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
朝陽煤礦“8.31”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批複
桂煤安監〔2019〕73號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12時48分,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以下簡稱朝陽煤礦)井下18004軌道上山掘進巷道發生一起運輸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及《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2019年9月2日,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牽頭成立由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工業信息和商務局、公安局和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對本起事故開展了調查,提交了《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見附件2)。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事故調查組就《調查報告》征求了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關於請求對廣西環江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複的請示》(環安委報〔2019〕1號)報請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複。
經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作出以下批複:
一、同意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原因的03manbetx 。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性質的認定。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責任的03manbetx 。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羅旭吉等10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羅旭吉,朝陽02manbetx.com 當班班長、絞車工。未按作業01manbetx 規定安排、督促本班員工用木戧柱為地錨樁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二)李傑財,事故工區工區長,負責本工區的全麵工作。在18004軌巷裏段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督促員工用木戧柱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三)楊永和,朝陽煤礦機電部部長,主管機電部全麵工作。負責機電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時安排、督促本部門員工為18004軌巷裏段上山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四)譚宏健,朝陽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在18004軌巷上山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督促作業工區落實作業01manbetx ,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五)李陽文,朝陽煤礦安監站長,負責全礦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職責對18004軌巷(裏巷)出碴作業是否用木戧柱做雙保險、斜巷是否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督促,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六)熊琦,朝陽煤礦總工程師,負責開采技術、標準化、組織作業01manbetx 編製等工作。組織編製的18004軌巷(裏巷)作業01manbetx 未編製絞車硐室和安全躲避硐內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七)鄧榮毅,朝陽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工作。未按職責對18004軌巷裏巷出碴作業是否用木戧柱做雙保險、斜巷是否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督促,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八)莫炳培,朝陽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全礦的機電運輸工作。未及時安排、督促機電部門為18004軌巷裏段上山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九)覃能悅,朝陽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生產、采掘工程質量、支護材料等工作。在18004軌巷裏段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安排人員督促、落實18004軌巷裏巷員工用木戧柱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十)黎堅,朝陽煤礦礦長,負責礦井的全麵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夠,致使員工未按作業規程施工作業、未及時安裝相關安全設施、未及時補充18004軌巷(裏巷)掘進作業規程絞車硐室及躲避硐技術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21534.00)的行政處罰。
(十一)朝陽煤礦。存在員工違章作業,未按規定安裝安全設施,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不完善未及時補充到位,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等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肆拾萬元(¥400000.00)的行政處罰。
六、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督促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及有關單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七、本起事故調查報告批複後,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我局及時督促落實各項處理決定,公示處理結果,並將批複落實情況及《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批複落實情況反饋表》(附件1)於2019年10月20日前一並書麵反饋我局。
附件:1.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 “8.31”運輸事故批複落實情況反饋表
2.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 “8.3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9月27日
附件1
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批複落實情況反饋表
事故日期 | 2019年8月31日 | 事故類別 | 運輸事故 | 傷亡人數 | 死亡1人 | ||
事 故 單 位 | 批複意見 | 落實情況 | |||||
1.對羅旭吉、李傑財、楊永和、譚宏健、李陽文、熊琦、鄧榮毅、莫炳培、覃能悅、黎堅以及朝陽煤礦依法處以罰款。 2.給予礦長黎堅撤職處分。 | |||||||
事故防範和整改其他措施 | |||||||
責 任 人 | 姓名 | 職務 | 批複意見 | 落實情況 | |||
備注 |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填報時間:
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
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8月31日12時48分,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以下簡稱朝陽煤礦)井下18004軌道上山掘進巷道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019年9月2日,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成立了由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委,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工業信息和商務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查閱有關資料、調查取證、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事故的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概況
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礦,位於紅山煤田礦區中部,屬紅山煤田的組成部分。井口位於廣西河池市環江毛南自治縣馴樂鄉境內,礦區公路與金紅公路相接,距環江縣城80公裏,據河池市金城江區約100公裏。該礦井屬瓦斯礦井,煤層沒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層無爆炸危險性,無衝擊地壓。
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方式,生產、通風、供電、排水、運輸、安全監測監控、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緊急避險等係統完善,設有生產、安全、機電、通風、調度、綜合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有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和機電副礦長,配有專職的采礦、通風、測量、機電、安全監測監控等管理人員。
礦井屬私營企業,隸屬環江縣管轄,證照齊全,現有員工230人。目前朝陽礦生產區域為18采區,布置掘進工作麵6個(涉嫌超掘進頭數量作業,另案處理):18003Ⅳ塊段進風巷切眼掘進工作麵、18003Ⅳ塊段回風巷掘進工作麵、 18005軌巷掘進工作麵、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工作麵、18采區措施下山掘進工作麵、18004軌巷裏段上山回風巷掘進工作麵。
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因受地質變化影響,將平巷掘進改為17o的上山掘進,掘進出碴由上山底部的絞車通過掛在上山壋頭附近地錨樁的定滑輪反拉礦車,將矸石、煤下放到平巷運出。
本次事故發生在18004軌巷裏段上山。
二、事故發生、救援經過
2019年8月31日早班,羅旭吉、羅勝財、羅照寧、覃玉良、覃國繼、韋海燕共6人負責到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工作麵進行出碴作業。 9時左右,上述6人到18004軌巷裏段上山壋頭,班長羅旭吉安排韋海燕和他一起負責掛鉤放車,其他4人在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工作麵進行裝碴作業,每次裝碴下放1輛礦車,至12:40左右,裝滿第8輛車碴準備放車。羅旭吉負責開絞車,韋海燕站在羅旭吉旁邊,他身後就是深約70cm的簡易躲避硐,這時羅旭吉開始操控絞車,礦車大概下放了1米,絞車的鋼絲繩突然鬆弛,羅旭吉和韋海燕感到礦車溜車了,當時羅旭吉雙手操作著絞車,由於緊張和慌張,忘記往外跑,韋海燕則沿著巷道往外跑,下溜的礦車也在軌道轉平後沿軌道快速往前溜行十多米撞倒韋海燕,並繼續往前溜行2m後向前翻車。
礦車停止後羅旭吉趕緊上前查看,發現韋海燕靠著巷道邊幫倒在地上,礦車超過了韋海燕2m多。羅旭吉當時看見韋海燕躺在巷道往外方向右邊,礦帽已經脫落,頭部前後方都有少量的血,身體看起來完好。韋海燕叫羅旭吉將扶他起來坐一下,羅旭吉拿巷道上備用風筒墊在韋海燕的背部讓他躺在地上。此時,在工作麵裝碴的其他4人已經下來,羅旭吉跑到18004車場給調度打電話說韋海燕受傷了,需派人搶救。約半個小時後安全副礦長鄧榮毅及4名救護隊員先後趕到,現場人員用救護隊的擔架輪流將韋海燕抬著上井,於16:05到達地麵,經在井口等待的馴樂衛生院醫生搶救無效後確認死亡。
三、現場勘察與調查取證
(一)現場勘察情況。
本次事故地點發生在井下18004軌巷裏段,距該巷上山起坡點約13m處,事故地點附近散落有礦燈1盞、礦帽1個及礦用風筒一段。
勘察發現,18004軌巷為平巷,巷道高2200mm,寬1800mm,從事故地點往外約2m處有1輛直立起來的礦車,車鬥朝外。從事故地點往裏約13m,是18004軌巷裏段上山變坡點,該處安裝有一台11.4KW絞車,絞車後有1個簡易的躲避硐,躲避硐寬約80cm、高約160cm、深約70cm。18004軌巷裏段上山為傾角17o的上山掘進的斜巷,巷道高2200mm,寬1800mm,上山掘進約22m,掘進壋頭矸石尚未處理幹淨,壋頭附近有長約82cm脫出的地錨樁1根,靠上山巷道邊幫的地上有長約2m和長約1.5m的木頭各1根。18004軌道上山與18004軌道平巷在變坡點拐彎,絞車與躲避硐設置在上山變坡點彎道外側,屬上山飛車、溜車慣性撞擊正前方。
勘察情況詳見事故示意圖。
(二)調查取證情況。
1.事故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韋海燕,男,42歲,廣西巴馬縣人,身份證號:452729197612301276。朝陽煤礦從業人員培訓檔案顯示其於2003年至2018年12月在洞角煤礦做采掘工,2019年2月17至2019年2月27日在朝陽煤礦接受72學時的崗前培訓。
2. 事故當班出碴操作情況:《18004軌巷裏段掘進工作麵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明確規定:倒拉滑輪盤安裝用不低於70cm地錨樁和一根木戧柱做雙保險固定,且木戧柱與反拉方向的夾角應在60o-80o之間。調查發現,出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用木戧柱做雙保險固定。
3.事故巷道運輸安全設施情況:《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作業規程》中明確,在該斜井中安設能將運行中斷繩、脫鉤車輛的跑車防護裝置,勘察發現現場未安裝。調查中亦發現2019年8月25日該礦采掘工區已經向機電部申請安裝防跑車裝置,該礦機電部未及時安裝。
4.安全躲避硐情況:18004軌巷11.4KW絞車處有一簡易躲避硐,該躲避硐寬約0.8m、高約1.6m、深約0.7m,且硐口斜對著18004軌巷裏巷上山,幾乎正對礦車溜車、飛車的慣性撞擊方向,一旦地錨樁脫出和木戧柱失效,此處作業人員將處在不安全環境。
5.調查發現朝陽煤礦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間,先後發生過5起運輸事故,造成5人受傷。
四、事故類型03manbetx :本次事故地點為井下18004軌巷距該巷上山變坡點往外約13m處。依據現場勘察和現場人員陳述,結合馴樂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描述,死者受傷搶救無效死亡情況與事故現場情況相符,本次事故類別為:運輸事故。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朝陽煤礦井下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出碴下放重車時,掛著倒拉滑輪盤的地錨樁突然從錨孔脫出,造成礦車溜車,在巷道落平後沿軌道快速往前溜行,撞倒掛鉤工韋海燕,造成其受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員工未按安全技術01manbetx 作業。朝陽煤礦《18004軌巷裏段掘進工作麵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明確規定:倒拉滑輪盤安裝用不低於70cm地錨樁和一根木戧柱做雙保險固定,且木戧柱與反拉方向的夾角應在60o-80o之間。出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用木戧柱做雙保險固定,致使地錨樁脫出時沒有木戧柱作為第二道保險。
2.未按作業規程施工,部門間協調不力。朝陽煤礦《18004軌巷裏段上山掘進作業規程》中明確,在該斜井中安設能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跑車防護裝置,勘察發現實際未安裝。2019年8月25日該礦采掘工區已經向機電部申請安裝防跑車裝置,直至8月31日發生事故,該礦機電部未及時給該斜巷安裝防跑車裝置。18004軌巷裏段上山已掘進22米,按朝陽煤礦施工計劃日進尺3m計算,自采掘工區提請安裝防跑車裝置至事故發生有6天時間進尺可達18m。
3.絞車安裝及安全躲避硐位置選擇不正確、尺寸不規範。18004軌巷上山11.4KW絞車安裝在正前方,無絞車硐室,無防護設施,絞車後麵有一簡易躲避硐,該躲避硐寬約0.8m、高約1.6m、深約0.7m,並且躲避硐口斜對著18004軌巷(裏巷)斜巷,正是礦車溜車、飛車的慣性撞擊方向,躲避硐位置選擇不正確,尺寸不規範(《煤礦01manbetx 》第九十一條規定: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一旦地錨樁脫出和木戧柱失效,躲避硐並不能為人員避險。
(三)事故的性質
調查認定,本次事故的性質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羅旭吉,朝陽02manbetx.com 當班班長、絞車工。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安排、督促本班員工用木戧柱為地錨樁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二)李傑財,事故工區工區長,負責本工區的全麵工作。在18004軌巷裏段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督促員工用木戧柱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三)楊永和,朝陽煤礦機電部部長,主管機電部全麵工作。負責機電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時安排、督促本部門員工為18004軌巷裏段上山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四)譚宏健,朝陽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在18004軌巷上山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督促作業工區落實作業規程,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五)李陽文,朝陽煤礦安監站長,負責全礦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職責對18004軌巷(裏巷)出碴作業是否用木戧柱做雙保險、斜巷是否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等檢查、督促,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六)熊琦,朝陽煤礦總工程師,負責開采技術、標準化、組織作業規程編製等工作。組織編製的18004軌巷(裏巷)作業規程未編製絞車硐室安全躲避硐內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七)鄧榮毅,朝陽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工作。未按職責對18004軌巷裏巷出碴作業是否用木戧柱做雙保險、斜巷是否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督促,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八)莫炳培,朝陽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全礦的機電運輸工作。未及時安排、督促機電部門為18004軌巷裏段上山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九)覃能悅,朝陽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生產、采掘工程質量、支護材料等工作。在18004軌巷裏段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安排人員督促、落實18004軌巷裏巷員工用木戧柱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十)黎堅,朝陽煤礦礦長,負責礦井的全麵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夠,致使員工未按作業規程施工作業、未及時安裝相關安全設施、未及時補充18004軌巷(裏巷)掘進作業規程絞車硐室及躲避硐技術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21534.00)的行政處罰。
(十一)朝陽煤礦。存在員工違章作業,未按規定安裝安全設施,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不完善未及時補充到位,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等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建議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肆拾萬元(¥400000.00)的行政處罰。
七、防範措施
(一)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施工作業。在全礦各崗位開展全員培訓,讓員工知章守法。加強對員工作業操作的監督檢查,發現不按規定落實提升運輸作業中的違章行為,要給予問責和重罰。
(二)加強對“一坡三擋”設施的管理。對全礦的斜井、上下山、在掘斜巷等巷道的“一坡三擋”情況進行全麵檢查,三擋不完善的要立即完善,失效或不完好的要立即予以維修加固。
(三)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要對全礦的運輸巷道進行全麵的檢查,巷道寬度及躲避硐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九十一條規定,要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進行整改。
(四)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重新進行全麵審核,對照《煤礦01manbetx 》,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應設置卻未設置“一坡三擋”、躲避硐的章節立即進行修訂,並根據修訂後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完善相關安全設施。
(五)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並按照責任製要求,明確分工,將安全生產工作層層分解,落實到礦領導、各個科室、班組及每一位員工,切實防範各類事故發生。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工作,認真履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實“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驗”措施,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
煤礦 “8.31”事故調查組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