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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隱患界定標準及處罰辦法(試行)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10-03 09:1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安全隱患界定標準及處罰辦法(試行)

根據《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印發煤礦重大隱患分級標準管理及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龍股發〔2011〕54號)要求,結合公司各礦井生產實際,對煤礦安全隱患共劃分不安全行為隱患和不安全環境隱患兩大類,現將嚴重、一般“三違”的不安全行為和一、二、三級安全隱患及采掘工作麵停產整頓的界定標準及處罰標準規定如下:

一、煤礦不安全行為

(一)嚴重“三違”行為

1.無安全措施安排生產的行為。

2.安排未通過01manbetx 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生產的行為。

3.01manbetx 措施的編製與現場不符或編製、審批程序違反規定的行為。

4.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的行為。

5.對抵製或舉報“三違”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

6.現場存在02manbetx.com 隱患尚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行為。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安排上崗的行為。

8.作業時,不按規定佩戴保險配置的行為。

9.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

10.破壞、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行為。

11.有衝擊地壓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麵,放炮後在30分鍾內進入工作麵的行為。

12.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生產的行為。

13.造成各類重大隱患的相關責任人不積極整改落實的行為。

14.可引發造成人身或非人身傷亡02manbetx.com 的其他行為。

15.喝酒後上崗作業的行為。

16.采煤工作麵空頂作業的行為。

17.違章進入采空區的行為。

18.爆破距離不夠或爆破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距離達不到要求的行為。

19.采煤機、刮板輸送機等設備檢修時不停電閉鎖的行為。

20.初放工作麵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打設的行為。

21.初放工作麵未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擅自放頂的行為。

22.工作麵過斷層、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措施不按規定打設的行為。

23.擅自進入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防衝禁區的行為。

24.工作麵使用支護錨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行為。

25.傾角大於25°和采高大於1.6米的炮、普采工作麵不使用剛性拉鉤及未扶傾斜架棚的行為。

26.掘進、巷修時空頂作業的行為。

27.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的煤巷掘進工作麵,用鋼絲繩牽引耙裝機的行為。

28.使用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支護材料的行為。

29.打眼套打殘炮眼的行為。

30.爆破時不使用水炮泥或用煤粉、塊狀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為炮眼封泥的行為。

31.明火放炮、放糊炮的行為。

32.違章處理拒爆的行為。

33.剩餘炸藥、雷管不及時交回火藥庫或私藏炸藥、雷管的行為

34.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行為。

35.不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爆破的行為。

36.爆破前爆破工未發出警號,爆破後爆破工、班長、瓦斯員未巡視爆破地點的行為。

37.用車輛運輸雷管、炸藥時,未設“危險”標誌,搭乘無關人員,未用帆布覆蓋、捆緊的行為。

38.爆破母線未及時扭結成短路的行為。

39.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時未斷開電源開關的行為。

40.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的行為。

41.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行為。

42.開關脫保運行、整定不合理的行為。

43.強行送電或未約時停送電的行為。

44.井下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濃度的行為。

45.不停機、停電處理故障或清理的行為。

46.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不合格,強令使用的行為。

47.乘非乘人皮帶、蹬車、跳車、騎刮板輸送機的行為。

48.絞車道行車時行人的行為。

49.絞車司機違反“六不開”規定開車;掛鉤工違反“六不掛”規定掛鉤的行為。

50.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時運輸的行為。

51.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

52.用絞車或機車牽引工具拿彎道的行為。

53.無措施運送“四超”車輛的行為。

54.在架線下用肩扛可導電材料或在架線下拌、卸料未停電;在架線下橫跨運輸車輛的行為

55.斜巷絞車不帶電放車、放飛車或無信號開車的行為。

56.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強行生產、作業的行為。

57.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單(雙)翼開采該采區超過1或2個回采工作麵和2或4個掘進工作麵的行為。

58.礦井沒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生產采區、生產水平未實現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麵未實現獨立通風(經公司批準的除外),采區進、回巷未貫穿整個采區,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可靠強行生產的行為。

59.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的行為。

60.同時打開同一地點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行為。

61.瓦斯檢查員脫崗、空班、漏檢、弄虛作假的行為。

6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的行為。

63.人為造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或任意開停局部通風機造成瓦斯超限的行為。

64.發現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隱患不及時彙報的行為。

65.采掘工作麵未實施濕式打眼的行為。

66.無措施進入盲巷的行為。

67.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彙報處理或拒不執行瓦檢員撤人命令強行作業的行為。

68.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未執行綜合防突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的行為。

69.發現有突出征兆,不及時撤離強行作業的行為。

70.采煤工作麵回風上隅角采取措施不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氣體超限的行為。

71.回采工作麵煤層未進行注水強行生產的(經公司批準除外)行為。

72.監測監控係統中一個及以上分站或礦井監測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在相關區域強行生產的行為。

73.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彙報重大“通防”隱患的行為。

74.“通防”安措費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瓦檢、抽放、監測”人員配備不足的行為。

75.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三原則的行為。

76.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未提前進行瓦斯抽放強行回采的行為。

77.救護隊員無措施出動或出動人數不夠的行為。

78.救護隊員攜帶裝備不齊全的行為。

79.救護隊員在佩帶呼吸器時通過口具講話的(除正壓呼吸器外)行為。

80.臨時停風區域送風前不檢查瓦斯的行為。

81.突出危險工作麵爆破撤人或警戒距離達不到規定,躲炮時間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一般“三違”行為

1.班中睡覺行為。

2.班中打架的行為。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的行為。

4.不執行交接班製度的行為。

5.上下井不排隊乘坐皮帶、候罐、候車,搶上搶下的行為。

6.未持證上崗進入要害場所的行為。

7.崗位工作人員允許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行為。

8.瓦檢員或瓦安員未按規定配備的行為。

9.跨越輸送帶,不走專設過橋的行為。

10.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行為。

11.穿化纖衣服下井的行為。

12.井下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的行為。

13.人行車、罐籠超員的行為。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車不掛(關)防護鏈(門)的行為。

15.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或有其它火源的行為。

16.一般工種未經培訓、未持證上崗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員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隨意脫掉安全帽的行為。

18.井下隨便拆卸礦燈的行為。

19.升井後不及時交回礦燈和自救器的行為。

20.司機不按規定信號操作的行為。

21.管理人員發現違章行為不立即製止的行為。

22.未按規程、措施要求、質量標準施工,造成02manbetx.com 隱患的行為。

23.生產場所發生變化未及時修改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

24.規程、措施的內容違反上級有關規定的行為。

25.不實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行為。

26.不按規定佩帶儀器、儀表、個人防護的行為。

27.發放不合格儀器、儀表的行為。

28.區、隊跟班幹部無故晚下井、早升井的行為。

29.使用不合格支護材料及不合格防護用品的行為。

30.私自攜帶煙火、手機(非防爆)下井或在禁火區吸煙及使用火種的行為。

3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按規定配置的行為。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檢驗或失效後不及時更換的行為。

33.發生人身02manbetx.com 或非傷亡事故不及時彙報的行為。

34.違反規程、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35.造成各類重要隱患的相關責任人員未落實安全措施的行為。

36.打眼、裝藥時啟動刮板輸送機的行為。

37.傳感器失靈、斷線不及時維修處理的行為。

38.在煤壁區作業,作業前不敲幫問頂的行為。

39.煤壁傘沿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工作的行為。

40.煤層傾角大於25°時不設擋煤板、擋矸簾的行為。

41.爆破後不按規程要求及時掛梁支護或爆破倒棚後不處理繼續爆破的行為。

42.工作麵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程序的行為。

43.失效支護不及時處理的行為。

44.現場使用的回柱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壓戧柱不全、倒拉的行為。

45.回撤的支柱未按規定打設的行為。

46.有推棚、倒柱、片幫等問題不及時處理的行為。

47.工作麵用刮板輸送機運料、運設備的行為。

48.推溜時脫節或急彎的行為。

49.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輸送機運轉的行為。

50.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它設備、物件的行為。

51.三用閥的方向未按規定設置的行為。

52.三用閥鬆動造成事故的行為。

53.到采空區作業的行為。

54.兩巷超前支護距離不夠的行為。

55.特殊支架不合格進行回柱放頂的行為。

56.護幫網搭接長度不夠,接頭不連接或連接不好的行為。

57.工作麵用手鎬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載把的行為。

58.支架更換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行為。

59.工作麵上、下隅角回料滯後超過規定的行為。

60.支護、打眼與回柱放頂平行距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行為。

61.工作麵隨意丟頂煤、底煤,浮煤超過規定的行為。

62.工作麵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行為。

63.工作麵空棚、空柱的行為。

64.切頂線未按規定使用擋矸簾的行為。

65.工作麵擅自擴大或縮小控頂距的行為。

66.支柱或回柱時單人作業的行為。

67.一處連續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撐力達不到規定的行為。

68.無柱懸臂梁上再掛臂梁的行為。

69.煤幫有人作業時移工作麵輸送機的行為。

70.工作麵回柱放頂未按規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區向煤幫的程序。

71.無措施使用爆破方法處理堵塞放煤口大塊煤矸的行為。

72.綜采工作麵無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執行的行為。

73.綜采工作麵移架時,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員工作的行為。

74.采煤機停機不閉鎖,維修時不打開離合器的行為。

75.采煤機運轉時滾筒上下5米內有人工作或逗留的行為。

76.使用斷絲超過規定的鋼絲繩回料,回料無信號、無繩扣,人員未撤到安全距離以外就啟動絞車的行為。

77.機械回撤時缺護身柱、護身板或未使用保險鉤頭的行為。

78.施工前不認真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未及時用長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時無專人觀察頂板的行為。

79.維修獨頭巷道不執行由外向裏逐棚(段)進行,有兩組或以上人員同時施工,人員進入獨頭維護點以裏的行為。

80.架棚間未按規定設撐木或拉杆,撐木和拉杆損壞未及時補設的行為。

81.井筒作業沒有防止人員、物料跌落措施的行為。

82.耙裝機封閉式金屬擋繩欄、防止耙鬥出槽的護欄、道卡子等安全設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行為。

83.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不可靠、用其它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行為。

84.耙鬥機運行範圍內有人員停留或工作的行為。

85.耙裝機倒繩輪掛在棚梁腿、錨杆(索)或鋼帶上的行為。

86.用支護錨杆、錨索、鋼帶梁、棚梁起吊或牽引物料的行為。

87.耙裝機鋼絲繩搭接使用,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25%的行為。

88.架棚支護巷道吊腿、接頂、刹幫不實的行為。

89.維修巷道時大拉大換;更換巷道支護前,未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未及時除掉活矸危岩並不及時架設永久支護的行為。

90.掘進使用的耙裝機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的行為。

91.巷道傾角大於25°上山施工運輸巷與人行道未分開的行為。

92.幫錨、噴漿距工作麵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繼續掘進的行為。

93.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數量、規格、品種使用錨固劑、錨杆、錨索的行為。

94.錨網支護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錨杆(索)未及時處理的行為。

95.錨噴支護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錨杆未處理就噴漿封閉的行為。

96.噴漿厚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噴漿前不衝洗巷道頂幫,噴漿配料比例及攪拌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97.未停機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處理時噴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的行為。

98.斜巷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設施不全的行為。

99.巷道嚴重失修影響通風或行人安全,未組織力量進行修護的行為。

100.人員違規進入掛牌嚴禁通行的失修、盲巷中的行為。

101.維修巷道架設或拆除支架時,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行為。

102.傾斜巷道修護時分段平行作業的行為。

103.斜巷挪移耙裝機時機器下方有人作業或停留的行為。

104.耙裝機作業時無照明的行為。

105.綜掘機開機前不發報警信號,未進行空載試運轉的行為。

106.綜掘機作業或檢修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前方或下方有人作業或停留的行為。

107.綜掘機停機或檢修時,截割頭不落地的行為。

108.掘進機前、後照明不完好的作業行為。

109.錨杆、錨索排、間距超過規定的行為。

110.掘進工作麵在最大控頂距下作業未及時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行為。

111.錨杆打設角度不夠進行拿彎、孔內備螺帽、預緊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行為。

112.用車輛運輸雷管未低於車廂上緣100毫米或雷管箱側放、立放的行為。

113.庫房的發放硐室存放量,炸藥超過3箱、雷管超過300發的行為。

114.火工品管理賬、卡、物不相符的行為。

115.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押運人員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及罐籠運送速度超過規定的行為。

116.將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車場或其它巷道內的行為。

117.報廢雷管,炸藥未單獨存放或存放數量超過規定的行為。

118.爆炸材料庫不按有關規定管理和操作的行為。

119.雷管未按規定進行一次、兩次導通或無導通記錄的行為。

120.裝配引藥時,未避開電氣設備;折斷或損壞腳線的,未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扭結成短路的行為。

121.裝藥後,雷管腳線未懸空;腳線與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的行為。

122.裝藥前不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的行為。

123.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材料箱內,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線以內的行為。

124.未按爆破說明書布置炮眼、裝藥、封孔、聯線等進行爆破作業的行為。

125.爆破工未隨身攜帶爆破鑰匙或爆破後未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的行為。

126.每次爆破前,未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的行為。

127.炮采工作麵未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行為。

128.采煤工作麵規定爆破時留煤垛而沒留的行為。

129.爆破母線有明接頭或用非絕緣膠布包紮的行為。

130.爆破母線未懸掛的或與電纜、信號線未保持0.3米以上距離的行為。

131.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小於1米;光爆時,周邊眼封泥長度小於0.3米的行為。

13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炸材料的行為。

133.炮眼深度小於0.6米,無專門措施爆破或未封滿炮泥的行為。

134.用爆破方式處理溜煤眼時,未使用被筒炸藥或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炸藥行為。

135.升井後發爆器不及時回繳的行為。

136.爆破崩倒棚柱不處理而繼續爆破的行為。

137.炮後不檢查、不收集遺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藥的行為。

138.裝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行為。

139.轉借炸藥、雷管的行為。

140.無措施進行反向裝藥爆破的行為。

141.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的爆破行為。

142.爆破作業前、後不執行灑水降塵的行為。

143.迎頭20米範圍內,積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爆破的行為。

144.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製度的行為。

145.擅自啟動機電設備的行為。

146.在停止運轉的帶式輸送機上行走或作業時未將啟動開關閉鎖或留人看管的行為。

147.沒有避開輸送帶主副滾筒剁接頭的行為。

148.輸送帶運轉時更換托輥的行為。

149.製氮機出口氮氣濃度達不到要求的行為。

150.操作高壓電氣時不使用絕緣工具的行為。

151.檢修機械時沒將啟動開關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或未掛停電牌的行為。

152.不執行停送電操作順序;高壓倒閘操作不認真執行唱票監護製和監護複審製的行為。

153.供電係統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行為。

154.起吊重物時重物或吊臂下方及重物運行前方有人的行為。

155.配製強酸、強堿溶液時不按規定操作或不佩帶防護用具的行為。

156.擅自調整電氣設備保護整定值的行為。

157.電纜線帶電盤圈或“8”字的行為(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規程469條)。

158.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並拉開隔離插銷、隔離刀閘或拉開後不捆綁、不裝絕緣隔板、不閉鎖的行為。

159.在罐籠上工作時不設保護傘和欄杆;井筒或登高作業時工具不用安全繩拴牢的行為。

160.未按規定驗繩(檢驗)、驗罐、檢查井筒設施的行為。

161.接、掐運輸機鏈條不用緊鏈器的行為。

162.刮板輸送機頭、尾未打壓柱、地錨或打設不合格的行為。

163.電瓶車未經同意進入架空線巷道的行為。

164.絞車護板打倒反向拉車的行為。

165.絞車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鋼絲繩的行為。

166.斜巷或耙裝機鋼絲繩斷絲超過規定仍使用的行為。

167.斜巷鋼絲繩沒有定期驗繩或驗繩不做記錄的行為。

168.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台的行為。

169.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行為。

170.電機(瓶)車超速運行的行為。

171.電機(瓶)車停運時不刹閘、不開大燈的行為。

172.電機(瓶)車燈、鈴、閘、棚、撒砂等裝置不全開車的行為。

173.電機(瓶)車連接銷子不規範的行為。

174.絞車司機與掛鉤工相互兼任的行為。

175.在礦車運行過程中摘掛鉤的行為。

176.司機或乘車人員在車輛運行過程中將頭、手、工具等伸出車外的行為。

177.司機離開電機車沒有取下操作手把、拉緊車閘的行為。

178.攜帶爆炸物品人員與其他人員同坐一趟人行車的行為。

179.人工推車運料不經調度站同意隨意進入架線巷道的行為。

180.坡度超過7‰,人工推車或放飛車的行為。

181.用車頂撞風門的行為。

182.電機(瓶)車司機遇拐彎和行人不鳴笛不減速的行為。

183.運送“四超”車輛不用特製連接裝置的行為。

184.同方向行車不按規定保持車距的行為。

185.車頭帶料或乘坐非專職人員的行為。

186.斜巷人行車每班運行前未進行落閘、抱閘試驗或不記錄試驗結果;未試運行一次空車的行為。

187.平巷推車一次推多輛或同方向推車間距小於10米的行為。

188.井口不執行驗身製度的行為。

189.人行車啟動前不認真檢查人員乘坐情況和安全鏈的行為。

190.人行車加掛其它車輛或不在規定位置停車的行為。

191.用絞車空鉤頭拖拉物料的或拉空鉤頭無人牽引的行為。

192.翻越輸送帶不走過橋;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礦車的行為。

193.帶式輸送機防跑偏使用木料、鐵管等不轉動物體矯正的行為。

194.帶式輸送機綜合保護及消防設施不全或失效仍開車的行為。

195.“通防”人員攜帶儀器、儀表不合格或不按01manbetx 操作的行為。

196.停風後人員不及時撤到安全地點的行為。

197.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的行為。

198.瓦檢員不在現場密碼交接班的行為。

199.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攜帶儀器、儀表損壞後不及時彙報、更換仍堅持工作的行為。

200.瓦檢員不及時認真填寫瓦斯記錄表、牌板和班組長、爆破員、瓦檢員不簽字的行為。

201.損壞“通防”設施的行為。

202.掘進耙裝或爆破時掐風袋,迎頭空風袋的行為。

203.維修一道風門時另一道未掛警示牌的或未有專人看管的行為。

204.氣體03manbetx 員和煤層注水化驗員不按標準操作或弄虛作假的行為。

205.老巷、盲巷不按規定及時封閉或柵欄不正規的行為。

206.臨時板牆釘布簾且隻有一道的行為。

207.通風設施周圍5米內存放雜物、電氣設備或做工具房的行為。

208.瓦檢員填寫牌板和手冊不一致,井上瓦斯報表、手冊、牌板未做到“三對口”的行為。

209.瓦斯傳感器挪移不及時、未校對或誤差超過規定未及時彙報處理的行為。

210.風袋損壞未及時補上的行為。

211.回采工作麵注氮埋管深度和布局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為。

212.井巷高冒區不及時處理、沒有掛牌管理定期檢查的行為。

213.采煤工作麵結束後未按規定及時封閉的行為。

214.高瓦斯礦井區域或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未掛瓦斯便攜儀和注氮工作麵回風隅角不懸掛氧氣便攜儀的行為。

215.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滯後切頂線或未拆除錨杆螺母的行為。

216.瓦斯台賬、報表、記錄弄虛作假的行為。

217.隨意關閉運煤中轉載點防塵三通閥門或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行為。

218.防塵衝洗製度未按規定執行,造成巷道煤塵堆積、飛揚未及時防塵的行為。

219.工作麵隨意停開風機的行為。

220.防突措施孔、抽放鑽孔不按設計要求施工,鑽孔施工時不采取防塵措施的行為。

221.采掘工作麵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的行為。

222.煤層注水效果達不到標準強行生產的行為。

223.煤機、掘進機割煤時不開啟內、外噴霧和內、外噴霧壓力達不到要求,每個截割頭有3個及以上內噴霧頭堵塞強行生產的行為。

224.局部通風機未設專人看管及風機、風袋的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煤礦不安全環境隱患分級標準

(一)一級安全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3.高瓦斯區域或工作麵電氣設備失爆。

4.礦井通風係統不完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有突出危險的礦井,未按照規定編製防突專項設計,未按照規定實施“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6.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發火煤層的礦井,無防滅火設計、未按規定采取綜合有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

7.井下供風地點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不合理串聯通風,采煤工作麵利用采止線的留巷回風。

8.礦井無可靠雙回路電源,供電係統不合理、不可靠,經常出現主通風設備與瓦斯抽放設備停運現象。

9.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瓦斯監控係統或抽放係統、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瓦斯監控係統和生產調度係統未形成聯合值守、統一指揮。

10.井下供電係統漏電保護不齊全。

11.人車的各種連接裝置不合格,保護裝置失效,防跑車裝置不齊全、不可靠。

12.自燃發火嚴重,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13.礦井無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和消防管路防塵係統。

14.不按規定留設各類保護煤柱(礦界、水平、采區、大型構造和防火防水等)和超層越界開采。

15.煤礦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突出礦井井下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

16.“一通三防”儀器、儀表不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

17.井下無避災路線(逃生通道)。

18.應注水開采煤層而不注水。

19.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

20.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

21.礦井無供電設計;供電係統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 作麵無供電設計報告;作業地點變化、設備變更未修改供電設計。

22.各礦地測部門每月必須對其周邊小井的采掘活動進行一次監測檢查,不檢查或檢查查不清大井與小井關係的。

23.各礦地測部門應及時準確地查清和掌握空區積水、掘進對透點積水、地質含水層積水、地麵積水等情況,沒及時提供給相關領導及單位的。

24.沒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積水調查,掌握的積水情況與實際出入較大且影響生產的。

25.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公司規定,進行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

26.高瓦斯或易發火煤層采煤工作麵未經公司各部門聯合驗收而進行生產的。

27.礦井有衝擊地壓危險,未建立預測預報係統、未設置專門防治機構和配齊專業人員;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未編製專門設計和未采取有效卸壓解危措施;生產布局和采掘布置不合理,人為加劇衝擊地壓危險性。

28.礦井存在無設計、無計劃、無編號的采掘生產工作麵。

29.升降人員設備不使用電氣製動,存在保護和機械製動不可靠等不具備安全條件運行的。

30.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電源不可靠及分接其它負荷;不按規定時間檢修主扇;瓦斯抽放泵與備用泵能力不匹配;擅自停開主扇、瓦斯抽放泵。

31.鍋爐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許可證。

32.采區進、回風之間巷道平麵交叉,沒有施工繞道,而使用風橋平麵交叉通風的。

33.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和以掘代采的寬幅掘進方式的。

34.利用采止線回風的。

35.綜采工作麵投產前,沒有經公司聯合驗收而擅自生產的。

36.瓦斯抽放工程必須與采掘工程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瓦斯抽放工程未達到使用標準而進行生產作業的。

37.礦井設計沒有安全管理專篇,對礦井重大危險源和各種有害因素沒有進行分類識別和綜合評價,沒有及時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38.新礦井的井底煤倉,采區煤倉的設計沒有防止水進倉的設施和措施(防止倉壁漏水,防止巷道流水進入煤倉和水煤分離)、沒有安裝防堵倉設施(機械動力、空氣動力)的。

(二)二級安全隱患

1.串聯通風、排放瓦斯、巷道貫通(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巷道貫通後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

2.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

3.礦井之間出現連通,未按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密閉隔絕;串聯通風、排放瓦斯、巷道貫通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無措施或措施落實不到位。

4.礦井和采區無設計或安全專篇評估不全,針對性不強或不按設計施工。

5.無作業規程作業;“三下”采煤時,沒有經公司審批的開采設計和《作業規程》;“三下”采煤不建立地麵觀測站或不及時觀測。

6.礦井、采區建設施工的各類巷道,施工順序和工程排隊,沒有將完善通風係統工程排在首位,入排風巷道未同時進行,而施工其它工程。

7.采區(生產、準備)采掘工作麵個數超過上級部門的規定數。

8.掘進工作麵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主、備風機不能自動轉換,沒有實現“三專兩閉鎖”,閉鎖失效,“三專”線路分接其它負荷;兩台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能全部實現風、電閉鎖。

9.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製動,不使用人車專用信號或專用信號失靈。

10.立井罐籠防墜器未按規定試驗。

11.φ2米以上(含2米)絞車鋼絲繩連接裝置未按規定試驗。

12.斜巷人車未按規定進行鬆繩落閘及重載全速脫勾試驗。

13.φ1.6米以上(含1.6米)絞車鋼絲繩(φ22mm以上)及連接裝置未按規定檢測。

14.礦車之間、礦車與鋼絲繩之間未能使用不能自行脫落連接裝置。

15.井下帶電檢修。

16.副井升降人員超員升降。

17.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切斷電源或未打開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18.控製設備開關打零位而不能斷電。

19.井下非高瓦斯區域和工作麵電氣設備失爆或明火作業。

20.掘進工作麵隨意停開風機。

21.水泵房無水位報警器或失靈。

22.井下蓄電池機車、防爆內燃機車未達到防爆要求。

23.礦井、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抽放;瓦斯抽放泵無備用泵、無可靠雙電源。

24.礦井主通風機未實現雙回路供電,供電線路掛接其它負荷。

25.采掘工作麵進行爆破作業時,警戒區內存在爆破作業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工作麵存在已裝完火藥未爆破的情況而進行其它作業的;工作麵全部或部分炮眼未爆破而交班或離開工作麵。

26.采掘工作麵放炮安全距離小於作業規程規定;裝藥不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器失爆、明火放炮(包括放炮器預接引線)、放糊炮、動力電放炮;火工品管理混亂,殘炮沒有及時處理或處理時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27.高瓦斯礦井動力電纜冷補。

28.皮帶輸送機不安設越位保護。

29.掘進工作麵過斷層、見煤點、破碎帶、斜交或走向前後3米無特殊支護或支護不可靠。

30.采煤工作麵兩巷、兩口斷麵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31.井下爆破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無獨立通風係統。

32.回采工作麵上、下巷或掘進工作麵之間違規施工聯絡巷,特殊情況施工的聯絡巷未采取可靠措施。

33.未按規定上齊各類監測傳感器。

34.高冒區、密閉牆前瓦斯、CO超限或積聚。

35.瓦檢員數量不足、瓦檢員未按規定檢查瓦斯、CO,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的;不能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放炮”製度的。

36.開采易發火煤層未製定防滅火措施或有措施未執行的;易發火特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麵高位瓦斯抽放巷布置在煤層中,無防滅火措施或有防滅火措施未兌現的。

37.礦井未建立和實行嚴格的入井檢身登記製度,不能隨時準確掌握升入井人數。

38.生產采區各采煤工作麵回采過程中,沒有製定保證空區充分冒落的安全技術措施,從根本上消除衝擊地壓危害。

39.厚煤層采用放頂煤回采工藝進行回采而采放比不符合規定要求。

40.礦井、采區、工作麵移交未經相關部門驗收和未形成驗收報告存檔。

41.雙回路供電損壞一路,24小時內未恢複。

42.防爆設備沒有入井防爆檢查合格證。

43.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未按規定做試驗。

44.回柱時退路不暢,支護不可靠,無安全保證。

45.3000米以上的貫通,沒有貫通誤差預計及審批。

46.漏報、瞞報影響生產的水害。

47.過空巷及進入積水區未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48.礦井生產地質報告未按規定及時修編,且不能指導生產或影響生產。

49.高瓦斯采掘工作麵未配備專職瓦檢員。

50.抽查礦車碰頭達到20%不合格或失靈。

51.監測係統人員按規定配備不足。

52.絞車無護板、無繩卡子或失效;勾頭不使用雞心環;不使用保險銷子。

53.采掘工作麵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54.掘進巷道每50米內缺失或失效支護達10%以上;掘進巷道50米範圍內支護密度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

55.采煤工作麵發生一次推倒切頂支柱15組的冒頂事故或缺柱(含備用柱)超過總數的10%以上。

56.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風門支開、人為損壞風門。

57.立井罐籠提升“五閉鎖”不全、不可靠,罐門、罐內外阻車器沒有或失效。

58.掘進工作麵空頂作業,迎頭空頂長度超過4米以上的。

59.入風井未按規定安設有效暖風設施,井筒凍冰影響安全生產。

60.采用爆破方式處理堵倉時,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要求。

61.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中沒有永久性巷道及地麵主要建築物的保護煤柱線。

62.施工人員進入空頂下或支護不完好的區域作業。

63.采煤空頂作業麵積在20平方米以上。

64.架線電機車、蓄電機車控製器閉鎖失靈。

65.掘進工作麵未形成供電和局部通風係統而開工生產。

66.電纜(設備)漏電、檢漏繼電器假投、不投或失效。

67.報廢礦井、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麵、廢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68.井下爆破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無獨立通風係統。

69.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70.易發火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麵高位瓦斯抽放巷布置在全煤中。

71.礦井準備采區未形成完整的提升、排水、供電和通風係統而移交生產。

72.礦山壓力顯現明顯或有衝擊地壓危險區域,采掘工作麵相向施工。

73.礦井采用落後的采煤工藝,以掘代采、以采代探。

74.炮采及炮掘工作麵裝藥後、放炮前,爆破地點有其它人員作業;殘炮、瞎炮未做好記錄和未執行交接手續;采煤工作麵采取預裂爆破作業,未執行爆破作業炮眼編號和爆破記錄管理製度

75.采煤工作麵局部懸頂超作業規程規定不采取針對性特殊支護措施或強製放頂措施。

76.有突出危險性礦井使用架線機車。

77.主機皮帶運人速度超速。

78.入井的供電、通訊、軌道、管路等係統無防雷電裝置或不可靠。

79.斜井人車保護裝置未按規程進行安全試驗;立井提升未按規定對防墜器進行試驗。

80.傾斜軌道運輸巷無“一坡三檔”防跑車裝置,裝置不全或不可靠;架線末端無軌道絕緣或失效。

81.有煤與瓦斯突出、自燃發火、水害威脅、衝擊地壓的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未編製專門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82.掘進工作麵沒有火藥箱或雷管箱,火藥箱與雷管箱設置不合理的。

83.掘進工作麵沒有進行超前打鑽施工的。

84.高瓦斯采煤工作麵上隅角或下隅角不按規定設置便攜及甲烷傳感器的。

85.抽放管路連接構件不全或漏氣,抽放管路未按規定設置放水器或主管路積水嚴重的。

86.井下抽放管路未按規定設置除渣裝置或除渣裝置除渣失效的。

87.小絞車安設地點的巷道深度超過6米時,沒有形成通風係統;密閉前5米範圍內安設小絞車的。

88.臨時瓦斯抽放泵未實行雙電源供電的。

89.封閉抽瓦斯巷密閉的牆體厚度小於1米的。

90.易燃及自燃煤層的石門揭煤點未進行噴镟而煤體裸露的。

91.井底水泵房地麵標高高於井底車場,達不到規定0.5米,又未采取針對性安全措施的。

92.防汛期間水倉沒有保持最大容積的。

93.綜采工作麵3300伏供電的動力電纜沒有與控製電纜信號及照明電纜分開吊掛的。

94.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未每月對皮帶接頭部位及帶麵進行一次全麵檢測,未及時對破損帶麵進行修補的。

95.熱風爐安裝的專用廠房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構建的,距入風井距離小於20米的。

96.人車鉤頭、三環鏈、主要連接裝置等部件沒有每年做一次探傷試驗的。

97.行使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沒有處於開啟狀態,不能可靠地鎖住。

98.人車上、下人地點沒有照明;架空線沒有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不能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99.風門兩側沒有安設聲光信號或語音提示裝置,當列車接近或通過時不能及時示警。

100.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未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集中接地,接地開關少於2處。

101.在雙軌運輸大巷中,兩列車最突出的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小於0.2米,采區裝載點小於0.7米。礦車摘掛鉤地點小於1米。

102.候車座中心至巷道一側距離小於0.7米,運行速度超過1.2米/秒,乘坐間距小於5米的。

103.防火密閉打設質量不符合設計和規定的。

104.瓦斯抽放未進行高、低壓分開進行分源抽放。

105.未上瓦斯抽放監測係統、未安設瓦斯抽放計量裝置。

(三)三級安全隱患

1.掘進工作麵不按規定使用防炮崩風筒和阻燃風筒;風筒末端距工作麵距離超過規定或斷風筒放炮。

2.一台局部通風機向兩個正常作業的掘進工作麵同時供風或向兩個獨頭巷道輪換供風。

3.礦井機電運輸設備改造無改造設計和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改造後未經相關部門驗收而投入使用。

4.有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上、下的礦井或采區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米時,不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5.掘進工作麵未按作業規程打設臨時支護。

6.運輸過程中超掛車輛(以作業規程規定數為準)。

7.主要絞車道運輸中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或不設行車燈光信號或警示標誌。

8.電機車製動距離未按規定做試驗。

9.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進行裝修或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10.絞車手把過位,絞車閘皮不合格。

11.斜井人車鋼絲繩距勾頭30米內無小班檢查或缺記錄。

12.絞車鋼絲繩有死結、活套、纏繩亂;絞車道無地輪;鋼絲繩磨枕木、鐵道;鋼絲繩磨損、斷股超規定。

13.大型固定設備和移動設備基礎螺絲沒有防鬆裝置(備帽)及螺栓未超出備帽3扣。

14.采煤工作麵空頂作業麵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15.檢修電氣設備時電工不帶便攜檢查瓦斯。

16.煤倉口應安設篳子、警示燈、封閉護欄、倉嘴而不安或安設不牢固、螺絲鬆動或缺失。

17.采煤工作麵一次推倒壓垮3排至4排,15米內30棵頂子以上。

18.采煤工作麵超前支護、巷尾密集支護、機頭機尾特殊支護沒按規程規定執行。

19.采煤工作麵倒柱、缺柱、失效柱(包括留底煤不穿柱鞋)超過30棵;上下巷超前支柱少10棵以上;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措施不落實,存在光頭柱、支柱迎山不當達5%以上。

20.采煤工作麵采高1.3米以上、傾角18°以上,采麵支柱不上防倒措施;機組(采煤機錨鏈牽引15°以上、無鏈牽引20°以上)及溜子沒安防跑、防滑措施;溜子尾部沒設戧壓支柱。

21.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上,冒頂高度是巷道中高1倍以上。

22.耙鬥機距迎頭超作業規程規定,耙鬥機缺道卡、護欄、支腿,上山坡度10°以上反向拉車滑輪雙向固定不牢靠。

23.礦車連接裝置不合格,防竄銷裝置失效。

24.架線電機車、防爆電機車無棚、無喇叭、無照明、無紅尾燈、無閘或閘失效、無撒砂;無瓦斯報警斷電裝置;隔爆柴油機車無滅火器。

25.架線高度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架線末端軌道絕緣未設、不合格或失效。

26.井下未經審批使用電取暖。

27.斜巷人車未按規定每班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或無記錄。

28.工作麵破碎機無可靠安全防護裝置。

29.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未設置工作麵避難所和壓風自救係統。

30.接地保護不設或不合格,照明無綜保。

31.礦井使用的主要設備(包括斜井人車)未定期做性能測試、探傷及各種試驗。

32.炮掘架棚巷道無防炮崩倒棚子措施或措施不可靠。

33.采煤下巷人行道寬度累計達20米以上,達不到安全間距。

34.礦井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麵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35.安裝、回撤工作麵絞車壓、戧柱鬆動,大繩斷絲、斷股超規定,拉放車應使用電信號而不使用的。

36.各種運輸線路應使用標準道岔而不使用。

37.井下電氣設備返廠維修後沒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38.各種設備及刀閘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險絲選擇不合理。

39.永久支護、臨時支護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

40.扒鬥機無柔性、剛性雙套護欄。

41.機械傳動部位無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不合格、安裝不牢固。

42.采煤工作麵單體回撤後10根至20根不打在末排的。

43.高、低壓開關保險掛銅線、保險外掛、保險過大、繼電保護整定過大、甩保護。

44.泵站壓力低於規定要求(綜采30mpa,普采18mpa)或泵站壓力顯示不清,不使用合理配比的乳化液。

45.礦井通訊係統不健全,未按規定上齊通訊設施。

46.礦井使用無煤安標誌設備和器材。

47.掘進工作麵的積貨量不準超過巷道斷麵的1/3;岩巷扒鬥機距迎頭不準超過25米;半煤岩巷扒鬥機距迎頭不準超過20米。

48.上、下山施工保險門子距扒鬥機距離超25米。

49.減速機與箱體聯接螺栓不全。

50.掘進機前無照明,後無尾燈或失效的。

51.機械設備潤滑未按規定定質、定量、定時注油。

52.電氣設備導線接頭出現虛接、接頭變形。

53.軌道絕緣處不設地坑、無標誌、衛生不好有積水。

54.運輸軌道接頭少道夾板或螺絲不全。

55.鑽探遇水、瓦斯、構造等異常情況未發送鑽探後情況預報或預報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的。

56.電動機、變壓器溫度超限(以儀器測量為準)。

57.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停止和啟動信號點間距超過15米。

58.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未及時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59.采掘工作麵防塵管路不到位,缺噴霧裝置及隔爆設施,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煤塵超標。

60.礦井各類傳感器安設不齊、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

61.有衝擊地壓危險巷道內所有可移動器物未固定生根,未采取防彈射物傷人有效措施;在有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作業人員未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62.作業地點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修改、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63.大傾角采煤工作麵未按規定上齊支柱(支架)防倒、人員防滑、采煤機(運輸機)防跑和防飛塊措施。

64.采煤工作麵兩巷切頂線以裏(尾排巷、沿空留巷除外)錨杆托盤、錨索索具、鋼帶沒有拆卸。

65.平巷運輸巷道行人側安全距離不夠;施工上、下山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室。

66.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麵使用鋼絲繩牽引耙裝機;其它掘進工作麵使用非正規鋼絲繩牽引耙裝機,采用不安全操作方式及無防護措施的。

67.掘進工作麵最大空頂距超作業規程規定,未按規定打設臨時支護。

68.大型固定設備不完好,保護不全、不可靠;新安裝和改造的設備未經過聯合驗收及安全檢測投入運行;主提升鋼絲繩磨損超限,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更換。

69.礦井供電未按規定進行繼電保護整定驗算和試驗;高、低壓開關繼電保護整定不合理;供電報告與實際不符。

70.大型機電運輸安裝、檢修工作無措施或措施內容不全、不落實。

71.各種電纜冷包(含信號電纜,監測、監控、電話電纜)。

72.架線及防爆機車防護裝置不全、不可靠;防爆機車失爆,無車載瓦斯報警斷電裝置及未落實管理製度

73.小絞車位置設置不合理,製動裝置不可靠,無聲光信號、無“四壓兩戧”或失效,永久基礎無設計施工,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帶電放車,司機無證上崗。

74.礦車連接裝置不合格,防竄銷裝置失效。

75.工作麵及兩巷尾浮煤超規定。

76.工作麵不上尺上線或線繩長度不夠的(線繩拉的不合格)。

77.工作麵不直、有彎,綜采工作麵采高3米以上的不及時護幫。

78.普采工作麵單體打設不成排成行,殘帽多、板帽複用率達5%的。

79.工作麵兩巷尾密集打設不合格,上下兩巷頂錨、幫錨、備棚子失效的。

80.工作麵頭、尾過長,轉載機、破碎機處行人寬度不夠。

81.工作麵單體打設質量不好,不成排、成行,柱距多處超規定的。

82.綜采工作麵支架打斜不正,工作麵支架與溜子軟連接。

83.沿空留巷巷道浮貨多,巷旁支護滯後工作麵正規支護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84.普采工作麵傾角大於25°無防滑梁或缺防滑梁。

85.采煤工作麵安裝期間固定絞車不發基礎的。

86.電話、監測、監控電纜與動力電纜混掛、亂掛。

87.電話線冷包。

88.礦車軸瓦架缺銷子。

89.絞車閘瓦間隙超規定。

90.皮帶尾輥下或轉載點貨多磨皮帶。

91.小絞車手把手過位,棘齒與棘爪齧合不正,絞車閘皮不合格。

92.機電設備沒有標誌牌或標誌牌內容與實際不符。

93.控製開關整定值過大或不合理。

94.掘進工作麵放炮噴霧和回風淨化使用效果不好。

95.巷道錨網連接不合格,頂、幫網破損嚴重,出現大網兜的,20米範圍內有3處以上沒連接的。

96.全岩錨噴巷道無噴漿觀測孔。

97.噴漿和水溝滯後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98.施工作業牌板和現場不符,圖表不清。

99.掘進工作麵隔爆設施距離超規定,水量不足或水袋無水、缺水袋、水袋破損。

100.風筒有破口(一節風筒出現2cm至5cm的破口3個及以上或長度超過5cm破口一處)未及時粘補。

101.瓦斯監測數據不準確。

102.低瓦斯采掘工作麵未配備專職瓦檢員。

103.抽放人員數量不足,抽放鑽場未按規定施工或未按規定抽放的。

104.采、掘工作麵沒有設置滅火器;滅火器數量不足或過期使用的。

105.隨意破壞或者挪動測量標誌的(包括導線點,中、腰線點,激光指向儀安設位置及方向,月份壓道等)。

106.掘進工作麵未設風筒傳感器或不按規定位置設置的。

107.經物探發現富水異常區未經鑽探驗證或未及時進行物探預報影響安全生產的。

108.綜掘機、采煤機未使用內噴霧的。

109.綜掘機、采煤機不使用外噴霧或被摘下的。

110.采煤工作麵注水鑽孔設置不合理,注水效果達不到要求或未達到兩封一注的。

111.局扇前沒有按要求設置入風淨化或設置不使用的。

112.采、掘工作麵防塵水管三通數量沒按規定設置的。

113.掘進工作麵放炮線破損嚴重的、有明接頭的或風水管及電纜混掛的。

114.調節風窗沒有設置測風牌板的。

115.礦井入井人員按規定應帶便攜而沒帶的。

116.抽放係統及硐室內設儀器、儀表不全或數據不準確。

117.工作麵水管閥門位置設置不當,導致放炮噴霧和回風淨化不能正常使用的。

118.掘進工作麵水管滯後工作麵迎頭超40米(總掘工作麵除外)。

119.井下臨時通風設施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密閉使用編織袋裝渣碼設的。

120.封閉獨頭或廢巷時,未撤出全部設備、軌道和鐵器的。

121.耙鬥機裝貨運輸係統,拉放車的導向輪固定在耙鬥機上。

122.耙鬥機移動時用自身動力牽引的;絞車導向輪沒有采用兩種固定方式進行固定的。

123.沿空留巷的巷道支護未及時采取措施加固,保證不了留巷有效高度。

124.從井下火藥庫向使用地點運送火藥、雷管沒有分裝分運,沒有專職人員,沒有使用專用兜子,沒有坐專用人車運送火工品的。

125.剩餘火藥、雷管沒有及時反庫的。

126.采煤機和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頻繁啟動兩次啟動時間小於5秒的。

127.主要通風機房用火爐或電爐取暖的,附近20米內有煙頭或堆放易燃物品的。

128.采用鋼絲繩牽引帶或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上下人地點沒有平台和警標及聲光信號或語言提示信號的。

129.平巷人車行使速度超過4米/秒的。

130.平巷人車運輸人員時,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蝕性的物品或托掛物料車。

131.礦車連接處的緩衝碰頭不能及時檢查、及時更換,出現直接撞擊現象。

132.使用礦車或平板車運送超重、超長、超寬的物料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3.使用時間超過3個月JD25以上的小絞車沒有按照絞車的設計、要求發混凝土基礎的,沒有建立施工檔案的。

134.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及威脅區域等未及時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或采掘工程平麵圖未標明探水線位置,掘進作業時未執行探放水措施。

135.貫通、跨巷、停采線、水患及開門通知單下發不及時以及下發的單位不全,簽字不全,通知單中相關技術參數不清。

136.填繪各級瓦斯地質圖時,未按照通風部門提供的瓦斯資料上圖,隨意修改瓦斯數據。

137.開拓水平及采煤工作麵無瓦斯地質圖。

138.采煤工作麵板帽複用率達15%以上,卸載單體10根以上。

139.采煤工作麵懸頂麵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

140.井下交叉點不設路標或指示不清的。

141.盲巷封閉不嚴、不及時的。

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或

重大安全問題之一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止生產

1.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及突出危險區域或其它礦井應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煤礦01manbetx 》第176條規定)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未采取先探後掘防突措施的。

2.突出礦井或其它礦井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未采取“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指標超過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的。

3.開采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仍發生比較嚴重衝擊的。

4.在水患危險區域作業的采掘工作麵,未采取超前探放水安全措施的。

5.采掘工作麵由於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或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造成工作麵瓦斯經常超限的。

6.掘進工作麵風電、瓦斯電閉鎖失效;漏電保護失效;單風機、單電源或主風機停止運轉的。

7.采掘工作麵消防塵係統不健全,綜合防塵措施不落實,造成生產作業期間煤塵濃度嚴重超過規定的。

8.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亂;各種電氣設備嚴重失爆的。

9.采掘工作麵存在其它嚴重威脅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

四、安全隱患管理及處罰標準

1.為了確保安全隱患信息及時準確、錄入流暢、落實具體、監督到位,公司決定繼續執行總調度室安全早會“四報一頻”製度,即每周一至四由通風、采煤、掘進、機運專業副總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上周上級部門、公司查出本專業的重大隱患、問題落實整改和下周重點工作安排情況,周五由公司安全副總利用視頻會議向各礦井、方圓公司通報上周上級部門、公司查出安全綜合的重大隱患、問題落實整改和下周重點監察工作安排情況。

2.實行重大隱患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掛牌督辦製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督辦權限認真督辦重大隱患,分級負責為:一級重大隱患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轄區監察處負責掛牌督辦,二級重大隱患由煤礦安全監察處負責掛牌督辦,三級重大隱患由礦井區(段隊)級負責掛牌整改。分類管理為:凡是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培訓、調度專用重大隱患,由相應的分管部門掛牌督辦。公司紀委督察處負責所有掛牌重大隱患整改落實跟蹤問責、問效。

3.建立健全一、二、三級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安全局域網錄入、流程閉合管理檔案。各礦、公司機關各部門查出的隱患和“三違”實行誰查出、誰錄入、誰負責、誰驗收的原則。公司副總以上領導下礦、值班下井查崗查出的隱患和“三違”由公司調度室負責在公司安全網錄入、發布,由專業部門具體負責監督落實,紀委督察處負責複查驗收,並嚴格執行網上流程閉合管理程序標準。煤礦要按照掛牌督辦的權限對所負責範圍內的各類重大隱患進行網絡管理,將重大隱患的發現時間、整改措施、負責人、驗收人和整改完成時間及銷號等登記建檔。公司各業務部門查出的重大隱患除按本規定劃出級別外,還要對照《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印發煤礦重大隱患分級標準管理及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龍股發〔2011〕54號)要求劃出級別。

4.安全隱患掛牌管理閉合銷號流程。礦級查出的各級重大隱患,實行局域網錄入、流程閉合、網上銷號管理,礦級隱患整改複查驗收單必須填寫清晰、具體、簽字齊全。公司級查出的各級重大隱患,實行轄區監察處複查,對複查合格的重大隱患由礦級向公司呈文進行銷號。上級部門查出的各級重大隱患,實行轄區監察處複查,對複查合格的重大隱患由礦級向公司呈文備案,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向查出隱患的上級部門呈文進行掛牌銷號,並報龍煤集團駐公司監察處備案。

煤礦負責製定一、二、三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標準、整改責任、整改時間),由煤礦安監部門備案,需公司協助製定整改方案的由公司安全監察部總工程師負責協調解決,並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

5.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和處罰。上級部門檢查和公司安全監察發現、而煤礦安全檢查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的係統重大隱患,追究其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給予煤礦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處罰。已查出但未按限時組織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隱患,給予煤礦責任單位、個人按原隱患標準加倍處罰。對停止生產的采掘工作麵,對責任單位或部門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6.對煤礦的安全隱患本單位已查出、並進行處罰,且在限期整改中,上級部門檢查發現時不得重複罰款。

8.本辦法在執行中對“三違”行為、安全隱患和停產整頓未含的界定、罰款標準,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牽頭,每季度組織相關部門例會研究決定。人的“三違”行為隱患和物的環境隱患共存時可並罰。對公司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停產整頓相關因素完全符合《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印發煤礦重大隱患分級標準管理及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龍股發〔2011〕54號)標準的,按龍煤集團處罰標準執行。

9.全罰款由公司財務部門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安全罰款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每月彙總部長簽批後,報財務部門執行。安全罰款主要用於公司開展安全活動獎勵資金和改善煤礦安全裝備及安全信息係統建設,由公司安全監察部提出使用計劃,報公司主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後財務部門執行。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雙鴨山分公司。同時,原《雙鴨山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關於印發煤礦重大隱患分級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雙礦發〔2008〕128號)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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