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鎮小夥村白馬山煤礦“428”頂板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鎮小夥村白馬山煤礦
“4•28”頂板一般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8年4月28日10:00左右,永安市安砂鎮小夥村白馬山煤礦(以下簡稱白馬山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一般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受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委托,永安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和《福建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暫行)》(閩煤安監調查〔20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成立由永安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煤行辦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永安市安砂鎮小夥村白馬山煤礦“4·28”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見附件1)。事故調查組於5月2日開始展開調查,並聘請了煤礦安全技術專家對本起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技術鑒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範措施,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白馬山煤礦位於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鎮小夥村,經濟類型為集體經濟,核定生產能力6萬噸/年。該礦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已於2016年9月2日被依法注銷,屬長期停產停工礦井。2018年被永安市政府列入去產能退出礦井,並於2018年3月9日在永安市政府網站公告。
白馬山煤礦瓦斯等級為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簡單型。原有兩個獨立的生產係統,共有5個井口,即:一(三)采區3個井口(主井+272m,風井+312m,風井+311m),二采區2個井口(主井+334m、風井+378m)。一(三)采區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方式,+272m以上礦井井下湧水采用平硐自流,+272m以下采用水泵集中排水;二采區采用平硐開拓方式,井下湧水采用平硐自流。礦井通風方式采用分區式通風。
(二)白馬山煤礦證照情況
白馬山煤礦采礦許可證證號:C3500002010121120103025,有效期限:2011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礦區麵積4.4823km2,批準開采標高+500m至+100m。
白馬山煤礦原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閩)MK安許證字〔2005〕G056號,有效期為: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2日,白馬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申請延續被福建煤礦安監局依法注銷(注銷文號:閩煤礦安許證注〔2016〕第0059號)。
白馬山煤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0007573881900,工商營業執照證號350000100008842,有效期限為:2003年12月30日至2053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蘇建財。經調查,白馬山煤礦一(三)采區投資人和實際控製人均為該礦法定代表人蘇建財的父親蘇衍池。
(三)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本起事故發生在白馬山煤礦一(三)采區+272m主井+215m水平北集中石門C5煤層南運巷,距+215m水平北集中石門口約22m處。經現場勘查,該處運巷右幫見有一小型向斜褶曲構造,軸部沿方位172°傾伏,傾伏角為17°。+215m水平北集中石門C5煤層南運巷總長度大於30m,巷道采用木支護,架棚毛斷麵為5.4㎡,事故地點往外有7棚,棚距分別為0.95m、1.10m、1.80m、0.95m、2.15m、0.90m;采用小圓木背幫過頂,棚與棚無連杆加固,有棚架歪斜和棚距超寬等現象。
經現場勘查發現,事故地點運巷右幫煤層已被掏空,斷麵為不規則的橢圓形狀,寬度1.8m×高度0.2~1.7m×深度1.2m,小眼開口處留有已固定溜槽一節。經測算,頂板冒落區範圍約長2.2m×寬2.0m×厚(0.3~1.2)m,冒落石塊總重量約1500Kg左右。結合現場作業人員詢問筆錄,冒落時為兩大塊岩石且伴有少量煤炭,當時遇難者被埋壓在外側一塊長1.6m×寬1.0m×厚0.5m大塊岩石之下,在施救過程中已被破碎分離成5塊,分別放置在事故點周邊。在巷道冒落區底側見有被推倒的支護坑木9根,冒落區外左幫碎石旁見有1台電鎬。
(四)白馬山煤礦違法組織采煤情況
2016年9月2日,白馬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被福建煤礦安監局依法注銷。9月6日,永安市煤行辦依法向該礦下達停止一切生產活動的指令。白馬山煤礦被責令停止生產後,原有的安全管理機構缺失,安全管理人員解散,沒有配備礦長等相關負責人。
經調查,白馬山煤礦自2018年3月開始,未按規定和指令停止生產作業等相關活動,以組織回撤設備為名,非法組織采煤生產直至事故發生。2018年3月初,白馬山煤礦製定了《關閉退出設備材料回撤計劃》和《生產設備物資回收安全技術措施》等文件,在上述文件未經永安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該礦業主蘇衍池組織吳炳芳、曾召凡和張月麗(女)等3人以回收井下設備為名,組織人員違法生產。其中:曾召凡負責井下抽排水和統計每班出煤車數,吳炳芳負責組織和安排井下生產作業,張月麗負責開絞車、煤炭銷售、管賬、發放工人工資等工作。
經調查,白馬山煤礦為逃避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管巡查,主要采取以下隱蔽手段違法組織生產。一是在一(三)采區+272主平硐口的軌道處設置可移動式水泥擋牆。日常將該擋牆擺放在阻攔礦車出入的位置,當進出材料或煤炭時,將該擋牆移開,礦車出入井口後,再將擋牆移回原位。二是在+272主平硐口設置一道鐵門,根據地方監管人員組織現場巡查時間,安排工人在統一時間進出井口並上鎖,逃避日常巡查。三是在硐口煤台現場交易煤炭。事先找好買家,約定夜間交易,將集中停放在井下的裝煤礦車一次性推出井口,倒入煤台後連夜裝車,製造煤台始終沒有存煤的假象。四是分散安排采煤工人住宿。安排采煤工人租住在離礦約12公裏外的豐海村,平時在井口工業廣場房屋隻有幾個管理人員住守,製造巡查時看不到工人的假象。
事故發生時,白馬山煤礦共組織了5個班組共計13名采煤工分別在一(三)采區+245和+215區段進行采煤作業。2018年1-4月,白馬山煤礦累計違法采煤約250噸。
(五)火工、電力等生產要素使用情況
經現場勘查,白馬山煤礦一(三)采區井下采煤點使用電鎬落煤方式采煤,未發現使用火工品情況。經永安市公安局查詢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顯示,該礦最後一次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間為2015年10月20日,最後一次使用記錄為2016年1月1日。白馬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於2016年9月2日被福建煤礦安監局依法注銷後,沒有領取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記錄。
2017年9月4日,安砂鎮政府通知安砂供電所對白馬山煤礦采取限供電措施,要求白馬山煤礦供電隻能用於生活和井下抽水。9月8日,安砂供電所到白馬山煤礦實行限供電告知,同時對白馬山煤礦2台專變中的#1專變進行停電,但對另外1台專變沒有具體的限電措施。經調查,白馬山煤礦2015年-2016年正常生產時的月平均電量為1.45萬千瓦時,自2017年9月停止#1專變供電至事故發生時,白馬山煤礦月平均用電量為0.26萬千瓦時,月平均用電量下降,但沒有按規定嚴格落實用電旬報製度,對該礦用電是否異常情況動態監控不到位。
(六)煤炭行業去產能工作落實及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管巡查情況
2016年9月,永安市人民政府製定了《關於化解部分行業低效產能的實施意見》(永政文〔2016〕140號,以下簡稱《意見》),成立了工業行業化解低效產能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市經信局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麵指導、協調工業行業化解低效產能工作,《意見》明確了2018年底前煤礦去產能工作目標。2017年9月7日,永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永安市2017年煤炭去產能工作方案》(永政辦〔2017〕183號),確定了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煤礦等工作重點,並提出具體的保障措施。2018年3月20日,永安市煤行辦對市政府辦製定的去產能工作方案進行了細化,製訂了《關於2018年煤礦去產能退出關閉實施方案》(永煤行〔2018〕35號),在市煤行辦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和推進全市煤礦去產能工作實施。
在白馬山煤礦停產期間,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安砂鎮政府、安砂煤管站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巡查。2018年2月,永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6萬噸/年煤礦監管盯防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辦〔2018〕20號)後,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安砂鎮政府對該礦開展監管盯防巡查。2月12日,永安市煤行辦製定了加強煤礦監管盯守工作方案,成立白馬山煤礦監管盯守小組,並明確了盯守措施和職責。安砂鎮政府按照永安市煤炭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於2018年4月12日安砂鎮重新調整了煤礦“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安砂鎮煤礦巡查等工作。
1.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巡查情況。2016年9月至事故發生之日,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煤管站累計組織巡查41次,其中2016年9-12月共9次,2017年1-12月共24次,2018年1-4月共8次。其中2016年12月30日,在對白馬山煤礦巡查時發現該礦煤台有少量新鮮煤等生產跡象後,采取在+272主井口軌道上砌築水泥擋牆(長1.2m×寬0.3m×高0.8m)、拆除通往煤台的部分軌道等措施。
2.安砂鎮政府巡查情況。2016年9月至事故發生日,安砂鎮政府累計組織巡查42次,其中:2016年9-12月共5次,2017年1-12月共26次,2018年1-4月共11次。其中2018年4月27日,在對白馬山煤礦巡查時發現該礦+272主井口擋牆有移動跡象,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3.安砂煤管站巡查情況。2017年1月至事故發生日,累計巡查59次,其中:2017年1-12月共50次,2018年1-4月共9次。在對白馬山煤礦巡查時未發現該礦生產跡象。
根據2017年1月6日永安市煤炭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開采做好廢棄硐封閉的通知》(永煤安整辦〔2017〕1號)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定期巡查和隨機巡查相結合方式;要求對Ⅰ類礦井(道路可到達井口附近的)每周巡查一次;2018年2月,永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6萬噸/年煤礦監管盯防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辦〔2018〕20號)中也明確要求盯守人員嚴格落實每周一查製度。從煤行辦、安砂鎮政府、安砂煤管站對白馬山煤礦巡查次數符合文件要求。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救援過程
2018年4月23日,白馬山煤礦現場管理人員吳炳芳同意汪元興、封孝倫、汪仁超3人到該礦工作。在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等情況下,吳炳芳安排汪元興等3人於4月25日開始入井采煤。
2018年4月28日7時左右,白馬山煤礦現場管理人員吳炳芳安排汪元興班組的3名工人(汪元興、封孝倫、汪仁超)一同入井采煤。汪元興等3人進入+215水平采煤作業麵後,封孝倫和汪元興分別負責在C5煤層運巷的北邊和南邊兩個上山小眼采煤,汪仁超負責在C5煤運巷鏟煤裝車運輸。11時左右,汪仁超在運巷北邊小眼口裝煤時,該運巷頂板發生垮落,汪仁超被冒落的石塊(約1500Kg)埋壓。在該處小眼采煤的封孝倫發現後立即跑去叫汪元興一起施救,由於冒落石塊太大,兩人無法搬開石塊,封孝倫和汪元興分別去找當班在該礦井下其他作業地點的6名工人幫忙。在使用采煤電鎬把壓在汪仁超身上的岩石破碎分解後,將汪仁超救出,發現汪仁超渾身是血,已無生命跡象。在井口的管理人員吳炳芳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趕到事故地點組織工人用礦車將汪仁超的屍體運到+272主井口。
(二)事故報告及核查過程
2018年4月28日11時10分,白馬山煤礦實際控製人蘇衍池在接到井口管理人員曾召凡事故報告後,未及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向當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報告。
4月29日7時左右,蘇衍池認為汪仁超的死亡有問題、死因蹊蹺,就以刑事案件向永安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案,指揮中心轉安砂鎮派出所和刑警大隊處置。當日上午,永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到白馬山煤礦展開現場調查取證,結論排除他殺案件。
4月30日上午,永安市安監局、監察委、公安局、煤行辦以及聘請永安煤業公司2名專家趕赴白馬山煤礦進一步調查核實,初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2018年4月30日18時55分,永安市煤行辦分別向三明市煤管局和福建煤礦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永安市安監局通過事故聯網直報係統上報本起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見附件3)。人員傷亡情況詳見下表: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工種 | 培訓情況 | 傷害程度 |
汪仁超 | 男 | 52歲 | 采掘工 | 無 | 死亡 |
籍貫 | 重慶市武隆縣和順鄉打蕨村打蕨坪組 | 身份證號碼 | 512326196703226639 |
四、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白馬山煤礦實際控製人蘇衍池違法組織人員入井采煤;作業地點為褶皺構造的軸部,煤層頂底板受褶皺構造影響,存在隱性裂縫、脫層,容易滑落;發生事故地點處於采煤小眼開口處,未采取抬棚支護措施,架設的支架,未進行連杆加固,易造成倒棚;作業人員采用電鎬掏煤,破壞了圍岩的穩定性,造成頂底板滑落,導致垮落的大重量岩石推倒支架,並將正在裝煤作業的人員埋壓死亡。
(二)間接原因
1.白馬山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指令,非法組織采煤。白馬山煤礦證照不齊,已被永安市煤行辦依法責令停止生產,不得組織煤炭生產活動,並列入永安市2018年去產能退出礦井,但該礦拒不執行下達的停產指令,違法違規組織采煤。
2.白馬山煤礦安全管理混亂,冒險組織工人作業。白馬山煤礦自2016年9月停產後,實際已無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未開展日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開展安全培訓和教育,在未編製采煤作業01manbetx 情況下,組織采煤工人冒險作業,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等製度。發生事故的+215水平C5號北運巷位於向斜構造軸部,頂底板受擠壓後易脫層冒落,作業人員采用電鎬落煤破壞了圍岩穩定,導致運巷上部岩石垮落,造成事故發生。同時,該礦井下現場管理混亂,存在主要通風機未開啟、支架架設不牢、棚距超寬等事故隱患,沒有滿足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3.煤礦企業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巡查。白馬山煤礦在被責令停產並已列入2018年去產能關閉對象期間,利用在主平硐口的軌道上設置可移動式水泥擋牆、硐口設置鐵門並上鎖、夜間硐口現場交易煤炭及分散安排采煤工人住宿等隱蔽手段,製造礦井沒有生產的假象,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日常安全監管巡查。
4.煤礦去產能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永安市煤礦去產能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組織實施去產能回撤關閉過程中,對停產停工措施落實還不夠到位;市煤行辦(煤管中心)、安砂煤管站及安砂鎮政府對列入去產能關閉礦井組織開展巡查不細致,發現問題能力不足,其中2018年4月27日安砂鎮政府在對該礦的巡查中發現+272主平硐硐口軌道上的擋牆有移動痕跡,但未引起足夠重視,也未進一步采取措施調查核實;安砂鎮供電所采取的限供電措施不夠到位,對該礦用電情況動態監控不到位,在接到安砂鎮政府對白馬山煤礦限供電通知後,雖停止該礦其中1台變壓器的供電,但未能根據白馬山煤礦抽排水、通風及地麵照明等實際需求的用電負荷,采取更加有效的限供電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對本起事故原因的調查03manbetx ,認定永安市安砂鎮小夥村白馬山煤礦“4·28”頂板一般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事故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經事故調查組研究討論,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汪仁超,事故當班采煤工人。安全防患意識淡薄,作業前沒有實行“敲幫問頂”檢查工作,違章作業,小眼開口處未采取抬棚支護措施,並且煤運巷架棚質量不合格,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蘇衍池,白馬山煤礦投資人和實際控製人。在該礦證照不齊被責令停止生產並已列入2018年去產能關閉對象期間,擅自違法組織生產,采用偽裝隱蔽手段製造礦井沒有生產假象,逃避監管巡查。聘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的人員負責井下現場管理,並組織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工人入井采煤作業,作業場所不具備安全條件,井下作業無作業01manbetx ,現場管理混亂,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沒有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吳炳芳,白馬山煤礦現場管理負責人。2018年3月開始負責白馬山煤礦井下生產及安全管理,在得知該礦沒有使用火工材料是屬於證照不全,不能生產出煤,仍繼續接受聘請從事違法組織生產的現場工作。招收並組織工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未編製采煤作業01manbetx 情況下,進行違法采煤作業。對新入礦的工人沒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排入井作業,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和防範能力差,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曾召凡,負責違法生產的統計、記工等管理工作,兼井下排水和機修工作。2018年之前負責白馬山煤礦井下生產及安全管理,在事故調查中對調查組的調查詢問不配合,不如實回答調查組對白馬山煤礦違法生產活動情況的問題提問,不提供其負責的生產統計和記工管理的有關材料,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張月麗,負責礦井煤炭銷售、礦山出納工作,兼絞車司機(無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資格證)。2018年3月,經手負責采購白馬山煤礦用於井下違法采煤坑木兩汽車,為違法生產提供後勤保障,是白馬山煤礦違法組織生產的重要成員,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蔡玉雀,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安砂煤管站常務副站長(主持工作)。作為白馬山煤礦監管盯守小組成員,在負責安砂鎮範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期間,受永安市煤行辦指派對白馬山煤礦監管盯守,對白馬山煤礦停產期間安全巡查和監管盯守措施落實不到位,責任心不強,巡查工作不認真、不仔細、不深入,監管巡查工作流於形式,每次巡查記錄都是“礦井無生產跡象、煤台無存煤”等雷同的內容,未按照《永安市煤行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監管盯防工作方案的通知》(永煤行〔2018〕16號)要求督促落實用電旬報製度,未能發現白馬山煤礦違法組織采煤,在本起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永安市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煤管中心)免去其安砂煤管站常務副站長職務。
7.陳壽河,中共黨員、永安市煤管中心安砂煤管站(即永安市煤行辦派出機構)監管負責人、煤管站支部書記。作為永安市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任命的監管負責人,監管盯守措施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建議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8.鄭繼泉,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生產科科長、2018年煤礦去產能退出關閉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在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和推進全市煤礦去產能工作實施期間,對白馬山煤礦實施去產能回撤關閉過程中停產停工措施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對其誡勉談話。
9.廖何碌,中共黨員,安砂鎮經濟服務中心主任,安砂鎮打擊非法礦井盜采煤炭資源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在負責組織和參與白馬山煤礦巡查工作期間,巡查工作不認真、不細致。在2018年4月27日對白馬山煤礦巡查中發現井口水泥障礙擋牆有移動跡象,未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製止,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安砂鎮紀委對其誡勉談話。
10.吳正友,中共黨員,安砂供電所所長。沒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核定白馬山礦井排水、通風及生活設施等需要的用電負荷量,致使所需限電量沒有準確把握,造成因為限電措施不到位,給該礦違法組織生產有機可乘,在本起事故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永安市供電部門對其誡勉談話。
11.黃俊,中共黨員、永安市煤管中心副主任、煤炭監管盯守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副組長、白馬山煤礦監管盯守小組組長。白馬山煤礦監管盯守措施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永安市經信局作出深刻書麵檢查,並由永安市經信局黨委予以通報批評。
12.劉發良,中共黨員,安砂鎮黨委副書記,安砂鎮打擊非法礦井盜采煤炭資源領導小組副組長。對安砂煤管站及巡查組監管人員履職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監管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巡查不到位等情況未能及時發現並糾正,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建議由永安市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白馬山煤礦在被責令停產並已列入去產能關閉退出對象期間,拒不執行停產指令,違法組織生產,采用偽裝隱蔽手段逃避監管巡查,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且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建議:(1)由永安市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工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2018年煤炭去產能有關工作的通知》(閩產能辦明電〔2018〕7號)要求,立即組織對該礦依法實施關閉;(2)由永安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人民幣叁拾萬元行政處罰;(3)白馬山煤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死者直係親屬給予撫恤補償。(4)由永安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該礦的違法開采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2.永安市煤礦去產能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建議責成永安市工業行業化解低效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永安市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安砂鎮政府和永安市供電部門分別向永安市政府做出深刻書麵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白馬山煤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福建省工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2018年煤炭去產能有關工作的通知》(閩產能辦明電〔2018〕7號)要求,立即配合永安市政府做好煤礦關閉退出工作。
(二)永安市煤行辦(煤管中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轄區煤礦企業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力度。重點加強對列入去產能關閉退出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煤礦的巡查,嚴防煤礦在停產期間,設置假擋牆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去產能關閉退出煤礦確實需要回收設備的,必須製定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把關,杜絕以設備回收之名違法組織生產,督促礦井做好井下設備和地麵生產設施拆除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三)安砂鎮政府要嚴格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6萬噸/年煤礦監管盯防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辦〔2018〕20號)等有關文件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列入去產能煤礦的巡查盯守,堅決杜絕去產能煤礦明停暗開、晝停夜開,嚴禁以回撤設備名義違法組織生產。對巡查中發現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和危及安全的問題,要立即製止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四)永安市供電部門要按照《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有關煤礦監管盯防工作的函》(閩經信函能源〔2018〕99號)文件要求,加強與煤炭管理部門的協調、聯係和配合。建立去產能礦井需要用電的設備功率清單,落實限供電礦井用電旬報製度,對需限供電礦井用電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及時發現用電異常,並采取有效限供電措施,確保限電措施落實到位。
(五)永安市工業行業化解低效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嚴格落實福建省工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煤炭去產能有關工作的要求,及時部署轄區煤礦去產能工作,製定並落實轄區煤礦去產能退出關閉實施工作方案,督促各成員單位及產煤鄉鎮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永安市煤礦去產能工作,確保永安市列入2018年去產能煤礦按標準及時退出,關閉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