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
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1.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條)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並將本單位安全生產責管理範圍、內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標準。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
三、製定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1)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製度;
(2)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製度;
(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製度;
(5)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製度;
(6)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報告和處理製度;
(7)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製度(注:隻要存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就應當建立相應的製度);
(8)危險作業管理製度;
(9)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製度(注:如涉及有關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廢棄物處置的,應當按照對應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製度);
(10)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製度;
(11)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製度;
(12)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製度;
(13)作業場所職工安全衛生健康管理製度;
(14)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5)其他保證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
2.根據本企業特點,分專業、分工藝製定個崗位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
四、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有效投入
1.保證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2.有關企業按照國家財政、安監部門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3.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
4.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金屬冶煉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5.從業人員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礦山、建築、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粉塵涉爆、涉氨製冷、船舶修造等領域的企業應當試行安全總監製度;人數偏少、組織機構簡單但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化工企業應當賦予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的職責。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三同時”
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2.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5.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八、依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1.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2.對排查出的02manbetx.com 隱患,應當按照02manbetx.com 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安監總局令16號第十條
3.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安監總局令16號第十六條
4.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03manbetx ,並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麵統計03manbetx 表。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監總局令16號第十四條
5.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九、落實對相關各方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4.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十、履行向從業人員告知和教育、督促義務
1.企業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2.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十一、落實危險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01manbetx 01manbetx 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
2.八大危險作業應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GB30871-2014》(注: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
十二、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2.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3.企業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4.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5.企業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6.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9.危化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分管技術負責人的基本從業條件:(1)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無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職處分或刑事處罰;(2)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曆;(3)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分管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曆,或者具有化工專業高級技術職稱;(4)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關於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基本從業條件的意見》蘇安監[2008]14號第一條第一款
10.危化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從業條件:(1)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曆;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化工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2)3年以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曆;(3)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
《關於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基本從業條件的意見》蘇安監[2008]14號第一條第二款
11.危化品生產企業主要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的基本從業條件:(1)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學曆,並具有5年以上直接從事危險作業崗位操作的從業經曆;(2)依法接受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參加本崗位有關工藝、設備、電氣、儀表等崗位操作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通過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
《關於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基本從業條件的意見》蘇安監[2008]14號第一條第三款
十三、嚴格管理危險物品
1.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條
2.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3.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4.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氣、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審批。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5.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6.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並應當接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條》第三十七
7.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十四、設備、工藝符合安全規定
1.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2.企業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3.企業不得使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4.企業應當加強在役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檢測、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在役設備、現有工藝存在危及生產安全因素的,應當及時改進或者更新。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5.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安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
十五、相關場所設施設備上設置警示標誌
企業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十六、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配置
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十八、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企業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每年至少組織演練1次。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4.其他企業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
5.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當地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