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礦井火災的安全措施
1、礦專門成立工作麵防治自燃發火領導小組,由總工程師全麵負責,通風科與礦井各工區(回采隊、掘進隊、機運科)簽定防火責任狀,實行重獎重罰。真正做到獎罰分明,責任到人,層層落實,層層把關。
2、礦井生產技術部門從采掘設計上把好防火技術關,采掘生產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並負責實施製定的防火措施,按審批的設計和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采煤方法及要求,進行合理開采,不得丟邊腳煤,墩子煤,采後按時撤除設備,為防火注漿和密閉創造良好的條件。
3、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參與和督促對礦井防滅火等安全措施的製定和組織督促實施。
4、礦井必須建立入井驗身製度,嚴禁攜帶易燃引火物品下井。
5、礦井均須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井下消防材料庫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6、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
7、采掘工作麵的防火管理。
1)礦每周不少於兩次對井下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可能發火地點的防火情況進行調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同時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現場情況,督促隱患整改。工區實行現場跟班製度,無論是采煤班還是注漿班,都要有領導現場跟班督促,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合理選擇巷道布置方式和開采方法。
礦在審查方案的同時,要優先考慮防火需要,根據煤炭自燃發火期確定采麵推進速度,再根據推進速度確定工作麵傾斜長度,一般控製在40---60m,要求生產技術部門從采掘設計上把好關,生產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嚴禁亂開不必要的巷道。
3)加強回采工作麵的防火注漿管理。
(1)回采工作麵開采之前必須完善防火注漿係統,否則嚴禁開采,工作麵注漿量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規定,並納入了每月生產計劃。
(2)回采工作麵在放頂前對放頂處底部進行全麵灑漿,放頂後每隔5---10m向采空區頂部插管注漿,特別是對留有頂煤處實行重點注漿,要求每噸浮煤量注黃土量不少於0.02㎡。
(3)回采工作麵必須跟頂板開采,因構造原因使工作麵跟不上頂板,造成老塘留有大量鬆散頂煤時,應加大黃泥注漿量進行防火注漿,使鬆散煤體膠結,有效地防止煤炭自燃。
4)合理開采,不留餘煤。
(1)回采工作麵嚴禁采用非正規方法開采,嚴禁用撿煤方式采煤,嚴禁丟邊腳煤及隨意頂煤,嚴禁未出清餘煤放頂。各礦由儲量管理小組每天對工作麵進行檢查,發現丟餘煤現象就進行嚴肅處理。
(2)兩道及采麵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麵,確保工作麵風量滿足要求和風速穩定,工作麵頭、尾必須采超前,以利於通風及減少向老塘供風。
4)合理調配風量,控製老塘漏風。
在滿足通風瓦斯的條件下,根據工作麵煤層厚度變化、頂板硬度變化合理調節風量,工作麵煤層厚、頂板堅硬,風量適當調大,煤層簿、頂板破碎、風量適當調小,從而控製老塘漏風。但調節風量的方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5)堅持分段密閉
回采工作麵每推進10米的在上下落山角各施工一度密閉,要求密閉堅固不漏風,長度不少於1.5米,使局部改變漏風方向,有效地減少老塘漏風,延緩老塘的氧化時間。
6)建立監測係統,加強氣體檢查03manbetx
礦井應建立co監測係統,對回采工作麵回風係統及其它可能自燃發火的地方進行24小時監測;同時每周至少兩次派專人對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其它可能自燃發火地方的氣體進行檢查,定期03manbetx 各種氣體的變化情況,為正確采取防火措施提供依據。
7)采取果斷措施消除發火隱患。
(1)當冒落空峒出現煤體發火時,優先采取挖除火源的方法進行處理,無法全部挖除火源時,則采取打孔注漿的方式進行封閉。
(2)當回采工作麵出現煤炭自然發火預兆時,應采取強采(即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加快工作麵的推進速度)、強注(即采取深淺孔相結合的方法加大注漿量)、強堵(用密閉的方式盡量減少對采空區的漏風量)的措施。
8)及時封閉采空區,防止死灰複燃。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及時組織力量回收材料設備,每個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25天內予以封閉,消除發火隱患。
9)封閉的采空區或廢棄巷,其密閉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牆內的氣體成分和溫度;新火區和變化很大的火區密閉每天要檢查一次。
10)對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撲滅時,必須及時封閉。其防火密閉牆上必須設有注漿孔、觀察孔和放水孔。
9、消滅井下引火源
1)加強管理,提高防火意識;要大力宣傳井下防火防爆知識,貫徹執行有關規定,發現隱患要嚴肅處理。
2)防範放炮火源
(1)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安全炸藥,嚴禁使用不合格或變質、超期的炸藥。
(2)有爆破作業的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的瓦斯檢查製度。
(3)禁止使用明接頭和裸露的放炮母線,放炮連線、放炮等工作要由專門的人員操作,要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4)炮眼的深度、位置、裝藥量要符合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的要求,炮眼充填要填滿、填實,嚴禁使用可燃性物質代替炮泥,堅持使用水炮泥。
(5)禁止放明炮,糊炮。
(6) 嚴格執行井下火藥、雷管的存放管理規定,放炮員要持證上崗。
(7)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下井,嚴禁攜帶易燃物品入井。必須帶入井下的易燃物品要經過礦總工程師批準。並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8)嚴禁在井口房、通風機房20米範圍內使用明火、吸煙或用火爐取暖。
(9)不得在井下或井口房內從事電氣焊工作,如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道和井口房內從事氣焊或使用噴燈作業時,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長批準,並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防範火源的出現。在回風巷內不準進行焊接作業。
(10)嚴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紗、布頭、潤滑油等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嚴禁亂扔亂放或拋在巷道、硐室及采空區內。
(11)井下嚴禁使用電爐或燈炮取暖。
(12))及時截斷通往密閉、盲巷或其他高瓦斯區內的管路和鋼軌等導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