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火災防治措施
礦井火災防治措施
1、一般性技術措施:采用不燃性支護材料;設置防火門;設置消防材料庫;設置消防水池。
(1)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井筒、平硐、各水平的連接處及進底車場,主要絞車道同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的膠帶輸送機的機頭前後兩端各20米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和支護。
(2)進風井口和通風平硐口都要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3)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由礦長確定,並備有明細卡片,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及時補齊。
(4)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O米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足量的水量。
2、預防外因火災的措施:預防明火、放炮引火、電氣引火、摩擦生火。
(1)嚴格杜絕火源。嚴禁將煙和火帶下井,更不許在井下吸煙與使用明火;地麵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地麵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並的距離不得小於80米;並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2)井下和地麵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206條的規定。製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並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3)按礦井瓦斯等級,使用規定的安全可靠的炸藥和雷管,並嚴格執行放炮的有關規定。
(4)所有機電設備必須采用防爆型或防火花型。在必須使用某一種不防爆或防爆性能不好的儀表或設備時,要製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措施。
(5)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3、預防內因火災的措施: 合理布置巷道,采用合適的采煤法,封閉采空區等。
(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
(2)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4)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