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在總工程師及機電副礦長的領導下,分管本礦機電技術管理工作,承擔分工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職責如下:
1、協助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組織製定分工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參與審定本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2、協助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組織製定並實施機電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計劃。
3、協助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負責機電係統職業病防治技術管理工作。
4、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進行監督。
5、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協助總工程師和機電副礦長做好自己分管的機電技術領導工作,在技術上對總工程師負責。
6、協助機電副礦長製定大型設備(包括提升、篩選、供熱、壓風、排水、主扇設備)的維修、定檢、停產檢修、質量達標的具體實施計劃,並提出技術上相應采取的措施,保持大型設備的完好狀態。
7、負責對機電設備管理單位的技術業務指導,負責對主要設備的造型使用,效率的測定、技術試驗,檢查主要設備的檢修、待修、停用、閑置、報廢等狀況及其性能;並向科研、設計、製造單位反饋信息。
8、參加基建工程移交,生產前要按有關規定的技術標準、驗收規格等進行質量檢查,辦理交接手續,把好設備投產前的質量、配件和技術資料的驗收關。
9、負責組織編製年度設備更新、大修計劃和備品、配件計劃;根據配件消耗定額及使用設備品種、台數,確定合理的配件儲備方案。
10、確定設備大、中、小修的內容,審查外圍設備大修業務。設備經檢修後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和驗收;審核設備購置規格、型號、性能和生產廠家,拒收指定購置外的設備進礦。
11、負責瓦斯治理設備安裝、使用、維修等技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