,水可以順利流向固體反應物一側;
(三)待間隔器開始充氣,將固體反應物一側垂直向下(水與反應物充分反應),迅速向孔內投放間隔器;
(四)間隔器投放於孔底,等待8分鍾後,再進行裝藥作業。
第七十三條 間隔器在貯存、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按包裝箱的標識放置,嚴禁擠壓、摔砸和倒置,避免與高溫體、明火接觸。
第七十四條 使用時嚴禁損壞間隔器外層結構。
第七十五條 間隔器卡堵處理辦法:
(一)空氣間隔器在炮孔內發生卡堵時,應及時向炮區負責人彙報,並對卡堵孔做好標記。
(二) 空氣間隔器卡堵必須由一名專職人員負責處理,處理人員必須佩帶耳塞和防護麵具,嚴禁麵部麵向炮孔。嚴禁其他人員靠近。
(三) 處理空氣間隔器卡堵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嚴禁用金屬、塑料製品等處理卡堵,防止產生火花、靜電等造成爆炸。嚴禁用岩石、金屬等砸卡堵的空氣間隔器。
(四) 處理完畢後,應向孔內充填少量岩粉,15分鍾後待可燃氣體散盡後,方可再次測量孔深,重新投放空氣間隔器。
第十一節 爆破材料領取、運輸、使用、清退程序
第七十六條 爆破材料領用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十七條 爆破材料領用人員在爆破材料領取、清退時要嚴格遵守炸藥廠有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領取爆破材料必須使用《爆破材料領用單》,並嚴格按要求填寫。
第七十九條 運輸爆破材料必須使用專用爆破材料運輸車,並嚴格遵守礦內有關行車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停留。如途中車輛發生故障無法行駛時,必須設置警示標識並及時彙報並處理。
第八十條 爆破材料運送到爆破地點後,領用人員、押運員、炮區負責人及炮區安全員必須當麵點清交接,做到票、物一致,並由領用人員、押運員、炮區負責人及炮區安全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八十一條 炮區負責人對本炮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負責,由安全員負責監督。爆破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爆破材料,嚴禁野蠻操作。
第八十二條 爆破人員在作業中發現爆破器材損壞或掉入孔內等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向炮區負責人彙報。
第八十三條 嚴禁人員踩踏、車輛碾壓爆破材料。
第八十四條 起爆前,炮區負責人和安全員要檢查炮區,清點剩餘爆破材料,做到賬物相符。
第八十五條 炮區剩餘的爆破材料由炮區負責人按品種、規格點清數量,由領用人員、押運員、炮區負責人及炮區安全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八十六條 爆破作業結束後,爆破材料領用人員必須將剩餘的爆破材料當天退回爆破材料庫。
第八十七條 清退爆破材料時,由爆破材料領用人員點清數目,經爆破材料庫保管核實後開清退票,嚴格填寫票據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八十八條 剩餘、盲炮、拒爆、不合格、損壞的爆破材料必須交由爆破材料領用人員當天退回爆破材料庫,嚴禁個人或使用單位自行銷毀。
第八十九條 嚴禁私埋、私藏、私買、私賣、轉借、轉讓爆破材料。任何人如發現爆破材料丟失、被盜或其他安全隱患時都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二章 爆破工與炸藥車司機聯合作業
第一條 在爆破區域內,嚴禁煙火。
第二條 炸藥車進入爆破區域內,由露天礦配專人指揮,炸藥車司機必須聽從專人指揮;如需人員操作側螺旋時,側螺旋操作由露天礦配專人操作和控製。
第三條 嚴禁炸藥車碾壓炮孔和爆破器材,當遇有障礙物或爆破器材時,爆破人員徹底清理後,炸藥車方可進入作業區。
第四條 當爆破工作麵不平整時,經處理後,由炸藥車指揮人員指揮炸藥車司機進入工作場地。
第五條 炸藥車司機待炸藥車停穩後,啟動液壓係統運轉正常時,方可平穩操縱側螺旋。
第六條 炸藥車在移動過程中,操作側螺旋人員要控製好側螺旋,不得使側螺旋隨意擺動,以免傷人或損傷設備。
第七條 裝藥時,炸藥車司機必須根據爆破指揮員的要求裝藥。必要時,在爆破指揮員報出需要藥量後,炸藥車司機要回複藥量,確保裝藥量準確無誤。
第八條 在爆破區域作業時,炸藥車司機要注意周圍的人員和設備;爆破工要注意炸藥車的動向,確保作業安全。
第九條 炸藥車側螺旋的自由擺動半徑6.5m回轉範圍內不準無關人員逗留。
第十條 在爆破區域內,嚴禁敲打炸藥車輸藥螺旋管。
第十一條 炸藥車在爆破區域內熄火,再次啟動發動機,電瓶電量不足時,嚴禁用導線搭接的方式啟動。
第十二條 嚴禁爆破人員搭乘炸藥車。
第十三條 炸藥車和炮孔填塞機在同一爆破區域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炮孔填塞機應避讓炸藥車。
(二)在爆破區多台設備同時作業時,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小於7m。
第十四條 當裝藥結束後,爆破工要把側螺旋放回原位置,炸藥車方可駛離爆破區。
第三章 采場、排土場設備的聯合作業
第一條 人員和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采裝設備作業半徑範圍內。
495HR 作業半徑為 40 m;
WK-55 作業半徑為 40 m;
WK-35 作業半徑為 30 m;
395BI 作業半徑為 30 m;
EX1900-6 作業半徑為 20m;
EX3600-6 作業半徑為25m;
L-950 作業半徑為30m;
L-2350 作業半徑為45m。
第二條 挖掘機司機必須時刻注意有無人員和設備進入作業半徑內。
第三條 挖掘機司機聽到相關設備鳴笛,必須停止操作,進行觀察並確認安全狀況。
第四條 挖掘機需要清理工作麵時,先將鏟鬥置於不影響推土機作業的地麵,鳴笛示意或使用對講機做好呼喚應答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完畢,鳴笛示意或使用對講機做好呼喚應答後,挖掘機司機確認推土機已退出作業半徑以外,方可開始作業。
第五條 嚴禁挖掘機鏟鬥在卡車駕駛室和其它設備上方通過。
第六條 采裝設備(挖掘機、液壓反鏟、裝載機)做好裝車準備後,將鏟鬥置於正常裝車位置並鳴笛示意,引導卡車倒入裝車位置。當卡車到位正確後,采裝設備再次鳴笛確認;若卡車倒入位置不當時,采裝設備鳴笛兩聲示意重新調整位置,當卡車調整正確後,再次鳴笛確認。
第七條 卡車在接近挖掘機作業區時,司機必須觀察作業區的環境,避開其它設備、電纜等障礙物。
第八條 卡車排隊待裝時,前後車距不得小於20m,在挖掘機司機未鳴笛示意卡車倒入裝車位置前,卡車不得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內。
第九條 電鏟、液壓反鏟、裝載機作業時,灑水車進入電鏟作業半徑範圍內灑水時,要與電鏟司機做好呼喚應答,並鳴笛示意,得到電鏟司機的回複後,方可進入灑水。未經允許或未回複,嚴禁進入電鏟作業半徑內。
第十條 卡車在進入裝車位置前必須瞭望,確認前方卡車已經離開裝車位置後,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 卡車進入裝車位置停穩後,挖掘機方可裝車。
第十二條 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
第十三條 卡車進入、駛出裝車位置時,應觀察進車線路上是否有影響卡車進車的障礙物,若有則使用通訊工具聯係推土機清理。
第十四條 當推土機需進入工作麵清理時,卡車必須等待。
第十五條 卡車發動機運轉時,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和停車製動。
第十六條 卡車司機在裝車和卸料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也不允許任何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第十七條 挖掘機裝滿卡車後鳴笛示意,卡車司機須前後瞭望確認安全後鳴笛駛離。
第十八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物料影響安全時,挖掘機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十九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排卸時,應從左邊駛進向右轉彎進入排棄位置。
第二十條 在修築路堤排棄時,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排棄。三側應修築連續且高度不低於輪胎高度2/5的安全擋牆。卡車進入作業場地卸料時,推土機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推土機在排棄作業時,要求卡車司機排隊等候,不可同時作業。
第二十一條 推土機清理挖掘機工作麵前,應先鳴笛示意,取得挖掘機司機、卡車司機同意後,方可進入清理,清理完畢後鳴笛並退回到安全地帶。
第四章 挖掘機和推土機聯合作業
第一條 挖掘機作業前,挖掘機司機必須鳴笛示意並進行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第二條 推土機清理挖掘機工作麵或排棄物料時,挖掘機應將鏟鬥置於不影響推土機作業的地麵位置,鳴笛示意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工作麵或排棄物料完畢後,鳴笛示意,挖掘機司機確認推土機撤離作業半徑後方可作業。
第三條 挖掘機作業時,嚴禁推土機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範圍內。
第四條 推土機在挖掘機作業半徑範圍內作業時,嚴禁挖掘機司機操作挖掘機。
第五條 嚴禁推土機跨越電纜、拖拽電纜、移動爬犁車。
第六條 挖掘機、推土機作業時,應注意地表變化情況,防止設備沉陷、傾覆。
第七條 挖掘機、推土機停放時,距離站立平盤邊緣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八條 電鏟“鳴笛信號”標準
(一)啟動前,鳴一聲長笛,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電鏟即將啟動。
(二)啟動時,再次鳴一聲長笛,再次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電鏟開始啟動。
(三)作業時,鳴一聲短笛,電鏟開始作業。
(四)電鏟做好裝車準備後,鳴一聲短笛,引導卡車倒入裝車位置;當卡車倒入適當位置時,電鏟鳴一聲短笛示意卡車停止倒車;如卡車倒入位置不當,電鏟連續鳴兩次急促的短笛,示意卡車調整裝車位置。
(五)電鏟裝車結束後,鳴一聲長笛,示意卡車駛離裝車位置。
(六)電鏟鳴連續急促的短笛,示意遇有緊急情況。
(七)電鏟需要處理工作麵時,鳴三聲笛示意需要推土機來清理工作麵。
(八)電鏟走退鏟前,鳴四聲短笛,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電鏟即將行走;在走退鏟過程中,監護人員發現異常情況,必要時,拉電鏟拉繩鳴笛,提示電鏟司機停止行走;當電鏟行走到位後,鳴一聲短笛,示意已走到既定位置。
(九)電鏟停機時,將設備停放在安全位置,將鏟鬥放置在地麵上,鳴一聲短笛示意電鏟停止操作。
(注:鳴笛聲時長≥3秒為長笛,鳴笛聲時長<1秒為短笛。)
第五章 液壓反鏟與推土機聯合作業
第一條 推土機處理液壓反鏟站立平盤時,液壓反鏟必須與推土機有足夠安全距離。
第二條 液壓反鏟作業前,司機必須鳴笛示意、做好呼喚應答並進行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第三條 推土機清理液壓反鏟工作麵或排棄物料時,液壓反鏟應將鏟鬥置於不影響推土機作業的地麵位置,鳴笛示意並做好呼喚應答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工作麵或排棄物料完畢後,鳴笛示意做好呼喚應答,液壓反鏟司機確認推土機撤離作業半徑後方可作業。
第四條 液壓反鏟作業時,嚴禁推土機進入液壓反鏟作業半徑範圍內。
第五條 推土機在液壓反鏟作業半徑範圍內作業時,嚴禁液壓反鏟司機操作液壓反鏟。
第六條 液壓反鏟、推土機作業時,應注意地表變化情況,防止設備沉陷、傾覆。
第七條 液壓反鏟停放時,距離站立平盤邊緣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六章 液壓反鏟與自卸卡車聯合作業
第一條 在采裝作業時,人員和設備不得擅自進入液壓反鏟作業範圍內。
第二條 液壓反鏟司機必須注意有無人員和設備進入作業範圍內。
第三條 液壓反鏟司機聽到不明情況的鳴笛聲時,必須停止操作,停車瞭望,在確定作業範圍內無異常情況時,方可作業。
第四條 無緊急情況,嚴禁用液壓反鏟鏟鬥直接救援其它設備。
第五條 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用液壓反鏟鏟鬥進行吊裝作業。
第六條 液壓反鏟裝車時,液壓反鏟舉起鏟鬥發出進車信號,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待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七條 當裝滿卡車後,液壓反鏟鳴笛示意,卡車方可駛離裝車位置。
第八條 裝第一鏟鬥時,不準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鏟鬥,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嚴禁碰車幫或壓車幫。
第九條 裝入卡車裏的物料有大塊或異物超出廂鬥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十條 裝車時嚴禁液壓反鏟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 裝車時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不準裝偏車。
第十二條 卡車在待裝和進車時必須遵守:
(一)作業時,卡車司機必須聽從液壓反鏟司機的指揮,液壓反鏟未鳴笛,卡車不準進、出裝車位置。
(二)待裝的卡車,必須按順序排隊待裝。
(三)液壓反鏟鏟鬥未舉起,卡車嚴禁提前駛入作業範圍。
(四)卡車司機在裝車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也不允許任何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五)卡車倒入裝車位置時,應參照液壓反鏟駕駛室下部,嚴禁高速倒車,嚴禁衝撞反坡。
第七章 液壓反鏟清理卡車廂鬥聯合作業
第一條 清理工作時液壓反鏟必須抬高自身站立水平,構築自己的保安平台。
第二條 卡車清理廂鬥時,應先進入指定位置,停穩,給上停車製動,由反鏟接近卡車,嚴禁卡車以倒車方式接近停在附近的反鏟。
第三條 卡車舉起廂鬥後,司機離開駕駛室下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然後通知反鏟司機清理。
第四條 反鏟清理廂鬥過程中,任何人不得上車,更不得操作卡車。
第五條 反鏟清理廂鬥時,應位於卡車正後方,反鏟前端與卡車尾部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2m,同時反鏟司機必須仔細觀察卡車廂鬥內物料情況,有易滾落的石塊,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如增大安全距離或抬高反鏟站立水平。
第六條 反鏟清理時的刮、摳動作應輕緩,避免損壞廂鬥。
第七條 反鏟清理工作結束後,向卡車發出駛離信號,卡車司機方可上車,落下廂鬥,向前開動卡車,嚴禁倒車。
第八條 不得用鏟鬥衝擊卡車廂底或回轉敲擊車幫的方式進行清理工作。
第九條 液壓反鏟“鳴笛信號”標準
(一)液壓反鏟啟動前,鳴一聲長笛,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液壓反鏟即將啟動。
(二)啟動時,再次鳴一聲長笛,再次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液壓反鏟開始啟動。
(三)作業時,鳴一聲短笛,液壓反鏟開始作業。
(四)液壓反鏟做好裝車準備後,鳴一聲短笛,引導卡車倒入裝車位置;當卡車倒入適當位置時,液壓反鏟鳴一聲短笛示意卡車停止倒車;如卡車倒入位置不當,液壓反鏟連續鳴兩次急促的短笛,示意卡車重新倒入裝車位置。
(五)液壓反鏟裝車結束後,鳴一聲長笛,示意卡車駛離裝車位置。
(六)電鏟鳴連續急促的短笛,示意遇有緊急情況。
(七)電鏟需要處理工作麵時,鳴三聲笛示意需要推土機來清理工作麵。
(八)液壓反鏟走退鏟前,鳴四聲短笛,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液壓反鏟即將行走,當液壓反鏟行走到位後,鳴一聲短笛,示意已走到既定位置。
(九)液壓反鏟停機時,將設備停放在安全位置,將鏟鬥放置在地麵上,鳴一聲短笛示意液壓反鏟停機。
(注:鳴笛聲時長≥3秒為長笛,鳴笛聲時長<1秒為短笛。)
第八章 輪式裝載機與自卸卡車聯合作業
第一條 在采裝作業時,人員和設備不得擅自進入裝載機作業範圍內。
第二條 裝載機司機必須注意有無人員和設備進入作業範圍內。
第三條 裝載機司機聽到不明情況的鳴笛聲時,必須停止操作,停車瞭望,在確定作業範圍內無異常情況時,方可作業。
第四條 無緊急情況,嚴禁用裝載機鏟鬥直接救援其它設備。
第五條 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用裝載機鏟鬥進行吊裝作業。
第六條 一台裝載機單側裝車時,盡可能采用正裝車(在卡車左側裝車為正裝車,在卡車右側為反裝車),如場地條件限製或風向影響不能正裝車時可以采用反裝車。
第七條 一台裝載機單側裝車時,裝載機舉起鏟鬥發出進車信號,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裝載機鳴笛示意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八條 兩台裝載機同時作業時,必須對裝。反裝車的裝載機先撤出進車範圍,由正裝車的裝載機舉起鏟鬥發出進車信號,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待卡車停穩後,反裝車的裝載機方可進入工作麵共同裝車。
第九條 裝載機與卡車配合作業時,裝載機首先將鏟鬥置於正常裝車位置,待裝載機鳴笛示意後,卡車方可進入裝車位置。
第十條 當裝滿卡車後,裝載機鳴笛示意,卡車方可駛離裝車位置。
第十一條 裝第一鏟鬥時,不準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鏟鬥,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嚴禁碰車幫或壓車幫。
第十二條 裝入卡車裏的物料有大塊或異物超出廂鬥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十三條 裝車時嚴禁裝載機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第十四條 裝車時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不準裝偏車。
第十五條 卡車在待裝和進車時必須遵守:
(一)兩台裝載機雙側裝車時,卡車進入裝車位置必須以正裝車的裝載機為參照,同時要觀察好反裝車裝載機的位置,確保安全進入裝車位置。且倒入裝車位置時,盡量要垂直於台階麵,使雙側裝載機都便於裝車;
(二)待裝的卡車,必須按順序在安全位置排隊待裝,嚴禁扇形圍繞裝載機停放待裝,或提前駛入作業範圍內待裝;
(三)卡車司機在倒車和裝車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也不允許任何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四)卡車倒入裝車位置時,無論是正倒車還是反倒車,均以鏟鬥為參照物,嚴禁碰鏟鬥、撞大臂;
(五)作業時,卡車司機必須聽從裝載機司機的指揮,裝載機未鳴笛,不準進出裝車位置。
第十六條 裝載機發現緊急情況時要采取鳴笛或避讓措施。
第十七條 裝載機“鳴笛信號”規定:
(一)裝載機啟動前,鳴一聲長笛,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裝載機即將啟動。
(二)啟動時,再次鳴一聲長笛,再次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裝載機開始啟動。
(三)作業時,鳴一聲短笛,裝載機開始作業。
(四)裝載機做好裝車準備後,鳴一聲短笛,引導卡車倒入裝車位置;當卡車倒入適當位置時,裝載機鳴一聲短笛示意卡車停止倒車;如卡車倒入位置不當,裝載機連續鳴兩次急促的短笛,示意卡車重新倒入裝車位置。
(五)裝載機裝車結束後,鳴一聲長笛,示意卡車駛離裝車位置。
(六)電鏟鳴連續急促的短笛,示意遇有緊急情況。
(七)裝載機在作業中,需要處理地表時,鳴三次長笛示意要清理地表;清理完畢後,鳴一聲長笛示意清理地表已完成。
(八)裝載機行走前,鳴四聲短笛,提示周圍設備與人員裝載機即將行走,當裝載機行走到位後,鳴一聲短笛,示意已走到既定位置。
(九)裝載機停機時,將設備停放在安全位置,將鏟鬥放置在地麵上,鳴一聲短笛示意裝載機停機。
(注:鳴笛聲時長≥3秒為長笛,鳴笛聲時長<1秒為短笛。)
第九章 破碎錘處理破碎站堵料作業
第一條 破碎錘處理破碎站堵料時,必須確認破碎機停止運轉,且破碎站信號燈為紅燈。
第二條 在破碎作業時,人員和設備不得擅自進入破碎錘作業範圍內。
第三條 液壓破碎錘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
第四條 指揮人員與破碎錘司機應做好呼喚應答,根據工作需要正確指揮破碎錘司機進行作業,並觀察設備及作業環境有無異常。
第五條 破碎作業時,司機必須聽專人指揮,做好呼喚應答,在相應的安全措施下進行作業。
第六條 破碎作業時,工作裝置和履帶應處於平行狀態。
第七條 破碎作業時,禁止大臂和小臂的角度大於130度,並保持破碎錘與地麵處於垂直狀態。
第八條 破碎作業時,釺杆應垂直緊壓在破碎物表麵,嚴禁出現擊空現象,不可擺動或移動釺杆,不可水平或向上擊打。
第九條 嚴禁使用破碎錘起吊重物作業。
第十條 不準將破碎錘懸臂當夯錘敲擊作業對象。
第十一條 在破碎作業時,嚴禁破碎錘碰撞降塵裝置。
第十二條 破碎錘停放時必須選擇停放在安全且不影響破碎站正常運轉的位置。
第十章 工程設備配合更換電鏟鋼絲繩及拖拽其他物體聯合作業
第一節 工程設備配合更換電鏟鋼絲繩聯合作業
第一條 電鏟司機和工程設備司機參加維修人員組織的作業前現場交底會。
第二條 更換鋼絲繩時,由維修負責人進行全麵指揮。
第三條 工程設備配合更換鋼絲繩時,按照維修負責人的手勢執行,手勢規定如下:
(一)手掌擺動,表示要求工程設備移動,設備移動方向應該與手掌心方向一致;
(二)手握成拳頭,表示要求工程設備停車。
第四條 工程設備拖拽鋼絲繩時,應鳴笛示意,並瞭望四周,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根據指揮人員的手勢移動設備,在移動時隻能使用一檔,勻速慢行。
第五條 在工程設備拖拽鋼絲繩時,所有人員必須遠離鋼絲繩,保證安全。
第六條 拖拽鋼絲繩時,隻能使用牽引銷固定鋼絲繩,不得使用鏟刀、鬆土器等裝置固定鋼絲繩。
第七條 當被拖拽的鋼絲繩可能自由滑落時,工程設備應處於安全位置。
第八條 當張緊回拉鋼絲繩時,輔助鋼絲繩的長度必須保證工程設備離開電鏟鏟鬥的正下方。
第九條 超過30m鋼絲繩,必須合理對折後,方可用工程設備在道路上拖拽,以避免拖拽長度過長。工程設備拖拽鋼絲繩時,采掘工長必須駕駛指揮車尾隨在鋼絲繩末端之後。工程設備行走速度不得過快,並應注意周圍情況,在周圍有設備、人員、障礙物或轉彎時,應減速,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二節 工程設備拖拽電纜橋、設備及其他物體聯合作業
第十條 工程設備司機到達工作現場後,必須向現場工作負責人當麵了解工作任務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用於拖拽作業的鋼絲繩型號必須滿足安全作業的需求。
第十二條 拖拽電纜橋前現場負責人必須檢查電纜橋焊縫是否結實可靠,確保在拖拽過程中電纜橋不斷裂。拖拽電纜橋作業的鋼絲繩長度必須大於電纜橋高度。
第十三條 工程設備進行拖拽作業前,必須鳴笛示意,並瞭望周圍環境,確認安全後,隻能使用一檔。勻速慢行,嚴禁快速拖拽。
第十四條 工程設備進行拖拽作業時,應聽從現場負責人的指揮;所有人員及與作業無關設備必須遠離鋼絲繩長度範圍,以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 拖拽作業時,隻能使用牽引銷固定鋼絲繩,不得使用鏟刀、鬆土器等裝置固定鋼絲繩。
第十六條 工程設備進行拖拽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須駕駛指揮車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在被拖拽物體之後監護。工程設備行走時隻能使用一檔,勻速慢行,嚴禁快速拖拽。並應注意周圍情況,在周圍有設備、人員、障礙物或轉彎時,應減速或停車避讓,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一章 電鏟、鑽機與發電車走車聯合作業
第一條 電鏟、鑽機走車前,電鏟、鑽機工長負責組織發電車司機、電鏟、鑽機司機、地麵指揮人員並交待電鏟、鑽機的行走路線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條 發電車停送電時,必須填寫發電車停送電操作票,用電設備負責人確認可以停送電並簽字後,方可停送電。
第三條 電鏟、鑽機司機和發電車司機應服從地麵指揮人員的指揮,按地麵指揮人員的指令行走。
第四條 設備尾線電纜固定在發電車上,防止在設備行走過程中把發電車上的電纜耦合器拽壞。
第五條 在走車過程中,當其它設備影響走車時,地麵指揮人員及時向大型設備工長彙報,通過礦調度指揮中心協調解決。
第六條 大型設備和發電車之間前後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20m。
第七條 上坡時發電車在大型設備前麵或側麵,下坡和平道上發電車在大型設備側麵或後麵跟進,發電車司機應自行觀察和大型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八條 地麵指揮人員要密切觀察設備周圍有無不安全因素並監護好電纜,根據實際情況指揮大型設備司機操作設備。
第九條 地麵指揮人員必須配備對講機,走車過程中發電車司機、大型設備司機和地麵指揮人員都要把對講機調到同一頻道進行聯係。
第十二章 電纜車配合作業
第一條 電纜車卷放電纜時,應設專人指揮,並做好呼喚應答,電纜車司機和上車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
第二條 指揮人員要明確工作任務,指揮電纜敷設、回收。
第三條 操作人員操作滾筒時,確保周圍人員在電纜及電纜車活動範圍之外,並隨時觀察電纜放置位置。
第四條 電纜車司機要隨時注意瞭望,行進時,司機必須隨時觀察周圍環境,確保人員及設備安全。
第五條 電纜車司機要確保車輛停放在無裂縫、傘簷、懸浮塊等安全位置。
第六條 高台階下放電纜時,作業人員必須係安全帶,並配合司機為電纜車打掩。
第十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聯合作業
第一節 設備點檢
第一條 設備點檢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要向操作人員明確點檢負責人,同時操作人員要向點檢人員明確操作負責人。
第二條 點檢負責人為本台設備當班點檢工作的安全總負責人。
第三條 在多工種、不同車間同時對同一設備進行點檢時,由主設備點檢鉗工包機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設備上隻有單一工種單獨對設備進行點檢時,則由本工種點檢包機負責人指揮點檢。
第四條 點檢開始前,點檢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停放位置及其周圍環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掩或其它防護措施,內燃設備必須熄火,電動設備必須停止運轉。確認安全後,點檢人員向設備操作人員了解設備運行狀況,查看設備運行記錄。由點檢負責人在設備駕駛室內啟動開關上掛點檢工作牌,並告知操作負責人開始點檢工作。雙方負責人在點檢卡上簽字,並注明點檢起始時間,然後開始點檢工作。
第五條 操作負責人不在崗,不準進行設備點檢。
第六條 在有就地啟機裝置的部位(如鑽機、卡車等)點檢時,點檢負責人必須在就地啟機開關上掛點檢工作牌。
第七條 設備點檢期間,操作負責人要積極配合,未經點檢負責人書麵允許,嚴禁啟動設備。
第八條 需要對設備進行動態檢查(包括試車)時,由點檢負責人與操作負責人取得聯係,雙方在點檢卡上簽字確認並記錄準確時間,確認設備及其周圍無人或其它障礙物時,在點檢負責人的指揮下,做好呼喚應答,由操作負責人啟動設備。
第九條 在設備隱蔽處、轉動部位等危險部位進行點檢時,由點檢負責人指派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要嚴密觀察人員及設備動態,確保安全。
第十條 點檢結束時,點檢負責人負責清點人員和工器具,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摘下點檢工作牌,並通知操作負責人點檢完畢。
第十一條 操作負責人必須逐項認真監督維修人員的點檢工作,確認所有點檢項目完成後,在點檢卡上簽字,並標明點檢結束時間。操作負責人確認點檢人員全部撤離後,方可啟動設備。
第十二條 設備點檢完畢,如果存在需要觀察運行的問題,維修中心相關車間的主管工程師應該將觀察內容和技術要求在本班內以書麵形式通知露天礦相應隊的機電工程師,由隊機電工程師負責布置和跟蹤。
第十三條 設備點檢期間,設備操作人員在取得維修點檢負責人同意並保證不影響維修點檢工作的前提下,認真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規定的項目對設備進行班前檢查。
第十四條 油脂取樣人員抽取油樣前,首先要確認設備停放安全可靠,內燃設備必須熄火,電動設備必須停止運轉。然後由取樣負責人在設備司機室內啟動開關上掛取樣工作牌,並告知設備操作負責人,由設備操作負責人在取樣單上簽字並注明取樣開始時間。征得操作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抽取油樣,取樣完畢由取樣負責人摘下工作牌,並通知操作負責人取樣完畢,由設備操作負責人在取樣單上簽字並注明取樣結束時間。操作負責人確認取樣人員全部撤離後,方可啟動設備。
第二節 設備維修保養
第十五條 設備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要向操作人員明確維修負責人,同時操作人員要向維修人員明確操作負責人。
第十六條 維修負責人為本台設備當班維修工作的安全總負責人。
第十七條 由多工種、多層次聯合進行維修作業時,要確定維修總負責人,維修總負責人負責各工種之間的協調配合。操作負責人、起重工、輔助設備司機(吊車司機隻能聽從起重工指揮)必須聽從維修總負責人的指揮,其他人無權指揮。
第十八條 在開始維修工作前,設備操作負責人要向維修負責人詳細描述設備狀態和故障情況,指出所有缺陷;同時維修負責人向設備操作負責人了解設備運行情況,查看設備運行記錄,對照設備保養任務單及增加的維修項目,統一安排維修工作,並將維修計劃詳細告知操作負責人。
第十九條 維修工作開始前,維修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停放位置及其周圍環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掩或其它防護措施,內燃設備必須熄火,電動設備必須停止運轉。確認安全後,由維修負責人在設備駕駛室內啟動開關上掛維修工作牌,並告知操作負責人開始維修工作。雙方負責人在維修工單或保養單上簽字,並注明維修起始時間,然後開始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在有就地啟機裝置的部位鑽機、卡車等進行維修作業時,維修負責人必須在就地啟機開關上掛維修工作牌。
第二十一條 需要進廠維修保養設備時,操作負責人應在維修包機負責人的指揮下,將設備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停放。
第二十二條 設備維修期間,操作包機人員應該跟班監修並積極配合,未經維修負責人書麵允許,嚴禁啟動設備。
第二十三條 在修或保養的設備無包機操作人員的,由露天礦的隊級負責人指派監修人員,並書麵通知維修負責人,監修人員必須對維修工作進行全程監督驗收並配合維修。
第二十四條 設備維修期間,需要運轉設備時,雙方負責人在維修工單或保養單上簽字確認並記錄準確時間,並確認設備及其周圍無人員或其它障礙物時,在維修負責人的指揮下,做好呼喚應答,由操作負責人啟動設備。其他人員無權要求操作負責人啟動設備。
第二十五條 維修人員在設備隱蔽處、轉動部位或帶電進行維修作業時,維修負責人要指派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要嚴密觀察人員及設備動態,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 嚴禁與維修工作無關人員進入設備維修場地。
第二十七條 嚴禁維修人員代替設備操作負責人啟動和操作設備。
第二十八條 在特殊環境下進行維修作業,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工作環境,以及大型故障檢修等,維修作業前應由車間製定書麵檢修方案,確定檢修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並將方案送達露天礦相應的機電負責人,方可檢修。
第二十九條 在設備檢修時,維修人員變動過位置的按鈕、開關或檢修更換過的按鈕、開關,應該告知操作負責人。
第三十條 維修結束後,維修人員要保證設備所加注油、水、脂等達到規定刻度,並由維修負責人清點人員、工器具,確認維修人員、工器具、維修輔助設備、廢舊材料、配件全部撤離現場後,由維修負責人摘除維修工作牌,並告知操作負責人維修完畢,雙方負責人再次簽字確認,並注明結束時間。
第三十一條 對於維修完畢的設備,操作負責人必須按照維修保養工單的項目進行驗收,並按班前檢查項目對設備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完好後,方可簽字,並確認所有維修人員已經撤離現場,方可啟動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設備維修保養完畢,如果存在需要觀察運行的問題,維修中心相關車間主管工程師應該將觀察內容和技術要求以書麵形式通知露天礦相應的隊機電負責人,由隊機電負責人負責布置和跟蹤。
第三十三條 設備進出廠程序:
(一)設備發生故障,要盡量在現場維修,如需要進廠維修保養,應該經過隊機電負責人和車間負責人同意。
(二)維修結束後,由維修負責人報告車間領導,車間領導要確認車間鉗工、電工、焊工等維修工作全部結束後,通知維修中心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三)維修中心值班主任要確認所有參與車間的維修工作全部結束,設備可以出廠時,簽發書麵的設備出廠通知單,並通知露天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第三十四條 露天礦所派操作負責人到維修中心生產調度指揮中心領取出廠通知單後,方可啟動設備出廠。
第三十五條 進入維修場地的外單位人員,嚴禁動用設備維修中心的任何設備和工器具。
第三節 設備點檢維修時的停送電
第三十六條 當維修人員點檢、維修設備(包括挖掘機、鑽機等電動設備),需要供電單位對設備停電時,由維修中心調度向礦調度提出停電申請。經礦調度核實可以停電後,通知供電停電人員方可操作。
第三十七條 當維修負責人到達設備,設備當班操作負責人應立即在《設備運行記錄本》上寫明停電檢修內容和要求停電時間(年、月、日、時、分),並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時申請停電的維修負責人必須簽字認可。
第三十八條 負責停電的供電人員按照有關規程規定切斷該設備的電源,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設備停電後,維修負責人應該指派專人按照有關規程進行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掛好接地線方可進行維修作業。
第四十條 維修作業完畢,維修負責人負責對設備和周圍人員進行全麵檢查,操作負責人對設備機組人員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維修負責人應該指派專人取下接地線,並當麵要求操作負責人聯係送電,這時操作負責人應在《設備運行記錄本》上寫明申請送電時間(年、月、日、時、分),並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時申請送電的維修負責人必須簽字認可。
第四十一條 當維修負責人簽字認可後,維修中心調度向礦調度提出送電申請,經礦調度核實可以送電後,通知供電送電人員方可操作。
第四十二條 申請停電和申請送電簽字的維修負責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否則操作負責人應拒絕執行停送電作業。
第四十三條 如果維修人員需要維修設備上的局部電氣回路,維修負責人應該首先指派專人切斷設備上相應回路的斷路器,進行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掛好接地線,並在開關旁邊張掛警示牌,條件許可時應該上鎖,方可進行維修作業。停送電時必須是誰停電誰負責,並與在場人員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四條 供電人員在突發故障或緊急情況下需要停電作業時,可先行操作停電,但事後必須向礦調度彙報,作業前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後應詳細填寫紀錄,並向礦調度彙報工作結束情況以及請求送電。在此期間,維修人員點檢或檢修設備未說明情況,發生一切後果,由維修人員負責。
第十四章 破碎站聯合作業
第一條 破碎站是露天煤礦與選煤廠的聯合作業區,為了加強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規程。
第二條 破碎站在處理受料口內的異常情況(大塊物料、鐵器和火煤等)和處理故障、檢修時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選煤廠原煤車間集控員要將需停機處理的信息提前通報露天煤礦調度員。露天煤礦調度員要及時通知運輸隊當班工長停止卸煤;
(二)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即對破碎站實施動力停電、掛牌和操作室上鎖;將需處理的破碎機信號燈改為紅燈,在需處理的受料口前設置反光安全警示標誌牌,夜間要設置警示燈,並設專人監護;
(三)多部門、多工種配合作業要指定一名現場施工負責人,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管理;
(四)現場施工負責人或監護人員要防止煤塊、工具等物品墜落傷人,同時要做好防火工作。
第三條 進入受煤倉的大塊等雜物,由露天煤礦采掘隊當班工長負責組織清理上覆煤炭。選煤廠則配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現場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員、受料口車擋前5m處設置的反光安全警示標誌牌和警示燈由露天煤礦負責。
(一)進入破碎機腔體內的大塊等雜物由選煤廠原煤車間當班工長負責組織清理上覆煤炭派人進入受料口處理。具備吊裝條件時由設備維修中心安排吊車進行栓掛和吊出,需要火焊時由選煤廠安排。
(二)具體詳細情況按照公司生字(2011)4號《關於印發地麵破碎站破碎係統清理大塊雜物及吊運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四條 處理破碎站故障、檢修時,由選煤廠原煤車間集控員根據破碎站作業現場需要聯係吊車等設備和人員。並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現場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員、受料口前設置的反光安全警示標誌牌和警示燈由選煤廠負責。
第五條 卡車司機必須按照礦調度員指令要求的卸煤口卸煤。
第六條 嚴格按照指示燈的信號卸煤,綠燈允許卸煤,紅燈禁止卸煤。
第七條 受料口滿鬥時,破碎機司機要給出紅燈信號,卡車司機不準卸煤。
第八條 遇到特殊情況時,雙方及時聯絡溝通,合理安排。
第十五章 燃油加注作業
第一節 加油車提油
第一條 加油車司機工作時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
第二條 加油車在運輸途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易燃易爆品運輸的規定。
第三條 禁止帶火種作業。
第四條 保持油罐蓋密封良好,加油口潔淨,呼吸閥暢通。
第五條 進入油庫要聽從加油負責人的指揮,遵守油庫有關規定,未經允許不準擅自裝油,要與加油負責人做好呼喚應答,不準私自操作油庫鶴管等裝油設備。
第六條 裝油前,要檢查溢流靜電保護器與車身金屬部分是否可靠連接,要確認加油車放油閥和加油槍是否關閉。
第七條 裝油時,必須經加油工驗票確認油品標號和數量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八條 裝油時,車輛必須熄火,司機要巡視,不準遠離車輛。
第九條 裝油完畢後司機要檢查油罐蓋是否關閉。
第二節 加油車加油
第十條 加油車司機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
第十一條 加油車在運輸途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易燃易爆品運輸的規定。
第十二條 禁止帶火種作業。
第十三條 加油時要與設備操作人員做好呼喚應答。
第十四條 掛油槍時要站穩、扶好,防止滑落摔傷。
第十五條 加油時,要將加油槍穩妥插入設備油箱口,打開油槍開關,方可啟動油泵按鈕。
第十六條 加油時,要注意觀察設備燃油箱油位,防止溢油。
第十七條 燃油即將加滿時,要及時停止油泵,然後關閉油槍。
第十八條 禁止用金屬物體敲打燃油箱蓋。
第十九條 卡車、工程設備等用加油車加油時,應由加油車靠近卡車、工程設備加油,不準卡車接近加油車,加油車離開後卡車方可起動。
第二十條 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卡車重載加油。
第三節 油脂站加油工加注油脂
第二十一條 加油工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接班時加油工檢查項目:
(一)檢查油泵的管路、接頭、開關是否完好。
(二)檢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用具用品是否齊全。
(三)檢查懸臂吊架、鋼絲繩、開關是否完好。
(四)檢查電動空壓機管路、閥門、安全閥、開關是否完好。
(五)檢查室內油脂加熱設備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加油脂時要與設備操作人員做好呼喚應答。
第二十四條 加油工應及時清理油脂房內及其場地周圍的油汙。
第二十五條 加油脂時,要等司機將油管接頭與設備加油口穩妥聯接後,方可啟動油泵按鈕。
第二十六條 油脂即將加滿時,應及時停止油泵。
第二十七條 加完油脂後要及時將加油管收回原位,防止損壞。
第二十八條 用懸臂吊吊裝油桶時禁止在懸臂吊架回轉半徑內站人。
第二十九條 交班時加油工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釋放電動空壓機儲氣罐內的壓力,防止結冰。
(二)關閉油脂房內所有加熱設施的開關,防止火災。
第四節 客貨車提油和卸油
第三十條 客貨車司機工作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十一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嚴格執行指揮車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禁止帶火種作業。
第三十三條 進入油庫、油脂房要聽從油庫及油脂站負責人的指揮,遵守油庫、油脂站有關規定,未經允許不準擅自裝油、卸油,要與加油脂負責人做好呼喚應答。
第三十四條 裝、卸油時,必須經加油工驗票確認油品和數量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三十五條 裝、卸油時,車輛必須熄火,司機要巡視,不準遠離車輛,要注意油桶滾落傷人。
第三十六條 卸油脂時,必須要把油桶固定好後方可操作懸臂吊。
第十六章 盤放挖掘機尾線電纜
第一條 盤放電纜作業時,挖掘機司機和電纜工由挖掘機副司機統一指揮並進行監護。
第二條 作業前,檢查絕緣用品、用具,保證完好有效。穿戴好絕緣用品,正確使用絕緣用具。
第三條 檢查爬犁牽引鏈條是否完好,以及有無絞電纜現象。
第四條 作業前,檢查尾線電纜是否完好,如發現刮傷、破皮立即彙報,並要求及時處理。
第五條 退鏟時,要及時將電纜盤到爬犁上,避免爬犁壓到電纜。盤放電纜呈“8”字型,周圍不得超出爬犁邊緣。
第六條 盤放電纜時,要避開爬犁前行方向,落腳要穩,避免人身傷害。
第七條 摘掛鐵鏈時,電纜工要等候挖掘機司機將各機構全部製動,並發出信號後方可操作。
第八條 遇有險情時,電纜工要通過手勢或拉動拉繩要求挖掘機停止。
第九條 嚴禁站在爬犁、電纜、鏈條上。
第十條 走鏟時,嚴禁電纜工站在履帶板正麵。
第十一條 盤放電纜或抬放耦合器的人員要協調一致、同步動作。
第十二條 抬放耦合器時,電鏟停穩後,必須兩人作業,不允許直接接觸耦合器,要搬耦合器兩頭的電纜。
第十七章 電鏟與卡車雙向裝車聯合作業
第一條 在采裝工作麵,卡車排隊待裝的前後距離不小於20m。
第二條 認真觀察電鏟電纜尾線是否影響卡車正常入換。電鏟電纜的拖、拽工作由電纜工負責。卡車司機不得參與。
第三條 助鏟設備清理工作麵時,應與電鏟、卡車互相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條 密切關注電鏟動態,在電鏟行走時,卡車及助鏟設備應停在電鏟作業半徑外。
第五條 電鏟與卡車聯合作業應做好呼喚應答,遇有特殊情況要及時發出連續、短促的鳴笛信號,在確認工作範圍內無異常情況時,方可作業。
第六條 電鏟和卡車雙向裝車必須遵守:
(一)排隊待裝的卡車,必須保持順序統一。嚴禁亂停亂放。
(二)卡車在進入裝車位置前要觀察好裝車路上有無障礙物,如有應清理後方可進入。
(三)卡車在倒入裝車位置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
(四)反向裝車的卡車應在電鏟鏟鬥引導下勻速倒入裝車位置。
(五)正向待裝的卡車,可以利用電鏟給反向卡車裝車的時間,觀察好電鏟引導裝置,選擇安全距離,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待裝。
第七條 正在裝車的卡車,司機不允許走出駕駛室。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設備檢查、維修車輛。
第八條 助鏟設備在處理鏟位前,應停放在卡車的視線內。並提前與卡車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第九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應減速慢行,注意避讓其他設備。
第十八章 平板車拉運推土機作業
第一條 平板車在接到任務後,必須將平板車清掃幹淨,平板車上不準有浮冰、浮水及異物。
第二條 推土機司機必須選擇堅實平坦適合平板車調頭、停靠的開闊場地;平板車到達後,平板車司機給上製動,下車指揮推土機上平板車。
第三條 無關人員和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推土機上、下平板車的安全距離內。
第四條 推土機司機在確認具備上平板車的條件後,應先將推土機在地麵上把推土機的方向調整準確,嚴禁推土機在平板車上調整方向。
第五條 推土機上到平板車指定位置後,把鬆土器、鏟刀放下並輕輕施加壓力,給上停車製動,打掩並進行必要的固定後,熄滅發動機,推土機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乘坐在平板車駕駛室。
第六條 平板車在運輸推土機的過程中一定要低速慢行,嚴禁急起步、急刹車、急轉彎以及在坡度超過8%的坡道上行駛,並隨時觀察周圍環境和推土機的安全情況。
第七條 平板車到達指定位置後,推土機司機下車指揮平板車停靠在合適位置,平板車司機給上製動,下車和推土機司機共同把打掩和固定推土機的設施移開,在平板車司機的指揮下,把推土機開下平板車。
第八條 禁止平板車在惡劣環境下拉運推土機。
第十九章 電氣作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在架空線路塔架下或電纜、接地導線埋設區域內作業時,不得損壞塔架基礎、損傷電纜表皮和接地極。
第二條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氣管哮喘、神經病、色盲或聽力障礙的病人,不得從事電氣工作。
第三條 操作人員的身體與電氣設備裸露部分的安全距離應大於:10KV及以下為0.7m;35KV以下為1m。
第四條 電工作業時,必須攜帶驗電器(筆),開始作業前,必須先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第五條 供電設備的檢修、移設不準帶電進行。必須帶電進行的情況下,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條 在打雷、雨雪或大風時,不得進行架空線檢修作業或更換電氣設備元件。
第七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需要架空線路停送電、移動變電站高壓部分停電檢修時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製度,其它電氣作業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許可製度。
第八條 機電設備停電檢修時,必須在相應開關處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或有專人看管。警示牌必須誰掛誰取,非操作人員禁止合閘。合閘前要仔細檢查,確認無人檢修時,方可合閘。
第九條 嚴禁濕手操作電氣開關;操作刀閘開關時必須站在開關的側麵,穿戴好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
第二節 電氣測量
第十條 電氣測量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測量,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一條 杆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進行(拆接接地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第十二條 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禁止觸及帶電部分。
第十三條 使用鉗型電流表的電流檔時,必須與被測設施的電流相匹配。禁止在測量過程中改換量程檔。
第十四條 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可用測量儀或在地麵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嚴禁使用皮尺、線尺等工具測量帶電導線的垂直距離。
第十五條 搖表電壓等級必須與被測設施的電壓等級相匹配,測量高壓設備絕緣時,應由兩人操作。測量前,必須將被測設備的電源斷開放電,確認無人工作後方可測量,在測量過程中,禁止他人接近設備。測量結束後還應放電。測量線路絕緣時,應與對方取得聯係,獲得許可後方可進行。有雷電時,禁止測量室外線路或電纜絕緣。
第十六條 搖表測量用的導線必須是符合規定的絕緣線,其端座應有絕緣套。
第十七條 用搖表在有感應的線路上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回路同時停電,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用搖表在帶電設備附近測量絕緣電阻時,測量人員和搖表的安放位置必須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避免搖表引線或引線支持物碰觸帶電部分。移動導線時,由專人監護。
第十九條 用搖表測量時,搖表的放置必須平穩,搖表校零或用搖表測量導線通斷時,隻能用低轉速。
第二十條 使用驗電器前必須確認其完好有效。使用高壓驗電器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逐漸接近有電設備或線路,直至有顯示為止,且應設專人監護。驗電器應有聲光顯示。
第二十一條 供電設備、設施試驗工作不得少於兩人,並指定試驗負責人,試驗場所應設置圍欄或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二條 各種儀器儀表及工器具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節 線路檢修
第二十三條 線路停電檢修作業前,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斷開相應變電所、站、亭或配電室的電源開關;
(二)斷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的,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三)斷開有可能返回電源的開關和刀閘。應檢查斷開後的開關、刀閘的斷開位置,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應加鎖,跌落保險器保險管應摘下,並在開關或刀閘的操作機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四)各斷開點必須明顯可見。
第二十四條 驗電時應設專人監護,聯絡網的開關或刀閘檢修時,應在兩側驗電。同杆塔架設的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
第二十五條 掛接地線:應在工作區間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的分支線路也要掛接地線。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接地線聯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的程序與此相反。
第二十六條 挖坑作業:
(一)挖坑前必須明確地下管道、電纜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措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待清楚,並加強監護;
(二)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堆放工具、材料等物品和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並做好臨邊防護措施;
(三)在鬆軟土地挖坑時,應有防止塌方措施;禁止用掏洞方式挖坑,不準在坑內休息。
第二十七條 立杆、撤杆作業:
(一)立撤杆時,應設專人指揮,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立杆過程中坑內嚴禁有人,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遠離杆高1.2倍的距離以外;
(二)立杆前應檢查繩索、杆塔金具、瓷瓶等物件,不得有破損、裂紋、腐蝕等現象,不準用手代替緊線器進行作業;
(三)使用起重設備立杆時,應與司機密切配合,遵守起重安全規程,鋼絲繩吊電杆時應吊在距杆上端三分之一部位;
(四)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導線之前應先檢查杆根,做好防止杆倒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杆塔上作業:
(一)上杆前應檢查杆跟是否牢固,新立杆遇有衝刷、起土、上拔、鬆動現象,應采取相應的培土、打支架杆措施後,再上杆作業;
(二)上杆前應檢查上杆工具是否完好。攀登杆塔時,應檢查腳釘是否牢固;
(三)在杆塔上作業,必須係安全帶。使用梯子時,需要有人扶持或綁牢。杆上人員要防止掉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來傳遞,不得亂扔。杆下禁止人員逗留;
(四)下杆時嚴禁脫掉腳扣,順杆滑下。
第二十九條 放線、撤線和緊線:
(一)放線、撤線、緊線均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
(二)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頭以及動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
(三)緊線、撤線時應先檢查拉線、柱樁及杆眼。如不符合作業要求,應加設臨時拉繩加固。嚴禁直接剪斷導線鬆線;
(四)緊線設備和工具應根據導線截麵大小選用,各部位要卡牢。
第三十條 起重運輸規定:
(一)運電杆、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紮牢固;
(二)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其餘的電杆綁紮牢固後,方可繼續運送;
(三)多人抬杆,必須同肩,步調一致,起放電杆時應互相呼應。
第三十一條 配電變壓器台上作業:
(一)在配電變壓器台(架,室) 上進行工作,無論停電與否,必須先斷開低壓側電源開關,再斷開高壓側電源開關,在停電的高壓線上掛接地線;
(二)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台架上嚴禁有人,地麵有電部分應設圍欄,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並有專人監護。
第三十二條 鄰近帶電導線作業:
(一)在帶電杆塔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10KV以下為1m;35KV以下為2.5m;
(二)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危險距離,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並予以接地。接地線可以隻在工作地點安裝一處;
(三)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杆塔多回路中進行部分線路的停電檢修工作;
(四)綁線要在下麵繞成小盤,再帶上杆塔使用,嚴禁在杆塔上卷放綁線;
(五)向杆塔上吊起或下放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無極繩圈傳遞,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十三條 電纜作業:
(一)挖掘電纜工作應采取防觸電措施;挖掘電纜溝時,應采取防止交通事故的措施。在挖出的土堆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雜物;
(二)進電纜井前,應排除井內濁氣;
(三)鋪設、收卷電纜時車速應小於10km/h。
第四節 變配電所(亭)及移動變電站檢修、保養
第三十四條 變配電所(亭)及移動變電站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修及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 對坑下的移動變電站、高壓開關櫃、供電線路及分線箱、電纜耦合器等的定期檢查、檢修,每年不少於一次。重點對導電連接部件、密封部件進行檢查、更換。
第三十六條 對變配電所(亭)及移動變電站巡視檢查,每月不少於兩次,重點檢查設備的運行狀態、繼電保護狀態、防雷接地裝置及衛生等情況,並做相應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變配電所(亭)、移動變電站及配電櫃的安全標識、防護設施及滅火器等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雨季前必須對運行中的避雷器及變壓器進行預防性試驗,對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必須進行測試,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九條 主變壓器的春檢檢修項目:
(一)檢查油壓、油溫、油位表顯示是否正常;
(二)檢查母線與接線端子等接點接觸情況;
(三)清潔瓷套管、絕緣子等有關附屬設備;
(四)搖測繞組的絕緣電阻;
(五)檢查各密封部件是否有老化、滲油痕跡;
(六)檢查箱體、散熱片是否有破損、鏽蝕的痕跡;
(七)觀察絕緣子是否有電損傷等痕跡;
(八)檢查分接開關並測試直流電阻;
(九)取樣測試變壓器油的耐壓強度。
第四十條 真空斷路器的檢修項目:
(一)檢查各部螺栓緊固情況並潤滑連接軸銷;
(二)用浸過酒精或汽油的幹淨布清除真空瓶陶瓷表麵的灰塵;
(三)檢查有無變色或損壞部件並測定觸點的磨損量。
第四十一條 負荷開關(隔離開關)的春檢檢修項目:
(一)檢查母線連接和螺栓連接,並對絕緣、接地狀況進行檢查;
(二)對傳動件包括轉軸軸承應先擦淨,再用不含樹脂的潤滑油進行潤滑;
(三)檢查定位彈簧與操作機構。
第四十二條 移動變電站春檢檢修項目:
(一)檢查油壓、油溫、油位表顯示是否正常;
(二)檢查母線與接線端子等接點接觸情況,檢查導線是否有散股或損傷情況;
(三)檢查各配電室信號燈、儀表、照明燈指示是否正常,保護裝置是否正常,衛生良好,配電設施完整無缺損、無過熱,隔離開關是否良好。
(四)清潔瓷套管、絕緣子等有關附屬設備;
(五)對變壓器及避雷器進行測試;
(六)接地電阻器接地、主變箱體接地與主接地極的接地連接情況;
(七)觀察各部絕緣子是否有電損傷等痕跡;
(八)搖測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
(九)取樣測試變壓器油的耐壓強度。
第四十三條 其它應檢修、保養項目:
(一)檢查移動變電站或開關櫃所有接地連線是否完備可靠並對設備進行除塵;
(二)檢查控製板、保護屏有無缺損並對設備各密封部件進行檢查;
(三)各種標示牌、以及滅火器材是否完好,各部閘鎖是否齊全。
第五節 供電係統停送電
第四十四條 辦理工作票:
(一)各配電點進線開關以上進行檢修或需要停電時,必須辦理第一種工作票;
(二)移動變電站進行檢修時,由供電隊辦理第二種停電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由供電隊隊級管理人員簽發,工作許可人由隊內安監員許可。停送電聯係仍執行對講機聯係規定;
(三)移動變電站以下停送電仍執行原規定。
第四十五條 坑下線路掛牌:
(一)分線箱、開關櫃、移動站必須進行編號;
(二)進出線端口必須掛牌,每級設備的進線口掛上一級來電設備的標示牌,每級設備的出線口掛下一級供電設備或用電設備的標示牌;
(三)移動變電站配出櫃、高壓開關櫃上掛用電設備負荷牌;
(四)設備線路負荷變化後,應及時摘、掛相應設備負荷牌。
第四十六條 開關櫃檢修上鎖:
(一)坑下供電線路檢修停送電執行誰停誰送的原則;
(二)檢修人員進行開關櫃停電操作後,必須使用自備的安全鎖鎖上開關櫃的控製門或隔離開關,方可進行檢修操作;兩組以上檢修人員在同一開關停電作業時,每組必須鎖上各自的自備安全鎖。
(三)檢修工作結束後,最後打開自備安全鎖的檢修負責人,負責與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聯係送電。並將通用鎖鎖上。
第六節 外線停送電
第四十七條 高壓架空線路停送電一律實行工作票製度。工作票應遵守有關規定,由礦有權簽發人簽發。簽發人必須熟知停電線路的編號及其變電站運行係統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 線路停電必須得到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工作許可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線路停電檢修,應提前向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提出申請,說明停電時間間隔、檢修項目、線路編號及影響範圍。
第五十條 線路停送電操作必須執行操作規程;停送電工作必須由兩人承擔,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五十一條 線路停電後必須在開關操作機構手柄上或開關櫃前明顯位置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標示牌或設專人看護。
第五十二條 線路停電檢修,確認工作區間無電後,在有可能來電方向各裝設一組接地線,方可開始工作。
第五十三條 線路停電,若按原計劃時間不能恢複送電的,應及時與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取得聯係並辦理工作票延期,續延停電時間。
第五十四條 更換跌落保險時,應先將低壓側刀閘和高壓側刀閘(或跌落保險)拉開。摘、掛跌落保險管時,必須使用絕緣棒並有專人監護。
第五十五條 下雨或雷電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跌落保險工作。電氣設備停電後,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
第五十六條 配電係統停電檢修時,停送電操作必須由班組長或指定的電工專人負責;停電後必須保證停電部位與電源側有明顯的斷開點,同時在饋電櫃(屏)或開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標示牌或加安全鎖。
第五十七條 工作終結由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現場做全麵檢查後,拆除臨設的安全防護裝置,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報告,工作負責人核查確認並簽字後,返回工作票,辦理恢複送電手續。
第七節 采場停送電
第五十八條 在停送電前,停送電操作人必須向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提出申請;停送電申請內容包括:操作人姓名、停電或送電任務、停送電原因、所影響的設備以及停電間隔時間等。接到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員指令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五十九條 采掘場停送電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負責。
第六十條 停送電作業要有兩人完成,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員,對停送電的申請和調度指令必須實時記錄並錄音。
第六十二條 電纜及耦合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停電進行,所檢修的電纜必須與其連接送電的移動站、開關櫃或分線箱有明顯的斷開點,拆卸時應先操作負荷側,然後驗電、放電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六十三條 分線箱帶電情況下嚴禁搬動。
第六十四條 移動帶電的耦合器時,應穿戴絕緣用品,且雙手抓住耦合器兩端的電纜進行搬動,嚴禁直接搬動。
第六十五條 停電後,必須同時在相關的移動站、開關櫃的開關操作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警示牌,線路檢修完畢,確認連接正常。堅持“誰停、誰送”的原則,送電前,核對標示牌,查看記錄,摘標示牌,送電正常後彙報調度,填寫記錄,鎖好門鎖。
第六十六條 停電後,若不能按原計劃時間恢複送電,應及時與礦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員取得聯係,續延停電時間。
第六十七條 停送電操作前後,操作人員應檢查移動站、開關櫃的指示燈是否正常。
第六十八條 所有耦合器和分線箱上架必須由專人負責,要保證在鋪放時或移動後及時上架。
第六十九條 移動站、開關櫃的出線口和配出櫃上應懸掛或粘貼所帶設備的標示牌;電纜耦合器應懸掛標示牌。
第八節 電纜的更換和移設
第七十條 電纜連接後,初次送電時要進行絕緣測試;檢修後重新連接前也必須進行絕緣測試,並做好測試紀錄。
第七十一條 電纜耦合器必須全部上架。電纜、電纜耦合器擺放在確認安全的地點。必要時設置安全警示樁(牌)。
第七十二條 電纜、電纜耦合器在帶電搬運時,應采取安全絕緣措施。
第七十三條 使用設備進行移設時,設備與電纜、電纜耦合器必須使用柔軟的相應絕緣等級的絕緣帶牽引,並且有人看護,不得用力過猛,嚴格按照電纜的技術要求進行。
第七十四條 從事與電纜線路相關的工作時,必須佩戴相應等級的絕緣用品、用具。
第七十五條 過道鋪設電纜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七十六條 鋪設跨台階電纜時,操作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嚴禁向下觀望,選擇好位置,不準在有傘簷、裂縫、浮石的地段敷設電纜。電纜車應垂直工作麵或道路停放,距離坡頂線不小於3m,掩好車再放電纜。若台階有裂縫,應將車輛停放在裂縫區域以外,並設專人監護。
第七十七條 在檢修或更換耦合器時,在連接前必須檢查插頭、插座的鬆緊和鏽蝕情況,確保接觸良好。
第七十八條 電纜的收放必須有人監護,不得損傷電纜,在收放電纜時用力均勻,不得過猛。
第七十九條 嚴禁在地上長距離和高速的拖拽電纜。
操
作
規
程
第四編 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規程、設備有關技術資料,了解設備結構性能,正確操作設備。
第二條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工作場所和設備上的消防係統、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條 嚴禁在設備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
第四條 操作人員班前必須充分休息,酒後、酒意未消、患病或服用鎮靜藥物者禁止操作設備;工作時間不得打盹睡覺,嚴格按時上下班。
第五條 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短接和拆除。
第六條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檢查設備,發現設備存在缺陷,應立即報告,並要求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行,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設備。
第七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係好安全帶,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必須檢查安全帶是否完好,安全帶不完好的不準作業。
第八條 保持設備整潔,除指定地點外嚴禁在走台、梯子、司機室和電氣室等處存放工具、材料和零件等物。
第九條 操作人員在交接班前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清掃設備衛生。
第十條 內燃設備外接電源起動時,正確連接正、負極,斷開時先斷開負極。嚴禁利用設備本身搭鐵的方法接負極。
第十一條 操作人員上下設備時,要麵對設備(采用台階式梯子的設備除外)扶好把手,嚴禁背向設備上下或跳下。
第十二條 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采掘設備回轉範圍內,嚴禁人員、車輛停留或通過。鑽機設備在作業時,如有人員上下設備,必須先與操作人員取得聯係,在設備不移動、不回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上下。
第十三條 處理故障時嚴禁操作人員做與其無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 司機在操作設備時,不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
第十五條 無特殊情況,不準在幹道上和坡道上停車。
第十六條 禁止設備在危險區域內作業、停放。
第十七條 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 設備在運行中,禁止人員靠近轉動部位,不允許清掃、調整、緊固和潤滑,不允許檢查狹窄和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 設備發生故障,當班司機必須立即向當班工長和礦調度指揮中心彙報,並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彙報故障要準確,詳細描述故障現象、故障部位。
第二十條 設備因故障停放在道路上時,應靠邊停放,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或防護擋牆,警示標誌或防護擋牆與故障設備的距離應在10~20m之間。如果是配有鏟鬥或鏟刀的設備,應使鏟鬥或鏟刀放置在地麵上。能見度低時或夜間要開啟示寬燈。
第二十一條 設備不準停放在坡道上。因發生故障停在坡道上的設備,如果配有鏟鬥或鏟刀,應使鏟鬥或鏟刀放置在朝向下坡方向的地麵上。對於容易溜車的設備,應打掩。
第二十二條 操作人員嚴禁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第二十三條 在安排設備檢修時,操作人員應與維修單位認真交接,並做好交接記錄。
第二十四條 嚴禁啟動掛有“禁止啟動”或類似警告標誌的設備。
第二十五條 維修人員在排除故障時,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配合。
第二十六條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對日常維修、各級別的保養的質量進行監督驗收,沒有達到設備使用標準的,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接收和簽字,更不得動用設備。
第二十七條 新設備、大修理設備及更換重要運動部件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磨合運轉。在磨合期內,設備的運轉、檢查、保養、調整、潤滑必須嚴格按照磨合期的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二十八條 人員需要在膠帶機上行走和作業,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設備發生火災時必須停止運轉,迅速切斷電源,內燃設備熄滅發動機,並采取措施滅火。
第二章 穿孔設備
第一節 1190E鑽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作業麵是否平整、有無障礙物。
第二條 檢查行走結構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
第三條 檢查履帶板銷軸有無竄動、斷裂、變形。
第四條 檢查捕塵罩是否破裂、被岩碴壓住、凍結在地上。
第五條 檢查鏈條有無斷裂,鬆緊度是否正常。
第六條 檢查電纜是否排列整齊,有無破損,尾線長度是否滿足作業需要、耦合器是否在耦合器架上。
第七條 檢查牙輪鑽頭的牙輪轉動是否靈活,噴嘴是否暢通,輪齒是否磨損過限。
第八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九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第十條 檢查液壓係統是否滲漏。
第十一條 檢查幹式除塵係統有無漏氣、是否暢通。
第十二條 清理空氣濾清器,油氣分離器、集中潤滑集水杯排汙。
第十三條 檢查各部油位是否正常,各指示燈及指示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絕緣工具、對講機、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等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動
第十五條 檢查鑽機周圍及轉動部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將380V電壓開關扳到啟動位置。
第十六條 按下旁通開關,並按下主機啟動按鈕。主機啟動後鬆開主機啟動按鈕,但仍需按住旁通開關15秒左右。
第十七條 檢查所有儀表的指示值是否在正常範圍內,各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
第十八條 檢查有無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漏油等異常現象。
三、運行
第十九條 確認操控台所有手柄及開關在中間或關閉位置,打開操控台24V電源開關。
第二十條 檢查鑽機周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按照地麵指揮人員的指令,開動鑽機對準孔位(誤差不得超過20cm)。
第二十一條 利用千斤頂和水平儀調平鑽機,並保持履帶板離開地麵即可。
第二十二條 在地麵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關閉捕塵罩門。
第二十三條 慢速下放鑽具,打開鑽具供風閥,給上回轉,打開幹式除塵器開關(水孔作業時不準使用),當鑽頭接近地麵時,適當調整進給壓力,當鑽頭進入孔深約1m後,根據岩石硬度適當加大進給壓力和回轉速度。
第二十四條 遇較硬岩石時,應適當加大進給壓力,減小回轉速度;遇較軟岩石時,應適當減小進給壓力,增加回轉速度。
第二十五條 鑽進過程中監視各儀表的指示情況是否正常,注意機械運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停機檢查。
第二十六條 打完一根杆後,將鑽杆用卡鉗卡住,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檢查絲扣,如有雜質,應該先清理幹淨後,在絲扣上塗抹潤滑脂,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要接的鑽杆中心與回轉接頭中心對正,打開抱杆器,慢速下放小車,緩慢給回轉,待鑽杆與回轉接頭接上後將鑽杆提出儲杆器,收回儲杆器。然後慢速下放小車,將鑽杆與上一根鑽杆接上,收回抱杆器,繼續穿孔。當接第三根鑽杆時,需打開儲杆器定位鎖銷,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出,鎖上定位鎖銷,接杆同上。
第二十七條 當鑽孔達到要求的深度後,應繼續向孔底供風,待岩渣排盡後,手柄扳到提升位置,提升鑽杆。當提升到鑽杆接頭超出平台時停止供風,用卡鉗卡住下麵一根鑽杆,用拐臂鉗擰開鑽杆,然後提升小車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鑽杆與托杯對正將鑽杆放入托杯內,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卸第三根鑽杆時,卸杆同上,需打開儲杆器定位鎖銷,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回,鎖上定位鎖銷。鑽杆全部卸完後,收回儲杆器。
第二十八條 提升最後一根鑽杆時,當鑽頭快接近地麵,應停止供風。在鑽具提升到一定高度後,用卡鉗卡住下短節,將回轉手柄和進給手柄板到中間位置。
第二十九條 儲杆器轉到位後用定位銷鎖住,防止由於重力作用儲杆器轉動。
第三十條 鑽具在孔內提升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鑽杆轉動。
第三十一條 正常鑽進時,鑽具在孔內嚴禁反轉。
第三十二條 孔深誤差不得超過±50cm,並對打好的鑽孔采取護孔措施,確保孔口周圍無大於岩渣的浮塊、孔口周圍30cm內見硬底、岩粉形成環狀擋水牆。
第三十三條 鑽機行走前,必須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收回千斤頂。
第三十四條 鑽機行走時,必須設地麵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待地麵指揮人員安全檢查完畢,發出走車指令後,鳴笛示意,方可行走。
第三十五條 鑽機行走時,禁止急轉彎、大角度扭車。
第三十六條 盲炮補孔時,距盲炮孔口不少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
第三十七條 電纜滾筒的使用:
(一)鑽機正常工作時,不得強行拖拉電纜;
(二)電纜排列整齊,不得到處堆放,鑽機移動時隨收隨放;
(三)根據工作需要,扳動手柄收放電纜,同時觀察電纜導向器是否同步;
(四)啟動電機前,檢查電纜排放是否整齊,如電纜有打結或被擠壓等現象,禁止啟動電機。
第三十八條 鑽機作業地點必須安全可靠,距坡頂線不得小於3m,遇有傘簷、裂縫應根據情況適當加大距離。前排孔應垂直作業或調角穩車,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第三十九條 穿孔作業時,無關人員和設備不準在鑽機20m內停留。
第四十條 在穿孔作業或進行輔助性工作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一條 穿孔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司機室。
第四十二條 穿孔作業時,平台不準站人。
第四十三條 如遇作業麵不平整,支千斤頂時,必須先支低窪處或鬆軟處的液壓支腿,收千斤頂時,必須先收地勢較高處的液壓支腿,防止鑽機傾翻。
第四十四條 鑽機放倒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在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0°,司機室在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7°;鑽機立起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在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11°,司機室在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1°;側坡道行走時,鑽機放倒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23°,鑽機立起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16°。
第四十五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板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履帶板前後10m嚴禁站人。
第四十六條 長距離行走或升降段時,要落下鑽架。
第四十七條 鑽機放倒鑽架時,必須轉動儲杆器,使頂板擋住所有鑽杆,避免鑽杆滑出。
第四十八條 鑽機長距離行走時,地麵指揮人員必須選擇好行車路線。
第四十九條 鑽機配合發電車長距離走車時,地麵指揮人員要與鑽機操作人員和發電車司機做好呼喚應答,並保證鑽機與發電車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條 在距離坡頂線6m以內的範圍內,嚴禁鑽機沿坡頂線平行方向行走。在易滑坡地段,要適當加大距離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鑽機在過高壓架空線時,距35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5m,距6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2m,架空線下方嚴禁作業。
第五十二條 鑽機附近有爆破作業時,鑽機司機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鑽機停放在安全地點,司機室應背向炮區。
第五十三條 鑽架升降時應注意:
(一)升降鑽架前,首先檢查鑽架鎖銷是否在正確位置;
(二)鑽架上不得有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利用千斤頂調平鑽機;
(四)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未鎖定”位置;
(五)舉升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下降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上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舉升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伸出,舉升鑽架,當鑽架舉升到垂直位置時,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鎖定”位置,並確認兩個銷釘已經鎖定;
(六)下放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上升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下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下放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縮回,將鑽架平穩放到鑽架支撐座上;
(七)升降鑽架時,應緩慢進行,注意觀察鑽架升降液壓油缸工作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升降。
第五十四條 在暴雨或雷電天氣,不準在高壓線附近作業。五級以上大風及雨雪霧天氣,禁止上鑽架作業。
第五十五條 人員上鑽架時必須停機並係好安全帶,鑽架下方周圍10m範圍內不準有人,以防落物傷人。
第五十六條 如遇特殊原因在坡道停放鑽機時,要采取打掩措施。
第五十七條 鑽機長時間停放時,離台階坡頂線和坡底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m。
四、停機
第五十八條 作業完成後,提起鑽杆,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打開捕塵罩門,收回千斤頂,將鑽機開到平整、安全的位置。
第五十九條 鑽孔未打到要求深度需停機時,要提起鑽杆,嚴禁收回千斤頂。
第六十條 將所有控製手柄及開關扳到中間或關閉位置。
第六十一條 退出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關閉操控台24V電源開關,按下主機停止按鈕,關閉380V電源開關。
第六十二條 停機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節 CDM75E鑽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作業麵是否平整、有無障礙物。
第二條 檢查行走結構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
第三條 檢查履帶板銷軸有無竄動、斷裂、變形。
第四條 檢查捕塵罩是否損壞、被岩渣壓住、凍結在地上。
第五條 檢查幹式除塵係統有無漏氣、是否暢通。
第六條 檢查電纜是否排列整齊,有無破損,尾線長度是否滿足作業需要、耦合器是否在耦合器支架上。
第七條 檢查牙輪鑽頭的牙輪轉動是否靈活,噴嘴是否暢通,輪齒是否磨損過限。
第八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九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第十條 清理空氣濾清器,油氣分離器、集中潤滑集水杯排汙。
第十一條 檢查各部油位是否正常,各指示燈及指示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二條 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磨損過限,鬆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檢查液壓係統是否滲漏。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絕緣工具、對講機、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等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動
第十五條 確認所有控製手柄及開關在中間或關閉位置。
第十六條 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鑽進位置,鳴笛示意,將電機匙控開關移至啟動位置,啟動電機。
第十七條電機啟動後,鬆開電機匙控開關,開關應複位至開啟位置,短時間運轉電機,預熱液壓和空壓係統。
第十八條第一次啟動電機時可以進行冷啟動,第二次啟動應間隔20分鍾。
第十九條在空壓機油達到最低溫度66℃(150℉)之前,空壓機應進行空載運轉。
第二十條檢查所有儀表的指示值是否在正常範圍內,各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檢查有無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漏油等異常現象。
三、運行
第二十二條檢查鑽機周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行走位置,按照地麵指揮人員的指令,開動鑽機對準孔位(誤差不得超過20cm)。
第二十三條對準孔位後,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鑽進位置,利用千斤頂和水平儀調平鑽機,並保持履帶板離開地麵即可。
第二十四條 在地麵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關閉捕塵罩門。
第二十五條慢速下放鑽具,打開鑽具供風閥,給上回轉,打開幹式除塵器開關(水孔作業時不準使用),當鑽頭接近地麵時,適當調整進給壓力,當鑽頭進入孔深約1m後,根據岩石硬度適當加大進給壓力和回轉速度。
第二十六條遇較硬岩石時,應適當加大進給壓力,減小回轉速度;遇較軟岩石時,應適當減小進給壓力,增加回轉速度。
第二十七條 鑽進過程中監視各儀表的指示情況是否正常,注意機械運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停機檢查。
第二十八條 打完一根杆後,將鑽杆用卡鉗卡住,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檢查絲扣,如有雜質,應該先清理幹淨後,在絲扣上塗抹潤滑脂,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要接的鑽杆中心與回轉接頭中心對正,打開扶杆器,慢速下放小車,緩慢給回轉,待鑽杆與回轉接頭接上後將鑽杆提出儲杆器,收回儲杆器。然後慢速下放小車,將鑽杆與上一根鑽杆接上,收回扶杆器,繼續穿孔。當接第三根鑽杆時,需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出,接杆同上。
第二十九條 當鑽孔達到要求的深度後,應繼續向孔底供風,待岩渣排盡後,手柄扳到提升位置,提升鑽杆。當提升到鑽杆接頭超出平台時停止供風,用卡鉗卡住下麵一根鑽杆,用鏈鉗擰開鑽杆,然後提升小車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鑽杆與托杯對正將鑽杆放入托杯內,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卸第三根鑽杆時,卸杆同上,需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回。鑽杆全部卸完後,收回儲杆器。
第三十條提升最後一根鑽杆時,當鑽頭快接近地麵,應停止供風。在鑽具提升到一定高度後,用卡鉗卡住下短節,將回轉手柄和進給手柄板到中間位置。
第三十一條 鑽具在孔內提升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鑽杆轉動。
第三十二條 正常鑽進時,鑽具在孔內嚴禁反轉。
第三十三條 孔深誤差不得超過±50cm,並對打好的鑽孔采取護孔措施,確保孔口周圍無大於岩渣的浮塊、孔口周圍30cm內見硬底、岩粉形成環狀擋水牆。
第三十四條 鑽機行走前,必須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收回千斤頂。
第三十五條 鑽機行走時,必須設地麵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待地麵指揮人員安全檢查完畢,發出走車指令後,鳴笛示意,方可行走。
第三十六條鑽機行走時,禁止急轉彎、大角度扭車。
第三十七條 盲炮補孔時,距盲炮孔口不少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
第三十八條電纜滾筒的使用:
(一)鑽機正常工作時,不得強行拖拉電纜;
(二)電纜排列整齊,不得到處堆放,鑽機移動時隨收隨放;
(三)根據工作需要,扳動電纜收放開關或使用車下按鈕盒收放電纜;
(四)停止收放電纜後,將電纜收放開關扳到中間位置。
(五)啟動電機前,檢查電纜排放是否整齊,如電纜有打結或被擠壓等現象,禁止啟動電機。
第三十九條 鑽機作業地點必須安全可靠,距坡頂線不得小於3m,遇有傘簷、裂縫應根據情況適當加大距離。前排孔應垂直作業或調角穩車,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第四十條 穿孔作業時,無關人員和設備不準在鑽機20m內停留。
第四十一條 在穿孔作業或進行輔助性工作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二條 穿孔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司機室。
第四十三條 穿孔作業時,平台不準站人
第四十四條 如遇作業麵不平整,支千斤頂時,必須先支低窪處或鬆軟處的液壓支腿,收千斤頂時,必須先收地勢較高處的液壓支腿,防止鑽機傾翻。
第四十五條 鑽機放倒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在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35°,司機室在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0°;鑽機立起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在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9°,司機室在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8°;側坡道行走時,鑽機放倒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20°,鑽機立起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13°。
第四十六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板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履帶板前後10m嚴禁站人。
第四十七條長距離行走或升降段時,要落下鑽架。
第四十八條鑽機放倒鑽架時,必須轉動儲杆器,使頂板擋住所有鑽杆,避免鑽杆滑出。
第四十九條 鑽機長距離行走時,地麵指揮人員必須選擇好行車路線。
第五十條 鑽機配合發電車長距離走車時,地麵指揮人員要與鑽機操作人員和發電車司機做好呼喚應答,並保證鑽機與發電車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一條在距離坡頂線6m以內的範圍內,嚴禁鑽機沿坡頂線平行方向行走。在易滑坡地段,要適當加大距離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 鑽機在過高壓架空線時,距35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5m,距6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2m,架空線下方嚴禁作業。
第五十三條鑽機附近有爆破作業時,鑽機司機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鑽機停放在安全地點,司機室應背向炮區。
第五十四條 鑽架升降時應注意:
(一)升降鑽架前,首先檢查鑽架鎖銷是否在正確位置;
(二)鑽架上不得有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利用千斤頂調平鑽機;
(四)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未鎖定”位置;
(五)舉升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下降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上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舉升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伸出,舉升鑽架,當鑽架舉升到垂直位置時,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鎖定”位置,並確認兩個銷釘已經鎖定;
(六)下放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上升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下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下放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縮回,將鑽架平穩放到鑽架支撐座上;
(七)升降鑽架時,應緩慢進行,注意觀察鑽架升降液壓油缸工作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升降。
第五十五條在暴雨或雷電天氣,不準在高壓線附近作業。五級以上大風及雨雪霧天氣,禁止上鑽架作業。
第五十六條 人員上鑽架時必須停機並係好安全帶,鑽架下方周圍10m範圍內不準有人,以防落物傷人。
第五十七條 如遇特殊原因在坡道停放鑽機時,要采取打掩措施。
第五十八條鑽機長時間停放時,離台階坡頂線和坡底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m。
四、停機
第五十九條 作業完成後,提起鑽杆,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打開捕塵罩門,收回千斤頂,將鑽機開到平整、安全的位置。
第六十條 鑽孔未打到要求深度需停機時,要提起鑽杆,嚴禁收回千斤頂。
第六十一條 將所有手柄扳到中間位置,繼續運轉電機5分鍾,讓空壓和液壓係統進行冷卻。
第六十二條 退出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將匙控開關移至“OFF”位置,停止電機運轉,關閉電源。
第六十三條 停機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三節 D245S內燃鑽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作業麵是否平整、有無障礙物。
第二條 檢查行走結構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
第三條 檢查履帶板銷軸有無竄動、斷裂、變形。
第四條 檢查捕塵罩是否破裂、被岩渣壓住、凍結在地上。
第五條 檢查牙輪鑽頭的牙輪轉動是否靈活,噴嘴是否暢通,輪齒是否磨損過限。
第六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七條 檢查鏈條有無斷裂,鬆緊度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第九條 清理空氣濾清器,油氣分離器、油水分離器、集中潤滑集水杯排汙。
第十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齒輪箱油位。
第十一條 檢查液壓係統、燃油係統是否滲漏。
第十二條 檢查電瓶接線是否緊固,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絕緣工具、對講機、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等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動
第十四條 確認所有控製手柄及開關在中間或關閉位置。
第十五條 將發動機轉速開關扳到怠速位置,斷開空調電源。
第十六條 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鑽進位置,鑰匙旋轉至“ON”位置,發動機的兩個自檢燈亮起,如有不亮的,不得啟動;待兩個自檢燈全部熄滅後,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按下旁通開關,並按下主機啟動按鈕,啟動發動機,待發動機轉速達到1200rpm時,釋放主機啟動按鈕,機油壓力達到25p秒i時鬆開旁通開關。
第十八條 正常連續啟動時間不應超過30秒,如果發動機沒有啟動,再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小於2分鍾。
第十九條 啟動後,使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觀察發動機機油壓力是否正常,巡視檢查鑽機各部位或總成有無滲漏現象、運轉聲音有無異常,有無異常振動和異音,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確認一切正常後,將發動機轉速調到1800rpm。
第二十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不能超過30分鍾。
三、運行
第二十一條 檢查鑽機周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行走位置,按照地麵指揮人員的指令,開動鑽機對準孔位(誤差不得超過20cm)。
第二十二條 對準孔位後,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鑽進位置,利用千斤頂和水平儀調平鑽機,並保持履帶板離開地麵即可。
第二十三條 在地麵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關閉捕塵罩門。
第二十四條 慢速下放鑽具,打開鑽具供風閥,給上回轉,打開幹式除塵器開關(水孔作業時不準使用),當鑽頭接近地麵時,適當調整進給壓力,當鑽頭進入孔深約1m後,根據岩石硬度適當加大進給壓力和回轉速度。
第二十五條 鑽機運轉時要使發動機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打完一根杆後,將鑽杆用卡鉗卡住,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檢查絲扣,如有雜質,應該先清理幹淨後,在絲扣上塗抹潤滑脂,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要接的鑽杆中心與回轉接頭中心對正,打開扶杆器,慢速下放小車,緩慢給回轉,待鑽杆與回轉接頭接上後將鑽杆提出儲杆器,收回儲杆器。然後慢速下放小車,將鑽杆與上一根鑽杆接上,收回扶杆器,繼續穿孔。當接第三根鑽杆時,需打開儲杆器定位鎖銷,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出,鎖上定位鎖銷,接杆同上。
第二十七條 當鑽孔達到要求的深度後,應繼續向孔底供風,待岩渣排盡後,手柄扳到提升位置,提升鑽杆。當提升到鑽杆接頭超出平台時停止供風,用卡鉗卡住下麵一根鑽杆,用拐臂鉗擰開鑽杆,然後提升小車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鑽杆與托杯對正將鑽杆放入托杯內,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卸第三根鑽杆時,卸杆同上,需打開儲杆器定位鎖銷,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回,鎖上定位鎖銷。鑽杆全部卸完後,收回儲杆器。
第二十八條 提升最後一根鑽杆時,當鑽頭快接近地麵,應停止供風。在鑽具提升到一定高度後,用卡鉗卡住下短節,將回轉手柄和進給手柄板到中間位置,收起千斤頂。
第二十九條 儲杆器轉到位後用定位銷鎖住,防止由於重力作用儲杆器轉動。
第三十條 鑽具在孔內提升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鑽杆轉動。
第三十一條 鑽具在孔內,嚴禁反轉。
第三十二條 孔深誤差不得超過±50cm,並對打好的鑽孔采取護孔措施,確保孔口周圍無大於岩渣的浮塊、孔口周圍30cm內見硬底、岩粉形成環狀擋水牆。
第三十三條 盲炮補孔時,距盲炮孔口不少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
第三十四條 鑽機運行過程中司機必須監視各儀表的指示情況是否正常,注意機械運轉聲音,發現異常及時停機檢查。遇到以下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機,關閉發動機進行檢查:
(一)發現異常聲音、異常振動。
(二)發現發動機冷卻液、機油、液壓油、空壓機油滲漏,壓縮空氣係統泄漏。
(三)發動機機油壓力下降。
(四)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該降低發動機負荷,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降到正常工作溫度;如果溫度仍然偏高,或頻繁發生高溫,應該停機檢查。
第三十五條 鑽機行走前,必須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收回千斤頂。
第三十六條 鑽機行走時,必須設地麵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待地麵指揮人員安全檢查完畢,發出走車指令後,鳴笛示意,方可行走。
第三十七條 鑽機行走時,禁止急轉彎、大角度扭車。
第三十八條 嚴禁利用發動機轉速控製手柄控製鑽機行走速度。
第三十九條 發動機水溫低於60℃時,不得作業。
第四十條 加燃油時必須關閉發動機,嚴禁煙火。
第四十一條 鑽機作業地點必須安全可靠,距坡頂線不得小於3m,遇有傘簷、裂縫應根據情況適當加大距離。前排孔應垂直作業或調角穩車,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第四十二條 穿孔作業時,無關人員和設備不準在鑽機20m內停留。
第四十三條在穿孔作業或進行輔助性作業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四條 穿孔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司機室。
第四十五條 穿孔作業時,平台不準站人。
第四十六條 如遇作業麵不平整,支千斤頂時,必須先支低窪處或鬆軟處的液壓支腿,收千斤頂時,必須先收地勢較高處的液壓支腿,防止鑽機傾翻。
第四十七條 鑽機放倒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在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5°,司機室在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19°;鑽機立起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在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12°,司機室在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2°;側坡道行走時,鑽機放倒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22°,鑽機立起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17°。
第四十八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板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履帶板前後10m嚴禁站人。
第四十九條 長距離行走或升降段時,要落下鑽架。
第五十條 鑽機放倒鑽架時,必須轉動儲杆器,使頂板擋住所有鑽,避免鑽杆滑出。
第五十一條 鑽機長距離行走時,地麵指揮人員必須選擇好行車路線。
第五十二條 在距離坡頂線6m以內的範圍內,嚴禁鑽機沿坡頂線平行方向行走。在易滑坡地段,要適當加大距離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條 鑽機附近有爆破作業時,鑽機司機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鑽機停放在安全地點,司機室應背向炮區。
第五十四條 鑽機在過高壓架空線時,距35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5m,距6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2m,架空線下方嚴禁作業。
第五十五條 鑽架升降時應注意:
(一)升降鑽架前,首先檢查鑽架鎖銷是否在正確位置;
(二)鑽架上不得有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利用千斤頂調平鑽機;
(四)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未鎖定”位置;
(五)舉升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下降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上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舉升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伸出,舉升鑽架,當鑽架舉升到垂直位置時,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鎖定”位置,並確認兩個銷釘已經鎖定;
(六)下放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上升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下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下放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縮回,將鑽架平穩放到鑽架支撐座上;
(七)升降鑽架時,應緩慢進行,注意觀察鑽架升降液壓油缸工作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升降。
第五十六條 在暴雨或雷電天氣,不準在高壓線附近作業。五級以上大風及雨雪霧天氣,禁止上鑽架作業。
第五十七條 人員上鑽架時必須停機並係好安全帶,鑽架下方周圍10m範圍內不準有人,以防落物傷人。
第五十八條 如遇特殊原因在坡道停放鑽機時,要采取打掩措施。
第五十九條 鑽機長時間停放時,離台階坡頂線和坡底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m。
四、停機
第六十條 作業完成後,提起鑽杆,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打開捕塵罩門,收回千斤頂,將鑽機開到平整、安全的位置。
第六十一條 鑽孔未打到要求深度需停機時,要提起鑽杆,嚴禁收回千斤頂。
第六十二條 將所有手柄扳到中間位置,使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
第六十三條 退出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將鑰匙開關轉到“OFF”位,熄滅發動機,關閉24V電源。
第六十四條 無緊急情況禁止使用緊急停機按鈕。
第六十五條 停機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節 DM45內燃鑽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作業麵是否平整、有無障礙物。。
第二條 檢查行走結構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
第三條 檢查履帶板銷軸有無竄動、斷裂、變形。
第四條 檢查捕塵罩是否損壞、被岩渣壓住、凍結在地上。
第五條 檢查牙輪鑽頭的牙輪轉動是否靈活,噴嘴是否暢通,輪齒是否磨損過限。
第六條 檢查鑽架有無開焊、斷裂、變形、鬆動及損壞,各部銷軸及連接情況。
第七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第八條 清理空氣濾清器,油氣分離器、油水分離器、集中潤滑集水杯排汙。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齒輪箱油位。
第十條 檢查液壓係統、燃油係統是否滲漏。
第十一條 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磨損過限,鬆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二條 檢查電瓶接線是否緊固,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滅火器、絕緣工具、對講機、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等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動
第十四條 確認所有控製手柄及開關在中間或關閉位置。
第十五條 將發動機轉速開關扳到怠速位置,斷開空調電源。
第十六條 將鑰匙旋轉至“ON”位置,發動機的三個自檢燈亮起,待三個自檢燈全部熄滅後,方可啟動;如有不亮的,不得啟動。
第十七條 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按下啟動按鈕,啟動發動機,待發動機轉速達到1200rpm時,釋放按鈕,正常連續啟動時間不應超過30秒。如果發動機沒有啟動,再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小於2分鍾。
第十八條 啟動後,使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觀察發動機機油壓力是否正常,巡視檢查鑽機各部位或總成有無滲漏現象、運轉聲音有無異常,有無異常振動和異音,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確認一切正常後,將發動機轉速調到1800rpm。
第十九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不能超過30分鍾。
三、運行
第二十條 檢查鑽機周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行走位置,按照地麵指揮人員的指令,開動鑽機對準孔位(誤差不得超過20cm)。
第二十一條 對準孔位後,將鑽進/行走轉換開關扳到鑽進位置,利用千斤頂和水平儀調平鑽機,並保持履帶板離開地麵即可。
第二十二條 在地麵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關閉捕塵罩門。
第二十三條 慢速下放鑽具,打開鑽具供風閥,給上回轉,打開幹式除塵器開關(水孔作業時不準使用),當鑽頭接近地麵時,適當調整進給壓力,當鑽頭進入孔深約1m後,根據岩石硬度適當加大進給壓力和回轉速度。
第二十四條 鑽機運轉時要使發動機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打完一根杆後,將鑽杆用卡鉗卡住,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檢查絲扣,如有雜質,應該先清理幹淨後,在絲扣上塗抹潤滑脂,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要接的鑽杆中心與回轉接頭中心對正,打開扶杆器,慢速下放小車,緩慢給回轉,待鑽杆與回轉接頭接上後將鑽杆提出儲杆器,收回儲杆器。然後慢速下放小車,將鑽杆與上一根鑽杆接上,收回扶杆器,繼續穿孔。當接第三根鑽杆時,需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出,接杆同上。
第二十六條 當鑽孔達到要求的深度後,應繼續向孔底供風,待岩渣排盡後,手柄扳到提升位置,提升鑽杆。當提升到鑽杆接頭超出平台時停止供風,用卡鉗卡住下麵一根鑽杆,用鏈鉗擰開鑽杆,然後提升小車到頂部,轉動儲杆器使鑽杆與托杯對正將鑽杆放入托杯內,給回轉反轉,卸開鑽杆,將回轉小車提到頂部。卸第三根鑽杆時,卸杆同上,需轉動儲杆器,將第三根鑽杆轉回。鑽杆全部卸完後,收回儲杆器。
第二十七條 提升最後一根鑽杆時,當鑽頭快接近地麵,應停止供風。在鑽具提升到一定高度後,用卡鉗卡住下短節,將回轉手柄和進給手柄板到中間位置,收起千斤頂。
第二十八條 鑽具在孔內提升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鑽杆轉動。
第二十九條 鑽具在孔內,嚴禁反轉。
第三十條孔深誤差不得超過±50cm,並對打好的鑽孔采取護孔措施,確保孔口周圍無大於岩渣的浮塊、孔口周圍30cm內見硬底、岩粉形成環狀擋水牆。
第三十一條 盲炮補孔時,距盲炮孔口不少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
第三十二條 鑽機運行過程中司機必須監視各儀表的指示情況是否正常,注意機械運轉聲音,發現異常及時停機檢查。遇到以下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機,關閉發動機進行檢查:
(一)發現異常聲音、異常振動。
(二)發現發動機冷卻液、機油、液壓油、空壓機油滲漏,壓縮空氣係統泄漏。
(三)發動機機油壓力下降。
(四)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該降低發動機負荷,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降到正常工作溫度;如果溫度仍然偏高,或頻繁發生高溫,應該停機檢查。
第三十三條 鑽機行走前,必須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收回千斤頂。
第三十四條 鑽機行走時,必須設地麵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待地麵指揮人員安全檢查完畢,發出走車指令後,鳴笛示意,方可行走。
第三十五條 鑽機行走時,禁止急轉彎、大角度扭車。
第三十六條 嚴禁利用發動機轉速控製手柄控製鑽機行走速度。
第三十七條 發動機水溫低於60℃時,不得作業。
第三十八條 加燃油時必須關閉發動機,嚴禁煙火。
第三十九條 鑽機作業地點必須安全可靠,距坡頂線不得小於3m,遇有傘簷、裂縫應根據情況適當加大距離。前排孔應垂直作業或調角穩車,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第四十條 穿孔作業時,無關人員和設備不準在鑽機20m內停留。
第四十一條 在穿孔作業或進行輔助性作業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二條 穿孔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司機室。
第四十三條 穿孔作業時,平台不準站人。
第四十四條 如遇作業麵不平整,支千斤頂時,必須先支低窪處或鬆軟處的液壓支腿,收千斤頂時,必須先收地勢較高處的液壓支腿,防止鑽機傾翻。
第四十五條 鑽機放倒鑽架行走時,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0°,鑽機立起鑽架行走時,司機室從下爬行坡度不得超過17°,司機室從上爬行坡度不得超過20°,側坡道行走時,鑽機放倒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20°,鑽機立起鑽架時坡度不得超過14°。
第四十六條 鑽機行走時,履帶板上不得放任何物品,履帶板前後10m嚴禁站人。
第四十七條 長距離行走或升降段時,要落下鑽架。
第四十八條 鑽機放倒鑽架時,必須轉動儲杆器,使頂板擋住所有鑽杆,避免鑽杆滑出。
第四十九條 鑽機長距離行走時,地麵指揮人員必須選擇好行車路線。
第五十條 在距離坡頂線6m以內的範圍內,嚴禁鑽機沿坡頂線平行方向行走。在易滑坡地段,要適當加大距離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鑽機附近有爆破作業時,鑽機司機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鑽機停放在安全地點,司機室應背向炮區。
第五十二條 鑽機在過高壓架空線時,距35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5m,距6kv高壓線距離不得小於2m,架空線下方嚴禁作業。
第五十三條鑽架升降時應注意:
(一)升降鑽架前,首先檢查鑽架鎖銷是否在正確位置;
(二)鑽架上不得有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利用千斤頂調平鑽機;
(四)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未鎖定”位置;
(五)舉升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下降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上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舉升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伸出,舉升鑽架,當鑽架舉升到垂直位置時,將“鑽塔鎖定開關”轉到“鎖定”位置,並確認兩個銷釘已經鎖定;
(六)下放鑽架時,將手柄扳到上升位置1~2秒,以便使油缸下腔充滿油再將手柄扳到下放位置,鑽架舉升油缸緩慢縮回,將鑽架平穩放到鑽架支撐座上;
(七)升降鑽架時,應緩慢進行,注意觀察鑽架升降液壓油缸工作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升降。
第五十四條 在暴雨或雷電天氣,不準在高壓線附近作業。五級以上大風及雨雪霧天氣,禁止上鑽架作業。
第五十五條 人員上鑽架時必須停機並係好安全帶,鑽架下方周圍10m範圍內不準有人,以防落物傷人。
第五十六條 如遇特殊原因在坡道停放鑽機時,要采取打掩措施。
第五十七條 鑽機長時間停放時,離台階坡頂線和坡底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m。
四、停機
第五十八條 作業完成後,提起鑽杆,用卡鉗卡住下短節,打開捕塵罩門,收回千斤頂,將鑽機開到平整、安全的位置。
第五十九條 鑽孔未打到要求深度需停機時,要提起鑽杆,嚴禁收回千斤頂。
第六十條 將所有手柄扳到中間位置,使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
第六十一條 退出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將鑰匙開關轉到“OFF”位,熄滅發動機,關閉電源。
第六十二條 無緊急情況禁止使用緊急停機按鈕。
第六十三條 停機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三章 單鬥挖掘機
第一節 495HR單鬥挖掘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電鏟周圍有無障礙物、台階是否超高、坡麵有無傘簷、浮塊,地麵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地麵鬆軟及空洞。
第二條 檢查電纜卷筒裝置有無損壞,拖拽電纜有無割痕及其它損傷。
第三條 檢查鏟鬥鬥齒、護唇、護角、側護板是否齊全、磨損是否過限、安裝是否牢固。
第四條 檢查工作裝置各部件及其它結構框架有無裂紋、變形或異常損壞。
第五條 檢查工作裝置各聯結銷軸、擋圈是否齊全完好,磨損是否過限。
第六條 檢查各結構框架聯結裝置及螺栓是否齊全緊固,焊縫是否開裂。
第七條 檢查履帶裝置有無斷裂、異常磨損、脫槽、缺少銷子等現象,履帶溝槽有無雜物,履帶是否過度鬆弛。
第八條 檢查各機構電動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製動器等有無異常。
第九條 檢查各機構減速箱油位。
第十條 檢查各開式齒輪、鏟杆和所有手工注油點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回轉軌道和輥輪有無異常,軌槽內有無異物、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齒圈和小齒輪的齧合情況,有無裂紋、掉齒,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各鋼絲繩的斷絲情況、鎖緊情況,是否有脫槽現象。
第十五條 檢查回拉/推壓鋼絲繩張緊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的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六條 檢查所有梯子、扶手、防護攔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七條 檢查所有轉動部位周圍是否有障礙物。
第十八條 檢查六個集中潤滑係統油位,控製板、林肯泵、管路、注油器有無異常。
第十九條 檢查空壓機油位和皮帶張緊度、氣動係統各元件是否正常,並排放汙水。
第二十條 檢查各部照明、加熱裝置、淨化裝置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檢查所有電氣開關是否處於正常位置。
第二十二條 檢查通訊係統是否正常,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絕緣用品、工具是否齊全,擺放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條 檢查對講機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是否完好。
二、啟動
第二十五條 完成啟動前的檢查項目後,收起梯子,並鎖定該位置。在司機室內按以下順序操作:
(一)檢查所有製動開關在製動位置,控製操縱杆在“零位”。
(二)確認輔助接地指示燈、相序指示燈、PLC電源指示燈和驅動櫃溫度指示燈應為綠燈亮的狀態。
(三)將空壓機開關打到運行(RUN)位置,空壓機開始運轉,氣壓達到規定值(105P秒I-145P秒I)。
(四)按下啟動按鈕並觀察運行狀態,正常後, PLC溫度指示燈、係統準備指示燈變為熄滅狀態。
(五)將行走轉換開關切換到挖掘位置。當顯示屏指示該程序完成後,按下控製複位按鈕,啟動控製程序。
第二十六條 在啟動後,如果不完全程序指示紅燈亮則說明啟動不成功,可進行第二次啟動,如果兩次沒能啟動必須停止,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完全啟動驅動係統後,必須進行以下幾項工作方可操作:
(一)再次檢查並手動試驗六個集中潤滑係統的工作是否正常。
(二)查看監視器報警信息、故障曆史信息、操作信息等是否具備操作條件。
(三)檢查主管路氣壓表、司機室氣壓表讀數是否在正常範圍。
(四)查看電氣櫃各顯示板數據是否正常。
(五)檢查各部製動∕勵磁開關是否在關閉位置,操作手柄是否在“零位”。
第二十八條 進行操作時,先按下控製複位按鈕,然後依次打開提升、推壓、回轉製動開關。
第二十九條 操作提升、推壓動作並觀察監視器,確定減速、停止極限位置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試驗性開動各機構,確定每個機構都可以正常運轉,檢查各部製動是否完好。
第三十一條 檢查所有限位開關及安全裝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 運 行
第三十二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機、風機、空壓機、減速機等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異常噪音、振動、氣味、磨損和發熱等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十三條 挖掘/行走轉換時,應先將操作手柄回到“零位”,再關閉各部製動開關、控製複位按鈕,然後轉換挖掘/行走開關位置,待監視器顯示完成後,按壓控製複位按鈕,打開挖掘或行走製動開關。
第三十四條 扭鏟操作時,先將操作手柄回到“零位”,方可操作行走控製手柄。
第三十五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注意台階有無塌方、滑落危險。
第三十六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七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正常作業。
第三十八條 工作麵不準有傘簷、浮塊、危石等。
第三十九條 保證工作麵整潔,幫齊底平。嚴禁“三支點”作業,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確認驅動輪、導向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四十條 鏟杆伸出時嚴禁碰到緩衝器,縮回時嚴禁碰到張緊器,鏟鬥下放時嚴禁撞擊緩衝膠塊。
第四十一條 鏟鬥提升時均衡輪不準碰天輪,下降時不準碰履帶板及動臂根部。
第四十二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三條 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四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製動。
第四十五條 不準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撞擊大塊。
第四十六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七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挖掘。
第四十八條 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四十九條 電鏟在挖掘鬆軟物料時,應先仔細觀察地表情況,用鏟鬥探挖,確認有陷鏟的可能時,必須將鬆軟物料清出,填上岩石平整後方可向前挖掘作業。
第五十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不作業時,鬥前壁應置於地麵。
第五十一條 嚴禁鏟鬥在人員或設備的上方通過。
第五十二條 嚴禁鏟鬥懸停在電纜上方,不準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三條 嚴禁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五十四條 第一鬥不準裝大塊,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超載、欠載、偏載;嚴禁滿載鏟鬥長時間懸在空中待車。
第五十五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五十六條 運行中要經常檢查各部有無異常現象。
第五十七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一)送電時,挖掘機上一切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二)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三)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四)檢查電纜尾線,有無破損情況。
第五十八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雪天上下設備抓穩扶牢。
(二)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三)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四)防凍器應提前加注酒精;
(五)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六)寒冷天氣作業時,操作要平穩、柔和,防止大型結構件斷裂。
第五十九條 夏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炎熱天氣作業時,經常檢查各部電機、減速箱及軸承溫升,做好通風散熱工作。
(二)雨季提前檢查並處理設備密封、雨刷器等。
(三)下雨作業時,檢查鏟杆潤滑被雨水衝刷情況。
(四)雨天作業檢查設備有無被水淹、工作麵坍塌砸壞等,及時調整位置或疏導積水。
(五)進行電氣櫃的防潮、增加對儲氣罐的排汙次數。
第六十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二)挖掘機在坡道行走時,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確保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四)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六)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間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七)走鏟時,副司機負責看護拖拽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不允許任何人站在履帶前後方。
第六十一條 走退鏟注意事項:
(一)走退鏟時,電鏟司機必須時刻注意工作麵有無異常情況及地麵走退鏟人員的站位。電鏟副司機必須下鏟監護,站在相互能夠目視的位置,觀察好地麵及行走運行情況,正確引導正司機在平坦的地麵行走,用手勢指揮時嚴禁戴手套等物品。
(二)走退鏟時,必須將鏟鬥內的貨物清理幹淨後,方可走退鏟,嚴禁任何人站在鏟鬥下方及履帶前後方。
(三)退鏟時,電鏟司機必須將電鏟司機室轉到電纜滾筒一側,觀察電纜尾線及滾筒運轉情況。
第六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人員停留。
第六十三條 作業時禁止上下挖掘機,禁止維護和注油。
第六十四條 工作麵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破區。
第六十五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麵上,關閉各部製動開關和控製複位按鈕。
第六十六條 挖掘機不準長期停放在坡道上。
第六十七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六十八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作業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設備的規定值,挖掘機的製動裝置必須處於良好狀態。
第六十九條 加減墊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減鏟鬥墊片時,應將鏟鬥置於安全位置。
(二)正副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三)加減墊片的人員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觀察好周圍環境,注意開鬥橫梁及動滑輪的動向。
(四)更換好後,正司機確認副司機所在位置安全後進行試運。
(五)試運正常後,副司機進入駕駛室後方可作業。
(六)如多次加減墊片,鏟鬥仍有故障,應向調度彙報,聯係檢修人員進行處理。
四、停機
第七十條 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將鬥前壁平穩地放置在地麵上。
第七十一條 確認操縱手柄在“零位”。
第七十二條 按以下項目順序進行停機:
(一)關閉各部製動開關。
(二)按壓控製停止按鈕,停止控製程序。
(三)按下控製台上的電源斷開按鈕。
(四)將空壓機開關打到關斷位置。
第七十三條 停機後,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統計車數,退網並關閉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
第二節 495HD單鬥挖掘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電鏟周圍有無障礙物、台階是否超高、坡麵有無傘簷、有無浮塊,地麵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地麵鬆軟及空洞。
第二條 檢查電纜、爬犁車有無損壞,盤放是否整齊。
第三條 檢查鏟鬥鬥齒、護唇、護角、側護板是否齊全、磨損是否過限、安裝是否牢固。
第四條 檢查工作裝置各部件及其它結構框架有無裂紋、變形或異常損壞。
第五條 檢查工作裝置各聯結銷軸、擋圈是否齊全完好,磨損是否過限。
第六條 檢查各結構框架聯結裝置及螺栓是否齊全緊固,焊縫是否開裂。
第七條 檢查履帶裝置有無斷裂、異常磨損、缺少銷子等現象,履帶溝槽有無雜物,履帶是否過度鬆弛。
第八條 檢查各機構電動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製動器等有無異常。
第九條 檢查各機構減速箱油位。
第十條 檢查各開式齒輪、鏟杆和所有手工注油點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回轉軌道和輥輪有無異常,軌槽內有無異物、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齒圈和小齒輪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各鋼絲繩的斷絲情況、鎖緊情況,是否有脫槽現象。
第十五條 檢查回拉/推壓鋼絲繩張緊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的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六條 檢查所有梯子、扶手、防護攔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七條 檢查所有轉動部位周圍是否有障礙物。
第十八條 檢查六個集中潤滑係統油位,控製板、林肯泵、管路、注油器有無異常。
第十九條 檢查空壓機油位和皮帶張緊度、氣動係統各元件是否正常,並排放汙水。
第二十條 檢查各部照明、加熱裝置、淨化裝置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檢查所有電氣開關是否處於正常位置。
第二十二條 檢查通訊係統是否正常,檢查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絕緣用品、工具是否齊全,擺放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條 檢查對講機係統是否完好。
二、啟動
第二十五條 完成啟動前的檢查項目後,收起梯子,並鎖定該位置。在司機室內按以下順序操作:
(一)檢查所有製動開關在製動位置,控製操縱杆在“零位”。
(二)確認輔助接地指示燈、相序指示燈、PLC電源指示燈和驅動櫃溫度指示燈應為綠燈亮的狀態。
(三)將空壓機開關打到運行(RUN)位置,空壓機開始運轉,壓力達到規定值(105P秒I-145P秒I)。
(四)按下啟動按鈕並觀察運行狀態,正常後,係統準備指示燈(綠燈)變為熄滅狀態。
(五)將行走轉換開關切換到挖掘位置。當顯示燈指示該程序完成後,按下控製複位按鈕,啟動控製程序。
第二十六條 在啟動後,如果不完全程序指示紅燈亮則說明啟動不成功,可進行第二次啟動,如果兩次沒能啟動必須停止,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完全啟動驅動係統後,必須進行以下幾項工作方可操作:
(一)再次檢查並手動實驗六個集中潤滑係統的工作是否正常。
(二)查看監視器報警信息、故障曆史信息、操作信息等是否具備操作條件。
(三)檢查主管路氣壓表、司機室氣壓表讀數是否在正常範圍。
(四)查看電氣櫃各顯示板數據是否正常。
(五)檢查各部製動∕勵磁開關是否在關閉位置,操作手柄是否在“零位”。
第二十八條 進行操作時,先打開控製複位按鈕,然後依次打開提升、推壓、回轉製動開關。
第二十九條 操作提升、推壓動作並觀察監視器,確定減速、停止極限位置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試驗性開動各機構,確定每個機構都可以正常運轉,檢查各部製動是否完好。
第三十一條 檢查所有限位開關及安全裝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運行
第三十二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機、風機、空壓機、減速機等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異常噪音、振動、氣味、磨損和發熱等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十三條 挖掘/行走轉換時,應先將操作手柄回到“零位”,再關閉各部製動開關、控製複位按鈕,然後轉換挖掘/行走開關位置,待監視器顯示完成後,按壓控製複位按鈕按鈕,打開挖掘或行走製動開關。
第三十四條 扭鏟操作時,先將操作手柄回到“零位”,方可操作行走控製手柄。
第三十五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注意台階有無塌方、滑落危險。
第三十六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七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正常作業。
第三十八條 工作麵不準有傘簷、浮塊、危石等。
第三十九條 保證工作麵整潔,幫齊底平。嚴禁“三支點”作業,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確認驅動輪、導向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四十條 鏟杆伸出時嚴禁碰到緩衝器,縮回時嚴禁碰到張緊器,鏟鬥下放時嚴禁撞擊緩衝膠塊。
第四十一條 鏟鬥提升時均衡輪不準碰天輪,下降時不準碰履帶板及動臂根部。
第四十二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三條 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四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製動。
第四十五條 不準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撞擊大塊。
第四十六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七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挖掘。
第四十八條 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四十九條 電鏟在挖掘鬆軟物料時,應先仔細觀察地表情況,用鏟鬥探挖,確認有陷鏟的可能時,必須將鬆軟物料清出,填上岩石平整後方可向前挖掘作業。
第五十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不作業時,鬥前壁應置於地麵。
第五十一條 嚴禁鏟鬥在人員或設備的上方通過。
第五十二條 不準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三條 嚴禁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五十四條 第一鬥不準裝大塊,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超載、欠載、偏載;嚴禁滿載鏟鬥長時間懸在空中待車。
第五十五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五十六條 運行中要經常檢查各部有無異常現象。
第五十七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一)送電時,挖掘機上一切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二)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三)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四)檢查電纜尾線,有無破損情況。
第五十八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雪天上下設備抓穩扶牢。
(二)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三)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四)防凍器應提前加注酒精;
(五)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六)寒冷天氣作業時,操作要平穩、柔和,防止大型結構件斷裂。
第五十九條 夏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炎熱天氣作業時,經常檢查各部電機、減速箱及軸承溫升,做好通風散熱工作。
(二)雨季提前檢查並處理設備密封、雨刷器等。
(三)下雨作業時,檢查鏟杆潤滑被雨水衝刷情況。
(四)雨天作業檢查設備有無被水淹、工作麵坍塌砸壞等,及時調整位置或疏導積水。
(五)進行電氣櫃的防潮、增加對儲氣罐的排汙次數。
第六十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二)挖掘機在坡道行走時,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確保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四)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六)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間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七)走鏟時,副司機負責看護拖拽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不允許任何人站在履帶前後方。
第六十一條 走退鏟注意事項:
(一)走退鏟時,電鏟副司機必須下鏟監護,站在相互能夠目視的位置,觀察好地麵及行走運行情況,正確引導正司機在平坦的地麵行走,指揮時嚴禁戴手套等物品。
(二)走退鏟時,電鏟司機必須將電鏟司機室轉到電纜滾筒一側,觀察電纜尾線及滾筒運轉情況。
(三)走退鏟時,必須將鏟鬥內的貨物清理幹淨後,方可走退鏟,嚴禁任何人站在鏟鬥下方及履帶前後方。
(四)走退鏟時,電鏟司機必須時刻注意工作麵有無異常情況及地麵走退鏟人員的站位,嚴禁鏟鬥懸在電纜及爬犁車上方。
第六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人員停留。
第六十三條 作業時禁止上下挖掘機,禁止維護和注油。
第六十四條 工作麵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破區。
第六十五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麵上,關閉各部製動開關和控製複位按鈕。
第六十六條 挖掘機不準長期停放在坡道上。
第六十七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六十八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作業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設備的規定值,挖掘機的製動裝置必須處於良好狀態。
第六十九條 加減墊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減鏟鬥墊片時,應將鏟鬥置於安全位置。
(二)正副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三)加減墊片的人員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觀察好周圍環境,注意開鬥橫梁及動滑輪的動向。
(四)更換好後,正司機確認副司機所在位置安全後進行試運。
(五)試運正常後,副司機進入駕駛室後方可作業。
(六)如多次加減墊片,鏟鬥仍有故障,應向調度彙報,聯係檢修人員進行處理。
四、停機
第七十條 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將鬥前壁平穩地放置在地麵上。
第七十一條 確認操縱手柄在“零位”。
第七十二條 按以下項目順序進行停機:
(一)關閉各部製動開關。
(二)按壓控製停止按鈕,停止控製程序。
(三)按下控製台上的電源斷開按鈕。
(四)將空壓機開關打到關斷位置。
第七十三條 停機後,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統計車數,退網並關閉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
第三節 395BI單鬥挖掘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電鏟周圍有無障礙物、台階是否超高、坡麵有無傘簷、浮塊, 地麵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地麵鬆軟及空洞。
第二條 檢查電纜、爬犁車有無損壞,盤放是否整齊。
第三條 檢查整機外觀有無損壞。
第四條 檢查鏟鬥鬥齒、護唇、護角、側護板是否齊全、磨損是否過限、安裝是否牢固。
第五條 檢查工作裝置各部件及其它結構框架有無裂紋、變形或異常損壞。
第六條 檢查工作裝置各聯結銷軸、擋圈是否齊全完好,磨損是否過限。
第七條 檢查各結構框架聯結裝置及螺栓是否齊全緊固,焊縫是否開裂。
第八條 檢查履帶裝置有無斷裂、脫槽、異常磨損等現象,鏈接銷軸,擋銷有無缺失損壞、履帶溝槽有無雜物,履帶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各機構電動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製動器等有無異常。
第十條 檢查各機構減速箱油位。
第十一條 檢查各開式齒輪、鏟杆和銷軸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軌道和輥輪有無異常,軌槽內有無異物、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回轉大齒圈和小齒輪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四條 檢查機棚的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五條 檢查各鋼絲繩的斷絲情況、鎖緊情況,是否有脫槽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回拉/推壓鋼絲繩張緊裝置是否完好,鋼絲繩的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七條 檢查梯子、扶手、防護攔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八條 檢查所有轉動部位周圍是否有障礙物。
第十九條 檢查集中潤滑係統油位,控製板、林肯泵、管路、注油器有無異常。
第二十條 檢查空壓機曲軸箱油位和皮帶張緊度、氣動係統各元件是否正常,並排放汙水。
第二十一條 檢查消防器材、絕緣用品、工具是否齊全有效,擺放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條 檢查所有限位開關及安全裝置是否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條 檢查所有電氣開關是否處於正常位置。
第二十四條 檢查各部照明、加熱裝置、淨化裝置是否正常。
二、啟 動
第二十五條 完成啟動前的檢查項目後,提起梯子,在啟動台按以下項目順序進行啟動。
(一)檢查所有製動開關在製動位置,控製操縱杆在“零位”。
(二)確認輔助接地指示燈、相序指示燈、PLC電源指示燈和驅動櫃溫度指示燈應為綠燈亮的狀態。
(三)將空壓機開關打到運行(RUN)位置,空壓機開始運轉,氣壓達到規定值(105P秒I-145P秒I)。
(四)按下啟動按鈕並觀察運行狀態,正常後, PLC溫度指示燈、係統準備指示燈變為熄滅狀態。
(五)將行走轉換開關切換到挖掘位置。當顯示屏指示該程序完成後,按下控製複位按鈕,啟動控製程序。
第二十六條 在啟動後,如果不完全程序指示紅燈亮則說明啟動不成功,可進行第二次啟動,如果兩次沒能啟動必須停止,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驅動係統完全啟動後,必須進行以下幾項工作方可操作:
(一)再次檢查並手動試驗六個集中潤滑係統的工作是否正常。
(二)查看監視器報警信息、故障曆史信息、操作信息等是否具備操作條件。
(三) 檢查主管路氣壓表、司機室氣壓表讀數是否在正常範圍。
(四)查看西門子電氣櫃各顯示板數據是否正常。
(五)檢查各部製動/勵磁開關是否在關閉位置,操作手柄是否在“零位”。
第二十八條 進行操作時,先打開控製複位按鈕,然後依次打開提升、推壓、回轉製動開關。
第二十九條 操作提升、推壓動作並觀察監視器,確定減速、停止極限區域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試驗性開動各機構,確定每個機構都可以正常運轉,檢查各部製動是否完好。
三、運 行
第三十一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機、風機、空壓機、減速機等運轉情況有無異常,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有無異常磨損和異常發熱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十二條 挖掘/行走轉換時,應先將操作手柄回到“零位”,再關閉各部製動開關、控製複位按鈕,然後轉換挖掘/行走開關位置,待監視器顯示完成後按壓控製複位按鈕按鈕,打開挖掘或行走製動開關。
第三十三條 扭鏟操作時,先將操作手柄回到“零位”,再關閉提升、推壓製動開關,關閉控製複位按鈕,將挖掘/行走轉換開關轉換到行走模式,待監視器顯示完成後再打開行走製動開關,右手操作控製手柄,左手根據方向搬動換向開關。
第三十四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注意台階有無塌方、滑落危險。
第三十五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六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正常作業。
第三十七條 工作麵不準有傘簷、浮塊、危石等。
第三十八條 保證工作麵整潔,幫齊底平。嚴禁“三支點”作業,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確認驅動輪、導向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三十九條 鏟杆伸出時嚴禁碰到緩衝器,縮回時嚴禁碰到張緊器,鏟鬥下放時嚴禁撞擊緩衝膠塊。
第四十條 鏟鬥提升時均衡輪不準碰天輪,下降時不準碰履帶板及動臂根部。
第四十一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二條 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三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製動。
第四十四條 不準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撞擊大塊。
第四十五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六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用鬥齒挖掘,不準強行用一側鬥齒挖掘,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四十七條 挖掘機在挖掘鬆軟物料時,應該仔細觀察地表情況,用鏟鬥探挖,確認有陷鏟的可能時,必須將鬆軟物料清出,填上岩石平整後方可向前挖掘作業。
第四十八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不作業時,鬥前壁應置於地麵。
第四十九條 不準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條 嚴禁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五十一條 第一鬥不準裝大塊,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超載、欠載、偏載;嚴禁滿載鏟鬥長時間懸在空中待車。
第五十二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方準發出卡車駛離信號。
第五十三條 運行中要經常檢查各部有無異常現象。
第五十四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一)送電時,挖掘機上一切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二)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三)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四)檢查電纜尾線,有無破損情況。
第五十五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雪天上下設備抓穩扶牢。
(二)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三)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四)防凍器應提前加注酒精;
(五)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六)寒冷天氣作業時,操作要平穩、柔和,防止大型結構件斷裂。
第五十六條 夏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炎熱天氣作業時,經常檢查各部電機、減速箱及軸承溫升,做好通風散熱工作。
(二)雨季提前檢查並處理設備密封、雨刷器等。
(三)下雨作業時,檢查鏟杆潤滑被雨水衝刷情況。
(四)雨天作業檢查設備有無被水淹、工作麵坍塌砸壞等,及時調整位置或疏導積水。
(五)進行電氣櫃的防潮、增加對儲氣罐的排汙次數。
第五十七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二)挖掘機在坡道行走時,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確保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四)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六)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間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七)走鏟時,副司機負責看護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走鏟和處理電纜時,不許站在履帶前後方。
第五十八條 走退鏟注意事項:
(一)走退鏟時,電鏟副司機必須下鏟監護,站在相互能夠目視的位置,觀察好地麵及行走運行情況,正確引導正司機在平坦的地麵行走。
(二)退鏟時,電鏟司機必須將電鏟司機室轉到電纜滾筒一側,觀察電纜尾線及滾筒運轉情況。
(三)走退鏟時,必須將鏟鬥內的貨物清理幹淨後,方可走退鏟,嚴禁任何人站在鏟鬥下方及履帶前後方。
(四)走退鏟時,電鏟司機必須時刻注意工作麵有無異常情況及地麵走退鏟人員的站位,嚴禁鏟鬥懸在電纜及爬犁車上方。
第五十九條 在挖掘機作業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任何人員停留。
第六十條 作業時禁止任何人上下挖掘機,禁止維護和注油。
第六十一條 工作麵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區。
第六十二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麵上,關閉各部製動開關和控製複位按鈕。
第六十三條 挖掘機不準長期停放在坡道上。
第六十四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六十五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作業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設備的規定值,挖掘機的製動裝置必須處於良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加減墊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減鏟鬥墊片時,應將鏟鬥置於安全位置。
(二)正副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三)加減墊片的人員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觀察好周圍環境,注意開鬥橫梁及動滑輪的動向。
(四)更換好後,正司機確認副司機所在位置安全後進行試運。
(五)試運正常後,副司機進入駕駛室後方可作業。
(六)如多次加減墊片,鏟鬥仍有故障,應向調度彙報,聯係檢修人員進行處理。
四、停 機
第六十七條 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將鬥前壁平穩地放在地麵。
第六十八條 主令控製器回“零”位,依次關閉回轉、推壓、提升製動開關,按下控製複位按鈕切斷按鈕。
第六十九條 到啟動台按以下項目順序進行停機。
(一)按下驅動係統停止按鈕,使驅動真空接觸器斷開。
(二)將空壓機開關打到關閉(OFF)位置,使空壓機停止運轉。
第七十條 停機後,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統計車數,退網並關閉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
第四節 WK-55單鬥挖掘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電鏟周圍有無障礙物、台階是否超高、坡麵有無傘簷、浮塊,地麵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地麵鬆軟及空洞。
第二條 檢查電纜卷筒裝置是否完好,拖拽電纜有無割痕、破損。
第三條 檢查整機外觀有無損壞。
第四條 檢查鏟鬥有無裂紋,鬥齒、護唇、護角、側護板是否齊全、是否磨損過限、安裝是否牢固。
第五條 檢查鏟鬥提升橫梁、銷軸有無磨損過限,別銷是否齊全,提梁銷軸卡蘭螺栓是否完好。
第六條 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磨損過限、異常損壞、裂紋、鬆動等,履帶張緊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各部銷軸潤滑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行走、回轉、推壓、提升減速箱油位。
第九條 檢查動臂、鏟杆、A型架、梯子、走台、天輪、提升滾筒等有無裂紋、變形等。
第十條 檢查上下鏟聯絡開關是否正常。
第十一條 檢查其它各部有無裂紋、變形,各部聯結件有無鬆動、斷裂等。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大齒圈有無異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滾盤輥子有無裂紋或損壞。
第十四條 檢查回轉立軸有無下沉、裂紋、斷齒。
第十五條 檢查扶柄、磨道間隙是否過大,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六條 檢查繃繩、鋼絲繩的斷絲情況、鎖緊情況,是否有脫槽現象。
第十七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八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位。
第十九條檢查空壓機、氣路潤滑器油位。
第二十條 檢查電機地腳、減速機的地腳和聯軸器螺絲是否鬆動。
第二十一條 檢查提升、推壓、回轉製動器摩擦片的磨損情況。
第二十二條 檢查消防器材、絕緣用品、工具是否齊全有效,擺放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條 檢查通訊係統是否正常,檢查各部照明、加熱裝置、淨化裝置是否正常、完好。
二、啟動
第二十四條 確定啟動前的檢查均已完成。
第二十五條 確認係統無故障(觀察司機室OP顯示屏),各開關合閘正常,電器櫃門關閉情況下,方可啟動。
第二十六條 啟動空壓機,使氣路係統達到工作壓力(OP屏上有顯示)。
第二十七條 啟動潤滑係統,使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啟動真空接觸器,操作台上有指示器指示。
第二十九條 同時啟動兩套AFE(主回路),有指示燈指示工作狀態。
第三十條 啟動提升、推壓、回轉和行走係統。
第三十一條 檢查製動器鬆開指示燈確已亮燈。
第三十二條 確認司機操作台上無故障顯示,挖掘機完成啟動,方可進入操作。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運轉情況有無異常,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有無異常磨損和異常發熱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各部儀表和指示燈是否正常。
第三十四條 確認各種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第三十五條 確認一切正常後,試運行,檢查製動是否可靠。
第三十六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有無陷鏟危險;注意台階有無塌方、滑落危險。
第三十七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八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平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正常作業。
第三十九條 工作麵不準留傘簷浮塊、危石等。
第四十條 保證工作麵幫齊底平。必須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保證驅動輪、導向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四十一條 鏟杆前伸後縮禁止碰保險擋塊,鏟鬥收回時禁止撞擊動臂。
第四十二條 提升時提梁嚴禁碰天輪,鏟鬥下降時嚴禁碰履帶板。
第四十三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四條 挖掘作業時,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五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製動。
第四十六條 嚴禁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
第四十七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八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用鬥齒挖掘,不準強行用一側鬥齒挖掘,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四十九條 電鏟在挖掘鬆軟物料時,應該仔細觀察地表情況,用鏟鬥探挖,確認有陷鏟的可能時,必須將鬆軟物料清出,填上岩石整平後方可向前挖掘作業。
第五十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
第五十一條 不作業時,鏟鬥應置於地麵上的安全位置。
第五十二條 嚴禁鏟鬥在人員或設備的上方通過。
第五十三條 嚴禁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四條 嚴禁滿載鏟鬥長時間懸在空中待車。
第五十五條 嚴禁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
第五十六條 第一鬥不準裝大塊,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嚴禁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超載、欠載、偏載;避免裝車“四角空”現象。
第五十七條 嚴禁邊回轉邊挖掘。
第五十八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五十九條 嚴禁用鏟鬥清理卡車廂鬥。
第六十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工作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8%。
第六十一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一)送電時,挖掘機上一切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二)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三)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四)檢查電纜尾線,有無破損情況。
第六十二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雪天上下設備時扶穩抓牢;
(二)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三)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四)防凍器應及時加注酒精;
(五)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六)寒冷天氣作業時,操作要柔和,防止大型結構件斷裂。
第六十三條 夏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炎熱天氣作業時,經常檢查各部電機、減速箱及軸承溫升,做好通風散熱工作。
(二)雨季提前檢查並處理設備密封、雨刷器等。
(三)下雨作業時,檢查鏟杆潤滑被雨水衝刷情況。
(四)雨天作業檢查設備有無被水淹、工作麵坍塌砸壞等,及時調整位置或疏導積水。
(五)進行電氣櫃的防潮、增加對儲氣罐的排汙次數。
第六十四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二)挖掘機在坡道行走時時,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確保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不小於6m的安全距離;
(四)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六)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七)走鏟時,副司機負責看護拖拽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嚴禁站在履帶前後方;
第六十五條 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的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區。
第六十六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麵上,關閉各部製動開關和控製複位按鈕。
第六十七條 加減墊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減鏟鬥墊片時,應將鏟鬥置於安全位置;
(二)正副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三)加減墊片的人員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觀察好周圍環境,注意開鬥橫梁及動滑輪的動向;
(四)更換好後,正司機確認副司機所在位置安全後進行試運;
(五)試運正常後,副司機進入駕駛室後方可作業;
(六)如多次加減墊片,鏟鬥仍有故障,向調度彙報,聯係檢修人員進行處理。
四、停機
第六十八條 將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上,將鬥前壁平穩地放在地麵上。
第六十九條 各機構主令控製器回零,機械係統處於靜止狀態。
第七十條 保證各機構處於製動狀態(給上製動後,電動機強迫通風機延時5分鍾停止工作),關閉AFE(主回路),延時2秒種關閉真空接觸器。
第七十一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統計車數,卡調退網並關閉電源。
第五節 WK-35單鬥挖掘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電鏟周圍有無障礙物、台階是否超高、坡麵有無傘簷、浮塊,地麵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地麵鬆軟及空洞。
第二條 檢查電纜有無破損,電纜滾筒裝置(或爬犁車)是否完好,耦合器有無裂紋、螺栓有無鬆動。
第三條 檢查整機外觀有無損壞。
第四條 檢查鏟鬥有無裂紋,鬥齒、護唇、護角、側護板是否齊全、是否磨損過限、安裝是否牢固。
第五條 檢查鏟鬥提升橫梁、銷軸有無磨損過限,別銷是否齊全,提梁銷軸卡蘭螺栓是否完好。
第六條 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磨損過限、異常損壞、裂紋、鬆動等,履帶張緊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各部銷軸潤滑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行走、回轉、推壓、提升齒輪箱油位。
第九條 檢查動臂、鏟杆、A型架、梯子、走台、天輪、提升滾筒等有無裂紋、變形等。
第十條 檢查上下鏟聯絡開關是否正常。
第十一條 檢查其它各部有無裂紋、變形,各部聯結件有無鬆動、斷裂等。
第十二條 檢查回轉大齒圈有無異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回轉軌道和輥輪有無裂紋或損壞。軌槽內有無異物、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四條 檢查回轉立軸有無下沉、裂紋。
第十五條 檢查扶柄、磨道間隙是否過大,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六條 檢查繃繩、鋼絲繩的斷絲情況、鎖緊情況,是否有脫槽現象。
第十七條 檢查機棚有無漏雨現象。
第十八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位。
第十九條 檢查空壓機、氣路潤滑器油位。
第二十條 檢查電機、減速機的地腳、聯軸器等有無異常。
第二十一條 檢查提升、推壓、回轉製動器摩擦片的磨損情況。
第二十二條 檢查消防器材、絕緣用品、工具是否齊全有效,擺放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條 檢查通訊係統是否正常,檢查各部照明、加熱裝置、淨化裝置是否正常、完好。
二、啟動
第二十四條 確定各開關合閘正常,電器櫃門關閉。
第二十五條 觀察司機室OP顯示屏,確認係統無故障。
第二十六條 啟動空壓機,使氣路係統達到工作壓力(OP屏上有顯示)。
第二十七條 啟動潤滑係統,使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啟動真空接觸器,觀察司機室OP顯示屏指示是否正常。
第二十九條 同時啟動兩套AFE(主回路),觀察指示燈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啟動提升、推壓、回轉和行走係統。
第三十一條 檢查製動器鬆開指示燈確認已亮燈。
第三十二條 確認司機室OP顯示屏無故障顯示,挖掘機完成啟動,方可進入操作。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在啟機後,應觀察各部電運轉情況有無異常,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有無異常磨損和異常發熱現象;觀察潤滑係統狀態是否良好;觀察各部儀表和指示燈是否正常。
第三十四條 確認各種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第三十五條 確認一切正常後,試運行,檢查製動是否可靠。
第三十六條 操作中時刻注意采掘工作麵的變化,有無陷鏟、塌方、滑落等危險。
第三十七條 操作手柄不準過急倒逆,回轉時不準頂電過猛。
第三十八條 不能裝車的大塊應平放到工作麵根部,且不能影響挖掘機正常作業。
第三十九條 工作麵不準留傘簷、浮塊、危石等。
第四十條 保證工作麵幫齊底平。必須保證履帶處於平整地麵,保證驅動輪、導向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麵。
第四十一條 鏟杆前伸後縮禁止碰保險擋塊,鏟鬥收回時禁止撞擊動臂。
第四十二條 提升時提梁嚴禁碰天輪,鏟鬥下降時嚴禁碰履帶板。
第四十三條 嚴禁支動臂。
第四十四條 挖掘作業時,不準在行走減速機一端進行挖掘作業。
第四十五條 在正常工作時,嚴禁突然製動。
第四十六條 嚴禁用鏟鬥砸大塊、橫掃大塊。
第四十七條 不準用鏟鬥強行挖掘爆破後未解體的岩石。
第四十八條 遇到硬岩時,不準強行挖掘。
第四十九條 挖掘時應避免電機堵轉。
第五十條 電鏟在挖掘鬆軟物料時,應該仔細觀察地表情況,用鏟鬥探挖,確認有陷鏟的可能時,必須將鬆軟物料清出,填上岩石整平後方可向前挖掘作業。
第五十一條 調整挖掘位置或回轉時,鏟鬥必須離開地麵,嚴禁挖掘和回轉同時進行。
第五十二條 不作業時,鏟鬥應置於地麵上的安全位置。
第五十三條 嚴禁跨電纜裝車。
第五十四條 嚴禁滿載鏟鬥長時間懸在空中待車。
第五十五條 嚴禁鏟鬥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卡車停穩後方可裝車。第一鬥不準裝大塊,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卸料時鬥底離廂鬥底板不得超過0.5m,鏟鬥不準磕碰車幫和廂鬥底板;嚴禁將物料裝在卡車護板上;避免超載、欠載、偏載;避免裝車“四角空”現象。
第五十六條 嚴禁邊回轉邊挖掘。
第五十七條 嚴禁用鏟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第五十八條 嚴禁用鏟鬥清理卡車廂鬥。
第五十九條 挖掘機在傾斜工作麵工作時,工作麵坡度不得大於8%。
第六十條 停送電注意事項:
(一)停電時,挖掘機上操作開關必須斷開或在零位;
(二)停送電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
(三)嚴禁帶負荷操作高壓隔離開關。
第六十一條 冬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雪天上下設備時扶穩抓牢;
(二)及時清掃頂棚積雪;
(三)停機時間較長時,做好預熱工作,防止管路凍結;
(四)防凍器應及時加注酒精;
(五)經常檢查氣路,確保狀態良好。
(六)寒冷天氣作業時,操作要柔和,防止大型結構件斷裂。
第六十二條 夏季運行注意事項:
(一)炎熱天氣作業時,經常檢查各部電機、減速箱及軸承溫升,做好通風散熱工作。
(二)雨季提前檢查並處理設備密封、雨刷器等。
(三)下雨作業時,檢查鏟杆潤滑被雨水衝刷情況。
(四)雨天作業檢查設備有無被水淹、工作麵坍塌砸壞等,及時調整位置或疏導積水。
(五)進行電氣櫃的防潮、增加對儲氣罐的排汙次數。
第六十三條 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認真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二)挖掘機在坡道行走時,驅動輪應位於下坡方向;
(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確保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挖掘機應在平整的地麵行走,當遇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行走時,驅動輪應在後,動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一次扭車角度不得超過15°;
(六)挖掘機升降段爬坡時,不得超過12°,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七)走鏟時,副司機負責看護電纜,注意行走運行情況,走鏟和處理電纜時,嚴禁站在履帶前後方。
第六十四條 爆破時,必須聽從爆破警戒人員指揮,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並背向爆破區。
第六十五條 司機離開司機室座位時,必須將鏟鬥置於地麵上,關閉各部製動開關和控製複位按鈕。
第六十六條 加減墊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減鏟鬥墊片時,應將鏟鬥置於安全位置。
(二)正副司機做好呼喚應答。
(三)加減墊片的人員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觀察好周圍環境,注意開鬥橫梁及動滑輪的動向。
(四)更換好後,正司機確認副司機所在位置安全後進行試運。
(五)試運正常後,副司機進入駕駛室後方可作業。
(六)如多次加減墊片,鏟鬥仍有故障,向調度彙報,聯係檢修人員進行處理。
四、停機
第六十七條 將挖掘機停在安全、平坦的地麵上,將鬥前壁平穩地放在地麵上。
第六十八條 各機構主令控製器回零,機械係統處於靜止狀態。
第六十九條 保證各機構處於製動狀態(給上製動後,電動機強迫通風機延時5分鍾停止工作),關閉AFE(主回路),延時2秒種關閉真空接觸器。
第七十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排放壓縮空氣係統積水,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六節 EX1900-6液壓反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變形、開焊或裂紋,履帶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三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四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動臂、鬥杆、鏟鬥、鬥齒、銷軸、螺栓等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五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齒輪油油位、泵傳動裝置油位、冷卻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九條 檢查電氣線路有無鬆動、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條 檢查照明、報警燈、蜂鳴器、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材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一條 檢查監控器、儀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動
第十二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先導控製杆處於鎖止位置,所有控製杆和踏板處於中位。確認安全後,必須係好安全帶,打開鑰匙開關,監控器顯示正常,鳴笛示意後方可啟動。
第十三條 啟動發動機:把發動機轉速控製旋鈕(手油門)轉到低怠速位置;關閉自動空轉開關;按下發動機起動開關,預潤滑指示燈亮起直到熄滅,發動機起動。
第十四條 冬季啟動發動機前要進行預熱。
第十五條 發動機啟動困難時,啟動時間一次不準超過15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六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立即放開啟動按鈕,觀察各指示燈和儀表顯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秒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並彙報。
第十七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十八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緩慢操作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十九條 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三、運行
第二十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一條 冷車啟動後嚴禁立即行走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二條 起動後,檢查各部裝置運轉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根據設備運轉情況,選擇適當的發動機轉速。
第二十四條 行走前,先檢驗路麵強度,必要時進行加固。
第二十五條 行走前必須先將先導控製杆置於打開位,提起鏟鬥離開地麵,收回小臂,操作行走杆。
第二十六條 標準行走時行走馬達位於設備後部,行走前確認行走馬達的位置,保證行走方向正確。
第二十七條 行走時,應完全升起動臂,收回鬥杆,置於正前方;在不平地麵行走時,應降低發動機轉速,選擇慢速行走。
第二十八條 行走時改變行走速度(快速或慢速),必須先將設備停下,行走指示燈顯示正常後方可操作。
第二十九條 行走中根據道路狀況,合理控製行走速度。
第三十條 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一條 行走時,穿越電纜橋必須設專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 在狹窄區域內行走或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
第三十三條 涉水時,水麵不得超過上拖帶輪的上邊緣。
第三十四條 不準在大於30°的斜坡行走。
第三十五條 下坡前,先在平地上把行走方式選擇開關打到慢速位置,嚴禁在下坡過程中操作行走方式選擇開關。
第三十六條 嚴禁下坡時快速行走。
第三十七條 在坡道上行走時,嚴禁急轉彎和回轉。
第三十八條 在斜坡上行走時,把鏟鬥保持在行走方向上,並使鏟鬥離地約0.5~1m。坡道不得超過機械允許的最大坡度,坡道行駛時應慢速行駛,不得在坡道上變速和空擋滑行。如果設備開始打滑或失穩,立即把鏟鬥降到地上並停止行走。
第三十九條 最大挖掘高度14.48m,最大挖掘深度9.23m。
第四十條 聽到其他設備鳴笛,必須停止運行,進行瞭望望。
第四十一條 作業時,各操縱過程應平穩,不宜緊急製動。鏟鬥升降不得過猛,下降時不得碰撞車架或履帶。
第四十二條 作業時要保證設備處於平坦地麵,不準在斜坡上作業。
第四十三條 作業時,應注意工作麵變化情況,防止設備沉陷、傾覆。
第四十四條 作業時,必須注意有無人員和設備進入作業半徑20m內。
第四十五條 作業時,鬥臂應在停穩後再挖掘,挖掘時鬥臂伸出不宜過長,提鬥不得過猛。
第四十六條 作業時,油缸活塞杆伸縮應平穩操作,嚴禁衝擊。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監控器查看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四十八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停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五十條 挖掘作業時,應把行走馬達置於後方。
第五十一條 上挖作業時,最大台階高度不超過11m。
第五十二條 上挖作業時,在反鏟與高台階坡底之間挖一條隔離溝,防止滾塊砸設備,隔離溝深度不小於2m。
第五十三條 上挖和下挖作業時,應避免挖出傘簷。
第五十四條 下挖作業時,履帶應垂直於采掘麵,側麵坡頂線距履帶板外邊緣不小於3m,特殊地段可適當加大。
第五十五條 需要推土機清理工作麵時,反鏟應駛離推土機的作業範圍,鳴笛示意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完畢,鳴笛示意,反鏟司機確認推土機撤離作業半徑後,方可返回作業。
第五十六條 嚴禁鏟鬥從人員或設備駕駛室的上方越過。
第五十七條 卡車倒入裝車位置時,若倒入位置不當,反鏟司機應鳴笛示意重新調整位置。
第五十八條 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後,方可裝車;裝車時,要降低鏟鬥,減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裝或砸車廂。在卡車未停穩或鏟鬥須越過駕駛室時,不得裝車;裝滿卡車後應鳴笛示意。
第五十九條 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物料影響安全時,反鏟必須妥善處理後,方可發出駛離信號。
第六十條 在電線附近操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觸電。
第六十一條 嚴禁行走時挖掘,嚴禁挖掘時回轉,嚴禁橫掃作業。
第六十二條 嚴禁用鏟鬥砸大塊、起吊重物和載人。
第六十三條 不準裝載超過鏟鬥內側幾何尺寸的物體。
第六十四條 裝車時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嚴禁鏟鬥碰撞車幫。
第六十五條 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要將鏟鬥置於地麵,把先導控製杆拉到鎖止位置。
第六十六條 特殊情況在坡道停車時,將鏟鬥鬥齒插入地麵,把各控製杆回到中位,先導控製杆拉到鎖止位置,並在兩側履帶處打掩。
第六十七條 發動機運轉時,駕駛員不準遠離設備。
四、停機
第一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鏟鬥置於地麵。
第二條 把先導控製杆拉到鎖止位置,關閉自動空轉開關,把發動機轉速控製旋鈕(手油門)轉到低怠速位置,空載運轉3~5分鍾。
第三條 按住發動機停止開關,熄滅發動機,關閉鑰匙開關。
第四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七節 EX3600-6液壓反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檢查履帶行走機構有無變形、開焊或裂紋,履帶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三條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四條檢查各工作油缸、動臂、鬥杆、鏟鬥、鬥齒、銷軸、螺栓等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五條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齒輪油油位、泵傳動裝置油位、冷卻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七條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八條檢查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九條檢查電氣線路有無鬆動、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條檢查照明、報警燈、蜂鳴器、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材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一條檢查監控器、儀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動
第十二條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先導控製杆處於鎖止位置,所有控製杆和踏板處於中位。確認安全後,必須係好安全帶。
第十三條打開鑰匙開關,監控器顯示起動液位檢查畫麵,當冷卻液、發動機油盤、儲存油箱的發動機油和液壓油液位合適,各液位指示燈將變成綠色,監視器會自動從起動檢查畫麵切換到儀表檢查畫麵。
第十四條交流發電機和泵傳動裝置油油位的警告指示燈亮起,確保沒有任何故障和警報代碼,鳴笛示意後方可啟動。
第十五條啟動發動機:把發動機轉速控製旋鈕(手油門)轉到低怠速位置;關閉自動空轉開關;按下發動機起動開關,直到預潤滑指示燈熄滅之後,發動機起動為止。
第十六條冬季啟動發動機前要進行預熱。
第十七條啟動發動機加熱器程序:
1.打開發動機加熱器上的燃油箱旋塞閥向發動機加熱器的燃油箱提供燃油,同時用油位計確認油位,以防供油過量。
2.關閉發動機加熱器燃油箱上的旋塞閥。
3.打開發動機加熱器內的其他3個旋塞閥以開啟冷卻液回路。
4.在駕駛室內打開發動機加熱器開關,開始預熱。
5.當機油溫度達到4℃以上,預熱完成,關閉發動機加熱器內的其他3個旋塞閥,啟動發動機。
第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困難時,啟動時間一次不準超過15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立即放開啟動按鈕,觀察各指示燈和儀表顯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秒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並彙報。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緩慢操作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二條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三、運行
第二十三條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四條冷車啟動後嚴禁立即行走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五條起動後,檢查各部裝置運轉是否正常,製動是否可靠。
第二十六條根據設備運轉情況,選擇適當的發動機轉速。
第二十七條行走前,先檢驗路麵強度,必要時進行加固。
第二十八條行走前必須先將先導控製杆置於打開位,提起鏟鬥離開地麵,收回小臂,操作行走杆。
第二十九條標準行走時行走馬達位於設備後部,行走前確認行走馬達的位置,保證行走方向正確。
第三十條行走時,應完全升起動臂,收回鬥杆,置於正前方;在不平地麵行走時,應降低發動機轉速,選擇慢速行走。
第三十一條行走時改變行走速度(快速或慢速),必須先將設備停下,行走指示燈顯示正常後方可操作。
第三十二條行走中根據道路狀況,合理控製行走速度。
第三十三條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四條行走時,穿越電纜橋必須設專人指揮。
第三十五條在狹窄區域內行走或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
第三十六條涉水時,水麵不得超過上拖帶輪的上邊緣。
第三十七條不準在大於30°的斜坡行走。
第三十八條不準橫穿大於15°的斜坡。
第三十九條下坡前,先在平地上把行走方式選擇開關打到慢速位置,嚴禁在下坡過程中操作行走方式選擇開關。
第四十條嚴禁下坡時快速行走。
第四十一條在坡道上行走時,嚴禁急轉彎和回轉。
第四十二條在斜坡上行走時,把鏟鬥保持在行走方向上,並使鏟鬥離地約0.5~1m。如設備開始打滑或失穩,立即把鏟鬥降到地上並停止行走。
第四十三條最大挖掘高度17.6m,最大挖掘深度8.5m。
第四十四條聽到其他設備鳴笛,必須停止運行,進行瞭望。
第四十五條作業時要保證設備處於平坦地麵,不準在斜坡上作業。
第四十六條作業時,應注意工作麵變化情況,防止設備沉陷、傾覆。
第四十七條作業時,必須注意有無人員和設備進入作業半徑20m內。
第四十八條作業時,油缸活塞杆伸縮應平穩操作,嚴禁衝擊。
第四十九條在運行中,應觀察監控器查看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五十條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五十一條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停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五十二條挖掘作業時,應把行走馬達置於後方。
第五十三條上挖作業時,最大台階高度不超過14m。
第五十四條上挖作業時,在反鏟與高台階坡底之間挖一條隔離溝,防止滾塊砸設備,隔離溝深度不小於2m。
第五十五條上挖和下挖作業時,應避免挖出傘簷。
第五十六條下挖作業時,履帶要垂直於采掘麵,側麵坡頂線距履帶板外邊緣不小於3m,特殊地段可適當加大。
第五十七條需要推土機清理工作麵時,反鏟應駛離推土機的作業範圍,鳴笛示意後,推土機方可進入;推土機清理完畢,鳴笛示意,反鏟司機確認推土機撤離作業半徑後,方可返回作業。
第五十八條嚴禁鏟鬥從人員或設備駕駛室的上方越過。
第五十九條卡車倒入裝車位置時,若倒入位置不當,反鏟司機應鳴笛示意重新調整位置。
第六十條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後,方可裝車;裝滿卡車後應鳴笛示意。
第六十一條裝入卡車廂鬥的大塊物料影響安全時,反鏟必須妥善處理後,方可發出駛離信號。
第六十二條在電線附近操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觸電。
第六十三條嚴禁行走時挖掘,嚴禁挖掘時回轉,嚴禁橫掃作業。
第六十四條嚴禁用鏟鬥砸大塊、起吊重物和載人。
第六十五條不準裝載超過鏟鬥內側幾何尺寸的物體。
第六十六條裝車時嚴禁高吊鏟鬥裝車;嚴禁鏟鬥碰撞車幫。
第六十七條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要將鏟鬥置於地麵,把先導控製杆拉到鎖止位置。
第六十八條特殊情況在坡道停車時,將鏟鬥鬥齒插入地麵,把各控製杆回到中位,先導控製杆拉到鎖止位置,並在兩側履帶處打掩。
第六十九條發動機運轉時,駕駛員不準遠離設備。
四、停機
第七十條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鏟鬥置於地麵。
第七十一條關閉自動空轉開關和H/P(高強力)方式開關,把發動機轉速控製旋鈕(手油門)轉到低怠速位置,空載運轉3~5分鍾。
第七十二條按住發動機停止開關,直到發動機完全停止轉動為止,關閉鑰匙開關。
第七十三條把先導控製杆拉到鎖止位置。
第七十四條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章 自卸卡車
第一節 HMTK600B卡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外表有無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變形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在平坦地麵上檢查發動機油位,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允許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先側身按下水箱蓋上的紅色按鈕,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最低觀察孔。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缺少時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排放空氣濾清器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銷子和鎖片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檢查轉向支架、後橋殼、後橋拉杆有無開焊或裂紋,後橋拉杆軸承有無磨損,螺絲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或密封不良。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支架和轉向拉杆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製動盤、製動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充電機及空調壓縮機皮帶。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包紮是否完好。
第二十五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疲勞預警係統、防碰撞係統、倒車影像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及對講機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加油時,卡車必須熄火,司機必須下車配合,並指揮加油車安全進出。
二、啟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八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擋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九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三十一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低於2分鍾,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待油底溫度上升到3.3℃以上時方可啟動。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分鍾,冬季冷車時要再進行3~5分鍾的中速預熱運轉,使水溫上升到60℃,發動機平穩運轉。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下車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設備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三十四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5秒,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走。在坡道起步應先踩住製動踏板,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需要位置,同時加油門,當車略動時,鬆開製動踏板,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五條 起動後檢驗轉向、製動係統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倒車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要連續鳴笛,方可倒車。
第三十七條 卡車行駛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道路上的障礙物,主動避讓,嚴禁碾壓。
第三十八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h以上時嚴禁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九條 下坡行駛時,必須使用巡航裝置或動態減速,嚴禁超速,在動態製動失控的情況下采用點刹的方式使用工作製動,使卡車減速停車。
第四十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擋位置,然後再換向。
第四十一條 行駛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應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75℃~94℃;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5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300rpm,機油壓力為45~70PSI;發動機額定轉速為1900rpm,機油壓力為50~70PSI,最高不超過70PSI;最高轉速不超過 1910rpm;充電電壓為27~28.5V。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四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五條 卡車倒車時要平穩,嚴禁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裂縫、塌陷。
第四十八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煤未卸淨不準提車,嚴禁將煤卸在卸料口外,嚴禁衝撞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嚴禁卸煤。
第四十九條 排棄時,卡車應與擋牆保持垂直,嚴禁右後輪先靠上擋牆。在石質擋牆達到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擋牆排棄。
第五十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嚴禁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五十一條 卡車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並在卡車前、後安全位置做好警示擋牆,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在上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後輪靠上擋牆,在下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前輪靠上擋牆,並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
第五十二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
第五十三條 運行卡車發生故障,司機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工長,礦調度及時通知維修中心調度。
第五十四條 如果卡車故障不能及時處理,工長應及時安排在故障車前後約20m處堆碼物料(除在煤台階及破碎站,必需堆碼煤,其餘位置堆碼岩石)。
第五十五條 故障卡車影響正常作業,工長須同礦調聯係,調整采掘設備作業位置或拖走故障卡車。
第五十六條 卡車司機不得擅自處理卡車故障。
第五十七條 卡車經過故障車時,應謹慎駕駛,避免與其它車輛會車。
第五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不準超過30km/h;風沙、冰雪、雨水天氣或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彎道、坡道、交叉路口、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能見度低、道路狀況差等情況下要減速行駛。嚴禁超車、超速、搶行。
第五十九條 嚴禁在坡道、彎道、幹道、交叉路口隨意停車、調頭。
第六十條 正在裝載、卸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停車製動。
第六十一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下坡車下至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二條 駕駛設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第六十四條 卡車要按順序排隊待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20m。
第六十五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六十六條 卡車在調頭或變換車道前應減速行駛,認真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卡車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六十八條 故障卡車需要牽引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采用硬連接牽引。特殊情況使用鋼絲繩牽引時,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得小於38m,地麵人員要遠離鋼絲繩39m以外。在卡車製動、轉向和燈光失效時嚴禁使用軟牽引。
第六十九條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停放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第七十條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提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四、停機
第七十一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10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20m。
第七十二條 停車後將換向手柄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後熄火(如遇緊急情況需立即關閉發動機時,可使用急停按鈕將發動機關閉)。
第七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2分鍾後,確認液壓係統完全泄壓。等到所有在控製麵板上的燈都熄滅後,才可離開駕駛室。
第七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七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七十六條 將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退網並關機。
第七十七條 每班必須在運行記錄上認真填寫防撞預警係統運行狀態。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6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第二節 MT5500卡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外表有無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變形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在平坦地麵上檢查發動機油位,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允許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先側身按下水箱蓋上的紅色按鈕,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最低觀察孔。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缺少時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排放空氣濾清器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銷子和鎖片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檢查轉向支架、後橋殼、後橋拉杆有無開焊或裂紋,後橋拉杆軸承有無磨損,螺絲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或密封不良。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支架和轉向拉杆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製動盤、製動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充電機及空調壓縮機皮帶。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包紮是否完好。
第二十五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疲勞預警係統、防碰撞係統、倒車影像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及對講機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加油時,卡車必須熄火,司機必須下車配合,並指揮加油車安全進出。
二、啟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八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擋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九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三十一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低於2分鍾,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待油底溫度上升到3.3℃以上時方可啟動。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分鍾,冬季冷車時要再進行3~5分鍾的中速預熱運轉,使水溫上升到60℃,發動機平穩運轉。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下車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設備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三十四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5秒,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走。在坡道起步應先踩住製動踏板,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需要位置,同時加油門,當車略動時,鬆開製動踏板,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五條 起動後檢驗轉向、製動係統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倒車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要連續鳴笛,方可倒車。
第三十七條 卡車行駛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道路上的障礙物,主動避讓,嚴禁碾壓。
第三十八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h以上時嚴禁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九條 下坡行駛時,必須使用巡航裝置或動態減速,嚴禁超速,在動態製動失控的情況下采用點刹的方式使用工作製動,使卡車減速停車。
第四十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擋位置,然後再換向。
第四十一條 行駛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應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75℃~94℃;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0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300rpm,機油壓力為45~70PSI;發動機額定轉速為1900rpm,機油壓力為50~70PSI,最高不超過70PSI;最高轉速不超過 2100rpm;充電電壓為26~28V。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四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五條 卡車倒車時要平穩,嚴禁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裂縫、塌陷。
第四十八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煤未卸淨不準提車,嚴禁將煤卸在卸料口外,嚴禁衝撞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嚴禁卸煤。
第四十九條 排棄時,卡車應與擋牆保持垂直,嚴禁右後輪先靠上擋牆。在石質擋牆達到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擋牆排棄。
第五十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嚴禁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五十一條 卡車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並在卡車前、後安全位置做好警示擋牆,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在上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後輪靠上擋牆,在下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前輪靠上擋牆,並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
第五十二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
第五十三條 運行卡車發生故障,司機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工長,礦調度及時通知維修中心調度。
第五十四條 如果卡車故障不能及時處理,工長應及時安排在故障車前後約20m處堆碼物料(除在煤台階及破碎站,必需堆碼煤,其餘位置堆碼岩石)。
第五十五條 故障卡車影響正常作業,工長須同礦調聯係,調整采掘設備作業位置或拖走故障卡車。
第五十六條 卡車司機不得擅自處理卡車故障。
第五十七條 卡車經過故障車時,應謹慎駕駛,避免與其它車輛會車。
第五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不準超過30km/h;風沙、冰雪、雨水天氣或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彎道、坡道、交叉路口、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能見度低、道路狀況差等情況下要減速行駛。嚴禁超車、超速、搶行。
第五十九條 嚴禁在坡道、彎道、幹道、交叉路口隨意停車、調頭。
第六十條 正在裝載、卸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停車製動。
第六十一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下坡車下至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二條 駕駛設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第六十四條 卡車要按順序排隊待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20m。
第六十五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六十六條 卡車在調頭或變換車道前應減速行駛,認真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卡車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六十八條 故障卡車需要牽引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采用硬連接牽引。特殊情況使用鋼絲繩牽引時,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得小於38m,地麵人員要遠離鋼絲繩39m以外。在卡車製動、轉向和燈光失效時嚴禁使用軟牽引。
第六十九條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停放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第七十條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提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四、停機
第七十一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10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20m。
第七十二條 停車後將換向手柄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後熄火(如遇緊急情況需立即關閉發動機時,可使用急停按鈕將發動機關閉)。
第七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2分鍾後,確認液壓係統完全泄壓。等到所有在控製麵板上的燈都熄滅後,才可離開駕駛室。
第七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七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七十六條 將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退網並關機。
第七十七條 每班必須在運行記錄上認真填寫防撞預警係統運行狀態。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6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第三節SF35100卡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外表有無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變形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在平坦地麵上檢查發動機油位,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允許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先側身按下水箱蓋上的紅色按鈕,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最低觀察孔。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缺少時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排放空氣濾清器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銷子和鎖片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檢查轉向支架、後橋殼、後橋拉杆有無開焊或裂紋,後橋拉杆軸承有無磨損,螺絲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或密封不良。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支架和轉向拉杆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製動盤、製動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充電機及空調壓縮機皮帶。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包紮是否完好。
第二十五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疲勞預警係統、防碰撞係統、倒車影像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及對講機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加油時,卡車必須熄火,司機必須下車配合,並指揮加油車安全進出。
二、啟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八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擋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九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三十一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低於2分鍾,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待油底溫度上升到3.3℃以上時方可啟動。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分鍾,冬季冷車時要再進行3~5分鍾的中速預熱運轉,使水溫上升到60℃,發動機平穩運轉。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下車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設備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三十四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5秒,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走。在坡道起步應先踩住製動踏板,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需要位置,同時加油門,當車略動時,鬆開製動踏板,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五條 起動後檢驗轉向、製動係統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倒車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要連續鳴笛,方可倒車。
第三十七條 卡車行駛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道路上的障礙物,主動避讓,嚴禁碾壓。
第三十八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h以上時嚴禁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九條 下坡行駛時,必須使用巡航裝置或動態減速,嚴禁超速,在動態製動失控的情況下采用點刹的方式使用工作製動,使卡車減速停車。
第四十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擋位置,然後再換向。
第四十一條 行駛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應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71℃~91℃,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4℃;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5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200rpm,機油壓力為45~70PSI;發動機額定轉速為1900rpm,機油壓力為50~70PSI,最高不超過70PSI;最高轉速不超過 2100rpm;充電電壓為27~28.5V。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四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五條 卡車倒車時要平穩,嚴禁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裂縫、塌陷。
第四十八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煤未卸淨不準提車,嚴禁將煤卸在卸料口外,嚴禁衝撞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嚴禁卸煤。
第四十九條 排棄時,卡車應與擋牆保持垂直,嚴禁右後輪先靠上擋牆。在石質擋牆達到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擋牆排棄。
第五十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嚴禁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五十一條 卡車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並在卡車前、後安全位置做好警示擋牆,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在上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後輪靠上擋牆,在下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前輪靠上擋牆,並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
第五十二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
第五十三條 運行卡車發生故障,司機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工長,礦調度及時通知維修中心調度。
第五十四條 如果卡車故障不能及時處理,工長應及時安排在故障車前後約20m處堆碼物料(除在煤台階及破碎站,必需堆碼煤,其餘位置堆碼岩石)。
第五十五條 故障卡車影響正常作業,工長須同礦調聯係,調整采掘設備作業位置或拖走故障卡車。
第五十六條 卡車司機不得擅自處理卡車故障。
第五十七條 卡車經過故障車時,應謹慎駕駛,避免與其它車輛會車。
第五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不準超過30km/h;風沙、冰雪、雨水天氣或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彎道、坡道、交叉路口、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能見度低、道路狀況差等情況下要減速行駛。嚴禁超車、超速、搶行。
第五十九條 嚴禁在坡道、彎道、幹道、交叉路口隨意停車、調頭。
第六十條 正在裝載、卸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停車製動。
第六十一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下坡車下至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二條 駕駛設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第六十四條 卡車要按順序排隊待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20m。
第六十五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六十六條 卡車在調頭或變換車道前應減速行駛,認真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卡車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六十八條 故障卡車需要牽引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采用硬連接牽引。特殊情況使用鋼絲繩牽引時,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得小於38m,地麵人員要遠離鋼絲繩39m以外。在卡車製動、轉向和燈光失效時嚴禁使用軟牽引。
第六十九條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停放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第七十條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提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四、停機
第七十一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10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20m。
第七十二條 停車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駐車位置(P檔),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後熄火(如遇緊急情況需立即關閉發動機時,可使用急停按鈕將發動機關閉)。
第七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2分鍾後,確認液壓係統完全泄壓。等到所有在控製麵板上的燈都熄滅後,才可離開駕駛室。
第七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七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七十六條 將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退網並關機。
第七十七條 每班必須在運行記錄上認真填寫防撞預警係統運行狀態。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6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第四節 930E-4卡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外表有無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變形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在平坦地麵上檢查發動機油位,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允許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先側身按下水箱蓋上的紅色按鈕,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最低觀察孔。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缺少時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排放空氣濾清器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銷子和鎖片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檢查轉向支架、後橋殼、後橋拉杆有無開焊或裂紋,後橋拉杆軸承有無磨損,螺絲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或密封不良。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支架和轉向拉杆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製動盤、製動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充電機及空調壓縮機皮帶。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包紮是否完好。
第二十五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疲勞預警係統、防碰撞係統、倒車影像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及對講機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加油時,卡車必須熄火,司機必須下車配合,並指揮加油車安全進出。
二、啟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八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擋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九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三十一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低於2分鍾,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待油底溫度上升到3.3℃以上時方可啟動。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分鍾,冬季冷車時要再進行3~5分鍾的中速預熱運轉,使水溫上升到60℃,發動機平穩運轉。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下車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設備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三十四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5秒,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走。在坡道起步應先踩住製動踏板,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需要位置,同時加油門,當車略動時,鬆開製動踏板,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五條 起動後檢驗轉向、製動係統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倒車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要連續鳴笛,方可倒車。
第三十七條 卡車行駛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道路上的障礙物,主動避讓,嚴禁碾壓。
第三十八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h以上時嚴禁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九條 下坡行駛時,必須使用巡航裝置或動態減速,嚴禁超速,在動態製動失控的情況下采用點刹的方式使用工作製動,使卡車減速停車。
第四十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擋位置,然後再換向。
第四十一條 行駛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應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83℃~92℃;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5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500~1700rpm,機油壓力為50~75PSI;充電電壓為26~28V。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四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五條 卡車倒車時要平穩,嚴禁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裂縫、塌陷。
第四十八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煤未卸淨不準提車,嚴禁將煤卸在卸料口外,嚴禁衝撞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嚴禁卸煤。
第四十九條 排棄時,卡車應與擋牆保持垂直,嚴禁右後輪先靠上擋牆。在石質擋牆達到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擋牆排棄。
第五十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嚴禁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五十一條 卡車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並在卡車前、後安全位置做好警示擋牆,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在上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後輪靠上擋牆,在下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前輪靠上擋牆,並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
第五十二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
第五十三條 運行卡車發生故障,司機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工長,礦調度及時通知維修中心調度。
第五十四條 如果卡車故障不能及時處理,工長應及時安排在故障車前後約20m處堆碼物料(除在煤台階及破碎站,必需堆碼煤,其餘位置堆碼岩石)。
第五十五條 故障卡車影響正常作業,工長須同礦調聯係,調整采掘設備作業位置或拖走故障卡車。
第五十六條 卡車司機不得擅自處理卡車故障。
第五十七條 卡車經過故障車時,應謹慎駕駛,避免與其它車輛會車。
第五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不準超過30km/h;風沙、冰雪、雨水天氣或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彎道、坡道、交叉路口、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能見度低、道路狀況差等情況下要減速行駛。嚴禁超車、超速、搶行。
第五十九條 嚴禁在坡道、彎道、幹道、交叉路口隨意停車、調頭。
第六十條 正在裝載、卸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停車製動。
第六十一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下坡車下至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二條 駕駛設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第六十四條 卡車要按順序排隊待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20m。
第六十五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六十六條 卡車在調頭或變換車道前應減速行駛,認真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卡車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六十八條 故障卡車需要牽引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采用硬連接牽引。特殊情況使用鋼絲繩牽引時,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得小於38m,地麵人員要遠離鋼絲繩39m以外。在卡車製動、轉向和燈光失效時嚴禁使用軟牽引。
第六十九條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停放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第七十條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提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四、停機
第七十一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10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20m。
第七十二條 停車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駐車位置(P檔),給上休眠開關,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後熄火(如遇緊急情況需立即關閉發動機時,可使用急停按鈕將發動機關閉)。
第七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2分鍾後,確認液壓係統完全泄壓。等到所有在控製麵板上的燈都熄滅後,才可離開駕駛室。
第七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七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七十六條 將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退網並關機。
第七十七條 每班必須在運行記錄上認真填寫防撞預警係統運行狀態。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6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第五節 MT4400卡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外表有無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變形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在平坦地麵上檢查發動機油位,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允許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先側身按下水箱蓋上的紅色按鈕,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最低觀察孔。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缺少時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排放空氣濾清器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銷子和鎖片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檢查轉向支架、後橋殼、後橋拉杆有無開焊或裂紋,後橋拉杆軸承有無磨損,螺絲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或密封不良。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支架和轉向拉杆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製動盤、製動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充電機及空調壓縮機皮帶。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包紮是否完好。
第二十五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疲勞預警係統、防碰撞係統、倒車影像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及對講機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加油時,卡車必須熄火,司機必須下車配合,並指揮加油車安全進出。
二、啟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八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擋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九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三十一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低於2分鍾,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待油底溫度上升到3.3℃以上時方可啟動。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分鍾,冬季冷車時要再進行3~5分鍾的中速預熱運轉,使水溫上升到60℃,發動機平穩運轉。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下車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設備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三十四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5秒,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走。在坡道起步應先踩住製動踏板,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需要位置,同時加油門,當車略動時,鬆開製動踏板,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五條 起動後檢驗轉向、製動係統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倒車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要連續鳴笛,方可倒車。
第三十七條 卡車行駛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道路上的障礙物,主動避讓,嚴禁碾壓。
第三十八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h以上時嚴禁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九條 下坡行駛時,必須使用巡航裝置或動態減速,嚴禁超速,在動態製動失控的情況下采用點刹的方式使用工作製動,使卡車減速停車。
第四十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擋位置,然後再換向。
第四十一條 行駛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應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75℃~94℃;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0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300rpm,機油壓力為45~70PSI;發動機額定轉速為1900rpm,機油壓力為50~70PSI,最高不超過70PSI;最高轉速不超過 2100rpm;充電電壓為26~28V。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四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五條 卡車倒車時要平穩,嚴禁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裂縫、塌陷。
第四十八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煤未卸淨不準提車,嚴禁將煤卸在卸料口外,嚴禁衝撞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嚴禁卸煤。
第四十九條 排棄時,卡車應與擋牆保持垂直,嚴禁右後輪先靠上擋牆。在石質擋牆達到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擋牆排棄。
第五十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嚴禁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五十一條 卡車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並在卡車前、後安全位置做好警示擋牆,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在上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後輪靠上擋牆,在下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前輪靠上擋牆,並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
第五十二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
第五十三條 運行卡車發生故障,司機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工長,礦調度及時通知維修中心調度。
第五十四條 如果卡車故障不能及時處理,工長應及時安排在故障車前後約20m處堆碼物料(除在煤台階及破碎站,必需堆碼煤,其餘位置堆碼岩石)。
第五十五條 故障卡車影響正常作業,工長須同礦調聯係,調整采掘設備作業位置或拖走故障卡車。
第五十六條 卡車司機不得擅自處理卡車故障。
第五十七條 卡車經過故障車時,應謹慎駕駛,避免與其它車輛會車。
第五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不準超過30km/h;風沙、冰雪、雨水天氣或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彎道、坡道、交叉路口、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能見度低、道路狀況差等情況下要減速行駛。嚴禁超車、超速、搶行。
第五十九條 嚴禁在坡道、彎道、幹道、交叉路口隨意停車、調頭。
第六十條 正在裝載、卸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停車製動。
第六十一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下坡車下至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二條 駕駛設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第六十四條 卡車要按順序排隊待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20m。
第六十五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六十六條 卡車在調頭或變換車道前應減速行駛,認真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卡車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六十八條 故障卡車需要牽引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采用硬連接牽引。特殊情況使用鋼絲繩牽引時,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得小於38m,地麵人員要遠離鋼絲繩39m以外。在卡車製動、轉向和燈光失效時嚴禁使用軟牽引。
第六十九條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停放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第七十條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提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四、停機
第七十一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10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20m。
第七十二條 停車後將換向手柄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後熄火(如遇緊急情況需立即關閉發動機時,可使用急停按鈕將發動機關閉)。
第七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2分鍾後,確認液壓係統完全泄壓。等到所有在控製麵板上的燈都熄滅後,才可離開駕駛室。
第七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七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七十六條 將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退網並關機。
第七十七條 每班必須在運行記錄上認真填寫防撞預警係統運行狀態。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6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第六節 SF33900卡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外表有無變形、裂紋、開焊和滲漏。各部聯接螺栓有無斷裂、鬆動或缺失,銷子有無竄出。
第二條 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變形和開焊。
第三條 檢查輪胎胎麵磨損、擦傷、割裂等損壞情況。
第四條 檢查輪胎螺栓、螺母有無鬆動脫落,輪輞、輪轂有無竄位,輪輞、法蘭有無斷裂,打石器是否齊全完好。
第五條 檢查輪邊減速器有無滲漏。
第六條 在平坦地麵上檢查發動機油位,其油位必須在機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間。
第七條 檢查冷卻液液位,不允許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補加冷卻液時必須先側身按下水箱蓋上的紅色按鈕,將水箱內的壓力釋放後進行,有壓時不準打開水箱蓋。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不準低於油箱最低觀察孔。
第九條 檢查液壓油位,廂鬥落下時液麵應在上觀察孔中間。
第十條 檢查集中潤滑油箱內潤滑脂存量,缺少時補加。
第十一條 排放燃油係統油水分離器內的汙水和沉澱物。
第十二條 排放空氣濾清器濾清器集塵杯,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檢查空氣濾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三條 檢查懸掛高度、密封處有無滲漏、懸掛防塵罩有無缺失破損、前懸掛螺栓有無鬆動、後懸掛銷子和鎖片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檢查各總成部件的聯接、緊固情況,檢查轉向支架、後橋殼、後橋拉杆有無開焊或裂紋,後橋拉杆軸承有無磨損,螺絲有無鬆動。
第十五條 檢查增壓器進氣膠管有無破損或密封不良。
第十六條 檢查廂鬥緩衝膠墊有無破損或缺失。
第十七條 檢查轉向連杆的萬向節和花鍵軸有無拔出及螺栓鬆動等現象,轉向支架和轉向拉杆鉸接銷有無異常。
第十八條 檢查各油脂潤滑部位的潤滑是否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管路的聯接固定情況及有無滲漏。
第二十條 檢查製動盤、製動蹄片有無開裂、磨損過限現象。
第二十一條 檢查風扇、充電機及空調壓縮機皮帶。
第二十二條 外觀檢查發動機緊急熄火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條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器、指示儀表、指示燈、後視鏡、遮陽板及報警蜂鳴器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條 檢查自動滅火係統和手提式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防火布包紮是否完好。
第二十五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疲勞預警係統、防碰撞係統、倒車影像係統、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及對講機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加油時,卡車必須熄火,司機必須下車配合,並指揮加油車安全進出。
二、啟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發動機梯子是否掛起,冬季使用的預熱線是否斷開。
第二十八條 確認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空擋位置,舉升手柄置於浮動位置。
第二十九條 接通鑰匙開關,檢查各故障報警指示燈和蜂鳴器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鳴笛,夜間同時用燈光閃爍,警示周圍的人員及設備。
第三十一條 旋轉鑰匙啟動發動機,一次啟動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低於2分鍾,連續3次不能啟動時,應進行檢查,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卡車應提前預熱,待油底溫度上升到3.3℃以上時方可啟動。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高轉速運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車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怠速運轉3~5分鍾,冬季冷車時要再進行3~5分鍾的中速預熱運轉,使水溫上升到60℃,發動機平穩運轉。
三、運行
第三十三條 下車檢查卡車周圍有無人員、設備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三十四條 車輛起步順序:先鳴笛5秒,夜間要閃爍燈光示意,然後將換向手柄置於需要位置,解除停車製動,平緩加大油門,開始行走。在坡道起步應先踩住製動踏板,將方向選擇開關置於需要位置,同時加油門,當車略動時,鬆開製動踏板,完成坡道起步。
第三十五條 起動後檢驗轉向、製動係統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條 在倒車前,必須認真瞭望,確認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要連續鳴笛,方可倒車。
第三十七條 卡車行駛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道路上的障礙物,主動避讓,嚴禁碾壓。
第三十八條 正常行駛時,時速5km/h以上時嚴禁使用工作製動進行減速和停車,應使用動態減速踏板減速。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急刹車。
第三十九條 下坡行駛時,必須使用巡航裝置或動態減速,嚴禁超速,在動態製動失控的情況下采用點刹的方式使用工作製動,使卡車減速停車。
第四十條 行駛時不準改變換向手柄方向。換向行駛時,應先將車停穩,換向手柄打到空擋位置,然後再換向。
第四十一條 行駛時,故障指示燈亮或蜂鳴器響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如果發動機係統報警或出現異音時,要立即停車並熄火,並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行駛中應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發動機的正常工作溫度為83℃~92℃;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750rpm,機油壓力為25~30PSI;高怠速時發動機轉速為1500~1700rpm,機油壓力為50~75PSI;充電電壓為26~28V。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正常行駛中起落廂鬥。
第四十四條 嚴禁舉鬥運行。
第四十五條 卡車倒車時要平穩,嚴禁長距離加速倒車。
第四十六條 卡車通過電纜橋時,要減速行駛,做到平穩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卡車進入排土場從左至右按序排棄,注意觀察排土工作麵有無裂縫、塌陷。
第四十八條 卡車進入破碎站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看清信號後按指定卸料口卸煤,卸完後要原地落鬥,煤未卸淨不準提車,嚴禁將煤卸在卸料口外,嚴禁衝撞車擋。當卸料口堆滿時,嚴禁卸煤。
第四十九條 排棄時,卡車應與擋牆保持垂直,嚴禁右後輪先靠上擋牆。在石質擋牆達到規定高度時,卡車應靠擋牆排棄。
第五十條 卸料提車距離不準超過3m,廂鬥粘土要及時清理,嚴禁以猛踩刹車的方式磕廂鬥。
第五十一條 卡車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將卡車停放在安全地帶,必須使用停車製動。並在卡車前、後安全位置做好警示擋牆,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在上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後輪靠上擋牆,在下坡道時要將卡車的左前輪靠上擋牆,並與坡道方向形成一定的夾角。
第五十二條 在運輸道路上,夜間故障停車時,車前後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車體前、後采取防護措施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故障卡車後方放置爆閃燈。
第五十三條 運行卡車發生故障,司機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工長,礦調度及時通知維修中心調度。
第五十四條 如果卡車故障不能及時處理,工長應及時安排在故障車前後約20m處堆碼物料(除在煤台階及破碎站,必需堆碼煤,其餘位置堆碼岩石)。
第五十五條 故障卡車影響正常作業,工長須同礦調聯係,調整采掘設備作業位置或拖走故障卡車。
第五十六條 卡車司機不得擅自處理卡車故障。
第五十七條 卡車經過故障車時,應謹慎駕駛,避免與其它車輛會車。
第五十八條 速度限製:車速不準超過30km/h;風沙、冰雪、雨水天氣或泥濘道路,車速不準超過10km/h;彎道、坡道、交叉路口、采裝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視線受影響、能見度低、道路狀況差等情況下要減速行駛。嚴禁超車、超速、搶行。
第五十九條 嚴禁在坡道、彎道、幹道、交叉路口隨意停車、調頭。
第六十條 正在裝載、卸載的卡車必須給上裝載製動(製動鎖定),司機離開駕駛室必須給上停車製動。
第六十一條 讓車規定:
(一)空車讓重車;
(二)下坡車讓上坡車(下坡車下至半坡、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
(三)轉彎車讓直行車;
(四)支線車讓幹線車;
(五)一切車輛應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正在養護道路的有關車輛、設備。
第六十二條 駕駛設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其它設備的動態。
第六十三條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第六十四條 卡車要按順序排隊待裝車,前後車距不準小於20m。
第六十五條 不準快速轉彎、調頭。
第六十六條 卡車在調頭或變換車道前應減速行駛,認真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七條 卡車發生火災時,立即停車,給上製動,關閉發動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並彙報。
第六十八條 故障卡車需要牽引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采用硬連接牽引。特殊情況使用鋼絲繩牽引時,牽引卡車的鋼絲繩長度不得小於38m,地麵人員要遠離鋼絲繩39m以外。在卡車製動、轉向和燈光失效時嚴禁使用軟牽引。
第六十九條 需回車間維修的卡車,應清楚故障現象,了解途中應注意的事項,運送途中加強觀察,必要時應由維修工監護;停放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第七十條 卡車維修完畢後,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提車,有缺陷的卡車不準提取;提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四、停機
第七十一條 卡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準小於10m,前後距離不準小於20m。
第七十二條 停車後將換向手柄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後熄火(如遇緊急情況需立即關閉發動機時,可使用急停按鈕將發動機關閉)。
第七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2分鍾後,確認液壓係統完全泄壓。等到所有在控製麵板上的燈都熄滅後,才可離開駕駛室。
第七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七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設備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七十六條 將GPS卡車調度信息係統退網並關機。
第七十七條 每班必須在運行記錄上認真填寫防撞預警係統運行狀態。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放在工作麵上的卡車,要停放在安全地帶,距台階坡底線15m以外,距台階坡頂線6m以外,既不能影響其它設備作業,又要確保安全、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第五章 推土機
第一節 D475A-5推土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軸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軸間隙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三條 檢查鬆土器有無裂紋、變形,護套是否磨損過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驅動輪、支重輪、引導輪、托帶輪是否磨損過限、有無滲油;檢查履帶張緊度是否正常,履帶板螺栓有無鬆動、丟失,履帶板有無斷裂,板牙,鏈條和銷套有無磨損過限。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和管路有無滲漏,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排放燃油箱中的汙物。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電瓶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張緊度,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等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檢查各指示燈亮,警告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否則不得啟動。
第十八條 鑰匙處於接通位置時,應該同時觀察儀表顯示屏是否有故障報警信號,如有故障報警信號,應該先檢查處理,待完全消除後方可啟動。
第十九條 將燃油控製杆放在怠速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止啟動並彙報。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要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並緩慢活動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四條 在冬季啟動前,應先將鑰匙開關逆時針旋轉至預熱位置,待預熱指示燈熄滅後,方可啟動。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和鬆土器,使鏟刀和鬆土器離地麵0.5m左右,鳴笛,踩下減速踏板(油門踏板),將燃油控製杆拉至最高位,將變速杆置於一擋,然後緩慢抬起減速踏板,平穩起動。
第二十八條 加減檔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避免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九條 行走距離超過1000m時,應用平板車運輸。
第三十條 在下坡行駛時,要選好擋位,中途不準換擋;嚴禁空擋滑行;當推土機以自重下坡時,其轉向製動操作杆的作用與正常行駛時相反。
第三十一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二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履帶架。
第三十三條 不準快速放下鏟刀,提起鏟刀接近極限位置時,應減緩速度,避免劇烈衝擊。
第三十四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在推物料時,應使用一擋。如果履帶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刀,減小阻力。
第三十六條 嚴禁用推土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三十七條 推土機開槽時單槽深度不得大於鏟刀高度,當深度大於鏟刀高度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三十九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推出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履帶外緣距坡頂線不準小於4m。
第四十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作業時,要注意落石及片幫。
第四十一條 在高段作業時,要確認邊坡穩定,並確認下麵沒有人員及設備。
第四十二條 作業時,必須與上下相鄰台階上的其它設備保持20m以上的縱向(沿坡頂線方向)安全距離。
第四十三條 在架空高壓線區域作業或行走時,推土機與線路保持4m的安全距離,嚴禁碾軋電纜。
第四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八條 上平板車時,應沿平板車縱向中心線直線上車,不準扭車,車停好後,放下鏟刀和鬆土器,給上停車製動並打掩。平板車行走時,推土機上不準乘坐人員;下平板車時,應原路緩慢退下,不準扭車。長距離運輸,將推土機捆綁固定。
四、停 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 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 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和鬆土器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
第五十一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源總開關。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節 D375A-5推土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軸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軸間隙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三條 檢查鬆土器有無裂紋、變形,護套是否磨損過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驅動輪、支重輪、引導輪、托帶輪是否磨損過限、有無滲油;檢查履帶張緊度是否正常,履帶板螺栓有無鬆動、丟失,履帶板有無斷裂,板牙,鏈條和銷套有無磨損過限。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和管路有無滲漏,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排放燃油箱中的汙物。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電瓶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張緊度,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否則不能啟動。
第十八條 鑰匙處於接通位置時,應該同時觀察儀表顯示屏是否有故障報警信號,如有故障報警信號,應該先檢查處理,待完全消除後方可啟動。
第十九條 將燃油控製杆放在怠速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止啟動並彙報。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要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四條 在冬季啟動前,應先將鑰匙開關逆時針旋轉至預熱位置,待預熱指示燈熄滅後,方可啟動。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和鬆土器,使鏟刀和鬆土器離地麵0.5m左右,鳴笛,踩下減速踏板(油門踏板),將燃油控製杆拉至最高位,將變速杆置於一擋,然後緩慢抬起減速踏板,平穩起動。
第二十八條 加減擋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九條 行走距離超過1000m時,應用平板車運輸。
第三十條 在下坡行駛時,要選好擋位,中途不準換擋;嚴禁空擋滑行。當推土機以自重下坡時,其轉向製動操作杆的作用與正常行駛時相反。
第三十一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二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履帶架。
第三十三條 不準快速放下鏟刀,提起鏟刀接近極限位置時,應減緩速度,避免劇烈衝擊。
第三十四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在推物料時,應用一擋;如果履帶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刀,減小阻力。
第三十六條 嚴禁用推土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三十七條 推土機開槽時單槽深度不得大於鏟刀高度,當深度大於鏟刀高度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三十九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推出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履帶外緣距坡頂線不準小於4m。
第四十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作業時,要注意落石及片幫。
第四十一條 在高段作業時,要確認邊坡穩定,並確認下麵沒有人員及設備。
第四十二條 在作業時,必須與上下相鄰台階上的其它設備保持20m以上的縱向(沿坡頂線方向)安全距離。
第四十三條 在架空高壓線區域作業或行走時,推土機與線路保持4m的安全距離,嚴禁碾軋電纜。
第四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時,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八條 上平板車時,應沿平板車縱向中心線直線上車,不準扭車,車停好後,放下鏟刀和鬆土器,給上停車製動並打掩。平板車行走時,推土機上不準乘坐人員;下平板車時,應原路緩慢退下,不準扭車。長距離運輸,將推土機捆綁固定。
四、停 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和鬆土器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
第五十一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源總開關。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三節 D11T推土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軸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軸間隙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三條 檢查鬆土器有無裂紋、變形,護套是否磨損過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驅動輪、支重輪、引導輪、托帶輪是否磨損過限、有無滲油;檢查履帶張緊度是否正常,履帶板螺栓有無鬆動、丟失,履帶板有無斷裂,板牙,鏈條和銷套有無磨損過限。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和管路有無滲漏,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排放燃油箱中的汙物。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電瓶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張緊度,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電子監視係統自動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否則不得啟動。
第十八條 鑰匙處於接通位置時,應該同時觀察儀表顯示屏是否有故障報警信號,如有故障報警信號,應該先檢查處理,待完全消除後方可啟動。
第十九條 將燃油控製杆放在怠速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止啟動並彙報。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要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並緩慢活動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四條 在冬季啟動前,應先將鑰匙開關逆時針旋轉至預熱位置,待預熱指示燈熄滅後,方可啟動。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和鬆土器,離地麵0.5m左右,鳴笛,踩下減速踏板(油門踏板),將燃油控製杆拉至最高位,將變速杆置於一檔,然後緩緩抬起減速踏板,平穩起步。
第二十八條 加減擋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避免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九條 行走距離超過1000m時,應用平板車運輸。
第三十條 在下坡行駛時,要選好擋位,中途不準換擋;嚴禁空擋滑行,當推土機以自重下坡時,其轉向製動操作杆的作用與正常行駛時相反。
第三十一條 在冰雪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形勢速度。
第三十二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履帶架。
第三十三條 不準快速放下鏟刀,提起鏟刀接近極限位置時,應減緩速度,避免劇烈衝擊。
第三十四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在推物料時,應使用一擋。如果履帶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刀,減小阻力。
第三十六條 嚴禁用推土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三十七條 推土機開槽時單槽深度不得大於鏟刀高度,當深度大於鏟刀高度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三十九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越過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履帶外緣距坡頂線不準小於4m。
第四十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麵作業時,要注意落石及片幫。
第四十一條 在高段作業時,要確認邊坡穩定,並確認下麵沒有人員及設備。
第四十二條 在作業時,必須與上下相鄰台階上的其它設備保持20m以上的縱向(沿坡頂線方向)安全距離。
第四十三條 在架空高壓線區域作業或行走時,推土機與線路保持4m的安全距離,嚴禁碾軋電纜。
第四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指示是否正常;設備如出現異音、異味、異狀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八條 上平板車時,應沿平板車縱向中心線直線上車,不準扭車,車停好後,放下鏟刀和鬆土器,給上停車製動並打掩。平板車行走時,推土機上不準乘坐人員;下平板車時,應原路緩慢退下,不準扭車。長距離運輸,將推土機捆綁固定。
四、停 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和鬆土器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
第五十一條 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應關閉電瓶開關。
第五十二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節 844H輪式推土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第三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軸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軸間隙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前後橋傳動機構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損壞,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是否正常,電瓶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儀表、指示器、指示燈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將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十九條 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緩慢活動工作裝置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起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使鏟刀離地麵0.5m左右,鳴笛,將變速杆置於一擋,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動。起動後,應檢測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二十八條 加減擋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動,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九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三十一條 在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擋位;嚴禁熄火、空擋滑行。
第三十二條 不準快速放下鏟刀;提起鏟刀接近極限位置時,應減緩速度,避免劇烈衝擊。
第三十三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四條 作業時,應將鏟刀調整到適當位置,正確使用操縱杆“浮動”和“中位”。
第三十五條 推物料時,應使用一擋;適當控製推土量,不準出現輪胎打滑現象,否則應適當提起鏟刀,減小阻力。
第三十六條 嚴禁用推土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三十七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三十八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推出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距坡頂線不準小於4m。
第三十九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麵作業時,要注意落石及片幫。
第四十條 在高段作業時,要確認邊坡穩定,並確認下麵無人員及設備。
第四十一條 在作業時,必須與上下相鄰台階上的其它設備保持20m以上的縱向(沿坡頂線方向)安全距離。
第四十二條 在架空高壓線區域作業或行走時,推土機與線路保持4m的安全距離,嚴禁碾軋電纜。
第四十三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經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五條 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四、停 機
第四十七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將變速杆放在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四十八條 必須先怠速運轉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九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源總開關。
第五十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五節 WD600輪式推土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第三條 檢查鏟刀、推杆、耳軸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耳軸間隙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前後橋傳動機構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損壞,油缸護罩有無丟失、變形。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是否正常,電瓶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四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指示燈是否完好。
二、啟 動
第十七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八條 檢查並將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二十條 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一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二十二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並彙報。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緩慢操作工作裝置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五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六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八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使鏟刀離地麵0.5m左右,鳴笛,將變速杆置於一擋,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動。起動後,應檢測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二十九條 加減擋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動,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三十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一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三十二條 在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擋位;嚴禁熄火、空擋滑行。
第三十三條 不準快速放下鏟刀;提起鏟刀接近極限位置時,應減緩速度,避免劇烈衝擊。
第三十四條 作業和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作業時,應將鏟刀調整到適當位置,正確使用操縱杆“浮動”和“中位”。
第三十六條 在推物料時,應該使用一擋;應適當控製推土量,不準出現輪胎打滑現象,如果輪胎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刀,減小阻力。
第三十七條 嚴禁用推土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三十八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三十九條 在段高3m以上的台階上作業時,注意傘簷,以免塌落,鏟刀不準推出坡頂線。與坡頂線平行作業時,推土機的外側距坡頂線不準小於4m。
第四十條 在高於鏟刀的台階下麵作業時,要注意落石及片幫。
第四十一條 在高段作業時,要確認邊坡穩定,並確認下麵沒有人員及設備。
第四十二條 在作業時,必須與上下相鄰台階上的其它設備保持20m以上的縱向(沿坡頂線方向)安全距離。
第四十三條 在架空高壓線區域作業或行走時,推土機與線路保持4m的安全距離,嚴禁碾軋電纜。
第四十四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經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停機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六條 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進行降溫,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四、停 機
第四十八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並輕微施加壓力。
第四十九條 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源總開關。
第五十一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六章 輪式裝載機
第一節 L2350裝載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欄杆、梯子、護板、護罩及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目測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鏟鬥、動臂、連杆有無變形、磨損過限和裂紋現象。
第四條 檢查鬥齒齒套、耐磨板有無磨損過限、損壞或丟失,鎖銷有無鬆動、丟失情況。
第五條 檢查各部有無滲漏現象。
第六條 檢查電動輪通風孔是否通暢。
第七條 檢查各部油缸、油管和接頭有無滲漏和損壞。
第八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九條 檢查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十條 檢查鏟鬥、轉向限位墊塊是否完好並緊固。
第十一條 檢查儲氣罐和排汙閥是否完好。
第十二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和齒輪箱油位。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時,其油位必須在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檢查發動機冷卻液液麵不得低於觀察孔中間位置。
第十三條 檢查空氣自潔係統排塵器是否暢通,必要時清理。
第十四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和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有泄漏。
第十五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驅動液壓馬達是否有滲漏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七條 檢查電氣線路有無損壞、老化等現象。
第十八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滾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九條 檢查對講機、預警器、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倒車影像和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條 檢查各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二十一條 檢查緊急停機開關是否完好。
第二十二條 檢查蓄電池的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連接線是否緊固。
二、啟 動
第二十三條 檢查項目一切正常並確認設備周圍無人員和障礙物後,將檔位開關置於中間位置,停車製動處於製動位置,發動機轉速開關打到低怠位置。
第二十四條 將鑰匙開關轉到“ON”位置,電腦監控係統起動並顯示正常時,方可啟動設備。如有故障顯示,禁止啟動。
第二十五條 啟動前,鳴笛示意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六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機油泵正常工作後,啟動發動機。
第二十七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如發動機起動困難,需再次起動時,必須按初始程序啟動發動機,如果連續2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電腦監控係統顯示數據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立即關閉發動機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發電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發動機低怠速運轉,水溫達到50~60℃時,將發動機轉速開關打到高怠位置,同時緩慢地活動工作裝置,以使液壓油升溫。
第三十一條 冬季啟動前,根據需要啟動預熱裝置進行預熱。
第三十二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三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三十四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嚴禁滿負荷工作。
第三十五條 起動時,首先係好安全帶,鳴笛示意,提起電動車梯,提起鏟鬥,使鏟鬥離地麵0.5m左右,解除停車製動,將檔位開關置於適當檔位,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動。
第三十六條 不準急起動,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三十七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嚴格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八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超過輪胎壓圈最低點。
第三十九條 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嚴禁熄火滑行。
第四十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四十一條 鏟鬥裝滿物料下坡時應倒退行駛,上坡時應向前行駛。
第四十二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裝或撬動物料。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有傘簷、浮石、台階超高等工作麵作業。
第四十四條 鏟鬥滿載時在高處懸空等候時間不準超過30秒。
第四十五條 采掘過程中,遇到大塊物料,禁止強行挖掘。當發現大塊有滑落可能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砸壞設備。
第四十六條 挖掘時應正對物料直線低速采裝,避免偏載;禁止強行挖掘堅硬物料,嚴禁高速挖掘和挖掘轉彎(挖掘時大臂與車身保持一線),挖掘時應避免輪胎打滑和設備後部蹺起;如果輪胎打滑,應適當提起鏟鬥,減小阻力。
第四十七條 鏟鬥挖滿後,略向前傾,當鏟鬥舉升到裝載高度時,應操作鏟鬥傾翻手柄,以防鏟鬥落料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四十八條 裝車時,運行要平穩。
第四十九條 觀察卡車的動向,調整和卡車的相對位置,如有危險應立即鳴笛或移動裝載機,避免發生碰撞。選擇最佳裝車位置,引導卡車進入安全的裝車位置,裝車時鏟鬥不準越過卡車駕駛室,嚴禁碰撞卡車。
第五十條 裝車時,鏟鬥要盡量放低,第一鏟鬥不準裝大塊,避免超載、欠載、偏載。
第五十一條 裝載物料時,不準使用“浮動”操作。
第五十二條 各部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五十三條 通過高壓線時,應距高壓線保持一定的垂直距離。
第五十四條 禁止碾壓電纜。
第五十五條 不準用裝載機推、拔大樹和電杆。
第五十六條 不準在高溫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五十七條 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2%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五十八條 鏟鬥內嚴禁乘人。
第五十九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六十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六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及時彙報。
第六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果電動輪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及時彙報。
第六十三條 禁止司機檢查設備的配電櫃和高壓電氣裝置。
四、停機
第六十四條 停機時應選擇安全平坦地麵,落下鏟鬥,將擋位開關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轉速開關打到低怠位置運轉3~5分鍾,關閉發動機。
第六十五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二節 L950裝載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欄杆、梯子、護板、護罩及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目測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鏟鬥、動臂、連杆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等現象。
第四條 檢查鬥齒、齒套、耐磨板有無磨損過限或損壞,鎖銷有無鬆動或丟失情況。
第五條 檢查前後橋傳動機構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
第八條 檢查各部有無滲漏現象。
第九條 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十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傳動油位。在冷車檢查發動機機油和變速箱油位時,其油位必須在油尺的上刻線與下刻線之間。檢查發動機冷卻液,液麵不能低於加水口50mm以下,熱車檢查冷卻液時須釋放水箱壓力。
第十一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二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三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驅動液壓馬達是否有滲漏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七條 檢查對講機、預警器、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材等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八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九條 檢查對講機係統是否完好。
第二十條 檢查預警係統及倒車影像是否完好。
二、啟 動
第二十一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二十二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啟動前,鳴笛示意發出啟動信號。
第二十四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
第二十五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秒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七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九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增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工作裝置各液壓油缸,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三十條 冬季寒冷氣候啟動前,必須使用預熱裝置進行預熱,根據寒冷程度掌握預熱時間,一般為10~60分鍾之間,預熱結束後進行啟動。
第三十一條 如果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三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前後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三十三條 設備操作前司機必須係好安全帶。
第三十四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三十五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鬥,使鏟鬥離地麵0.5m左右,鳴笛,將變速杆置於一擋,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動。
第三十六條 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動,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三十七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嚴格控製行駛速度。
第三十八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超過輪胎壓圈最低點。
第三十九條 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擋位;嚴禁熄火滑行。
第四十條 禁止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四十一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四十二條 鏟鬥裝滿物料下坡時應倒退行駛,上坡時應向前行駛。
第四十三條 鏟鬥滿載時在高處懸空等候時間不準超過30秒。
第四十四條 嚴禁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裝或撬動物料。
第四十五條 台階頂部不準留有大塊或浮石,不準在危石、傘簷下采掘。
第四十六條 采掘過程中,如遇到大塊物料,禁止強行挖掘。當發現大塊有滑落可能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砸壞設備。
第四十七條 挖掘時應正對物料直線低速采裝,避免偏載;不準強行挖掘堅硬物料,不準高速挖掘和轉彎挖掘,挖掘時應避免輪胎打滑和設備後部蹺起;如果輪胎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鬥,減小阻力。
第四十八條 鏟鬥挖滿後,應將上邊的浮料抖掉,略向前傾,當鏟鬥舉升超過駕駛室時,應操作鏟鬥傾翻手柄,以防鏟鬥落料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四十九條 裝車時,運行要平穩。
第五十條 要隨時觀察卡車的動向,及時調整和卡車的相對位置,如有危險應立即鳴笛或移動裝載機,以免發生碰撞。要根據情況選擇最佳裝車角度。給卡車選擇安全的裝車位置,裝車時鏟鬥不準越過卡車駕駛室,不準碰撞卡車。
第五十一條 往卡車廂鬥中卸料時鏟鬥要盡可能放低,避免超載、欠載、偏載;第一鏟鬥不準裝大塊。
第五十二條 各部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五十三條 裝載物料時,不準使用“浮動”操作。
第五十四條 在有采空區區域作業,要明確采空區影響範圍,采取必要的措施後方可作業。
第五十五條 在高壓線旁作業和行走時,設備各部離電線距離不準小於4m,不準在未加防護的電纜線上通行。
第五十六條 不準用裝載機推、拔大樹、電杆。
第五十七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五十八條 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2%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五十九條 鏟鬥內嚴禁乘人。
第六十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六十一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經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彙報。
第六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及時彙報。
四、停機
第六十二條 停機時應選擇安全平坦地麵,落下鏟鬥,將擋位開關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發動機轉速開關打到低怠位置運轉3~5分鍾,關閉發動機。
第六十三條 停機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三節 988H裝載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鏟鬥、動臂、連杆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固定螺栓或鎖銷有無鬆動丟失。
第四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五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
第七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是否正常,電瓶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八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九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十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一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二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四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五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十六條 鳴笛示意發出啟動信號。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立即鬆開鑰匙;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果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緩慢地活動工作裝置,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二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三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鬥,使鏟鬥離地麵0.5m左右,鳴笛示意,采用手動模式時將變速杆置於一檔,采用自動模式時將變速杆置於D或R檔,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動。起動後,應檢測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加減擋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動,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五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二十六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二十七條 在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檔位;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二十八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二十九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條 鏟鬥裝滿物料下坡時應倒退行駛,上坡時應向前行駛。
第三十一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裝或撬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二條 台階頂部不準有大塊或浮石,不準在危石、傘簷下采掘。
第三十三條 采掘過程中,如遇到大塊物料,不準強行挖掘。當發現大塊有滑落可能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砸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 挖掘時隻準使用一檔,應正對物料直線低速采裝,避免偏載;不準強行挖掘堅硬物料,不準高速挖掘和轉彎挖掘,挖掘時不準輪胎打滑和設備後部蹺起;如果輪胎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鬥,減小阻力。
第三十五條 鏟鬥挖滿後,略向前傾,當鏟鬥舉升到裝載高度時,應操作鏟鬥傾翻手柄,以防鏟鬥落料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三十六條 鏟鬥滿載時不準在高處懸空長時間等候。
第三十七條 載有物料的鏟鬥舉升到高處時不準急打轉向,如果需要行走,應盡量放低鏟鬥,舉鬥裝車時應慢速直行。
第三十八條 卡車倒車時要觀察卡車的動向,及時調整和卡車的相對位置,如有危險應立即鳴笛示意或移動裝載機,以免撞車。要根據場地情況選擇最佳裝車位置,引導卡車進入安全的裝車位置,裝車時鏟鬥不準越過卡車駕駛室,嚴禁碰撞卡車。
第三十九條 裝車時第一鏟鬥不準裝大塊物料,卸料時鏟鬥要盡可能放低,不準偏裝車,嚴禁高吊鏟鬥裝車。
第四十條 各部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四十一條 當鏟鬥裝載物料時,不準使用“浮動”操作。
第四十二條 兩台裝載機對裝時,要互相配合,不準同時卸料。
第四十三條 在有采空區區域作業,要明確采空區影響範圍,采取必要的措施後方可作業。
第四十四條 在架空高壓線路旁作業和行走時,設備各部與線路保持安全距離,不準在未加防護的電纜線上通行。
第四十五條 嚴禁用裝載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四十六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七條 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四十八條 在作業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檢查風扇轉速是否正常,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五十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五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四、停 機
第五十二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鬥。
第五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瓶開關。
第五十五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節 CLG842裝載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鏟鬥、動臂、連杆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等現象,鎖銷有無鬆動或丟失。
第四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五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
第七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八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九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一條 檢查駕駛室及防翻保護架的聯結螺栓是否緊固。
第十二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等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三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四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是否正常。
第十五條 鳴笛示意,發出啟動信號。
第十六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
第十七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果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增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工作裝置,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操作人員嚴禁站在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二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三條 起動時,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鬥,使鏟鬥離地麵0.5m左右,鳴笛示意,將變速杆置於一檔,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步。起動後,應檢測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加減檔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步,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五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二十六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二十七條 在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檔位;不準空檔滑行。
第二十八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二十九條 作業和行走時,嚴禁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條 鏟鬥裝滿物料下坡時應倒退行駛,上坡時應向前行駛。
第三十一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裝或撬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二條 台階頂部不準有大塊或浮石,不準在危石、傘簷下作業。
第三十三條 作業過程中,如遇到大塊物料,不準強行挖掘。當發現大塊有滑落可能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砸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 挖掘時隻準使用一檔,應正對物料直線低速采裝,避免偏載;不準強行挖掘堅硬物料,不準高速挖掘和轉彎挖掘,挖掘時不準輪胎打滑和設備後部蹺起;如果輪胎打滑或發動機轉速下降,應適當提起鏟鬥,減小阻力。
第三十五條 鏟鬥挖滿物料後,略向前傾,以防鏟鬥舉升超過駕駛室時落料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三十六條 鏟鬥滿載時不準在高處懸空長時間等候。
第三十七條 載有物料的鏟鬥舉升到高處時不準急打轉向,如果需要行走,應盡量放低鏟鬥,舉鬥裝車時應慢速直行。
第三十八條 各部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三十九條 當鏟鬥裝載物料時,不準使用“浮動”操作。
第四十條 在架空高壓線區域作業或行走時,設備各部與線路保持安全距離,不準在未加防護的電纜線上通行。
第四十一條 嚴禁用裝載機推高於其自身高度的物體。
第四十二條 不準在著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三條 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四十四條 在作業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彙報。
第四十六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及時彙報。
四、停 機
第四十八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置於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鬥。
第四十九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條 若停機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蓄電池開關。
第五十一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七章 輔助設備
第一節 16G平路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目測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液壓油位、變速箱油和差速器油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條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刀架、鏟刀、刀片、C形耐磨襯塊、鬆土器、螺栓有無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十四條 檢查轉盤回轉驅動箱是否滲漏,固定螺栓有無鬆動或丟失。
第十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八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啟動。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秒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五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並緩慢操縱各工作油缸,以使液壓係統升溫。
第二十六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第二十七條 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第二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九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三十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三十一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並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三十二條 起動前必須先提起鏟刀、鬆土器,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三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四條 不準用高速起動,起動時用一檔。
第三十五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六條 除緊急情況,在行駛時嚴禁使用停車製動。
第三十七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八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推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九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四十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作業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在坡道、彎道處要減速慢行。
第四十一條 不準超負荷作業,在挖水溝、切幫和在極不平的工作麵作業時,必須用一檔。
第四十二條 避免鏟刀單側承受較大負荷,避免鏟刀衝擊突出的岩石等堅硬物料。
第四十三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四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五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控製好車速,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刹車、急轉彎,防止側滑。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靈活和可靠,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八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九條 在道路上作業時,應注意道路兩旁和地下是否敷設有電纜,不得刮碰電纜。
第五十條 在作業時,應打開警示燈,警示過往設備注意安全。
四、停 機
第五十一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關閉發動機前,使鏟刀、鬆土器落地,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車停穩後,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二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三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五十四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瓶開關。
第五十五條 停車後,貯氣罐應進行排汙,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節 24H平路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或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和差速器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泄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刀架、鏟刀、刀片、C形耐磨襯塊、鬆土器、螺栓有無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十四條 檢查轉盤回轉馬達和驅動箱是否滲漏,固定螺栓有無鬆動或丟失。
第十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有效。
二、啟 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八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九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五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增至中速,並緩慢操縱各工作油缸,以使液壓係統升溫。
第二十六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第二十七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處和轉盤處。
三、運 行
第二十八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九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做好呼喚應答並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三十條 起動前首先係好安全帶,提起鏟刀、鬆土器,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一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三十二條 不準用高速檔起動,起動時用一擋。起動後,應檢測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三十三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擋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嚴禁越級降檔。
第三十四條 除緊急情況,在車輛行駛時嚴禁突然將停車製動器操作杆推到製動位置。
第三十五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六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推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七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八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作業時應使用規定負荷檔在坡道、彎道處要減速慢行。
第三十九條 不準超負荷作業,在挖水溝、切幫和工作條件較差的工作麵作業時,必須用一擋。
第四十條 避免鏟刀單側承受較大負荷及鏟刀衝擊突出的岩石等堅硬物料。
第四十一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二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三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控製好車速、車距,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刹車、急轉彎,防止側滑。
第四十四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靈活、可靠、有效,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六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四十七條 在道路上作業時,應注意道路兩旁和地下是否敷設有電纜,不得刮碰電纜。
第四十八條 在作業時,應打開警示燈,警示過往設備注意安全。
四、停 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關閉發動機前,使鏟刀、鬆土器落地,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車停穩後,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設備。
第五十一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二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瓶開關,並拔出電源開關鑰匙,以防蓄電池放電。停車後,貯氣罐應進行排汙,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三節 24M 平路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和差速器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泄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各油缸、刀架、鏟刀、刀片、C形耐磨襯塊、鬆土器有無異常、磨損過限及緊固是否完好。
第十四條 檢查轉盤回轉驅動箱是否滲漏,固定螺栓有無鬆動或丟失。
第十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報警指示燈、蜂鳴器、雨刷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八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九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接通電子監視係統檢查開關,檢查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
第二十一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二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四條 再次接通電子監視係統試驗開關,檢查電子監視係統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五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並緩慢操縱各工作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係統升溫。
第二十七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第二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和轉盤處。
三、運 行
第二十九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三十條 起動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有人員、設備及障礙物,做好呼喚應答並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三十一條 起步前必須先係好安全帶,提起鏟刀、鬆土器,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二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三條 不準用高速起步,起步時用一檔。起動後,應檢測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是否正常。
第三十四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嚴禁越級降檔。
第三十五條 除非緊急情況,在車輛行駛時嚴禁突然將停車製動器操作杆推到製動位置。
第三十六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七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推動石塊、樹根等物料。
第三十八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九條 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作業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在坡道、彎道處要減速慢行。
第四十條 不準超負荷作業,在挖水溝、切幫和在極不平的工作麵作業時,必須用一檔。
第四十一條 避免鏟刀單側承受較大負荷及鏟刀衝擊突出的岩石等堅硬物料。
第四十二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四十三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四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刹車,防止側滑。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靈活和可靠,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七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四十八條 在道路上作業時,應注意道路兩旁和地下是否敷設有電纜,不得刮碰電纜。
第四十九條 在作業時,應打開警示燈,提醒過往設備注意安全。
四、停 機
第五十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關閉發動機前,使鏟刀、鬆土器落地,變速杆置於空檔位置,車停穩後,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一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二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五十三條 若停車時間超過8小時,必須關閉電瓶開關。
第五十四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節 空壓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三條 在空壓機組水平狀態,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空壓機油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四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五條 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有泄漏。
第六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有無損壞,張緊度是否適中。
第七條 檢查空壓機充氣接頭、氣管、手動放氣閥是否完好,結合是否可靠,有無泄漏。
第八條 檢查貯氣罐外觀有無變形、損傷,安全閥工作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管路、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滅火器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一條 空壓機組應停放在平坦的地麵,方可啟動。
第十二條 打開空壓機組手動放氣閥,確保殘餘的係統壓力完全釋放,然後關閉所有供氣閥,以便啟動後能建立起適當的油路循環壓力。
第十三條 確認空壓機組無任何問題後,按下起動開關,進行常溫啟動,每次起動時間不得超過20秒,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起動開關。
三、運 行
第十四條 發動機啟動後,必須怠速運轉5~10分鍾或壓縮機油溫達到60℃,同時檢查所有儀表,確保係統達到工作溫度及工作壓力。
第十五條 發動機暖機後,按下加載按鈕,使發動機按間歇滿負荷工況運行,觀察發動機的聲音、排氣顏色、振動、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第十六條 空壓機加載充氣過程,絕不能使排氣壓力表顯示壓力降至0.28Mpa以下,以免使壓縮機在低壓下得不到足夠的潤滑。
第十七條 自動調壓係統或安全閥失效時,應緊急熄火、排氣。
第十八條 在充氣接頭與卡車沒有完全結合前,不準打開供氣閥。
第十九條 充氣結束後,關閉供氣閥,按起加載按鈕,讓發動機空載怠速運轉3~5分鍾,然後再將起動開關置於“停機”位置。
第二十條 機組停止運轉後,待自動放氣閥釋放分離器係統的全部壓力2分鍾後,打開手動放氣閥,放空剩餘氣體,最後將充氣管有序地盤放在空壓機尾部的箱子裏,不準在地上拖拉氣管、管接頭。
第二十一條 在移動空壓機時,必須關閉空壓機組。
四、停 機
第二十二條 停機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
第二十三條 清理衛生,檢查各部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下車的檢查、啟動、操作、停機等參照“生產指揮車操作規程”。
第五節 SD-25IXDTF壓路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輞、輪胎壓圈及鎖圈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第四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五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八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九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和散熱器衛生,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
第十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一條 檢查滾筒和支架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五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六條 將速度控製杆置於“0”位,油門手柄置於起動(空載)位置。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十八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果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或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一條 低溫時起動,轉動啟動鑰匙到“預熱”位置,使發動機預熱,直至黃控製燈亮,然後啟動發動機,控製燈熄滅。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嚴禁人員站在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三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四條 起動前檢查車輛周圍是否有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六條 起動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七條 行走時將速度選擇開關調至最佳位置,油門手柄放在全載位。
第二十八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二十九條 倒車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一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二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靈活可靠,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仍不能解決問題,應向工長彙報。
第三十四條 使用振動時必須將發動機油門開至最大。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高密實度場地或堅硬石塊上使用振動。
第三十六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四、停 機
第三十七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0位,在車停穩後,給上停車製動。
第三十八條 停車時,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設備。
第三十九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六節 SF31904W礦用灑水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和開焊。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水罐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第五條 檢查懸掛高度是否正常,懸掛螺帽的緊固情況及懸掛上下聯結座有無開裂,後橋部位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六條 檢查鼻錐銷孔和聯接銷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輪邊減速器油位是否正常,集中潤滑油脂儲量是否充足。
第十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一條 檢查柴油濾清器排汙閥的清潔情況並排汙。
第十二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三條 檢查空氣貯氣罐的排汙閥是否完好,並進行排汙。
第十四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現象、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五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是否完好,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六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七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八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九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果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四條 冬季停放時間較長啟動時,應先進行預熱。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八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九條 起動後要試驗轉向和製動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坡道起步使用工作製動,卡車在上坡起步時應按住緊急牽引按鈕,在踏加速踏板的同時緩慢釋放工作製動踏板,平穩起步後再放開緊急牽引按鈕。
第三十一條 下坡運行時,車速不準超過24km/h,下大坡時必須使用恒速下坡裝置,嚴禁長時間使用工作製動。
第三十二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三十三條 正常行駛時,不準突然減速,不準使用急刹車。正常減速時應使用電製動,車速低於5km/h時,使用工作製動,特殊情況可以使用工作製動和緊急製動。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駛時不準操作換向手柄。
第三十五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六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七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車輛運行時出現報警聲及故障指示燈亮時應將車輛就近停在安全地帶,給上停車製動,應立即停車檢查或熄火。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安全擋牆或打掩。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一條 發動機的正常溫度為74℃~91℃(最高不準超過93℃);低怠速時機油壓力為0.14MPa,高怠速時為0.32~0.5MPa;機油溫度為82~107℃,如達到121℃應減小油門;電壓為27~28V(低於26V時不準開車),低怠速時發動機轉速750rpm,最高轉速不超過2400rpm。
第四十二條 噴灑作業:
(一)噴灑時要注意周圍環境,根據情況選擇不同的噴灑方式;
(二)不準用高壓水炮對準可能造成損壞的物體噴射。
(三)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人噴射;
(四)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帶電設備噴射。
四、停 機
第四十三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m、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m,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關閉發動機前,將換向手柄置於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四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四十五條 發動機熄火前,應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六條 長期停放或冬季作業後,應打開所有放水閥,放掉罐內、管路中、水炮內及水泵裏的存水;放水時,可短時間啟動水泵,保證放淨積水。
第四十七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七節 TR50-W礦用灑水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檢查車梯和扶手是否牢固,有無鬆動斷裂和開焊。
第二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水罐、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
第五條 檢查懸掛油缸高度是否正常,懸掛螺帽的緊固情況及懸掛上下聯結座有無裂紋,後橋部位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空氣貯氣罐的排汙閥是否完好,並進行排汙。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
第十三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四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五條 檢查照明、喇叭、蜂鳴器、報警指示燈、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七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八條 檢查儀表盤上灑水係統控製開關均處於關閉位置。
第十九條 檢查所有閥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第二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止啟動並彙報。
第二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應怠速運轉3~5分鍾,進行下列檢查:
(一) 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並彙報;
(二)氣壓表在90PSI(0.63Mpa)時,氣動蝶閥的工作情況;
(三)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氣路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四)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二條 水溫升至工作溫度後檢查變速箱油位是否正常。
三、運 行
第二十三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隻有壓力範圍在115~135PSI之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八條 起動後要檢驗轉向和製動是否正常。
第二十九條 行駛時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三十條 行駛中應合理控製車速。
第三十一條 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並關閉發動機:
(一)發動機機油壓力低於0.7Bar;
(二)氣壓表壓力低於7.2Bar;
(三)轉向壓力低於82.7Bar;
(四)發動機水溫表指針進入紅區;
(五)變速箱油壓表不在綠區;
(六)設備各部運轉不正常。
第三十二條 灑水作業前,通過液位顯示器檢查水罐中液麵高度,紅燈亮時應加水。
第三十三條 灑水作業過程中,液位指示燈紅燈亮時,應立即關閉水泵開關,並把組合開關撥到中間斷開位置。
第三十四條 重載轉彎時,車速不應超過10Km/h。
第三十五條 正常行駛中不準急轉彎、急刹車。
第三十六條 灑水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停車檢查。
(一)噴水閥門操縱失靈;
(二)水壓明顯下降或波動;
(三)傳動油溫表或液壓油溫表指針進入紅區。
第三十七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八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九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二條 作業時要注意周圍環境,根據情況選擇作業方式。
第四十三條 加水時,觀察水位指示燈指示情況,紅燈亮即表示水罐中無水或缺水;黃燈亮時,表示水罐中有半罐水;藍燈亮時,表示水滿,鳴笛示意。
第四十四條 吸水作業:
(一)吸水時,車應駐停在較平坦的路麵上;
(二)吸水時,把吸水裝置(包括吸水管、底閥)一端裝到吸水口上,另一端插入到水中(注:最大吸水深度不超過1.5m);
(三)用引水管通過水泵上螺塞孔向泵內注水到螺塞孔溢水為止,上緊螺塞;若水罐內有餘水,可省去此過程,直接將取水盒出口處手動球閥打開,水罐內餘水充滿吸水管路後,關閉該閥;
(四)打開吸水口處手動球閥、駕駛室內泵水開關和內循環開關;
(五)起動發動機並加速,水通過循環管路進入水罐。觀察儀表板上液位指示燈中的藍燈亮時,關閉泵水開關和內循環開關,停車熄火;
(六)關閉吸水手動球閥,收起吸水裝置,完成吸水作業。
第四十五條 灑水作業:
(一)打開取水盒出口處手動球閥,起動發動機,怠速運轉到氣喇叭正常鳴響;
(二)保持車速在5~20km/h,打開水泵開關,再撥動右儀表板上組合開關,即可實現行進中的高灑、低灑及全灑三種灑水作業;
(三)通過控製發動機油門的大小,控製灑水量。
第四十六條 自流作業:
在水泵非運轉狀態下,打開自流開關,實現重力自流。
第四十七條 水炮操作:
(一)水車停駐在平整的路麵上,車頭麵對衝擊物;
(二)水泵正常運轉狀態下,水炮操作者站在平台上,調好炮的角度和指向;
(三)打開手動球閥,實現水炮衝堆、滅火等;
(四)使用完畢後,複位鎖定;
(五)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可能造成損壞的物體噴射。
(六)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人噴射;
(七)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帶電設備噴射。
第四十八條 內循環操作:
(一)手動內循環:水泵正常運轉狀態下,組合開關打到循環位置,實現水路內部自循環。
(二)自動內循環:任何噴灑作業情況下,當水路係統壓力升高達到壓力繼電器的調定壓力時,內循環管路自動接通,水路係統卸荷。
第四十九條 輔助消防作業:
(一)停車狀態,打開水車後部的消防箱,取出消防帶和多用噴水槍,接到左下噴嘴下端的消防栓組上;
(二)起動發動機及水泵,操作者手持水槍對準目標,打開相應消防栓,調節噴口開度,實現近地傘形開花及霧化噴灑和遠地柱狀噴射;
(三)清洗鉸盤與消防栓組直接連接使用時,隻需操作者拉出足夠長的膠管,打開相應的消防栓和膠管端部小球閥開關噴嘴,實現車輛及設備的清洗;
(四)作業完畢,關閉消防栓,收卷消防帶或膠管,裝入消防箱待用;
(五)使用時注意觀察水壓表,如果超過0.6Mpa,打開內循環開關。
第五十條 運水作業時,關閉各類噴灑閥門及開關,到達目的地後,打開相應的放水閥門和開關,必要時起動水泵,加快排放速度。
第五十一條 在零度以下環境作業時,要打開內循環開關;作業後要打開所有放水開關閥門,放掉取水盒中、管路中、水炮內、離心泵裏、蝶閥體內的殘留水。
四、停 機
第五十二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堅實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位置,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三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五十四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五條 長期停放或冬季作業後,應打開所有放水開關閥門,放掉罐內、管路中、水炮內及水泵裏的存水;放水時,可短時間啟動水泵,保證放淨積水。
第五十六條 因故需用手關閉氣動蝶閥時,應先卸掉管路中的氣壓,以免損壞蝶閥。
第五十七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安全擋牆並打掩。
第五十八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八節 CGJ5256GSS20T灑水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機構部件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水罐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檢查車架U型螺栓有無異常;各驅動橋、扭力管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發動機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五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六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七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果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十九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三、運 行
第二十一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三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四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六條 起動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七條 不準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二十八條 不準用高速擋起動,起動後按道路情況逐級升擋。
第二十九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擋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條 在車輛打滑的情況下,應先使用前橋驅動,若仍不能通過再使用後橋差速鎖。
第三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時駕駛室傾翻分配器控製手柄必須處於中心位置。
第三十二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三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四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三十六條 噴灑作業:
(一)噴灑時要注意周圍環境,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噴灑形式;
(二)不準用高壓水炮對準可能造成損壞的物體噴射;
(三)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人噴射;
(四)嚴禁用高壓水炮對準帶電設備噴射。
四、停 機
第三十七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三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安全擋牆並打掩。
第三十九條 上坡停車時將變速杆放到一擋位置,下坡停車時,則掛倒擋。
第四十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四十一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九節 CGJ5314GJY加油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導靜電帶是否完好,接地是否可靠。
第三條 檢查轉向連杆機構有無異常,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四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五條 檢查車架、油罐及支座有無變形、裂紋現象;車架U型螺栓有無異常;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六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製動液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八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九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一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二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三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四條 檢查罐體、加油泵、油管、加油槍等是否完好,有無滲漏。
第十五條 檢查警示標誌“易燃物品,嚴禁煙火”是否齊全。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置於鎖止位置,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果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一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三、運 行
第二十二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二十四條 起動前檢查氣壓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二十六條 起動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七條 行駛時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二十八條 啟動時,嚴禁用高速擋起動,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路線行駛,嚴禁行經明火、高溫區域。
第三十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一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三十二條 嚴禁司機進入油罐罐體內。
第三十三條 裝、卸油時,將接地線的金屬針就近接地,導線與車身金屬部分要可靠連接。
第三十四條 油罐不準裝載除柴油以外的液體。
第三十五條 保持油罐蓋密封良好,加油口潔淨,呼吸閥暢通。
第三十六條 加油時,加油位置要選擇在場地寬闊,無明火的地方。禁止在幹道、坡道、彎道、交叉路口、電纜橋附近及車流量大的地方加油(特殊情況下要采取安全措施)。司機要注意被加油設備的情況。
四、停 機
第三十七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三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掩。
第三十九條 上坡停車時,將變速杆放到一擋位置,下坡停車時,則掛倒擋。
第四十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四十一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節 CGJ5250JGK清洗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設備各部件有無滲漏現象,各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 檢查液壓油油位、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八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
第九條 檢查並清理發動機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條 檢查油管、高壓水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一條 車箱內和平台上不得有雜物,走台和梯子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檢查支腿、臂架、工作鬥有無變形、裂紋,工作臂油缸是否正常,銷軸是否完好。
第十三條 檢查燈光、喇叭、雨刷器、倒車鏡、報警裝置、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等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指示燈是否完好。
第十五條 檢查高壓清洗機,項目如下:
(一)檢查發動機燃油、燃燒器燃油是否充足。
(二)檢查發動機、水泵的潤滑油油位。
(三)高壓清洗管路是否完好。
(四)檢查傳動皮帶是否有裂紋或磨損,皮帶張緊度是否合適。
(五)檢查進口水過濾器和浮球水箱過濾網是否完好,必要時清理。
(六)檢查所有護罩安裝是否完好。
第十六條 檢查清洗槍噴嘴是否堵塞,必要時清理。
二、啟 動
第十七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八條 檢查取力操縱開關是否放在空位。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二十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顯示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怠速運轉3~5分鍾時,檢查各部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三、運 行
第二十三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五條 啟動前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六條 啟動前,氣壓達到0.6Mpa時,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七條 啟動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是否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條 嚴禁行駛時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二十九條 啟動時使用一檔,嚴禁用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一條 在運行中,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設備運行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三十二條 行車時工作鬥內嚴禁載人裝物。
第三十三條 行駛時,嚴禁在平台上放置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條 行駛時避免急刹車和急轉彎。
第三十五條 行駛時,工作臂必須處於初始位置。
第三十六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七條 嚴禁在雨、雪、霧、雷電天氣時進行作業。
第三十八條 風力超過6級時,必須停止作業,並將平台降回至初始位置。
第三十九條 高壓線附近作業時,必須按照電力規程規定執行,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四十條 作業前將車輛停穩,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踩下離合器踏板,扳動取力器開關,然後慢慢鬆開離合器踏板,油泵開始運轉。確定油泵運轉正常後,即可進行高空清洗作業前的準備工作,即支撐支腿和工作鬥舉升。
第四十一條 環境溫度較低時,啟動油泵後必須在無負載下運行5~8分鍾,預熱液壓係統。
第四十二條 操作油門控製手柄將發動機轉速調節至合適位置,以便支腿、上車動作獲得合適的速度。每次高空作業結束後,恢複發動機設定怠速。
第四十三條 作業前車輛應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麵上。
第四十四條 高空清洗作業前必須支撐支腿。
第四十五條 伸支腿前,選擇平坦地麵,必要進行平整或者墊入方木等,保證車架水平,輪胎必須離開地麵3~8cm,確保支腿可靠支撐,方可操作工作臂。
第四十六條 進行高空清洗作業時,要在車輛周圍設置警示標誌。
第四十七條 清洗機運轉或有餘熱時,嚴禁加注燃油。
第四十八條 清洗作業前確認作業範圍無人員及易燃易爆物品方可作業。
第四十九條 發現清洗機有異常時,禁止作業。
第五十條 作業時,應正確操作,嚴禁對人體、電氣設備(設施)、低耐壓物體噴射。
第五十一條 操作人員嚴禁接觸水射流。
第五十二條 環境溫度低於0℃時,應做好防寒保護,使用清洗機時溫度必須在0℃以上,否則禁止開機。
第五十三條 水箱內無水時,嚴禁清洗機作業。
第五十四條 停止噴射清洗工作超過5分鍾時,應及時關閉清洗機。
第五十五條 清洗機操作:
(一)檢查清潔劑計量閥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二)檢查水箱水位,開啟供水閥,起動水泵。
(三)清洗槍有持續的水流出時,方可打開燃燒器。
(四)開啟燃燒器前,必須檢查燃油油位。及時添加,避免燃油不足。
(五)清洗工作結束,依次關閉燃燒器、水泵和供水閥。
(六)冬季作業結束,必須排空水泵及管路內積水。
第五十六條 進行高空清洗作業時,工作鬥內隻允許一人作業並係好安全帶,地麵必須配備有一名操作人員並負責監護,地麵操作人員必須服從清洗作業人員指揮。
第五十七條 嚴禁無關人員和設備進入清洗車作業半徑15m範圍。
第五十八條 禁止從工作鬥往外或者從地麵往工作鬥投擲物品。
第五十九條 清洗作業人員必須在工作鬥處於初始位置時,方可進出。
第六十條 嚴禁工作鬥超載。
第六十一條 高空清洗作業前,空載檢驗臂架升降及回轉操作,確保完好可靠,方可作業。
第六十二條 操作時臂架升降與回轉嚴禁同時進行,動作應緩慢,嚴禁急劇改變工作速度。
第六十三條 高空清洗作業時,嚴禁臂架升降與回轉。
第六十四條 舉升工作鬥時,先舉上臂至某一角度,再舉下臂,上、下臂交替舉升;選擇要進行的動作時,應先扳動相應按鈕,再緩慢扳動調速手柄;調節工作速度,結束動作時,先減小速度,再停止動作;舉高到預定位置後再進行平台回轉。降落時相反。
第六十五條 高空清洗作業結束後,必須將工作臂及平台回到初始位置,與臂支架配合好,不得懸空。
第六十五條 液壓油溫超過70℃時,應停機等降溫後再使用。
四、停 機
第六十六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怠速運轉3~5分鍾,熄滅發動機。
第六十七條 特殊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在安全擋牆並打掩。
第六十八條 冬季作業結束,必須排空水箱、水泵及管路內積水。
第六十九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離開車輛。
第七十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一節 YZ4-130Z油脂加注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各部有無異常損壞和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三條 檢查車廂內油管、吊機、控製器、濾油器堵塞報警等是否完好。
第四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
第五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六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七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運 行
第八條 液壓油泵操作:
(一)起動液壓油泵:車輛發動暖車後,置於空擋,踩下離合器,摘下取力器離合手柄保險環,向下轉動離合手柄,然後緩慢鬆開離合器,油泵開始工作;
(二)通過車廂裏的油壓表檢查液壓油泵工作是否正常;
(三)關閉液壓油泵:踩下離合器,將取力器離合手柄向上搬到位,然後將保險環套上,鬆開離合器;
第九條 吊裝油桶及油脂加注:
(一)控製器電源開關打到“開”的位置,把吊鉤從固定位置摘開,推至合適位置,掛在準備吊運的掛鉤上。按下吊機起升或下降按鈕,開始吊運工作;
(二)裝車之前,把新油桶的蓋子拆下,用吊機將車上的油桶及配套的幹油泵及壓油盤吊下,再將幹油泵及壓油盤吊裝到新油桶上;
(三)安裝好油桶起吊裝置,操作吊機把新油桶吊入車箱內固定;
(四)收回吊臂並固定好;
(五)把油管與泵連接好;
(六)加油時,將卷盤油管拖出,拖至加油點;
(七)按下“開始”按鈕,油脂泵即開始工作,當給一個設備加滿油脂後,按下“停止”,此時油脂泵停止工作;
(八)濾油器發出聲光報警時,應清洗或更換濾芯。
第十條 液壓油泵工作時嚴禁移動車輛。
第十一條 油脂泵工作時,嚴禁轟踩油門。
第十二條 下車的檢查、啟動、操作、停機等執行《生產指揮車操作規程》
第十二節 150T平板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機構部件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各驅動橋以及尾部上車階梯有無變形、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六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傳動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電瓶及其接線柱緊固情況。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接通鑰匙開關,查看工作台儀表顯示是否正常;如儀表顯示正常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儀表顯示正常異常或者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立即向工長彙報。
第十八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時,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三、運 行
第二十一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三條 起步前檢查空氣壓力表,壓力大於7 kg/cm2方準起步。
第二十四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設備及障礙物,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五條 起動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六條 行駛時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擋滑行。
第二十七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二十八條 運行最高時速:3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二十九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一條 拖運大件或設備時,必須隨時注意貨物是否牢固穩定,要觀察道路上部的障礙物,在過35KV高壓線時,距離高壓線不準小於4m。
第三十二條 掛車行駛前應保證製動空氣壓力不低於6 kg/cm2。
第三十三條 牽引車與半掛車脫離之前必須先搖落左右支撐裝置,撥掉電氣插頭、製動氣管及液壓油管接頭。
第三十四條 裝載物件時,所載貨物的重心應落在掛車的中部。
第三十五條 冬季運輸時,必須將掛車上的冰雪清理幹淨後,方可裝載貨物。
第三十六條 在雨、雪、大霧、沙塵等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防止側滑,冰雪道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
第三十七條 在運行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四、停 機
第三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距離台階坡底線不小於15米、距離台階坡頂線不小於10米,並與其它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雨季時,嚴禁將設備停放於低窪處。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輪靠上安全擋牆並打掩。
第四十一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二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四十三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三節 TSZ-07電纜搬運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係統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吊臂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防撞預警係統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六條 檢查上車操作室門鎖、座椅、走梯是否完好,檢查控製盤上操作杆是否在空擋位,檢查回轉平盤有無裂紋、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二、啟 動
第十七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啟動。
第十八條 發動機的啟動:首先確認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液壓係統操作手柄置於空位,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三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第二十四條 使用啟動液輔助啟動,必須遵守有關啟動液使用規定。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八條 起動前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九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三十條 起動後,在1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一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二條 起動時用一檔,嚴禁用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三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四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五條 在車輛打滑的情況下,應先使用前橋驅動,若仍不能通過再使用後橋差速鎖。
第三十六條 最高行駛時速3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七條 不準在高溫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八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九條 鋪設、收卷電纜作業前,先拔掉回轉平盤鎖定銷,再將取力器置於接通位置。
第四十條 鋪設、收卷電纜時,車速應小於10km/h。
第四十一條 收卷電纜時,人員要避開電纜擺動範圍,避免被電纜刮倒,嚴禁人員站在平台上和上車轉盤轉動範圍。
第四十二條 使用吊臂時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平坦硬實的地麵,支開支腿,使輪胎離開地麵,保持車體水平。在相應吊臂傾角下吊起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量。
第四十三條 在操作吊臂時,應平穩,避免急起急落,避免過急擺動。起吊重物應設專人指揮,做好呼喚應答。
第四十四條 在雨、雪、大霧、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轉彎、急刹車。
第四十五條 在運行中,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
第四十六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七條 從電纜滾筒內進行電纜頭舉放作業時,嚴禁上車操控室內有人員,操控開關應置於關閉位置。
第四十八條 卷放電纜結束時,上車操控室操作控製開關應處於關閉位置。
第四十九條 收放電纜作業時,避免電纜受力過大,以免對電纜車的卷放傳動係統造成損壞。
第五十條 作業時,車輛應停放在距坡頂線6m、坡底線10m以外,若台階有裂縫應將車輛停放在裂縫區域以外,並設專人監護。
第五十一條 作業結束時,將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插好回轉平盤鎖定銷。
四、停 機
第五十二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三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應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安全擋牆或打掩。
第五十四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五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五十六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四節 YDL3-335A2電纜搬運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係統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上、下車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防撞預警係統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五條 檢查上車操作室門鎖、座椅、走梯是否完好,檢查控製盤控製開關是否在空擋位,檢查回轉平盤有無裂紋、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發動機的啟動:首先確認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液壓係統操作手柄置於空位,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八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二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三、運 行
第二十三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八條 起動後,在1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九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條 起動時用一檔,嚴禁用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二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三條 在車輛打滑的情況下,應先使用前橋驅動,若仍不能通過再使用後橋差速鎖。
第三十四條 最高行駛時速3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五條 不準在高溫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六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七條 鋪設、收卷電纜作業前,將取力器置於接通位置。
第三十八條 鋪設、收卷電纜時,車速應小於10km/h。
第三十九條 收卷電纜時,人員要避開電纜擺動範圍,避免被電纜刮倒,嚴禁人員站在平台上和上車轉盤轉動範圍。
第四十條 在雨、雪、大霧、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轉彎、急刹車。
第四十一條 在運行中,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
第四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三條 從電纜滾筒內進行電纜頭舉放作業時,嚴禁上車操控室內有人員,操控開關應置於關閉位置。
第四十四條 卷放電纜結束時,上車操控室操作控製開關應處於關閉位置。
第四十五條 收放電纜作業時,避免電纜受力過大,以免對電纜車的卷放傳動係統造成損壞。
第四十六條 作業時,車輛應停放在距坡頂線6m、坡底線10m以外,若台階有裂縫應將車輛停放在裂縫區域以外,並設專人監護。
第四十七條 作業結束時,將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
四、停 機
第四十八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應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安全擋牆或打掩。
第五十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一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五十二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五節 SDC9200TDY 1800KW移動發電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係統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上、下車發動機周圍及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防撞預警係統、倒車影像、對講機係統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五條 上車發電機組發電前的檢查:
(一)將發電車停在安全可靠位置,並保持上車車體盡量水平。
(二)檢查確認上車發動機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控製櫃、高壓櫃各部是否正常。
(三)保證發電車箱內清潔。
(四)發電初期打開車廂後門、側風進門,確保空氣流通,排煙順暢,打開車門後,將車體外側固定裝置掛住車門。
(五)檢查電池電壓:電壓低於24V時充電。
(六) 檢查各連接部位是否鬆動。
(七)檢查發電機組電源輸出接頭是否完好,電源開關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八)檢查用電設備電纜及耦合器是否完好。
(九)將設備尾線電纜固定在發電車上,防止在設備行走過程中拽壞發電車電纜耦合器。
(十) 連接電纜耦合器,緊固耦合器螺栓。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下車發動機的啟動: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十八條 機油壓力不正常,必須關閉發動機。
第十九條 下車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一條 柴油發電機組啟動運行:
(一)柴油發電機組控製屏上,鑰匙開關置於“MANUAL”位置,檢查指示燈狀況,若指示燈正常,然後按住啟動按鍵(控製屏右下方的白色氣泡按鍵)待到機組啟動鬆開按鈕。
(二)如天氣較寒冷,則要先預熱起動。
(三)怠速運行,轉速750轉左右,待水溫度上升到35-40度時,機組進入正常運行狀態,出於對於機組的保護,請機組運行3-5分鍾以後再投入負載。
(四)如上車機組未能正常啟動,則需等10秒鍾後再啟動,需檢查啟動失敗原因。再次啟動時,需機組完全停止運轉,以免蓄電池和起動電機損壞。
第二十二條 檢查機組電壓,電池電壓,油壓及頻率值:
(一)旋轉電壓選擇開關,觀察三相電壓。
(二)觀察機油壓力表是否在450bar之間。
(三)觀察直流電壓表,直流電壓應在26-28V之間。
(四)機組運行3~5分鍾後,開關合閘,投入負載。
三、運 行
第二十三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四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六條 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後,在5km/h速度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和空檔滑行。
第二十九條 起動時應使用一檔,嚴禁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一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二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三條 發電車配合用電設備行走,上坡時發電車超前用電設備行駛;下坡時發電車在用電設備後麵跟進。
第三十四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五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轉彎、急刹車。
第三十六條 在運行中,觀察上、下車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設備運行時出現異常,立即停機。
第三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三十八條 柴油發電機組電站送電:
(一)送電前應檢查確認走車電纜連接完好;
(二)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並填寫發電車“停送電記錄單”,送電前必須再次得到用電設備負責人的許可後方可送電;
(三)按下電站控製屏上的合閘按鈕(綠色),合閘指示燈(紅色)亮,電站開始向外送電;
(四)觀察電站高壓配出櫃各儀表顯示是否正常,如不正常立即停止送電;
(五)嚴禁在柴油發電機組電站運行狀態下連接或斷開用電設備。
第三十九條 機組運行時,嚴禁觸及發電機的高壓輸電線;嚴禁打開發電機的出線盒蓋、控製屏門和變壓器的防護罩等。
第四十條 柴油發電機組停機:
(一)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並填寫發電車“停送電記錄單”,停電前必須再次得到用電設備負責人的許可後方可停電;
(二)按下電站高壓配電櫃控製屏分閘按鈕(紅色),分閘指示燈(綠色)亮,電站停止向外供電;
(三)按下機組控製屏停機(Stop)按鈕,機組低怠速運行2~3分鍾後,機組停機。
第四十一條 柴油發電機組停止使用時,應將蓄電池箱上的所有開關斷開。
第四十二條 當柴油發電機組停止使用而用充電器給蓄電池恒流充電時,應斷開所有相應的電池開關。
第四十三條 確認停電後斷開供電設備與用電設備連接耦合器,將密封蓋蓋緊發電車出線耦合器端蓋。
四、停 機
第四十四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四十五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在安全擋牆或打掩。
第四十六條 關閉發動機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
第四十七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四十八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六節 ND4254B34J 2000KW移動發電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係統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輞、輪胎壓圈及壓圈鎖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現象,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油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上、下車發動機周圍及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防撞預警係統、倒車影像、對講機係統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五條 上車發電機組發電前的檢查:
(一)將發電車停在安全可靠位置,並保持上車車體盡量水平。
(二) 檢查確認上車發動機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控製櫃、高壓櫃各部是否正常。
(三)保證發電車箱內清潔。
(四) 發電初期打開車廂後門、側風進門,確保空氣流通,排煙順暢,打開車門後,將車體外側固定裝置掛住車門。
(五) 檢查電池電壓:電壓低於24V時充電。
(六) 檢查各連接部位是否鬆動。
(七)檢查發電機組電源輸出接頭是否完好,電源開關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八) 檢查用電設備電纜及耦合器是否完好。
(九)將設備尾線電纜固定在發電車上,防止在設備行走過程中拽壞發電車電纜耦合器。
(十) 連接電纜耦合器,緊固耦合器螺栓。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下車發動機的啟動: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十八條 機油壓力不正常,必須關閉發動機。
第十九條 下車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使發動機升溫。
第二十一條 柴油發電機組啟動運行:
(一) 柴油發電機組控製屏上,按下“MANUAL”鍵,檢查指示燈狀況,若指示燈正常,再按秒TART鍵,啟動發電機組。
(二)怠速運行,轉速750轉左右,待水溫度上升到35~40度時,機組進入正常運行狀態,出於對於機組的保護,請機組運行3~5分鍾以後再投入負載。
(三)天氣較寒冷,冷卻液仍未達到啟動溫度,進入暖機狀態,溫度達到啟動要求後正常啟動。
(四)如上車機組未能正常啟動,則需等10秒鍾後再啟動。檢查啟動失敗原因,查看控製器所提示的故障報警,清除故障代碼。
(五)再次啟動時,需機組完全停止運轉,以免蓄電池和起動電機損壞。
第二十二條 檢查機組電壓,電池電壓,油壓及頻率值:
通過控製器顯示屏查看發動機冷卻液溫度。電瓶電壓、機油壓力和頻率值,按左側中間按鈕查看發電機工作狀態,顯示電壓、電流值。
第二十三條 檢查冷卻風扇運轉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機組運行3~5分鍾後,開關合閘,投入負載。
三、運 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八條 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九條 起動後,在5km/h速度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和空檔滑行。
第三十一條 起動時應使用一檔,嚴禁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二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三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四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五條 發電車配合用電設備行走,上坡時發電車超前用電設備行駛;下坡時發電車在用電設備後麵跟進。
第三十六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輪胎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七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嚴禁急轉彎、急刹車。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觀察上、下車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設備運行時出現異常,立即停機。
第三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四十條 柴油發電機組電站送電:
(一)送電前應檢查確認走車電纜連接完好;
(二)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並填寫發電車“停送電記錄單”,送電前必須再次得到用電設備負責人的許可後方可送電;
(三)高壓櫃合閘操作:變壓器側合隔離開關,然後按低壓配電箱發電機電源綠色按鈕合閘。
(四)觀察三相電壓,不平衡度不超過10%。
(五)按下電站高壓配電櫃控製屏合閘按鈕(綠色),合閘指示燈(紅色)亮,電站開始向外送電;
(六)觀察電站高壓配出櫃各儀表顯示是否正常,如不正常立即停止送電;
(七)檢查三相電流輸出。其不平衡電流不能超過20%。最大負載電流不能超過額定電流。
第四十一條 觀察機組運行狀況,如果出現異常情況,先斷開輸出電源後停機。
第四十二條 嚴禁在柴油發電機組電站運行狀態下連接或斷開用電設備。
第四十三條 機組運行時,嚴禁觸及發電機的高壓輸電線;嚴禁打開發電機的出線盒蓋、控製屏門和變壓器的防護罩等。
第四十四條 柴油發電機組停機:
(一)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並填寫發電車“停送電記錄單”,停電前必須再次得到用電設備負責人的許可後方可停電;
(二)所帶設備負荷停機。
(三)按下電站高壓配電櫃控製屏分閘按鈕(紅色),分閘指示燈(綠色)亮,電站停止向外供電;
(四)斷開低壓配電箱發電機電源紅色按鈕分閘。
(五)變壓器側拉下隔離開關。
(六)按下機組控製屏停機(Stop)按鈕,機組低怠速運行2~3分鍾後,機組停機。
(七)確定端子無電後先斷開電纜接頭,再拆下負載端,收好電纜線並固定好。
第四十五條 柴油發電機組停止使用時,應將蓄電池箱上的所有開關斷開。
第四十六條 當柴油發電機組停止使用而用充電器給蓄電池恒流充電時,應斷開所有相應的電池開關。
第四十七條 確認停電後斷開供電設備與用電設備連接耦合器,將密封蓋蓋緊發電車出線耦合器端蓋。
第四十八條 檢查無誤後,關閉進風、排風門
四、停 機
第四十九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
第五十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在安全擋牆或打掩。
第五十一條 關閉發動機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
第五十二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五十三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七節 GEP150發電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下車操作按生產指揮車操作規程執行。
第二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三條 檢查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發電機組地腳螺栓連接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發電機組的發動機與發電機連接處是否正常。
第五條 檢查各部油管密封和管路有無滲漏。
第六條 檢查燃油油位、發動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
第七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八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九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一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發電機組的啟動
第十二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發電機負載已經接好,送電開關處於斷開狀態方可啟動設備。
第十三條 將啟動按鈕按下,發電機自動啟動。
第十四條 發電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十五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十六條 發動機運行正常後,合上送電開關,觀察負載運行情況。
三、運 行
第十七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帶負荷。
第十八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彎道不得超過15km/h。
第十九條 不準在高溫區和其它對設備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二十條 應盡量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5°,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二十一條 在作業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狀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嚴禁擅自調整發電機組的設定工作參數。
四、停 機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
第二十四條 停車後,關閉送電開關,斷開負載,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詳細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五條 下車的檢查、啟動、操作、停機等參照“生產指揮車操作規程”。
第十八節 SDLC電氣測試車
第一條 車輛使用執行指揮車操作規程。
第二條 使用時必須執行電氣安全規程。
第三條 行駛時應保持平穩,防止損壞試驗儀器。
第四條 試驗前確定設備運行狀況、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否則不準進行試驗工作。
第五條 試驗前,確定負責人,統一指揮,設置警示標誌,確保測試安全。
第六條 使用前應檢查測試線,必須保證測試線完好,不得有破損、汙垢等現象,測試線與測試線、測試線對地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七條 試驗前,應先對被試物進行驗電、放電,做好接地保護,再連接測試線。接線牢固可靠,不得鬆動。
第八條 測試儀器和被試物的接地要分開設置,操作時不準接觸實驗儀器金屬外殼,防止感應電壓對人體造成傷害。
第九條 實驗完畢後,拆線前,使用放電棒充分放電,確定被試物無電後,方可拆除接線。
第十條 SBC-1智能雙顯絕緣電阻測試儀
(一)使用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電池電量情況,電量不足時及時充電,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2.試驗前應拆除被試設備電源及一切對外連線,並將被試物短接後接地放電1分鍾,電容量較大的應至少放電2分鍾,以免觸電和影響測量結果。
3.效驗儀表指針是否在無窮大上。
4.用幹燥清潔的柔軟布擦去被試物的表麵汙垢,必要時先用汽油洗淨套管的表麵積垢,以消除表麵漏電電流影響測試結果。
5.將帶高壓測試線(紅色)插入LINE端,另一端探針或探鉤接於被試設備的高壓導體上,將測試線(綠色)插入GUARD端,另一端接於被試設備的高壓護環上,以消除表麵泄漏電流的影響。將另外一根黑色測試線插入地端(EARTH)端,另一頭接於被試設備的外殼或地上。
(二)測試
1.轉動波段開關,選擇需要的測試電壓。
2.儀器開始自檢,液晶屏幕上出現操作提示。
3.按動上鍵或下鍵可選擇測試編號。
4.按下或鎖定測試鍵,開始測試。這時高壓狀態指示燈發亮,並且儀表內置蜂鳴器每隔1秒鍾響一聲,代表LINE端有高壓輸出。
5.測試過程中,嚴禁觸模探棒前端裸露部分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6.儀表每隔一定時間發出提示音(15秒、1分鍾、10分鍾)。
7.根據所需要的測試結果,鬆開測試鍵。
8.吸收比測試時間應大於1分鍾,極化指數的測試應大於10分鍾。每次測量的時間最長為10分鍾,10分鍾以後儀表會自動關閉高壓,並自動計算、顯示測試結果。
9.試驗完畢或重複進行試驗時,必須將被試物短接後對地充分放電。
第十一條 SBYQ-4直流電阻測試儀
(一)接好測試線及地線,打開電源,進入開始界麵。
(二)按“↑、↓、選擇”鍵選擇測試項,光標位置為被選項。
(三)三相測量
1.三相測量適用於YN聯接的繞組。對於YN聯接的繞組,由於連接銅排電阻影響,三相測量和單相測量會有些差異,必須使用單項測量功能。
2.在初始頁麵中按確認鍵,進入測量界麵。
3.測試電流會逐漸上升,待達到恒流狀態後進入下一界麵。
4.對有載分接繞組測試時,當某一分接位置測試數據穩定後,即可直接將有載分接開關切換到下一分接位置。
5.測試結束後,按“複位”鍵,儀器開始自動放電。
(四)單相測量
1.紅、黃測試鉗夾到被測繞組一端,綠、黑測試鉗夾到被測繞組另一端。
2.Ia、Ic短路,Ua、Uc短路,Uo、Ub短路,Ia、Ua 和Ib、Ub分別接到被測繞組兩端。
3.測量方法同上。
第十二條 SJB-3互感器特性綜合測試儀
(一)數據輸入:
將光標旋轉移動到需要修改數據的選項上,按下鼠標即進入數據的修改區,左旋或右旋鼠標即可進行該數字位的增減設定。按下鼠標確認該位的修改結果,逐位修改完畢後,當光標增大為全光標後即完成了整個數據區的設置,此時旋轉鼠標可將光標移到需要修改的地方,選擇開始試驗或返回。
(二)CT伏安特性測試:
1.參數設置:
輸出電壓為儀器輸出的最高設置電壓,如果實驗中電壓達到設定值,將會自動停止升壓,以免損壞設備。
輸出電流為儀器輸出的最高設置電流,如果實驗中電流達到設定值,將會自動停止升流,以免損壞設備。
2.試驗
合上調壓開關,設置完畢按“開始”鍵後,再按下“確定”鍵,即可進入試驗界麵。試驗開始後儀器將自動升壓、升流並在界麵上實時顯示電壓、電流值。當實際值達到設置輸出電壓或輸出電流值時,試驗結束並描繪出伏安特性曲線圖。
(三)CT變比極性試驗
1.參數設置:
一次側測試電流: 0~600A,即測試儀L1、L2端子輸出的最大電流;
二次側額定電流: 根據被測CT的二次額定電流進行設置,通常為1A或5A。
2.試驗
CT一次側接L1、L2,CT二次側接K1、K2,設置好一次側測試電流和二次側額定電流後,合上調壓開關,旋轉鼠標將光標移動至 “開始”選項,按下鼠標,選擇“確定”,試驗即開始。
(四)CT一次側通流檢查
1.參數設置:
一次側測試電流: 0~500A,即測試儀P1、P2端子輸出的最大電流;
二次側額定電流: 根據被測CT的二次額定電流進行設置,通常為1A或5A。
2.試驗
CT一次側接P1、P2,CT二次側可以短接或接K1、K2,設置好一次側測試電流和二次側額定電流後,合上調壓開關,旋轉鼠標將光標移動至“一次通流”選項,按下鼠標,選擇“確定”,試驗即開始。試驗過程中,光標會顯示在“停止”選項上不停閃爍,直至試驗完畢自動退出,或按下旋轉鼠標人為中止試驗。
(五)交流耐壓試驗
1.參數設置
移動光標選中交流耐壓選項,進入交流耐壓試驗界麵。設定交流輸出電壓0~1000V。
2.實驗
二次側短接與測試儀電壓輸出口K2連接,電壓輸出口另一端K1接互感器外殼。
移動光標至開始按下即開始升壓,電壓保持時間默認為1分鍾,測試過程中,儀器內部對互感器二次繞組與外殼之間的漏電流實時檢測,如果發現電流迅速增加,將會自動回零。
第十三條 SJB-3微機繼電保護測試係統
(一)關閉測試儀電源開關。將測試導線分別從麵板上電壓輸出插孔和電流輸出插孔接至被測試屏或保護裝置上。將保護動作接點用測試導線引至測試儀開入端子(麵板左上部N1~N5)
(二)連接測試儀電源線(AC,220V)、P秒2鼠標(或鍵盤),合上測試儀交流電源開關。測試儀自動進入主菜單。
(三)按下麵板上的功放電源開關。
(四)選擇相應功能應用程序,自動打開軟件功放開關,電源指示燈發紅光,操作程序,開始試驗。
(五)試驗完畢後,存儲、打印結果,退出應用程序,先關測試儀功放開關、交流開關,然後拆除測試線、電源線、打印電纜。
第十四條 SJC-1型接觸電阻測試儀使用說明
(一)按正確的四端測量法,接好測量線至儀表麵板上,注意電壓測量線應接在電流輸出線內側的被測件上,同時,接好地線。
(二)接上AC220電源,按下電源開關,此時電流表顯示“0000”,可在未數允許一位數跳動。
(三)按一下測試鍵,儀器會自動完成一次測試,並保持測試數據,測試人員記錄每次的測試值。
(四)測試完畢,切斷電源開關。
第十五條 SYT-3輕型多功能高壓一體化交直流發生器
(一)“衝閃法”操作:
1.取出高壓輸出端交流短路棒,並從高壓輸出端連接一線至靜球端。
2.從動球上方接線端接一根有絕緣層的導線到故障電纜的芯線。
3.從電纜外皮接二根粗而短的專用地線,分別接到主機衝閃地和放電地(主機左側)要求兩根導線連線要十分可靠,統一與大地相接,長度盡可能短些。
4.插入控製電纜及電源線。
5.檢查以上所有接線是否正確,無誤後,打開控製箱,按下電源鍵,此鍵指示燈亮,電壓表顯示“000.0”,同時主機綠燈亮表示係統已加上電源。
6.檢查“直流/交流”“衝閃/預試”鍵,分別處於“直流”“衝閃”狀態。再按“放電離”鍵,使放電球與高壓端分離,否則,不能進入高壓狀態。
7.按“啟動”鍵,主機紅燈亮表示進入衝閃高壓狀態。
8.用控製箱上的“球隙”鍵,調控主機上的動球和靜球間的距離,調到所需距離。兩球間隙的大小,也就決定了衝擊電壓的大小,對於直徑為45mm鍍鉻金屬球,在常溫下,球間隙擊穿場強約為3KV/mm,如果球隙為5mm,則擊穿電壓約為15KV。
9.打火周期的控製,如果打火周期快,則按“降壓”鍵或按“球離”鍵:如果慢,則按“升壓”鍵或按“球合”鍵。直至所需周期。
10.關機步驟,利用降壓鍵,先降高壓到零,再按“球合”鍵,使兩球間隙為零,再按“斷電”鍵,最後按“放電合”鍵除去高壓,將高壓電容器上及電纜上剩餘電荷放完。為了人身安全,可再用放電棒檢查一次。關掉電源,衝閃結束。
(二)直流高壓預試實驗操作
1.將電纜芯線接高壓輸出端(取出交流短路棒)。
2.從電纜外皮接二根粗而短的專用線分別接到主機泄漏電源地和放電地,要求兩根導線連接十分可靠,統一與大地相接。
3.插入控製電纜及電源線。
4.打開控製箱,按下“電源”鍵,此鍵指示燈亮,電壓表顯示“00.0”,同時主機綠燈亮,表示係統已加上電。
5.使“交流/直流”鍵處於“直流”狀態,“預試/衝閃”鍵處於“預試”狀態,此時,直流表顯示“.000”。
6.再按“放電離”鍵,使放電球與高壓輸出端分離,否則,不能進入高壓狀態。
7.按“啟動”鍵,主機紅燈亮,表示進入高壓狀態。點動式按“升壓”鍵,觀察電壓表,顯示值調到所需的預試電壓,並隨時觀察漏電電流值“升”、“降”壓的速度大小,每次1.5KV~2KV。
8.當電纜(或被試品)發生高壓擊穿或泄漏電流過大超標時,高壓裝置將會自動保護,切斷高壓電源,轉入待機狀態,這時應按降壓鍵,使調壓器處於零位。
9.過流繼電器調節,可根據電壓高低、電流大小,適當調整至適值。
10.如果預試泄漏電流遠“大於2mA”或無需知道泄漏電流多少,為保護電流表不因超標而燒壞,可將被試品地(如電纜外皮)直接接高壓地。與交流接地地相同。
第十六條 ZGFT120/2 中高頻直流高壓發生器
(一)使用前準備
1.直流發生器在使用前應檢查其完好性,聯接電纜線不應有斷路和短路,設備無破裂等損壞。
2.將機箱、倍壓筒放置到合適的安全的位置,分別聯接好電源線、電纜線和接地線。保護接地線與工作接地線以及放電棒的接地線均應單獨接到試品的地線上(即一點接地)。嚴禁各接地線相互串聯使用,以免擊穿時地電位抬高形成反擊,損壞儀器。
3.檢查電源開關是否在關斷的位置上,並檢查調壓電位器應在零位上,過電壓保護
4.整定撥盤開關設置在適當的位置上,一般為1.10~1.20倍測試電壓值。
5.空載升壓驗證過電壓保護整定值
(1)接通電源,單相交流220V,50Hz.電源開關,此時綠燈亮,表示電源接通。
(2)按紅色按鈕,則紅燈亮,表示高壓接通。
(3)順時針方向平緩調節調壓電位器粗調和細調,輸出端即從零開始升壓。升到所需的電壓後,按規定時間記錄電流表讀數,並檢查控製箱及輸出電纜有無異常現象及聲響。必要時用外接高壓分壓器校準控製箱上的直流高壓指示。
(4)降壓,將調壓電位器回零後,隨後按綠色按鈕,切斷高壓,並關閉電源開關。
(二)對試品進行泄漏及直流耐壓試驗
1.在做負載試驗前,將高壓屏蔽微安表安裝到高壓倍壓筒上的高壓輸出端上,並將配套的專用屏蔽線分別接到微安表上和被試品上。
2.檢查儀器、放電棒、倍壓筒、試品聯接線、接地線是否正確,接地線聯接是否可靠,檢查高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3. 檢查確認儀器等無異常情況後,接通單相交流220V電源開關,此時綠燈亮,表示電源接通。可開始進行試品的直流泄漏和直流耐壓試驗。
4. 按紅色按鈕,紅燈亮,待升高壓。
5.順時針方向平緩調節調壓電位器粗調和細調,輸出端即從零開始升壓。要求升壓速度以每秒3-5KV上升試驗電壓。對於大電容試品升壓時更要緩慢升壓。當升到所需的電壓或電流後,按規定時間記錄電流表及電壓表的讀數。
6.試驗完畢後,降壓,將調壓電位器粗調和細調回零後,隨後按綠色按鈕,切斷高壓並關閉電源開關。
7.試驗完畢後,應用放電棒對試品進行多次放電,放電後方可靠近試品和拆線工作。
8.對小電容試品如氧化鋅避雷器、磁吹避雷器等先用粗調升到所需電壓(電流)的90%,再用細調電位器緩緩升壓到所需的電壓(電流)值,然後從數顯表上讀出電壓(電流)數值。如需對氧化鋅避雷器進行75%VDC-1mA的測量時,應先升到電流到1mA時電壓值停止,然後按下黃色按鈕,電壓即降到原來的75%,並保持此狀態。此時可讀取微安表數值及電壓值。測量完畢後,調壓電位器逆時針回到零位,按下綠色按鈕,需再次升壓時按紅色按鈕即可。
9.試驗完畢後,將電壓調節電位器逆時針回到零位上,隨後按綠色按鈕,切斷高壓。此時注意電壓表上的電壓降到15KV左右,方可用放電棒進行多次放電,確保安全。
(三)保護動作後的操作
1.將調壓電位器退回零位。
2.關閉電源開關,麵板指示燈均不亮。
3.一分鍾後,待機內低壓電容器充分放電後,才允許再次打開電源開關。重新進行空載試驗,並查明情況後,可再次升壓試驗。
第十九節 EQ5201GFJ6自吊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係統有無異常。
第三條 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第四條 檢查車架、起重機鋼結構有無變形、裂紋。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油位、機油油位、製動液液位、液壓油油位、冷卻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防撞預警係統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五條 檢查起重機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固定起重機的螺栓及其他緊固件是否鬆動。
第十七條 檢查伸縮油缸、變幅油缸、垂直支腿油缸的控製閥有無損壞。
第十八條 檢查液壓係統各接頭、油缸有無滲漏。
第十九條 檢查滑塊磨損程度。
第二十條 檢查起重機鋼絲繩斷絲、磨損、疲勞情況。
二、啟 動
第二十一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啟動。
第二十二條 首先確認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液壓係統操作手柄置於空位,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
第二十三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四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五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七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三、運 行
第二十八條 起動前檢查空氣壓力表,表針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方準起動。
第二十九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三十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三十一條 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三十二條 起動後,以10km/h速度左右檢驗製動係統、轉向係統。
第三十三條 嚴禁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四條 起動時應使用一檔,嚴禁用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五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六條 起重機的左右支腿必須處於完全收回並鎖緊狀態,方可行駛。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必須在支腿油缸打開並鎖定的情況下使用。
第三十八條 使用起重機時,工作地麵應堅實、平整,保證左右支腿有足夠空間完全打開。起吊前,踩下離合器,將取力器手動氣閥拉出,再將離合器踏板慢慢地鬆開,取力器接通。操作支腿閥組,使活動支腿完全伸出,支腿油缸著地且不能使汽車懸空。
第三十九條 在起吊側操縱控製,保證起吊安全。
第四十條 嚴禁吊裝超出起重機性能曲線圖所標定載荷值的物體。
第四十一條 確保起吊物起吊方向沒有障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起重機的操作範圍,禁止在起重物下站人。
第四十二條 吊重時,嚴禁兩種機構同時動作,嚴禁帶角度起吊載荷,嚴禁拖拉或斜拉載荷,嚴禁起吊埋在地裏或凍結在地上的重物。
第四十三條 嚴禁使用起重機提升人。
第四十四條 地麵坡度超過7%時不得作業。
第四十五條 有閃電、雷雨時禁止使用起重機。
第四十六條 風速大於13.8m/秒(六級風)時,禁止使用起重機。
第四十七條 在載荷提升或起重作業時,嚴禁操作人員離開控製台。
第四十八條 當吊鉤下降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3圈鋼絲繩。
第四十九條 當鋼絲繩外層鋼絲磨損達到其直徑的40%時,或者當鋼絲繩直徑相對於公稱直徑減少7%或更多時,必須更換鋼絲繩。
第五十條 起吊工作結束後,將吊臂完全收攏回位,固定住吊鉤,油缸鎖緊打到打開位置,完全收回支腿,油缸鎖緊打到鎖緊位置,關閉液壓油箱上的截止閥,斷開取力器。
四、停 機
第五十一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熄滅發動機。
第五十二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在安全擋牆上或打掩。
第五十三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五十四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節 XZJ5113JGK高空作業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製動係統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六條 檢查液壓油油位、燃油油位、機油油位、冷卻液液位、製動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七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八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
第九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一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二條 檢查車箱內和平台上不能有雜物,通向作業車走台板和工作平台的階梯上不能有油汙。
第十三條 檢查支腿、臂架、作業鬥有無變形、裂紋,工作臂油缸是否正常,銷軸是否完好。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電喇叭、防撞預警係統等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七條 首先確認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液壓係統操作手柄置於空位,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
第十八條 轉動鑰匙開關起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起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顯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三、運 行
第二十三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
第二十四條 隻有當氣壓達到450kpa、機油壓力達到100kpa,且冷卻液溫度達到50℃以上時,方可起動。
第二十五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六條 起動前檢查車輛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七條 起動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八條 起動後,以10km/h速度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是否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條 起動時使用一檔,嚴禁用高速檔起動,。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二條 在運行中,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設備運行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三十三條 行車時作業鬥內嚴禁載人裝物。
第三十四條 行駛時,不允許在工作平台上放置任何沒有固定的載荷、工具或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條 行駛時避免急刹車和急轉彎。
第三十六條 行駛時,工作臂必須處於起始位置。
第三十七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八條 高空作業車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作業。雨、雪、霧、雷電等天氣時不得進行作業。
第三十九條 當風力超過6級時,高空作業車必須停止工作,並將平台降回至起始位置(在臂支架上)。
第四十條 能見度低時應停止工作,否則必須采取措施保證工作區域有良好的能見度。
第四十一條 在台階處工作時,車的外緣與台階坡頂線必須保證6m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四十二條 工作範圍內有架空線路時,應按照電力規程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四十三條 車輛停穩後,給上停車製動。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踩下離合器踏板,扳動取力器開關,然後慢慢鬆開離合器踏板,油泵開始運轉。確定油泵運轉正常後,方可作業。
第四十四條 環境溫度較低時,起動油泵後必須在無負載下運行5~8分鍾,預熱液壓係統。
第四十五條 操作上車油門控製手柄將發動機轉速調節至合適位置,以便支腿、上車動作獲得合適的速度。每次高空作業結束後,恢複發動機設定怠速。
第四十六條 工作地麵應堅實、平整,地麵坡度超過8%時不得作業。
第四十七條 作業前必須支撐支腿。
第四十八條 工作臂處於起始位置時(在臂支架上),才可以進行支腿操作。工作臂離開臂支架後,支腿鎖死,不得進行操作。
第四十九條 伸支腿必須先伸水平支腿,再伸垂直支腿;收支腿時,先收垂直支腿,後收水平支腿。
第五十條 伸支腿時,注意觀察水平儀,保持車架水平,使水平儀的氣泡位於最小的圓圈內,否則,再調節支腿,使車架水平。支腿伸出後,輪胎必須離開地麵3~8cm。
第五十一條 支腿操作完畢後,將支腿油缸選擇手柄全部置於中位。
第五十二條 支腿伸出後,按下支腿示廓燈按鈕,支腿上的示廓燈亮,提醒過往車輛與行人注意。
第五十三條 進行高空作業時,要在車輛周圍設置警示標誌。
第五十四條 進行高空作業時,除工作鬥內的作業人員外,車輛旁邊還必須配備有一名操作人員(監護人),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做好呼喚應答。
第五十五條 嚴禁無關人員在高空作業車作業範圍內逗留。
第五十六條 禁止從工作鬥往外或者從地麵往工作鬥投擲物品。
第五十七條 工作人員上下走台應通過車梯。
第五十八條 主動力源(發動機或油泵)出現故障時,按下電動泵按鈕,啟動應急電泵,進行上下車應急操作。
第五十九條 因主動力源出現故障,而改用電動泵工作後,應找出故障並排除,嚴禁在原因不明的情況下,繼續反複使用電動泵。
第六十條 電動泵每次運轉時間不得超過30秒,兩次起動時間間隔不得小於20秒,一次應急操作累計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第六十一條 工作人員必須在工作鬥處於起始位置時,方可進出;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鬥後,必須係好安全帶。
第六十二條 嚴禁工作鬥超載。
第六十三條 工作鬥的舉升及降低,可通過轉台處和工作鬥處的控製箱進行控製。
第六十四條 空載情況下,通過轉台處控製箱進行臂架伸縮、起落及回轉等操作,檢查各運動部件是否工作正常。
第六十五條 每次操作隻能進行一個動作,嚴禁進行複合動作;動作時,先按下動作選擇開關,再緩慢扳動調速手柄;動作停止時,先緩慢放鬆調速手柄,再鬆開動作選擇開關;調節速度時,動作應緩慢,嚴禁急劇改變工作速度。
第六十六條 高空作業操作,舉高為先舉上臂至某一角度,再舉下臂,上、下臂交替舉升;選擇要進行的動作時,應先扳動相應按鈕,再緩慢扳動調速手柄,調節工作速度,結束動作時,先減小速度,再停止動作;舉高到預定位置後再進行平台回轉;降落操作與舉升操作相反。
第六十七條 作業完畢,必須將工作臂及平台回到起始位置,落下後與臂支架配合好,不得懸空。
第六十八條 作業結束時,將取力器置於鎖定位置。
第六十九條 液壓油溫超過70℃時,應停機降溫後再使用。
四、停 機
第七十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熄滅發動機。
第七十一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在安全擋牆或打掩。
第七十二條 發動機運轉時,司機不準遠離車輛。
第七十三條 停車後,排放貯氣罐內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一節 TY5046XGCDL電力搶修車
車輛部分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目視檢查輪胎有無破損,氣壓是否正常,輪輞螺栓有無鬆動。
第二條 檢查有無漏油、漏水現象。
第三條 檢查發動機冷卻液、機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離合器助力泵油位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
第五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張緊度。
第六條 檢查轉向、傳動係統的螺栓是否緊固。
第七條 目檢其它可視螺栓是否緊固。
第八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通訊係統、儀表、雨刷器、喇叭、燈光、滅火器是否正常。
二、啟動
第九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變速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連續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第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十四條 檢查製動、轉向性能是否可靠。
第十五條 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三、運行
第十六條 起步前必須觀察周圍環境,係好安全帶,確認安全並鳴笛後踩下離合器踏板,將變速杆推到起步檔位置。
第十七條 慢慢放鬆離合器踏板,同時鬆開停車製動,並緩慢踩下油門踏板,待車開始平穩前進時,應完全放鬆離合器踏板。
第十八條 起步後,根據道路情況和所需車速,合理增檔或減檔,保證平穩運行。
第十九條 轉彎前減速慢行,車速不準超過20 km/h。
第二十條 倒車時,鳴笛起步並觀察倒車路線情況。
第二十一條 調頭時,鳴笛起步並前後左右瞭望。
第二十二條 坡道起步時,停車製動手柄要在離合器踏板抬至半聯動位置時慢慢鬆開,同時緊跟油門,不準強行起步,以免損壞機件。
第二十三條 行駛中遇到緊急情況時,要掌握好方向,采取緊急製動,同時拉緊停車製動手柄。
第二十四條 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第二十五條 通過泥濘道路時,要控製好油門,用中速檔直線行駛,盡量少換檔,不停車,動作敏捷,以適宜速度通過。
第二十六條 行駛中發現橫滑時,應降低車速,並將方向盤隨後輪滑動方向轉動,以防繼續橫滑。
第二十七條 在進行軟式拖拽車輛時,應鳴笛、低速起步,兩車之間不準有人。待被拖拽車輛移動後再逐漸加大油門,最高速度不準超過15km/h,停車時要緩慢。
第二十八條 冬季啟動需要烤車或使用預熱器加熱時,工作人員不準離開崗位。
第二十九條 在炎熱高溫季節行駛時,經常注意儀表盤水溫表,要時常檢查冷卻水量,風扇皮帶張緊度,同時要檢查輪胎氣壓情況,必要時停車降溫或檢修。
第三十條 發動機高溫時,不得馬上熄火,應停車使發動機怠速運轉,待溫度降低後,再熄火。熄火後不得立即加水,應該使發動機溫度下降後再加水。
四、停機
第三十一條 停車時確認周圍安全後踩下離合器踏板,放鬆油門踏板,同時平緩踏下製動踏板。
第三十二條 停車後拉緊停車製動,把變速杆換到空檔位置,然後放鬆離合器踏板和腳製動踏板。
第三十三條 停車熄火後,取下鑰匙,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上車照明燈部分
一、使用前的準備
第三十四條 使用前檢查電瓶、發電機、控製器等是否完好。
第三十五條 檢查設備完好情況,有無破損現象。
第三十六條 檢查所有開關是否處於關閉狀態,此時控製器上的指示燈不亮。
第三十七條 檢查設備的安裝支架、燈具緊固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三十八條 擦拭燈罩剝離,保持透光良好。
第三十九條 嚴禁用高壓水槍清洗照明設備。
第四十條 控製器必須置於幹燥位置。
二、通電
第四十一條 打開電源開關,此時控製器上電源指示燈亮。
三、升起
第四十二條 按下控製器上UP/上 按鈕,燈杆自動立起90度時向上舉升;達到極限高度時,會自動停止,ACTIVE指示燈亮。
四、開燈
第四十三條 根據需要,控製按鈕上LIGHT秒/燈功能組按鈕。
五、調整方向
第四十四條 按下控製器上ROTATE/旋轉 組按鈕,調節等的照射方向。可使用無線控製器調整雲台方向,有效距離30m。
六、關燈
第四十五條 用後按下控製器上關燈按鈕,及時熄滅燈光。
七、下降
第四十六條 關燈後,按下控製器上DOWN/下,降下燈杆,帶燈杆複位後,再鬆開按鈕。
八、斷電
第四十七條 完成操作後,必須關閉電源。
第二十二節 NJ2045XGC2S電纜維修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輪胎有無破損,氣壓是否正常,輪輞螺栓有無鬆動。
第二條 檢查有無漏油、漏水現象。
第三條 檢查發動機冷卻液、機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離合器助力泵油位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
第五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張緊度。
第六條 檢查轉向、傳動係統的螺栓是否緊固。
第七條 目檢其它可視螺栓是否緊固。
第八條 檢查防撞預警係統、對講機、儀表、雨刷器、喇叭、燈光、滅火器是否正常。
第九條 檢查空調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第十條 預熱啟動器指示燈未熄滅時,不能啟動發動機;
第十一條 車輛冷啟動後,發動機需怠速運轉4分鍾,以保持一定的機油壓力。
二、冬季汽車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在易燃、煙塵聚積地方禁止使用加熱器。
第十三條 加熱器在燃燒過程中會產生毒氣,在使用加熱器進行預熱時,嚴禁在倉庫內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加熱器時,嚴禁人員靠近熱風出口。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加熱器進風口保護罩,並經常清潔。
第十六條 加熱器使用時,排煙管冒黑煙、燃燒聲音不正常,或伴有難聞油位等,應立即關閉加熱器,並檢查,排查故障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加熱器開機前,檢查電路聯接是否可靠;燃油是否加足;各管路有無堵塞或滲漏現象。
第十八條 檢查加熱器油路,必須保障密封良好。
第十九條 檢查燃油管路,接口必須連接牢靠且密封,管路用卡子固定好。
三、 啟動
第二十條 冬季燃油加熱器開機程序:
(一)開機:操作開關接通,加熱器啟動,控製器監測電源電壓、電熱塞、電磁泵、電機、點火傳感器,如不正常,通過燃燒指示燈故障報警。
(二)3秒後:電機、電磁泵工作。
(三)10秒後:電機低速運轉、電磁泵停止工作,電熱塞通電,預熱50秒後,電磁泵、電機重新工作,加熱器開始點火。點火傳感器探測到火焰穩定後,電熱塞斷電,綠色指示燈亮,加熱器正常供熱。
(四)操作開關設定的環境溫度(10°C~40°C)一旦達到設定溫度,加熱器自動關機,風機運轉,當環境溫度降到設定溫度以下時,加熱器自動啟動。
(五)如果電磁泵供油90秒加熱器點不著火,則電機、電磁泵停止工作,20秒後電磁泵、電機重新啟動。如果電磁泵再供油90秒後,加熱器不著火,加熱器將再次重新啟動,如果90秒後,加熱器仍不著火,則為故障停機,綠色指示燈報警,操作人員不得再次啟動。
(六)加熱器加熱過程中,操作開關綠色指示燈不斷閃爍,則為故障,必須等故障排除後,關閉加熱器方可重新啟動。
(七)車輛進行電焊工作,蓄電池正極必須拆下接地,以保護控製器。當檢測加熱器功能時,應將開關旋鈕調到最大開度。
(八)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變速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九)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連續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十)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
(十一)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十二)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十三)檢查製動、轉向性能是否可靠。
(十四)在冬季停放時間較長的車應先進行預熱,方可起動。
四、運行
第二十一條 起步前必須觀察周圍環境,係好安全帶,確認安全並鳴笛後踩下離合器踏板,將變速杆推到起步檔位置。
第二十二條 慢慢放鬆離合器踏板,同時鬆開停車製動,並緩慢踩下油門踏板,待車開始平穩前進時,應完全放鬆離合器踏板。
第二十三條 起步後,根據道路情況和所需車速,合理增檔或減檔,保證平穩運行。
第二十四條 轉彎前減速慢行,車速不準超過20 km/h。
第二十五條 四驅行駛時,車速嚴禁超過20km/h。嚴禁在車輛行駛時掛四驅。
第二十六條 嚴禁頻繁點動製動踏板,避免真空助力器失靈,引起刹車沉重
第二十七條 車門開啟動作應緩和,以免損壞車門固定裝置。
第二十八條 車輛長距離被牽引時,應拆除傳動軸與後橋連接。
第二十九條 倒車時,鳴笛起步並觀察倒車路線情況。
第三十條 調頭時,鳴笛起步並前後左右瞭望。
第三十一條 坡道起步時,停車製動手柄要在離合器踏板抬至半聯動位置時慢慢鬆開,同時緊跟油門,不準強行起步,以免損壞機件。
第三十二條 行駛中遇到緊急情況時,要掌握好方向,采取緊急製動,同時拉緊停車製動手柄。
第三十三條 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第三十四條 通過泥濘道路時,要控製好油門,用中速檔直線行駛,盡量少換檔,不停車,動作敏捷,以適宜速度通過。
第三十五條 行駛中發現橫滑時,應降低車速,並將方向盤隨後輪滑動方向轉動,以防繼續橫滑。
第三十六條 在進行軟式拖拽車輛時,應鳴笛、低速起步,兩車之間不準有人。待被拖拽車輛移動後再逐漸加大油門,最高速度不準超過15km/h,停車時要緩慢。
第三十七條 冬季啟動需要烤車或使用預熱器加熱時,工作人員不準離開崗位。
第三十八條 在炎熱高溫季節行駛時,經常注意儀表盤水溫表,要時常檢查冷卻水量,風扇皮帶張緊度,同時要檢查輪胎氣壓情況,必要時停車降溫或檢修。
第三十九條 發動機高溫時,不得馬上熄火,應停車使發動機怠速運轉,待溫度降低後,再熄火。熄火後不得立即加水,應該使發動機溫度下降後再加水。
五、停機
第四十條 車輛停放時,必須使左右車輪著地並處於同一水平麵內。
第四十一條 停車時確認周圍安全後踩下離合器踏板,放鬆油門踏板,同時平緩踏下製動踏板。
第四十二條 停車後拉緊停車製動,把變速杆換到空檔位置,然後放鬆離合器踏板和腳製動踏板。
第四十三條 停車熄火後,取下鑰匙,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四十四條 車輛長期停放,必須關閉汽車電源總開關。
第二十三節 CLG842炮孔填塞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目測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輪胎壓鎖圈及壓圈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鏟刀、動臂、連杆有無變形、磨損過限、裂紋現象。
第四條 檢查前後橋傳動機構潤滑油有無滲漏。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各部油缸有無異常損壞、油缸和管路有無滲漏現象。
第七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現象,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八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液位、液壓油位、傳動油位、製動液位。
第九條 檢查電瓶接線柱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是否正常,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狀況,是否泄漏。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張緊度以及皮帶有無損壞。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防撞預警器、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 動
第十六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各操縱杆置於空位,停車製動置於鎖止位置。
第十七條 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第十八條 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啟動發動機。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秒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並再次檢查傳動係統油位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傳動係統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檢查發動機、液壓係統等有無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二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同時慢慢地活動工作裝置各液壓油缸,以使發動機和液壓油升溫。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不準站在前後車架的鉸接處。
三、運 行
第二十四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五條 觀察氣壓表,指針指向綠色區後,方可起動行駛。
第二十六條 起動時,首先解除停車製動,提起鏟刀,使鏟刀離地麵0.5m左右,鳴笛,將變速杆置於一擋,然後緩緩踏下加速踏板,平穩起動。
第二十七條 加減擋時應按順序進行,換向時應待車停穩後再變向。不準急起動,急加速、急刹車、急轉彎。
第二十八條 在冰雪、泥濘路麵上行駛時,應控製行駛速度。
第二十九條 在泥水中行走時,泥水不準沒過輪胎中心。
第三十條 在下坡前必須降低車速,並選擇好適當的擋位,不準空擋滑行。
第三十一條 不準快速提起和放下工作裝置。
第三十二條 作業和行走時,不準騎越高於底護板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三條 不準以高速衝擊的方式鏟裝或撬動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四條 各部油缸伸縮接近極限位置時,應降低速度,減少衝擊。
第三十五條 應避免在斜坡上橫向作業,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和作業。
第三十六條 在作業中,應觀察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音、異味、異常振動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在停機狀態下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傳動係統或液壓係統高溫,應降低負荷作業,或停止作業降溫,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三十九條 發動機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四、停 機
第四十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熄滅發動機前,將變速杆必須放在空檔位置,給上停車製動,落下鏟刀。
第四十一條 發動機熄火前,必須先怠速運轉3~5分鍾,方準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二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排放貯氣罐中的積水,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四節 HYJ5040XQY6爆破器材運輸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導靜電拖帶是否可靠接地,必要時調整(可靠接地2~3cm)。
第六條 檢查排氣管末端火花熄滅器是否完好。
第七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製動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三條 檢查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六條 檢查防盜報警裝置、煙火探測器是否有效。
二、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拉緊手製動,將變速杆置於空檔位置,然後用鑰匙接通電源(將鑰匙轉至ACC檔)。
第十八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轉動鑰匙開關起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起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三、運 行
第二十二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
第二十三條 隻有當氣壓達到530kpa、機油壓力達到100kpa,且冷卻液溫度達到50℃以上時,方可起步。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五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周圍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並鳴笛示意。
第二十七條 司機室除駕駛員和火工品領用、押運人員外嚴禁搭乘無關人員或拉運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 起步後,在1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九條 不準在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情況下滑行。
第三十條 起步時使用一檔,嚴禁用高速起步。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二條 運行最高時速4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在道路情況不好時,應減速慢行,避免劇烈顛簸。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路線通行,嚴禁行經明火、高溫區域。
第三十四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五條 在陰、雨、雪、大霧天氣、夜間、能見度低運輸爆破器材時,應將駕駛室頂部的三角形危險品頂燈打開。
第三十六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盡量避免急刹車,防止側滑,冰雪道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
第三十七條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與前方行進的設備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向工長彙報。
四、裝卸、運輸爆破器材
第四十條 認真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清除車廂內雜物。
第四十一條 車廂內應保持清潔,決不允許有撒落或遺留的火工品和炸藥粉末。
第四十二條 車廂內地板必須使用阻燃導靜電膠板,如破損應及時更換。
第四十三條 駕駛室內座椅套隻能使用棉布材料,嚴禁使用尼綸化纖材料。
第四十四條 防盜報警器、煙火報警器應保持完好,性能可靠。煙火報警器每三個月清潔一次。
第四十五條 廂體後門或側門開啟時,嚴禁移動車輛,關閉門時應鎖緊到位。
第四十六條 同車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嚴格按照爆破器材同庫存放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七條 爆破器材運輸車到達爆破現場時,押運人員首先應與爆破指揮人員取得聯係,選好停車位置。
第四十八條 爆破器材運輸車司機要聽從爆破人員的指揮,嚴禁碾壓起爆器材。
第四十九條 必須設專人在場監督和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第五十條 裝卸爆破器材時,打開廂體後門或側門,要把後門或側門掛鉤掛在廂體側麵掛鉤座上。
第五十一條 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爆破器材,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內部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五十二條 嚴禁超載。
第五十三條 爆破器材和其它貨物不應混裝。
第五十四條 禁止雷管等起爆器材與炸藥同時同地裝卸。
第五十五條 遇到暴風雨或雷電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第五十六條 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並設明顯的標誌,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並懸掛紅燈。
第五十七條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裝載另一層,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二層。
第五十八條 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使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充填。
第五十九條 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攜帶火種。
第六十條 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的性能;
(二)嚴禁非押運人員乘座;
(三)按指定路線行駛;
(四)安設明顯的標誌;
(五)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六)中途停留時必須設專人看管;
(七)嚴禁在車上和車旁吸煙、使用明火;
(八)完成運輸後應打掃幹淨車廂,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六十一條 爆破器材運輸車在運輸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押運人員必須及時向當班工長彙報。
(二)押運人員應對火工品進行守護,嚴禁無關人員靠近。
(三)在車輛前後100m設置警示標誌。
(四)如必須用明火時,要把火工品卸下,在押運員押運下,用其他車輛將火工品送回炸藥庫。
五、停放
第六十二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熄滅發動機。
第六十三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六十四條 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六十五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五節 NKR77LLEWCJAXS爆破器材運輸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轉向機構有無異常。
第三條 檢查輪胎有無損傷,氣壓是否正常,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
第四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五條 檢查導靜電拖帶是否可靠接地,必要時調整(可靠接地2~3cm)。
第六條 檢查排氣管末端火花熄滅器是否完好。
第七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冷卻液位、製動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合適。
第十三條 檢查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現象。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第十六條 檢查防盜報警裝置、煙火探測器是否有效。
二、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拉緊手製動,將變速杆置於空檔位置,然後用鑰匙接通電源(將鑰匙轉至ACC檔)。
第十八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轉動鑰匙開關起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不準超過20秒,兩次啟動間隔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九條 當發動機起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三、運行
第二十二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
第二十三條 隻有當氣壓達到530kpa、機油壓力達到100kpa,且冷卻液溫度達到50℃以上時,方可起步。
第二十四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準超過15分鍾。
第二十五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周圍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起步前必須先解除停車製動,並鳴笛示意。
第二十七條 司機室除駕駛員和火工品領用、押運人員外嚴禁搭乘無關人員或拉運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 起步後,在10km/h左右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二十九條 不準在發動機熄火或空檔情況下滑行。
第三十條 起步時使用一檔,嚴禁用高速起步。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正確更換檔位,合理控製車速,不準強行爬坡。
第三十二條 運行最高時速4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在道路情況不好時,應減速慢行,避免劇烈顛簸。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路線通行,嚴禁行經明火、高溫區域。
第三十四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五條 在陰、雨、雪、大霧天氣、夜間、能見度低運輸爆破器材時,應將駕駛室頂部的三角形危險品頂燈打開。
第三十六條 在雨天、霧天、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盡量避免急刹車,防止側滑,冰雪道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
第三十七條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與前方行進的設備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向工長彙報。
四、裝卸、運輸爆破器材
第四十條 認真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清除車廂內雜物。
第四十一條 車廂內應保持清潔,決不允許有撒落或遺留的火工品和炸藥粉末。
第四十二條 車廂內地板必須使用阻燃導靜電膠板,如破損應及時更換。
第四十三條 駕駛室內座椅套隻能使用棉布材料,嚴禁使用尼綸化纖材料。
第四十四條 防盜報警器、煙火報警器應保持完好,性能可靠。煙火報警器每三個月清潔一次。
第四十五條 廂體後門或側門開啟時,嚴禁移動車輛,關閉門時應鎖緊到位。
第四十六條 同車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嚴格按照爆破器材同庫存放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七 爆破器材運輸車到達爆破現場時,押運人員首先應與爆破指揮人員取得聯係,選好停車位置。
第四十八條 爆破器材運輸車司機要聽從爆破人員的指揮,嚴禁碾壓起爆器材。
第四十九條 必須設專人在場監督和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第五十條 裝卸爆破器材時,打開廂體後門或側門,要把後門或側門掛鉤掛在廂體側麵掛鉤座上。
第五十一條 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爆破器材,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內部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五十二條 嚴禁超載。
第五十三條 爆破器材和其它貨物不應混裝。
第五十四條 禁止雷管等起爆器材與炸藥同時同地裝卸。
第五十五條 遇到暴風雨或雷電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第五十六條 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並設明顯的標誌,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並懸掛紅燈。
第五十七條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裝載另一層,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二層。
第五十八條 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使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充填。
第五十九條 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攜帶火種。
第六十條 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的性能;
(二)嚴禁非押運人員乘座;
(三)按指定路線行駛;
(四)安設明顯的標誌;
(五)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六)中途停留時必須設專人看管;
(七)嚴禁在車上和車旁吸煙、使用明火;
(八)完成運輸後應打掃幹淨車廂,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六十一條 爆破器材運輸車在運輸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押運人員必須及時向當班工長彙報。
(二)押運人員應對火工品進行守護,嚴禁無關人員靠近。
(三)在車輛前後100m設置警示標誌。
(四)如必須用明火時,要把火工品卸下,在押運員押運下,用其他車輛將火工品送回炸藥庫。
五、停放
第六十二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各操作手柄置於空位,給上停車製動,熄滅發動機。
第六十三條 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要將車輛的前輪或後輪靠上堅固土牆或打垵。
第六十四條 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六十五條 停車後,放掉貯氣罐裏的積水,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六節 FURUKAW F45液壓破碎錘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現象。
第二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三條 檢查錘殼有無磨損及裂紋。
第四條 檢查釺杆磨損情況。
第五條 檢查各油缸、大小臂、銷軸有無變形、裂紋等現象。
第六條 檢查設備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冷卻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指示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報警燈、蜂鳴器、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駕駛室前風檔防護網、安全帶、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動
第十五條 檢查設備周圍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六條 將鎖緊手柄置於鎖緊位置,控製杆處於中位。將鑰匙開關轉到接通的位置,警報燈熄滅後方可啟動發動機。
第十七條 鑰匙開關處於接通位置時,警報燈未熄滅或警報蜂鳴器發出報警嚴禁啟動發動機。
第十八條 啟動發動機前,把發動機轉速選擇開關轉到低速位置;把鑰匙轉到啟動位置;發動機啟動後,鬆開鑰匙。低溫啟動發動機時要提前進行預熱。
第十九條 每次啟動不可超過10秒,如不能啟動,將鑰匙開關轉回到停止位置,2分鍾後重新啟動。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檢查。
第二十條 啟動時不準操作任何操作手柄。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有無異音、異味、異常振動等情況,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立即關閉發動機。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觀察各儀表、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立即關閉發動機。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當運轉正常時應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三、運行
第二十四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五條 起動前應將平台鎖緊銷拔出銷孔。
第二十六條 當發動機溫度達到60℃時,緩慢活動工作裝置以使液壓油升溫,當油溫升至50℃以上方可作業。冷車啟動後嚴禁立即行駛和作業。
第二十七條 設備運行時,司機應係好安全帶。
第二十八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35%的地麵上行駛。
第二十九條 在行駛時,應提起液壓錘距地麵0.4~0.5m。
第三十條 在斜坡上行走時,小臂與大臂之間的角度應保持在90度~110度,使液壓錘與地麵保持一定的距離。
第三十一條 在坡道行駛時司機室與行駛方向保持一致,嚴禁後退、轉換方向、橫向行走或操作回轉機構。
第三十二條 在上坡行走時,如果履帶板打滑,可將釺杆插入地麵並拉動小臂,借助工作裝置的力量使設備向上移動。
第三十三條 在高壓線附近操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
第三十四條 破碎作業時,破碎物應處於穩定狀態。
第三十五條 破碎作業時,釺杆應垂直緊壓在破碎物表麵。
第三十六條 破碎作業時,嚴禁出現擊空現象。
第三十七條 破碎作業時,不可擺動或移動釺杆;不可水平或向上擊打。
第三十八條 在坡底破碎作業時,履帶應垂直於坡底線,工作裝置平行於履帶。
第三十九條 操作時應平穩,避免衝擊。
第四十條 在運行中,發動機高溫,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停機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
第四十一條 嚴禁使用破碎錘起吊重物作業。
第四十二條 不準將破碎錘和挖掘機懸臂當夯錘敲擊作業對象。
第四十三條 不準使用破碎錘翻動石塊,不可做撬具用。
第四十四條 礦內嚴禁使用拖車運輸破碎錘。
第四十五條 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司機不準遠離設備。
第四十六條 司機離開駕駛室時,要把釺杆直立放置到地麵,鎖緊手柄置於鎖定位置。
四、停機
第四十七條 停機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操縱杆置於中位。將發動機轉速控製開關轉至低速位置,釺杆垂直地麵放置。
第四十八條 停機前,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關閉發動機並斷開蓄電池開關。
第四十九條 緊急情況下在坡道停車時,履帶板應打掩,並把釺杆插入地下。
第五十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七節 SY465LC液壓破碎錘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現象。
第二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三條 檢查錘殼有無磨損及裂紋。
第四條 檢查釺杆磨損情況。
第五條 檢查各油缸、大小臂、銷軸有無變形、裂紋等現象。
第六條 檢查設備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七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冷卻液液位是否正常。
第八條 檢查電瓶接線緊固情況,檢查電解液液位是否正常,通氣孔是否暢通。
第九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指示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二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三條 檢查照明、報警燈、蜂鳴器、喇叭、雨刷器、倒車鏡、駕駛室前風檔防護網、安全帶、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啟動
第十五條 檢查設備周圍有無人員及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啟動。
第十六條 將安全鎖定杆扳到鎖定位置,油門旋鈕置於低怠速位置,控製杆處於中立位置。
第十七條 將啟動鑰匙開關轉到啟動位置約2秒後,啟動發動機,冷機啟動應預熱發動機。每次啟動不可超過10秒,如不能啟動,將鑰匙開關轉回到停止位置,2分鍾後重新啟動。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檢查。
第十八條 啟動時不要操作任何操作手柄和開關。
第十九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有無異音、異味、異常振動等情況,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立即關閉發動機。
第二十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觀察各儀表、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立即關閉發動機。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當運轉正常時應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三、運行
第二十二條 起動前檢查設備周圍有無人員或障礙物,確認安全後,鳴笛示意,方可起動。
第二十三條 將安全鎖定杆扳到開鎖位置,液壓係統解鎖。
第二十四條 當發動機溫度達到60℃時,緩慢活動工作裝置以使液壓油升溫,當油溫升至50℃以上方可作業。冷車啟動後嚴禁立即行駛和作業。
第二十五條 設備運行時,司機應係好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8%,縱向坡度超過15%的地麵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 在坡道行駛時司機室與行駛方向保持一致,嚴禁後退、轉換方向、橫向行走或操作回轉機構。
第二十八條 上坡行走時,如果履帶板打滑,可將釺杆插入地麵並拉動小臂,借助工作裝置的力量使設備向上移動。
第二十九條 行走時,將鬥杆回收放置,禁止將鬥杆打開。並提起液壓錘距地麵0.4~0.5m。
第三十條 長距離行走時,當行走距離達到500m,須休息10分鍾後再繼續行走。
第三十一條 操作設備時,禁止快速操作及使用複合動作。
第三十二條 破碎作業時,禁止大臂和小臂的角度大於130度,並保持破碎錘與地麵處於垂直狀態。
第三十三條 破碎作業時,工作裝置和履帶應處於平行狀態。
第三十四條 破碎作業時,釺杆應垂直緊壓在破碎物表麵。
第三十五條 破碎作業時,嚴禁出現擊空現象。
第三十六條 破碎作業時,不可擺動或移動釺杆;不可水平或向上擊打。
第三十七條 伸縮油缸時,應平穩操作,避免衝擊。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停機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
第三十九條 嚴禁使用破碎錘起吊重物作業。
第四十條 不準將破碎錘和挖掘機懸臂當夯錘敲擊作業對象。
第四十一條 不準使用破碎錘翻動石塊,不可做撬具用。
第四十二條 在小臂完全收回的狀態下,禁止完全收回破碎錘,避免破碎錘釺杆碰大臂。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小臂油缸全縮、破碎錘向外擺出時,將工作裝置落地,以免膠管損壞。
第四十四條 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司機不準遠離設備。
第四十五條 司機離開駕駛室時,要把釺杆直立放置到地麵,將安全鎖定杆扳到鎖定位置。
四、停 機
第四十六條 停機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操縱杆置於中位。將發動機轉速控製開關轉至低速位置,釺杆垂直地麵放置。
第四十七條 停機前,發動機怠速運轉3~5分鍾,關閉發動機並斷開蓄電池開關。
第四十八條 緊急情況下在坡道停車時,履帶板應打掩,並把釺杆插入地下。
第四十九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八節 ZX470H-3液壓反鏟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清理設備衛生,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損壞。
第二條 檢查履帶有無損傷,螺栓有無鬆動和丟失,履帶輞、履帶壓圈及鎖圈是否正常。
第三條 檢查車架有無變形、裂紋,各驅動橋有無開焊或裂紋。
第四條 檢查製動係統和管路有無異常。
第五條 檢查各部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
第六條 檢查回轉齒圈齧合情況和潤滑情況是否良好。
第七條 檢查各工作油缸、動臂、鬥杆、鏟鬥、鬥齒、銷軸、螺栓等有無變形、裂紋等異常和磨損過限。
第八條 檢查設備各部有無滲漏,各部聯結螺栓有無鬆動、斷裂、丟失,附件是否齊全。
第九條 檢查燃油位、發動機油位、液壓油位、傳動係統油位、冷卻液液位、蓄電池電解液液位等是否正常。
第十條 檢查空氣濾清器塵量指示器,必要時清理空氣濾清器外濾芯。
第十一條 檢查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檢查發動機有無滲漏、聯結螺栓有無鬆動丟失;檢查進氣管、排氣管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發電機皮帶有無損壞,以及張緊度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檢查油管、電氣線路有無異常磨損、老化、破裂等。
第十四條 檢查照明、報警燈、蜂鳴器、喇叭、雨刷器、倒車鏡、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檢查儀表、指示器和指示燈是否齊全完好。
二、 啟動
第十六條 啟動發動機前,確認先導控製切斷杆處於鎖住位置,變速杆處於中立位置,製動開關處於停車位置,左右的控製杆處於中立位置。將鑰匙開關打到開的位置,檢查全部指示燈和報警燈、蜂鳴器是否正常。各指示燈亮,蜂鳴器響,則說明電子監視係統正常,否則不準啟動。
第十七條 檢查一切正常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方可啟動發動機。
第十八條 常溫下啟動發動機:
(一)把發動機轉速控製轉盤(手油門)轉到低速空轉位置;
(二)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檢查預熱指示燈狀態;
(三)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四)轉動鑰匙開關啟動發動機。
第十九條 在冬季啟動發動機:
(一)把發動機轉速控製轉盤(手油門)轉到低速與高速位置的中點;
(二)將鑰匙旋轉到接通位置;
(三)設備自動檢查是否需要預熱。當需要預熱時,預熱指示燈亮起約8秒;
(四)鳴笛發出啟動信號;
(五)當預熱指示燈一熄滅,轉動鑰匙開關啟動發動機;
(六)發動機啟動並能夠穩定運轉後,將發動機轉速控製轉盤(手油門)轉到低速位置。
第二十條 每次啟動馬達不可超過10秒,如不能啟動,將鑰匙開關轉回到關的位置,等30秒後再試。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停機彙報。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啟動後立即放開鑰匙開關。
第二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在6秒後仍不正常,應立即熄火並上報。
第二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條 逐漸增大發動機油門,使轉速升至中速,以使發動機升溫。
三、運行
第二十五條 冷車啟動後不準立即行駛和作業,發動機水溫低於60℃前不準滿負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走前應將平台鎖緊銷插入銷孔,作業前撥出。
第二十七條 起步前檢查車輛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礙物,鳴笛示意。
第二十八條 起步前必須先將鏟鬥提起離開地麵,收回小臂,解除停車製動。
第二十九條 起步後,檢查製動係統和轉向係統的可靠性。
第三十條 不準熄滅發動機或空檔滑行。
第三十一條 根據實際操作情況,選擇適當的發動機速度控製方式(踏板式、轉盤式、爬行式)。
第三十二條 行駛中根據道路情況,合理控製車速。
第三十三條 行駛時,不準騎越高於底盤的石塊等物料。
第三十四條 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彎道不得超過10km/h。
第三十五條 行駛中不準人員上下設備,也不準有人站在駕駛室外進行檢修和其它工作,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更不準有人乘坐在車輛駕駛室外的任何地方。
第三十六條 不準在發火高溫區和其它有異常損害的區域作業。
第三十七條 不準在橫向坡度超過5°,縱向坡度超過20°的地麵上行駛。
第三十八條 行駛前,確認下部行走裝置前車軸的位置,保證行駛方向正確。
第三十九條 在狹窄區域內行走或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
第四十條 在坡道上行走時,不得急轉彎。
第四十一條 在斜坡上行走時,把鏟鬥保持在行走方向上並使鏟鬥離地約0.5~1m。如設備開始打滑或失穩,立即把鏟鬥降到地上並停止行走。
第四十二條 不準在斜坡上回轉和作業,必須保證設備處於水平狀態。
第四十三條 在溝邊或路肩上作業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第四十四條 不準鏟鬥從人員或者設備駕駛室的上方越過。
第四十五條 在電線附近操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
第四十六條 嚴禁一邊行走一邊用鏟鬥平地。
第四十七條 嚴禁把鏟鬥當作錘子或打樁器來使用。
第四十八條 鏟鬥內不準載人。
第四十九條 在雨雪、大霧等能見度低或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降低車速,保持車輛平穩,不準急刹車、急轉彎。
第五十條 在運行中,應經常觀察故障指示燈及儀表是否正常;檢查轉向、製動係統的狀態是否可靠和靈活,觀察設備運行狀態,如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五十一條 發動機連續怠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第五十二條 在運行中,如果發動機溫度過高,應停止作業,不準熄火,使發動機怠速運轉直至溫度下降到正常範圍;如果頻繁高溫,則應停機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和空濾器,清理發動機周圍和散熱器衛生,並及時向工長彙報。
第五十三條 作業前應將設備停穩在平坦堅實地麵,方可作業。作業時,油缸活塞杆伸縮到極限前應平穩操作,避免衝擊。
第五十四條 不準使用鏟鬥進行起吊重物作業。
第五十五條 不準挖掘未經爆破鬆動的岩石。
第五十六條 在坡底作業時,履帶應垂直於作業麵。
第五十七條 不準邊挖掘邊回轉;不準橫掃作業。
第五十八條 裝車時不準鏟鬥跨越卡車駕駛室頂部。
第五十九條 不準裝載超過鏟鬥內側幾何尺寸的物體。
第六十條 裝車時不準碰撞車幫;不準高吊鏟鬥裝車。
第六十一條 清理卡車廂鬥作業時,執行“液壓反鏟清理卡車廂鬥聯合作業規程”。
第六十二條 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司機不準遠離設備。
第六十三條 司機離開駕駛室時,要把鏟鬥放置到地麵,給上停車製動,把先導控製切斷杆拉到鎖住位置。
四、停機
第六十四條 停車時應選擇平坦地麵,將支腳及推土板支起,鏟鬥扣放到地上。
第六十五條 變速杆置於中位,把製動開關置於停車位置,將平台鎖緊銷插入銷孔。
第六十六條 關掉自動空轉開關/自動加速開關,使發動機怠速空載運轉3~5分鍾。
第六十七條 關閉鑰匙開關,熄滅發動機,把先導控製切斷杆拉到鎖住位置。
第六十八條 在運行中,如出現故障時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帶,並給上製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坡道上停車時,把鏟鬥插入地麵。在把所有操作杆回到中立後,把製動開關放到停車位置並打垵。
第六十九條 禁止在坡道上長時間停車。
第七十條 停車後,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九節 炮孔排水車排水泵
一、水泵操作要求
第一條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結構和性能,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二條 操作人員要認真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維護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三條 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哈爾烏素露天礦設備使用和維護有關規定。
第四條 操作人員需要熟悉設備的結構及基本工作原理與工藝流程、熟悉本崗位的各種規章製度、熟悉設備操作規程和事故處理方法),做到“三會”(會分析設備運行情況、會及時發現故障隱患和排除故障、會掌握簡單的維修技能)。
第五條 操作人員要隨時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上報。
第六條 嚴格按照設備潤滑規定進行加油,注油後將蓋子蓋好。
第七條 操作人員按照設備運行記錄表的要求,對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
第八條 嚴禁超負荷運行。
二、排水泵操作程序
第九條 開泵前的準備工作:檢查排水管路及閥門是否處於完好狀態;檢查管路閥門是否開關靈活;檢查軸承內潤滑油是否適當;用手轉動聯軸器是否有摩擦碰撞情況;各部是否完好。
第十條 開泵:開啟排水泵及排水閥,直到排水泵噴不出水;重新進行檢查和引水;當壓力表讀數增加0.4MPa,即可慢慢開啟排水閥門,此時壓力表讀數應下降,排水表讀數應增加,如與上麵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關閉排水泵。
第十一條 停泵:工作結束,關閉排水閥。
三、設備巡回檢查
第十二條 檢查記錄所有測量儀表(壓力表、流量表)讀數,如發現情況不正常,應查明原因。
第十三條 經常用手摸軸承架,以不燙手為限,溫度應低於60℃。
第十四條 檢查軸承溫度與潤滑情況,一般軸承溫度不得超過70℃,如溫度過高,應停泵檢查軸承或及時添加潤滑油。
第十五條 注意各部件的技術狀態,如發現泵軸彎曲、軸承鬆動、撞擊之聲,應立即停泵進行檢查。應及時報告調度,要求處理。
第三十節 爆破工具車
第一條 爆破工具車是拉運爆破所需物品(起爆器、警戒旗、警戒帶、警戒樁等)的專用車輛,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條 爆破工具車司機必須有爆破證、駕駛證、礦內準駕證。
第三條 爆破工具車司機要做好車輛檢查維護,確保車輛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四條 爆破工具車準駕5人(包括司機),不得超員、超速;且乘座人員隻能為爆破員。
第五條 爆破工具車不得用作領用火工品車輛;需要領用火工品時,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第六條 其他事宜參照爆破器材運輸車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節 UP5-22-10型電動空壓機
第一條 檢查空壓機油位,不足時添加。
第二條 打開排氣閥。
第三條 接通主電源開關。
第四條 向右旋轉開關至“啟動”位,壓縮機啟動並自動加載。
第五條 運行中仔細觀察各指示燈、儀表是否正常,檢查電動機、空壓機有無異響、滲漏;出現異常情況立即按下緊急停機開關。
第六條 操作人員經常觀察儲氣罐安全閥完好情況,無特殊情況禁止扳動。
第七條 正常停機時,向左旋轉開關至“停止”位,壓縮機將卸載然後停機。
第八條 關掉電源總開關。
第九條 排放儲氣罐積水。
第十條 清理設備及室內衛生,填寫工作記錄。
第三十二節 YJYC—500B型導爆管電子遠程引爆機
一、引爆機的管理
第一條 引爆機必須由專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條 引爆機和鑰匙必須存放在專用保險櫃內,並要保證保險櫃內清潔、幹燥。
第三條 引爆機存放時,設備開關必須轉至“安全”檔位並上鎖。長時間存放時要將引爆機內的幹電池取出。
第四條 炮區負責人領取引爆機及鑰匙後,在實施爆破前要將引爆機放置在安全位置並保存好鑰匙。
第五條 警戒負責人將警戒布置好後,通過對講機向炮區負責人發出警戒完成信號,此時炮區負責人才能將引爆機拿到引爆點位置並將鑰匙交給起爆人。
第六條 爆破作業完成後,炮區負責人將上鎖後的引爆機交回,並簽字確認。
二、引爆機的操作
第七條 在發出第一次警戒信號後才可操作引爆機。
第八條 先把兩股引爆幹線的首端絞合在一起,予以短路(防止采場雜電幹擾和清除引爆機機內餘電)。嚴禁使用鐵芯引爆幹線(會使引爆距離大為縮短)。
第九條 將兩股引爆幹線分別和電子引爆線連接。嚴禁在引爆幹線和電子引爆線連接之前將引爆幹線和引爆機連接。
第十條 將電子引爆線的打火電極剪齊。
第十一條 將電子引爆線新端頭插入導爆管10mm左右。
第十二條 將兩股引爆幹線分別接在引爆機的兩個接線柱上。
第十三條 起爆人接到炮區負責人下達的起爆指令後,要先將開關扭至“充電”檔位,電壓表指示到2KV時,立即將開關扭至“放電”檔位,進行引爆。嚴禁先充電後接線。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完成後,起爆人將兩股引爆幹線分別與引爆機的兩個接線柱分離,然後將引爆機交給炮區負責人,由炮區負責人將引爆機上鎖交回。
第三十三節 液化氣罐
第一條 液化氣罐應放在易搬動、通風、幹燥、不容易受腐蝕的地方。
第二條 檢查液化氣罐的角閥、膠管、減壓閥是否完好。嚴禁明火檢漏;高溫季節,要特別加強減壓閥皮膜、皮墊及膠管的檢查,防止超壓、漏氣等。
第三條 液化氣具有熱脹冷縮的性能,而且它的膨脹係數比水大10倍左右,因此不能超裝,夏季禁止液化氣罐暴曬、火烤、開水燙,以免液化氣罐爆炸。
第四條 液化氣罐與噴槍的安全使用距離不得少於0.8m。
第五條 液化氣罐使用前應檢查罐體及附件角閥、減壓閥各部分的連接處是否漏氣。
第六條 液化氣罐屬於薄壁壓力容器,所以液化氣罐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禁止摔、砸、滾、踢。
第七條 要正確掌握角閥、減壓閥開關的使用方法。關閉時不要用力過猛,以防角閥發生意外事故。嚴禁私自拆卸、檢修角閥和減壓閥。
第三十四節 生產指揮車、中巴車
一、啟動前的檢查
第一條 檢查輪胎有無破損,氣壓是否正常,輪輞螺栓有無鬆動。
第二條 檢查有無漏油、漏水現象。
第三條 檢查防凍液液位、機油油位是否正常。
第四條 檢查製動液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
第五條 檢查離合器助力泵油位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
第六條 檢查發動機風扇皮帶張緊度。
第七條 檢查轉向、傳動係統及其它可視螺栓是否緊固。
第八條 檢查儀表、雨刷器、喇叭、燈光、滅火器和防撞預警係統是否正常。
二、啟 動
第九條 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及人員後,將變速杆放到空位,停車製動在鎖止位置。
第十條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鑰匙旋轉到啟動位置,鳴笛示意後,啟動發動機。如果發動機啟動困難,鑰匙在啟動位置的時間一次不準超過20秒,連續兩次啟動間隔時間不準少於2分鍾,如果連續3次不能啟動,應檢查發動機。
第十一條 當發動機啟動後,立即鬆開鑰匙,緩慢鬆開離合器踏板。
第十二條 發動機啟動後,觀察各儀表指示和機油壓力是否正常,機油壓力如果不正常,應立即熄火檢查。
第十三條 發動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3~5分鍾,檢查發動機等有無異響、異味、異常振動和滲漏,觀察發動機排氣顏色是否正常。
第十四條 檢查製動、轉向性能是否可靠。
第十五條 在冬季,設備停放時間較長啟動前應先進行預熱。
三、運 行
第十六條 起動前必須觀察周圍環境,係好安全帶,確認安全並鳴笛後, 踩下離合器踏板,將變速杆推到起動擋位置。
第十七條 慢慢放鬆離合器踏板,同時鬆開停車製動,並緩慢踩下油門踏板,待車開始平穩前進時,應完全放鬆離合器踏板。
第十八條 起動後,根據道路情況和所需車速,合理增擋或減擋,保證平穩運行。
第十九條 運行時司機應觀察儀表、傾聽車輛有無異響。
第二十條 轉彎前減速慢行,車速不準超過20 km/h。
第二十一條 倒車時,先觀察倒車路線,後鳴笛起動。
第二十二條 調頭時,鳴笛起動並前後左右瞭望。
第二十三條 坡道起動時,停車製動手柄要在離合器踏板抬至半聯動位置時慢慢鬆開,同時緊跟油門,不準強行起動,以免損壞機件。
第二十四條 行駛中遇到緊急情況時,要掌握好方向,采取緊急製動,同時拉緊停車製動手柄。
第二十五條 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
第二十六條 通過泥濘道路時,要控製好油門,用中速擋直線行駛,盡量少換擋,不停車,動作敏捷,以適宜速度通過。
第二十七條 行駛中發現橫滑時,應降低車速,並將方向盤隨後輪滑動方向轉動,以防繼續橫滑。
第二十八條 在進行軟式拖拽車輛時,應鳴笛、低速起動,兩車之間不準有人。待被拖拽車輛移動後再逐漸加大油門,最高速度不準超過15km/h,停車時要緩慢。
第二十九條 冬季起動需要烤車或使用預熱器加熱時,工作人員不準離開。
第三十條 在炎熱高溫季節行駛時,經常注意儀表盤水溫表的變化,要時常檢查防凍液液位,風扇皮帶張緊度,同時要檢查輪胎氣壓情況,必要時停車降溫或檢修。
第三十一條 發動機高溫時,不得馬上熄火,應停車使發動機怠速運轉,待溫度降低後,再熄火。熄火後不得立即加冷卻液,應該使發動機溫度下降後再加冷卻液。
四、停 機
第三十二條 停車時踩下離合器踏板,放鬆油門踏板,同時平緩踏下製動踏板。
第三十三條 停車後拉緊停車製動,把變速杆換到空擋位置,然後放鬆離合器踏板和腳製動踏板。
第三十四條 停車熄火後,取下鑰匙,清理衛生,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填寫運行記錄。
第八章 供電設備
第一節 UEE6300KVA 35/6KV移動變電站
第一條 停送電操作前準備工作:
(一)停送電負責人必須核對用電設備的標示牌,並查看運行記錄;
(二)停送電負責人必須向礦生產指揮中心的調度員提出停送電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操作人姓名、停送電時間、停送電任務。
第二條 停電操作:
(一)按下6KV輸出第一路真空斷路器分斷按鈕(綠色),真空斷路器分斷,取下鑰匙K3(第二路、第三路同上)。
(二)把鑰匙K3、K4、K5都插到輸出閉鎖鑰匙控製排的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取下鑰匙K6。
(三)把鑰匙K6插到6KV側主隔離開關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用機械操作杆把6KV側主隔離開關打到分斷位置,通過觀察窗觀察隔離開關的斷開狀態(注意:此時6KV側輸出隔離開關上端的母線排仍有高壓電)。
(四)按下35KV側真空斷路器分斷按鈕(綠色),35KV側真空斷路器分斷,取下鑰匙K2。
(五)用機械操作杆分斷35KV側站內服務變壓器的負荷開關,通過觀察窗觀察隔離開關的斷開狀態,取下鑰匙K1。
(六)把鑰匙K1、K2插到站外35KV側主隔離開關相應的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
(七)旋轉35KV側主隔離開關的操作手柄到分斷位置,分斷35KV主隔離開關,取下鑰匙KG。
(八)把鑰匙KG插到接地開關的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
(九)旋轉接地開關操作手柄,閉合接地開關。
(十)懸掛安全警示牌,填寫停電記錄。
(十一)整個停電過程結束(注意:站內儲能板的有餘電,維修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
(十二)關好移動站門並上鎖。
第三條 送電操作:
(一)把所有櫃門關好後,取下安全警示牌。
(二)旋轉接地開關操作手柄到分斷位置,分斷接地開關,取下鑰匙KG。
(三)把鑰匙KG插到35KV側主隔離開關的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
(四)旋轉35KV側主隔離開關操作手柄到閉合位置,觀察35KV側主隔離開關閉合位置後,取下鑰匙K1、K2。
(五)把鑰匙K1插到35KV側站內服務變壓器的負荷開關的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
(六)用操作杆閉合35KV側站內服務變壓器的負荷開關,通過觀察窗觀察負荷開關的閉合狀態,觀察站內服務變壓器運行3~5分鍾。
(七)運行正常後將鑰匙K2插到35KV側真空斷路器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按下35KV側真空斷路器吸合按鈕(紅色),吸合35KV側真空斷路器,觀察變壓器運行3~5分鍾。
(八)正常後把鑰匙K7插到6KV側輸出主隔離開關的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用機械操作杆把6KV側主隔離開關打到閉合位置,通過觀察窗觀察隔離開關的閉合狀態。
(九)取下鑰匙K6 ,把鑰匙K6插到輸出閉合鑰匙控製牌相應鎖孔內,旋轉鑰匙,解除閉鎖關係,取下鑰匙K3、K4、K5。把鑰匙K3插到6KV側第一路真空斷路器吸合按鈕(紅色),吸合6KV側第一路真空斷路器(同上用鑰匙K4、K5吸合6KV側第二路、第三路真空斷路器)。
(十)檢查儀器、儀表和指示燈等狀態,觀察3~5分鍾,待移動變電站運行正常後,填寫相應記錄,送電完畢。
(十一)關好移動站門並上鎖。
第二節 6KV變配電所(亭、台)
第一條 停送電操作前準備工作:
(一)停送電負責人必須核對用電設備的標示牌,並查看運行記錄;
(二)停送電負責人必須向礦生產指揮中心調度員提出停送電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操作人姓名、停送電時間、停送電任務。
第二條 停電操作:
(一)斷開低壓側空氣斷路器,切除所有負荷,斷開相應斷路器。
(二)拉開高壓側相應開關(跌落開關、負荷開關、真空斷路器--隔離開關),斷開變壓器一次側電源,檢查高壓側斷開點的斷開狀態。
(三)在開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警示牌,填寫相應記錄。
第三條 送電操作:
(一)工作負責人檢查設備現場,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後,取下“禁止合閘,有人作業”警示牌,方可進行操作。
(二)閉合高壓側相應開關(跌落開關、負荷開關、隔離開關--真空斷路器),檢查高壓開關的閉合狀態。確認變壓器運行正常。
(三)先閉合低壓側相應斷路器,後閉合低壓側空氣斷路器。
(四)檢查儀器、儀表和指示燈等狀態,填寫相應記錄,送電完畢。
第三節 UEE6KV高壓開關櫃
第一條 停送電操作前準備工作:
(一)停送電負責人必須核對用電設備的標示牌,並察看運行記錄;
(二)停送電負責人必須向礦生產指揮中心調度員提出停送電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操作人姓名、停送電時間、停送電任務。
第二條 停電操作:
(一)停電時,按下真空斷路器分斷按鈕(綠色),斷開真空斷路器;
(二)斷開隔離開關,通過觀察窗觀察隔離開關的斷開狀態;
(三)停電後,必須在操作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警示牌,並填寫記錄(注意:站內儲能板的有餘電,維修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
(四)在櫃門把手上鎖好自備安全鎖。
第三條 送電操作:
(一)送電時,打開櫃門把手自備安全鎖。
(二)取下操作手柄上懸掛的“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警示牌。
(三)閉合隔離開關,通過觀察窗觀察隔離開關的閉合狀態。
(四)按下真空斷路器閉合按鈕(紅色),閉合真空斷路器, 檢查開關櫃的運行狀態,並填寫記錄,送電完畢。
第四節 雙電源供電切換操作
第一條 礦本部雙回路電源切換操作程序:
(一)由6512電源切換到6610電源供電操作程序:
1.工作負責人核實6512電源側所帶負荷情況,與礦生產指揮中心調度員聯係,說明切換原因,經許可後,方可操作;
2.斷開6512電源側低壓空氣斷路器,按下分斷按鈕,斷開HA1智能型斷路器;
3.斷開高壓側真空斷路器,並把操作開關旋轉到檢修位置,斷開隔離開關;
4.檢查高壓側隔離開關位置,認真填寫記錄,並鎖好門鎖。
(二)由6610電源切換到6512電源供電操作程序:
1.工作負責人核實6610電源側所帶負荷情況,與礦生產指揮中心調度員聯係,說明切換原因,經許可後,方可操作;
2.斷開6610電源側低壓空氣斷路器,按下分斷按鈕,斷開HA1智能型斷路器;
3.斷開高壓側真空斷路器,並把操作開關旋轉到檢修位置,斷開隔離開關;
4.檢查高壓側隔離開關位置,認真填寫記錄,並鎖好門鎖。
(三)箱變內部低壓側聯絡HA1智能型斷路器不許投入。如需投入,經上級批準後方可使用。
附件二: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m m 長 度 備 注
kg 千克 重量
Ω 歐姆 電阻
KV 千伏 電壓
t 噸 重量
min 分鍾 時間
km/h 千m每小時 速度
psi 磅每平方英寸 壓力 1Mpa=145psi
rpm 轉每分鍾 轉速
Mpa 兆帕 壓力
附件三:設備引導手勢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