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典型事故案例彙編(2008-2018年)
安陽鑫龍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煤礦典型02manbetx.com 案例彙編
二〇一八年七月
前言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切實吸取02manbetx.com 教訓,根據《認真吸取02manbetx.com 教訓 徹底扭轉被動局麵 深入開展“大反省、大教育、大排查、大提升”活動實施方案》文件精神要求,鑫龍煤業於2018年6-7月份組織各單位專業人員收集整理了2008年以來國內發生的重大以上及省內較大煤礦02manbetx.com 案例,並對各類事故案例進行了梳理、03manbetx ,最終整理收錄了134起典型事故案例,並編製成冊。
本書既是煤礦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手頭必備的一本工具書,也是煤礦開展全員安全警示教育的生動材料,為切實做好超前防範,全麵增強應急處置能力,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本書的編製得到了大眾礦、主焦礦等礦井的大力支持,在此一並表示感謝。由於編製人員水平有限,書中缺點和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目 錄
第一部分 2008年-2018年省內煤礦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8
一、2008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8
(一)2008年河南省登封市君鑫煤業有限公司君鑫二礦“3.17”冒頂事故 8
(二)2008年河南省滎陽市崔廟東升煤礦“5.4”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9
(三)2008年河南鄭煤集團侯二七分公司侯寨振興煤礦“5.26”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1
(四)2008年河南省義馬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千秋煤礦“6.5”重大衝擊地壓事故。 13
(五)2008年河南省濟源煤業公司八礦技改立井“7.10”墜罐事故 15
(六)2008年河南省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四礦“8.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0
(七)2008年河南省禹州鶴煤仁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7”重大透水事故 22
(八)2008年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鑫泰煤業有限公司“9.13”重大井下透水事故。 24
(九)2008年河南省登封市新豐二礦“9.2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5
(十)2008年河南省鶴煤集團六礦“10·13”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30
(十一)2008年河南省濟源市克井鎮馬莊煤礦“10.29”透水事故 32
(十二)2008年河南洛陽市宜陽縣順達煤業有限公司沙坡煤礦“11.13”頂板事故 34
二、2009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35
(一)2009年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奮進煤礦“6.24”火災事故 35
(二)2009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新華四礦“8.18”瓦斯爆炸事故 36
(三)2009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39
三、2010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43
(一)2010年河南省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3.15”電纜著火事故 43
(二)2010年河南泌陽縣順達礦業有限公司“3.22”透水事故 44
(三)2010年河南伊川煤礦“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爆炸事故。 45
(四)201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興東二礦“6.21”重大炸藥爆炸事故 47
(五)2010年河南洛陽市宜陽縣東升煤業公司“7.4”井下一氧化碳濃度超標事故 50
(六)201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鳳凰嶺煤礦“7.8”爆炸事故 52
(七)2010年河南省鄭煤集團三元東煤礦 “8.2”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54
(八)2010年河南省平煤集團平禹四礦 “10.16”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56
(九)2010年河南省義煤集團巨源煤業“12.7”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58
四、2011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61
(一)2011年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焦煤集團九裏山礦“10·27”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61
(二)2011年河南省義馬煤業集團千秋煤礦“11·3”重大衝擊地壓事故 65
五、2012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67
(一)2012年河南省煤層氣公司平頂山裕隆源通煤業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 67
(二)2012年河南省鄭煤集團張溝煤礦“11.8” 火災事故 68
六、2013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71
(一)2013年於河南省河南省新密市鄭宏恒泰煤業有限公司“7.19”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71
(二)2013年河南省大峪溝煤業集團“12.22”透水事故 72
七、2014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74
(一)2014年河南省平煤神馬集團河南長虹礦業“3.21”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74
(二)2014年河南省義煤集團千秋煤礦“3.27”衝擊地壓事故 79
(三)2014年河南省登封市向陽煤業 “5.17”頂板事故 81
(四)2014年河南省登封市金豐煤業 “5.18”頂板事故 82
(五)2014年河南省平煤神馬集團五礦 “8.4”頂板事故 84
(六)2014年河南省濟源煤業二礦“8.4”頂板事故 85
(七)2014年於河南省平煤集團朝川礦“8.15”頂板事故 87
八、2015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88
(一)2015年河南省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十礦“1.19”較大頂板事故 88
(二)2015年河南省陳四樓煤礦“4.10”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89
九、2016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90
(一)2016年河南省鄭新金昌(新密)煤業有限公司“3·2”較大頂板事故 90
(二)2016年河南省鄭煤集團大平煤礦“3·3”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94
十、2017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98
(一)2017年河南省登封市興裕煤業“1.4”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98
(二)2017年河南省鄭煤集團白坪煤礦“3.10”頂板事故 100
(三)2017年於河南省神火集團薛湖煤礦“5.15”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02
十一、2018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06
(一)2018年河南省神火集團薛湖煤礦“4.12”墜落事故 106
(二)2018年河南能源焦煤集團中馬村礦“5.14”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08
(三)2018年河南能源義煤集團新義礦“5.22”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10
第二部分 2008年-2018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10
一、2008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10
(一)2008年重慶南川縣高橋煤礦“1.18”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10
(二)2008年吉林遼源市東遼縣金安煤礦“3.5”冒頂事故 112
(三)2008年黑龍江鶴崗市興安區泰源煤礦“3.5”電纜起火事故 113
(四)2008年雲南省邵通市威信縣水洞坪煤礦“3.14”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14
(五)2008年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香梅鄉張家洲煤礦“3.2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16
(六)2008年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安信煤業有限公司“6.13”重大爆炸事故。 121
(七)2008年陝西省神木彙森涼水井煤礦“7.1”重大爆炸事故。 124
(八)2008年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窪煤礦新井“7.14”特別重大炸藥爆炸事故。 126
(九)200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礦務局那讀煤礦“7.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127
(十)2008年遼寧沈陽市法庫縣柏家溝煤礦“8.18”瓦斯爆炸事故 130
(十一)2008年遼寧省阜新市清河門區河西鎮第八煤礦“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32
(十二)2008年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富華煤礦“9.20”重大井下火災事故 133
(十三)2008年七台河市新興區昌隆煤礦一井“11.30”瓦斯爆炸事故 134
(十四)2008年湖南婁底市漣源市伏口鎮掛子岩煤礦“12.17”瓦斯爆炸事故 137
二、2009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40
(一)2009年山西西山煤電集團屯蘭煤礦“2.22”瓦斯爆炸事故 140
(二)2009年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鬆藻煤電公司同華煤礦“5·30”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42
(三)2009年柏家溝煤礦“8.18”瓦斯爆炸事故 143
(四)2009年神華寧煤集團大峰礦“10.14”爆炸事故 145
(五)2009年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11.2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47
三、2010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49
(一)2010年湖南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49
(二)2010年內蒙古烏海煤礦“3.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150
(三)2010年湖南省常寧市一家被整合的礦井“3.21”透水事故 152
(四)2010年華晉公司王家嶺礦“3.28”透水事故 155
(五)2010年湖北省利川市水井灣煤礦 “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60
(六)2010年湖南湘潭縣譚家山鎮立勝煤礦“10.14”電纜起火事故 163
(七)2010年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左木鄉紅光村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一煤礦“12.6”透水事故 165
四、2011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67
(一)2011年雲南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4.15”透水事故 167
(二)2011年貴州貴陽市烏當區金陽新區朱昌鎮富宏煤礦“5.29”透水事故 169
(三)2011年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一起煤礦“7.2”透水事故 171
(四)2011年山東省棗莊防備煤礦有限公司“7.6”透水事故 173
(五)2011年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過河口煤礦“8.14”透水事故 176
(六)2011年四川曾家溝煤礦“8.29”重大透水事故。 178
(七)2011年山西元寶灣煤礦“9.16”透水事故。 180
(八)2011年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10.4”透水事故 182
(九)2011年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金地煤礦“10.11”透水事故 184
(十)2011年銅川市耀州區照金鎮田玉煤業有限公司“10.16”瓦斯爆炸事故 188
(十一)2011年重慶市奉節縣大樹鎮富發煤礦“10.17”瓦斯爆炸事故 191
(十二)2011年湖南霞流衝煤礦“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95
五、2012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196
(一)2012年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釣魚台煤礦“2.3”瓦斯爆炸事故 196
(二)2012年湖南省衡陽市宏發煤礦“2.16”運輸事故 199
(三)2012年吉林省蛟河市豐興煤礦“4.6”重大透水事故。 201
(四)2012年貴州省銅仁市沿河縣譙家鎮新生煤礦“4.26”重大透水事故。 203
(五)2012年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礦“8.13”重大瓦斯事故。 205
(六)2012年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7
(七)2012年甘肅省張掖市宏能煤業公司花草灘煤礦“9.6”重大井筒墜落事故。 209
(八)2012年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友誼縣龍山鎮煤礦“9.22”重大火災事故。 212
(九)2012年湖南省耒陽市茄莉衝新井煤礦“7.5”透水事故 214
(十)2012年高坑煤礦“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216
(十一)2012年甘肅省白銀市屈盛煤業公司煤礦“9.25”斜巷跑車事故 219
(十二)2012年山西省沁水縣鄭村鎮湘峪煤礦“11.18”瓦斯爆炸事故 222
(十三)2012年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上廠煤礦“12.5”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24
六、2013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226
(一)2013年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煤礦“1.18”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26
(二)2013年黑龍江牡丹江市東寧縣永盛煤礦“1.29”重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29
(三)2013年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艾家溝煤礦“2.28”火災事故 231
(四)2013年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貴州格目底礦業有限公司馬場煤礦“3.12”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33
(五)2013年吉林省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礦“3.29”特別重大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35
(六)2013年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4.20”瓦斯爆炸事故 240
(七)2013年四川省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43
(八)2013年湖南邵東縣周官橋鄉司馬衝煤礦“6.2”瓦斯爆炸事故 247
(九)2013年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9·28”重大水害事故 250
(十)2013年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9.30”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51
七、2014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255
(一)2014年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下海子煤礦“4.7”透水事故 255
(二)2014年雲南曲靖富源縣後所鎮紅土田煤礦“4.7”瓦斯事故 259
(三)2014年中煤陝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則煤礦“5·14”重大溜灰管墜落事故 261
(四)2014年南桐礦業公司硯石台煤礦“6.3”瓦斯事故 264
(五)2014年貴州省六枝工礦集団公司新華煤礦“6.1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66
(六)2014年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一號井“7.5”瓦斯爆炸事故 270
(七)2014年黑龍江雞西煤礦“8.14”透水事故 272
(八)2014年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8.19”透水事故 275
(九)2014年貴州省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黔西縣新田煤礦“10.5”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78
(十)2014年新疆米泉沙溝煤礦“10.24”重大頂板事故。 287
(十一)2014年遼寧省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恒大煤業公司“10.26”重大煤塵爆炸燃燒事故 289
(十二)2014年雞西市雞東縣興運煤礦“12.1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93
(十三)2014年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鬆河鄉鬆林煤礦“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96
八、2015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299
(一)2015年山西大同市薑家灣煤礦“4.19”重大透水事故。 299
(二)2015年普安縣樓下鎮政忠煤礦“8.11”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302
(三)2015年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永吉煤礦“10·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305
(四)2015年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雞西礦業公司杏花煤礦“11.20”重大火災事故 310
(五)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爆炸事故 313
(六)2015年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鉬業興利礦業有限公司“12.17”火災事故 315
九、2016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321
(一)2016年陝西省神木縣乾安、劉家峁煤礦“1•6”重大煤塵爆炸事故。 321
(二)2016年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鬆樹鎮煤礦“3.6”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322
(三)2016年同煤集團同生安平煤業公司“3.23”井下安全事故 327
(四)2016年新疆喀什地區莎車縣天利煤礦“4·3”重大頂板事故。 330
(五)2016年銅川照金煤礦“4.25”透水事故 334
(六)2016年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西溝礦“8.17”火災事故 338
(七)2016年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9.27”瓦斯爆炸事故 344
(八)2016七台河市景有煤礦“10.29”瓦斯爆炸事故 347
(九)2016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公司煤礦“12.3”瓦斯爆炸事故 352
(十)2016年湖北省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責任公司“12·5”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355
十、2017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356
(一)2017年中煤擔水溝煤業有限公司“1·17”重大頂板事故 356
(二)2017年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祖保煤礦“2•14”跑車引發重大煤塵爆炸事故 360
(三)2017年龍煤集團雙鴨山礦業公司東榮二礦“3.9”火災事故 366
(四)2017年湖南省株洲市攸縣黃豐橋鎮吉林橋煤礦“5.7”氣體中毒事故 370
(五)2017年黑龍江赤峰市寶馬煤礦“12.3”瓦斯爆炸事故 379
十一、2018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382
(一)2018年遼寧省本溪龍新礦業思山嶺鐵礦“6・5”重大炸藥 382
爆炸事故 382
第三部分鑫龍煤業事故統計 384
一、2009年主焦煤礦“5.4”瓦斯燃燒事故。 384
二、2013年賀駝煤礦“1.22”主井底通道湧煤事故 388
三、2013年大眾礦1.25工傷事故 390
第一部分 2008年-2018年省內煤礦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8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8年河南省登封市君鑫煤業有限公司君鑫二礦“3.17”冒頂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3月17日,登封市君鑫煤業有限公司君鑫二礦安排零點班6名工人,對宏發井副斜井約500米處進行巷道維修。3月17日早上7時10分左右,維修地點發生冒頂,4人被埋。事故發生後,跟班礦長立即向地麵調度室報告,礦上隨即組織搶救。當天上午10時許,被埋礦工被救出,造成3人重傷,1人輕傷。3月18日下午6時,3名重傷工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原因03manbetx :
(一)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不到位,現場支護質量差,存在空頂作業冒險作業現象。
(二)現場管理不到位。現場施工時,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作業01manbetx 要求進行安全確認和監護,且未安排專人負責觀測頂板。
(三)礦井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排查出現場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三、防範措施:
(一)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二)2008年河南省滎陽市崔廟東升煤礦“5.4”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5月4日6時12分,河南省滎陽市崔廟東升煤礦(以下簡稱東升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320 噸、瓦斯量1.98萬立方米,造成1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
二.原因03manbetx :
(一)直接原因:
東升煤礦違法違規掘進11101巷道,誘發突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東升煤礦不按照礦井技術改造初步設計方案施工,擅自在東翼非技術改造區域違法違規組織掘進,且在沒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在有嚴重突出危險的區域冒險作業。
2.東升煤礦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礦長資格證過期失效,部分副礦長無安全資格證;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11101巷道掘進工作麵出現響煤炮聲突出預兆時沒有及時撤出作業地點;存在通風係統不完善、違反國家規定將井下全部工程承包給包工隊並以包代管、長期存在“不按照技術改造方案施工和邊技改邊生產”的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重大事故隱患。
3.滎陽市煤炭管理局、崔廟鎮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東升煤礦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亂狀態和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不嚴格,對東升煤礦在東翼非技術改造區域違法違規掘進11101巷道的行為監管不力,放任、縱容東升煤礦違法違規生產;滎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未盡到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協調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同時,中共滎陽市委和滎陽市政府貫徹、落實、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督促、協調查處東升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滎陽市突出礦井必須強化防突管理,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並按規定布置專用回風巷和實行分區通風,確保通風係統合理、完善、可靠。
(二)滎陽市各技術改造煤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明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嚴格排査各類事故隱患,並嚴格按照技術改造設計施工,嚴禁在礦井非技術改造區城施工和邊技改邊生產等違規行為。
(三)榮陽市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提高其安全生產水平和災害防範意識,杜絕違章作業、抵製違章指揮,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
(四)滎陽市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督促整改“將井下全部工程全部承包給包工隊以包代管通風係統不完善”等重大事故隱患,嚴肅查處“在礦井非技術改造區域進行生產、邊技改邊生產”等違規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傳遞網絡,完善事故信息報告機製,嚴厲打擊瞞報事故行為。
(三)2008年河南鄭煤集團侯二七分公司侯寨振興煤礦“5.26”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5月26日4時13分, 河南鄭煤集團侯二七分公司侯寨振興煤礦,307采麵回風巷在擴修巷道時,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班下井21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7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03manbetx :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未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省政府 “雙十條”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二)紅線意識不強,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有差距,存在重生產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思想。
(三)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突出危險情況下冒險生產的現象尚未徹底消除。
(四)煤礦瓦斯防治工作不嚴謹、不細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重生產不重安全、重效益不重安全和冒險蠻幹的現象。
三、防範措施:
(一)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省政府 “雙十條”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確保做到“不掘進突出頭、不采突出麵”。區域防突措施必須整體設計、整體審批,要結合煤層厚度、產狀等開采技術條件和巷道布置變化情況編製,必須包括全部抽放鑽孔和增透鑽孔的具體施工參數;修改設計時,要按照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施工。
(二)要建立瓦斯和地質異常快速處理反應體係。當工作麵出現打鑽噴孔、夾鑽、頂鑽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重新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對礦井采掘過程中出現的瓦斯及地質構造異常情況,要建立台賬,對每次異常情況都要由主管礦領導組織分析評價,製定針對性處理措施,確定專人負責監督落實,並將異常處置情況報上級公司。
(三)要完善防突施工管理製度。嚴格按設計施工抽采鑽孔,規範抽采參數計量;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噴孔、頂鑽等異常現象必須有記錄、有報表、有處理結果;有突出危險預兆時,必須停止掘進,補充實施區域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四)要進一步加強煤層瓦斯地質基礎工作。對煤層瓦斯賦存狀況和地質變化情況要弄清、找準,科學進行采掘工程布置。尤其要對地質構造附近應力集中、瓦斯賦存規律的勘探手段等技術難題進行攻關,研究分析斷層帶等地質構造對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的影響。
(五)要規範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完善區域驗證工作程序。評判應對抽放鑽孔布置是否符合區域防突措施設計、抽采控製範圍是否符合規定、鑽孔有效預抽期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在采用敏感指標進行工作麵驗證時,必須觀察分析工作麵揭露的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鑽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實現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多元信息綜合預測和判斷。
(六)要科學製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順序;避免突出煤層大坡度上山掘進;避免緊靠斷層帶應力集中區布置巷道工程,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要進一步完善防突技術設計規範和區域防突措施及效果檢驗審批製度;區域防突措施要明確具體抽放鑽孔的位置和參數;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要與抽采達標評判分開,明確效果檢驗的職責分工與程序要求。
(四)2008年河南省義馬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千秋煤礦“6.5”重大衝擊地壓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6月5日15時57分,河南省義馬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千秋煤礦(以下簡稱千秋煤礦)發生一起衝擊地壓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50萬元。2008年6月5日八點班,千秋煤礦安排14名、4名礦工分別在21201綜采工作麵下副巷外口以裏750-810米處、805米處從事擴修巷道和做防火工程等工作。6月5日15時55分許,綜采二隊潘續祖、鄭聯委兩人走到21201綜采工作麵下副巷外口以裏750米處時看到前方有人正在在維修支護設施,沒有發現工作環境有異常(稍後,兩人聽到“悶雷”似的響聲,身體被彈起並昏迷)。6月5日15時57分,千秋煤礦21201綜采工作麵下副巷外口以裏725-830米處發生衝擊地壓事故,巷道圍岩瞬間釋放的巨大能量致使105米長的巷道發生嚴重底鼓,巷道斷麵急劇縮小到1平方米左右,巷道內的皮帶輸送機架子和托輥被擠到巷道頂梁上。事故造成上述18名礦工和剛進入21201綜采工作麵下副巷的6名四點班礦工被困。正在千秋煤礦調度室的值班人員通過安全監控係統終端發現21201綜采工作麵上安全出口處瓦斯濃度升高至百分之六左右、風速降至0.1米到0.2米/秒後,立即了解有關情況並於6月5日16時36分通過電話向義煤集團報告了事故初步情況。隨後,義煤集團總調度室和安監局於6月5日17時55分接到千秋煤礦調度室事故情況的傳真報告後,於6月5日17時58分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了事故有關情況。
二、原因分析:
1.由於千秋煤礦開采深度大、煤層頂板堅硬,在地應力和采動應力共同作用下巷道周圍煤岩體彈性變形能聚積,擴修巷道支架、清落巷道底板誘發圍岩聚積的能量在短時間內急劇釋放,導致21201綜采工作麵下副巷外口以裏725-830米處巷道嚴重底鼓,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千秋煤礦對礦井大采深堅硬頂板條件下地應力和采動應力影響增大、誘發衝擊地壓發生的不確定因素增多認識不足,未組織人員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八十一條規定編製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專門設計;貫徹落實《義煤集團預防衝擊地壓暫行技術規定》不到位,未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指數測定,未製定衝擊地壓防治人員責任製、衝擊地壓分析排查製度和衝擊地壓資料收集彙報製度;對21201綜放工作麵貫徹落實防止衝擊地壓措施情況監督檢查不夠。同時,義煤集團公司督促檢查千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1.義煤集團要提高對礦井大采深條件下地應力和采動應力影響增大、誘發衝擊地壓發生的不確定因素增多的認識,深入開展礦壓觀測工作,探索和采用先進監測手段對防治衝擊地壓的有關參數進行實時監測,提高監測預報的能力,並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2.千秋煤礦要建立健全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機構,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各項規章製度,加強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幹部職工防衝意識,提升衝擊地壓防治水平。
3.義煤集團要認真查找事故報告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進一步加強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健全事故報告製度,完善事故報告機製,嚴格事故報告責任,杜絕漏報事故遇難人數情況發生。
(五)2008年河南省濟源煤業公司八礦技改立井“7.10”墜罐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7月10日8時30分,濟源煤業公司八礦技改立井在交接班過程中,發生墜罐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在明知濟煤八礦新建主井絞車存在聯軸器損壞的重大隱患情況下,違章指揮,強令絞車司機冒險作業,致使聯軸器失效,同時由於安全保護不全導致安全製動失效,絞車完全失去提升動力和製動力,從而造成墜罐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負責人重效益、輕安全,購買假冒其它廠家拚裝生產的、製造和安裝質量均存在嚴重問題、安全保護係統不全的偽劣絞車用於礦井提升運輸,且長期超載運行導致絞車聯軸器等部件加劇損壞,同時違反國家有關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不經有關機構檢測檢驗就投入使用,且在發現絞車存在聯軸器損壞的事故隱患後仍不予維修,長期帶病運行,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2、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負責人假冒其它礦井建設單位組織無相應資質、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隊伍從事井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混亂,項目負責人朱某長期不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工作;新建主井絞車司機無證上崗;新建主井絞車每班隻有一名司機,不配副司機;新建主井井底井口不配固定把鉤工和信號工,人員提升運輸管理無序,且經常超載荷提升矸石;安全管理製度極不健全,無作業操作01manbetx ,不對新建主井絞車及其防護裝置定期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未依照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管理人員既無項目經理資質,也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3、作為工程監理單位的河南理工大學建設工程監理所鄭州分所嚴重不負責任的將加蓋其印章後的監理合同交予濟源市煤炭管理局,對濟煤八礦簽署合同致使合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既不知情,也在事實上造成對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無人進行監理的實際情況。
4、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和濟煤八礦對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檢查工作疏忽,經過多次安全檢查仍不清楚濟煤八礦施工主井絞車是否經過有關機構檢測檢驗和是否取得安全準用證等安全生產情況。尤其是濟煤八礦未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加強對施工單位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對井下工程施工以包代管,放棄其安全管理責任,在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對濟煤八礦安全檢查時,陪同公司有關人員對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施工安全進行檢查,對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施工隊伍的混亂安全管理狀態任其長期存在。
5、濟煤八礦在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技術改造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未批複和辦理開工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始井筒和井下技術改造工程建設。
6、濟源市煤炭管理部門對濟煤八礦和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施工隊伍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濟煤八礦和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使用未經檢測檢驗的絞車、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進行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等違法行為;濟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其綜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沒有及時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對濟煤八礦和濟煤八礦井下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進行有力查處。
三、防範措施:
(一)煤礦井下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製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配足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嚴禁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濟源市煤礦企業要立即核實在本礦從事井下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真實身份,一經發現假冒他人名義從事井下建設工程施工的,必須依法解除施工合同,同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其嚴厲處罰。濟源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井下工程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相應資質、假冒他人名義參與煤礦井下工程施工活動或者擅自將工程轉包的煤礦井下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堅決清除出礦井建設市場。
(二)濟源市煤礦企業及煤礦井下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要擺正安全和效益的關係,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煤礦安全設備,嚴禁非煤安標誌安全設備進入煤礦安全生產環節,並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檢測檢驗,在未通過有關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濟源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涉及重大安全煤礦設施、設備、器材采購工作的行業管理工作,適時公布、推薦煤礦安全設備的優質生產廠家,督促、教育、指導對煤礦企業及井下工程施工單位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煤礦安全設備。
(三)煤礦企業和礦井建設施工單位要對礦用提升設備進行經常性專項檢查,特別是對隱蔽性較強的絞車聯軸器要逐台檢查,發現擋板鬆動、螺栓拉斷或脫扣要認真查找原因,必要時進行拆檢,發現齒輪磨損、變形或其他隱患要及時停產更換;正在使用JTK係列絞車的煤礦企業和礦井建設施工單位,應在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關於製動力矩和製動減速度規定的基礎上,合理分配直接作用在卷筒上的製動力,防止絞車聯軸器失效後發生製動失效發生事故;同時,通過完善保護及時實現安全製動,通過采取在JTK係列絞車深度指示器斷線保護上分別采集來自滾筒和電機兩方麵的信號,來減少安全製動的反應時間,有效控製事故發生。另外,要查清所有的JTK係列絞車產品來源,凡發現假冒他人廠家生產和無煤安標誌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對煤礦安全施工的監理責任,根據煤礦建設特點,配備相應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煤礦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製性標準。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煤礦企業。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要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濟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煤炭管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其有關行為,對不履行監理職責的工程監理單位依法處理。
(五)濟源市技術改造等改、擴建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對井下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嚴禁對井下工程施工以包代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製,強化煤礦建設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特別是對施工企業使用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必須嚴格審查其相關手續是否齊備,安全條件是否符合標準,設施設備是否通過檢測檢驗;對施工單位存在的“不經有關機構檢測檢驗就將有關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投入使用、使用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井下作業人員和無證特種作業人員、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立即要求施工企業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部門。
(六)濟源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技術改造等改、擴建煤礦的安全監督管理力度,一是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未按有關程序批準擅自建設的煤礦,一律責令停止施工並予以處罰,拒不執行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實施關閉;二是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專項檢查,依法查封、扣押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檢驗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三是加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檢查,並聯係有關部門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信息數據查詢係統,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及時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安全教育培訓就從事井下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理。四是督促煤礦企業在礦井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要關口前移,嚴格審查參與競標單位的身份,發現假冒他人名義參與競標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同時,濟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履行其綜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認真查找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嚴厲懲處各類煤礦違法行為,將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六)2008年河南省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四礦“8.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8月1日1時03分,河南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四礦(以下簡稱平禹四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55噸,突出瓦斯量26萬立方米,造成2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30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平禹四礦12190機巷掘進工作麵前方煤體鬆軟,煤層由薄變厚,為瓦斯富集區;采取的防突措施沒有消除突出危險,鑽機施工瓦斯抽放孔引發突出。
(二)間接原因
1.平禹四礦防突工作人員對突出征兆信息的敏感性不強,未能及時收集、彙總、分析研究突出征兆信息,特別是對事故發生前一班在抽放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卡鑽”和瓦斯湧出增加的情況未引起高度重視,既沒有向礦領導彙報,也沒有采取停止作業等措施,使抽放孔施工工作繼續進行。
2.河南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平禹四礦對防治突出工作重視不夠,未采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同時,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職工防治突出知識薄弱、意識不強。
3.礦井通風係統抗災能力差,突出導致12160采煤工作麵風流逆轉造成事故擴大。
三、防範措施:
(一)平煤集團必須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麵加強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要采取開采保護層、做專用抽排巷、從地麵深孔打鑽預抽等技術手段,加大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力度。要不斷補充完善瓦斯地質參數,搞好瓦斯預測預報,為超前治理瓦斯提供依據。
(二)河南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平禹四礦要建立健全穩定可靠的礦井通風係統、科學合理的瓦斯抽采體係、有效管用的監測監控網絡和嚴格規範的現場管理製度。進一步提高上至領導決策層、下至井下一線作業人員對突出征兆信息的敏感性,建立健全突出事故隱患信息傳遞和處理工作體係,及時收集、彙總、分析研究突出征兆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將突出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平禹四礦要加大對防突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防突業務水平,及時發現突出征兆並果斷處置事故隱患,並進一步優化礦井通風係統,使其簡單、穩定、可靠,提高礦井抗災防災能力,嚴防突出事故發生。
(七)2008年河南省禹州鶴煤仁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7”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9月7日5時40分,河南省禹州鶴煤仁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1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6人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1545.18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該礦違反技術改造初步設計,擅自在老空邊界開掘一探巷采煤,導致老空積水潰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該礦不服管理,對上級管理機構先後兩次下達的停止作業通知書置之不理,在老空邊界進行亂挖濫采的采煤活動,特別是在一探巷有明顯透水征兆的情況下,繼續組織井下作業人員冒險作業。
2.該礦安全管理混亂,存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不按照有關要求配備“五職礦長”、水文地質資料不清、違反國家規定在井下使用包工隊作業等重大事故隱患。同時,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井下作業人員事故防範意識不強,在出現明顯透水征兆的情況下仍冒險作業。
3.鄭鶴公司和禹州煤炭資源整合籌建處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該礦安全管理不力,沒有及時督促解決該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對該礦的違規生產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
4.鶴煤集團對該礦安全生產管理重視不夠,沒有使該礦的人員素質、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得到實質性提高。
三、防範措施:
(一)鶴煤集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誰整合、誰投資、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督管理,堅決製止資源整合技改礦井違規組織生產行為。
(二)鶴煤集團對資源整合礦井的資源、資產、人員等生產要素予以優化重組,並按照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安全管理、考核標準、各種報表“五統一”的原則,納入到集團公司的管理體係中去,真正提高資源整合煤礦的人員素質、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
(三)鶴煤集團資源整合煤礦要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08〕160 號)要求,嚴格落實水害防治責任製,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專門機構,進一步充實礦井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才,配齊探放水設備,保證防治水工程、資金、措施、責任落實到位,並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八)2008年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鑫泰煤業有限公司“9.13”重大井下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9月13日13時30分許,洛陽市新安縣鑫泰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泰煤業公司)發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82.53萬元。
二、原因分析:
1.鑫泰煤業公司施工11051繞巷時,導致距工作麵迎頭右幫較近的水井井筒內積水瞬間潰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鑫泰煤業公司探放水措施執行不到位;對突水水井位置的測量和上圖嚴重失誤;礦井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探水人員未經培訓上崗,安全管理人員無證上崗。
3.縣煤炭局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力,督促煤礦落實上級監管部門整改要求不到位,沒有采取斷然措施使煤礦真正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無證上崗等問題沒有及時要求整改解決;縣、鄉(鎮)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排部署不周密。
三、防範措施:
1.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2.加強技術管理和探放水工作,充實技術隊伍,提高技術管理和測量水平,安排專人對探放水工作進行現場監督、驗收。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技改設計和程序施工。
3.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紮實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繼續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從細處著手,督促煤礦充實技術力量、抓好職工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提高辦礦水平;對發現隱患要督促整改並跟蹤落實,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違法違規施工現象。
4.縣、鄉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周密部署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煤管局、煤管站和駐礦員職責,規範管理;督促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認真進行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2008年河南省登封市新豐二礦“9.2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9月21日0時55分,河南省鄭州市登封市鄭州廣賢工貿有限公司新豐二礦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766餘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新豐二礦62011下副巷掘進工作麵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在沒有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情況下,打鑽作業誘發了煤與瓦斯突出;該掘進工作麵與62006采煤工作麵串聯通風,致使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新豐二礦無視政府監管,長期違法組織生產,安全管理混亂。
(1)違法組織生產。2008年3月,新豐二礦在技術改造設計、安全專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違法組織技術改造施工並開始違法組織生產。2008年7月,該礦取得技術改造工程開工許可後,無視嚴禁邊技改邊生產的規定,無視監管部門關於停止采掘活動的安全指令,違法組織生產。該礦技術改造設計能力15萬噸/年,但2008年3月至8月生產原煤就已達到11多萬噸,其中東區生產原煤5.1萬噸。《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全省小煤礦進行停工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豫政明電〔2008〕5號)下發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大金店鎮政府向該礦下達了關於停止采掘作業的指令,並采取了鎖井措施,但該礦強行撬鎖繼續違法組織生產,直至事故發生。
(2)安全管理混亂。新豐二礦通風係統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62011下副巷掘進工作麵進入實體煤後,多次出現煤炮、夾鑽、噴孔、瓦斯升高等煤與瓦斯突出征兆, 仍繼續冒險作業;沒有專用回風巷,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一十四條“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善,傳感器數量不足、種類不全,位置安裝不當,故障處理不及時;井下多頭作業,東區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6個掘進工作麵;井下采掘作業多個承包隊施工,以包代管;0點班和4點班下井作業人員不攜帶自救器。
2.廣賢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廣賢公司發現新豐二礦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就擅自進行技術改造施工、邊技改邊生產等違法問題後,雖然下發了停止技術改造、停產整頓文件,采取了鎖該礦運輸皮帶等措施,但沒有製止住該礦的違法行為。
3.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新豐二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
(1)登封市煤炭管理局以及該局所屬大金店煤管站,2008年3月份以來,21次發現新豐二礦在技改安全專篇、開工許可未經批複就違法施工、邊技改邊生產等違法行為,但未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嚴肅查處到位。發現該礦井下采掘工作麵存在串聯通風、監測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等問題,但沒有作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依法予以處理。對該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雖然作了安排,但沒有采取措施督促該礦落實。落實豫政明電〔2008〕5號文件不力,對該礦落實停工停產要求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直至事故發生時該礦違法生產行為沒有得到有效製止。登封市煤炭管理局明知新豐二礦是技術改造礦井,不允許生產,卻仍向該礦安排了當年8月份的1萬噸煤炭生產任務。
鄭州市煤炭管理局對技術改造礦井邊技改邊生產的行為組織查處不力,沒有發現新豐二礦長期違法生產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不深入,對新豐二礦存在的“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采掘工作麵串聯通風等重大隱患失察。
(2)登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對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和大金店鎮政府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協調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不深入,對新豐二礦長期違法邊技改邊生產問題以及未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麵串聯通風等重大隱患失察。
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協調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不深入,對新豐二礦長期違法邊技改邊生產問題失察。
4.大金店鎮、登封市、鄭州市三級人民政府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大金店鎮政府未認真落實《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發現的新豐二礦長期違法生產問題,沒有按照《特別規定》嚴肅處理到位。沒有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力推進全市煤礦技術改造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發〔2007〕88號)要求,向新豐二礦派出專門人員實行24小時監管。落實豫政明電〔2008〕5號文件關於小煤礦停工停產的要求不力,沒有製止住新豐二礦違法生產行為。
(2)登封市人民政府落實《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不力,執行鄭政發〔2007〕88號文件不到位,沒有按照規定對每個技改礦井派出3人監管小組,實行24小時監管。明知技改礦井不允許組織生產,卻以登封市煤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文件向該礦下達了當年8月份的1萬噸煤炭生產任務。組織領導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不深入。落實豫政明電〔2008〕5號文件關於小煤礦停工停產的要求不力,對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3)鄭州市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組織領導不力,對登封市人民政府未認真執行鄭政發〔2007〕88號文件的情況檢查不到位,對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
5.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監察分局履行職責不到位。
新豐二礦是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監察分局2008年度重點監察礦井。鄭州監察分局曾於2008年3月對新豐二礦進行過重點檢查,發現了該礦安全專篇未經批複就擅自施工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了罰款和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但之後未將該礦重大隱患情況向登封市人民政府及相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通報。
三、防範措施: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河南省要針對技改礦井發生事故較多的情況,進一步規範礦井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工作,加大監管工作力度,要建立打擊非法違法聯合機製、打擊非法違法長效機製和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工作責任製;鄭州市、登封市整合礦井多,對整合技改礦井,必須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強化聯合執法機製,嚴厲打擊私挖亂采、超層越界開采、已關閉礦井死灰複燃以及技改礦井違規組織生產、停產整頓礦井私自組織生產等違法行為。
(二)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地方政府要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確保監督執法到位,徹底解決政令不通、以罰代管等問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負起責任,盡職盡責、嚴格執法,加大對煤礦企業尤其是資源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督檢查力度,嚴防借“技術改造”、“改擴建”或“資源整合”之名違法組織生產,嚴厲打擊少數礦主漠視礦工生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組織生產的行為。嚴禁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向非生產礦井下達生產指標。
(三)強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和通風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督促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先抽後采,先抽後掘,真正做到不采突出麵,不掘突出頭。防突措施要以區域防突為主,對沒有防突能力的礦井要責令限期整改,達不到防突要求的煤礦要堅決予以關閉。督促煤礦企業加強通風管理工作,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風係統,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布置專用回風巷,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麵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嚴禁違規串聯通風。加強對瓦斯監測係統的日常維護檢查,保障係統穩定可靠和正常運行。
(四)深刻反思,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鄭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這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強化三、防範措施的落實,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認真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攜帶自救器,井下作業嚴禁以包代管。針對資源整合不到位、技術改造礦井邊技改邊生產等突出問題,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有效措施,確保落實到位。抓好對幹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工作,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作風不深入、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問題。
(十)2008年河南省鶴煤集團六礦“10·13”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10月13日22時41分,六礦21431綜采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約400t,瓦斯量51583m3。事故發生時,當班共有44人在該地區工作,經過公司和礦井積極組織救援,35人安全升井,9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21431工作麵采取了順層鑽孔預抽、岩巷穿層鑽孔預抽、采空區上隅角埋管、高位頂板裂隙四種抽放方法,鑽孔覆蓋全部工作麵,無空白帶。根據測定報告,無論瓦斯壓力、含量均符合要求,並且因為抽放充分,在回采過程中預測參數從未出現超標。本次突出前工作麵瓦斯監控顯示0.7%,並無異常。10月12日八點班,工作麵突遇斷層,該斷層走向與下順槽夾角42度,落差4米左右,在工作麵中下部尖滅,向深部實體煤延伸。初步分析,本次突出與該地質構造有關,斷層導通深部煤層瓦斯應力,並在斷層處出現應力疊加,割煤機割煤時產生振動,誘導斷層深部實體煤與瓦斯突出。
三、防範措施:
(一)加強構造探測工作。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探測鑽孔超前距離不得少於15米,當發現有構造時,必須停止采掘活動,製定詳細、針對性措施,確保消除突出危險後,方準生產。
(二)加強預測預報和效果檢驗管理。采煤工作麵預測預報和效果檢驗指標必須同時檢測瓦斯湧出初速度值q值(臨界值為4.0L/min)和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值△h2(臨界值為30mm H2O)。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麵采取防突措施後進行效果檢驗,凡出現瓦斯湧出初速度指標q值大於6 L/min或連續2次防突措施作業循環中q值均在4-6L/min之間,停止作業24小時,效檢指標不超方可恢複作業。
(三)完善通風係統。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出現相互堵口的,必須停止被堵工作麵內一切工作;回風巷斷麵小,風速超限的,必須停止受影響的一切采掘活動,隻有巷道擴修完畢,確保回風暢通後,采掘工作麵方準恢複生產。
(四)加強防突知識教育培訓,提高防突管理水平。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重新進行一次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十一)2008年河南省濟源市克井鎮馬莊煤礦“10.29”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10月29日19時10分許,河南省濟源市馬莊煤礦(以下簡稱馬莊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其中3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590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突水點(馬莊煤礦一下山中部小溜子巷內的西拐巷正頭)西部以上存有大量的老空區,老空區內存有大量的承壓水,突水點處到老空區的防隔水煤柱寬度不夠,在承壓水長期的壓迫和浸滲下,防隔水煤柱被突然衝垮,老空區內的水瞬間潰出,是造成這起透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馬莊煤礦長期違法違規生產。該礦為技改礦井,應該按照批準的技改設計的工程施工,不得施工與技改無關的工程,但該礦自去年以來,長期組織在非技改區域開掘巷道、生產出煤。
2.馬莊煤礦防治水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用煤電鑽代替探水鑽進行探水;探放水人員沒有經過培訓;探放水工作無人監督檢查,探放水製度落實不到位。在探水時發現了西拐巷正頭周圍有老空區並且鑽孔有少許水流出,接近老空區的西拐巷在掘進及探水時發現有滲水、淋水等透水征兆,這些水害重大隱患沒有引起礦上的重視,並采取措施徹底消除。
3.馬莊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技術管理嚴重疏漏。部分礦井管理人員無上崗資格證,礦上任命的部分管理人員不參與實際管理;人員配備不齊,缺少跟班安全檢查員和瓦斯檢查員,缺少專職技術人員;技術管理混亂,對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了解的不清,沒有繪製井下實際工程圖,缺少作業規程,沒有專項探放水措施。
4.濟源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克井鎮政府對煤礦長期違法生產監管不力。濟源市煤炭管理局在發現馬莊煤礦存在在非技改區域作業問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違反上級指令擅自批準馬莊煤礦進行技改施工;濟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不到位,在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末調整之前,放鬆了對煤礦安全的監管;濟源市克井鎮政府對馬莊煤礦長期違法生產監管不力,督促整改落實不到位。
5.濟源市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強。濟源市煤炭管理局為濟源市工業經濟發展服務局下設的事業單位,行政執法能力受到限製;濟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科隻有1人,不能充分履行執法監察職責。
三、防範措施
(一)技改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技改設計程序施工,不得擅自施工與技改設計無關的巷道。
(二)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加強技術管理和探放水工作,充實技術隊伍,井下工程施工情況及時上圖,研究並掌握井下地質條件變化情況,掌握礦井水文和老空區情況;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采用專用探水鑽,製定專項探放水措施和作業規程,安排專人對探放水工作進行現場監督、驗收。
(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紮實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督促煤礦充實技術力量、抓好職工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提高辦礦水平;對發現隱患要督促整改並跟蹤落實,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違法違規施工現象。
(十二)2008年河南洛陽市宜陽縣順達煤業有限公司沙坡煤礦“11.13”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11月13日5時57分, 河南洛陽市宜陽縣順達煤業有限公司沙坡煤礦一水平二石門東翼絞車房回風上山發生頂板事故,3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不到位,現場支護質量差,存在空頂作業冒險作業現象。
(二)現場管理不到位。現場施工時,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安全確認和監護,且未安排專人負責觀測頂板。
(三)礦井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排查出現場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三、防範措施:
(一)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二、2009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9年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奮進煤礦“6.24”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9年6月24日20時45分, 河南洛陽市伊川縣奮進煤礦黃村分礦主井運輸皮帶巷皮帶著火。當班入井28人,25人安全升井,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皮帶機槽鋼內側長時間煤塵積累,能量逐步聚集,煤粉氧化,引起煤粉自燃。
(二)皮帶火災報警係統未正常投入,運行人員監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火情,致使火勢蔓延。
(三)消防水壓力不足,雨淋係統和消防水栓不能使用,部分滅火器不能正常噴射,使現場火勢控製不力,造成事故擴大。
三、防範措施:
(一)要加強輸煤係統設備設施積粉的日常清掃和巡查、檢查工作,建立完善工作製度,落實人員責任,防患於未然。
(二)要深化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麵排查生產設備設施存在的火災安全隱患,製定和落實防止設備設施積塵和自燃的整改措施,明確管理職責,加強整改落實的監督檢查,做到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形成隱患閉環管理。
(三)要理順消防係統管理流程,落實消防係統的檢修、維護、試驗工作責任。
(二)2009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新華四礦“8.18”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9年9月8日淩晨1時左右,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新華四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當班入#983,其中14人安全升井,目前造成35人死亡、44人下落不明。該礦原為為國有地方媒礦,現改製為股份製企業,低瓦斯礦井,屬停產整頓的技改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由6萬噸年技改為15萬噸年。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是該礦在停產整頓期間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二是存在超層越界開采行為,在批準的技改區域外組織生產,三是采煤方法落後,采用巷道式開采方式,采掘布置不合理,采用串聯通風。
(二)間接原因:
監管管責任不落實,平頂山市新華區向該礦派了駐礦安監監員,但未未能遇製該礦組織大量人員下井違法生產的行為。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精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9月3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麵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強化煤礦瓦斯治理與抽采利用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強化目標責任,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加強防範,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二)深入開展“三項行動”,全麵推進“三項建設”。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主線,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和宣教三項行動,全麵加強安全生產法製體製機製、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監管監察隊伍三項建設,努力實現“降低事故總量、降低傷亡人數、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目標,有效防範、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切實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三)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09〕2號)要求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8月31日召開的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一步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促進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調,建立健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形成強大合力,把大檢查工作抓實抓細,嚴防搞形式、走過場,務求取得成效。
(四)進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礦企業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緊緊抓住采掘布局、通風係統、瓦斯抽采、安全監控、現場管理五個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堅持源頭治理,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09〕23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資源整合、改擴建礦井的監察,排查治理大隱患,有效防範大事故。
(五)繼續加強小煤礦治理整頓。督促煤礦按照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建立小煤礦退出的有效機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要依法從嚴、從快實施關閉,堅決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下達“十一五”後三年關閉小煤礦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2624號)要求,落實今年小煤礦整頓關閉計劃,並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對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管,嚴把設計關、質量關,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關閉,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六)切實加強對技改和整合礦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礦井必須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確已批複資源整合項目的整合期限,對限期未實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的煤礦要取消整合資格,依法予以關閉;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同步建設瓦斯抽放係統,並在采掘作業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間,嚴禁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嚴禁改擴建煤礦在施工區域生產。在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中,要將資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礦井作為重點檢查對象,並認真檢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2009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9年9月8日0時55分,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傷14人,直接經濟損失3986.4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新華區四礦違法違規開采己組煤層,其201機巷頂板冒落導致局部通風機停風後,造成201掘進工作麵內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違章排放瓦斯過程中致使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巷道內破損的煤電鑽電纜短路產生高溫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該礦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產,超層越界盜采資源,不執行瓦斯檢查製度,製作假報表、假圖紙,弄虛作假、應付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2、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擅自變更技改設計方案、邊技改邊違法生產的行為製止不力,使該礦在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複產驗收。
3、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有對該礦超層越界開采行為予以製止,未按規定對其開采活動進行實測和檢查。
4、平頂山市、新華區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在停工停產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產的問題失察。
5、平頂山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在該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間,違規批準供應火工品。
6、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黨委、政府對該礦在停工停產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產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力。
7、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南監察分局對該礦在停工停產整頓期間違法施工和生產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精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9月3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麵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強化煤礦瓦斯治理與抽采利用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強化目標責任,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加強防範,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二)深入開展“三項行動”,全麵推進“三項建設”。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主線,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和宣教三項行動,全麵加強安全生產法製體製機製、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監管監察隊伍三項建設,努力實現“降低事故總量、降低傷亡人數、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目標,有效防範、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切實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三)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09〕2號)要求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8月31日召開的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一步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促進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調,建立健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形成強大合力,把大檢查工作抓實抓細,嚴防搞形式、走過場,務求取得成效。
(四)進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礦企業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緊緊抓住采掘布局、通風係統、瓦斯抽采、安全監控、現場管理五個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堅持源頭治理,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09〕23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資源整合、改擴建礦井的監察,排查治理大隱患,有效防範大事故。
(五)繼續加強小煤礦治理整頓。督促煤礦按照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建立小煤礦退出的有效機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要依法從嚴、從快實施關閉,堅決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下達“十一五”後三年關閉小煤礦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2624號)要求,落實今年小煤礦整頓關閉計劃,並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對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管,嚴把設計關、質量關,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關閉,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六)切實加強對技改和整合礦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礦井必須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確已批複資源整合項目的整合期限,對限期未實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的煤礦要取消整合資格,依法予以關閉;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同步建設瓦斯抽放係統,並在采掘作業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間,嚴禁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嚴禁改擴建煤礦在施工區域生產。在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中,要將資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礦井作為重點檢查對象,並認真檢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2010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0年河南省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3.15”電纜著火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3月15日20:30,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繞巷發生電纜著火事故,當班入井31人,截止3月16日淩晨2:00,搶救工作結束,6人安全升井,25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2010年3月初,新密市東興煤礦技改期間,在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沒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情況下,私自安排工人下井,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二)該礦井西大巷第一聯絡巷處電纜著火,火勢迅速擴大,引燃巷道木支架及煤層,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並沿進風流進入采煤工作麵,造成人員中毒窒息。
(三)東興煤業管理人員明知空氣壓縮機不能在井下使用,仍然在井下使用不合格的空氣壓縮機長達3個月之久,正是這些長期高溫高壓運行的空氣壓縮機,最終引發了一場重大井下重大火災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井下嚴禁使用不符合防滅火要求和管理規定的電氣設備和材料等。
(二)要認真落實確保電氣設備運轉安全可靠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規定,禁止非阻燃電纜、皮帶、風筒等材料在井下使用,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三)要加快推進采煤方法和支護方式改革,盡快淘汰護。
(四)要按規定組織開展反風試驗、避災路線演戲等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二)2010年河南泌陽縣順達礦業有限公司“3.22”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3月22日零點40分左右,泌陽縣順達礦業有限公司發生透水事故,11人被困井下。
二、原因分析:
(一)資源整合籌建處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該礦安全管理不力,沒有及時督促解決該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對該礦的違規生產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
(二)對該礦安全生產管理重視不夠,沒有使該礦的人員素質、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得到實質性提高。
三、防範措施:
(一)進一步強化資源整合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要按照“先關閉、後整合”的原則,注銷其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整合後的礦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和檢查,督促企業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整合後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並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產。
(二)切實提高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水害防禦能力。凡是存在受廢棄礦井、采空區積水威脅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防治水患工作製度,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或配備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切實加強防治水工作。要完善礦區水文地質資料,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依據。凡水文地質資料缺失的礦井,要立即委托有資質的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察。要完善井下排水設施,加強日常檢修維護,確保井下主要排水設備運轉正常。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防止地表水淹井。
(三)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麵探放水製度。采掘作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遇緊急情況時,必須迅速撤出所有受透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對於受水害威脅礦井,必須按規定配備探放水裝備,否則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四)認真做好礦井水害應急救援工作。要製訂和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水文地質情況複雜地區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並發揮作用。
(三)2010年河南伊川煤礦“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3月31日,河南伊川礦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2728.4萬元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該礦違法在二1煤1102回風巷工作麵掘進,由於區域和局部綜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實,在施工瓦斯排放鑽孔時誘發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並引起瓦斯燃燒。
2.間接原因:一是國民煤業公司無視政府有關規定,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產,綜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核實處理該礦在停產整頓期間超量用電涉嫌違法生產的問題,對該礦違法施工和生產的問題失察;國土資源部門對該礦換發采礦許可證工作審查不嚴,對該礦未按照技改設計方案將越界井筒調整回界內的問題失察;公安部門違規同意向該礦超量供應火工品,對該礦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的問題失察。三是地方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停工停產期間的監督檢查工作。此外,這起事故還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存在嚴重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問題,河南省洛陽市相關部門正在深入調查。
三、防範措施:
1.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把重組整合技改煤礦的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作為打擊重點。
2.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督管理,對未履行相關手續的,一律不允許開工建設。
3.對進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未經審批不得變更設計內容;嚴禁邊技改邊生產;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化區域防突工作。
4.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優化采掘布置,實施正規采掘作業,嚴禁違規多次串聯通風;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加強礦井監控係統管理,確保各類傳感器配置齊全、位置合理、運行正常、監控有效。
5.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有關規定,切實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素質,未經培訓合格的,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6.加大聯合執法力度,進一步明確並落實煤炭、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提高執法效能。
(四)201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興東二礦“6.21”重大炸藥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6月21日淩晨1時40分左右,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井下火藥自燃爆炸事故,造成49名礦工死亡、24名礦工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嚴重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該礦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為關閉礦井,而且采礦許可證等證照已經過期,地方政府已責令其停產,並采取了斷電措施。但該礦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私自接通電源,繼續違法組織生產。
(二)違法違規私存炸藥。該礦按規定本不應購置使用炸藥,但該礦在井下違規儲存炸藥量高達2噸多,且存儲在不具備儲存火工品條件的巷道中。存儲點無獨立回風係統,致使發生爆炸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擴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導致現場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擴大。
(三)停產關閉措施不力。礦井停產、關閉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已確定關閉的礦井,沒有采取堅決果斷措施,按照有關標準規定立即實施關閉並關實關死,要求其停產也沒有真正停下來。
(四)駐礦監管人員嚴重失職。地方政府駐礦、包礦人員玩忽職守,沒有查處、製止該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和違規購買、儲存、使用炸藥的違法行為。
三、防範措施: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各地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經濟、安全與效益的關係。狠抓事故防範,強化措施,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違法專項行動,堅決、徹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對發現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單位,要嚴肅處罰,及時向社會公示曝光,該關閉的要依法關閉。同時,要充分利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相關責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無證或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礦井要堅決依法及時予以關閉。
(二)加強煤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礦要建立爆炸物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並嚴格落實。嚴禁煤礦私自非法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煤礦選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級必須與煤礦的瓦斯等級相對應,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裝卸、保管、領退、登記、銷毀製度,對不符合規定的爆炸物品應及時進行銷毀處理。要切實加強爆炸品現場安全管理,設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專用儲存庫、發放硐室,嚴禁非法違規超量儲存。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全麵立即開展以防爆炸為重點的專項檢查,對煤礦爆炸物品的來源、儲存、使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對整合關閉、停產整頓的礦井,要徹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來源及流向,嚴防礦主轉移、藏匿爆炸物品引發禍端。對收繳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全部予以安全銷毀。
(三)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專項行動,水害、瓦斯、防滅火專項整治和中央企業煤礦安全專項檢查。要突出工作重點,對建設項目(包括整合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嚴格的檢查。要抓住關鍵環節,認真開展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強化基礎工作,落實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強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防止煤與瓦斯突出,杜絕瓦斯超限;要進一步深入開展防滅火專項整治,有效防範各類火災;要加快建設礦井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提升礦井安全保障能力。要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完善小煤礦關閉措施,大力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製度化、常態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堅決依法實施關閉。對納入關閉的礦井要堅決關死,對納入整合的礦井要堅決管住。
(四)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做到安全生產、遵紀守法。要深入開展煤礦安全標準化建設,規範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基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強現場管理、加強班組建設,通過層層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把安全生產製度、措施真正落實到每個班組、落實到每個崗位,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通過嚴格管理,確保職工安全、健康。要嚴格隱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產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有效預防事故。
(五)強化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的要求,以突出預防為主、突出加強監管、突出落實責任為重點,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查找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執法檢查,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做好日常監管、行業管理和安全監察工作。對整合技改、停產整頓和擬關閉的礦井,要加大監管檢查執法力度,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事故發生。要以查大係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為重點,組織開展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據汛期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切實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預防井下透水事故和暴雨洪水引發02manbetx.com 災難。
(五)2010年河南洛陽市宜陽縣東升煤業公司“7.4”井下一氧化碳濃度超標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7月4日20時, 河南洛陽市宜陽縣東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鄉鎮煤礦)井下一氧化碳濃度超標,造成9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製度不健全;
(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作業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知識、能力;
(三)應急預案可操作性和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四)作業人員對有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危險性認識不足,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未對現場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五)個人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的有關要求不落實;
(六)救援組織指揮不力。
三、防範措施: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要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嚴格落實責任,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製度,結合自身生產工藝特點和相關技術標準,製定科學的作業流程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一旦發生事故,要嚴格按照應急預案、01manbetx 和技術規範,快速、科學、安全、有效地組織施救,嚴防因施救不當導致傷亡擴大。同時,要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知識培訓,根據生產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開展經常性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應急處置能力,並要大力加強應急隊伍和裝備建設,強化應急指揮,努力提高應急救援效果。
(二)落實責任,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進一步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強對臨時性危險作業場所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麵深入地排查各類事故隱患,並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對重大隱患,各級安全監管、煤監機構和企業的上級單位要掛牌督辦。要努力建立長效機製,使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三)切實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管工作。要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冶金和礦山企業高度重視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把有限空間作業作為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重點,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及安全01manbetx 的同時,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氣體檢測儀器,並加強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及時采取必要的三、防範措施,嚴防事故發生。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要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管理,尤其要做好防中毒、窒息工作,搞好安全生產。
(六)201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鳳凰嶺煤礦“7.8”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7月8日河南平頂山市湛河區鳳凰嶺煤礦發生一起地麵建築火藥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36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煤礦在井下私自儲存了兩噸多的炸藥。
(二)儲存地點沒有獨立通風係統和監管設施。
(三)井下儲存的炸藥不能超過3天的實際用量。
三、防範措施: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各地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經濟、安全與效益的關係。狠抓事故防範,強化措施,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違法專項行動,堅決、徹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對發現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單位,要嚴肅處罰,及時向社會公示曝光,該關閉的要依法關閉。同時,要充分利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相關責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無證或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礦井要堅決依法及時予以關閉。
(二)加強煤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礦要建立爆炸物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並嚴格落實。嚴禁煤礦私自非法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煤礦選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級必須與煤礦的瓦斯等級相對應,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裝卸、保管、領退、登記、銷毀製度,對不符合規定的爆炸物品應及時進行銷毀處理。要切實加強爆炸品現場安全管理,設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專用儲存庫、發放硐室,嚴禁非法違規超量儲存。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全麵立即開展以防爆炸為重點的專項檢查,對煤礦爆炸物品的來源、儲存、使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對整合關閉、停產整頓的礦井,要徹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來源及流向,嚴防礦主轉移、藏匿爆炸物品引發禍端。對收繳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全部予以安全銷毀。
(三)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專項行動,水害、瓦斯、防滅火專項整治和中央企業煤礦安全專項檢查。要突出工作重點,對建設項目(包括整合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嚴格的檢查。要抓住關鍵環節,認真開展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強化基礎工作,落實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強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防止煤與瓦斯突出,杜絕瓦斯超限;要進一步深入開展防滅火專項整治,有效防範各類火災;要加快建設礦井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提升礦井安全保障能力。要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完善小煤礦關閉措施,大力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製度化、常態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堅決依法實施關閉。對納入關閉的礦井要堅決關死,對納入整合的礦井要堅決管住。
(四)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做到安全生產、遵紀守法。要深入開展煤礦安全標準化建設,規範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基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強現場管理、加強班組建設,通過層層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把安全生產製度、措施真正落實到每個班組、落實到每個崗位,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通過嚴格管理,確保職工安全、健康。要嚴格隱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產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有效預防事故。
(七)2010年河南省鄭煤集團三元東煤礦 “8.2”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8月2日23時19分,河南省鄭州煤業集團公司登封公司三元東煤礦11091掘進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經初步核查,當班下井127人,其中111人安全升井,9人遇難,7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礦井沒有認真落實煤礦防突規定和企業內部防突要求。一是沒有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二是沒有落實局部防突要求;三是不按防突規定進行現場防突預測。
(二)礦井防突安全技術管理存在漏洞。一是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規定》第六十九條要求,對工作麵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進行試驗確定;二是沒有認真落實瓦斯異常分析製度;三是對出現的突出預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三)礦井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一是對複雜地質條件下的高地應力危害認知不足;二是防突意識淡化弱化;三是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
(四)礦井日常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重視不夠,要求不嚴,隱患排查與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糾正該礦存在的沒有落實防突規定和要求、防突安全技術管理有漏洞、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問題。
(五)集團公司對所屬煤礦區域防突措施落實、局部防突管理、消除地質構造威脅等工作監督指導不力。
(六)相關安全監察部門的煤礦安全監管計劃不科學、不合理,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未落實“全覆蓋監管檢查”要求,落實上級有關做好煤礦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和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不力;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監督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突出煤層嚴格執行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同地質情況應采取不同措施,嚴格做到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一旦發現有突出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退人員,快速撤離危險區域。
(二)場必須嚴格執行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施工卸壓孔,並按照措施規定深度參數進行施工。
(三)在遇地質構造或異常情況,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停止作業,探明構造,測定突出指標,補充完善製定專項防突措施。
(四)強現場防突管理和防突監管,加強揭煤管理,落實防突措施和效果達標,加強瓦斯地質超前探測工作,有效地指導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
(五)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認真學習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及相關知識,並進行針對性的災害預防應急演練,真正提高從業人員整體防突、防災素質。
(八)2010年河南省平煤集團平禹四礦 “10.16”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10月16日6時03分,位於河南禹州、隸屬中平能化集團的平禹煤電公司四礦12190綜采接續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餘噸,突出瓦斯量約18萬立方米。當班下井276人,事故發生後239人安全升井,37名礦工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是發生事故的工作麵曾於2008年8月1日在掘進機巷時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事發礦沒有真正吸取教訓,以致再次引發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二是事發礦落實安監總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不嚴格、不認真,實施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沒有消除突出危險,在實施局部“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時發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間,井下人員集中,勞動組織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三、防範措施:
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對於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堅決實施停產整改,達到標準要求並經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檢查驗收後,方可恢複生產;對於隱患治理不徹底、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絕不允許恢複生產,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安監總局和煤監局要求各地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製度,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要求,切實加快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嚴格煤礦安全監管和執法,嚴肅事故責任追究,切實加強冬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駱琳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堅決執行煤礦和非煤礦礦山領導下井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等項製度;加快強製推行井下救生艙、避險硐室、井下人員定位和通信聯絡、監測監控係統等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按規定限期完成;依托大型企業加快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和區域性、專業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依法依規做好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等項工作;堅決落實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嚴格執法監管。
(九)2010年河南省義煤集團巨源煤業“12.7”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12月7日15時35分,河南省義煤集團巨源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難、12人受傷(其中2人重傷)。
二、原因分析:
(一)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按照河南省有關規定,該礦應在隱患整改完成後再進行技術改造,技改完成後方能進行生產活動,但該礦置政府法令於不顧,擅自打開密閉,非法組織生產,且存在長期非法越界盜采的問題。
(二)弄虛作假,隱瞞礦井和事故真實情況。該礦在重組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圖紙與實際不符,蓄意非法生產。事故發生後,偽造事故發生時間,組織藏匿遇難人員,編造虛假入井人數和名單,教唆調度員、燈房管理員等屢次謊報下井人數,給搶險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三)現場管理極其混亂。事故當班入井人數嚴重超員;實行包工隊勞動組織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經培訓即下井作業;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違規采用編織袋用作局部通風機風筒,瓦斯超限作業,副礦長該帶班而未帶班下井等。
(四)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該礦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事故發生後即組織人員運往井上並藏匿。
(五)未實現實質性兼並重組。實施兼並重組的股本資金和管理人員沒有真正到位,未能對該礦進行有效控製管理。原有小煤礦的運行模式沒有改變,管理製度尚未健全,在隱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組織生產。
(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管不到位。義煤集團選派的礦領導未履職盡責;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不到位,派駐的駐礦人員嚴重失職瀆職,未製止超員下井、非法組織生產。
三、防範措施: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各地要切實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以02manbetx.com 多發區域、整合技改和兼並重組任務繁重區域、建設項目集中區域為重點,堅決依法查處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礦井。對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抗拒監管、冒險蠻幹的企業,要充分利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嚴肅處罰,及時曝光,該關閉的要依法堅決關閉;對觸犯刑律的責任人,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工作不力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二)加強對兼並重組煤礦的安全監管。各地要充分認識兼並重組工作的艱巨性和複雜性,全麵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安全監管責任,健全機構,完善製度,規範程序,不能出現“一個企業,兩種製度”,做到真兼並、真投入、真管理,杜絕形式上的兼並重組和實質運行“兩張皮”現象,紮實有效地做好煤礦兼並重組的各項工作。各兼並重組主體企業一定要深刻吸取這起事故的教訓,認真抓好兼並重組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堅決淘汰落後生產工藝、作業方式,堅決禁止盲目決策、盲目開工,堅決取締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堅決杜絕重組期間組織生產現象,切實推動煤礦兼並重組工作有序、安全、順利進行。
(三)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入井考勤和培訓合格上崗製度。各地要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做到煤礦帶班領導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並在井下交接班,切實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煤礦出入井考勤製度,做到記錄齊全,確保入井人數準確無誤。煤礦兼並重組企業要重新組建職工隊伍,嚴格執行培訓考核、錄用、持證上崗製度。對製度不落實、執行不嚴格的煤礦要嚴肅處理。
(四)嚴厲打擊瞞報事故行為。各地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認真查處事故相關責任人;對非法違法生產導致事故的煤礦,要依法嚴懲,一律按上限處罰;對瞞報、謊報事故和事故後逃匿、弄虛作假等性質惡劣、觸犯刑律的有關人員,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處理情況要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歲尾年初是煤炭生產的高峰期和煤炭消費的旺盛期,也是事故易發期,各地務必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始終把加強安全生產、遏製重特大事故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全麵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綜合督查,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消除隱患,堅決防止因趕進度、搶工期、要產量、追效益而忽視安全生產,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四、2011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1年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焦煤集團九裏山礦“10·27”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1年10月27日0時36分,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焦作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九裏山礦(以下簡稱九裏山礦)16031回風巷3號上幫抽采鑽場掘進工作麵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3246噸、瓦斯量29.12萬立方米,造成18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51.89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具有突出危險性的16031回風巷掘進工作麵,盡管實施了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但受該區域特殊、複雜地質條件的影響,尤其是馬坊泉斷層帶的影響,煤體結構、地應力發生異常變化,加之采動引起的集中應力區範圍的變化,綜合防突措施仍未能完全消除突出危險。16031回風巷3號上幫抽采鑽場掘進工作麵前方煤岩體受多種應力疊加作用,積聚的能量超過了其抵抗極限,導致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九裏山礦采取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不到位,對事故區域複雜地質條件不適用。受馬坊泉斷層帶影響,事故區域煤體和地質構造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對16031回風巷盡管采取了遞進掩護順層鑽孔預抽區段、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等區域防突措施,並且區段鑽孔預抽時間長達11個月,但有效作用範圍小,沒有實現該區域整體卸壓和充分排放煤體中的瓦斯,措施範圍內的煤層不能抵抗周圍出現的瓦斯壓力和地應力大、煤體破壞嚴重的異常情況,沒有達到區域消突目的。
2.九裏山礦區域效果檢驗指標偏高,瓦斯抽采不到位。該礦采用了11立方米/噸的實測殘餘瓦斯含量為區域效果檢驗指標,16031回風巷區域措施實施後,雖然實測的殘餘瓦斯含量最大為10.66立方米/噸,低於所采用指標,但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規定的暫行指標8立方米/噸的瓦斯含量還有差距,對事故區域而言瓦斯抽采量還達不到消突的標準,把11立方米/噸的殘餘瓦斯含量作為始突瓦斯含量的效檢指標偏高。
3.突出地點懸頂麵積大,集中應力高,安全屏障防護能力降低。16031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和3號上、下幫鑽場施工後,造成該區域懸頂麵積大,煤體內部集中應力增高;同時,由於在16031回風巷3號上、下幫抽采鑽場周圍15米範圍內施工了大量抽放瓦斯、排放瓦斯和防瓦斯超限、效果檢驗等鑽孔,且鑽孔交叉或重疊,造成該區域煤體鬆散破碎,安全保護屏障抵抗能力降低。
4.九裏山礦對事故發生區域瓦斯地質條件複雜性、突出危險嚴重性認識不足。16031回風巷3號上幫抽采鑽場掘進工作麵區域受馬坊泉斷層帶影響,煤體受到嚴重的擠壓、揉搓破壞,硬度極低。同時,受自重應力、水平應力和斷層帶構造應力疊加作用形成了應力增高區,具有嚴重的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但該礦沒有高度認識到該區域防突工作的複雜性、艱巨性,采取的措施針對性不強。
5.反向風門敞開造成事故擴大。事故發生時,由於反向風門按規定處於敞開狀態,突出的瓦斯氣體通過16031進、回風巷反向風門進入新鮮風流,造成局部風流逆轉,致使風門外2人死亡,5人受傷。
6.焦煤集團、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對防突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沒有認真研究特殊地質條件下的瓦斯突出治理措施,對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審查把關不嚴。
三、防範措施:
(一)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采取合理有效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焦煤集團及九裏山煤礦要重新研究製定適合本礦區礦井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開采保護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煤巷掘進必須采用底(頂)板穿層鑽孔條帶區域預抽瓦斯措施,回采塊段必須采用穿層鑽孔預抽或穿層鑽孔輔以順層鑽孔預抽區域瓦斯措施,並確保措施到位,做到區域措施不消突不進煤巷,瓦斯抽采不達標不回采。
(二)提高防突標準,科學確定防突技術參數。焦煤集團及九裏山煤礦要重新研究確定礦區礦井瓦斯治理區域和局部突出預測敏感指標及臨界值等基本參數,要提高標準,礦井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應同時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瓦斯預抽率指標,其中殘餘瓦斯含量要在8立方米/噸以下,確保有關參數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要研究改進突出危險性預測技術方法,提高預測準確率。
(三)加強現場管理,切實提高瓦斯抽采技術水平。焦煤集團及九裏山煤礦要通過采用新技術、新裝備提高防突技術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要加強現場鑽孔施工管理,確保鑽孔按設計打到位,防止鑽孔終孔段存在空白帶;要對瓦斯賦存異常和應力增高區煤層采取卸壓增透技術,提高卸壓和抽采效果;要改進確定在不同情況下抽采瓦斯的鑽孔數量、角度、深度參數和抽采時間,提高瓦斯抽采率;要加強抽采係統的管理,定期巡檢抽采係統,及時修補報廢鑽孔,保證抽采負壓,確保抽采達標。
(四)要進一步加強煤層瓦斯地質基礎工作。對煤層瓦斯賦存狀況和地質變化情況要弄清、找準,以便於更好的指導安全生產;特別是對區域瓦斯地質條件變化複雜的煤層,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徹底消除危險。本次特大型突出前沒有明顯的預兆,應研究這種類型的突出機理,對地質構造附近應力集中、瓦斯賦存規律的勘探手段等技術難題進行攻關,研究分析斷層帶等地質構造對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的影響。
(五)提高防突標準,嚴格監督管理。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及所屬企業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重新研究製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劃,對所有突出礦井的防突措施進行重新審查改進,標準就高不就低,確保措施適用有效。要加強對防突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每一個采掘工作麵的防突措施集團公司都要嚴格審查把關;要加大現場檢查力度,不按防突規定和措施施工的工作場所必須停工停產,確保防突工作的每一個工程和環節到位;要加強對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技術人員的防突技術水平。
(六)嚴格落實事故上報製度。各煤礦企業要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有關情況,對遲報、瞞報事故的現象,要依法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2011年河南省義馬煤業集團千秋煤礦“11·3”重大衝擊地壓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1年11月3日19時4 5分許,河南義煤集團公司千秋煤礦21221下巷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衝擊地壓事故,地麵震感強烈,巷道發生嚴重的擠壓垮冒,將正在該巷作業的礦工封堵或掩埋,造成1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該礦對衝擊地壓災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警惕性不高,治理和三、防範措施不到位,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二)采掘布置不合理,在特厚煤層中采煤工作麵布置過長,對采深已達800米、特厚堅硬頂板條件下地應力和采動應力影響增大、誘發衝擊地壓災害的不確定性因素認識不足。
(三)事故工作麵作業人員過多,當班有2個掘進隊、1個防衝隊、1個開拓隊等4支隊伍在具有衝擊地壓災害危險的巷道內平行交叉作業,作業人員多達75人。
三、防範措施:
(一)堅決防範和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堅決防範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監總明電〔2011〕31號)要求,針對當前煤炭供求相對緊張、易發生事故的關鍵時期,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轉變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現場,以更加務實的精神、更加嚴厲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把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抓細、抓實、抓好,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切實加強衝擊地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提高對衝擊地壓災害的認識,切實加強防範和治理,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煤礦開采煤層群時,要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開采保護層後,對未受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煤層注水、超前鬆動爆破或打卸壓鑽孔等防治措施,並采取綜合預測預報的方法驗證采取防衝措施後的效果。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時,要采用合理的開拓、采掘布置方式,盡可能減少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有關煤礦企業要加強與相關科研機構的合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強科技攻關,提升煤礦衝擊地壓災害預測預報和治理防範的水平,並加強職工培訓,提高防衝應急的意識和技能。未製定和落實有效防範衝擊地壓災害措施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三)突出抓好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切實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9號)的部署,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緊緊圍繞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這一目標,堅持查大係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全麵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產係統、各生產環節存在的隱患。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責令整改,並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立即停產整頓;對排查不認真、整改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懲處。
(四)嚴肅認真查處02manbetx.com 。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煤礦事故,嚴格責任追究。要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和管理原因,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微杜漸,認真整改,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嚴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五、2012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2年河南省煤層氣公司平頂山裕隆源通煤業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4月14日16時左右,河南省煤層氣公司平頂山裕隆源通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經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的直接原因該礦防治水工作不落實,廢棄井筒與上部采空區聯通,複采工作麵運輸巷布置過近,一個采麵機巷附近一廢棄井筒內的積水,隨著時間原因的增加不斷積聚,積水壓力超過巷道支護力量極限,造成積水突然潰出。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教訓,進一步推動煤礦防治水工作。
(二)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切實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落實責任,采取強有力的果斷措施,有效遏製重特大透水事故的發生。
(二)2012年河南省鄭煤集團張溝煤礦“11.8” 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11月8日14點20分左右,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張溝煤礦16采區16091底板瓦斯抽放巷發生一起打鑽著火事故,造成4名職工CO中毒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該礦違反《16091下付巷底抽巷穿層鑽孔設計及施工方案》中“16091底抽巷采用2部鑽機施工”的規定,16091底抽巷實際采用3部鑽機同時作業。
(二)打鑽人員未嚴格執行《張溝煤礦打鑽安全技術措施和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發現鑽機卡盤損壞後,未進行維修,仍繼續鑽進,導致退鑽時鑽杆不能正常退出。停鑽後未停止向鑽孔內供風。
(三)打鑽人員違反《張溝煤礦通風隊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未與四點班打鑽人員交接班;且離開現場時,將便攜式CO檢測報警儀帶走,導致CO超限的異常情況未被及時發現和處理。
(四)16091底抽巷打鑽作業的同時,在其回風側的16采區專用回風下山內安排人員擴修作業,造成事故擴大。
(五)維修隊在16采區專用回風巷擴修作業時,違反《16專用回風巷擴修安全技術措施》規定,未設置CO傳感器,不能及時發現CO超限情況。
(六)16091底抽巷是獨頭巷道,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風量小、風速慢,導致打鑽著火產生的CO氣體不能被及時帶走和稀釋。
(七)礦井安全管理人員應急處置不當。現場人員發現鑽孔冒煙後,沒有采取措施處理就撤離現場;地麵值班人員發現安全監測監控係統CO傳感器報警後,不是先通知井下人員撤離,再排查險情;而是錯誤的判斷CO傳感器出現故障、誤報警,延誤了搶救時機(從14時32分通風調度值班人員發現地麵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顯示總回風巷CO傳感器預警、且CO濃度迅速上升,到15時26分調度室開始通知井下各作業地點人員撤離,中間耽誤了54分鍾)。
(八)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善,CO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僅在總回風巷設置1台CO傳感器,距離打鑽作業地點太遠,CO傳感器超限報警時間嚴重滯後(根據下26號鑽孔與總回風巷CO傳感器之間的距離和風速,經計算CO由下26號鑽孔到達總回風巷CO傳感器位置需要11.82分鍾)。
(九)礦井安全培訓不到位,鑽工張新正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現場人員發現異常情況下撤離時未使用自救器。
(十)該礦使用的ZY15Y型隔絕式壓縮氧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15分鍾),不符合《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中“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分鍾的自救器”的規定。
三、防範措施:
(一)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瓦斯抽采鑽孔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為了趕工期而突擊施工。
(二)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管理製度等規定的作業人員,要嚴肅查處。
(三)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完善打鑽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改進打鑽工藝。在施工鑽孔過程中,應優先采用水力排粉工藝。采用風力排粉時,凡是出現鑽孔排粉不暢、鑽孔堵塞現象,應立即停止打鑽。嚴禁鑽機帶鑽杆、鑽頭原地旋轉與煤(岩)體硬磨,出現高溫發熱現象。凡出現鑽杆、鑽頭、煤(岩)體發熱現象,應立即停鑽、停風並供水降溫。任何情況下停鑽都必須先關閉供風閥門,停止向鑽孔內供風,防止出現高溫和煤粉燃燒。施工瓦斯抽采鑽孔的鑽機要實行風(水)電閉鎖。
(四)煤礦企業要完善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加強對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監控。煤礦井下凡是可能形成火災的地點或巷道,都要設置CO傳感器。特別是施工瓦斯抽采鑽孔時,回風側2米範圍內必須設置CO傳感器,並懸掛CO便攜檢測報警儀。
(五)鑽機要定期檢查維修,不能帶病作業,特別是卡盤和夾持器的卡瓦、彈簧屬於易損部件,應及時更換。
(六)煤礦企業要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力度。使工人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正確佩戴和使用自救器的知識,提升自主保安和互保聯保能力。
(七)煤礦企業要加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提高職工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發現CO傳感器報警後,應先撤人、後分析報警原因;現場工人發現險情後,能處理的要進行處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煤礦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符合規定的自救器。
(九)煤礦頂(底)板瓦斯抽放巷要在形成全負壓通風後,再進行穿層鑽孔打鑽作業。
(十)煤礦企業要推廣井下打鑽施工現場視頻監控係統及井下語音廣播係統。
六、2013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3年於河南省河南省新密市鄭宏恒泰煤業有限公司“7.19”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13年7月19日,河南省新密市鄭宏恒泰(新密)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礦井生產地質工作不到位,未搞清斷層產狀及影響範圍等基礎資料。
(二)遇地質構造帶時未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三是礦井支護質量不合格,事故地點使用坑木、荊條護頂,支護強度不足,導致片幫、漏頂。
三、防範措施:
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紮實徹底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認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全麵排查治理各類安全生產隱患,把《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落到實處,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事故發生。同時,要科學處置事故,嚴禁違章指揮和盲目施救。
(二)2013年河南省大峪溝煤業集團“12.22”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12月22日11時10分左右,河南鄭州鞏義市境內河南大峪溝煤業集團炭煤礦(地方煤礦)東翼采煤隊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被困井下。經搶救,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東翼采煤隊南上山掘進工作麵迎頭放炮後將南上山與大峪溝炭煤礦老空積水區貫通,老空水伴隨著老空積水區內的CO2、H2S、CH4等有毒有害氣體湧入南上山和西巷掘進工作麵,現場作業人員因吸入有毒有害氣體導致傷亡。
(二)間接原因
1.礦井管理方麵
(1)該礦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礦井采用獨眼井開采,單回路供電,無獨立通風係統,無主要通風機、利用自然風壓通風,無排水係統,沒有建立安全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壓風供風係統、緊急避險係統。
(2)該礦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采掘布置隨意,無安全技術圖紙,無符合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級領導不帶班入井。
(3)該礦未按規定開展培訓工作。礦(井)長及安全管理人員未接受安全培訓,未取得資格證書;井下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能力差。
(4)該礦未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無專業防治水機構,無探放水製度,沒有專業探放水隊伍和設備,製定的防治水技術措施不符合規定。在礦井防隔水煤柱內掘進巷道,用電煤鑽代替探水鑽探水,沒有采取防止老空區有毒有害氣體湧出的措施。在受水威脅區域作業未建立強排係統。
(5)該礦現場管理混亂。井下無通風設施,巷道通風混亂,局部通風機安裝在傾斜巷道內,作業地點通風不可靠。未向入井人員發放自救器,作業地點無通訊設施。在探明南上山上部老空區有積水、存在透水威脅的情況下,仍采用爆破方法強行貫通;進行爆破作業時,沒有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
(6)河南大峪溝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收購協議收購整合事故礦井,對事故礦井的安全監管、技術指導監督檢查不到位。
2.職能部門及政府監管方麵
(1)鞏義市煤炭管理局作為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未取得合法證照的東翼采煤隊長期非法生產的行為長期未予製止,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
(2)鞏義市竹林鎮政府未履行收購協議,致使東翼采煤隊長期進行非法生產,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
(3)鞏義市政府對事故礦井非法生產行為失察,對有關監管部門和鄉鎮政府以及工作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問題督促檢查不力。
三、防範措施:
(一)河南大峪溝煤業集團要切實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堅決落實“雙七條”要求,依法辦礦,加強對所屬礦井的監管,認真落實隱患排查製度,對發現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嚴禁違法非法組織生產;對井田內關閉礦井和老空區危害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牢牢堅守安全生產紅線,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二)鞏義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組織煤礦企業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提高水害防治意識;督促煤礦企業健全防治水機構,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強化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加大對煤礦企業“三違”的查處力度,促使煤礦企業切實提高現場管理水平;加強對兼並重組煤礦的監管力度,確保監管措施得力有效。
(三)鞏義市人民政府要繼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和整頓關閉工作。要開展專項排查活動,對轄區所有關閉礦井進行拉網式排查,嚴防礦井關閉不到位和關閉礦井死灰複燃。
(四)嚴厲打擊瞞報事故行為。鞏義市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企業要完善、落實事故上報製度,對不按規定上報、破壞事故現場、藏匿證據以及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要認真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七、2014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4年河南省平煤神馬集團河南長虹礦業“3.21”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馬集團河南長虹礦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長虹公司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采二1煤層為突出煤層; 二1-21010機巷掘進工作麵在出現了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實際已進入突出危險區,未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沒有消除突出危險性,繼續掘進作業,工人修棚打穿杆作業擾動煤體,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二1-21010機巷掘進過程中未執行《梨園礦長虹公司2014年度防突措施計劃》規定的區域防突措施,在二1-21010機巷施工驗證孔、措施孔和校檢孔過程中均出現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和局部措施校檢指標超限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突出危險性,仍繼續組織人員冒險作業。
2.未嚴格執行有關防突規定和措施。該礦明知道對±0米標高以深區域(含21采區)的預測實際是開拓前預測,但仍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用於指導工作麵采掘作業;在煤厚大於4.2米地段,未按本礦防突措施規定增加局部措施鑽孔排數和數量;鑽孔抽排時間未達到不低於2個小時的規定,且抽放管路未安裝計量裝置。
3.現場管理不到位。掘進工作麵未配備專職瓦檢員,未按規定進行現場監鑽, 事發時瓦檢員不在掘進工作麵;當出現噴孔現象後,現場人員沒有按照專項防突措施規定停電、撤人;二1-21010機巷局部通風機司機擅離工作崗位;在二1-21010機巷工作麵掘進同時安排避難硐室掘進施工,造成在避難硐室施工的5人死亡,導致事故擴大。
4. 礦井安全管理混亂。井下發現噴孔、頂鑽、響煤炮、瓦斯異常等情況後,未按規定上報和處理;安全管理資料、記錄不全,井下多次出現打鑽異常情況,局部校檢指標超限,打鑽廢孔,但未查出防突隊有記錄;打鑽工兼職防突預測員;事故當班放炮員無證上崗;地質預報不到位,地質預報人員未到現場實測收集數據,僅根據通防部前探鑽孔記錄出具《地質預報通知單》,未發現掘進工作麵前方地質構造異常。
5.河南理工大學未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對該礦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2012年出具的預測報告采用的是2008年的數據,未對2008年以後開拓的區域進行實測;
6.梨園礦對長虹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沒有認真研究長虹公司防突工作,對長虹公司沒有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編製的防突措施審批把關不嚴;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長虹公司二1-21010機巷出現的噴孔、頂鑽、響煤炮、瓦斯異常等情況;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不力,對長虹公司隱患排查、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防突工作檢查管理不到位。
7.許平煤業對長虹公司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到位。在審批長虹公司突出危險性區域劃分結果過程中,對河南理工大學出具的《中平能化集團河南長虹礦業有限公司二1煤層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研究報告》審查把關不嚴,對長虹公司突出危險性區域劃分不準確;沒有督促長虹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1-21010機巷出現的噴孔、頂鑽、響煤炮、瓦斯異常等情況;對長虹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檢查不力,安全管理及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8.中國平煤神馬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不力。在防突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對長虹公司防突技術措施要求不嚴;對長虹公司安全管理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層級過多,監管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提高防突認識,強化防突管理。長虹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訓,高標準、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已劃分的非突出區域凡有動力現象或突出預兆的一律升格為突出危險區;瓦斯和構造異常區域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始突標高以下不得采用開拓前預測方法劃分非突出區域。
(二)建立礦井瓦斯和地質異常快速處理反應體係。長虹公司要加強對煤層地質情況的探測,對礦井采掘過程中出現的瓦斯及地質構造異常情況,要建立台賬,對每次異常情況都要由主管礦領導組織分析評價,製定針對性處理措施,確定專人負責監督落實,並將異常處置情況報上級公司。
(三)加強突出礦井安全及現場管理。長虹公司要加強安全管理和現場管理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製度,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突出參數預測預報員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不得從事兼職工作;要完善各類現場記錄,確保現場監鑽到位;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嚴禁平行作業;不準在工作麵正前實施近距離的風鎬、手鎬落煤作業。
(四)加強防突知識培訓。長虹公司要對井下從業人員特別是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員防突知識培訓,確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識;嚴格遵守防突規定,防突措施和作業規程必須嚴格按照防突規定編製、審批;要充實防突區隊、通防科室的技術力量,完善防突管理體製;建立符合礦井實際情況的突出參數和敏感臨界指標評價體係;要加強對預測員的業務培訓,確保預測規範、數據準確。
(五)加強防突工作力度。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要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要提高防突工作標準,增加防突技術人員,切實加強防突工作;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堅決取締全集團突出礦井不執行區域措施的采掘工作麵;要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措施,提高以“一通三防”及防突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效能。
(六)強化安全管理。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要堅持“安全第一”方針,優化安全管理體製,明確各級公司安全管理責任,增強安全管理力度,提高安全工作管控能力;要加強對兼並重組礦井的管理,高標準、嚴要求,確保兼並重組礦井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執行事故報告製度,不得遲報、瞞報煤礦安全事故。
(七)加強對瓦斯評估和鑒定機構的管理。鑒定機構資質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鑒定機構的檢查管理;河南理工大學要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管理,完善管理製度,對使用鑒定資質的相關報告要嚴格審查把關;河南理工大學煤礦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要認真排查整改資質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中介服務工作,確保采集數據客觀、真實,出具的結論準確、科學。
(二)2014年河南省義煤集團千秋煤礦“3.27”衝擊地壓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3月27日11時18分,河南省能源化工集團義煤公司千秋煤礦21032回風上山掘進工作麵發生衝擊地壓事故,當時該掘進麵有18人作業,其中12人安全撤出,造成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該礦對衝擊地壓災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警惕性不高,治理和防範措施不到位,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二)采掘布置不合理,對誘發衝擊地壓災害的不確定性因素認識不足。
三、防範措施:
(一)堅決防範和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堅決防範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針對當前煤炭供求相對緊張、易發生事故的關鍵時期,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轉變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現場,以更加務實的精神、更加嚴厲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把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抓細、抓實、抓好,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切實加強衝擊地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提高對衝擊地壓災害的認識,切實加強防範和治理,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煤礦開采煤層群時,要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開采保護層後,對未受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煤層注水、超前鬆動爆破或打卸壓鑽孔等防治措施,並采取綜合預測預報的方法驗證采取防衝措施後的效果。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時,要采用合理的開拓、采掘布置方式,盡可能減少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有關煤礦企業要加強與相關科研機構的合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強科技攻關,提升煤礦衝擊地壓災害預測預報和治理防範的水平,並加強職工培訓,提高防衝應急的意識和技能。未製定和落實有效防範衝擊地壓災害措施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三)突出抓好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緊緊圍繞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這一目標,堅持查大係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全麵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產係統、各生產環節存在的隱患。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責令整改,並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立即停產整頓;對排查不認真、整改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懲處。
(四)嚴肅認真查處煤礦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煤礦事故,嚴格責任追究。要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和管理原因,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微杜漸,認真整改,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嚴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三)2014年河南省登封市向陽煤業 “5.17”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5月17日,登封市向陽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未及時停工停產安排整改消除隱患,仍然違章指揮工人繼續作業。
(二)工人在現場施工中不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和製度,不按規程操作,存在習慣性、經常性違章作業行為。
(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帶班領導對作業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監督不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交接班檢查流於形式,不能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管理,未督促落實整改;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施工現場勞動組織混亂,對工人違章作業不製止。
(四)製訂的技術措施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且未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解決現場出現的安全隱患;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存在漏洞,且有隨意更改的情況。
(五)存在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鬆懈的現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隱患排查等製度落實不嚴格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走過場,學習效果差;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對違章施工、冒險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防範措施:
(一)濟源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濟源煤業公司二礦要立即停產整頓,未經有關部門按規定驗收批準不得恢複生產。濟源煤業公司要對下屬所有煤礦開展一次全麵安全大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四)2014年河南省登封市金豐煤業 “5.18”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5月18日4時許,河南省鄭州市登封市金豐煤業有限公司向陽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未及時停工停產安排整改消除隱患,仍然違章指揮工人繼續作業。
(二)工人在現場施工中不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和製度,不按規程操作,存在習慣性、經常性違章作業行為。
(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帶班領導對作業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監督不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交接班檢查流於形式,不能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管理,未督促落實整改;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施工現場勞動組織混亂,對工人違章作業不製止。
(四)製訂的技術措施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且未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解決現場出現的安全隱患;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存在漏洞,且有隨意更改的情況。
(五)存在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鬆懈的現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隱患排查等製度落實不嚴格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走過場,學習效果差;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對違章施工、冒險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防範措施:
(一)濟源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濟源煤業公司二礦要立即停產整頓,未經有關部門按規定驗收批準不得恢複生產。濟源煤業公司要對下屬所有煤礦開展一次全麵安全大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五)2014年河南省平煤神馬集團五礦 “8.4”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8月4日5時30分,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二礦23001工作麵切眼發生一起冒頂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礦沒有按規定上報事故,直至10月8日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了事故。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未及時停工停產安排整改消除隱患,仍然違章指揮工人繼續作業。
(二)工人在現場施工中不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和製度,不按規程操作,存在習慣性、經常性違章作業行為。
(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帶班領導對作業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監督不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交接班檢查流於形式,不能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管理,未督促落實整改;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施工現場勞動組織混亂,對工人違章作業不製止。
(四)製訂的技術措施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且未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解決現場出現的安全隱患;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存在漏洞,且有隨意更改的情況。
(五)存在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鬆懈的現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隱患排查等製度落實不嚴格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走過場,學習效果差;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對違章施工、冒險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防範措施:
(一)濟源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濟源煤業公司二礦要立即停產整頓,未經有關部門按規定驗收批準不得恢複生產。濟源煤業公司要對下屬所有煤礦開展一次全麵安全大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六)2014年河南省濟源煤業二礦“8.4”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8月4日5時30分,河南省濟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二礦23001工作麵切眼發生一起冒頂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礦沒有按規定上報事故,直至10月8日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了事故。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未及時停工停產安排整改消除隱患,仍然違章指揮工人繼續作業。
(二)工人在現場施工中不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和製度,不按規程操作,存在習慣性、經常性違章作業行為。
(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帶班領導對作業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監督不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交接班檢查流於形式,不能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管理,未督促落實整改;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施工現場勞動組織混亂,對工人違章作業不製止。
(四)製訂的技術措施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且未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解決現場出現的安全隱患;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存在漏洞,且有隨意更改的情況。
(五)存在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鬆懈的現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隱患排查等製度落實不嚴格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走過場,學習效果差;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對違章施工、冒險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防範措施:
(一)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七)2014年於河南省平煤集團朝川礦“8.15”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8月15日21時,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平煤股份朝川礦二井戊8-14180懸移支架工作麵發生倒架,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未及時停工停產安排整改消除隱患,仍然違章指揮工人繼續作業。
(二)工人在現場施工中不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和製度,不按規程操作,存在習慣性、經常性違章作業行為。
(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帶班領導對作業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情況監督不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交接班檢查流於形式,不能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管理,未督促落實整改;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施工現場勞動組織混亂,對工人違章作業不製止。
(四)製訂的技術措施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且未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解決現場出現的安全隱患;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存在漏洞,且有隨意更改的情況。
(五)存在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鬆懈的現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隱患排查等製度落實不嚴格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走過場,學習效果差;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對違章施工、冒險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防範措施:
(一)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上報事故。
(二)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煤礦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細致排查事故隱患;要強化現場管理,專人負責觀測頂板,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頂冒險作業,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施工。
(三)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不得遲報瞞報事故。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查處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八、2015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5年河南省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十礦“1.19”較大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5年1月19日4時58分,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十礦(以下簡稱平煤股份十礦)戊 9.10 -21192切眼掘進工旴麵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是礦井未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二是工程質量較差,巷道支護強度不夠;三是斜巷掘進過斷層頂板破碎帶,未采取防傾倒冒頂專項措施;四是安全管理鬆懈。
三、防範措施:
(一)平煤股份十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補充完善旴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特別是在過斷層、老巷、破碎頂板帶和掘進斜巷時要敥定斥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履行領導帶班和專職定崗,狠抓現場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確保安全施工。
(二)平煤神馬集團要深刻反思安全管理方麵存在的深層次問題,製定出切實可行的防止頂板事故尤其是大麵積冒頂事故的安全技術管理方法,要對所屬煤礦重新開展一次全麵的頂板管理安全隱患大排查,認真查找現場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方麵存在的不無和漏洞。
(三)全省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我省煤礦頂板事故分析報告》(豫煤安監調查〔2015〕7號),結合礦井實際情況,舉一反三,查找頂板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集中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4〕172號)要求,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查大隱患,防大事故為重點,深入查找安全技術措施存在的問題和隱蔽致災因素,確保同類事故不再發生。
(四)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加大對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行動的督導力度,突出監督檢查重點,督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二)2015年河南省陳四樓煤礦“4.10”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5年4月10日,河南龍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四樓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存在重生產、輕安全,防突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突出鑒定工作有漏洞等問題。
三、防範措施:
(一)深刻吸取陳四樓煤礦“4·10”事故教訓,徹底摒棄“掩耳盜鈴、自以為是、冒險蠻幹”三種思想,敬畏法規、敬畏規律,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二)統一思想,準確把握省政府煤礦安全“雙十條”標準。必須做到突出礦井始突標高以下嚴禁劃分無突出危險區,同時執行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6Mpa以下和瓦斯含量降到6m3/t以下兩個標準,缺一不可。
(三)令行禁止,嚴格執行省政府煤礦安全“雙十條”規定。必須在思想上清醒認識、工作中高度重視、措施上嚴格落實,突出礦井要建立健全防突組織機構、配齊配強專業人員,建立完善防突工作製度,強化防突工作考核。
(六)完善防突管理工作體係、提升防突管理工作標準、嚴格落實防突工作要求、規範防突工作現場管理,樹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樣板。
九、2016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6年河南省鄭新金昌(新密)煤業有限公司“3·2”較大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3月2日15時40分許,鄭新金昌(新密)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昌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42萬元。事故發生後金昌煤礦上報2人死亡,瞞報5人。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1011采煤工作麵采用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工藝,在過廢棄老巷時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違章指揮工人冒險拆除老巷U型鋼支架,引起頂板冒落,造成老空區泥漿、碴石潰出。
(二)間接原因
1.金昌煤礦
(1)金昌煤礦安全管理混亂。2015年9月,韓發旺接手管理後,沒有按照豫政〔2011〕42號文件等規定及上級要求和該礦管理製度進行管理,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井下沒有專職安檢員;“五職礦長”不按《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2)金昌煤礦違規組織生產。井下采掘工作麵布置不按規定報上級部門審查批準,春節後未經上級部門驗收批準,組織偷生產;隱瞞煤礦真實生產情況、逃避上級監督檢查,製作假的生產報表、調度記錄、礦燈發放記錄、主要生產圖紙等,不給大部分入井人員配發定位卡;在11011工作麵過老巷時,對存在的隱患不進行治理,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
(3)金昌煤礦主要技術管理缺失。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六條等規定,11011采煤工作麵采煤、替棚,都沒有製定作業規程;對11011工作麵過老巷存在的隱患,沒有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防治。
(4)金昌煤礦違反《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7號)的規定,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工藝。
(5)金昌煤礦未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一條等規定,組織生產前沒有對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工人安全知識不足,自保互保能力差,入井人員沒有取得入井資格證。
2.鄭煤集團及鄭新公司
(1)鄭新公司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金昌煤礦安全管理混亂、管理機構形同虛設、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五職”礦長不按要求履行職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工人未經培訓入井作業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麵、沒有製定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等沒有糾正和製止;對金昌煤礦春節後違規偷生產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
(2)鄭煤集團對兼並重組煤礦安全監管不力。沒有按照“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和“資金到位、人員到位、管理到位”的要求進行管理;對鄭新公司存在安全監督管理不力和金昌煤礦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未及時發現和查處金昌煤礦春節後違規偷生產行為。
3.新密市政府及其煤炭管理局、西大街辦事處
(1)西大街辦事處對金昌煤礦春節後違規偷生產行為製止不力,對金昌煤礦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督促、監管不到位。
(2)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對金昌煤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春節期間煤礦管理有關規定督促、監管不力;未能有效查處金昌煤礦春節後違規偷生產行為。
(3)新密市政府督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工作不力,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的情況監督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金昌煤礦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兼並重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的通知》(豫政〔2011〕42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充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履職到位,安全培訓到位,依法依規組織生產,不得隨意布置采掘作業。
(二)金昌煤礦要加強技術管理,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開采工藝,采掘作業前必須按要求編製、審批作業規程,並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三)金昌煤礦要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按“五定原則”認真整改事故隱患,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四)鄭新公司要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職責、嚴格對“五職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煤礦配足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職工安全培訓,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開采工藝,堅決製止沒有製定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嚴格履行複工生產報批程序,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實現資金到位、人員到位、管理到位”。
(五)鄭煤集團要切實加強對所屬分公司及兼並重組煤礦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實現資金到位、人員到位、管理到位”。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對兼並重組煤礦“五職礦長”履行職責的管理考核體係,督促所屬煤礦依法依規生產,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對違法違規生產和遲報、謊報、瞞報事故者嚴肅處理。
(六)新密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兼並重組煤礦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采取有效措施製止違規生產行為,督促、教育煤礦企業負責人依法依規上報事故,嚴厲打擊遲報、謊報、瞞報事故行為。
(二)2016年河南省鄭煤集團大平煤礦“3·3”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3月3日2時38分,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平煤礦(以下簡稱大平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1100t,瓦斯湧出量52312m3,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8.1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21141下付巷所在區域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受F21-3斷層影響,突出點區域煤層賦存變化大,構造應力集中;礦井所采取的防突措施設計有缺陷、執行不到位,沒有真正消除煤層突出危險性,打鑽時發生噴孔、夾鑽等動力現象,仍未停止掘進;在21161底抽巷向該工作麵前方煤體打鑽,擾動煤體,誘發了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礦井區域防突措施設計有漏洞。區域防突措施針對性不強,《大平煤礦21141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及抽采達標設計》沒有考慮煤層傾角和厚度變化,在突出點區域煤層傾角由17°增加至29°情況下,沒有及時修改設計,造成巷道上幫抽采鑽孔控製範圍小於規定的20m,實際控製寬度最小僅為9.47m;21141下付巷60m緊沿F21-3斷層布置,F21-3斷層未完全斷開,但區域防突措施設計未考慮預抽斷層內和斷層下盤側煤層瓦斯;21141下付巷掘進工作麵正前方F21-3斷層落差超過煤層厚度,區域防突措施沒有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編製石門揭煤措施。上述設計缺陷造成抽采空白帶。
2.礦井區域防突措施執行不到位。施工的21141下付巷煤巷條帶穿層鑽孔沒有嚴格按設計位置施工,部分鑽孔排距大於抽采半徑2倍,致使抽采鑽孔控製不均勻,造成空白帶;部分抽采鑽孔預抽時間少於設計的6個月,部分水力衝孔鑽孔抽采時間少於設計的130天,致使抽采效果達不到措施要求;21141下付巷一次性評判為消突後,采取兩個工作麵相向掘進,外段工作麵和裏段工作麵多次出現頂鑽、噴孔和區域驗證q值超標現象,說明工作麵實際有突出危險性,雖然采取了補充區域防突措施,但未重新進行效果檢驗,也未按規定停止掘進。
3.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規範。鄭煤集團工程技術研究院在對21141下付巷煤巷條帶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前,未依據區域防突措施核對抽采鑽孔的實際施工情況,在抽采鑽孔施工不符合區域防突措施設計、抽采控製範圍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鑽孔預抽期小於設計要求的情況下,仍繼續檢驗,並做出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結論。
4.礦井防突管理不到位。井下發現噴孔、頂鑽、瓦斯異常等情況後,未填報有關報表和記錄,未按規定上報和處理;沒有建立每個鑽孔的抽采參數台賬,缺少單個鑽孔有效抽采時間記錄;區域措施鑽孔驗收不嚴格,抽采鑽孔的竣工圖與實際不符;在區域防突措施批準前,已開始施工抽采鑽孔;2016年2月份對突出點前方施工的7個水力衝孔鑽孔設計沒按規定經鄭煤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
5.礦井掘進和打鑽作業安排不合理。21141下付巷掘進工作麵前方6.2米處至斷層下盤側存在未消除突出危險的空白區。在21141下付巷掘進作業的同時,安排工人在21161底抽巷向該工作麵前方31m處的突出危險空白區煤層打穿層鑽孔,並利用水力衝孔大量卸煤,擾動了21141下付巷工作麵前方的煤體。
6.鄭煤集團技術管理不嚴格。鄭煤集團防突技術設計規範不嚴密,區域防突措施沒有要求設計具體抽采鑽孔的位置和參數;審查《大平煤礦21141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及抽采達標設計》時,沒有發現設計中抽采鑽孔控製範圍小、未考慮預抽斷層內和斷層下盤側煤層瓦斯、接近斷層時未采取石門揭煤措施等問題;審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時,在工程技術研究院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程序不嚴格的情況下,做出了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結論。
三、防範措施:
(一)鄭煤集團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省政府 “雙十條”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確保做到“不掘進突出頭、不采突出麵”。區域防突措施必須整體設計、整體審批,要結合煤層厚度、產狀等開采技術條件和巷道布置變化情況編製,必須包括全部抽放鑽孔和增透鑽孔的具體施工參數;修改設計時,要按照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施工。
(二)礦井要建立瓦斯和地質異常快速處理反應體係。當工作麵出現打鑽噴孔、夾鑽、頂鑽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重新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對礦井采掘過程中出現的瓦斯及地質構造異常情況,要建立台賬,對每次異常情況都要由主管礦領導組織分析評價,製定針對性處理措施,確定專人負責監督落實,並將異常處置情況報上級公司。
(三)礦井要完善防突施工管理製度。嚴格按設計施工抽采鑽孔,規範抽采參數計量;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噴孔、頂鑽等異常現象必須有記錄、有報表、有處理結果;有突出危險預兆時,必須停止掘進,補充實施區域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四)要進一步加強煤層瓦斯地質基礎工作。對煤層瓦斯賦存狀況和地質變化情況要弄清、找準,科學進行采掘工程布置。尤其要對地質構造附近應力集中、瓦斯賦存規律的勘探手段等技術難題進行攻關,研究分析斷層帶等地質構造對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的影響。
(五)要規範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完善區域驗證工作程序。評判應對抽放鑽孔布置是否符合區域防突措施設計、抽采控製範圍是否符合規定、鑽孔有效預抽期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在采用敏感指標進行工作麵驗證時,必須觀察分析工作麵揭露的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鑽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實現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多元信息綜合預測和判斷。
(六)要科學製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順序;避免突出煤層大坡度上山掘進;避免緊靠斷層帶應力集中區布置巷道工程,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鄭煤集團要進一步完善防突技術設計規範和區域防突措施及效果檢驗審批製度;區域防突措施要明確具體抽放鑽孔的位置和參數;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要與抽采達標評判分開,明確效果檢驗的職責分工與程序要求。
(八)鄭煤集團要深刻吸取大平煤礦3.3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教訓,在集團公司開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活動,並對照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所屬突出礦井開展一次防突專項檢查,查實查清存在的安全隱患,全麵強化防突工作的落實,有效遏製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
十、2017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7年河南省登封市興裕煤業“1.4”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7年1月4日登封市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190水平泵房管子道掘進時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沒有執行停產整頓指令。2016年12月12日興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12月29日批準進行隱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日至29日期間,該礦每天都領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藥776公斤、雷管930發;發生事故的掘進工作麵沒有列入隱患整改方案,屬於擅自施工。
(二)沒有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該礦在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被鑒定為突出煤層的情況下,仍按照低瓦斯礦井管理;且煤科集團沈陽研究院有限公司對該礦二1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時實測煤的堅固性係數、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壞類型超過臨界值;發生事故的掘進工作麵處於應力集中區,揭煤前未采取區域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技術管理混亂。興峪煤礦發生事故的掘進工作麵沒有設計,違規二次串聯通風;爆破作業沒有規定炮眼裝藥量,無爆破作業說明書;井下煤塵堆積嚴重。
(四)應急處置不力。事故發生後,興峪煤礦通風科長、安全科長、瓦檢員盲目進入事故發生區域,施救時遇難。
(五)遲報事故。興峪煤礦17時35分發生事故,4小時後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防範措施:
(一)切實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近期煤礦事故原因和暴露的問題,舉一反三,嚴格按照“不放過任何一個漏洞,不丟掉任何一個盲點,不留下任何一個隱患”的要求,深入開展以“八查”為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切實發揮統籌協調和指導推動作用,及時研究解決影響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相關部門要履職盡責,落實責任,加強監管。各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責任到崗、到人,堅決杜絕責任盲區。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責。
(二)切實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要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加強突出煤層鑒定工作,對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要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必須按照突出煤層進行管理;對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要撤銷其鑒定資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停產停工煤礦的安全監管。要加強對列入關閉計劃和責令停產停工煤礦的監督檢查和駐礦盯守,電力部門要限製供電,公安部門要停止供應民爆物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巡視檢查,嚴防停產停工的煤礦以災害治理或隱患排查整改等名義擅自複產複工。對不落實停產停工措施、明停暗開或者假借整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嚴厲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2017年河南省鄭煤集團白坪煤礦“3.10”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7年3月10日21時38分,鄭煤集團(河南)白坪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坪煤礦) 13071工作麵切巷發生一起一般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1.5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開拓二隊當班工人王劉傑在刨挖舍幫側第51道抬棚下端單體液壓支柱柱腳下活碴時,中間和上端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足,下端單體液壓支柱傾斜,造成頂梁下端向舍幫側旋轉,頂梁上端以該抬棚中間支柱為軸心向外旋轉移動,捆綁上端單體液壓支柱與頂梁的鐵絲崩斷,上端單體液壓支柱歪倒砸中王劉傑頭部,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 間接原因:
1.礦井現場管理不到位。舍幫側第51道抬棚落底作業前未檢查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未發現單體液壓支柱支撐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隱患;當班開工前未按措施要求使用壓力表檢查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未進行二次補液。
2.礦井技術措施存在缺陷。規定采取鐵絲捆綁牢靠作為液壓單體支柱防倒措施,未考慮鐵絲受力時易崩斷失去防倒作用,未明確要求采取柔性防倒措施;未明確鐵絲的型號、捆紮方法和標準;礦井技術措施審核不認真,審批把關不嚴。
3.職工培訓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施工前,未對職工進行單體液壓支柱的使用及注意事項轉崗培訓;職工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不強,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
三、防範措施:
1.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液壓支柱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的工作地點,施工單位要指定專人每班和每次作業前使用壓力表對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檢查,進行二次補液,發現漏液或卸載的單體柱及時更換。完善監督製度,指定專人對施工單位單體液壓支柱檢查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2.及時修訂完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措施安全可靠。結合現場實際,立即修改礦井單體液壓支柱防倒措施,采用防倒鏈、防倒鋼絲繩等更加有效可靠的防倒措施。對礦井其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一次專項審查,發現內容不完善或不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要立即停止作業,修改完善措施後方可恢複作業。
3.切實加強現場和安全措施管理。現場帶班、跟班人員督促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發現未按安全技術措施作業的,要立即停止作業;發現安全措施與現場不符或措施不可靠的,要立即停止作業,通知措施製定部門修改完善安全措施,措施重新審批後方可恢複作業。
4.加強職工教育培訓。落實培訓責任,規範培訓管理,提高煤礦職工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提高職工安全風險辨識能力,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強化安全技術措施的培訓學習,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有效貫徹執行。職工轉崗或從事新工藝作業前要組織轉崗培訓。組織使用單體液壓支柱的職工開展單體液壓支柱使用專門培訓並進行考試。
(三)2017年於河南省神火集團薛湖煤礦“5.15”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7年5月15日7時43分,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薛湖煤礦(以下簡稱“薛湖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116t,湧出瓦斯量4865m3,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46.66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薛湖煤礦所采二2煤層為煤與瓦斯突出煤層,2306風巷掘進工作麵具有突出危險性;掘進工作麵遇斷層,構造應力與地應力疊加,加大突出危險性;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險;綜掘機割煤擾動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薛湖煤礦2306風巷掘進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設計不切合實際。2306底抽巷穿層鑽孔設計孔深達163.5~238m,且不能測定鑽孔軌跡,無法保證終孔位置與設計一致,瓦斯抽采期間沒有掌握鑽孔完好程度,導致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險。采用的順層鑽孔(60m)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
2.薛湖煤礦防突製度執行不到位。《薛湖煤礦防突管理製度》規定,掘進工作麵遇到地質構造,必須停止作業,探明地質情況,采取措施處理後方可掘進。開拓一隊及負有防突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思想麻痹,管理鬆懈,在已發現2306風巷掘進工作麵前方存在地質異常、事故前已經揭露斷層的情況下,沒有按照規定停止作業、采取措施處理。
3.薛湖煤礦2306風巷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驗證不可靠。在底抽巷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鑽孔過深, 無法確定鑽孔終孔位置,效果檢驗指標不可靠。在巷道煤層斷麵12.42 m2(全斷麵15.64 m2)範圍內,至少存在47個瓦斯抽采鑽孔,再在實體煤中布置4個區域驗證鑽孔,驗證鑽孔與措施鑽孔較近,沒有技術措施保證驗證鑽孔不與順層、穿層瓦斯抽采鑽孔透孔,導致區域驗證指標不可靠。
4.薛湖煤礦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錯誤觀念。為加快進度、減少投入,采用沒有技術保證的長距離穿層鑽孔預抽2306風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薛湖煤礦防突管理製度》規定,穿層、順層瓦斯抽放鑽孔由打鑽隊施工,後為加快工程進度,經礦長程歡批準修改製度,把原定由打鑽隊施工的順層瓦斯抽采鑽孔安排開拓一隊施工,造成了掘進與瓦斯治理的矛盾。
5.薛湖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河南神火煤業公司審批把關責任不落實。對2306風巷掘進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設計不切合實際沒有引起重視,審查把關不嚴。對《2306風巷掘進工作麵第二階段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報告》審查不細致,在沒有掌握穿層鑽孔終孔位置、抽采效果沒有保證情況下,層層批準了評價報告。沒有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安全監督檢查中沒有排除2306風巷的事故隱患。安全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防突知識薄弱,防突意識不強,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6.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對防突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沒有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履行防突措施審批職責,對薛湖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防突工作檢查管理不到位,對其安全管理和防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河南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和《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完善薛湖煤礦23采區設計和區域防突措施設計,重新設計布置2306風巷掘進工作麵底抽巷,在此之前不得進行采掘作業,保證區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要按優先順序研究修訂適合本企業、本礦井實際的綜合防突措施,並確保措施落實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
(二)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礦要切實加強防突技術管理。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規定的防突措施計劃、防突專項設計和防突措施審批權限,嚴格進行技術把關。對突出危險預測指標敏感性與臨界值、瓦斯抽放半徑等進行深入考察實驗確定,提高突出預測預報的準確性、可靠性。加強煤層瓦斯地質基礎工作,查清查實煤層瓦斯賦存狀況和地質異常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提高防突效果。
(三)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礦加大防突科技投入,通過采用大直徑抽采鑽孔、煤層壓裂增透、水力衝孔、全孔深篩管護孔、鑽孔軌跡測量定位、瓦斯抽采自動計量等新技術、新裝備,提高防突技術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
(四)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和薛湖煤礦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合理安排礦井采掘部署,科學製定采掘接替計劃,留足執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時間,確保抽、掘、采平衡並實現良性循環。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組織安全大檢查,全麵深入排查治理各生產係統、各環節存在的事故隱患。對薛湖煤礦進行一次全員防突、應急知識培訓,增強防突意識,提高全員技術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
(五)薛湖煤礦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風險分級管控和質量標準化“三位一體”安全防控體係,嚴格依法依規生產,確保安全生產。
十一、2018年省內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8年河南省神火集團薛湖煤礦“4.12”墜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8年4月12日14時30分,河南神火集團有限公司薛湖煤礦(以下簡稱“薛湖煤礦”)29020中巷底抽巷溜煤眼發生一起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279.7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29020中巷底抽巷溜煤眼刷擴作業爆破落矸造成溜矸小井堵塞,在未采取可靠的防墜落安全措施情況下,作業人員站在溜煤眼內矸石上進行疏通作業,風鑽搗矸導致倉內矸石突然塌落。
(二)間接原因:
1、薛湖煤礦現場安全管理鬆懈。沒有對溜煤眼刷擴作業的安全風險實施有效的評估管控 ②。現場管理人員、帶班領導沒有對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作業地點實施重點安全監督。安檢人員沒有對違章作業予以製止。
2、薛湖煤礦安全技術管理不嚴。在沒有編製作業規程的情況下,安排29020中巷底抽巷溜煤眼施工。《29020中巷底抽巷溜煤眼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沒有明確規定防止堵倉安全措施和處理堵倉的作業方式、作業人數、人員站位和可靠的防墜措施等內容。負有審批職責的部門和人員審批把關不嚴,沒有對安全技術措施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修訂完善意見。
3、薛湖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安全防範意識淡薄,對疏通溜煤眼作業的安全風險及危險程度辨識能力不足,安全自保、互保能力不強。
4、河南神火集團安全監督檢查不力。河南神火煤業公司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檢查指導不深入,對薛湖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薄弱、風險評估管控不到位、無作業規程施工等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對礦井各係統、各環節、各地點進行全麵安全大檢查,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二)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和安全生產標準化“三位一體”安全防控體係。強化安全監督檢查,落實領導帶班和現場監督檢查責任,果斷處置、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防止隱患轉化為事故。
(三)切實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提高安全技術措施的完整性、嚴密性和可行性。進一步完善安全技術管理製度,明確作業規程的適用範圍,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審批把關。
(四)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對安全培訓實施嚴格的計劃管理、過程管理、質量管理和考核管理。開展全員安全培訓,加大培訓力度,強化培訓效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組織全員安全風險辨識專項培訓考試,切實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提高風險辨識能力、安全防範能力和專業技術素質。
(五)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體製機製。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修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力度。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力量配置,形成製度完善、體製健全、監督有效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提高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二)2018年河南能源焦煤集團中馬村礦“5.14”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8年5月14日11時53分,焦煤公司中馬村礦39061切眼掘進工作麵放炮後,在進行掛網支護作業時,發生煤與瓦斯壓出事故,初步估算壓出煤量40餘噸,瓦斯量4500餘m³,現場有4名人員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思想有差距,紅線意識不強;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有差距,存在重生產,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的思想;貫徹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河南省政府煤礦瓦斯治理雙十條有差距,采用順層鑽孔消突措施。
(二)安全管理不到位。采掘接替緊張,存在邊掘邊進邊施工抽采鑽孔;違章指揮,安排同一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兩個掘進工作麵相向掘進;區域防突措施執行不到位,沒有施工切眼底板巷,未采取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沒有吸取鄭煤集團大平礦“3.3”突出事故和神火集團薛湖煤礦“5.15”突出事故教訓,違章布置兩個作業地點平行作業,存在切眼掘進的同時,在順槽施工順層抽采鑽孔。
三、防範措施:
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河南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和《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保證區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要按優先順序研究修訂適合本企業、本礦井實際的綜合防突措施,並確保措施落實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
(二)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規定的防突措施計劃、防突專項設計和防突措施審批權限,嚴格進行技術把關。對突出危險預測指標敏感性與臨界值、瓦斯抽放半徑等進行深入考察實驗確定,提高突出預測預報的準確性、可靠性。加強煤層瓦斯地質基礎工作,查清查實煤層瓦斯賦存狀況和地質異常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提高防突效果。
(三)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合理安排礦井采掘部署,科學製定采掘接替計劃,留足執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時間,確保抽、掘、采平衡並實現良性循環。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組織安全大檢查,全麵深入排查治理各生產係統、各環節存在的事故隱患。對薛湖煤礦進行一次全員防突、應急知識培訓,增強防突意識,提高全員技術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
(四)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風險分級管控和質量標準化“三位一體”安全防控體係,嚴格依法依規生產,確保安全生產。
(三)2018年河南能源義煤集團新義礦“5.22”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8年5月22日11時05分,位於新安縣正村鎮的義煤集團新義礦業有限公司井下11090膠帶順槽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目前已經造成2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08年-2018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8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8年重慶南川縣高橋煤礦“1.18”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1月18日,重慶南川縣南川高橋煤礦因煤與瓦斯突出,死亡13人。
二、原因分析:
間接原因
1.高橋煤礦不按照礦井技術改造初步設計方案施工,擅自在非技術改造區域違法違規組織掘進,且在沒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在有嚴重突出危險的區域冒險作業。
2.高橋煤礦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礦長資格證過期失效,部分副礦長無安全資格證;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存在通風係統不完善、違反國家規定將井下全部工程承包給包工隊並以包代管、長期存在“不按照技術改造方案施工和邊技改邊生產”的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重大事故隱患。
3.重慶市煤炭管理局、南川縣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高橋煤礦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亂狀態和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不嚴格,對高橋煤礦在非技術改造區域違法違規掘進的行為監管不力,放任、縱容東升煤礦違法違規生產;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未盡到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協調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同時,中共重慶市委和重慶市政府貫徹、落實、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督促、協調查處高橋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該礦存在生產安全重大隱患,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調查,該礦已經發現井下C5煤層724煤層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動力現象,並且作業過程中已經出現突出預兆,但該礦未製定並落實“四位一”的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施工過程中探放,煤礦重大安用煤電鑽進行患排查浴運工作。
(二)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責任製不落實礦井生產布局多區段、多立眼、多掘進工作麵,、導致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穩定、不可靠,生產區域風量不是足:礦井瓦斯管理措施不落實,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使用,監測測數據失真,施工掘進工作麵未安設甲烷傳感器。礦井局部通風管理混亂,存在串聯通風現象。並且,對從業人員培訓僅以會待訓,安排無特種操作資格人員上崗作業。
(三)製度不健全,措施不完善。
礦井未建立安全生產檢査製度、事故隱患報告整改製度、安全生產例會製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安全生產獎怎製度、勞動防護用品理製度,製度不健全。
礦井生產技術管理薄弱,無與生產際相符合的圖紙資料;未製定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指導生產;無節後礦並停產檢修做事,措施不完善。
(二)2008年吉林遼源市東遼縣金安煤礦“3.5”冒頂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3月5日7時30分,吉林遼源市東遼縣金安煤礦,-85米標高平巷煤層自燃發火後導致局部冒頂,當班井下作業的有30人,其中13人安全升井,造成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金安煤礦71采區-48m回風道老火點煤炭氧化複燃,引引然秫秸子、木支架等可燃物火災區域內溫度升高,形成火風壓,造成風流素亂,有關人員未及時發現,作業人員撤離至56m煤庫至-85m車場之間時,CO中毒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金安煤礦不執們行各級監管部門下達的停產指令,以掘送消火道和維修為名騙取和私藏火工品,非法組織生產。
2、該礦帶隱患生產。該礦煤層屬二類白燃,井下有多處高溫火點,未選定自燃發火觀測站和建立自燃發火預測預報製度以及對舊巷來跡和火點沒有進行水久封閉,造成漏風供氧,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有火情出現:長期越界開采。
3、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不健全,沒有安裝溫度和CO傳感器,無專人管理:沒有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和測風、測溫人員。
三、防範措施:
(1)使用安全合理的通風係統,提高通風係統的抗災能力
(2)加強對瓦斯的檢查與監測,及時發現與處理瓦斯積聚。
(3)嚴格明火、機電設備和爆破作業的管理,杜絕引爆火源。
(4)製定並嚴格執行瓦斯異常湧出時的應急處理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通過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杜絕“三違”:提高職工自救與互救的能力,減少事故造成的傷亡。
(三)2008年黑龍江鶴崗市興安區泰源煤礦“3.5”電纜起火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3月5日22時, 黑龍江鶴崗市興安區泰源煤礦井下五片下十處壓風機峒室壓風機電纜起火,當班入井44人,其中31人安全升井,13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該礦井西大巷第一聯絡巷處電纜著火,火勢迅速擴大,引燃巷道木支架及煤層,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並沿進風流進入采煤工作麵,造成人員中毒窒息。
(二)泰源煤業管理人員明知空氣壓縮機不能在井下使用,仍然在井下使用不合格的空氣壓縮機長達3個月之久,正是這些長期高溫高壓運行的空氣壓縮機,最終引發了一場重大井下重大火災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井下嚴禁使用不符合防滅火要求和管理規定的電氣設備和材料等。
(二)要認真落實確保電氣設備運轉安全可靠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規定,禁止非阻燃電纜、皮帶、風筒等材料在井下使用,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三)要加快推進采煤方法和支護方式改革,盡快淘汰護。
(四)要按規定組織開展反風試驗、避災路線演戲等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四)2008年雲南省邵通市威信縣水洞坪煤礦“3.14”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3月14日19時40分,雲南省昭通市威信縣水洞坪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05.34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該礦開采的C5煤層頂、底板均為透氣性差的泥岩,(2)煤層瓦斯含量大。(3)突出地點煤層變厚變軟,傾角變大,並處於采掘應力集中區域,煤層瓦斯壓力大,煤層內出現動力現象特征。(3)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在瓦斯出現異常、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違章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水洞坪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該礦不執行監管指令違規組織生產。該礦《采礦許可證》已過期(有效期2007年10月28日),12月5日和12月10日威信縣煤炭工業局分別行通知和下達停正井下一切采掘活動監管指令後仍然組織采掘生產活動。
(2)水洞坪煤礦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三、防範措施:
(一)該礦存在生產安全重大隱患,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調查,該礦已經發現井下C5煤層724煤層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動力現象,並且作業過程中已經出現突出預兆,但該礦未製定並落實“四位一”的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施工過程中探放,煤礦重大安用煤電鑽進行患排查浴運工作。
事故發生當班,作業人員已經發現C5煤層724煤層運輸大巷掘進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預兆,但煤礦沒有采取措施處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人員繼續違章冒險作業。
(二)生產組織混亂,存在以包代管現象。
該礦管理人員違章組織生產,加快“出煤進度”,增道加產量,在同一生產區域布置六個作業點進行多頭組織生產,煤礦礦長、總工程師指揮從業人員在存在三個作業地點存在串聯通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區域進行平行作業,並且將采掘工作麵承包給個人進行回采、掘進,存在”以包代管”。
(三)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責任製不落實礦井生產布局多區段、多立眼、多掘進工作麵,、導致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穩定、不可靠,生產區域風量不是足:礦井瓦斯管理措施不落實,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使用,監測測數據失真,施工掘進工作麵未安設甲烷傳感器。礦井局部通風管理混亂,存在串聯通風現象。並且,對從業人員培訓僅以會待訓,安排無特種操作資格人員上崗作業。
(四)製度不健全,措施不完善。
礦井未建立安全生產檢査製度、事故隱患報告整改製度、安全生產例會製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安全生產獎怎製度、勞動防護用品理製度,製度不健全。
礦井生產技術管理薄弱,無與生產際相符合的圖紙資料;未製定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指導生產;無節後礦並停產檢修做事,措施不完善。
(五)2008年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香梅鄉張家洲煤礦“3.2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3月26日18時15分,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香梅鄉張家洲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47萬元。
一、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張家洲煤礦2煤層具有蝶與瓦斯突出危驗性。事故地點2煤層遇構造競化,厚度增大,又處於上次突出後應力集中區,加大了突出危險性。礦井浸有進行瓦斷抽成,事故據進沒有深取防突施,突出險性沒有消除。作業人員沒有處理工作麵上方空頂,打鑽動引起頂爆落,誘導了煤與瓦斷突出。
2.張家洲煤礦生產過於集中,采區無專用回風巷,采據工作麵沒有實行分區通風,采區及各工作麵之間沒有設置防突反向風門,導致北置一副巷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後,瓦斷逆液波及其它工作畫。采區沒有設置避災室和壓風自教裝置,入井人員沒有隨身攜帶自狄器,造成其他工作麵人員難以白,室息死亡,導致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張家洲礦借整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1)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沒有報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於2007年6月起貫通兩井進行技術改造,並借整合技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②安全生產許可證於2007年11月14日被扣,采礦許可證和煤生產許可證於2007年12月起過期,張家洲煤礦繼續違法組織生產。(5)椰州州市政府於2007年8月1日起要求全市媒礦停產整頓,永興縣政府於2007年10月1日起再次要求全且煤礦停產整頻,張家煤礦一直末經驗收合格,違法組織生產。特別是告節後排編借恢複整改之名違法細織生產。經查,張家洲煤礦2007年下半年違法產媒0.6月減,2008年至事故前違法產媒01萬噸。
2.張家洲礦安全管理混亂。(1)技術管理混亂。井下各采掘工作麵沒有編製作業規程、防突設計和防突安全技木措施,沒有所突措實施和審批記錄。(2)防突管理混亂。防突鑽機放置地麵沒有使用。突出危險工作麵沒有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和防實措腦的效果檢驗。(3)瓦斷斷管理混亂。井無瓦斯檢查記錄,事故地點當班沒有安排專即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礦共安全監控係統損壞後不及時維修,井下沒有安裝任何瓦斷傳感器。(4)患排查製度不落實・礦共無障患排查記,各級監言部門指出的重大事故障患長期不整改。(5)沒有建立專門防突機構,沒有配備培訓合格的專職防突技木員、防突施工員、安全檢查員和瓦斯檢查員。入井井即工沒有經曆實知識專門培訓,自教、互執能力差。
3.永興縣煤亥安全監管部門對張家湘媒礦安全監管不力。(1)監督隱患整改不力。張家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以來,長期存在防突措施不落實等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生產行為,沒有監督其整改到位。其中2008年3月10日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存在16處事故隱患,3月14日僅對違章放炮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便同意其再次複工。(2)行政處罰不力。張家洲媒礦長期存在相同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生產行為,立案查處不力,多以現場處理代行政處罰。對其拒不整改事故隱患的行為,沒有及時向永興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也沒有采取提請水興縣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信以上5信以下罰教等措施。火工產品供應把關不嚴。沒有按整改需要審核張家洲煤礦火工產品供應量,函告公安部門可以向張家洲煤礦按正常程序供應火工產品。
4,水興且、香糖鄉鄉政府對張家洲爆礦監言不嚴(0對資源整合礦井監管不力,沒有米取有效提進行監督檢查,製止張家洲煤礦整改之名違法生產的行為。(2)對張家洲保礦長朋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生產行為,沒有依照國務院46號令的規定予以關閉,(3香梅鄉政府對鄉辦集體企業管理不,以包代管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張家洲礦326°事故發生在湖南省委、政府組織的拉災補損保目標、改進作風促和活動明間,
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永興目人民政府要督促相關部門、煤礦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好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一)嚴把三道關口,紮實好停產礦井監管工作
一是強化監音檢查,把好隱患整改關。所有停產整礦井應當製定整改方,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患,礦監管部門必須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明確整改時間。對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複產驗收標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政府依法子隊關閉。同時,有關監管部門對停產整頓礦共應當采取限製火工產品供應、限製供電和限製保銷售等措。建議椰州市人民致府進一步明確市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於2007年12月15日全體成員會議對媒礦火工產品供應的相關規定,建議永興且政府責令縣媒病局立腳糾正《永興縣媒旋局關於允許向合法礦供應火工產品的距》的規定。對整合、停產整頓(改)、技術改造等礦井,應按實際需要審核火工產品供應量。二是嚴格複產驗收標準,把好複產驗收關。焊礦工和複產都必須有嚴格的標準,防止煤礦借整改之名連法生產,對複查後仍存在重大事故總患或違法生產行力的礦井,應當取其複產資格,立係依法查處,防止
其假借整改之名繼續違法組織生產。三是範複產畝批程序,把好複產審批關,煤礦企業複產要問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驗收合格的礦必英永興縣政府主管領導簽字同意並下達書麵通知後方可複生產,嚴格藩實礦複產驗收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原則。凡在驗收工作中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要及時追究有關裏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堅持三項原則,規範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工作
一要堅持先關閉後整合的原則。切實落實國務院82號和省政府13號明電要求,批準納入資源整合規劃的礦井必須先關閉後整合,整合後形成的新礦井隻能有一套生產係統,防止一證(礦)多井。嚴禁邊整合邊施工、邊生產u二更堅持先審批再施工的原則。列入技術改造想劃的突出礦井必須編製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報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嚴格按設計組織施工。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未經審批同意的,一律停止施工:撞自施工的,依法給子行政處罰。拒不執行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子以關團。三要堅持先技改再生產的原則。規劃保留且年生產能力3萬噸的突出礦井,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技術改造。未經峻工驗收合格且未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旋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投入生產。自組織生產的,依法給子行政處罰,拒不執行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子以關閉。2008年底前不能完成技木改造的,一律關同到位。
(三)抓住"三個重點”,督促實出礦井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一是瓦斷抽放重點。落實全省瓦斯抽采利用工作會議精神,完善水興且2008年煤礦瓦斯地麵抽放係統建設工作方案。所有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瓦斷抽放係統。2008年底前仍未按更求建立和正常運行的,必須停產整頓,納入技術改造的礦井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二是防突安全所護重點。突出礦井必須有完善的礦井通風係統和安全監控係統,嚴格執行全井人、地麵放炮規定。突出區域內必須建立齊全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碼室和壓風自我裝置。采區有專用回風巷,采據工作麵必須實行分區獨立通風。下井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凡防突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一律停產整改。三是報輒機構建立和安全培訓重點。突出礦井井必須建立專門的防突機構,配備培訓合格的專即防突技術員、防突施工員和安全檢查員。所有突出危險工作麵都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跟檢查瓦斷並密切觀測煤與瓦斷突出的預兆,監皆檢查采搖工作麵的防突措施濤實情況。實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專門培訓,熟惡突出的預北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凡突出礦井防突機構不健全,安全培訓不到位的,必須停工整改。同時,加強對媒礦安全監管人員瓦斷綜合治理知識的垢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突出礦井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2008年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安信煤業有限公司“6.13”重大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6月13日11時左右,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安信煤業有限公司主井底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火工品管理極度混亂。該礦購買、儲存非法私製炸藥,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極度混亂,沒有合規的爆炸材料庫(已初步查明存在3個非正規爆炸材料庫),沒有井下火工品領用製度,沒有專職放炮員,隨意領取火工品;大量炸藥和雷管混放,部分炸藥和雷管提前裝配,嚴重違反規程的規定。
2.長期非法越界開采。該礦2006年以來多次被查出越界開采,並被施以處罰,但該礦目無法紀,沒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采取設置假密閉等欺騙手段通過複產驗收。該礦在非法越界區域有多達28個掘進頭,巷道布置混亂,無風微風作業,瘋狂盜采國家資源。
3.勞動管理混亂,嚴重“三超”。該礦存在嚴重的以包代管行為,勞動用工製度不完善、不健全,部分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經培訓就上崗作業,井下沒有統一的管理製度,下井人員未按規定配備和佩戴自救器。該礦核定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而事故前的日產量是其允許能力的3倍多,嚴重超能力生產;按照山西省有關規定,此類礦井井下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9人,而事故發生時,該礦井下作業人員多達58人,嚴重超定員生產;該礦還違反規定,在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民用三輪車,事故隱患突出。
4.政府部門監管監察不到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紮實,對該礦火工品管理、煤炭資源管理、勞動用工管理、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等一係列突出問題監管監察不力,執法不嚴。
三、防範措施:
1.切實加強煤礦火工品管理。煤礦企業要落實火工品管理安全責任製,建立健全火工品出入庫檢查、領退、保管、登記等各項管理製度;要購買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合格火工品,依規程設置井下爆炸材料庫,嚴格火工品運輸製度;爆破作業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認真落實煤礦爆破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要把煤礦井下火工品專項集中整治作為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煤礦井下火工品全麵開展隱患排查,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並全力配合公安機關對重點煤礦深入進行檢查、教育,及時消除隱患。
2.強化煤礦探礦井的安全管理。各類煤礦探礦井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製,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製定探礦安全措施,嚴格執行頂板管理、防滅火、防治水、瓦斯治理等各項規定,嚴防事故發生。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肅查處以采代探、工程非法轉包等違法行為,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探礦點的監管,依法規範探礦行為,嚴厲打擊探礦井以采代探行為,發現探礦企業以探礦名義進行煤炭開采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3.切實加強礦井地質管理工作,落實水害防治措施。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礦井水害防治責任製,切實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的綜合探測技術,立即查清本礦和臨近煤礦水害隱患情況,尤其是采空區積水情況,狠抓水害預測預報和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當前尤其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預防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8﹞70號)的各項規定,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有效預防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
4.紮實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礦企業要全麵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產係統、各環節存在的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前一階段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的統一部署,對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再部署、再落實、再督辦,堅決打好隱患排查治理這場硬仗;要積極查找監督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對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對不認真、不負責、不排查、不治理的,要從嚴追究責任,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更加紮實深入抓好工作,明確轄區內的重點礦井、重點部位,深化執法檢查,嚴格公正廉潔執法。要加強對煤礦日常生產過程的安全監管監察,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移,認真查找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堅決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要依法嚴肅查處超層越界開采,無證或證照不全擅自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嚴厲打擊瞞報事故行為,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2008年陝西省神木彙森涼水井煤礦“7.1”重大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7月1日,陝西彙森煤業公司下屬的神木彙森涼水井煤礦,42102綜采工作麵放炮進行強製放頂時發生有毒氣體中毒事故。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迅速作出指示,責成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經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為該礦在42102綜采工作麵大藥量(布置36個炮眼,使用約1800公斤炸藥)強製初次放頂煤爆破作業時,由於停電,在兩台局扇停風,工作麵處於微風狀態下,放炮產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氣體不能及時稀釋排放,人員進入工作麵後,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二、原因分析:
1.涼水井煤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該礦於2007年8月建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有經過驗收的情況下,兩個綜采工作麵生產出煤。
2.生產安全管理混亂。該礦為國有地方基建礦井,設計能力400萬噸/年,為低瓦斯礦井。現初步查明,井下回采、掘進、巷道等工程建設分別由幾家公司承包,雖然簽訂了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但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有效的製約。
3.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在兩個工作麵同時生產期間,42102綜采工作麵沒有獨立回風風道,造成42102綜采工作麵和42103掘進工作麵串聯通風,事故發生前,局扇已經停風,無風或微風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4.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遇難的18人中,至少有5人是由於礦方分三批自行組織施救不當造成死亡。
三、防範措施:
1.要求各煤礦企業通過事故教訓推動工作,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針對事故暴露出的重大問題和煤礦救護力量不足的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2.要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煤礦瓦斯治理現場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會議提出的煤礦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係"的要求,抓緊製定瓦斯治理三年規劃,並狠抓落實。
3.要在抓好煤礦瓦斯治理的同時,落實水、火、煤塵、頂板等煤礦事故安全防範措施,在突出抓好煤礦的同時,不能放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其他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4.認真落實企業和政府兩個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照責任找差距、吸取教訓促工作。
(八)2008年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窪煤礦新井“7.14”特別重大炸藥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窪煤礦新井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事故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為搶救人員)、1人失蹤。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井下違規存放非法購買的炸藥,在潮濕、不通風的環境下熱分解,形成自燃;燃燒產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氣體,由於獨眼井開采,通風混亂,導致井下作業的礦工中毒窒息死亡。
2.間接原因。不法礦主在未經任何審批、沒有任何證照情況下,開鑿獨眼井,長期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非法購買、儲存和使用爆炸物品。偽造協議,行賄有關部門負責人,逃避礦井關閉。
三、防範措施:
1.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和盜采國家資源的行為。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9〕32號),進一步強化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製,加大執法力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盜采國家資源、超層越界開采等行為,加強對已關閉礦井、技改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和停產整頓礦井的檢查和巡查,防止非法違法生產。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進行舉報。推進安全生產領域反腐敗鬥爭,堅決打掉非法生產背後的保護傘和黑後台。
2.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礦供用電的監管力度。要加大對私製炸藥以及非法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繳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倒賣炸藥的行為。加強對煤礦企業購買、存儲和使用炸藥的監督檢查,凡發現無證購買、存儲和使用炸藥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加強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嚴禁向已公告關閉礦井及盜采國家資源等非法礦井供電。組織煤炭行業管理、電力監管和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大對非法轉供電的整治和打擊力度。
3.堅決依法懲處瞞報事故、責任人逃匿行為。要加大對發生事故後瞞報、逃匿行為的懲治力度,對造成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嚴懲。要完善瞞報事故舉報製度,高度重視舉報事故的核查工作。對查處的瞞報事故及處理結果要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氛圍。嚴肅查處管理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失察甚至縱容、包庇、參與瞞報事故的行為。
4.繼續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要進一步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堅決予以關閉。對允許保留的小煤礦要製定具體措施,進行徹底整治,全麵提升煤礦安全管理水平。
5.強化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煤礦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報告,並組織專業救護隊進行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按規定為礦井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加強自救培訓。
(九)200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礦務局那讀煤礦“7.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7月21日15時32分,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礦務局那讀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89.8萬元。
二、原因分析:
1.那讀煤礦。一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自2008年3月以來那讀煤礦礦長一直缺位,安全管理混亂,沒有按照要求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二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實。違規使用煤電鑽代替專用探水鑽進行探水。三是現場管理混亂。該礦在4304工作麵3個切眼先後發現透水征兆的情況下,未按規定撤出受水威脅區域的作業人員;事故發生前,盲目通知已經撤到安全地點的人員返回作業地點恢複生產。四是水文資料不清,水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該礦沒有查清老空區積水和廢棄小煤礦的積水情況,沒有排查出重大透水安全隱患;發現多次透水征兆後,未采取措施進行徹底根治。
2.右江礦務局。對那讀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落實責任不到位;沒有按照要求組織全局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對那讀煤礦監督檢查不到位、生產技術指導不力,安全檢查走過場,對那讀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
3.百色市安監局。對那讀煤礦長期存在的水患問題失察;對右江礦務局及那讀煤礦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混亂狀況失察;對百色市煤礦防治水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監管未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4.百色市經濟委員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正確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未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致使未排查出那讀煤礦重大水患問題;未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
5.百色市國資委。在右江礦務局三名主要領導人員涉嫌經濟問題被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近一年的時間內,未向市委組織部正式提出配齊該局領導班子的建議,致使該局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長期缺位、安全管理混亂。
6.百色市委組織部。在右江礦務局三名主要領導人員涉嫌經濟問題被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近一年時間內,未向市委正式提出配齊該局領導班子的建議,致使該局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長期缺位、安全管理混亂。
7.百色市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工作督促不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領導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失察。
三、防範措施:
1.加大煤礦水害等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本單位防治水等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結合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和“隱患治理年”的總體安排,立即對水害等隱患進行全麵排查,要查清采空區、廢棄礦井等與煤礦的連通情況;查清礦井受水庫、河流洪水等威脅情況;查清防治水各項措施、預案是否落實。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要分類定級,製定專門治理計劃,落實治理責任、方案、資金、人員、物資、期限和安全預案,確保整改到位。
2.切實加強煤礦老空(窯)水防治工作。老空(窯)水是煤礦的主要水害之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老空(窯)水探放的責任和措施。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堅持先探後掘,嚴格掌握鑽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時,要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礦井有突水預兆時,應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員。
3.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落實煤礦防治水措施。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礦井水害防治責任製,配備水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切實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麵水係的彙水和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按設計規定留設各類防水煤(岩)柱,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礦井排水設備、防雷電裝置進行維護檢修;遵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落實好“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
4.著力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當前正值主汛期,各煤礦企業要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編製雨季“三防”工作計劃,明確“三防”任務和責任,及時組織研究和檢查相關工作落實情況。要針對汛期可能給煤礦安全生產帶來的威脅,著力落實除險加固措施,加強應急值守,做到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學防範。受洪水威脅的煤礦,要實行24小時不間斷巡視,一旦發現危及安全的異常情況,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員,嚴防淹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5.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監督監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立即開展一次煤礦防治水專項監察,明確轄區內重點監控區域、煤礦和部位。對沒有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或落實防治水措施的煤礦企業,要依法查處;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要暫扣相關證照,責令其停產整頓;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2008年遼寧沈陽市法庫縣柏家溝煤礦“8.18”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8月18日9時40分, 遼寧沈陽市法庫縣柏家溝煤礦(地方國有礦)二水平301采煤工作麵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當班下井81人,共造成2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事故區域通風係統不穩定,301采煤工作麵風量分配不合理,導致左工作麵風量明顯不足,遇有地質構造及周期來壓,大量瓦斯湧出,達到爆炸界限,工人違章放“糊炮”崩大塊岩石產生火焰引爆瓦斯。事故的性質是: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切實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煤礦企業要落實通風、瓦斯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嚴禁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加強礦井通風設施的管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可靠,所有煤礦的生產水平和采區都要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合理串聯通風,杜絕無風、威風作業。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加強對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嚴格按規定安裝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並加強係統維護,確保運行可靠,瓦斯超限時必須能夠及時報警、斷電。
通報還要求,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放炮管理製度,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礦井必須配備專職放炮員,專職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放炮的規定要求,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必須使用粘土炮泥封實,嚴禁放明炮。
2008年9月5日3時許,河北唐山市古冶區新華煤礦井下發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被困井下。事故發生後,礦主盲目組織4人下井施救,也下落不明。截止9月21日,已造成11人死亡,仍有2人下落不明。
(十一)2008年遼寧省阜新市清河門區河西鎮第八煤礦“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9月4日,阜新市清河門區河西鎮第八煤礦北八路斜下探查道二平巷掘進工作麵右前方的一平巷六上山采空區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 2人重傷、4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887.4萬元。
二、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平巷掘進工作麵與一平巷的六上山采空區煤柱小於最小爆破抵抗線,六上山采空區瓦斯積聚的濃度達到爆炸界限,掘進工作麵爆破引起采空區瓦斯爆炸。
2.事故的間接原因是
(1)該礦管礦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無視政府監管,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亂采亂掘,打假閉掩蓋違法生產行為,違章指揮工人作業;采用國家禁止的巷道式方法采煤;無作業規程;放炮作業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放炮時不使用水炮泥,經常使用煤塊、岩粉封堵炮眼;掘進工作麵沒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回風串聯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入風側未設置甲烷傳感器,沒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采空區不及時封閉;采、掘工作麵沒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不執行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製度,有空崗、漏檢現象;瓦檢員數量不足,存在無證上崗;礦井管理人員、瓦檢員、電工、班長等人員下井均沒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技術管理薄弱,不能滿足指導安全生產需要;不認真執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新工人不經安全培訓就下井作業。
(2)煤炭監管部門人員工作不到位、政府對監管部門監督不力。事故性質是: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1.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依法淘汰落後工藝和設備,科學組織生產。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編製施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落實。
3.建立完善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
4.強化安全培訓,按照規定配備特殊工種,並做到持證上崗;規範操作行為,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
(十二)2008年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富華煤礦“9.20”重大井下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9月20日3時30分,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富華煤礦發生特別重大井下火災事故。初步核查,當班入井44人,其中13人安全升井,31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該礦采取壓入式通風,防滅火檢測手段落後,未能及時發現煤炭自然發火征兆;易自燃煤層永久巷道錨噴封閉不嚴,存在自然發火條件;該礦進風井第四聯絡巷煤層自燃引發火災事故。
(二)間接原因:
一是富華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技術管理不到位。從事具體管理工作的生產、安全、機電、通風運輸礦長和技術負責人都沒有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均屬無證上崗。二是鶴崗市興山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對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失察,未發現富華煤礦存在易發火煤層巷道長期裸露、四名副礦長未經培訓上崗等重大安全隱患。三是鶴崗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日常監管不到位,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四是地方政府監管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監督不到位。
(十三)2008年七台河市新興區昌隆煤礦一井“11.30”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1月30日16時50分左右,七台河市新興區昌隆煤礦一井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當班井下作業人員25人,經救援,安全升井10人,其餘15名礦工全部遇難,在救援過程中另有3名搜救隊員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按照河南省有關規定,該礦應在隱患整改完成後再進行技術改造,技改完成後方能進行生產活動,但該礦置政府法令於不顧,擅自打開密閉,非法組織生產,且存在長期非法越界盜采的問題。
(二)弄虛作假,隱瞞礦井和事故真實情況。該礦在重組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圖紙與實際不符,蓄意非法生產。事故發生後,偽造事故發生時間,組織藏匿遇難人員,編造虛假入井人數和名單,教唆調度員、燈房管理員等屢次謊報下井人數,給搶險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三)現場管理極其混亂。事故當班入井人數嚴重超員;實行包工隊勞動組織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經培訓即下井作業;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違規采用編織袋用作局部通風機風筒,瓦斯超限作業,副礦長該帶班而未帶班下井等。
(四)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該礦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事故發生後即組織人員運往井上並藏匿。
(五)未實現實質性兼並重組。實施兼並重組的股本資金和管理人員沒有真正到位,未能對該礦進行有效控製管理。原有小煤礦的運行模式沒有改變,管理製度尚未健全,在隱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組織生產。
(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管不到位。義煤集團選派的礦領導未履職盡責;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不到位,派駐的駐礦人員嚴重失職瀆職,未製止超員下井、非法組織生產。
三、防範措施:
一、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麵臨的嚴峻形勢,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一係列部署,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從即日起,各產煤市(地)政府要對安全生產確實沒有把握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的礦井一律暫扣各種證照,按照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的要求,限期整改達標。整改結束後,由各發證機關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重新核發相關證照。由各級政府重新組織複產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生產。對逾期不改或整頓期間有生產行為的,一律列入關閉。
二、各產煤市(地)、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長停井、責令停產整頓井、技改井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突出抓好各個環節的責任落實。凡發現借整改之名私開工作麵擅自從事生產的,堅決列入關閉,並對煤礦礦長和駐礦安全監管員等有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三、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一是抓緊製定“十一五”後二年保留和關閉礦井規劃,“十一五”後三年全省煤礦數量平均壓減比例為35%左右,雞西、七台河、牡丹江市壓減40%以上。二是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要加快資源整合工作進度,進一步推動地方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同時,要認真研究小煤礦擴能改造和大礦收購、兼並、托管或小礦組合等辦法,進一步減少小煤礦企業數量。三是煤礦整頓關閉必須堅持安全“一票否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一律列入關閉。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被關閉的礦井,一律不予補償。對於距離近、開采一個資源塊段煤層重疊的礦井不得批準其單井擴儲改擴建,必須強製整合,否則列入關閉;對國有煤礦井田周邊,與大礦聯通、自燃發火嚴重、水患嚴重、危及大礦安全的,一律列入關閉;礦井周邊存在廢棄礦井、老窯積水和其它地質資料不清的,一律列入關閉;對礦井資源儲量開采年限不足3年、擬擴資源儲量賦存情況不清的,一律不予擴儲,列入關閉。
四、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行為。各產煤市(地)、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組織領導,完善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工作責任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聯合執法。對已公告關閉的礦井要按規定達到關閉標準,防止死灰複燃;對已批準資源整合方案的礦井在資源未劃定範圍、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未批準前,不得擅自施工生產。
五、進一步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及采區井安全管理。一是切實加強以瓦斯治理為重點的“一通三防”管理,加強現場瓦斯檢查,避免瓦檢員假檢、漏檢。二是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厲打擊“三違”行為,堅持領導幹部深入一線下井帶班,靠前指揮,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三違”責任追究和連帶安全責任追究等責任製度。三是各煤礦要嚴格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更不得以超產獎、會戰獎等方式鼓勵超能力生產。是加大采區井的安全投入力度,進行技術改造,完善礦井各生產係統,提高采掘機械化裝備水平。對采用倉儲式等落後采煤工藝的工作麵必須在年底前全部淘汰。
(十四)2008年湖南婁底市漣源市伏口鎮掛子岩煤礦“12.17”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2月17日15時15分,湖南婁底市漣源市伏口鎮掛子岩煤礦2152回采工作麵區域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班下井32人,14人安全升井,18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圖:
2152回采工作麵開來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開采之前,沒有進行區城性瓦斯預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沒有消除煤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作業人員拆棚開采時,護護頂不及時,頂煤煤誘導了煤與瓦斯突出。作業人員發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後沒有及時敝離,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掛子岩煤礦違規施工,違法組織生產掛子岩煤礦在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己過有效期,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扣,技改擴能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批同意情況下,拒不執行監管部製]適令停止施工和停產整改指令,違規施工,違法組織生產且超能力生產。2008年來,違法施工各類巷道工程325mn。僅2008年2月一11月,生產原煤3.7903萬噸,銷銷售原煤3.745萬噸。
2、掛子岩煤礦安全管理混
(1)技術管理混亂。2152回采工作麵開采前沒有編編製回采作業規程和回采防突技術措施,違規采用前進式開采布,留護頂煤開來,增加了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
(2)防突管理混亂。2152回采工作麵切眼堀進時沒有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子預報,采用p60mm鑽頭規定用p42mm)取樣測測鑽屑量,導致防突措施效果校驗值不可靠;2152回采工作麵南翼開采前沒有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沒有實實施局部防突措施;防突安全防護措施不到到位。+200m區段沒有設宣避定峒室,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自器下井。
(3)現場管理混亂,。事故當班,2152回采工作麵,2152南、北超前機和+200m底板幫均安排人員作業,造成作業頭麵過於集中且違規大呂聯通風:甲烷傳感器安設在2152工作麵回風巷進、回風交彙點,不能真實檢測出工作麵瓦斷出變化。
(4)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齊,安全數肖培訓不到位。2152回采工作麵沒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由沒有取得瓦斯檢查員操作資格證的值班長兼職檢查瓦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事故當班,2152回采工作麵瓦斷超限己達9次,開出出現明顯突出預光,作業人員沒有停止工作,撒離危險區。
3、安全監督方麵存在的可題。
三、防範措施:
(一)加強頂板管理。一是要嚴格落實敲幫可頂製度,在進入作業頭麵前先在安全地點觀察作業區城的安全狀況:二是在巷道壓力大、頂板破碎及遇地質桐造時必須編製專]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施工人品學習和溶實:三是支架必須架設固、有好的整體性,特殊地段必須加強支護。
(二)加強現場管理。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應設置作業平台、扶手和護煤擋板,並將電蝶鑽等工且直於作業平台安全位宣上:帶班安全管理人員要及時檢查各處安全狀況,對發現存在的題要及時處理,並督促落實到人、整改到位。
(三)強化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對新入礦工人必須進行72小時的入井前強製性安全教育培訓,對在職職工必須進行定期輪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煤礦安全知識,熟本煤礦自然災害的特點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自保合互保能。
(四)舉一反三,為認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款訓,責今礦井進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隱大排查,結合本次故調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製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率改力度,認真整改到位,並將改情況書麵報告雙縣爆炭局和我局。堅決做到不安全不作業,隱患不推P除不作業,措施不落實不作業。
(五)整改落實本故調查提出的事故隱患和防範措施,經雙峰具政府組織職能]複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按照批複的技改設計和安全專高進行施工,技改打能期間回產禁組織原蝶生產
二、2009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9年山西西山煤電集團屯蘭煤礦“2.22”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月22日2時17分,山西西山煤電集團屯蘭煤礦南四盤區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當班井下436人,截至18時,搶險搜救工作結束,有362人安全升井,造成74人死亡(其中,井下遇難61人,送醫院過程中死亡13人)。住院治療114人,其中危重傷員5人。
二、原因分析:
屯蘭礦這樣一個高瓦斯礦井,12403工作麵1號聯絡巷共37米長,有25米左右處於微風,導致瓦斯積聚,這是其一;第二是局部通風機和開關按規程設計應該在軌道下安裝,結果2月5日安放在了1號聯絡巷下;第三,瓦斯檢查是在風機的吸風口進行的,沒有檢查到開關和電器附近,沒有在25米瓦斯積聚的地方檢查,事故直接原因就源於這三個方麵。開關內部爆炸,引起瓦斯爆炸,又引起瓦斯抽放管爆炸,連鎖反應導致這樣一起重大、慘痛的事故。
三、防範措施:
1.加強雙巷掘進中的聯絡巷道管理。需要封閉的要及時封閉,堅決杜絕瓦斯超限。
2.把《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作為法定紀律,抓好落實,確保抽采達標。《煤礦瓦斯抽米基本指標》中:礦井及米掘麵抽采指標作麵風速不能超過4m/s、回風巷瓦斯濃度不能超過1%,都都是性的硬杠杠,達不到的和井必須立即整改。
3.必須把設備防爆作為吸取這次事故教訓的重要事項。口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合格產品要彙即淘汰,堅決相杜絕井下失爆。
4.按照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係要求,嚴格采掘布局,簡化通風係統。米區頭麵超過規定數量的,必須立即停下來,進行整改。礦井不能搞突突擊、不能搞采掘會戰。要正角理角解煤礦生產能力的內涵,不提倡采煤工作麵多巷道通風、禁礦井超超風速通風。
5.加強薄弱地點瓦斯檢查工作。做到:瓦斯檢查不留空白點,監測監控不留空白點。
6.嚴格專用瓦斯巷的設置與管理。專用瓦斯巷是采煤工作麵回風巷之外的用於於專用排瓦斯巷道。回風巷及專用瓦斯巷的瓦斯濃度絕對不能夠放寬,有問題礦井必須立即改過來決不能以降低安全標準為代價,組織礦井實行高產。
4月4日淩晨,黑龍江雞西市雞冠區天源公司的金利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2人遇難。
5月15日清晨5時50分,昭通市鎮雄縣五德鎮茶山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15時,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遺體已找到。
5月16日2時15分,山西大同礦務局麻家梁煤礦主立並工程(基建礦井)由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所屬的中煤第一建設公司10處麻家梁項目部負責施工,施工至380米時發生炮煙室息事故,現場有17人,送醫院後,11人搶救無效死亡,4人重傷。2人輕傷。
(二)2009年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鬆藻煤電公司同華煤礦“5·30”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9年5月30日10時49分,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鬆藻煤電公司同華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傷(其中1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219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同華煤礦三采區安穩斜井揭煤工作麵所揭的K3煤層為突出煤層,在“四位一體”(即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違章放炮作業誘導了煤與瓦斯突出,放炮時未按規定撤人和關閉防突反向風門,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一是施工單位沒有認真落實煤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二是建設單位落實煤礦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不力。三是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能投集團)落實企業內部管理製度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有漏洞,對鬆藻煤電公司外委建設工程指導、檢查不到位,對巨能建設集團所屬企業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等問題失察。四是重慶精工工程建設監理谘詢有限公司管理混亂,監理工作嚴重失職。五是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市屬國有企業能投集團開展防突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六是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落實防突工作和隱患治理措施不力。七是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對同華煤礦防突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察不力,對三采區監督檢查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加強煤礦幹部、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訓,強化個體自救技能,掌握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須明確瓦斯突出的避災路線,並加強突出避災路線的培訓和日常教育,熟悉避災路線。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在井巷交叉點必須設置路標,表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設置醒目的避災線路指示牌。
(三)2009年柏家溝煤礦“8.18”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8年8月18日8點50分,柏家溝煤礦井下發生瓦斯爆炸,當時井下當班入井81人,事故波及37人。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區域通風係統不穩定,301采煤工作麵風量分配不合理,導致左工作麵風量明顯不足,遇有地質構造及周期來壓,大量瓦斯湧出,達到爆炸界限,工人違章放“糊炮”崩大塊岩石產生火焰引爆瓦斯。(二)間接原因:
礦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采掘布置不合理,現場管理混亂,瓦斯管理不到位,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失效。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治理現場會精神。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現場會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克服盲目樂觀情緒,堅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攻堅戰紮實有效推向深入;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要求,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工作實際,著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明確瓦斯治理的目標、任務、重點和保障措施,並抓緊落實,進一步提高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範和遏製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切實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煤礦企業要落實通風、瓦斯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嚴禁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加強礦井通風設施的管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可靠,所有煤礦的生產水平和采區都要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合理串聯通風,杜絕無風、微風作業。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加強對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嚴格按規定安裝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並加強係統維護,確保運行可靠,瓦斯超限時必須能夠及時報警、斷電。
(三)進一步加強放炮管理。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放炮管理製度,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礦井必須配備專職放炮員,專職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放炮的規定要求,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必須使用粘土炮泥封實,嚴禁放明炮。
(四)繼續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礦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按照“隱患治理年”的總體部署,全麵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產係統、各環節存在的隱患,特別要加大對煤礦“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等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采取措施、明確責任、規定期限、落實資金進行徹底解決;要嚴厲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
(五)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治理現場會精神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督促檢查力度,凡發現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無風微風作業、違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08〕20號)要求,組織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專項監察,加大監察執法力度,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專項監察工作;對重大安全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對整改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要依法嚴肅懲處。
(四)2009年神華寧煤集團大峰礦“10.14”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0月14日18時20分左右,由寧夏三鑫機械化工程公司施工的神華寧煤集團大峰礦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7人受傷,還有3人失蹤。
二、原因分析:
一是爆破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深孔鬆動爆破岩石時,安全警戒距離小於200米,直接造成200米範圍內的4人當場死亡;二是火工品管理混亂,大峰礦有炸藥庫,承包方廣東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炸藥庫,大峰礦對其發放炸藥量領取自由,無退庫記錄。事發前,曾經一次領取雷管4500發,隻使用幾百發,有大量雷管炸藥未退回礦方炸藥庫;三是采取的硐室加強鬆動爆破(大爆破)作業技術上存在問題;四是甲乙雙方工程承包機製不健全,甲方對乙方的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全國安全生產(季度)視頻會議精神。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10月15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季度)視頻會議精神,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振奮精神,轉變作風、紮實工作,切實抓好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第三階段工作,鞏固發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成果,嚴防事故反彈,圓滿完成“安全生產年”各項任務,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加強對炸藥等火工品的管理。煤礦企業及建設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火工品貯存設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製度,嚴格火工品的發放、運輸、使用、退庫等相關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爆破器材審批程序,進一步加強爆破物品儲存、運輸的管理,進一步加強爆破員、安全員、押運員的管理,確保火工品使用安全。
(三)加強爆破工程作業管理。煤礦企業及建設施工單位要強化對爆破作業的操作流程管理,推行爆破施工全過程管理製度,對爆破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要嚴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爆破作業,爆破作業一般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時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四)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對國有煤礦企業的督促檢查力度,明確轄區內重點監控區域、重點監控煤礦和重點監控部位。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擔負起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監管責任,防止安全監管出現空白。
(五)2009年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11.2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9年11月21日,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08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該礦為高瓦斯礦井,在地質構造複雜三水平南二石門15號煤層探煤巷,爆破作業誘發煤(岩)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進入二段鋼帶機巷,在二水平南大巷與新鮮風流彙合,然後進入二水平卸載巷附近區域,達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載巷電機車架線並線夾接頭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間接原因:新興煤礦及其上級單位鶴崗分公司、龍煤股份公司拒不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多次下達的停產指令,違法生產,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黑龍江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在向新興煤礦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後,未督促企業整改落實到位;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及鶴濱監察分局在多次向新興煤礦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後,未認真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三、防範措施:
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定不移地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在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嚴格扌執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監察指令,杜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嚴格企業安全管理,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製度;認真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措施不落實、隱患不排除不得生產。
2.全麵推進瓦斯治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緊緊抓住采掘布局、通風係統、瓦斯抽采、安全監控、現場管理5個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健全防突機構,充實防突人員,完善防突製度;在煤層頂、底板掘進巷道時日必須探査清楚地質構造及煤層賦存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揭煤及在斷層、破碎帶、火成岩侵入等地質構造區域施工時,必須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落實。
3.強煤礦技術和基礎管理。要進一步推廣使用新技術、新裝備,提高礦井防災抗災能力;加強對礦井開拓部署、采區設計、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續等方麵的管理。要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大力推進安全高效礦井建設,推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和煤礦安全示範工程建設。要深入推廣“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強化以班組為核心的現場安全管理。大力推進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不斷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要針對自身災害特點編製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加強煤礦幹部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培訓工作,提高煤礦企業整體應對災害的能力。
4.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目前正值歲末年初,曆來是事故的多發易發期。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安全監管,落實責任,堵塞漏澗,嚴防各類事故發生。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製,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堅決懲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行為以及事故背後的腐敗行為。
三、2010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0年湖南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1月5日,湖南立勝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立勝煤礦中間立井三道暗立井內敷設的非阻燃電纜老化破損,短路著火,引燃電纜外套塑料管、吊籮、木支架及周邊煤層,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窒息傷亡。
2.間接原因
(1)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采資源,在證照已過期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停產指令,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產,對電纜漏電等重大隱患長期不治理,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且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入井作業人數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認真組織查處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采資源的問題;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的初審工作中,未認真核實該礦的儲量變化,違規同意上報延續意見。
(3)湘潭市、湘潭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違法施工生產以及使用非阻燃電纜、立井吊籮、長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隱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縣以及譚家山鎮黨委、政府未對立勝煤礦違法施工和生產的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幹部入股煤礦和嚴重腐敗問題失察。
(5)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對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采資源和違法組織施工、生產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1.嚴禁使用非阻燃電纜和老化、破損電纜,嚴禁使用明令禁止的電器開關和設備;礦井供電係統必須按規定和標準設置漏電、過流和接地保護裝置,並整定和校驗。
2.除掘進工作麵和臨時作業場所外,煤礦井下其它巷道和作業地點均應有不少於2條步行安全撤至地麵的通道;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礦井各水平必須具有2個安全出口。
3.礦井提升設備必須具有煤安標誌,礦井主要通風機不得停止運行;礦井必須具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嚴禁違規串聯通風;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通風設施。井下必須安裝供水係統,井下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壓縮氧自救器。
(二)2010年內蒙古烏海煤礦“3.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3月1日,在建的神華集團駱駝山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造成32人遇難、7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1.該礦地質勘探資料與實際水文地質情況有差異,對奧灰水防治工作認識和措施不到位。該礦地質資料顯示水文地質條件簡單,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思想麻痹大意,尤其是該礦2007年12月軌道大巷發生奧灰水湧水淹井後,未引起相關單位的高度重視,沒有采取有針對性的奧灰水防治措施。
2.礦井建設施工中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實,沒有嚴格執行先探後掘、有疑必探的規定,發生事故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沒有製定探放水方案,在實際施工中沒有配備探放水設備,掘進過程中沒有采取超前探放水措施。
3.沒有嚴格執行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的規定,應急處置工作不果斷、不及時。掘進工作麵施工過程中,在出現炮眼噴水、工作麵片邦、附近巷道底鼓等透水征兆約一個半小時的時間裏,未立即采取斷電、撤人措施,繼續進行抽排水作業,最終釀成特別重大事故。所有這些,都充分暴露出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嚴格、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和搶工期、趕進度等突出問題。
三、防範措施:
1.嚴格執行物探先行、化探跟進、鑽探驗證的綜合超前探測十二字方針。對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不明的區域,應采取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探測;應進行水文地質勘探,編製《承壓開采可行性評價及安全技術措施》,接近地質異常區時必須編製專項探放水設計,由總工組織評審,並按照設計嚴格施工探放水工程。
2.加強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治理,排查隱伏斷層、陷落柱,對於地質條件複雜的地段,應采用高精度物探等探測手段。有突水危險的礦井應實行隔離開采措施,並按照規定設置防水閘門,配置強排水係統。必要時可采取疏水降壓或注漿加固等方式對承壓水進行治理。
3.加強超前探、探放水的現場管理,保證探放水施工嚴格按照規程、設計進行;加強防治水知識培訓,井下作業人員應掌握基本的防治水知識。
(三)2010年湖南省常寧市一家被整合的礦井“3.21”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3月21日下午,湖南省常寧市一家被整合的礦井發生透水事件,13名礦工被困井下,經省、市兩級全力搶救排水,終因無法抽幹積水,井下13名礦工全部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三)直接原因
該礦違反技術改造初步設計,擅自在老空邊界開掘一探巷采煤,導致老空積水潰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四)間接原因
1.該礦不服管理,對上級管理機構先後兩次下達的停止作業通知書置之不理,在老空邊界進行亂挖濫采的采煤活動,特別是在一探巷有明顯透水征兆的情況下,繼續組織井下作業人員冒險作業。
2.該礦安全管理混亂,存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不按照有關要求配備“五職礦長”、水文地質資料不清、違反國家規定在井下使用包工隊作業等重大事故隱患。同時,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井下作業人員事故防範意識不強,在出現明顯透水征兆的情況下仍冒險作業。
三、防範措施:
(一)全麵組織開展一次防治水專項督查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6月1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煤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級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要召開一次防治水專題會議,研究本地區、本單位防治水工作重點,並全麵認真開展一次防治水專項督查,切實抓好各項防治水措施落實,治大隱患、防大事故。
(二)切實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
煤礦要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各類礦井要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特別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製《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係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數據、圖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三)認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凡采掘工作麵受水害影響的礦井,要開展充水條件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煤礦井田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在地麵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采掘工作麵探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采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四)加強“雨季”三防工作
煤礦企業必須就防範暴雨洪水進行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徹底消除隱患。井口標高低於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礦井要有應急措施;對洪水可能淹沒的廢棄老窯井口必須按規定填實封死,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嚴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導致淹井。雨季要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範圍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麵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後,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製度,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隻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五)加強水害應急救援和職工防治水安全知識培訓
各產煤地區相關部門要製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增置各類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煤礦企業也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並發揮作用。煤礦企業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製定並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後,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六)加強防治水監管監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實、沒有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必須責令其立即停產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向當地政府報告並依法予以關閉。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壓水或溶洞水威脅的煤礦進行重點監察。凡存在重大水害隱患的煤礦,要責令其停產、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基本要求,認真調查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及時公布處理結果,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徹查原因,促使煤礦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四)2010年華晉公司王家嶺礦“3.28”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3月28日14時30分左右,中煤集團一建公司63處碟子溝項目部施工的華晉公司王家嶺礦(在山西省臨汾市鄉寧縣境內,為中煤集團與山西焦煤集團合作組建的華晉煤業公司所屬)北翼盤區101回風順槽發生透水事故,初步判斷為小窯老空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經全力搶險,115人獲救,另有38名礦工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該礦20101回風巷掘進工作麵附近小煤窯老空區積水情況未探明,且在發現透水征兆後未及時采取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等果斷措施,掘進作業導致老空區積水透出,造成+583.168m標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地質勘探程度不夠,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未查明老窯采空區位置和範圍、積水情況;水患排查治理不力,發現透水征兆後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組織不合理,趕工期、搶進度;未對職工進行全員安全培訓,部分新到礦職工未經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部分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
三、防範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各地區、各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誌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認識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要高度重視基建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增強做好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嚴格落實礦井防治水責任製,切實落實防治水的法規標準和各項措施,堅決防範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
(二)加強領導、突出重點,立即組織開展在建項目和礦井水害隱患排查專項行動。
各地區、各部門和煤礦企業要立即行動起來,周密安排部署,認真開展一次為期3個月的煤礦水害隱患排查專項行動。這次專項行動的主要內容為“五查”:一查基建、整合礦井合法性,特別是證照、手續是否齊全有效,施工及監理隊伍資質是否符合規定。二查礦井各生產係統是否合理可靠,特別是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順序是否合理,供電、通風、瓦斯、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和設施是否優先建設。三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否落實到位,特別是防治水機構、製度是否健全,領導幹部現場帶班製度是否落實。四查礦井水文地質基礎資料是否齊全,煤礦周邊、采掘作業麵附近老空區積水情況是否清楚。五查礦井防治水設施、探放水設備是否齊全到位,礦井防治水措施是否完善並落實到位。煤礦企業要製定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開展自查自改,查出的隱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治理,5月底前將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構要製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點,督促檢查煤礦企業水害隱患排查專項行動的落實情況,對逾期未進行排查和隱患未徹底治理的礦井要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礦井防治水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煤礦防治水工作,認真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堅決做到“五嚴格”:一是嚴格落實水文地質各項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文地質調查和水害預測預報工作。凡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楚的,必須采取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未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二是嚴格落實探放水有關規定。凡煤礦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存在老空區的,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須認真分析水情,要製定探放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否則不得掘進。三是嚴格執行安全教育培訓的相關規定,提高職工對礦井水害的防範意識、災害辨識知識及自我保安能力,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四是嚴格落實發現突水征兆後及時撤人的規定。凡發現礦井有滴水、淋水、滲水、煤壁掛汗等突水征兆時,要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水患後方可恢複生產或施工。五是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帶班製度和規定。帶班領導幹部必須與工人同下同上,幹部不跟班、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無保障的,工人有權停止作業。
(四)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基建礦井防治水安全管理措施
要加強對基建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堅決做到“五落實”:一是落實建設單位安全責任。建設單位要全麵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防範水害等重大災害負總責,對施工安全進行嚴格監督。二是落實施工單位安全責任。施工單位要切實承擔起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和落實各項防治水的規章製度,嚴格現場安全管理。三是落實監理單位安全責任。監理單位要強化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責任,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對存在水害等安全隱患的,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並向建設單位通報。四是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保證安全設施做到“三同時”,落實災害的超前防治。五是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做到隱患及時發現、及時得到治理。
(五)中央企業、國有大礦要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各煤礦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國有大礦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切實做到“五加強”: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明確責任,全麵抓好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二要加強對礦井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進一步明確項目建設、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施全過程有效控製。三要加強基建施工隊伍的管理,強化崗位培訓,全麵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四要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隱患,完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五要加強應急管理體係建設,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六)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監管監察,對非法違法建設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基建礦井存在邊設計、邊報批、邊建設、邊生產和不按設計施工的,要堅決予以製止,並依法查處。對發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重點加強對基建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管監察,當前要將礦井水害隱患排查專項行動落實情況作為監管監察工作的重點內容,進而全麵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五)2010年湖北省利川市水井灣煤礦 “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0年5月8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重傷,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580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水井灣煤礦2106工作麵沒有形成全負壓通風,造成局部瓦斯聚積達到爆炸界限,礦工在2106工作麵操作失爆的礦燈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一是水井灣煤礦未嚴格執行“技改礦井嚴禁生產”的規定,在礦井技改基建過程中,違規組織生產;二是工作麵布置不符合要求,2106工作麵工作麵上部形成了一個沒有通風的440m2的采空區,利用局部通風機供風,晚班無人作業時停開風機,造成瓦斯聚積;三是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沒有及時監控到2106工作麵瓦斯超限,當班瓦檢員也沒有及時對2106工作麵進行瓦斯檢查;四是礦燈沒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作業人員在井下違規使用、操作失爆礦燈;五是市、鎮安全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處理水井灣煤礦在技改期間違規組織生產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處理水井灣煤礦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不力;六是鎮、市政府有關領導對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失察,對分管職能部門安全監管不力的情況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貫徹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精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9月3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麵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強化煤礦瓦斯治理與抽采利用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強化目標責任,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加強防範,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二)深入開展“三項行動”,全麵推進“三項建設”。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主線,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和宣教三項行動,全麵加強安全生產法製體製機製、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監管監察隊伍三項建設,努力實現“降低事故總量、降低傷亡人數、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目標,有效防範、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切實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三)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09〕2號)要求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8月31日召開的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一步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促進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調,建立健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形成強大合力,把大檢查工作抓實抓細,嚴防搞形式、走過場,務求取得成效。
(四)進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礦企業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緊緊抓住采掘布局、通風係統、瓦斯抽采、安全監控、現場管理五個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堅持源頭治理,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09〕23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資源整合、改擴建礦井的監察,排查治理大隱患,有效防範大事故。
(五)繼續加強小煤礦治理整頓。督促煤礦按照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建立小煤礦退出的有效機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要依法從嚴、從快實施關閉,堅決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下達“十一五”後三年關閉小煤礦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2624號)要求,落實今年小煤礦整頓關閉計劃,並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對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管,嚴把設計關、質量關,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關閉,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六)切實加強對技改和整合礦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礦井必須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確已批複資源整合項目的整合期限,對限期未實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的煤礦要取消整合資格,依法予以關閉;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同步建設瓦斯抽放係統,並在采掘作業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間,嚴禁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嚴禁改擴建煤礦在施工區域生產。在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中,要將資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礦井作為重點檢查對象,並認真檢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2010年湖南湘潭縣譚家山鎮立勝煤礦“10.14”電纜起火事故
一、基本情況:
1月5日13時40分左右,湖南湘潭縣譚家山鎮立勝煤礦井下-240米處在生產過程中發生電纜起火事故。據初步核查,當時井下有73人,事故造成井下27人被困,事故遇難人數已增至25人。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立勝煤礦中間立井三道暗立井內敷設的非阻燃電纜老化破損,短路著火,引燃電纜外套塑料管、吊籮、木支架及周邊煤層,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窒息傷亡。
(二)間接原因
(1)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采資源,在證照已過期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停產指令,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產,對電纜漏電等重大隱患長期不治理,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且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入井作業人數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認真組織查處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采資源的問題;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的初審工作中,未認真核實該礦的儲量變化,違規同意上報延續意見。
(3)湘潭市、湘潭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違法施工生產以及使用非阻燃電纜、立井吊籮、長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隱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縣以及譚家山鎮黨委、政府未對立勝煤礦違法施工和生產的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幹部入股煤礦和嚴重腐敗問題失察。
(5)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對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采資源和違法組織施工、生產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井下嚴禁使用不符合防滅火要求和管理規定的電氣設備和材料等。
(二)要認真落實確保電氣設備運轉安全可靠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規定,禁止非阻燃電纜、皮帶、風筒等材料在井下使用,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三)要加快推進采煤方法和支護方式改革,盡快淘汰護。
(四)要按規定組織開展反風試驗、避災路線演戲等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七)2010年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左木鄉紅光村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一煤礦“12.6”透水事故
一、基本信息:
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左木鄉紅光村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一煤礦2007年12月6日淩晨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截至昨日20時,70名礦工遇難,26人被困井下。70名遇難礦工遺體於昨夜升井。
二、原因分析:
一是超層越界、非法盜采。該礦被批準開采2號煤層,但卻在礦井設計時就把煤倉布置到9號煤層,將主斜井打到 9號煤層。9 號煤層從 2005 年開始掘進,2006年3月開始生產,並通過井下打臨時密閉製造假象,井上圖紙和資料弄虛作假, 惡意逃避安全監管監督。 事故發生時,9號煤層共有10個包工隊在10個掘進頭出煤而且初步查明在9號煤層違規使用非防爆三輪車多達54輛。初步分析,瓦斯爆炸發生在非法盜采的9號煤層,9號巷道上部有煤塵參與爆炸形成的過火結焦現象。
二是違規作業、以掘代采。該礦2號煤層為低瓦斯煤層。 非法盜采的 9 號煤層未進行瓦斯鑒定及自燃傾向性鑒定;沒有正規采煤工作麵,完全是以掘代采沒有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屬無風微風作業,沒有安裝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大多數礦工沒有配備自救器。
三是管理混亂、嚴重超員。該礦核定生產能力為21萬噸/年,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門規定,井下作業人員每班不得超過 60 人,但該礦井下工人多達 447人。發生事故時, 井下作業人員多達 128 人,嚴重超定員生產。該礦層層轉包、以包代管, 將井下生產承包給來自河北、 重慶以及當地的 4 個包工隊, 而後又層層分包。事故發生後,在核查礦井人數時竟沒有找到一份全礦的職工花名冊。 四是盲目施救、蓄意遲報。事故發生後,礦方不僅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而且盲目組織37人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下井冒險搶救,致使其中15人遇難。 在長達 5 個小時時間內不向地方政府報告,不僅貽誤了搶救時機,而且由於錯誤決策、違章指揮造成次生事故,擴大了事故死亡人數,造成嚴重的後果。
三、防範措施:
(一)必須製定煤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切實加強救護隊伍應急演練和技術比武工作,沒有建立救護隊的小煤礦必須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確保救護隊伍覆蓋麵達到100%。
(二)必須推廣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製度。由各級政府牽頭,建立區域應急救援關鍵裝備材料儲備,確保應急救援物資有備無患,是搞好應急救援的重要保障。
(三)必須加強礦井各類安全係統建設。各類煤礦必須按規定安裝安全監控係統、生產調度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和井下壓風、防塵、通訊“三條生命線”,確保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培訓。轉變礦主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避免發生事故後因盲目救災引發次生事故。提升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懂得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力爭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四、2011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1年雲南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4.15”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4月l5日14時3 0分,雲南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在1 760水平上山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礦井停電停風後,井下部分巷道瓦斯積聚並達到爆炸濃度界限,恢複供電後K7運輸巷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失爆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突出抓好煤礦複產複工驗收工作。要進一步明確煤礦複產複工驗收責任製,對放假與停產檢修煤礦,要逐礦落實複產複工驗收責任,確保嚴格有序恢複生產建設。要嚴把複產複工驗收關,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認真進行煤礦複產複工驗收,切實保障工作質量,嚴防走過場。要加大對尚未複產複工驗收礦井的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未通過複產複工驗收、違法組織生產建設行為。煤礦複產複工前必須製定送電、恢複通風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礦井複產複工驗收前瓦斯排放必須由專業救護隊伍實施,嚴禁盲目下井查看情況或作業。
(二)切實加強煤礦“一通三防”和機電設備管理。礦井和采掘工作麵必須建立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定期檢查和維護風門、風筒、密閉等通風設施並保持完好無損,嚴禁無風、微風作業。要認真組織落實“先抽後采、綜合治理”的瓦斯防治根本措施,並加大瓦斯抽采力度,高瓦斯和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瓦斯應抽盡抽、不抽不采的要求,抽采不達標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要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和瓦斯檢查,監測監控係統傳感器等設備要齊全,並按期調校,確保運行可靠,能反映監控場所瓦斯的真實狀態。要加強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杜絕設備失爆,並及時淘汰落後老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機電設備。
(三)依法嚴厲打擊瞞報和謊報事故行為。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對瞞報、謊報事故的當事人和參與者要依法從嚴從重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進一步健全舉報製度,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鼓勵和支持群眾監督、媒體監督,認真及時處理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舉報信息。
(四)加大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力度。國務院安委會已對這起重大事故的查處實施掛牌督辦,要求有關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整改措施。各地區要深入分析轄區內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總結教訓、查找漏洞,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及時予以整改,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二)2011年貴州貴陽市烏當區金陽新區朱昌鎮富宏煤礦“5.29”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1年5月29日9時10分,貴州貴陽市烏當區金陽新區朱昌鎮,富宏煤礦(鄉鎮技改井)南下山掘進工作麵發生透水事故,當班下井58人,其中46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
三、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突水點以上存有大量的老空區,老空區內存有大量的承壓水,突水點處到老空區的防隔水煤柱寬度不夠,在承壓水長期的壓迫和浸滲下,防隔水煤柱被突然衝垮,老空區內的水瞬間潰出,是造成這起透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長期違法違規生產。該礦為技改礦井,應該按照批準的技改設計的工程施工,不得施工與技改無關的工程,但該礦自去年以來,長期組織在非技改區域開掘巷道、生產出煤。
三、防範措施: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保持高壓態勢,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打非”責任,特別要落實跨省際、縣際煤礦的監管責任,切實將“打非”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要完善聯合執法機製,深入開展聯合執法,切實加強邊界地區礦產資源的管理,嚴厲打擊盜采資源行為,做到不留死角;要依法關閉取締無證無照、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礦井,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依法吊銷證照、停供火工品、斷電斷水、炸毀填實井口、遣散人員,真正做到徹底關閉、不留後患。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加大《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的宣傳貫徹力度,督促煤礦企業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抓好汛期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逐項排查可能引發水害事故的各類隱患,特別是老空區積水。要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對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認真落實防治水有關規定、未按規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礦,堅決予以停產整頓。各煤礦企業、礦井要按規定配備齊全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南方地區當前要密切關注“旱轉澇”給煤礦安全生產造成的影響。
(三)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各地要繼續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突出重點地區、重大隱患和重要環節,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和瓦斯治理工作力度。在加快煤炭資源整合的同時,要更加注重過程管理,對進入技改程序的礦井,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禁止一切與技改設計內容無關的采掘活動;技改工程完成後,要按照有關規定報批驗收,嚴禁擅自組織生產。對邊設計、邊報批、邊建設、邊生產或不按設計施工的技改礦井,要堅決予以製止,並依法責令其停產停工整頓;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取消其技改資格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四)加大約談力度。各級煤礦安監機構要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製度實施辦法》(安監總煤調〔2011〕76號)要求,按事故分級對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或連續發生煤礦事故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實施約談,重點約談內容包括:事故原因及教訓、事故礦井及所在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下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措施等。要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煤礦企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範類似事故發生。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期將對事故多發省份進行約談。
(五)從重從快查處事故。國務院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將分別對貴州發生的2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和跟蹤督辦。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嚴格追究責任,從重從快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導致事故的查處力度,加大對事故後瞞報、謊報、遲報和逃匿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加大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公開處理結果。
(三)2011年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一起煤礦“7.2”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7月2日9時30分許,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發生一起煤礦透水事故。目前已有8人安全升井,有21人被困井下。
二、原因分析:
一是該礦屬技改礦井,其水倉正在建設,不具備聯合試生產條件,而有關部門卻批複同意其進入試生產階段;
二是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卻未采取任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措施。該礦雖然購買了瓦斯抽放裝備,卻未形成係統,沒有進行瓦斯抽放作業;
三是該礦瓦斯管理混亂,瓦斯濃度由0.2%突然增大到1.28%後,未采取任何處理措施;
四是該礦非法承包,勞動組織十分混亂。
三、防範措施:
——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不得借口市場供需緊張突擊生產、冒險生產而不顧安全、忽視安全,要強化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深入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日常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經驗收後方可生產。不得借技改、聯合試生產之名行違法生產之實;對完成技改進入試生產的礦井,要進行嚴格的審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準生產。
——切實加強煤礦防突工作力度。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化區域防突措施,加大治本力度,認真做到先抽後采,不抽不采,抽采達標,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堅決退出,從源頭上遏製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生事故的煤礦,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對工作中不負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者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跟蹤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落實情況,真正做到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
(四)2011年山東省棗莊防備煤礦有限公司“7.6”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7月6日18時45分,山東省棗莊防備煤礦有限公司井下-225米水平運輸下山底部車場一台空氣壓縮機著火,初核事故區域28人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空氣壓縮機為“三無”翻修產品,運行質量差,保護裝置不齊全,積炭嚴重,引發了該設備的自燃和爆炸,是這次重大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未落實煤礦空壓機管理製度,未設置在機電設憊室內,而將空壓機布置在周圍有可燃物的巷道中。
2、礦方應對措施不力,從7月6日18時45分火災發生到20時22分向棗礦救護隊求援,曆時1小時37分,致使火勢沒有得到有效控製,造造成2500采區裏段人員28人被困。
3、431進風巷、531回風巷及250聯絡巷,均為原陶莊煤礦的廢舊巷道,後修複使用,事故發生後,回風阻塞,負壓增加,造成漏風較大,礦井通風係統調節困難、不穩定,火區火勢多次反複,造成搶險救援困難。
未嚴格執行機電管理製度,機電管理混亂。
三、防範措施:
一、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這起事故是7月初6天以內發生的第三起重大煤礦事故,再次反映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反複性和長期性,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各地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全麵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產係統、各生產環節存在的隱患,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要立足於查大係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礦“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麵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重大隱患要立即停產整頓。對排查不認真、整改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煤礦,要依法嚴肅懲處;對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礦,要堅決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迅速扭轉近期煤礦重特大事故反彈勢頭。
二、切實加強井下現場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抓住煤礦安全投入和技術裝備、企業領導人帶班下井、職工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方麵,認真查找差距,紮實改進工作。要不斷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形成完整的規章製度體係,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切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各煤礦、區隊和班組,落實到每個崗位和每位員工,通過加強現場管理,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要加強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遇到險情時,必須立即撤人,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三、加強井下機電設備管理。各有關部門要督促轄區內煤礦企業全麵加強機電管理,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並定期對礦井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測試,杜絕電氣失爆。要深刻吸取近年來由於井下空氣壓縮機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教訓,對井下空氣壓縮機的使用、管理抓緊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嚴格履行使用審批程序。空氣壓縮機一般應設置在地麵。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麵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附近設置的有獨立通風係統的固定硐室內安裝,確保安全可靠;2012年1月底前,要全部淘汰滑片式空氣壓縮機。達不到空氣壓縮機使用條件和沒有能力管理井下空氣壓縮機的煤礦,一律不準在井下使用空氣壓縮機。
四、加大煤礦防滅火工作力度。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防滅火工作,將煤礦內因火災、外因火災防範工作列入重要議程,健全管理製度、明確各自職責,查明災害情況、確定防範重點,配備專業人員、落實治理資金。煤礦井上、下均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等材料。井底車場、機電硐室、爆炸材料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災隱患嚴重地點,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防止自然發火。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或采用放頂煤方法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設立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係統。
五、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各地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一切都要從零開始的理念,堅持以零事故為追求目標,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部門監管、屬地管理“三個責任”,加大安全防範、安全監管、責任追究“三個工作力度”,著力解決非法生產、違章作業、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力等突出問題。要深刻分析轄區內發生煤礦事故的技術和管理原因,注重總結各類事故中的共性和規律性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運用典型案例開展安全教育,引導企業和職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微杜漸,查隱患、堵漏洞,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不斷增強防範事故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五)2011年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過河口煤礦“8.14”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8月14日21時30分左右,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過河口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班下井11人,其中1人獲救生還,10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是該礦私自改變礦井生產係統和通風係統,無專用回風巷,係統不完善、不可靠,存在重大隱患;
二是該礦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抽放,在12124掘進工作麵煤層瓦斯地質情況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繼續冒險作業;
三是事故區域沒有安裝瓦斯傳感器;
四是地方監管不到位,駐礦安監員履職不到位。事故詳細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三、防範措施:
——全麵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誌近期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重要指示和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及全國安全生產(專題)視頻會議精神,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自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警鍾長鳴,常抓不懈,以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深入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全麵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切實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力度。各煤礦企業要認真組織落實好防治瓦斯的各項措施,進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高瓦斯和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瓦斯應抽盡抽、不抽不采的要求,對抽采不達標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堅決做到不采突出麵、不掘突出頭。要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和瓦斯檢查,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度,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設備必須裝備可靠的“三專兩閉鎖”。
——切實加強煤礦井下電氣設備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煤礦井下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及工藝,要及時淘汰落後老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電氣設備,並加強對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杜絕電氣設備失爆。要嚴格落實煤礦領導井下帶班製度,帶班領導要加強對重點區域的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現場作業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認真落實。井下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人員。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係,加快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井下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煤礦企業未給工人配備自救器的,工人有權拒絕下井。
——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監察。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礦井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深入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查隱患、堵漏洞,督促煤礦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責令停產整頓或依法關閉。
(六)2011年四川曾家溝煤礦“8.29”重大透水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1年8月29日9時許,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曾家溝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截至9月6日16時57分,事故共造成12人遇難,2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曾家溝煤礦為資源整合礦井,在技改整合期間違法越界開采團壩煤礦的隔離煤柱,且在發生透水征兆後未及時撤出井下作業人員,采煤作業導致老空區積水透出,造成透水點以下12 人死亡。
2.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曾家溝煤礦無視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弄虛作假,在建設期間違法越界開采,違法組織生產;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四川省煤田地質局137 隊地質礦產研究院編製的該礦《儲量核實報告》失實。該院在編製報告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有關規程規範,未組織工程技術人員下井實測。大竹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大竹縣國土資源局未有效打擊曾家溝煤礦長期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大竹縣安全監督管理局對煤礦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曾家溝煤礦的違法生產行為;縣經信局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不夠,對曾家溝煤礦存在的不按整合(擴建)施工方案施工、邊技改邊生產行為查處不力;團壩鎮人民政府抓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缺乏手段;大竹縣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
三、防範措施: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內容、檢查標準和方法,強化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落實法定代表人建設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麵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嚴禁壓縮工期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要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項目監理單位要對煤礦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要立即督促進行整改;項目設計單位要對其設計負責。
3.切實加強防治水工作。煤礦企業和煤礦建設施工單位要認真貫徹《煤礦防治水規定》,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製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製度化、規範化。存在水患的煤礦企業,要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情況,特別是本礦區範圍內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采掘工作麵物探不能代替鑽探,必須進行打鑽探放水。探放水要製定專門措施,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布孔科學合理並保證一定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穿老空水體;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隱患,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作業。
4.全麵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煤礦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製度,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麵保證建設進度,強力推進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礦井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製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足夠的搶險排水設備和材料;處置方案應包括發生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應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並進行1 次救災演練。
(七)2011年山西元寶灣煤礦“9.16”透水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1年9月16日14時37分,中煤集團山西朔州山陰金海洋元寶灣煤業有限公司6103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60萬元。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經調查分析及鑽探驗證,認定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未詳細查明井田采(古)空區情況下,沒有針對9 #煤層的探放水措施,6103回風順槽掘進致9 #煤層老空高壓水突破順槽與鑽場交彙處底板,衝淹巷道,造成人員傷亡。
2.間接原因
(1)對整合礦井複雜的水文地質條件調查不全麵、不深入;水害防範意識淡薄,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施工建設,作業區域出現頂板淋水加大等異常現象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煤礦防治水規定》落實不到位。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探放水單位之間職責劃分不清,相互推諉扯皮,安全責任製不落實;項目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防範意識差;監理人員配備不齊,監理工作不到位。
(3)中煤金海洋公司管理製度不健全,安全責任製不落實,對屬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夠,管理不嚴不細,對煤礦防治水工作監管不到位。
(4)山陰縣政府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煤礦安全工作重視不夠;煤炭管理部門沒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格。
三、防範措施:
1.強化地質勘查工作,查清水文地質情況。地質勘查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煤礦地質勘查工作,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真正查明礦井充水因素、井田內及周邊老空區分布和積水等狀況,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準確出具地質報告,有效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煤礦企業要完善防治水工作基礎資料,切實掌握礦井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的難易程度,要根據礦井水害類型和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和編製有針對性的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探放水技術方案、措施,並在實際施工作業過程中切實落實。
2.加大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中煤金海洋公司要強化對屬下煤礦的安全管理,要嚴格按規定高標準地甄選施工隊伍,確保建設期間的安全;要切實發揮跟班領導、專職安監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認真落實建設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施工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有效監督施工、探放水等工作;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的各項規定、製度,特別是兼並重組整合礦井,要完善防治水基礎資料,加強探放水基礎工作,促進防治水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
3.加強隊伍建設,強化職工安全培訓工作。要進一步加大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升員工素質和安全意識,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針對礦區水文地質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及應急演練,提高職工應急處理能力,提升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4.強化監理工作,充分發揮監理作用。監理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配齊配足監理人員,監理人員要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嚴格執行現場跟班監理等有關製度,抓好日常監理工作,充分發揮煤礦建設施工過程的監理作用,有效促進煤礦安全。
5.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切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政策法規,針對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後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放矢的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強化對煤礦企業的監督管理。煤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強化對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八)2011年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10.4”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1年10月4日7時53分,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28人,經全力搶險救援,其中11人安全升井,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該礦掘進井下+350m水平水倉時進入突出煤層,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一是該礦屬技改礦井,其水倉正在建設,不具備聯合試生產條件,而有關部門卻批複同意其進入試生產階段;
二是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卻未采取任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措施。該礦雖然購買了瓦斯抽放裝備,卻未形成係統,沒有進行瓦斯抽放作業;
三是該礦瓦斯管理混亂,瓦斯濃度由0.2%突然增大到1.28%後,未采取任何處理措施;
四是該礦非法承包,勞動組織十分混亂。
三、防範措施:
——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不得借口市場供需緊張突擊生產、冒險生產而不顧安全、忽視安全,要強化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深入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日常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經驗收後方可生產。不得借技改、聯合試生產之名行違法生產之實;對完成技改進入試生產的礦井,要進行嚴格的審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準生產。
——切實加強煤礦防突工作力度。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化區域防突措施,加大治本力度,認真做到先抽後采,不抽不采,抽采達標,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堅決退出,從源頭上遏製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生事故的煤礦,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對工作中不負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者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跟蹤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落實情況,真正做到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
(九)2011年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金地煤礦“10.11”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10月11日17時40分,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金地煤礦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3人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進工作麵違章放炮,打通了原立井遺留的一條巷道,原立井巷道及采空區積水潰入,導致水害事故。
(二)間接原因:
1、該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片麵追求進度和產量,忽視防治水工作。一是礦井防治水工作職責不清,責任分工不明確,沒有落實崗位責任製。二是礦井現場安全管理混亂,領導沒有帶班入井。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沒有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指令,“逢掘必探”措施未落到實處。三是礦井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明確的探放水工作安全檢查機構和質量驗收標準。四是礦井重生產、輕安全,片麵追求進度和產量,導致采掘布置失調,事故前井下僅有掘進工作麵,沒有形成采煤工作麵。
2、該礦技術管理不到位。一是原立井采後技術資料不全,沒有認真開展收集調查工作,空區積水和立井采後情況沒有繪製到井上下對照圖上。二是該礦技術管理不力。探放水措施流於形式,探放水措施貫徹不到位。
3、該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一是探放水作業人員配備不足,持證人員不能滿足實際生產工作需要。二是礦井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意識低,缺乏避災知識,發生險情後,未能有效地實施自救與互救。
4、雞東縣煤礦技術服務站水文地質調查工作不實。在沒有按規定對該礦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深入調查的情況下,做出了該礦采空區內沒有積水的錯誤結論。
5、雞東縣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對該礦探放水工作監管措施不嚴。一是駐礦安全監管員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嚴格執行探放水相關規定,對該礦探放水工作質量、標準及落實監管指令情況,未能有效監督。二是安全監管人員發現該礦未執行“逢掘必探”問題後,製止不力。三是對該礦技術管理和水文地質調查工作及實施相應的探放水規章製度情況檢查指導不力。
6、雞西市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要求嚴格執法。市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發現該礦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進工作麵存在未打中間探放水鑽孔問題後,僅在口頭上要求礦井立即補打,未在執法文書上予以體現,現場執法處置不當,未能及時有效地根除隱患。
三、防範措施:
(一)雞西市及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部署和要求,以這起事故為典型案例,對全市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開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教育其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樹立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意識。督促煤礦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進一步加強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立事故應急響應聯動機製,加強礦山救護隊伍的戰備訓練,全麵提高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整體水平。
(二)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監管主體責任,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機製,強化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和複查工作,推進完善駐礦安全監管員製度,發揮駐礦安全監管員作用,強化監督考核,提高工作人員的履職能力與水平,促進依法行政,堵塞安全監管漏洞。二是要指導煤礦企業做好礦井水害防治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和適合本地區特點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的綜合探測技術對全市所有礦井進行水文地質情況調查,消除水害威脅和隱患。三是要提高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水平,嚴格規範作業規程審批工作,督促礦井完善探放水規章製度,促進礦井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機構和崗位責任製,配強配齊探放水隊伍和設備,使“逢掘必探”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三)加強對煤礦技術服務中介機構、社團組織或專家組等組織的管理和規範。建立準入製度和標準,嚴格監督,使其真正為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性技術工作發揮應有的服務作用。
(四)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水害防治工作主體責任。雞西市各煤礦企業要認真開展隱患排查,切實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定期收集、調查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加強井上、下對照,認真編製水害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完善隱患排查製度,加強現場管理,杜絕“三違”,全力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煤礦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強煤礦從業人員的防治水專業知識培訓教育,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要督促煤礦建立健全煤礦安全培訓檔案,規範煤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加大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和領導入井帶班製度的執法檢查力度,有效杜絕礦井從業人員“證、崗”不符和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現象的發生。
(六)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事故舉報獎勵機製,鼓勵群眾參與煤礦事故舉報,認真查處舉報煤礦事故案件,從嚴從重處罰瞞報、慌報、漏報、遲報事故的煤礦,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十)2011年銅川市耀州區照金鎮田玉煤業有限公司“10.16”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0月16日11時10分,銅川市耀州區照金鎮田玉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65.6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田玉煤業有限公司非法越界布置4-2煤層係統,該係統皮帶巷機尾正頭掘進工作麵曾與老空區打透,未密閉,由於礦井負壓作用,導致瓦斯不斷湧出;該係統通風管理混亂,通風設施不可靠,漏風嚴重,風量嚴重不足,局扇吸循環風,致使掘進工作麵、3號聯絡巷、回風巷交岔口處瓦斯積聚,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耙鬥機在扒煤過程中,因打結且有毛刺的鋼絲繩與耙鬥機絞車右滾筒左翼板摩擦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導致11名礦工遇難。
(二)間接原因:
1、該公司自2010年9月份起非法越界開采,製作假報表、假圖紙、弄虛作假,采取臨時封閉非法係統等措施應對檢查,非法係統安全管理管理混亂。
2、照金鎮黨委、政府安全監管人員業務不熟,未能對該礦存在的非法越界開采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越界開采等重大安全隱患失察。
3、銅川市國土資源局耀州分局在2010年12月發現並查處了該礦運輸巷掘進越界21米的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和製止其餘2處非法越界生產地點。在2010年年檢時,仍然對該礦作出合格的年檢報告,致使該礦長期非法越界盜采資源沒有得到查處。
4、耀州區煤炭局對田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達不到試運轉條件而未采取任何形式加以製止,對該礦越界開采、圖實不符、井下通風係統混亂、領導帶班入井製度不落實等違規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和查處,對駐礦監管員疏於管理,導致駐礦監管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對越界開采行為知情不報。
5、銅川市煤炭工業局在田玉煤業有限公司雙回路供電係統、黃泥灌漿等防滅火係統未形成的情況下,違規批準該礦按照6萬噸規模進行維護式推進。2011年10月13日對該礦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未形成雙回路供電係統、存在大量出煤”等違法生產行為,作出停產整頓的處理決定,並給主井絞車貼上封條。但在2011年10月14日收取該礦2萬元安全保證金後,又違規允許該礦啟封主井絞車。
三、防範措施:
(一)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按照10月21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季度)視頻會議的部署,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和溫家寶總理、張德江副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誌近期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要堅持把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認識到第四季度煤礦事故易發、多發的特點,進一步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持從零開始,常抓不懈,以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以事故預防為主攻方向、以規範生產為重點保障、以科技進步為重要支撐,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不斷加強新形勢下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切實加強煤礦通風瓦斯管理。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緊緊抓住采掘部署、通風係統、瓦斯抽采、安全監控、現場管理5個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各地區要認真開展瓦斯防治和防突專項檢查,對通風係統不完善、瓦斯抽采不達標、“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對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一律停止核準。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各有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在深入開展煤礦“打非”工作“回頭看”、及時對“打非”專項行動成果進行階段性總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打擊力度,始終保持煤礦“打非”高壓態勢。特別是要針對第四季度煤礦安全生產特點,依法嚴厲打擊煤礦無證無照生產、不具備安全條件擅自生產、超層越界、關閉取締後死灰複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假技改真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嚴防“三違”、“三超”行為。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礦井要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大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力度。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除要嚴厲追究由於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還要加大對非法違法行為打擊不力的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特點,總結教訓、查找漏洞,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及時予以整改,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2011年重慶市奉節縣大樹鎮富發煤礦“10.17”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1年10月17日11時30分,重慶市奉節縣大樹鎮富發煤礦附近一非法采煤窩點井下+713m水平K6煤層運輸平巷829米處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134.8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劉天權非法采煤窩點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采取獨眼井開采,局部通風機供風采煤,且抽循環風,造成+713米水平運輸巷瓦斯積聚;工人在合岩石電鑽開關時電纜一相裸露銅芯線與軌道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富發公司及其富發煤礦為劉天權非法采煤窩點提供的+708m風井行人通道、地麵提升設備、電力、炸藥及雷管、煤炭銷售及稅收、購買工人保險等便利,掩護和幫助其非法生產,逃避安全監管與打擊,並以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非法生產的煤炭從中獲利。
2.富發公司及富發煤礦民爆物品管理混亂。 富發公司及富發煤礦違反爆炸物品購買、儲藏、使用、管理的規定,以合法煤礦名義購買炸藥和雷管,違法擅自將炸藥和雷管提供給劉天權非法采煤窩點用於采掘作業。
3.大樹鎮政府安全監管工作失職。 大樹鎮明知富發煤礦屬停產整頓礦井,但未落實駐礦監管,未采取措施停產整頓到位,放縱其違法開采長達2年多時間,以致富發煤礦為事故窩點非法開采提供掩護;大樹鎮對非法煤礦排查、打擊不到位,對事故窩點長達7個月的非法開采行為失察。
4.奉節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安全監管不力。奉節縣煤炭工業管理局2011年檢查多次發現富發煤礦仍在非法生產,對其下達了停產整改指令,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實停產整頓,以致富發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生產,為事故非法采煤窩點提供掩護;對非法采煤窩點長達7個月的非法開采行為失察。
5.奉節縣公安機關對民爆物品監管不到位。一是大樹鎮派出所在富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情況下,初審同意其購買民爆物品。擅自初審同意屬於非法煤礦的康樂鎮黃龍煤礦購買民爆物品。二是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對民爆物品購買審批把關不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明知富發煤礦未取得縣煤炭工業管理局《複工複產通知書》,於2011年2月至10月期間,先後28次審批同意富發煤礦購買炸藥56噸,雷管5.6萬發。2011年4月11日,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明知黃龍煤礦野外施工結束,應停止火工品供應,但仍於2011年6月至10月,先後14次違規審批同意該礦購買炸藥28噸,雷管2.8萬發,部分火工品用於非法開采。
6.奉節縣化工建材公司未按規定運輸民爆物品。奉節縣化工建材公司(係奉節縣經信委下屬國有獨資企業)作為民爆物品供應運輸單位,未嚴格執行公安機關《民爆物品運輸證》要求,擅自將富發煤礦、黃龍煤礦等購買的火工品,運輸到位於康樂鎮的非法民爆物品中轉站,為富發煤礦非法提供給非法窩點開采使用提供便利。
7.奉節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對煤礦企業違法轉供電行為整治不力。 2011年7月和10月,奉節縣供電公司兩次到富發煤礦風井變壓器檢查時,發現富發煤礦風井變壓器安裝計量分表,且搭接有一條線路延伸至富發煤礦風井內,對富發煤礦非法轉供電給非法采煤窩點采礦未采取製止措施。
8.奉節縣經信委督促開展違法供電專項整治不力。
奉節縣經信委督促開展違法供電專項整治不力,對煤礦企業違法轉供電的違法行為,督促檢查不力,導致富發煤礦向劉天權非法開采轉供電源的違法行為未能被及時發現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9.奉節縣政府對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力。
節縣政府對煤礦“打非”工作組織領導不力,以致轄區內連續發生“7·12”、“8·20”、“10·2”非法采煤事故和“10·17”非法采煤重大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要認真貫徹4月23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召開的全國“打非治違”工作推進視頻會議精神和國務院、市政府有關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開采的規定,認真組織開展煤礦辦礦、生產、安全秩序清理整頓,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
(二)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落實關閉煤礦監管責任,嚴防關閉礦井死灰複燃。
(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礦的思想認識,嚴格依法辦礦,嚴禁為非法辦礦提供電源、爆炸物品、煤礦巷道、提升設備等條件,嚴禁違法生產行為。
(四)切實加強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日常監管,認真落實監管措施,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生產。
(五)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儲存、使用、轉借民用爆炸物品行為。
(六)切實加強煤礦供用電監管,嚴禁向非法辦礦點供電和轉供電。
(七)切實加強煤炭市場的管理,嚴格煤炭準運證發放,嚴防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炭進入市場。
(八)嚴厲打擊非法煤礦掛靠合法煤礦從事違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對非法煤礦掛靠的合法煤礦,一律予以關閉。
(十二)2011年湖南霞流衝煤礦“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1年10 月 29 日 18 時 8 分左右, 湖南省衡陽市衡山縣長江鎮霞流衝煤礦發生 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當班 35 人下井,5 人獲救升井,1 人從風井自 救升井,已造成 29 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該礦未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在掘進工作麵放炮誘導瓦斯突出,造成風流反向,高濃度瓦斯流經暗斜井絞車房時,由於電器失爆產生火花引發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1.切實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力度。各煤礦企業要認真組織落實好防治瓦斯的各項措施,進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高瓦斯和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瓦斯應抽盡抽、不抽不采的要求,對抽采不達標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堅決做到不采突出麵、不掘突出頭。要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和瓦斯檢查,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度,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設備必須裝備可靠的“三專兩閉鎖”。
2.切實加強煤礦井下電氣設備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煤礦井下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及工藝,要及時淘汰落後老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電氣設備,並加強對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杜絕電氣設備失爆。要嚴格落實煤礦領導井下帶班製度,帶班領導要加強對重點區域的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監察。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實際,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礦井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深入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查隱患、堵漏洞,督促煤礦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責令停產整頓或依法關閉。
五、2012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2年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釣魚台煤礦“2.3”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2月3日,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釣魚台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2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對封閉火區管理不到位,維修礦井通風設施時引發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六次全體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加強第一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2〕3號)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誌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準確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深刻認識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要突出煤礦安全這個重中之重,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管理和監管監察,切實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嚴格執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堅決遏製各類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開局。
(二)嚴格煤礦複工複產。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落實煤礦複產驗收責任製,對放假與停產檢修煤礦逐礦落實複產驗收計劃,做到嚴格有序恢複生產。要嚴把煤礦複產驗收關,堅持“誰組織、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認真進行複產驗收。同時,要加強對未提出驗收申請煤礦的安全監管,堅決防止其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和違規盲目下井作業。
(三)切實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全麵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在2011年11月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要建立健全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重大瓦斯隱患掛牌督辦和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三項製度,堅持將瓦斯防治作為煤礦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將防突作為瓦斯防治的重中之重,全力做好瓦斯抽采達標,堅決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對瓦斯災害嚴重、不具備防治能力的礦井,要依法堅決責令其有序退出,從源頭上遏製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四)加強停產整頓礦井安全監管。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停產停工煤礦的監督,督促其製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堅持正常巡視檢查,嚴防停而不整、擅自複產複工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停產停工的礦井要保障礦井通風係統正常運行,不得停風;因故停風的,必須製定實施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並由專業救護隊實施瓦斯排放。對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層的采掘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切實加強防滅火工作。對封閉的火區必須加強監測監控,確保封閉嚴密有效、滅火措施到位。在高溫火點徹底熄滅、火區得到有效控製之前,井下不得安排其他作業。停產檢修的煤礦要製定實施檢修、維修的安全措施,明確檢修程序,落實檢修項目安全責任製,防止事故發生。
(五)加大事故查處力度。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同時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教訓、查找漏洞,運用事故案例開展安全教育,引導企業和職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微杜漸,強化預防、消除隱患,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不斷增強防範事故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2012年湖南省衡陽市宏發煤礦“2.16”運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2月16日0點30分,湖南省衡陽市宏發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運輸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傷。
二、原因分析:
一是,嚴重違規使用礦車運送人員,且與料車混掛;
二是,違規掛車8節(超規定);
三是,違規使用自製鋼絲繩繩套替代連接裝置,且井筒中未設置防跑車的擋車裝置;
四是,串車未掛保險繩。
三、防範措施:
(一)切實抓好煤礦複產驗收工作。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密切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研究完善煤礦複產驗收工作方案,做到嚴格有序恢複生產建設。要嚴把驗收質量關,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複產。停產放假或停產檢修的煤礦企業要落實停產或檢修期間的安全措施;企業申請複產時,必須經過地方有關部門逐級驗收審批合格,方可恢複生產;恢複生產、建設時,煤礦必須製定安全保障技術措施,保證各個係統正常運轉。要嚴防煤礦企業以複工維修名義,違法組織生產。
(二)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製,加強對煤礦企業的日常執法、重點執法和跟蹤執法,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的工作合力。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礦井要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三)加強煤礦運輸安全管理。所有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立即開展有針對性的大檢查。礦井要完善提升運輸係統的各類安全保護裝置,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保險裝置和後備保護裝置,運行時嚴禁甩掉保險裝置。各種保險裝置必須動作靈敏、性能可靠。斜井提升連接裝置必須裝設保險繩,確保安全可靠。斜井井巷中防跑車與跑車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善,提升時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必須采用專用乘人裝置運送人員,嚴禁使用礦車、材料車等運送人員;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附掛物料車,嚴禁提升運輸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四)切實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各煤礦企業要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對全體煤礦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包括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季節工等)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使職工了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強製性標準、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以及應急避險等安全逃生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維護等知識。尤其是當前大量煤礦複工複產,新招收工人多,培訓任務緊迫,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堅持全員培訓,明確培訓內容,確保培訓時間,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相關部門要對煤礦企業職工特別是井下農民工的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經培訓上崗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煤礦企業停產整頓。
(五)切實加大事故查處力度。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引發的煤礦事故,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要嚴格執行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跟蹤督導“四項製度”,著力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三)2012年吉林省蛟河市豐興煤礦“4.6”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4月6日11時10分,吉林省蛟河市豐興煤礦掘進工作麵發生透水事故,當班下井70人作業,其中58人安全升井,造成12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是該礦明知存在老空積水,沒有采取措施治理,急於組織生產,重生產、輕安全。二是該礦探放水措施不落實,沒有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規定。三是該礦缺少安全防範意識,安排人員在受水害威脅區域的下部區域作業,致使發生透水事故後,人員無法撤離。四是該礦沒有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的要求成立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五是當地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防範意識,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杜絕重生產、輕安全,急於組織生產的,不顧安全的思想存在。
2.礦井、采區、掘進工作麵周邊采空區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一律不準生產作業。切實落實煤礦探放水各項措施。
3.嚴格按規定按規定成立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嚴格按規定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
4.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探放老空水的最小水平距不得小於30米。探放水工必須持證上崗,不得用煤電鑽、掘進放炮代替探放水,井下出現透水征兆時,要立即報告並組織撤人。
5.認真落實雨季“三防”措施。強降雨期間煤礦企業要停產撤人,待徹底排查和消除隱患後方可恢複作業。
(四)2012年貴州省銅仁市沿河縣譙家鎮新生煤礦“4.26”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4月26日10時30分左右,貴州省銅仁市沿河縣譙家鎮新生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班下井23人作業,其中12人安全升井。造成1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該礦井田內及周邊存在采空區並大量積水,擅自開采隔水煤柱,在有透水預兆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冒險進行巷采出煤,放炮引發采空區積水湧出導致透水事故發生。
2.間接原因
(1)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非法組織生產。2011 年7月下旬起,以維修巷道名義非法組織生產;2012年4月16日,被相關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與礦井建設無關巷道的施工並進行密閉”的情況下,仍繼續在與建設無關的南平巷區域非法組織生產至事故發生。
(2)防治水工作不落實。未成立防治水機構和配備探放水工作人員,無專用探放水設備,也未製定防治水專項設計和措施。
(3)安全管理混亂。一是將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風井發包給無資質的個人,以包代管,非法組織生產;二是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無證上崗。
(4)未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一是礦井未按批複的開采方案設計和安全專篇組織施工,擅自改變開拓布置;二是安全工程嚴重滯後於主體工程,未安裝安全監測監控、通信等係統。
(5)縣相關部門履職不到位。一是對煤礦複工驗收把關不嚴,在煤礦存在問題未整改完成的情況下通過驗收;對檢查出的問題未按要求督促企業落實;二是對未按批複的開采方案設計施工、擅自改變開拓布局的違法行為予以製止。
三、防範措施:
1.嚴格執行上級單位的監管指令,嚴禁非法組織生產,停工、停麵的未經上級單位複工、複產驗收嚴禁組織施工。
2.嚴格按規定成立防治水機構和配備探放水技術人員,配備專用的探放水技術設備,嚴格製定並落實專項設計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3.加強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嚴禁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無資質的個人,以包代管,非法組織生產,嚴格落實招投標管理規定;承包方嚴格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人員。
4.外委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一般工種、特殊工種作業證的方可進行施工,做到持證上崗。
5.嚴格按照設計進行組織施工,嚴禁擅自修改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安全配套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一並進行,不能滯後於主體工程。
6.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摸清采掘區域內斷層、含水層賦存狀況及準確位置、標高情況,及時做出水文地質分析報告,提出防範措施,不失時機的做好防水、治水工作。
7.堅持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的原則,工作中要製訂出安全可靠的探放水措施,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並報工程部、安監部審核後執行。
(五)2012年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礦“8.13”重大瓦斯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8月13日6時許,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礦一井發生瓦斯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該礦地質情況未查清,瓦斯治理不到位, +290m東二石門運輸巷上山掘進工作麵掘進施工遇到瓦斯異常湧出的地質構造後,未采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經分析認定,工字鋼支架垮落互相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間接原因
(1)吉盛煤礦一井嚴重違反遇重大險情立即撤人的規定。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差,思想麻痹,缺乏應有的安全防範意識,在工作麵瓦斯濃度突然增高至5%~6%的情況下,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規定要求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貽誤了最佳撤人時機,致使瓦斯超限16分鍾後發生瓦斯爆炸。
(2)吉盛煤礦一井在事故區域瓦斯湧出量長期增高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進入+290m東二石門北翼采區原始煤層區域進行采掘活動後,自2012年4月份開始,該區域就出現瓦斯湧出量增大、瓦斯經常超限問題,但未引起足夠重視,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3)吉盛煤礦一井安全監控係統管理存在嚴重問題。該礦井忽視安全監控係統管理,安全監測工配備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礦井監測維修需要,致使事故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自2012年7月19日以後長達20餘天不能上傳數據;礦井通風管理人員明知監控數據不上傳,即不報告,也未按規定停止事故工作麵的作業施工。
(4)吉盛煤礦一井受利益驅動,重生產、輕安全。該礦核定生產能力為21萬噸/年,2012年1~7月就生產18萬餘噸,超能力組織生產。發生事故的上山在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就擅自組織施工,致使作業人員在出現重大險情時不知如何避險。
三、防範措施:
1.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82號)的各項規定,切實把瓦斯防治的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要進一步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責任意識,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堅決避免瓦斯超限。
2.加強安全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職工的職工防範意識,認真學習事故預兆,對出現事故預兆的要立即采取撤人措施,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杜絕重生產、輕安全思想。
3.切實加強煤礦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和責任。要強化對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的維修及管理,配齊各種監測監控人員,嚴格監測監控管理製度,凡監控監測係統不完善、數據不能按規定上傳的,都必須堅決責令停產整頓。
4.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全麵加強安全管理,健全規章製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堅決遏製“三超”生產行為;要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嚴肅查處“三違”行為;要切實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確保隱患整治到位。要嚴防煤礦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下井製度流於形式,嚴防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
(六)2012年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灣煤礦“8.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8月29日17時左右,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正金工貿公司肖家灣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48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肖家灣煤礦非法違法開采區域的10號煤層提升下山采掘作業點和+1220 米平巷下部8號煤層部分采掘作業點無風微風作業,9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10號煤層提升下山采掘作業點提升絞車信號裝置失爆,操作時產生電火花引爆瓦斯;在爆炸衝擊波高溫作用下,1220 米平巷下部8號和9號煤層部分采掘作業點積聚的瓦斯發生二次爆炸,造成事故擴大。
2.間接原因
(1)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非法采礦。該礦在批複區域外組織 4 個 采煤隊亂采濫挖、超層越界非法采礦,非法采煤量達 21.14 萬噸,且采用突擊臨 時封閉巷道的辦法,隱瞞非法開采區域的真相,逃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
(2)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該礦在非法違法區域布置多煤層、多頭麵同時作業,礦井設計生產能力 9 萬噸/年,2011 年實際產量為14.17萬噸,而2012年3-7月為8.4萬噸;礦井設計定員為274人,而事故發生時共有職工753人,其中從事采掘作業的職工共計661人。
(3)非法違法區域通風管理混亂。沒有形成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采用局 部通風機供風,經常發生停電停風現象,並存在一台風機向多頭麵供風的問題;采掘作業點之間形成大串聯,存在循環風,還與周邊礦井聯通,造成風量不足,部分采掘作業點無風微風作業;沒有安裝瓦斯監控傳感器,在瓦斯超限時不能報警、斷電,且瓦斯檢查製度不落實。
(4)技術管理缺失。該礦技術資料缺乏,+1277 米標高以下非法違法區域無開采設計、無作業規程、無安全技術措施,且沒有與實際開采情況相符的圖紙。
(5)現場管理混亂。礦井提升絞車信號裝置沒有使用信號綜合保護;機電 設備檢修不及時,且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設備;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亂扔亂放;入井人員不攜帶自救器;不嚴格執行出入井登記管理製度,發生事故後難以核清井下實際人數;不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事故當班沒有礦領導入井帶班。
三、防範措施:
1.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要將 “打非治違” 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製度化、長期化,切實加強對“打非治違”工 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製,形成工作合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集中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
2.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井巷布局和采掘部署合理,通風係統完善可靠,采用正規采煤方法,減少作業頭麵,圖實相符;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進煤礦機械化建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堅決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 工藝;嚴格落實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考勤製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格落實煤礦企業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加強職工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隱患排查識別能力和防災避災技能等,職工未經培訓不得下井作業。
3.嚴禁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
4.加強施工技術管理,施工前嚴格按規定編製開采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期間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施工前認真組織職工進行學習。
(七)2012年甘肅省張掖市宏能煤業公司花草灘煤礦“9.6”重大井筒墜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9月6日18時56分,甘肅省張掖市宏能煤業公司花草灘煤礦立井井筒砌镟作業過程中,吊桶在提升時造成作業平台側翻,當時井筒作業平台上有19人作業。事故發生後,有9人安全升井,10人墜落井下被困。截至9月8日1時17分,發現10遇難人員遺體。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副井套內壁施工作業過程中,信號工誤傳信號,在提升裝有模板的吊筐時,吊筐掛帶上輔助盤南側提升孔上升,導致兩層輔助盤傾斜側立,致使在輔助盤上作業的10名工人墜井。
2.間接原因
(1)技術管理薄弱。施工方未嚴格按照設計組織施工,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未按程序上報。加裝輔助盤套內壁作業未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存在缺陷,技術措施審核審批把關不嚴。兩層輔助盤、吊筐及其連接裝置為施工方自行加工,對施工工藝和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考慮不夠,對卸模、安模、綁紮鋼筋、注砼等多項施工工序平行作業可能產生的事故隱患認識不到位。提升模板時吊筐未直接與絞車鋼絲繩鉤頭連接,而是違章與吊桶底部連接,提升時不可避免發生搖擺。提升孔未采用喇叭口導向,在吊筐提升搖擺時不能糾偏。未及時調整安全帶生根位置,任由作業人員安全帶無根施工。
(2)提升信號不可靠。未按照規定在輔助盤設置聲光信號,輔助盤信號工用鐵絲拉打吊盤信號器時無法判斷所發出信號的準確性。井下無直接發給絞車司機緊急停車的信號,導致吊筐頂到吊盤時不能立即停車。套壁作業時吊盤上升活動頻繁,絞車的深度指示器標識的吊盤位置隨時變化調整,導致絞車司機對吊盤的所在位置判斷不準確,井下吊盤未安設視頻探頭,絞車司機隻能聽從信號開停絞車,無法完整了解吊桶及吊筐通過提升孔的運行狀態。
(3)安全管理製度落實不到位。施工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在井下作業現場未按照規定安排專職安全員和信號工,未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和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對井下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帶安全帶的行為未加製止,對提升信號不可靠的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建設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礦長及部分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未督促施工方及時整改存在的事故隱患。監理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監理責任,部分監理人員無證上崗,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監理不到位。
(4)現場管理混亂。施工方副井作業現場無專職信號工、安全員和帶班礦領導,隨意調配特殊崗位人員,作業人員隨意頂班替班,勞動組織混亂。建設方和監理方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帶安全帶,井下未按規定安設信號裝置的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對施工方未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未予製止。
(5)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均達不到要求,部分新工人未經培訓即下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貫徹不到位;部分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特殊崗位單人單崗;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按規定佩帶安全帶,違章作業現象突出。
(6)安全防範意識不強。對8月21日發生的同類涉險事故未引起高度重視,發現事故隱患後未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非專職井下信號工在模板提升時未執行“先電話、後信號”的要求,未在吊筐提起適當高度後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筐。
三、防範措施:
1.立即對存在重大隱患的關鍵部位和環節進行整改。立即停止采用掛設二層輔助盤的作業方式;嚴禁使用吊筐懸掛在吊桶底的提升方式;各提升容器安全間隙、吊筐與其提升孔最大外緣之間的安全間隙要滿足安全升降的要求,鋼絲繩要處於安全完好狀態;要進一步完善改進礦井提升信號係統,輔助盤必須增加專門的信號係統,井下所有水平、吊盤和輔助盤必須加設直接通往地麵絞車房的緊急停車信號,井下關鍵部位必須加設視頻監控探頭;及時調整安全帶生根位置,加強對懸空作業人員加掛保險帶、佩戴自救器等的監督檢查。
2.切實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要嚴格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責任,建設單位必須全麵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施工單位必須落實煤礦建設施工安全的主體責任。
3.嚴格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規範各種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的製定、審批和實施,保證各項製度和措施落實到位;製訂科學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嚴禁搶工期、趕進度。
4.加強職工安全培訓。進一步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製度,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督促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強化自我保安能力。
(八)2012年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友誼縣龍山鎮煤礦“9.22”重大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9月22日11時許,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友誼縣龍山鎮煤礦發生火災事故造成頂板冒落,事故造成12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15#層-140運輸平巷石門口處變壓器至饋電開關之間低壓橡套電纜被冒落的岩石砸傷,絕緣損壞,造成相間短路,電纜著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及煤壁,導致火災事故發生、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2.間接原因
(1)煤礦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越界開采。該礦礦主和煤礦管理人員組織有關人員提供假圖紙、打設假密閉,隱瞞越界開采行為,逃避監管,超層越界非法盜采煤炭資源。
(2)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一是該礦礦主漠視生命,組織工人冒險作業,領導帶班未入井;二是利用煤礦合法開工手續,騙取火工品用於非法生產。三是煤礦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的停產整改指令,在采礦證已過期,監管部門要求停產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四是煤礦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
(3)事故發生後,煤礦企業隱瞞事故,個別監管人員知情不報,使災區火情沒有及時有效得到控製,貽誤了事故搶險救援時機。
(4)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縣駐礦安全監督員發現該礦非法施工隱蔽工程和違規生產行為,卻不製止、不彙報;二是縣煤礦安全執法監督大隊在對龍山鎮煤礦十井日常檢查時,對該礦長期超層越界非法生產未能及時發現;三是縣煤管局對該礦執行《作業規程》情況,沒有及時督促該礦按照工程計劃組織施工,導致該礦長期在合法工程的掩護下非法生產;四是市煤礦監察支隊對縣煤管局駐龍山鎮煤礦十井安全監管員工作失職、縣煤礦安全檢查大隊監管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情況失察。
三、防範措施:
1.在設計巷道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采掘布置合理性,還要從通風、防火等安全角度統籌考慮,盡量使設計的巷道不穿過煤層。
2. 嚴格落實《礦長保護職工七條規定》,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3.要將 “打非治違” 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製度化、長期化,嚴厲打擊假圖紙、假資料、假設計等。
4.掘進工藝和加強支護,盡量保護好巷道頂板的完整性,防止形成高冒區。
5.嚴格現場管理。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規範各種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的製定、審批和實施,保證各項製度和措施落實到位。
6.加強火工品的管理,火工品的登記必須做到“賬、卡、物”三對照,領用和使用情況井下對照,井口對入井、升井人員進行嚴格驗身製度。
7.進一步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到“人、證、崗”相符。
8.加強火災預測工作,對可能產生火源的空間位置及其發火的危險程度,進行火災危險性評價,尤其要對高冒,巷道過煤段加強預測。
(九)2012年湖南省耒陽市茄莉衝新井煤礦“7.5”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7月5日4日18時,湖南省耒陽市茄莉衝新井煤礦發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發生時,有20人在井下作業,井下工作麵4人安全升井,另有16人被困井下。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二水平三石門在掘進過程中由於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附近出現斷層,巷道圍岩破碎,頂板板離層鬆動。同時由於61煤煤巷的開堀,巷道應力集中,礦壓顯現增強。
2.事故地點(三石門堀進工作麵)有15米沒有支護,作業人員空頂作業。
(二)間接原因:
1、爆礦安全管理機製不健全管理人員和配備不齊,下井帶班製度落實不到位。
2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實,沒有認真落實事故隱愚排查製度,事故隱愚得不到及時發現和整改。
3礦技卡管理和現場管理不到位,沒有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沒有對現場工程質量進行堂化考核。
4.安全培訓不到到位。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上崗培訓,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差。
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防範措施:
(一)煤礦要認真執行煤監監管門指分,嚴違法組織生產。凡重大安全隱沒有得到察改,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一律不得組織生產。
(二)煤礦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製度。
(三)要加強煤礦現場的安全管理,落實工程質量考核製度和三違處罰製度。
(四)要加強對煤礦職工的安全培訓。所有從業人員都要進行安全教育和上崗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全生產條件達不至到到要求一律不得組織生產
(十)2012年高坑煤礦“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一、基本情況:
2012年9月2日12時49分,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煤業)高坑煤礦408采區3476工作麵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受傷11人,其中重傷6人,直接經濟損失1530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放炮員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違章在3476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放頂煤引起采空區積聚的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高坑煤礦安全責任製、安全管理等製度落實不力。
(1)“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執行不力。2012年1至8月間,高坑煤礦和萍鄉分公司雖對煤礦違章放炮的行為進行過查處,但製止不力。事故當班,放炮員肖善華沒有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在瓦斯檢查員和安全員都不在工作麵現場、沒有檢查瓦斯濃度的情況下違章放炮出頂煤。
(2)事故采區初采期間,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章放頂煤導致工作麵老塘高空頂,造成高空頂區域積聚瓦斯。
(3)安全管理、培訓等製度落實不力。事故采區放炮員未攜帶瓦斯檢定器下井;瓦檢員未按規定對工作麵老塘內的瓦斯進行檢查。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善,瓦斯傳感器調校不合要求,超過許可誤差;人員定位係統運行不正常;調度室沒有安全監控和人員定位係統的顯示裝置。有8名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礦長王文華安全資格證已過期。
(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該礦雖然每日下午由礦領導組織召開隱患排查會議,但對存在的違規作業、違章放炮、工程質量不達標、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等安全隱患治理不力。未按《江西省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要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5)重生產輕安全,對瓦斯礦井認識不足,思想麻痹,瓦斯防治措施不力。礦井沒有認真執行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事故采區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設置專用排瓦斯巷,瓦斯巷內未按規定安裝瓦斯傳感器及斷電閉鎖保護裝置。2012年8月28日和8月29日,該礦6350工作麵和3476工作麵分別出現濃度達3.45%和10%的瓦斯超限情況後,礦上雖然組織召開了分析會議,但對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不深入,未采取有效的瓦斯防治措施。
(6)在國家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後,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自2012年1月27日起禁止使用的單體支柱放頂煤的開采工藝。
2.萍鄉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高坑煤礦超能力組織生產,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安全培訓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
(2)雖多次開展了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發現和查處了該礦違章放炮的行為,但製止不力,對高坑煤礦存在的違規作業、違規設置排瓦斯巷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管不到位;
(3)對高坑煤礦存在違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按規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向江西煤業及有關部門報告。
3.江西煤業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沒有采取有力措施淘汰下屬煤礦采用的落後采煤工藝;
(2)對萍鄉分公司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3)雖多次組織檢查,但對高坑煤礦存在的嚴重生產安全隱患失察。
三、防範措施:
1.切實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管理。省煤炭集團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依法辦礦,深入開展“打非治違”活動,杜絕“三超”。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各煤礦企業要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加大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大力推進科技興安,提高煤礦機械化水平,推廣先進實用安全技術,堅決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和工藝,淘汰落後產能,關閉安全不可靠礦井。
3.切實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的要求,深化瓦斯治理。強化通風係統管理,完善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保證監控有效、係統可靠,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瓦斯零超限為安全管理目標,紮實抓好瓦斯防治工作。
4.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省煤炭集團公司要建立健全隱患整改責任製,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建立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製度,確保隱患整改到位。同時切實加強煤礦勞動組織管理,嚴格執行煤礦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下井製度。嚴禁將井下采掘工程轉包、以包代管,嚴格執行監察指令,消除違法違規生產。
(十一)2012年甘肅省白銀市屈盛煤業公司煤礦“9.25”斜巷跑車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9月25日0時10分,甘肅省白銀市屈盛煤業公司煤礦發生鋼絲繩斷繩跑車事故。34名井下作業人員在煤礦副井筒人車提升過程中距井口約80米處,鋼絲繩斷繩,人車下滑至距井口約230米處側翻,造成人員傷亡。發生事故的副井筒總長度704米,坡度28度。經施救34人分五次全部升井,其中20人死亡,14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嚴重超員的斜井人車在提升過程中掉道,隨即與巷道巷幫底部的鋼管法蘭盤發生碰撞,致使磨損鏽蝕嚴重的提升鋼絲繩負荷突然增大超過其承載極限而斷繩,導致人車跑車,跑車後的人車在快速下滑過程中與巷道發生強烈撞擊,造成斜井人車嚴重變形、乘車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井底車場沒有配備安全員維持乘車秩序,帶班礦領導、跟班人員和人車跟車工對工人違章擠乘人車未加製止並參與違章,人車超員嚴重,核定乘坐20人,事故發生時實乘34人。
2.運輸安全管理不規範。軌道敷設規格偏小,鋪設質量差,導致提升中的車輛頻繁掉道;浮煤、淤泥將道心和枕木掩埋,導致人車跑車落閘後插爪失效;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增加車輛超負荷提升,加劇鋼絲繩疲勞損傷。
3.提升設備管理不到位。副井絞車保護裝置不全,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副井筒內安設托繩輪數量不足,大多數被淤泥掩埋不能轉動,導致鋼絲繩磨損嚴重;鋼絲繩使用中未進行維護保養,鋼絲繩鏽蝕嚴重;提升運輸製度不落實,人車未按規定做安全運行試驗。
4.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鋼絲繩檢查製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對提升過程中車輛經常掉道未及時查明原因進行整改;安全投入不足,副井絞車保護裝置不全、鋼絲繩磨損鏽蝕嚴重均未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
5.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礦井將生產經營權承包後,安全監督與生產管理脫鉤;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承包方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日常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
6.監管監察指令執行不到位。礦井沒有嚴格執行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執法指令,違規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副井絞車提升人車;回收報廢巷道鋼棚支架期間,作業人員為增加出煤量,違規放頂采煤。
7.培訓教育製度不落實。大部分新招工人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就安排下井作業,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突出。
8.督促檢查落實不紮實。平川區人民政府部署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不全麵,指導檢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工作不細致。白銀市、平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煤礦日常監管不嚴不細,未嚴格督促落實煤礦停產整頓、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防護措施:
(一)新建及改擴建礦井不得再選擇斜井人車係統,傾斜井巷運送人員係統優先選用架空乘人裝置。
(二)斜井人車運行前必須嚴格執行輔助運輸工作流程票製。
(三)斜井人車運行前,每班必須認真檢查車輛連接裝置、防護鏈和防墜器等安全設施,並放一次空車,確保安全運輸。
(四)防墜器每班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五)斜井人車必須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製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六)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工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的信號裝置。
(七)跟車工嚴格把關,按照核定人數乘車,杜絕超載。
(八)斜井人車由固定檢修工進行日常檢修。
(十二)2012年山西省沁水縣鄭村鎮湘峪煤礦“11.18”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1月18日晨,山西省沁水縣鄭村鎮湘峪煤礦一坑發生一起死亡14人的瓦斯爆炸事故。
二、原因分析:
(一)該礦402回采工作麵采空區大麵積空頂,致使采空區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頂板受采動影響冒落,老頂岩石在冒落過程中斷裂、摩擦、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該礦在全國鄉鎮煤礦停產整頓期間,無視國務院和各級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精神,未經上級批準,擅自違規組織生產;在生產中違反作業規程規定,進行高落式采煤,對采空區大麵積懸頂未按規定強製放頂,對采空區沒有進行及時和有效的密閉,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違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68號文關於煤礦企業不得承包、轉包、租賃的精神,將煤礦承包經營,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流於形式,是造成這起事故又一主要原因。
(四)該礦不按照上級安排實施采煤方法改革,依舊采用高落式采煤,致使隱患長期存在,最終釀成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縣、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國家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工作落實不夠,對煤礦采煤方法改革工作監管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防範措施:
(一)晉城市、沁水縣、鄭村政府及有關部]一定要深刻吸取這次事故的數訓,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嚴格監督查,對違法生產和不具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嚴格按照國家煤礦礦專項整頓有關要求,對鄉煤礦一律進行認真整頓,對經整頓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吊有關證件,堅決徹底子以關閉。
(三)根據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對陽琉、治水礦區采空區瓦斯爆炸(燃)機理”“的研究成果,陽城、沁水礦區必須真正改革舊的采煤方法,推行應用短壁或長壁工作麵開采,以提高回采率,有效防治采空區瓦斯爆炸(然先)故。滄水城東地區的高瓦斯礦井不進行采某方法改革不得恢複生產。
(四)堅決理理媒礦生產經營管理體製,杜以包f代管、明停暗產、違章亞幹現象,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堅持“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從根本上解決將所辦煤礦承包、轉包、租質給他人的短期行為。一經發現,依法嚴惡。
(五)加強煤礦井下現場管理,強化對職工的安全培訓,進一步搞好礦井瓦斯抽放,嚴崇瓦斯超限作業,必須實行以風定產,杜絕超通風能力生產;嚴格火工晶的發欣管理和使用監督。
(十三)2012年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上廠煤礦“12.5”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2年12月5日,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上廠煤礦一號井在礦井已被停產整頓、且沒有任何瓦斯抽放係統的情況下,礦井擅自挖開“密閉牆”,放炮作業引發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瓦斯區域治理措施不到位,在煤層沒有消突情況下組織生產。
2.對地質構造突出征兆重視不夠,沒有采取有效控製應對措施。
3.瓦斯抽采係統缺失或抽采不到位,礦井瓦斯治理人員配備不齊。
4.領導及安全監控人員對瓦斯超限報警不敏感,未及時發現判斷發生事故,采取應急措施。
5.培訓工作不到位,職工缺乏自救意識,應急處置能力差。
6.礦井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不清、管理機製不健全。
7.礦井無證或停產整頓礦井借整改之名超許可範圍非法組織生產,違規作業。
三、防範措施:
1.落實各級領導責任,嚴格執行兩個規定。認真落實三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及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及時排查和處理重大安全隱患和險情,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煤礦瓦斯及透水事故的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遵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執行區域瓦斯治理措施,認真做好區域消突評價工作,對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存在防突空白帶或沒有把握的采掘工作麵,要立即停產整頓,進行瓦斯區域治理,重新評價,經驗收合格後再複工。
2.加強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力度。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排查以下內容:
(1)瓦斯區域治理措施落實和消突評價真實可靠情況;
(2)礦井通風係統的可靠性:用風地點供風是否充足、風門、風牆及過牆防逆裝置是否可靠,回風是否獨立、回風道是否暢通,局扇位置是否合理、三專兩閉鎖是否可靠;
(3)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是否穩定可靠,井下探頭是否按照規定安設,報警斷電是否靈敏可靠;
(4)瓦斯抽采係統完善情況,抽采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采空白帶。
(5)瓦斯防治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特別是兼並重組礦井。
(6)生產礦井老空積水及兼並重組煤礦老空(老窯)區分布情況,是否定期檢查井下密閉牆。
(7)探放水製度落實情況,設計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完善。
(8)生產采區、準備開拓采區的地麵物探措施及井下采掘工作麵物探或鑽探措施是否進行。
(9)井上下水文觀測係統、排水係統、注漿係統健全完善情況,排水係統抗災能力及注漿係統漿液供給能力是否合格。
六、2013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3年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煤礦“1.18”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1月18日17時29分,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煤礦金一采區211運輸石門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3名礦工被困井下。截至22日18時,已發現10名遇難礦工遺體,尚有3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該區域1B1排煤層且有較強的危險性,而實施的石門掲煤區防突措施存在不足、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數據測不合理,未消除突出危險的惜況下使用風鎬則右幫硬底時誘發了本次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全佳礦安全管理,特別是防突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嚴格實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穿啟子預抽區城措施鑽孔數量、深度均未按設計施工到位;對區城措施鑽孔施工中孔嚴重、見煤位置與設計重不符等未認真進行分析並采取措施:技術管理不至到位,在《消突評估報告》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仍通過了相關部門會審: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鑽孔施工、驗收管理混亂、突煤層中使用風鎬作業重大急患均未能排除。
2、盤江股公司對所屬礦井監管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工作流於形式,無對性;對所屬煤礦技本管理、監檢查不到位。
3、盤江集團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認貞吸取盤南公司水礦井”11-24”故數訓,安全機構不健全、人局不足
4、六盤水市、盤縣兩政府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認識不足
三、防範措施:
(一)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省政府 “雙十條”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確保做到“不掘進突出頭、不采突出麵”。區域防突措施必須整體設計、整體審批,要結合煤層厚度、產狀等開采技術條件和巷道布置變化情況編製,必須包括全部抽放鑽孔和增透鑽孔的具體施工參數;修改設計時,要按照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施工。
(二)要建立瓦斯和地質異常快速處理反應體係。當工作麵出現打鑽噴孔、夾鑽、頂鑽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重新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對礦井采掘過程中出現的瓦斯及地質構造異常情況,要建立台賬,對每次異常情況都要由主管礦領導組織分析評價,製定針對性處理措施,確定專人負責監督落實,並將異常處置情況報上級公司。
(三)要完善防突施工管理製度。嚴格按設計施工抽采鑽孔,規範抽采參數計量;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噴孔、頂鑽等異常現象必須有記錄、有報表、有處理結果;有突出危險預兆時,必須停止掘進,補充實施區域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四)要進一步加強煤層瓦斯地質基礎工作。對煤層瓦斯賦存狀況和地質變化情況要弄清、找準,科學進行采掘工程布置。尤其要對地質構造附近應力集中、瓦斯賦存規律的勘探手段等技術難題進行攻關,研究分析斷層帶等地質構造對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的影響。
(五)要規範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完善區域驗證工作程序。評判應對抽放鑽孔布置是否符合區域防突措施設計、抽采控製範圍是否符合規定、鑽孔有效預抽期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在采用敏感指標進行工作麵驗證時,必須觀察分析工作麵揭露的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鑽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實現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多元信息綜合預測和判斷。
(六)要科學製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順序;避免突出煤層大坡度上山掘進;避免緊靠斷層帶應力集中區布置巷道工程,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要進一步完善防突技術設計規範和區域防突措施及效果檢驗審批製度;區域防突措施要明確具體抽放鑽孔的位置和參數;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要與抽采達標評判分開,明確效果檢驗的職責分工與程序要求。
(二)2013年黑龍江牡丹江市東寧縣永盛煤礦“1.29”重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1月29日,黑龍江牡丹江市東寧縣永盛煤礦井下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12人死亡,8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1.報廢礦井火區(一良煤礦)一氧化碳通過裂隙滲入永盛煤礦8#下煤層左二平巷第四片盤;由於礦井停風,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積聚,作業人員進入左二平巷排水,導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發生。
2.煤礦企業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一是礦井停產期間,不執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規定,隨意停風。二是礦井采取偽裝手段砌築密閉,躲避監管部門執法檢查,私開工作麵。三是礦井周邊有火區隱患,沒有製定有效防範措施。
3.煤礦應對事故搶險救援措施不力。事故發生後,煤礦未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及時上報事故,延誤了最佳救援時機;煤礦企業有關人員在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組織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4.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實際管理人員無證,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
5.煤礦主要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今年未開展事故災害應急演練,職工應急救援常識缺失,不能有效實施自救與互救。
三、防範措施:
1.煤礦企業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要把“一通三防”作為煤礦安全的重中之重,強化礦井通風管理,確保通風係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加強煤礦火區的治理,嚴禁在火區周圍進行采掘活動。停產礦井必須做到停工不停風。入井工人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2.職能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紮實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對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行為,督導企業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要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煤礦非法生產問題,製定針對性措施和辦法,特別要加強對超層越界、隱蔽工程的專項檢查和開工驗收管理工作。要按部門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嚴厲打擊煤礦超層越界,盜采資源的違法行為。
3.各級行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生產技術和內業管理,定期對煤礦的交換圖紙進行核實,防止私開工作麵現象發生。
4.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針對救護隊伍技術力量不強,設備落後,經驗不足,未進行針對性地救助演練等問題,要加強隊伍建設,配齊充實專業人員,配備專業裝備,加強日常訓練、演練,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5.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要進一步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全麵提高職工的自主保安意識和安全責任意識,提高管理隊伍的素質,杜絕“三違”現象。
(三)2013年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艾家溝煤礦“2.28”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月28日20時左右,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艾家溝煤礦井下750水平進風石門處壓風機著火引燃木棚,已發現在井下作業的13人中,有11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還有2人正在搜救中。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維修密閉作業使用無媒安標誌的空氣壓縮機,空氣壓縮機著火,引燃附近區城琶道木支護抑,產生大量有、有害氣體,造成下風12名工人CO中毒死亡、1人失蹤。
(二)間接原因:
1.家溝礦業公司安全主體責任實不到位。該礦井違反告政府、意中能源集團關於合重組煤通風、排水、維修等規定,在發現井下密閉壓裂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按要求和程序將維修方案上報集田公司、張家口市政府批準,搜自組織人員下井維修作業盲目處理隱愚,沒有乘取嚴密的安全技術措施,超過規定人數組織13人下井:在排除安全隱患日時,擅自使用無媒安標誌的空氣壓縮機:井下巷道采用木支護,且使用柴背幫背頂,為火安事故埋下了重大隱愚;煤礦消防管路係統不健全:安全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差,入井人員不會正確使用自器。
2.長礦集團對艾家溝礦業公司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查、控和處置。省政府關於整合重組礦井通風排水、修李要求下發後,張礦集團對貫徹落實恬況查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現文家溝業公司違規往修和使用禁用設的行為:對整合後小煤礦存在的安全隱患未進行認真排查,對整合礦技改前長期存在安全隱患推查不初底、整改和管控不力。
3.懷來縣、新保安政府及其有關]對艾家溝礦業公司安全監管不力。
懷來且新保安黨委和鋪政府沒有對艾家淘礦業公司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整合重組煤礦安全檢查不深入,監管不到位。對文家溝礦業公司違規擅自下井維修修、井下存在無安標誌的空氣壓縮機等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張礦集團要加強對接管後整合重組煤礦的管理。嚴格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加大小媒礦關閉力度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決定》(冀政(2011)45號)規定,嚴禁違規擅自組織人員、超過規定人數下井作業業。整合煤礦經上級批準維修時,必須根據井下實際情況製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盲目處理隱患。
(二)加強井下機電設番的使用管理和檢查。要開展一次井下機電設安全情況的大檢查,對排查出的非礦礦用、明令淘太、不符合規定的機電設備,要按要求限期進行更換,納入煤礦礦用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無煤安標誌,嚴入井使用。
(三)整合重組礦井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夫規程要求,完善生產係統和安全條件,完善井下六大係統”,對不符合國家、省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木支護和汰、禁用設等違法違規可題,要嚴格按照有關夫規定,製製定嚴密的全技術措施,從井上到井下,由裏向外進行全麵整改,堅決消除事故隱懸。要加大對媒全員培訓力度,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素質,”三的人員必須經培訓著核合格,持證上,經培訓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下井。
(四)懷來且要要認真做好對整合重組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鄉政府及有關門明確職責定位,強化部]職能,加大對整合重組煤礦的安全監管力度,嚴格執行上級政府和有關門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堅決製止和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切實行好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主體任。
(五)懷來且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魔潔從政若幹準則》的表見定,對覺政領導幹部在企山業職間題進行清理和糾正。
(四)2013年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貴州格目底礦業有限公司馬場煤礦“3.12”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3月12日20時07分,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貴州格目底礦業有限公司馬場煤礦13302底板瓦斯抽放巷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經搜救,截至18日18時,發現最後1名遇難者,該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13302底抽巷處於地質構造帶,在已揭露煤層有突出預兆的情況下,未采取防突措施,破碎頂板冒落導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二)間接原因: 1、馬場煤礦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礦井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未實現專用回風,導致事故發生後人員傷亡擴大;瓦斯治理、防突工作不到位,13302底抽巷掘進工作麵在揭穿不明煤層、且出現噴孔等預兆後,未采取防突措施冒險作業;礦井違反建設施工順序,在一、二期建設工程未完成,通風、排水等係統未建成,就實施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成立防突機構,未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入井製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工作流於形式。
2、格目底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嚴重不足;未按要求對所屬礦井進行監管;對所屬礦井重大技術方案和措施未進行審批;對馬場煤礦存在的重大隱患督促落實不到位。 3、水礦股份管理層級不清,監管工作不力。水礦股份對馬場煤礦的管理職責定位不清,對格目底公司和馬場煤礦礦級班子配備不符合國家有關要求;部室之間的責權不清、職責不明;複工驗收流於形式,相關人員在未到馬場煤礦檢查的情況下,填寫了驗收合格意見;重大隱患整改工作製度不健全、督促落實不到位;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貫徹落實不力。 4、水城縣安監局在對馬場煤礦的檢查中雖查出重大隱患,但在對格目底公司督促馬場煤礦隱患整改工作上力度不夠。
三、防範措施:
這起事故是因馬場煤礦拒不執行有關部門下達的停止施工指令,違法組織生產建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的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管理者和經營者沒有做到對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沒有切實落實相關的法規和指令。貴州省煤炭行業管理者,貴州煤礦安監局水城分局、水城縣安全監管局雖然對該礦先後進行安全檢查,並下達了立即停止施工的指令,但並沒有認證檢查和對相關指令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馬場煤礦的違規施工沒有及時發現並采取措施進行製止。在此次事故中煤礦管理者和相關的監管部門都要為此次的事故承擔責任,我們為在事故中遇難的25名同胞惋惜和悲傷的時候,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應該從這次事故中吸取慘痛的教訓。認識自己的不足、檢查自己在工作上的失誤。
(五)2013年吉林省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礦“3.29”特別重大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的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以下簡稱八寶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企業瞞報遇難人數7人,經群眾舉報後核實)、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08.9萬元。4月1日,該礦不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違規安排人員入井施工密閉,10時12分又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86.5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八寶煤礦忽視防滅火管理工作,措施嚴重不落實,-4164東水采工作麵上區段采空區漏風,煤炭自燃發火,引起采空區瓦斯爆炸,爆炸產生的衝擊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嚴重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對八寶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要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和吉煤集團要認真吸取八寶煤礦血的事故教訓,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誌的一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安全生產特別是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業績觀,認真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擺正生命與生產、生命與礦井、生命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堅持發展以安全為前提和保障,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和企業的發展。要把安全生產尤其是煤礦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的全局中去謀劃、部署、落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統籌推進,健全體製、完善機製、強化法製、落實政策,突出重點、深化整治、夯實基礎、全麵提升,從根本上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要嚴格認真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切實做到鐵七條、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要針對製約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期性、複雜性和深層次矛盾問題,堅決落實煤礦安全七項攻堅舉措,下大決心、攻堅克難,真關實治、解決問題,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要切實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禁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吉煤集團及所有煤礦企業要在全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法定代表人負責製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並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重點的各項規章製度,切實加強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精細化管理,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區隊、班組和每個生產環節、每個工作崗位。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增強職工維權意識,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要加強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要采取堅決而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強企業內部的勞動、生產、技術、設備等專業管理;要嚴格落實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製度,強化現場管理,嚴禁違章指揮、嚴查違章作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治理重大隱患。尤其是國有煤炭企業,要帶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當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嚴禁遲報、謊報、瞞報事故及傷亡人數。
(三)要切實履行好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國土資源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進行把關,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認真整治煤礦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隱患不治理的,要進行追責。尤其是針對吉煤集團下屬的八寶煤礦等7個煤礦在2011年違規提高核定生產能力的問題,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重新對吉煤集團下屬的7個煤礦的生產能力進行核定,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針對八寶煤礦存在越界開采的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嚴格采礦許可證審核和年檢。同時,地方政府要依法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監督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監督煤礦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充分發揮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作用,監督企業和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推進煤炭工業安全健康發展。
(四)要切實突出重點,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和防滅火管理。吉煤集團和所有煤礦企業要切實突出安全生產重點,加強"一通三防"管理。要築牢思想防線,教育引導員工,人人都做安監員。瓦斯治理要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在開采容易自燃煤層和自燃煤層時,必須製定和落實灌漿、注惰氣等綜合防滅火措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注惰氣時間、注惰氣量和防滅火效果檢驗手段,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不發生煤炭自然發火。要按規定構築防火門,並及時封嚴采空區並加強檢查,防止漏風;要合理確定礦井煤層的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氣體的發火預警臨界值,當井下發現明顯自然發火預兆或預警指標超過臨界值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井下人員。對八寶煤礦的滅火效果要進行監測分析,科學論證啟封時間,科學製定啟封方案,嚴防火區複燃再次發生事故。
(五)要切實規範和強化應急管理,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吉煤集團和所有煤礦企業以及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八寶煤礦處置井下火區時違規施工密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現場應急組織混亂等沉痛教訓,建立健全煤層自然發火的應急管理規章製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大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製定和完善應急預案,一旦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範和應急預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則進行應急處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組織施救,嚴禁違章指揮、嚴禁冒險作業、嚴禁盲目施救。搶險救援指揮部要充分掌握事故災害情況,科學製定救援方案,嚴格守住井口、嚴密保護現場、嚴控下井人員,尤其是嚴禁違反《礦山救護規程》派救護隊員冒險施救。要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知識培訓,根據生產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開展經常性的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應急處置能力。
(六)要紮實開展徹底地安全生產大檢查,務求取得實效。吉林省、白山市和吉煤集團及所有煤礦企業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要求,全麵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通過明查暗訪、組織專家檢查、地區與企業之間互查、企業員工日常自查等方式和途徑,及時全麵徹底地排查企業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強化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類隱患,解決存在的問題,堵塞安全漏洞。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創新檢查手段,確保取得實效,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
(六)2013年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4.20”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4月20日13時26分,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慶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慶興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33.5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器意隱瞞作業地點點,在+214m標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造成瓦斯積聚,違章放短引起瓦斯焊炸。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1)拒不執行政府指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慶興煤礦拒不執行3月30日省政府視會議關於所有煤礦一律停產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組織隱想排查整改,而且還在停產整改期間嚴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為達到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目的,該礦還於3月30
日至4月1日,擅自將地麵火藥庫內2034Kg炸藥和4560枚雷管轉移到井下,以述避公安機關火工品收繳。
(2)隱睛作業區域,鄭避避監管監察。為進避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該礦意隱三段暗較以下作業區城,采取臨時封閉暗三段紋車道、提供假圖紙資料、不上傳三段暗較以下作業區域安全監測監控數據和不為隱區域作業人員發放人員定位識別卡等欺騙手段,隱非法開采區城。
(3)礦井技術管理混亂,采用國家明令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慶興煤礦依法辦礦意識淡薄,不編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隨意布置采作業地點:在事故區域采用固家明令禁上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從而造成瓦斯大量積聚。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主體資任不落實。慶興煤礦不按規定配齊特種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安全檢工數量不足,以兼職代替專職:不按規定編製爆破說明書,意確定炮眼深度、角度、裝藥量和封孔長度:不認真執行“一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違章放炮。
三、防範措施:
(一)切實提高企業依法辦礦意識。切實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煤礦企業기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增強依法辦礦和依法管礦意識煤礦企業必嚴格遵守和認真執行安全4生生產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保證安全投入,按
規定配齊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各同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組織開展隱排排查治理理理,切實做到安全生生產自我約東、自我理、自我提高。
(二)認真貫徹落實“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必真正正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生命交全七條規定》,所有煤和和長及煤礦安全生生產產含理人員必以“一七條規定”為準繩,把“生命至上、安安全第一”的理念穿煤礦生產的全過程,深入推進煤礦L斯防治,有效整治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實等重大隱想,加配對礦井交全監控係統的日常維護檢查,保障係統正常運行行監控有效,凡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善、數據不能按規定上傳的,都必堅決責令停產整頓:要要格執行L斯檢查製度,配齊斯檢查人,加強L所巡回檢在,嚴禁L斯超限作業:要采用正規米煤方法,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對違反規定使用國家明今禁止的設備和工去的企業,要從重從處罰。
(三)切實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理。煤礦企業要全麵加強交全管理理,健全各項交全管理規章製度:要按規定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請查處“三違”行為,加大隱想排查治理力度,礦確保隱縣整治到位:要切實加強技術管理,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程,格規程措施的製訂、市、審批和落實,比禁無設計施工、無規程作業:要格成炮管理,按按規定編製破說明19,合理確定炮眼深度、角度、裝藥量和封孔長度等,並認真執行“一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嚴禁違章放炮。
四)嚴曆打擊煤礦非法違違法生產行為,嚴肅查處意隱作業地點問題。認直吸取慶興煤礦違法違規生產事故教訓,切實將“打非治違”作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製度化、長期化,做到真正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堅決治理糾正違法違規生產作業行為。有關部門要積棱開展聯合執法法,加大對煤礦非法違法4生生產行為的打擊力度,萬打擊拒不執行政府停產整改指令抗拒監管的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直至提請關閉。要嚴查處煤礦蓄意隱瞞作業地點問題,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防煤礦弄點作作假、遇避檢查。
(五)嚴格煤礦火工品管理。公安機關要嚴格火工品審批及供應管理,加強與相關部門配合,按照礦井核定的生產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實際情況核定火工品使用數量,及時查處煤礦非持證人員代簽、代領、代發火工品等違法違規問題。對令停產整額的煤礦,要及時收做封存煤礦火工品,嚴防煤礦借機利用火工品違法違規生產。
(七)2013年四川省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5月11日,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子溝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傷(其中8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747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桃子溝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3111采煤工作麵6支巷采煤作業點區域處於無風微風狀態,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放炮後,殘藥燃燒,引爆積聚瓦斯。
(二)間接原因:
桃子溝煤礦非法組織生產,蓄意逃避監管;非法違法區域通風管理混亂;現場管理混亂,違規爆破;職工培訓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瀘州市和瀘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瀘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履行煤炭行業管理職責不力;瀘縣國土資源部門未正確履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能,“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瀘縣福集鎮黨委和鎮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瀘縣縣委、縣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瀘州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瀘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紮實推進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打非治違”工作作為抓安全生產的“抓手”,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強縣、鄉兩級政府“打非治違”責任,桃子溝煤礦在批複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問題,不是個案,應引起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切實吸取教訓,結合轄區煤礦停產整頓,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特別是要把查實、查處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作為重點,集中打擊一批非法違法煤礦,紮實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二)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現場管理混亂、技術管理缺失等問題,督促其他煤礦企業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和瓦斯治理“十條禁令”。一要合理采掘部署,堅決淘汰多支巷前進式、巷柱式等落後采煤方法,杜絕大串聯、角聯通風和擴散通風以及無風、微風和循環風作業;二要嚴格瓦斯管理,配足瓦斯檢驗工,完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及相關傳感器,以及人員定位係統,保證正常運行。三要加強井下火工產品管理,嚴格執行煤礦火工產品領退、保管等製度和井下爆破作業規定,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四要合理勞動組織,認真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嚴格現場管理,提高勞動工效,減少作業人員;五要嚴格技術管理,禁止在未經批準區域作業,開采極薄煤層的采煤工作麵淨高不得低於0.6m,技術資料必須反映礦井實際,嚴禁弄虛作假;六要強化職工培訓,認真開展“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主題實踐活動,特別是教會工人按規定熟練使用自救器,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熟悉避災路線。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堅決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生產的或整頓後仍然不達標的煤礦,要依法提請關閉。
(三)全麵提升煤礦辦礦水平。要結合全省煤礦數量多、規模小、災害嚴重、基礎薄弱的實際,按照“十二五”期間淘汰落後產能計劃抓好落實,下決心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產業政策的小煤礦,2013年關閉400個小煤礦, 2014年關閉100個小煤礦。通過加強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兼並重組和淘汰落後產能等方麵工作,切實提高煤礦辦礦水平,提升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支持和鼓勵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小煤礦,促進地方經濟和企業安全發展。
(四)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煤炭行業管理。桃子溝煤礦的非法違法生產、違規違章作業、安全管理混亂問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雖多次執法檢查,根本問題卻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理,以致釀成大禍,教訓極為深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炭行業管理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健全完善安全監管、行業管理和執法體係,加強自身建設,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三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要求,加強對資源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項目施工進展情況,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煤礦安全監管、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試生產期間的安全監管,嚴格把握生產、建設基本條件,達不到基本安全條件的礦井堅決不準複工複產;監督煤礦嚴格在批準的煤層、開采範圍、開采方案和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認真核實批準頭麵的實際進尺、火工品使用量和煤炭產量,嚴格按照礦井實際生產能力和工程進度審批火工品數量和品種,杜絕在批準區域外非法使用火工品。對隱瞞實情況,逃避監管,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礦,一經查實,必須采取堅決措施予以查處,直至吊銷證照,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實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果。一是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防止煤礦弄虛作假、逃避檢查;二是建立完善舉報製度,鼓勵群眾舉報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和存在的嚴重隱患,重獎舉報人員;三是進一步完善駐礦安監員的管理體製、機製、製度,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管理,督促安監員依法履職,廉潔執法,充分發揮駐礦安監員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應有的作用。對不負責任、知情不報甚至失職瀆職的人員要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2013年湖南邵東縣周官橋鄉司馬衝煤礦“6.2”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6月2日,湖南邵東縣周官橋鄉司馬衝煤礦掘進工作麵放炮時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安全升井29人,死亡10人,15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3采區+168mn媒回采工作麵違規采用巷道式采煤、局部通風機供風,風量不足,引起斯積聚並達到爆炸濃度。在未檢查瓦斯的情況下違規放炮,因發爆器接線桂產生電引起瓦所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司馬衝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該礦在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過期後,不執行監管部門指令,非法違法組織生產。采礦許可證過期後,邵東縣國土資源局下達了《停產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一切采據施工行為。生產許可證過期後,召邵東縣煤炭局下達了《停產整頓決定》。調查發現,該礦從2013年3月份開始每月安排了生產計劃,2013年以未實際累計生產原煤4315.8噸(其中:1月966噸,2月放假,3月520.2噸,4月11924噸,5月16304口噸,B月1-2日6.8噸)。
2、司馬衝煤礦違法發包且以包代管該礦違反《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子預防媒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2013年3月9日,違法將井下生產承包給有取得煤礦安全生嚴管理相關資質的李大義,並以包代管,在簽訂的《礦生產承包管理合同》中違法全委托李大義統一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承包人李大義又將各采掘頭麵分包,以包代管。
3、可馬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一是違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違規安排未經培訓、不且備下井帶班要求的安
全員作為礦領導下井帶班。二是違反《煤礦廣安全規程》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下井人員沒有配發、沒有隨身攜帶自孰器;事故工作麵沒有安裝甲烷傳器器,安全監控係続在2013年5月31日後停止運行:安排沒有
三、防範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各級各部門對我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複雜性和反複性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始終警鍾長鳴、警示高懸、居安思危、常抓不懈。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全麵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切實強化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二)采取斷然措施,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立即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性的煤礦安全生產“大清理”行動。視情況采取停產整頓、限期整改等措施,迅速組織開展全省煤礦瓦斯、水害“大整治”,紮實推進小煤礦資源“大整合”。
(三)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紮實深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汛期和高溫季節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律特點,全麵徹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要以今年以來事故多發的地區、行業、企業為重點,采取駐點督導、領導包幹等形式,全麵排查、紮實整改隱患。集中查辦一批非法違法生產的大案要案,抓捕一批頂風非法違法生產的業主,搗毀一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窩點。
(四)全麵開展其他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嚴防各類事故發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打好非煤礦山整頓關閉攻堅戰,切實加強客車、貨車、麵包車等治理,加強重點水域、重點工程、重點船舶和重點時段的安全巡查和實時監管,突出人員密集場所、糧庫等大型倉庫和堆場等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強化高溫季節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加強建築施工專項整治。
(五)切實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和督查督辦力度。要在嚴格行政許可、把好安全生產市場準入門檻的基礎上,切實加大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的力度和頻次,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製度行為,始終保持嚴抓嚴管的高壓態勢。
(六)嚴格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邵東縣人民政府對司馬衝煤礦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省安委會決定對邵東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今後再按照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理。事故調查組將認真組織開展調查,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九)2013年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9·28”重大水害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9月28日,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東翼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被困。經過全體搶險人員10個晝夜的艱苦奮戰,搶險救援工作於10月8日結束,2人成功獲救,10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東翼回風大巷掘進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在超過允許掘進距離的情況下繼續掘進,導致煤壁不能承受小煤窯采空區積水壓力,造成煤壁坍塌發生透水。
三、防範措施:
(一)各級煤炭監管部門及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
(二)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防治水機構,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嚴格執行 “探、掘分離”等探放水規定,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十)2013年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9.30”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3年9月30日5時43分,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曲江公司)西二采區603東順槽煤巷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事故突出煤量405t,湧出瓦斯量36480m3,直接經濟損失達854.5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603東順槽因抽采不達標,超出允許控製範圍掘進,違章作業造成的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曲江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製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重生產、輕安全。曲江公司沒有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的關係,在抽、掘、采不平衡,采掘接替緊張的情況下,注重生產進度和效益,未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製度,違規組織評判、違章下達生產計劃、違章超強度掘進;弄虛作假,編製虛假安全生產報表、記錄,應對上級檢查,實施超強度掘進。
(2)防突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瓦斯抽采達標等規定,抽采時間不足,違規組織第二循環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出具評判報告,並允許進尺。
超強度掘進,導致超前保護距不足。9月17日至9月27日,603東順槽累計掘進57.2 m,超出允許進尺17.2 m;603東順槽在實施局部防突措施後,一次循環批準進尺為4.2 m,經查實,9月17日至9月29日,除19、20日外,均超出了4.2 m的允許進尺量,其中9月17日進尺7.3 m,超進尺3.1 m。
(3)安全管理混亂,現場違章作業。瓦斯抽放台賬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全;9月17日以來,跟班幹部、安全員、瓦斯員沒有履行監管職責,對603東順槽存在超強度進尺、違規使用風鎬作業以及擅自將瓦斯傳感器移動至靠近風筒口位置等行為沒有製止和報告;603東順槽經常出現瓦斯超限現象,公司未依規停產整頓。
2.豐城分公司對授權管理的礦井監管工作不到位。
(1)安全監管存在漏洞,事故前雖對曲江公司進行了檢查和隱患排查,但未對603東順槽掘進是否符合規定進行檢查,未發現曲江公司603東順槽抽采不達標、超強度掘進、弄虛作假、安全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
(2) 落實瓦斯超限整改措施不力。發現曲江公司9月份8次瓦斯超限,603東順槽瓦斯超限次數超過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停產整頓。
3.江西煤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 督促豐城分公司落實對曲江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豐城分公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失察;
(2) 事故前雖對豐城分公司和曲江公司進行了監督檢查,但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曲江公司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和講話精神。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必須時刻敲響警鍾,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在煤炭經濟下行時期,煤炭企業各級領導必須保持清醒頭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效益的關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要尊重客觀規律與事實,嚴禁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盲目追求產量與效益,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層級管理力度。省煤炭集團公司要在層層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上下功夫,樹立“事故發生在礦井基層,根源存在於企業頂層”的意識,加大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督查力度,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中的弄虛作假現象要“零容忍”,同時建立健全相關責任追究機製。
(三)堅持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製。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製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全麵加強突出礦井瓦斯防治工作,強力推進瓦斯區域治理,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補充”的原則,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進行生產,抽采不達標嚴禁組織生產。
(四)加強安全質量管理,不斷提升管理水平、裝備水平和保障能力。一是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強化以班組為核心的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培訓,加強基層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高職工自覺抵製“三違”行為和應急處置能力。二是堅持“科技興煤、科技興安”戰略,結合自身特點研究符合本礦不同區域的抽采達標評判指標和方法,引進先進科學技術裝備和工藝,不斷完善適合礦井深部開采的防突技術體係。三是礦井應完善有關技術管理製度,完善煤層瓦斯抽采管網的日常管理以及抽采計量工作,規範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工作,科學評判,落實有關技術措施,積極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監控預警係統建設。四是在突出煤層掘進,應采用遠距離落煤作業方式,盡可能減少迎頭附近平行作業的工序和平行作業人員數量。嚴禁超出防突措施允許控製範圍掘進作業。
(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安委會明確的國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各負其責,加強對國有煤礦企業監管監察,真正形成“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製。
七、2014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4年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下海子煤礦“4.7”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4月7日4時50分,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下海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班入井工作人員26人中,4人安全升井,21人死亡,1人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下海子煤礦非法越界開采相鄰的陸東煤礦三號井C24煤保安煤柱,掘進工作麵不進行探放水作業,放炮貫通采空區積水,誘發透水事故。
(二) 間接原因:1、下海子煤礦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越界開采,不落實探放水措施,安全管理混亂。 非法越界組織生產,蓄意逃避監管。發生事故的2401補巷掘進工作麵非法越界組織生產原煤8606.2噸。為了逃避政府監管,該礦采取真假兩套圖、事故區域不設人員定位讀卡分站、提前打密閉等手段掩蓋違法生產行為。春節過後違規組織生產。該礦2014年2月19日進行節後複產驗收,2014年3月27日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政府簽批同意複產驗收意見。報批期間(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26日),該礦違規組織生產煤炭5100噸。 安全管理混亂。該礦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在井下隨意布置采掘工作麵。事故發生前,該礦在井下布置了5個掘進工作麵,其中事故區域有3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事故區域掘進工作麵未編製作業規程,爆破距離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爆破時未撤出鄰近巷道的作業人員。班長隨意安排作業,帶班領導提前升井,一些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就下井作業,部分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落實防治水措施。該礦C24煤層補巷掘進工作麵未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探放水措施。未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該礦未按規定開展區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工作,未結合采空區積水情況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 2、雲南各級人民政府未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 3、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曲靖監察分局對轄區內煤礦的安全監察不力,督促指導煤礦開展“打非治違”、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切實做好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防治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吸取教訓,積極開展水害普查治理工作,尤其要查清資源整合、礦界重疊、受地麵水威脅以及小煤礦比較集中的礦區煤礦的水體情況。煤礦井下作業要嚴格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探放水措施,結合老空區積水情況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 (二)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混亂、勞動組織混亂、技術管理缺失等問題,督促煤礦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實施出入井人員登記、領導帶班、全員安全培訓等製度;加強技術管理,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麵,配齊通風、機電等專業技術人員,確保圖紙等技術資料真實反映礦井情況;完善安全監控和人員定位係統;加強井下火工產品管理,嚴格執行火工產品領退、保管製度以及“一炮三檢”等放炮製度;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應急救援演練,讓職工熟悉避災路線。 (三)加大“打非治違”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打擊煤礦超層越界開采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打擊超層越界開采的礦井、違法違規生產的礦井、邊建設邊生產的礦井、未經複產驗收擅自恢複生產的礦井;把“打非治違”與關閉退出工作相結合,將瓦斯、水患災害嚴重以及整治無效的小煤礦納入關閉退出範圍;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嚴格采礦許可證審核和年檢;嚴格火工產品審批程序。 (四)做好煤礦停產整頓工作。雲南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讓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停產整頓;嚴格驗收程序,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複產驗收;加大對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以上煤礦的巡查力度。 (五)切實做好雨季“三防”工作。煤礦要切實加強雨季“三防”,按要求製定針對性強的工作方案,組建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完善水文地質資料。 (六)促進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各產煤地要堅持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汙染小和可持續發展的煤炭工業發展道路,加快推進煤炭企業兼並重組,提高煤炭集約化程度,推進煤礦機械化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促進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七)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存在安全管理較差、違法違規生產等問題的煤礦的監管,強化駐礦安全監督員的責任,促使其認真履行職責,真正發揮駐礦作用。 (八)提高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國家級、區域級救援基地建設要求,完善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健全區域性礦山救援協作聯動機製和統一調度指揮機製;在重點產煤地區建立市、縣兩級礦山救援物資儲備庫,重點儲備大型通風、排水、機電、鑽探、破拆、支護等救援設備;加快省、市級礦山應急救援信息平台和基地建設,完善應急演練製度,提高救援隊伍的應急響應和科學施救能力,形成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統一指揮、協調有序、保障有力、處置高效的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格局。
(二)2014年雲南曲靖富源縣後所鎮紅土田煤礦“4.7”瓦斯事故
一.基本情況:
4月21日0時30分,雲南曲靖富源縣後所鎮紅土田煤礦121701工作麵發生瓦斯事故,當班56人下井,42人安全升井,14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該礦非去越界組隻生產,121701炮采工作麵采用非正規采某方法,采用局甬風機供風進行采煤,違規串聯通風、循環風,工作麵微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並達到農度界p限,違章放炮產生火焰引起所炸。
(二)間接原因:
紅土田煤礦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越界開采,非法組織生產,不海實瓦師方治措施,安全管理混亂的121701炮采工作麵位於該礦礦界以外,法越斝組隻生產產。非法生產為兩套圖紙,對外使用氏,事故地點未安設甲烷傳感器和人員定位讀卡分站,編的采掘作業規程未按規定上媒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有意躲避安全。采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向121701炮采工作麵、121702進風巷同時供風,供風路長、風筒破口漏風嚴重導致工作麵共風量不足,造成微風作業:三是局通風機安設在121702回風替掘進工作麵的回風流中違規串聯麵風:四是沒有進行實阿測風,致使安設的局部部通風機吸入風量小於額定風量,產生循環風。三是瓦所不到位。事故當班井下共有8個來堀作業點,斯檢查員隻有5人定點跟班作業,事故地點瓦斯檢查空班漏檢,未安設甲烷傳器,安全監控缺失。四是火工物品管理混亂。井下違規爆6破作業,未使用水泡泥,放炮員曾配備不足,沒有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削度。五是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煤曠礦長隻是掛名,不行長職責。主要管理人員工作職麥不,多數是兼職。采掘區隊長、班組長自招自用工人。媒曠作業人員實行,三人製,礦領導帶班為兩班製,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不落實。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六是該礦沒有按照規定織開展瓦隱蔵致災因素曾查工作
三、防範措施:
(一)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要繼續加大《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力度,按照“鐵規定、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的要求,抓住煤礦礦長這個主要環節,確保在每個煤礦都落到實處。要加大對煤礦企業特別是國有煤礦企業貫徹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的監督檢查力度。
(二)紮實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12部門《關於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要求,加快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和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不能拖延和觀望。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要采取突擊檢查、現場巡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以及發動群眾舉報等多種方式,鐵腕打擊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要重點打擊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四)切實加大煤礦事故警示教育力度。要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采用多種方式擴大事故警示教育範圍、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增強礦長等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對事故的畏懼感,真正做到“一礦出事故、萬礦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國受警示”。
(五)嚴肅認真查處事故。對上述6起煤礦重大事故,國務院安委會已對事故的查處進行掛牌督辦。各地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監機構依法從嚴從快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各地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較大及以下事故調查工作,查明原因,嚴肅問責,吸取教訓,嚴加防範。事故結案後要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對非法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事故,要建議司法部門對觸犯刑律的責任人依法公開審判,發揮震懾作用,堅決遏製事故多發勢頭。
(三)2014年中煤陝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則煤礦“5·14”重大溜灰管墜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5月14日7時23分,中煤陝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則煤礦發生一起重大溜灰管墜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933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方違反作業規程使用溜灰管輸送C70混凝土,在輸送混凝土過程中發生堵管,在未撤出井下人員的情況下,違章使用大錘、吹風管、扳手等工具處理,造成溜灰管與法蘭盤焊縫撕裂,溜灰管相繼墜落造成本起事故。
(二)間接原因:
1.違反施工作業規程和施工組織設計。建設方和施工方為趕工期,擅自違章改變施工方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規使用溜灰管輸送C70混凝土,且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建設方、總承包方、施工方、監理方均為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項目名義上采用總承包形式,但實際未簽訂總承包合同,在項目工程管理上以聯合管理團隊模式進行管理,雙方職責交叉、層級交疊、責任不實、組織鬆散,相互監督製約力不強,各項安全生產製度未嚴格落實到位。
3.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項目經理無執業資格證,部分監理人員無證上崗,部分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期複訓;職工安全培訓工作流於形式,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紅線意識樹立不牢、心存僥幸,職工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和危險源認識不到位,對違章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
4.違規組織施工建設。中煤陝西公司大海則煤礦建設項目未核準,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複,擅自組織井筒開挖和主體工程施工。
5.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榆林市政府、榆陽區政府對大海則煤礦建設項目缺乏監管,相關部門未采取有效措施對該礦違規建設行為予以製止。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汲取教訓,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企業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同時要嚴格落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58號令),切實做到鐵七條、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全麵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強化內部製度建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要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管理,督促內部所屬企業認真貫徹國家煤礦建設項目的相關法規,嚴格執行各級監管監察部門的安全指令,對建設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從源頭上遏製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同時要深刻反思內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完善內部管理製度,理順集團內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各方的關係,明確各自的職責,落實責任,防止出現多頭管理、職責交叉,責任不實的現象,使企業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三)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安全培訓教育,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中煤集團及所屬企業要進一步強化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斷規範和完善作業規程和施工組織設計,細化標準,特別是對立井井筒使用溜灰管輸送混凝土施工工藝要從混凝土標號、溜灰管選型、連接方式、管卡定位等方麵進行分析論證,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確保安全。同時要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製定詳細培訓計劃,認真開展培訓工作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定期檢查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未經培訓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真正杜絕“三違”現象,做到安全生產。
(四)規範和強化應急處置管理,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中煤集團及所屬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信息,以便組織科學合理的施救;要完善企業應急管理製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大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製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組織有針對性的應急知識培訓,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五)提高履職能力,落實責任,做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集中開展以“六打六治”為重點的“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煤礦建設項目違規違法建設行為,未取得合法手續的煤礦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手續不齊全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按照“四個一律”的要求給予嚴厲打擊,杜絕轄區煤礦違規違法建設現象,推進煤炭工業安全健康有序發展。
(四)2014年南桐礦業公司硯石台煤礦“6.3”瓦斯事故
一、基本情況:
6月3日17時40分,南桐礦業公司硯石台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瓦斯事故。事故造成22人死亡,2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該礦對瓦斯災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警惕性不高,治理和防範措施不到位,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二)采掘布置不合理,對誘發瓦斯災害的不確定性因素認識不足。
三、防範措施:
(一)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要繼續加大《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力度,按照“鐵規定、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的要求,抓住煤礦礦長這個主要環節,確保在每個煤礦都落到實處。要加大對煤礦企業特別是國有煤礦企業貫徹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的監督檢查力度。
(二)紮實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12部門《關於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要求,加快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和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不能拖延和觀望。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要采取突擊檢查、現場巡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以及發動群眾舉報等多種方式,鐵腕打擊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要重點打擊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四)切實加大煤礦事故警示教育力度。要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采用多種方式擴大事故警示教育範圍、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增強礦長等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對事故的畏懼感,真正做到“一礦出事故、萬礦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國受警示”。
(五)嚴肅認真查處事故。對上述6起煤礦重大事故,國務院安委會已對事故的查處進行掛牌督辦。各地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監機構依法從嚴從快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各地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較大及以下事故調查工作,查明原因,嚴肅問責,吸取教訓,嚴加防範。事故結案後要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對非法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事故,要建議司法部門對觸犯刑律的責任人依法公開審判,發揮震懾作用,堅決遏製事故多發勢頭。
(五)2014年貴州省六枝工礦集団公司新華煤礦“6.1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6月11日0時5分許,貴州六枝工礦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六枝工礦)新華煤礦(以下簡稱新華煤礦)發生重大煤與瓦斷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約1010噸,瓦斯湧出量約12萬立方米,造成1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34萬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該礦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1601回風順槽槽2#聯絡巷揭穿的M6煤層末消除,石門揭煤時放炮誘發煤與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一是煤礦未對揭煤區域煤層鬆軟、煤層過厚、煤層透氣性等瓦斯條件進行認真分析,抽采鑽孔由於垮孔嚴重使得鑽孔中垮孔位置以裏的部分抽放效果受限,甚至沒有抽放效果且末對區域抽放鑽孔施工和驗收進行管理致使鑽孔不能安設計施工到位。二是該掘進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中區域效果檢驗采用1年前的檢驗結果,未考慮停抽後瓦斯分布情況。三是工作麵局部防突措施采用鑽孔排放瓦斯排放孔無設計、無施工管理記錄,不能證局部防突措施落實到位。四是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符合規定要求,在6月6日測定K1值達0.79後,礦上施工了排放鑽孔但在6月7日中班瓦斯排放完畢後僅測定了瓦斷湧出初速度末按規定測定K1值便作出已消除突出危險的結論,但實際未消突。
2、管理混亂,安全設施存在嚴問題,一是放炮措施不落實.事故當班1601回風巷2#聯絡巷工作麵放炮未嚴格按要求落實放炮前人、警戒造成突出時據進工作麵本班作業人員和在1601回風巷掘進工作麵。二是通風設施不合格,1601回風巷順槽2#聯絡巷反向風門設計不嚴謹,施工管理不到位峻工末驗收風門,設置位置不合理最後一道反向風門距工作麵距離小於70米,僅設置了2道反向風門,且反向風門牆體厚度和強度均達不到設計要求。三是在公司安全監察部發現該礦自查38條隱患有4條末整改完成。作出驗收不通過後礦安監部自己在綜合驗收結論欄填寫複查合格同意複工,並將兩份驗收表格作為六枝工礦驗收合格的依據向
新華安臨站中請複查予以恢複建設。四是礦井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維護和管理不到位。監測監控係統5月1日-19日無監控數據,事故發生後總回斷傳感器濃度最大為0.61%係統運行不正常人員定位係統存在傳輸程序末編製數據不能上傳、漏卡等現象。
三、防範措施:
(一)六枝工礦所屬煤礦要停產(建)進行隱患自査,編製整改方案報經六枝工礦批複同意後經六枝工礦組織預驗收合格後報請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驗收合格方能恢複生產和建設。
(二)六枝工礦要切實加煤礦防突特別是石門煤工作要嚴格執行《防治媒與瓦斯突出規定》認真落實兩個四位體綜合防突措施,加強對現場鑽孔施工的管理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優化礦井來部切實減少煤礦井下石門掲煤次數,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遠距離放炮安全防護措施,嚴格落實停電、撤人和戒等專項措施高度重視防突專項設計的審批和區域效果檢驗的審查備家工作確保設計和借施落實到位同時對所屬礦井進行安全檢査時在亙斷治理方麵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落實情兄鑒於新華媒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的重大隱患由六枝工礦組織專家進行專題分析和研究製定出具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瓦斷治理方案。
(三)要加通風設施和施工驗收管理新華煤礦要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力度通風設施均要有專項的設計及審批井下通風設施要進行現場的驗收且驗收資料要存檔備查,確保通風設施安設合理、質量可靠。
(四)認真開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六枝工礦要建立際期排治理長效機製和大隱度分級掛牌督辦製度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規範化、科學化重大生產安全想排聲合理工作要按照五落實的要求真正做到晶不落實、隱不排除不得生產和建說必須按要求進行複查和驗收確保隱患消除切實開展好查大係統、除大際、防大事故活動以礦井通風係統瓦斷抽采係統和防突為重點切實加強礦通風設的直,對通風設施設置不合理、數量不足.質量不合格等重大隱患必須做到真查.真改和立查、立改,對安全係統存在重大的必須平決停產停建及時治理隱患。
(五)嚴格建設項目的管理要嚴格落對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審查,督促其健全建設手續,依照批複工程外包,監理單位要切履行質量和安全監管,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種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要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
(六)名級政府及部門要切實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強化煤礦監管人員和礦安監員專業知識和業努能力的培訓,切實加強基層安監站巡查檢查力量。
(六)2014年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一號井“7.5”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7月5日晚20:43分,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一號井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共有20人被困井下,成功救出3人,其餘17名遇險人員全部遇難。
二、原因分析:
該礦在708工作麵密閉火區未熄滅的情況下,盲目決定縮小封閉範圍。在違規打開原密閉、施工新密閉過程中,新鮮風流進入封閉區域,氧氣和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遇采空區明火,發生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各地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經濟、安全與效益的關係。狠抓事故防範,強化措施,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違法專項行動,堅決、徹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對發現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單位,要嚴肅處罰,及時向社會公示曝光,該關閉的要依法關閉。同時,要充分利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相關責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無證或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礦井要堅決依法及時予以關閉。
(二)加強煤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礦要建立爆炸物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並嚴格落實。嚴禁煤礦私自非法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煤礦選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級必須與煤礦的瓦斯等級相對應,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裝卸、保管、領退、登記、銷毀製度,對不符合規定的爆炸物品應及時進行銷毀處理。要切實加強爆炸品現場安全管理,設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專用儲存庫、發放硐室,嚴禁非法違規超量儲存。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全麵立即開展以防爆炸為重點的專項檢查,對煤礦爆炸物品的來源、儲存、使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對整合關閉、停產整頓的礦井,要徹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來源及流向,嚴防礦主轉移、藏匿爆炸物品引發禍端。對收繳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全部予以安全銷毀。
(三)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專項行動,水害、瓦斯、防滅火專項整治和中央企業煤礦安全專項檢查。要突出工作重點,對建設項目(包括整合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嚴格的檢查。要抓住關鍵環節,認真開展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強化基礎工作,落實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強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防止煤與瓦斯突出,杜絕瓦斯超限;要進一步深入開展防滅火專項整治,有效防範各類火災;要加快建設礦井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提升礦井安全保障能力。要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完善小煤礦關閉措施,大力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製度化、常態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堅決依法實施關閉。對納入關閉的礦井要堅決關死,對納入整合的礦井要堅決管住。
(四)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做到安全生產、遵紀守法。要深入開展煤礦安全標準化建設,規範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基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強現場管理、加強班組建設,通過層層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製度,把安全生產製度、措施真正落實到每個班組、落實到每個崗位,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通過嚴格管理,確保職工安全、健康。要嚴格隱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產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有效預防事故。
(七)2014年黑龍江雞西煤礦“8.14”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8月14日13時10分黑龍江雞西煤礦透水事故25名被困人員中已經有9人升井,16名礦工遇難。
二、原因分析:
皮帶道皮帶著火,有毒有害氣體沿風流進入30#層左四采煤工作麵,造成該工作麵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三、防護措施:
一要立即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年底前,各地區要組織對轄區內所有煤礦開展一次深入細致的安全大檢查。要把近期幾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作為檢查重點,並充分運用前段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成果,緊盯至今仍未銷號的重大事故隱患,對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於2016年1月10日前,將大檢查情況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要切實加強煤礦井下在用設備安全管理。各煤礦企業要加強對在用設備(包括提升運輸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阻燃輸送帶、阻燃電纜、風筒、瓦斯抽放管等非金屬材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要確保礦用設備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等各類安全保護裝置,並按規定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等。
三要切實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和通風管理。嚴格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座談會精神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2號)要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要落實到位,保證采掘生產活動在已消除突出危險的區域內進行,堅決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嚴禁使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防突措施,“邊抽邊掘、邊抽邊采”。要加強礦井通風管理,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瓦斯超限必須停產撤人;加強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管理和日常維護檢查,定期調校瓦斯傳感器,確保係統正常運行。
四要切實加強煤礦井下爆破和動火作業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安監總煤調〔2015〕16號),嚴禁違章指揮、違規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相關要求,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等。嚴格規範煤礦井下動火作業,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長或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實施。
五要切實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全國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現場會精神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要做到“有掘必探”。礦井發現透水征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六要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各地區要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力度,開展聯合執法,保持“打非治違”工作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超層越界開采、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五假三超”(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等非法違法行為,對組織非法違法生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製人、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打非治違”工作開展不力的有關部門要嚴肅問責。
七要嚴肅煤礦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要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嚴肅查處煤礦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要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導致事故、重大隱患整改不力引發事故的查處力度和對瞞報、謊報、遲報、逃匿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八)2014年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8.19”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8月19日淩晨,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井下發生一起爆炸事故。爆炸點位於地下500多米深度的采掘作業區域。該礦當班入井人數39人,有12人安全升井,27人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區城煤層瓦所含量高高,有進行行瓦斯抽采;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通風能力不足,局部通風機循手環風;瓦斯積。違章放炮產生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爆炸。
(二)間接原因:
1.東方煤礦
(1)非法越界開采采。2010年9月至2014年B月19日事故發生,該礦非法越界開采時間長達近4年,開采C13煤層麵積約027Km2,開采媒量20餘萬噸。
(2)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早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淮南市防汛抗早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下達後,除7月8日~10日因排除提升車故障沒有生產外,其他時間均正常生產。
(3)蓄意隱隠瞞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通過開掘暗道,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以及遮擋級車天輪、及時轉運非法生產的煤炭、設置暗啃等手段逃避監管。
(4)越界區域現場管理混亂,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①通風管理泥亂。-530mC13回煤工作麵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地點供風,局部通風機循環風,且隨意停開。
②瓦斯管理混亂。未安設安全監控係統,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有采取針對性措方施:違規對斯濃度實行放限管理;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瓦斯經常超限,不停產、不撤人;瓦斯檢查不記錄,不填寫瓦斯目振和台賬,班中檢查不彙撮,瓦斯檢查員不現場交接班。
①爆破管理混亂。未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隨意布置炮、填裝藥量,不使用水泡泥、坐底泥;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三、防範措施:
(一)紮實推進煤礦“打打非治違”專1項行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安會和省政府安要會“六打六治"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紮實開展煤礦“打非治進“專項行動,進一步細化各部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及煤礦停產期間的責任,重點打擊證照不全或過期、非法超層越界開采、假圖紙或圖實不符及超能力組織生產、建建設的行為。要健全資源監管、安全監管、行業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加強對煤炭行業發展、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溝道協調並及時研究解決,形成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合力;督促各職能部門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做到嚴格執法法、公正執法、順潔執法,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切實落實各部門監管職麥。國土資源、火煤礦安全監管、公安、稅分、供電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煤礦監管工作機製和執法體係。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對煤炭資源開采的執法監察製度,建立打擊煤礦非法采掇獎勵製度,並在井口公布礦井的開采範國、開采煤層、舉報電話,對竿報非法開采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查實給子重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煤礦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力加強對派駐駐煤礦的安全監督員的管理,加大對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查處力度。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爆炸材料的監管,嚴曆查處非法儲存和使用爆炸的行為,並聯合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礦井的實際生產能力量化煤礦爆炸材料的需用量。供電部門要對煤礦停產期間的供電負荷進行校核,采取隻維持礦井通風、排水等保安負荷的限電措方施。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煤礦實際產能的監控,掌握煤礦際產量。
深入推進煤礦整傾關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13)9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安《關於加快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白的通知知》和皖政が(2014)10號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後小煤礦,明確關閉礦井目標及監管、保障措施,從源頭上進一步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淘汰落後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
(九)2014年貴州省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黔西縣新田煤礦“10.5”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10月5日18時46分,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黔西縣新田煤礦1404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375米處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35萬元。
二、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1404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施工進入複雜地質構造帶,未調整區域防突措施,鑽孔覆蓋麵未達到要求,煤體實際未消突;在有突出預兆的情況下,綜掘機掘進誘導煤與瓦斯突出。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對照事故原因,將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剖析如下:
(一)礦井防突工作不到位
1.防突措施調整不及時,1404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在掘進至360米處揭露小背斜軸部,施工由上山變為下山(前傾190),出現煤層破碎、疏鬆,變厚(煤由2.8米增厚為3.5米)等情況,區域措施和局部措施都不適用了,但都未修改補充。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的規定。
2.穿層抽放鑽孔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驗收,導致部分穿層抽放鑽孔與設計不符,並且實際鑽孔小票數據和抽放鑽孔布置成果圖不符。造成區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煤體未消突。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的規定。
3.1404回風順槽進入地質構造複雜的區域後,其第三循環區域消突評價260米範圍,僅布置了5個檢測點,未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增加檢測點,消突評價失真。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的規定。
4.煤礦主要負責人未做到每月、每季度進行專項防突研究,對防突工作重視不夠。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六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的規定。
5.新田煤礦主要依據實測殘餘瓦斯含量為6.26~7.87立方米/噸,作出1404回風順槽在363米~623米範圍內煤層已消突的結論。在實測殘餘瓦斯含量值低於國家標準8立方米/噸時,仍未消除突出危險。可能存在測的數據不準確或6立方米/噸以上煤層根本沒有消突。我省煤礦應該嚴格執行《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中“消突指標殘餘瓦斯含量臨界值不大於6立方米/噸”的規定。
(二)礦井瓦斯超限撤人製度不落實
1.雖製定了瓦斯超限的分級處理規定,但未對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作出規定,礦井和永貴公司都沒有規定健全瓦斯超限撤人製度。
2.事故當班,1404回風順槽從17時17分起,瓦斯在1.02%—1.21%之間,瓦斯超限時間達7分27秒;18時4分瓦斯再次升高,在0.8%—1%,多次報警(報警值0.8%)。煤礦未停止作業並撤人。礦領導、永貴公司領導都下令找瓦斯高原因,不下令撤人,沒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規定。《煤礦防止瓦斯事故十條禁令》。沒有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關於“瓦斯超限,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
(三)礦井安全管理混亂
1.事故當班值班礦領導機電副礦長趙誌宏接到1404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瓦斯超限達1.21%的報告後,未按規定在10分鍾內趕到調度室指揮撤出井下作業人員,事故發生後方被通知趕過來。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新田煤礦調度室主任於子博,不掌握調度室主任的崗位職責和礦調度工作的有關要求,事故當班接到井下瓦斯超限報告後,未立即趕到調度室進行處置。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遇難人員中有2名工人為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上崗,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規定。
4.對多次出現甲烷傳感器不按規定位置安設、定期校驗等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的規定。
5.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縣安監局領導是通過縣監控中心發現該礦井下瓦斯大麵超限後主動趕赴現場的。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新田煤礦在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未實際消除突出危險性時,施工超前排放鑽孔的局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我省煤礦應該嚴格執行《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規定的“嚴禁采用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消突”。
7. 當班瓦斯檢查工冒名頂替有證人員上崗,現場瓦斯異常超限,不報告,也不組織撤出人員。違反《防突規定》第三十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的規定。
8. 對工人教育培訓不夠。現場第一次瓦斯異常超限,跟班隊長說是片幫造成的,實際上片幫和瓦斯異常都是突出的征兆,工人沒有看到將要突出的危險性。瓦斯長期超限,現場人員自己不撤退。沒有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五條“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
(四)永貴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1.永貴公司監控中心未配備專職監控員,由調度員兼任,且未進行培訓。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的規定。
2.永貴公司.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不能實現正常語音提示報警,導致事故前新田煤礦17時17分瓦斯超限,直到17時40分值班調度員才發現瓦斯超限。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條“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的規定。
3.公司發現新田煤礦瓦斯多次超限、井下甲烷傳感器經常不按要求安設、誤差較大(最大誤差達0.51%)等問題,未按規定督促礦井認真分析並采取針對性的措施。
4.公司值班領導及總工程師在接到新田煤礦瓦斯超限的報告後,未督促煤礦及時撤出人員。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規定。
5.對檢查出的重大隱患,未按規定掛牌督辦和進行跟蹤落實,如: 10月2日查出1404回風順槽K1值超標,僅要求停止掘進施工排放孔,未及時進行跟蹤和督促落實。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對重大隱患沒有排除。
(五)永貴公司防突工作不認真
1.公司將“一通三防”會議和防突專題會議合並,多次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召開安排部署防突工作,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每月、每季度進行專項防突研究。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六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的規定。
2.未按省、市規定對新田煤礦采掘工作麵防突專項設計、區域治理措施、掘進工作麵的消突評價報告等進行專項審批。
(六)防突新技術應用管理不到位
1.礦井新技術應用未充分了解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違反水力壓裂技術施工工序,在掘進施工的同時實施水力壓裂工作。
2.永貴公司在引進水力壓裂新技術時,未對該項技術進行安全性及實用性專題論證就下發了推廣該項技術的文件。
(七)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和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永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下屬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
1.對瓦斯超限立即撤人未做出明確規定。對督促永貴公司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麵存在不足。
2.對永貴公司防突方麵的技術審批、新技術運用中存在的問題失察。
3.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每月、每季度進行專項防突研究。
(八)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力
1.黔西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黔西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新田煤礦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力,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整改跟蹤落實不夠;黔西縣瓦斯監控中心監控人員未經過相關業務知識係統培訓,監控信息處置工作流程不清。
2.黔西縣工業經濟和能源局行業管理工作不紮實,行業管理工作流於形式,存在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的情況,工作有安排和布置,但未具體落到實處。
3.黔西縣政府在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3〕60號)上存在差距,在督促相關部門對國有煤礦監管工作上存在不足。
三、防範措施:
(一)永貴公司所屬煤礦要停產(建)進行隱患自查,編製整改方案,報經永貴公司批複同意後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報經永貴公司細織預驗收合格後,報請所屬市(州)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合格,方能恢複生產和建設。
(二)礦企業要加強防實基礎管理工作。一是更加強瓦斯地質工作,采用物採先行、鑽探驗證的方式,進行超前探測,做好地質編示工作,科學進行地質構造分析,及時準確地握媒層層位、地層產狀和構適形態,根據構造特點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二是嚴格井下穿層抽放、順層抽放等瓦斷抽孔的施工管理工作。施工鑽孔的開口位置、鑽孔角等必須由技術人員現場給定。鑽孔驗收時,須有鑽孔參數內容,要采取有效的監督方式,並由驗收人員及監督驗收人員在小票上簽字,確保驗牧鑽孔的參數按設計施工到位。驗收成果圖必須嚴格按有效的驗收小票上圖,嚴禁使用設計圖上圖三是嚴格防突區域、用部措的校工作。更嚴格校檢製度管理規定,校檢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加強校檢作業的現場管理,確保驗收結果的育實性。對特殊地質構造帶和新工藝、新技術的采用,必須有針對性的調整校檢鑽孔數,強化效果檢驗直實性的監督,保準確判定媒體是否消突。
(三)公司及礦要健全並完善瓦斯超限撤人等相關製度。一是集團公司及礦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技木規範的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相關的安全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等,並不取有效指實到位;二是更牢固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井下一旦出現瓦斷超限,要立即停電、撤人。
(四)礦必須加強引進新技術試驗和運用的管理工作。一是試驗和話用必須提高管理和加強審批理。對礦並曆突新工藝、新莰木試驗和運用引進,必須由上級公司牽頭組織毒項論證和安全評估;煤礦製定完話的實施方案,排經上緩公司審批後,由公司有關領導主抓,相關業務部室指定人員;二是引進的新技木、新工藝,要結合本礦區煤層賦存特點,優化設計,充分進行論證,選取危臉性相對小的煤層進行實驗,完善相應的核心指標後方能運用,三星對新技術與原有技木混合使用時,必須重新編製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對防突等重點工作必重新確定相關的技術數。產禁違背程序實新技術。
(五)認喜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各種驗收排查報表、檢查文書、專題會議成果的分析運用,針對煤礦存在的重大隱患、習慣性違章等問題,明確部門和責任人,跟蹤督促整改落實到位:二是要從瓦斯治理方案、現場實際及抽達標等方麵查明真正的超限原因,采取有效防止瓦斯超限。
(十)2014年新疆米泉沙溝煤礦“10.24”重大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10月24日22時51分左右,新疆東方金盛工貿有限公司米泉沙溝煤礦(以下簡稱米泉沙溝煤礦)+615m45#煤層東翼綜采放頂煤工作麵發生一起重大頂板事故,造成16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6.21萬元。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米泉沙溝煤礦+615m45#煤層綜放麵上部存在小窯采空區大麵積懸頂,違規放頂煤開采,導致采空區頂板大麵積冒落,壓出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作業人員窒息死亡。
(2)間接原因
1)米泉沙溝煤礦違反三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指令和監管指令,違規組織生產。米泉沙溝煤礦置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三級人民政府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米東區煤炭局下達的監管指令於不顧,違反《關於對新疆東方金盛工貿有限公司米泉沙溝煤礦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的批複》(米煤局字〔2014〕49號)文件規定的“綜放麵初采150m隻推不放頂,到指定位置後,立即停止推進”規定,違規組織生產。
2)米泉沙溝煤礦未按照專家製定並論證的方案進行整改,違法生產並采取多種隱瞞手段逃避監管。米泉沙溝煤礦未按照經過專家論證的《新疆甘電投辰旭能源有限公司東方金盛米泉沙溝煤礦防滅火設計》所確定的“在開采45#煤層時,先行對地麵剝離區進行黃土覆蓋壓實,再從地麵施工鑽孔,對小窯采空區全部充填膠體泥漿,然後啟封井下封閉的+615m45#煤層綜放麵,采用隻開幫不放頂(即不回收頂煤)方式快速推進150m至火區範圍以外;在火區壓覆範圍以外,從計劃放頂煤位置後方30m處開始,從井下施工鑽孔向上部采空區灌注膠體泥漿,將小窯最低水平采倉全部充填滿,然後進行放頂煤開采”方案進行整改;為逃避監管,采取中班進行架間打眼爆破和夜班進行放頂煤作業、放頂煤炮眼布置圖不公開、安排工人反映假情況、會議記錄失真、隱患排查記錄造假等多種手段隱瞞違法生產行為。
3)新疆辰旭公司在米泉沙溝煤礦對外承包過程中對乙方提供的資質真偽認定失察。事故發生後,經調查認定核工業金華建設工程公司沒有煤礦生產經營資質,黃晨私刻 “核工業金華建設工程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翁衛”的兩枚印章;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新疆辰旭公司未與核工業金華建設工程公司主要負責人聯係以確認該公司資質和委托是否屬實。
4)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米東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煤炭管理部門對掛牌督辦礦井的隱患整改指導、督促、跟蹤不力,對煤礦打眼爆破方式處理頂煤、違規生產等情況失察。
三、防範措施
(1)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的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製,加大調整結構、整頓關閉的力度,淘汰落後產能;加強對掛牌督辦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的督辦、跟蹤落實的力度;加大對隱蔽致災因素的排查和治理力度,特別是要針對烏魯木齊所屬礦區特厚急傾斜煤層開采中的采空區問題進行處理,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煤礦企業應當牢固樹立法製觀念,強化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意識。煤礦企業要確保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合法生產。要嚴格執各級人民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不得將煤礦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嚴格審查承包方的資質;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力度,尤其是緊急避險、自救、互救知識和能力的培訓。
(3)切實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大處罰力度,對隱瞞實情,逃避監管,違法生產的煤礦,一經查實,必須采取堅決措施予以查處,直至吊銷證照、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防止煤礦弄虛作假、逃避檢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2014年遼寧省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恒大煤業公司“10.26”重大煤塵爆炸燃燒事故
一、基本情況:
11月26日2時35分,遼寧省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恒大煤業公司綜采放頂煤工作麵發生一起重大煤塵爆炸燃燒事故。截至12月1日已造成28人死亡、50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5336綜放工作麵72#~76#支架處在處理片冒的大塊煤岩體時,違章放“糊炮”爆破大塊煤岩,揚起的煤塵達到爆燃濃度,放炮引起煤塵爆燃。
(二)間接原因:
1.恒大公司綜采一隊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阜礦集團以及恒大公司相關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違章放“糊炮”爆破大塊煤岩,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八條嚴禁裸露爆破的規定和《5336綜放工作麵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嚴禁放“糊炮”、“明炮”處理大塊的規定。
(2)超定員多地點違規作業。事故當班,綜采一隊、綜維一隊、綜維二隊、大修一隊等隊伍在事故區域多地點同時作業,5336綜放工作麵作業人數超過規定,違反了該礦《作業規程》關於采煤工作麵人數不超過25人和省煤管局《關於簡化生產係統提高勞動效率嚴格控製井下作業人員的通知》(遼煤生產〔2006〕242號)關於采煤工作麵小班作業人數不超29人的規定;恒大公司生產及安全管理人員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
(3)安全措施不落實。2014年3月,阜礦集團製定下發了《關於印發采煤工作麵放炮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阜礦生字〔2014〕36號),對采煤工作麵放炮作業提出嚴格明確的要求,但現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並製止。
(4)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編製不嚴謹、不細致;審查、審批作業規程工程技術管理人員不認真,沒有發現存在的問題,把關不嚴格;《作業規程》貫徹落實流於形式。
(5)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阜礦集團和恒大公司對幹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重視不夠,員工安全意識淡薄,“三違”現象時有發生,自主保安和群體保安意識差。
(6)阜礦集團生產技術處對恒大公司井下生產組織指導不力;阜礦集團安監局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動態安全檢查不夠,未能有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阜礦集團生產技術處和安監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5336工作麵存在超定員多地點違規作業的問題予以製止。
(7)阜礦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和安監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製止恒大公司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
2.省煤炭工業管理局有關部門對阜礦集團恒大公司安全生產監管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省煤炭工業管理局作為受省政府委托、主管全省煤炭行業發展和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下設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對阜礦集團恒大公司安全生產監管和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動態監督檢查不夠,對恒大公司超定員多地點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
(2)省煤炭工業管理局派駐阜礦集團督導組對阜礦集團恒大公司安全生產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有效組織開展動態的安全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恒大公司超定員多地點違規作業的問題。
3.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遼西監察分局對阜礦集團恒大公司安全監察存在薄弱環節,對恒大公司超定員多地點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切實解決安全生產擺位問題。阜礦集團要真正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要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重要指示從思想和行動上落到實處,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生產“雙七條”,依法管礦、依法治礦。集團公司各級領導越是在經濟困難時期,越要保持清醒頭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終把保護礦工生命安全放到首位,不安全堅決不生產。
(二)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阜礦集團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製度,要把安全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科室、區隊、班組,覆蓋到煤礦生產的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全麵開展以反“三違”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治理,通過不間斷地開展突擊檢查、夜間巡查,嚴肅查處“三違”行為,切實解決幹部對“三違”看慣了、現場作業人員幹慣了的問題。
(三)切實加強勞動組織管理。阜礦集團要根據生產安全條件合理安排各礦生產計劃,產量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核定生產能力;各生產礦井要簡化生產布局,合理集中生產,切實減少用人環節,按照計劃合理確定生產強度,認真核算井下勞動定員,嚴格按照定員均衡組織生產和檢修,作業地點要實行限員掛牌管理,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堅決杜絕多區隊在同一生產區域集中作業。
(四)切實加強和改進技術管理工作。要提高技術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嚴格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製訂、審查、審批和落實。製定的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既要符合法規標準要求,又要充分考慮現場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隱患和問題,做到切實可行、具備可操作性;要加強現場執行管理,確保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兌現、在現場落實。
(五)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阜礦集團要在全公司開展經常性地安全警示教育活動,認真吸取“11•26”及以往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如實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和應急措施,提高職工實際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群體保安意識;要強化基層領導的安全責任和安全防範意識,提高現場管理水平。
(六)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揮駐企業督導組和駐礦安監處作用,落實監管責任,強化日常監管;按要求抓緊重新核定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生產能力;各省屬國有煤礦要抓緊時間、實事求是地重新核定采區和工作麵作業人數,並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也要強化對以上問題的監察。
(十二)2014年雞西市雞東縣興運煤礦“12.1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12月14日10時10分,雞西市雞東縣興運煤礦(沈煤托管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瓦斯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工作麵放炮導致瓦斯爆炸。
(2)間接原因
1)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一是煤礦未對揭煤區域煤層鬆軟、煤層過厚、煤層透氣性等瓦斯地質條件進行認真分析,抽采鑽孔由於垮孔嚴重,使得鑽孔中垮孔位置以裏的部分抽放效果受到影響甚至沒有抽放效果;且未對區域抽放鑽孔施工和驗收進行管理,致使鑽孔不能按設計施工到位。二是該掘進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中區域效果檢驗采用1年前的檢驗結果,未考慮停抽後瓦斯重新分布情況。三是工作麵局部防突措施采用鑽孔排放瓦斯,排放孔無設計、無施工管理記錄、無驗收,不能保證局部防突措施落實到位。四是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符合規定要求,
2)製度不健全,技術措施審批不到位。一是未嚴格按規定進行防突專題研究,也未做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二是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瓦斯抽放鑽孔的施工、驗收、管理及通風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等製度,也未督促所屬煤礦健全相關管理製度。三是未按規定程序先審批《消突評價報告》後再審批《揭煤安全技術措施》。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多次到礦檢查,未能排查出新華煤礦在鑽孔施工、驗收等方麵存在的重大隱患。二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閉合。對查出的“無通風設施檢查、維護製度和反向風門砌築專項設計”、“各類鑽孔施工管理、記錄不規範,上圖分析不及時”等重大隱患,未督促煤礦整改落實到位;對查出新華煤礦“礦井未配備地測副總和通風副總”的隱患,至事故發生相關人員仍未配備到位,而在隱患信息平台中顯示已整改完成。
三、防範措施
(1)要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有效防範煤礦事故發生。
(2)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層層落靠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安全監管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督促、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崗位責任,切實加強現場管理。要按照 “嚴管、嚴控”的要求,加大對各類礦井的安全監管力度,確保監管到位,不能推諉塞責、敷衍了事。對生產礦井要立即進行“回頭看”檢查,強化過程控製,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兌規作業,嚴禁冒險蠻幹;被托管礦井必須符合煤礦關閉和整治整合政策,達到複工複產驗收和三級標準化標準。被托管礦井每班必須有1名承托方領導入井帶班,指揮現場作業。各地要立即對被托管礦井進行再梳理、再排查,不符合政策要求、達不到安全標準的一律不得生產作業;未被確定保留的礦井,一律不得進行隱患治理和整改維修工作,已經批準的要立即停下來;確定保留的礦井必須嚴格落實整改達標措施,確保安全整改,嚴禁借整改之名私自生產;要加強對關停礦井的檢查巡視,落實專人專盯等有效措施,嚴防煤礦私自生產、關閉礦井死灰複燃。
(3)堅持把瓦斯防治作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推進落實力度。對不嚴格執行瓦斯防治“十條禁令”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落實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達標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督促整改。要強化瓦斯檢查,督促瓦檢員履職盡責,井下出現瓦斯異常變化、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組織撤人,嚴禁瓦斯超限作業。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嚴禁放糊炮、明炮和利用殘眼裝藥爆破。。
(十三)2014年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鬆河鄉鬆林煤礦“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4年11月27日3時52分,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鬆林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03.2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因井下監控分站電源漏電造成1705工作麵區停電,1705工作麵改造巷停風、瓦斯積聚;恢複送電時,采取“一風吹"的方式將1705工作麵改造巷內積聚的高濃度瓦斷壓出;誤啟動1705改造巷開口4米位置閑置的風機,變形葉片運轉產生摩火花,造成瓦斷爆作。
(二)間接原因:
1、局部通風、機電管理混亂。一是1705工作麵改造巷局部通風機未用“三專兩閉”供電,未實現雙風機雙電源”,1705采麵區域停電後,造成1705工作麵改造巷局部通風機停電,瓦斷起限後不能實現瓦斷電閉。二是事故當班,1705麵區城停電,未搜規定將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區域。三是1705工作麵改造巷據進工作麵與1705來麵違反規定同時作業,未實現專用回風。四是停送電製度不實,在檢查適電區瓦斯的情況下,井下人員隨意送電。
2、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虛作假。故意將1705工作麵改造巷等隱頭麵的甲烷傳感器據不上傳;且1705采畫回風流的T1甲烷傳感器用塑料袋包住,導致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不能反映直實情況。
3、意障越界、多麵非法組織生產。一是多麵組織生產,事故發生前,井下實際布圖有4個采麵和3個掘進工作麵,其中,1705麵、1202采麵下段及3個掘進工作麵均處於礦岸之外。二是非法生產行為,媒礦開采部分采、掘工作麵不上圖、不提供生產管理記錄,有關部門檢查時,采用時密閉不上圖的頭麵等來進避監管。三是圖紙造假、圖實嚴重不符,捕蓋其越界非法生產行為。
4、安全理製度不落實。一是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不執行,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言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二是事故報告製度不落實,事故發生後,未按有關短定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5、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該礦上級公司——貴州吉龍投資有限公司雖設置了相應的職能部門,但沒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隻配一名部長,不具備對下屬8處煤礦實施監管的能力,也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監管作用。且事故報告、救援不及時,事故發生後,礦領導帶隊下井查看現場,遲滯近兩個小時才向當地政府報告。
三、防範措施:
(一)六盤水市要開展為期一年的礦安全教育實踐活動。一是認真查找近年以來全市發生事故的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二是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查擺紅線意識樹立不能不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關係的問題;三是針對曲型突出問題,製定整改措施。
(二)認真開展回頭看,堅決糾錯補漏,促進安全水平提升。通過媒礦安全教育實踐活動徹扭轉事故多發頻發局麵,實現杜絕瓦斯爆炸事故、大幅減少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堅決遇製重大事故
(三)認真吸取鬆林煤礦“1127”事故教訓。一是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對鬆林媒礦事故涉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要公開宣判,提高事故示教效果,增強礦長等王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二是杜絕超層越界、多頭多麵及圖實不符組織生產;三是真正做到瓦斯超限、停電等立即撤人;四是切實加強局部通風和機電管理,局部通風機供電要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五是加強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保證井下瓦斷實現在線監控,斷電可靠、閉鎖靈敏。
(四)吉龍公司和所屬礦井要全麵進行整改。一是督促吉龍公司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健全完普安全製度體係,切實加強下屬煤礦安全監查和安全技木管理,整改結束報六盤水市能源局組織驗收;二是所屬煤礦要停產(建)進行隱患自查,端編製整改萬,經煤礦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安監、堞行業管理部門批複同意後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報調六盤水市人民府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恢複生產和建設。
(五)深入開展打擊超層熱界非法生產專項行動。一是六盤水市國土資源部門要立即對據區內的煤礦井下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進行全麵清查,特別是對貴州豐順礦山安全生產技術峇詢服務有限公司所服務的礦井要全部重測,嚴防超層越界。
八、2015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5年山西大同市薑家灣煤礦“4.19”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5年4月19日下午6時50分左右,山西大同市南郊區大同煤礦集團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薑家灣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對8446綜采工作麵上覆7#煤層老空(巷)積水和回采過程中出現的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隨著工作麵推進,采空區懸頂麵積不斷增大,在上覆岩體和7#煤層老空區水體共同壓力作用下,頂板瞬間垮落導致大量上覆老空積水突然潰出,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未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對上覆采空區探水設計、實施的鑽孔密度達不到探放水規定要求,且審批把關不嚴格,存在漏探區域,在對8446綜采工作麵上覆7#煤層采空區的積水未探測到位的情況下,沒有製定加強探測措施和補充探查方法;探放水隊人員數量配備不足,沒有實現探掘分離;探放水孔施工驗收製度不規範。
2)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水害辨識、防治能力差。員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日常培訓針對性不強;技術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對水害威脅認識不足;職工水害防範意識淡薄,對透水征兆認識不足、辨識能力差;現場應急處置技能、自救互救能力不強。
3)礦井日常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19日事故發生當班無礦領導帶班上崗;未執行同煤集團及地煤公司關於回采工作麵安全準入規定,8446綜采工作麵未經地煤公司安全準入驗收自行組織生產;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安監部門對各部門、各專業安全工作監督不力,對綜采安全準入、探放水驗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製度執行情況監督落實不到位;4月14日二班發現8446綜采工作麵出現出水異常後,隻采取停止生產、更換水泵加大排水的措施,15日二班繼續組織生產。
4)地煤公司日常安全檢查不認真,安全製度監督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盲區。地煤公司對薑家灣煤礦生產中存在的探放水技術管理、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麵問題失察;公司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日常安全監管不到位,對薑家灣煤礦8446綜采工作麵未按規定經公司準入驗收和批準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未進行製止,對突水征兆辨識不清,未向上級領導報告有關情況。
5)同煤集團對下屬子公司及其所屬礦井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同煤集團未按照省政府晉政辦發[2012]37號文件要求,安排本集團公司相關人員為薑家灣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未按照省煤炭廳晉煤安辦發[2013]1550號文件要求,建立由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安全監管五人小組;集團公司職能部門疏於對地煤公司及其所屬礦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6)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同煤集團及薑家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監察不力。
三、防範措施
(1)各煤礦要認真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對煤礦範圍內隱蔽致災因素逐一排查。凡未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周邊老窯積水等水文地質情況不清,存在承壓水威脅、未查清構造和隱伏導水陷落柱的煤礦,要立即停產停建,停止複產複工驗收,采取綜合手段進行補充勘探,徹底查清並治理後恢複生產建設。
(2)煤礦企業在水害治理過程中,必須結合實際采取綜合措施,強化對探放水效果的驗證工作。對老空水、頂板離層水排放效果,對相鄰強含水層、導水裂隙帶、隱伏導水陷落柱封堵效果等,要采取物探、鑽探等技術手段對效果進行驗證。
(3)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完善煤礦領導下井帶班製度內容。在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周期來壓,采掘工作麵湧水量發生較大變化,老空水排放、過陷落柱及導水裂隙帶等關鍵時段,要嚴格製定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預案,煤礦領導要現場督導。
(4)煤礦企業要明確賦予和嚴格落實值班調度人員、安全監控值守人員和班組長在緊急情況下獨立行使停產撤人的權利。在采掘過程中工作麵突發透水征兆、大氣強降雨引發洪水、泥石流等緊急狀態下,值班人員要果斷及時發出撤人指令。要加強培訓和演練,井下所有人員要熟悉避災逃生線路,發現有透水預兆,要立即撤出礦井。
(5)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本煤礦水害防治情況,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嚴禁煤礦探水鑽孔施工造假、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造假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2015年普安縣樓下鎮政忠煤礦“8.11”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8月11日晚間,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縣樓下鎮政忠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2172下山掘進工作麵沒有采取防突措施;8月5日,工作麵發生了突出事故後,沒有停止作業、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瓦斯,8月6日,盲目施工瓦斯排放孔時又出現頂鑽、卡鑽、噴孔等突出征兆,該礦有關負責人仍然違章指揮、冒險組織作業,放炮後誘導煤與瓦斯延時突出導致事故發生。
三、防範措施:
(一)切實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煤礦企業要完善瓦斯防治責任製,細化落實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瓦斯防治責任;要健全瓦斯防治技術管理體係,配齊通風、抽采、防突、地質測量等專業機構和人員;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係統,加大瓦斯抽采力度,確保瓦斯治理工程超前實施,真正實現抽掘采平衡;對井田田範圍內厚度大於O.3米的煤層要及時測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硬度、煤層透氣性係數等參數指標,準確掌握煤層瓦斯賦存規律和牒與瓦斯突出危險情況,建立各煤層瓦斯地質圖,為礦井瓦斯治理和突出災害防治提供科學依據;要加強防突工作過程管控,確保防突設計和措施現場落實到位、不走樣。
(二)督促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王體貢任。礦企業要認真吸取各類事故教訓,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配齊配強“五職”礦長,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相關人員;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和瓦斯治理“十條禁令”,做到礦井開拓部署和采掘布置合理,通風係統合理可靠、風量充足,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強力推進“機械化、標準化、集團化、信息化”建設;采掘作業必須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圖紙資料和監測監控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及時治理消除事故隱患。
(三)普安縣要全而推進煤礦安全重點縣攻堅戰是要補充和完善攻堅戰工作方案,抽調精兵強將,配齊人員,動員各方力量,齊抓共管,協同作戰,為實現攻堅目標提供堅強的保障;二是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縣域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和頻次,嚴格落實“五真”要求;三是要重點幫助煤礦企業排查、診斷、治理安全事故隱患,對災害嚴重的礦井,要幫助其提出具體的隱患治理實施方案,做到一礦一策;四是針對全縣煤礦存在的突出問題,立即開展專項整治,促進煤礦安全生產。
(四)黔西南州要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整治活動。是在全州範圍內對煤礦進行摸底排查,對存在非法違法非法轉包、承包以及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開采等行為的煤礦必須進行嚴曆打擊;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必須堅決停下來進行整改,決不允許煤礦借整改之名非法組織生產:;二是要進一步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機製,強化縣、鄉兩級政府“打非治違”責任,切實將“打非治違”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
(五)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加快推進隱患排查治理體係建設,督促煤礦企業按照“查大係統、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的要求抓好落實,對排查出的隱患治理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是要構建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必須實現獨立通風,嚴禁串聯通風和共用回風;三是進一步深化瓦斯治理攻堅,要根據煤層群賦存特點,優先推廣保護層開采和卸壓瓦斯抽采技術,認真落實好兩個“四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同時要加強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和抽采、防突數據檢測的驗收等管理工作;四是要確保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運行可靠、各種傳感器數量及安裝地點符合要求,確保對煤礦井下瓦斯實現在線不間斷監測和預警;五是加大對重大隱患治理不力的煤礦企業的處罰。對重大隱患不整改、進行生產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2005)446號)等規定進行處罰,符合關閉條件的,要及時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進行關閉。
(三)2015年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永吉煤礦“10·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2015年10月9日22時07分,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永吉煤礦(以下簡稱永吉煤礦)E10煤層-228上山以西采空區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97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永吉煤礦E10煤層-228上山以西采空區煤炭自燃;該礦對火區采取水淹滅火措施後,在未依規證實火區熄滅的情況下,違規啟封火區;煤炭自燃引起采空區內積聚的瓦斯爆炸,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違法組織生產。(1)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後仍然違法生產。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2015年1月9日到期,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上饒市煤管局、江西煤監局贛東北監察分局、上饒縣煤管局均對其下達了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動的指令。6月26日,上饒縣煤管局又按照縣政府要求對該礦提升絞車采取了上鎖、貼封條措施。上饒縣楓嶺頭鎮1-10月在檢查過程中3次發現該礦違法作業,均下達了停止作業的指令。在這種情況下,礦井仍然無視監管監察指令,私自撕掉提升絞車封條,擅自開鎖,違法組織生產。(2)以整改維修的名義組織生產。該礦以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整改維修的名義組織生產,2015年8月底-190煤平巷貫通,形成了全負壓通風,之後在-190煤平巷以掘代采回采煤炭;事故當班,礦井安排了-190東、西上山2個掘進工作麵作業。2015年1-9月份共產煤約5500噸。
2.現場安全管理混亂。(1)違反火區管理規定,火區未熄滅,急於組織生產。采用水淹的方式滅火,在未證實火區熄滅的情況下,違反有關規定,盲目排水啟封火區,急於安排-190東、西上山2個掘進工作麵作業。(2)通風、瓦斯管理混亂。-228上山以西以掘代采,采空區積聚大量瓦斯;-200西盲巷未按規定進行封閉;煤礦安全監控係統不完善,-200煤平巷布置2個煤巷掘進工作麵時,僅在-200回風巷中安裝1個CH4和1個CO傳感器,-190東、西上山掘進工作麵未安設CH4和CO傳感器。(3)未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事故當班沒有安排礦領導帶班下井作業。(4)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事故當班安排的瓦斯檢查員符恩華、羅新清均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屬於無證上崗。
3.煤礦安全監督檢查不嚴不實。(1)上饒縣楓嶺頭鎮政府對永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認真。楓嶺頭鎮駐礦安全員擅離工作崗位,未發現和報告該礦違法組織生產的情況。楓嶺頭鎮煤監站對駐礦安全員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管理不力,年內先後對該礦進行了11次檢查,雖然3次(3月30日、5月20日、8月16日)發現該礦違法作業的情況,並下達了停止作業的指令,但均未按規定向縣煤管局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違法生產行為。楓嶺頭鎮政府未認真落實縣政府及縣煤管局要求對停產整頓煤礦加強監督檢查的工作措施,未認真督促和檢查鎮煤監站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未及時上報該礦違法生產的情況。(2)上饒縣煤管局安全監管、“打非治違”不力,1-9月,共對永吉煤礦實施了11次執法檢查均未發現該礦違法組織生產,尤其是6月26日對該礦提升絞車上鎖貼封條後,8月31日、9月22日又開展了2次執法檢查,均未發現該礦擅自開鎖啟封提升絞車,違法組織生產的行為。(3)上饒縣人民政府“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夠,對楓嶺頭鎮、縣煤管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全麵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煤礦企業必須提高依法辦礦的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嚴格遵守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監管監察指令,要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貫穿煤礦生產的全過程,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2.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煤層自然發火的礦井,應建立健全防滅火機構,配備防火技術人員,完善防滅火裝備和設施,建立自然發火的監測係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采空區必須按規定及時封閉。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要加強火區管理,編製火區位置關係圖,要加強火區氣體參數的檢測,科學監控火區通風、溫度、火情的變化。深入推進煤礦瓦斯治理,要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加強現場通風管理,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有效風量滿足要求;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嚴禁以掘代采;加強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日常維護檢查,做到監控有效。要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認真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嚴禁安排人員下井作業。
3.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要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意識,製訂落實煤礦安全培訓計劃,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依法考核合格。要按規定配齊配足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二)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監管責任,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各級政府及其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的要求,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大監管隊伍建設的投入,提高監管隊伍裝備水平,建立一支業務精湛、裝備精良、責任心強、敢於擔當、敢於負責的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對於不稱職的監管人員要及時予以調整,切實增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執行力,真正做到對煤礦的生產安全盯得牢、管得住,防止此類煤礦事故再次發生。
2.進一步加大“打非治違”的力度。各級政府及其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嚴厲打擊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照超期仍生產等“五假五超”違法違規行為,在日常監管工作中,要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派駐的煤礦監管人員的管理,明確責任,做到責任、人員、監督檢查三到位。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大對證照過期、責令停產整頓、建設項目等礦井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明停暗采、借整改維修之名,行違法違規生產之實的行為。
(三)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各級政府及其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煤礦退出機製,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產能。對煤礦要逐一進行大排查,對於安全管理混亂、技術力量薄弱、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要引導有序退出。對已經確定退出的礦井,一律不得驗收恢複生產。
(四)認真開展煤礦事故警示教育
上饒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煤礦企業要認真吸取這起事故血的教訓,舉一反三,開展事故警示教育,煤礦企業要認真對照這起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大力開展煤礦事故隱患大排查及致災因素的普查,要把火、水、瓦斯等災害治理作為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防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
(四)2015年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雞西礦業公司杏花煤礦“11.20”重大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11月20日,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雞西礦業公司杏花煤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21人遇難、1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事故主要原因:一是非法超層越界組織施工。該礦違規在未經批準的K8煤層布置掘進工作麵。二是未落實煤礦井下探放水措施和隱患排查製度。該礦沒有認真排查礦區範圍內的水害隱患等隱蔽致災因素,盲目掘進、以掘代探。三是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
三、防範措施:
(-)初實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聲任。鉬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任,嚴嚴格執行“五落實五到位”期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並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重點的各項規章製度,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位;落實非煤礦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強化現場管理,嚴禁違章指指揮、違章作業;紮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排查治理,落實“四個消單”管理製度,及時消除重大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二)初加強然合山的安全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鉬業集團要加強對興利公司等整合後周邊小礦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和技木管理體係;督促建設監理、施工、設訁計單位落實相關責任,嚴禁違法組織生產。萄蘆島市、連山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基建礦山的安全監管力度,杜絕邊建設邊生產、未經驗收擅自生產的行為。
(三)強化靠告應意程。鉬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嚴格執行事故報告製度,一旦發現重大險情或事故,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嚴禁違章指揮、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擴大。要製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有針對性的組織應急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演練,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地下礦山企業必須為井下每個班組配備有毒有害氣體檢溯服警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움器,未按規定配備的立即停產整改。
(四)紮實做好非煤礦山防火和通風安全管理。鋁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切實突出安全生產重點,加加強防火和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票”製度,製定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履行審批手後方可實施。要堅決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動力線、照明線、輸送帶、風簡等設備設施,主要井巷禁止使用木支護。完善井下通風設施,加強礦井空氣質量監測,嚴禁無風、鏡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五)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鉬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增強培訓的實效性,不斷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建立健全全生產哭機製,加加強安全生產直傳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六)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備案的爆破作業項目的管理切實履行對爆破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爆破技術負責人及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嚴格執行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問,對本級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現場監管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極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七)強化監管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的有關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直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チ升執法能力,提高安全監管執法的範化和專業化水平;認直履行執法計劃,加加強對礦山等高危行業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發生事故的企業,要増加檢查頻次,對非法違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嚴管重罰,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生產的或整頓後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切實履行好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12·17”事故教訓,堅決貫徹落實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聲和李希書記、陳求發省長等省委、省政府領導同誌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重要指示青神,堅持“黨政同責崗雙責、失職追責”,落實“五級五蓋”,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發展。要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突出重點,督促企業落實安金生產主體責任,從根本上改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五)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2月3日12時左右,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爆炸事故,目前已知死亡32人,還有多人困在井下。
二、原因分析:
寶馬煤礦借回撤越界區域內設備名義違法組織生產,6040 巷采工作麵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1小時後恢複供電通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排入與之串聯通風的6040 綜放工作麵,遇到正在違規焊接支架的電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產生的火焰傳導至6040 工作麵進風順槽,引起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深化全區安全生產領域改革創新,全麵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製定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領導和監督,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嚴肅性、針對性、實效性。紮實認真開展安全大檢查,既要有部署,也要有檢查督促。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要求,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督促引導180處產能小於60萬噸/年的煤礦有序退出,加快淘汰52處產能小於30萬噸/年的煤礦。
(二)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舉一反三,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一次以打擊煤礦超層越界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整治行動,對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企業和盜采煤炭資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並研究建立長效機製,嚴防出現監管“真空”。在全區煤礦企業開展一次“連法守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以寶馬煤炭物資公司和寶馬煤礦負責人知法犯法為反麵教材,集中對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法律培訓教育,提高守法意識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及職能力,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監管。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牒礦開采活動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職責,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充實專業技術入員,加強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監察能力將煤礦企業列入礦產資源監管執法重點,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加強煤礦采礦權動態監管工作,開展審查審批及年檢工作時,應重視對煤礦井下現場的監督檢查
(四)從嚴從細落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研究製定一套檢查“五假”的方法,切實町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格貫落實國家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創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嚴格規範執法,確保執法法到位在組組織讀全生用大檢查時要實,在誤劃部署上要實,針對性要強,要求要具體,措施要管用。對牒礦違法生產中采用假密閉、假圖紙、假數據、假報告和假整改等“五假手段蓄意逃避監管檢查的情況,認真研究對策,製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檢查“五假”的方法,通過多種方法、多種渠道、多種手段查找“五假”等違法違規問題。要敢於碰硬,不避實就輕對煤礦重大隱患,要緊町不放,跟蹤到位,依法監督煤礦企業落實整改。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牒監〔201711號)要求,認真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查找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完善中介服務信用體係地質勘查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要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地質勘査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要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教育清查活動,嚴厲打擊不誠信、不守信、弄虛作假等違反行業規範和道德的行為,查處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六)加大舉報獎勵力度,用好群眾舉報這個有力手段。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平合,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進一步加大群眾舉報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獎勵力度和宣傳力度,有效防止明退暗開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使暗藏的非法違法活動無藏身之地。
(六)2015年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鉬業興利礦業有限公司“12.17”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5年12月17日12時左右,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鉬業興利礦業有限公司一在建礦井副井電焊作業時發生的火災,導致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興利公司風井井巷鋼支護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在電焊作業時弓燃木背板,致使用於接幫和接頂的木背板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經風井與副井之間的日巷和冒落的老空區形成的漏風通道進入副井,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興利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在任,安全管理祝亂。一是建設期問擅自采礦。興利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井巷修複工程未究工的情況下擅自采礦,以建代,采、邊建邊采。二是無資質施工。興利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方,名義上與施工方和監理方簽訂了合同,但實際上並未履行合同,也未通知施工方和監理方進場,在自身沒有資質的情況下自行組組織施工,且未製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是未按設計施工。興利公司在未得到設計單位書麵同意的情況下,在井建施工過程中擅自將設計中巷道支護方式由混凝土支護改為鋼支護;新據進道均未按初步設計》要求施工;在未完成地表帷幕注漿、居民搬遷、地麵充填站建設及充填係統工程的情況下,擅自在+30m標高以下施工。四是安全管理混亂。興利公司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發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入井人員未攜帶自救器;未嚴格執行出入井登記管理製度,發生事故後難以核井下實際人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備案,未定朋組織應急演練;日常安全查流於形式,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部分提升設備未經檢測合格便投入使用;作業人員未
按規定乘坐礦用人行車上下井;井下動火作業沒有執行“動火作業票“”製度;施工作業過程中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現線大量存在。五是無證上南。興利公司的部分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沒有通過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部分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六是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興利公司安全培訓工作流於形式,大部分工人未經培訓上崗,培訓學時未達到規定要求;工人安全意識淡源,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忠和危險源認識不到位,對違章作業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七是未及時報告事故、盲目組織施。興利公司在事故發生3個多小時後才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耽誤教援有利時機;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在第一時間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盲目組織施救,致使此次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八是未按照《勞動法》規定用工。興和利公司在沒有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安責險、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從業人員入礦作業。
2.鉬業集團對興利公司管理流於形式,安全監督檢查、指導不力。一是未能及日時發現興利公司礦井基建期自行組織施工、未按《初步設計》>要求組織施工、擅自采礦、未按照《勞動法》規定用工、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祝亂等問題。二是對興利公司開展安全隱忠排查工作督促、查查、指導不力,致使興利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三是對興利公司疏於管理。雖與興利公司簽訂了《經營管理協議》,未按《經營管理協議》規定對興利公司高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興利公司負責人末通過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失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和和標準情況監督指導不到位,致使興利公司管理視亂。
3.楊礦公司爆破施工組織混亂。一是違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為興利公司基建工程未按設計施工、邊建設邊采礦實施爆破作業;二是對公司爆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三是興利公司副井井下爆破人員對當班剩餘爆炸物品未清退,違規儲存在井下臨時保管箱內。
4.連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開展非媒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極查工作措施不力,對興利公司的檢查工作流於形式,部分應該查的內容沒有查到位,查中未能發現興利公司安全生產方麵存在的諸多問是題,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落實不到位,對興利公司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亂問是題失察。
5.葫蘆島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開展非媒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権查工作不到位,未將興利公司列入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工作存在漏河。待別別是2014年11月以來,接到君群眾關於興利公司采礦危及村民安全問問題的舉報反映後,也未組組織開展對興利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連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開展對興利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
6.連山區人民政府對連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連山區安監局組織開展對興利公司安全権查不到位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初實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聲任。鉬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任,嚴嚴格執行“五落實五到位”期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並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重點的各項規章製度,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位;落實非煤礦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
井製度,強化現場管理,嚴禁違章指指揮、違章作業;紮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排查治理,落實“四個消單”管理製度,及時消除重大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二)初加強然合山的安全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鉬業集團要加強對興利公司等整合後周邊小礦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和技木管理體係;督促建設監理、施工、設訁計單位落實相關責任,嚴禁違法組織生產。萄蘆島市、連山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基建礦山的安全監管力度,杜絕邊建設邊生產、未經驗收擅自生產的行為。
(三)強化靠告應意程。鉬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嚴格執行事故報告製度,一旦發現重大險情或事故,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嚴禁違章指揮、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擴大。要製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有針對性的組織應急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演練,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地下礦山企業必須為井下每個班組配備有毒有害氣體檢溯服警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움器,未按規定配備的立即停產整改。
(四)紮實做好非煤礦山防火和通風安全管理。鋁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切實突出安全生產重點,加加強防火和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票”製度,製定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履行審批手後方可實施。要堅決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動力線、照明線、輸送帶、風簡等設備設施,主要井巷禁止使用木支護。完善井下通風設施,加強礦井空氣質量監測,嚴禁無風、鏡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五)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鉬業集團、興利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增強培訓的實效性,不斷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建立健全全生產哭機製,加加強安全生產直傳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六)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備案的爆破作業項目的管理切實履行對爆破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爆破技術負責人及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嚴格執行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問,對本級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現場監管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極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七)強化監管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的有關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直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チ升執法能力,提高安全監管執法的範化和專業化水平;認直履行執法計劃,加加強對礦山等高危行業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發生事故的企業,要増加檢查頻次,對非法違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嚴管重罰,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生產的或整頓後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切實履行好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12·17”事故教訓,堅決貫徹落實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聲和李希書記、陳求發省長等省委、省政府領導同誌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重要指示青神,堅持“黨政同責崗雙責、失職追責”,落實“五級五蓋”,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發展。要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突出重點,督促企業落實安金生產主體責任,從根本上改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九、2016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6年陝西省神木縣乾安、劉家峁煤礦“1•6”重大煤塵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1月6日,陝西省榆林市神木縣乾安煤礦在露天采區南部違規爆破,爆破衝擊波揚起巷道內煤塵,達到爆炸濃度,爆破火焰引起了煤塵爆炸;爆炸產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沿巷道湧入相鄰劉家峁煤礦違規生產區域,造成1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煤礦安全發展理念、紅線意識淡薄,重效益輕安全思想依然存在。
2.安全管理基礎薄弱,應急救援能力不強。
3.煤礦依然存在超層越界、房柱式開采保安煤柱、邊建設邊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4.火工品管理混亂,對煤礦領取火工品數量及用途缺少監管。
5.采空區頂板大麵積懸空,大麵積冒頂的災害嚴重。
三、防範措施:
1.是對超層越界開采、無證非法開采的煤礦,要依法關閉,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追責。
2.是對開采礦井邊界煤柱、保安煤柱和在已關閉的房柱式采區偷采煤柱的煤礦,要按破壞安全生產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3.對不關閉老係統或擅自開采未經批準煤層的,要依法查處企業責任和監管責任
4.對長期以建設為名違法組織生產和仍使用房柱式、硐室開采、以掘代采等落後采煤方法煤礦,要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施工,依法實施關閉。
5.對礦井邊界、老空區、井下火區隔離密閉牆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要一律重新加固完善。
(二)2016年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鬆樹鎮煤礦“3.6”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3月6日10時53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鬆樹鎮煤礦+100m東一采區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86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位於複雜地質構造帶,第一單元45個區域防突底板穿層抽采瓦斯鑽孔中,有個別鑽孔控製巷道兩幫距離不符合規定,采取的順層鑽孔補充防突措施未能消除工作麵突出危險;未執行該礦班班都要進行工作突出危險性預測要求,事故前連續3個小班未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瓦斯忽大忽小等突出預兆後沒有認真分析並及時采取措施;掘進工作麵片幫、漏頂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礦井沒有認真落實煤礦防突規定和企業內部防突要求。 一是沒有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在底板瓦斯專用抽放巷中,施工的瓦斯抽采穿層鑽孔與設計存在偏差,在第一單元45個抽采鑽孔中有2個鑽孔沒有達到控製巷道兩幫至少各15m的規定範圍,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沒有落實局部防突要求。事故工作麵從3月5日中班起至事故發生,連續3個班累計進尺3m,現場防突預測工均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沒有執行該礦班班都要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要求,相關人員對此監督檢查不力。 三是不按防突規定進行現場防突預測。事故工作麵自掘進施工以來,現場防突預測工不按防突規定測定鑽孔全部鑽屑量和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填寫的《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與《防突預測員手冊》記錄的鑽孔深度、鑽屑瓦斯解吸指標不一致,嚴重影響突出預測效果。 2.礦井防突安全技術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規定》第六十九條要求,對工作麵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進行試驗確定。 二是沒有認真落實瓦斯異常分析製度。事故前工作麵瓦斯濃度由原來的0.09%左右上升到0.51%,瓦斯湧出出現異常,忽大忽小,沒有嚴格按照該礦製定的通風瓦斯分析製度進行瓦斯異常分析。 三是對出現的突出預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工作麵自3月4日開始出現煤層變軟和片幫現象,但有關人員沒有意識到這是明顯的突出預兆,更沒有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 3.礦井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一是對複雜地質條件下的高地應力危害認知不足。事故地點位於地塹式複雜地質構造區域,煤層變軟,地質構造應力疊加,對這種複雜地質條件下的高地應力危害認知不足,未能采取針對性消突卸壓措施。 二是防突意識淡化弱化。該礦領導層、管理層,包括技術層、執行層,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意識淡化弱化,對複雜地質構造可能導致突出事故的敏感性不強,對出現的突出預兆麻痹大意、重視不夠。 三是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雖然該礦按規定建立配備了相應的防突機構和人員,但對防治突出的有關規定標準理解掌握有差距,對先進的瓦斯防治技術了解掌握不足,防治突出的技術基礎工作薄弱。 4.通礦公司對鬆樹鎮煤礦日常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重視不夠,要求不嚴,隱患排查與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糾正該礦存在的沒有落實防突規定和要求、防突安全技術管理有漏洞、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問題。 5.吉煤集團對通礦公司和鬆樹鎮煤礦區域防突措施落實、局部防突管理、消除地質構造威脅等工作監督指導不力。 6.江源區安監局及駐礦安監站編製的煤礦安全監管計劃不科學、不合理,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未落實“全覆蓋監管檢查”要求,落實上級有關做好煤礦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和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不力;江源區政府對區安監局工作監督檢查和落實上級有關做好“兩會”期間煤礦安全文件精神不到位;白山市安監局、白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監督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要把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作為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的重點,進一步明確企業領導層、管理層、執行層以及全員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特殊崗位人員的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落實,嚴防各種違規違章行為的發生。 (二)強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落實。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隻有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達標、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掘進施工,絕不能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防突措施。要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地質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必須及時調整鑽孔參數,確保預抽區域鑽孔布置均勻,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控製範圍符合防突規定要求,保證抽采效果。鑽孔沒有達到設計要求,必須作為廢孔處理,及時補打鑽孔使控製範圍達到防突規定要求。 (三)嚴格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監督管理。要按照防突規定要求,嚴格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安全管理,切實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和要求貫徹執行到位。要加強對工作麵防突預測工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其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鑽孔數量、深度、方位和檢驗等各項工作全部符合要求,在確認工作麵無突出危險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四)夯實防突技術基礎工作。要按照防突規定要求,提前進行地質預測,及時將地質變化情況通報給防突機構和采掘隊組,強化地質工作對防突工作的指導。要針對煤層埋藏較深、地質構造複雜等特殊地質條件采取強化卸壓、抽采瓦斯的複合技術措施。要認真研究確定不同地質、開采技術條件下的防突技術合理化參數,嚴格按防突規定要求試驗考察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按要求考察測定有效瓦斯抽采半徑,為做好防突工作和準確預測突出危險奠定基礎。 (五)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突技術和裝備。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積極推廣應用瓦斯抽采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綜合運用水力衝孔、鬆動爆破等卸壓防突措施,認真學習借鑒淮南等地瓦斯抽采有效做法,做到“鑽到位、管到位、孔封嚴、水放通”,保證和提高抽采效果。 (六)加強防突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要高度重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按防突規定的要求保證煤礦各類人員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加強培訓的針對性,切實增強煤礦全體人員的防突意識,尤其是要提高對煤與瓦斯突出預兆、防突相關知識的認知能力和水平,確保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瓦斯湧出異常等突出預兆時,能做到及時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三)2016年同煤集團同生安平煤業公司“3.23”井下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況:
3月23日22時10分,同煤集團同生安平煤業公司5#層8117綜采工作麵發生井下安全事故,造成19名礦工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8117工作麵(70m延長段)違規實施頂板預裂爆破誘發工作麵采空區頂板大麵積垮落,使得該工作麵采空區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瞬間湧出形成衝擊波造成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該采空區內處於爆炸濃度範圍的瓦斯,逆流到工作麵皮帶進風巷,衝擊波造成10KV高壓電纜受外力撞擊破壞產生電火花引爆瓦斯導致了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安平煤業對技術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礦井技術管理不到位,對預裂爆破可能誘發采空區頂板大麵積瞬間垮落形成衝擊波、湧出采空區瓦斯缺乏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8117工作麵在采動區進行預裂爆破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規定;8117工作麵礦壓在線監測係統不能正常使用,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礦壓監測措施,頂板管理沒有科學依據支撐,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
2.安平煤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混亂安平煤業違規使用勞務派遣隊伍從事井下采掘活動,且對勞務派遣隊伍未能實施有效管控;違反規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麵,超能力組織生產;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執行不嚴,事故當班無礦領導帶班下井、綜采二隊無跟班隊領導;出入井管理混亂,人員定位係統、出入井登記表均不能準確顯示、記錄出入井人員情況;現場交接班及“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執行不嚴,安檢工、瓦檢工提前離崗;安全培訓不到位,爆破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現場爆破作業未按規定將人員撤到安全距離以外。
3.同生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製度不嚴格,安全管理鬆懈同生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製度不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鬆懈。安全監管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日常檢查流於形式。對安平煤業勞動用工監管不到位、技術指導不力、安全4.同煤集團對下屬子公司及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同煤集團未深刻吸取薑家灣煤礦“4·19”事故教訓,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下屬子公司疏於管理,對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製度要求不嚴,監督落實不夠。對所屬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尤其對資源整合礦井監管職責不明、管控不力。安全監管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安全檢查不深入、不細致。
5.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同煤集團及安平煤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監察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同煤集團各級管理人員,一定要深刻認識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從自身做起,不斷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牢固樹立“紅線”意識,牢記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尤其在當前經濟下行的情況下,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創新工作方法,狠抓責任落實。
(二)針對資源整合礦井由於沒有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同煤集團要下大決心,拿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凝聚安全生產共識,建立健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製,真正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三)針對本地區煤礦較堅硬頂板在開采過程中不易垮落的問題,同煤集團要加強技術研究,堅持走“產、學、研、用”相結合的道路,大力推進煤礦科技攻關工作,及時推廣先進可行的技術成果;加強對不同類型頂板條件下采掘工作麵礦山壓力顯現規律的分析研究,采取科學可靠方法管理頂板;深入研究預裂爆破誘發采空區懸頂垮落的機理,優化和完善爆破預裂參數,保障頂板預裂安全和效果;進一步強化圍岩礦壓觀測工作,及時收集和分析處理礦壓監測數據,科學指導頂板管理;嚴禁在采動影響區域進行頂板預裂爆破,堅決杜絕頂板管理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四)要嚴格執行勞動用工有關規定,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同煤集團要立即著手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進行甄別篩查,做到規範用工,統一管理,嚴禁使用外委隊伍從事井下采掘活動。
(五)要進一步強化現場管理。從煤礦管理層到操作層,所有人員必須加強崗前和崗中培訓,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各環節的運行機製,做到行為有規範,人人受監督,問責要到位;要嚴格執行綜放工作麵的開采設計、批複及安全準入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落實礦、部、隊三級領導帶班、跟班製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嚴禁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生產。
(六)同煤集團要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的工作機製,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整治不到”上下功夫,查清各類隱蔽性致災因素,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七)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大監管監察力度。對發現的違法生產行為和安全隱患,要嚴格執法,依法處罰,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事故隱患,強化整治效果。
(四)2016年新疆喀什地區莎車縣天利煤礦“4·3”重大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4月3日13時5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莎車縣天利煤業有限公司新疆莎車天利煤礦(以下簡稱天利煤礦)6410采煤工作麵,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081.4萬元。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6410放頂煤工作麵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配合π型鋼梁支護(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藝),支護強度不夠、穩定性差,直接頂局部斷裂、失穩,導致工作麵部分支架倒塌、頂煤垮落,造成人員傷亡。
2.間接原因
(1)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一是天利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於2015年12月31日到期,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從事生產作業。二是6410工作麵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單體液壓支柱配合π型鋼梁放頂煤采煤工藝。三是未經複產驗收,擅自組織井下作業,天利煤礦春節放假停產後未經隱患排查和複產驗收,擅自安排工人在6410采煤工作麵生產作業。
(2)技術力量薄弱,現場管理無序。一是該礦未配備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力量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措施不健全,該礦未編製放頂煤工作麵開采設計,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沒有針對性的頂板管理方法和頂板處理措施。二是現場作業組織混亂,工作麵每班分8段同時作業,每段長度不足6m,部分段內兩人再分段同時作業,為圖省事,工人並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打貼幫柱。三是頂板支護質量差。該礦使用的RB2B80/200型乳化液泵,最大壓力21.5MPa,主供液管直徑為19mm,供液距離約1200m,安裝在地麵。乳化液泵長距離供液且供液主管徑小,壓力損失大,工作麵單體液壓支柱供液壓力不足,6410采煤工作麵未開展礦壓觀測工作。
(3)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一是天利煤礦未設置安全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等職能科室,未配備生產副礦長,機電礦長距事故發生時僅任職8天,未配備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2016年2月26日~4月1日工人入井作業期間,未安排礦領導帶班, 4月2日中班、4月3日早班(事故當班)未安排礦領導帶班。沒有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作業人員出入井不檢身、不登記。二是天利煤礦未製定培訓計劃,沒有按規定開展新到礦工人入井培訓和日常培訓。煤礦僅有2人持有瓦斯檢查作業操作證,井下電工、提升機操作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總經理、總工程師、專職安全員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
(4)安全投入不足。未投入資金改造采煤工藝。未提取煤礦生產安全費用。礦井未安裝人員定位係統,未按《6410回采作業規程》規定裝備礦壓觀測係統。
(5)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不到位。喀什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煤炭工業管理科,負責全地區煤炭安全生產和行業管理工作,未能認真履責。2016年3月,莎車縣煤炭局對喀拉圖孜礦區進行兩次安全生產巡查,未能發現天利煤礦擅自組織生產作業。
三、防範措施:
1.全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雙七條”規定,以企業負責人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係,落實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總工程師技術管理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細化崗位安全責任,層層簽訂責任書,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各個環節和崗位。
2.強化技術管理。嚴格執行技術審批製度。編製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且具有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並根據井下地質等情況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完善作業規程。組織工人學習經過審批的作業規程並進行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國家安監總局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文的規定對放頂煤工作麵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定或達不到放頂煤開采條件的工作麵嚴禁使用放頂煤開采。
3.加大安全投入。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煤礦一定要按照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並經過審批的設計中所選用的煤礦許用設備、工藝。以“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為抓手,提升采掘機械化水平;建立健全安全避險係統,提高安全保障係數。強化勞動組織,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采取明查暗訪、深入井下突擊檢查等有效方式,對隱瞞實情、明停暗開、弄虛作假、逃避監管違法生產的煤礦,一經查實,必須采取堅決措施予以嚴厲查處,直至撤銷證照、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要在全疆對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等淘汰落後采煤工藝進行普查,對存在問題的煤礦,要依法依規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證照不全、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5.喀什地區行署、莎車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選調業務能力強、精通煤礦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的幹部,配備必要的監管工作技術裝備,保障監管工作經費,充實、強化煤炭管理力量,提高煤炭管理部門的履職能力。
6.喀什地區行署、莎車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的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加大調整結構、整頓關閉的力度,加快關閉、淘汰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對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按照國發〔2016〕7號文件要求予以淘汰,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
(五)2016年銅川照金煤礦“4.25”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況:
4月25日,銅川照金煤礦透水事故,造成11名被困井下的礦工全部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受采動影叫響,Z乙F202工作麵上複岩層間離層空腔及積水量不斷増加,形成了泥沙流體;在工作麵出現透水征北後,繼續冒險作業業,引發工作麵煤壁切頂冒落導通泥沙流體,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對水害危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1)礦井在2013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8月先後三次發生透水,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未引起企業管理人員不和職工的重視,未進行認真總結分析,未釆取有效勘探技術手段,查明層上覆岩層含水層的充水性,製定可靠的防治水方案。
(2)該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指出礦井構造主要為寬幾的向問斜,要對構造區富水性和導水性進行探查,同時對上下含水層水力聯係探查,以確定礦井主要湧水水源。煤礦並未引起重視,在Z202工作麵回采前,沒有進行水文地質探查,對洛河組砂岩含水層水的危害認知不清,未能發現頂板岩古河床相地質異常區。
(3)現場作業和相關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差,水害防範意識源弱,透水征兆辨識能力不強。ZF202工作麵從4月20日零點班開始,工作麵周期來壓,3070架壓力大,37~~45架前梁有水,煤幫出水,直後幾天,各班雖強調注意安全,加強排水,但仍繼續組織生產,並未采取全有效措施處理隱忠。
2.防治水管理不到位。
(1)礦井防治水隊伍管理不規範,配備5名探放水工分散在采掘區隊:;探放水工作由地測科組織實施,采掘區隊配合,在施工過程中對鑽孔位置、角角度、深度無人監督,措施落實不到位。
2)探水措施落實不到位,ZF202工作麵兩順槽施工的探水鑽孔間距、垂深不符合要求。探放水措施流於開形式,鑽孔施工不規範,2016年以來2202工作麵推進長度約320米,僅在運、回風順槽各施工了兩個探水鑽孔,傾角為15°不和36°、斜長為35不和43m;在工作麵頻察出現淋水、壓架等現象時,仍未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
(3)ZF202工作麵回采地質說明書未將上覆洛河組砂岩含水層作為主要害防範對象,未編製專門的探放水設計,隻製定了頁板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且未進行會審,鑽孔設計不自能探到洛河組砂岩含水層,也未達到回采地質說明書規定的垂深。探放水措施存在漏河,探水點間距和鑽孔顏角、終孔位置設計不合理,每隔100米布置一個探水點,且鑽孔傾角為30°、斜長40m,既達不到疏放溶河組砂岩含水層水的目的,也未達到《ZF202回采地質說明書>規定的垂深60米的要求。
3.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滴練不到位。應急援培訓針對性不強,音理人員和職工對透水預兆認識不清,自保互保意識不強:未開展水害事故專項應急演練工作,管理人員和職工在透水發生時應急處置能力差,出現透水預後,不及時撤人,繼違章冒險作業。
4.地方政府及媒礦交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有潤。
(1)州區蝶炭管理局對相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監管不力;對照金蝶礦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探放水設備缺陷、ZF202工作麵防治水漏河及水害異常情況;監督照金煤礦整改安全隱患、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工作不力:對照金煤礦複產複工驗收工作組織不力、把關不嚴、檢查不規範。
(2)耀州區政府對耀耀州區媒炭局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屋行安全監管責任督促不到位。
(3))川市煤炭工業局對下屬事業單位煤炭安全執法大隊履職情況監督不力;對耀州區煤炭局履職情況指導不力;對照金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履職不到位、水害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監督不到位:對照金煤礦複產複工驗收抽查把關不嚴、查不全麵。
三、防範措施: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提高認識,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一係列方針、政策,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念,堅持“安全第一、於頂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刻吸取本次水害事故的教訓,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行業管理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製,切實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安全生產。
(二)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及災害防治工作。照金煤礦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開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查清媒係地層充水性,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調查、收集、核實古河床相特殊構造帶及廢棄老窯的相關情況;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開展煤層頂板離層水體相關機理研究,掌握工作麵頂板壓力顯現規律和煤層頂板砂岩水形成機理及防治技術,為科學嚴密防範水害事故提供決策依據:實測上覆岩層“兩帶”發育高度等技術多數,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堅持“於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建立健全防治水安全責任體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用探放水設備、組建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取綜合技木手段探明頂部離層空腔水體的賦存及其他災害情況,在真實全麵草握礦井災害的情況下,提出科學合理的綜合治理方案,並實施到位,確保安全生產。
(三)加強職工安全教有培訓,提高水害應急處置能力。強化煤礦防治水安全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職工辨識透水事故征兆水平,増強防範水害事故的能力。在采、掘過程中,發現頂板礦壓異常,架間淋水,湧水量増大,水質、水溫異常,水色發渾,片幫,漏頂及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嚴禁冒臉作業。
(四)強化煤礦礦生產安全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和深度。各產媒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理順屬地監管職責,夯實基層監管責任。各級職有能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真正做實細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高度重視並認真研宄分析日常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駐礦監管員責任,把隱患洎除在萌芽狀態,為煤礦全生產倉造條件、提供保障。對隱患排查措施不落實、不執行探放水製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律責令其停產整頓,嚴禁組織生產。
(六)2016年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西溝礦“8.17”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8月17日,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西溝礦發生的火災,共導致12人死亡。其中9人為被困人員,3人為救援人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中金公司施工人員在實施斜坡道維修支護項目過程中,采用氧炔焰切割冒落區垮落的鋼拱架上部凹陷的鋼板時,引燃冒落區支護充填用的草墊、竹架板、圓木等可燃物造成火災,產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經斜坡道隨風流下行進入3號、4號破碎硐室和A1膠帶運輸平巷,造成9名當班作業人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 西溝礦在搶險救援過程中,施救不當,造成3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7人一氧化碳中毒受傷。
(二)間接原因:
1.中金公司違法違規施工作業。一是未組建合規的斜坡道冒落區維修支護工程項目部,未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二是《西溝礦斜坡道支護維修專項施工方案》和《斜坡道內部鋼拱架臨時支護應急處理方案》未經西溝礦審批,擅自組織施工作業。三是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相關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在有圓木、竹架板、草墊等可燃物周圍動火作業,未製定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四是施工技術力量不足,臨時招錄施工人員,上崗前未經安全培訓,缺乏處理礦山冒落區支護經驗。五是在沒有對斜坡道原支護段進行可靠加固的情況下,對斜坡道底板進行拉底開挖,造成斜坡道原支護段多次發生冒落。六是施工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違規動火,冒險蠻幹。七是對火情確認不準確,滅火不徹底,造成複燃。八是違規動火引燃冒落區充填物後,未向西溝礦報告。
2.西溝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未認真執行安全管理製度,對外包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力,未及時製止中金公司違規動火作業。二是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應知應會知識、應急救援預案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風險意識淡薄,職工逃生自救能力欠缺。三是應急救援管理不落實,輔助救護隊形同虛設,應急救援預案應付差事,配備的應急救援裝備及個體防護用品的保養和使用培訓不到位,應急演練流於形式。火災發生後,應急處置無序、隨意,導致發生次生事故。四是環境監測係統未開啟運行,集控室監控人員未按規定執行操作。五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紮實,日常安全檢查不細致、不認真。六是事故報告不及時,火災發生後,沒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3.宏興公司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一是未及時落實酒鋼集團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二是對西溝礦安全管理不力,未認真督促西溝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是監督不力,未發現西溝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基礎管理、應急救援管理、外包工程管理等方麵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四是對配發的礦山應急救援裝備管理、使用不重視,未認真組織職工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應急演練流於形式。五是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紮實,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不具備應有的緊急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六是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落後,未與下屬廠礦監測監控平台聯網。
4.酒鋼集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一是實行競爭類企業綜合改革過程中,撤銷了安全環保部下屬的安全督查隊,弱化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對宏興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力。三是應急管理工作薄弱,對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訓練抓的不緊,培訓不夠,應急演練不紮實,應急處置能力不強,未建立高效的應急指揮係統。四是未構建起集團、子(分)公司、廠礦多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安全監測監控係統。
5.肅南縣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存在漏洞。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肅南縣安監局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措施不力,在日常安全檢查中,未查出西溝礦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裝備保養不到位等問題,肅南縣政府對縣安監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三、防範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酒鋼集團及下屬各子(分)公司、各廠礦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責任意識,全麵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層層壓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加強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製機製,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重點的各項規章製度,健全崗位安全責任清單體係,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最小工作單元和每一名企業員工;強化現場管理,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堅決根治對“三違”現象和安全生產管理漏洞說慣、看慣、幹慣的“三慣”習氣;加大日常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力度,紮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重大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二)健全安全風險與隱患雙重預防機製。酒鋼集團及下屬各子(分)公司、各廠礦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標本兼治,遏製重特大事故”的要求,強化安全風險意識,堅持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並重。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麵,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麵,堅持關口前移,超前辨識預判崗位、班組、廠礦、公司四級安全風險,通過實施製度、技術、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類安全風險。重點突出集控室(調度室)、重大危險源、危險作業場所等核心部位、要害部位和關鍵部位,加緊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信息係統,實現全方位、24小時不間斷在線監測監控。實現領導班子、管理層和調度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強維檢工作過程安全管理。酒鋼集團、宏興公司生產經營門類多、範圍廣、工藝複雜,礦山、冶煉、電力、燃氣、建築等檢維修作業頻繁。企業要對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製訂施工方案並組織會審,由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並嚴格按照審批的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尤其礦山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時,必須製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並落實審批製度,在作業部位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等設施,派專人進行現場監護。全麵淘汰非阻燃電纜、輸送帶和主要井巷木支護等,禁止使用易燃物充填采空區或冒落區。落實出入井人員登記管理製度,按照規定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四)規範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酒鋼集團、宏興公司及有關廠礦要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要求,全麵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嚴格審核外包施工隊伍資質,按照規定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職責,要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係,派駐現場安全員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安全檢查和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五)紮實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酒鋼集團及下屬各子(分)公司、各廠礦要加強對下屬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一線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針對不同單位及崗位特點和不同層級的需求,通過多形式、多載體開展培訓,強化安全意識,增強安全常識,提升隱患排查能力、安全避險能力、自救互救能力,真正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尤其要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聘用、培訓、複訓工作,實行嚴格考試、考核,切實持證上崗。在利用好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宣傳教育的基礎上,注重發揮“兩微一端”等新媒體的作用,加緊建立並用好各級各單位安全生產微信群,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安全常識。
(六)提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酒鋼集團及下屬各子(分)公司、各廠礦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健全應急指揮係統,建立快速應急響應機製,做好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的科學配備、使用培訓、保養維護。強化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做到人人體質好、業務精、情況熟。修訂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針對所屬廠礦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和救援需求,完善預案體係。加強預案的培訓和演練,領導層和管理層要全過程參加演練,做到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指揮程序。加強所屬廠礦輔助救護隊的管理與訓練,提高現場處置能力。要嚴格履行事故報告製度,一旦發生事故,要按規定迅速上報。
(七)強化屬地監管工作。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靠實轄區內落戶企業的屬地監管責任,堅持“三管三必須”原則,對國務院、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回頭看”,將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對各類問題和隱患進行“回頭看”,既整改隱患又解決導致隱患出現的深層次問題;對企業應急管理情況進行“回頭看”,解決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要注重依法監管、嚴格執法,嚴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抗拒監管、拒不整改隱患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處罰,必要時通過轄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始終保持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高壓態勢。
(八)引導重點企業發揮安全生產標杆作用。省政府國資委要深入分析監管的省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麵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督促指導省屬企業越是經濟困難的情況下越要重視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組織、人才、技術等方麵優勢,全麵深入地排查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性預防機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落後產能,積極落實“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措施,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做到安全生產狀態可控在控;加強安全文化和責任體係建設,嚴格重要設備、特殊作業和外包工程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演練,健全地企應急聯動機製,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帶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為全省安全生產樹標杆、做表率。
(七)2016年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9.27”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10月31日,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682萬元。
二、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金山溝煤礦在超層越界違法開采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藝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違規同時向多個作業地點供風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違章裸眼爆破產生的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了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嚴格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辦礦、依法生產、依法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建設,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完善相關製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確保安全生產係統、技術、設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等要求;按規定開展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落實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考核的規定,注重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切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並加大對技改礦井未按時開工和竣工行為的查處;對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要堅決責令停產整頓,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可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711號)要求,認真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確保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製度,重獎舉報人,讓違法行為無處藏身
(二)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煤炭資源監管工作的領導強化牒炭資源的源頭管理,明確煤炭資源監管部門對煤礦超層越界的監管職責;要加強對打擊煤礦超層越界行為的聯合執法,進一步明晰煤炭資源監管、公安、電力、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駐地煤礦安全監察以及稅務等部門職責,明確由煤炭資源監管部門牽頭,建立完著定期例會、聯合辦公、聯合執法、統一決策、重大問題通報等製度,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政府和煤炭資源監管、煤礦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要重點打擊煤礦超層越界、明停暗開、日停夜開、借整改之名進行生產和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四個一律”要求嚴肅查處,並及時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超層越界查處的整改落實情況,煤蕪資源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深入並下現場進行複查,嚴格驗收程序,防止走過場。要研究完善對停產煤礦限製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程序、標準和部門責任,完善煤礦民用爆炸物品審批數量、程序等規章製度。落實煤礦民用爆炸物品采購運輸、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責任.要改進現場檢查方式方法,相關執法部門要在加強日常執法的基礎上,利用突擊檢查、明查暗訪並采用查產量,查用電量查民用爆炸物品消耗量,查勞動用工等手段,多渠道發現違法線索
(三)切實增強各有關部門依法行政意識。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一是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和有關工作程序開展相關許可和執法等工作,嚴禁弄虛作假行為,二是要強化行政挑法監督工作,切實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開、公平、公正要切實加強安全執法者核,明確考核的內容、時間、方式,並加強對考核過程的監督.三是要強化廉潔行政意識,增強工作透明度.四是要利用科技手段,創新監管方式,加大信息息共享,使安全監管工作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加大失職失信懲戒力度,中介機構工作不能代替監管部門履行職責;要規範國有企業在職和離退休職工參與小煤礦管理及設計等方麵工作的行為,對參與小煤礦違法違規勘查、開采設計或施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肅查處迫責。
(四)進一步規範煤礦複工複產驗收工作。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要求,深刻汲取這次事故反映出的複工複產驗收走過場的教訓,一是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相關部門參與驗收的人員數量、專業和程序,複工複產驗收必須深入井下現場檢查,嚴禁表過場確保工作質量。二是嚴格煤礦驗收程序,標準和審批簽字製度,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市屬牒礦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區(縣)牒礦安全監管管部門組織驗收、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應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的,不得交由下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驗收和簽字驗收結果要及時通知駐地煤礦安監機構等相關職能部門
(五)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堅定不移地落實《國務院關於牒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圖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17號),對轄區內應列入淘汰而沒有淘汏的煤礦進行梳理。一是對於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不能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堅決淘汰,嚴防以技改名義逃避關閉是加快災害嚴重、資源枯竭、賦存條件差、非機械化開采和產能為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退出進度。三是對列入去產能計劃的煤礦,要立即停產停工,製定回撤設備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監管部門要派專人嚴町死守,嚴防其違法違規生產;對決定關閉的煤礦,一律不得留設“回撤期”。四是對長期停產停工煤礦,要鼓勵其按國家規定有序退出。
(八)2016七台河市景有煤礦“10.29”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10月29日21時許,七台河市景有煤礦發生事故,已造成21人遇難、1人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段40煤層左二片局扇采煤工作麵,在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情況下沿斷層推采,局扇供風造成工作麵微風,導致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工人違章放炮,放炮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
(二)間接原因:
1、煤礦違法生產,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牒礦違法組織生產,自2013年至事故發生前,該礦在未允許複產開工的情況下,經常從事違法生產活動,特別是2016年在采礦許可證過期、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注銷之後,仍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繼續違法組織生產。
(2)煤礦長期越界開采。景有煤礦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越界開采.批準開采的39、400煤層標高範圍為+21.107m-士0m,事故發生時井下三處采掘工作麵均在-35.01m至-75.24m標高之間,且二段主井最低標高已延深至-100.10m。
(3)牒礦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安全管理混亂。景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沒有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工作麵未配備安全檢查員,瓦檢員配備不足,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配備安全檢測儀器及自救器。采掘工作麵放炮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炮眼封泥未使用水炮泥。二是技術管理嚴重違規。景有煤礦二段40煤層左二片采牒工作麵跳麵後,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施工開切眼形成通風係統,而是采用局扇供風開采PFFE斷層上盤的40煤層三角煤.3個采掘工作麵均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編製作業規程。三是無有效的瓦斯、煤塵防治措施.景有煤礦事故當班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檢查瓦斯,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建立健全防塵係統和製定可靠的綜合防塵措施。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人為拆除了煤礦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主機,四是未依法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景有煤礦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未按照《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入井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礦長、生產副礦長和技術副礦長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非法購買、違規管理使用火工品。景有煤礦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非法購買火工品,且未對火工品儲存、發放、清退等環節進行規範操作和管理;蹬鉤工負責運輸和發放火工品,工作麵剩餘火工品由工人自行保管;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井下主井二片車場封閉後的巷道內存放火工品,
2.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1)茄子河區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筒稱區煤管局)日常監管工作嚴重不作為。一是監管人員不履行和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景有煤礦違法生產,隻是責令入並工人升井,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製止違法生產行為。二是行政處罰不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未排除,2016年9月3日日省煤管局對茄子河區煤礦進行檢查時,發現景有煤礦有違法生產活動,雖經區煤管局研究對景有牒礦作出行政罰款10萬元的處罰
決定,但截至事故發生時,該罰款尚未收繳,煤礦違法生產在進行,三是區煤管局領導工作嚴重失職瀆職,明知景有煤礦等礦井違法生產,不製止,不查處,放任煤礦違法生產,導致事故發生。
(2)七合河市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煤管局)對區煤管局指導、監督、檢查不力,對停產待整合礦並檢查力度不夠,對景有煤礦監管檢查時沒有發現其違法生產行為,對區管局行政處罰不落實督促不力,對區政府和區煤管局“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的問題璜於監督。
(3)公安機關對火工品監督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七台河市公安局對宏奉礦業公司火工品使用情況日常監管不力,對景有煤2016年向宏奉礦業公司非法購買火藥900箱、雷管50000發約同題失察,農墾紅興隆公安局北興分局對景有煤礦購買和使用火工品監管流於形式,沒有發現景有煤礦非法使用火工品問題,一是檢查頻次不夠,沒有真正進行檢查,並在檢查次數上弄虛作氨;二是檢查地點單一,對該礦進行的3次檢查都隻是對火藥庫進行檢查,而未按涉爆從業單位安全檢查規定內容進行逐項檢。
(4)國土資源部門日常查工作不認真,未發現景有煤礦長期越界開采的法行為;景有煤礦采礦許可證於2016年8月24日過期後,七台河市國土資源局北分局在對該礦進行日常查時,隻到並口門進行檢查,未檢查其他和生產有關的地點,也未核查圖紙和有關資料,未及時發現越界簽采行為。
3.區、市兩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落實。
(1)茄子河區黨變,政府長期以來,對本區煤礦“打非非治造”工作領導不力,明知景有煤礦等礦並違法生產,不但沒有組織米取有力措施子以打擊,反而統計產量進行征稅。2016年3月以後,雖然對法生產的煤礦不再統計產量征,但對區煤管局不履行煤礦監管職責問題疏疏於管理,致使景有煤礦等礦井違法生產沒有得到有效製止。
(2)七合河市政府對全市煤礦整治整合工作領導不力,對茄子河區政府及市煤管局不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問題失察,
(3)七合河市政府和茄子河區政府打擊違法生產不力。一是2016年9月5日,省安委會對七合河市及茄子河區進行約談時就黑龍江煤礦安監局暗查暗訪發現的七台河市已公告關閉煤礦非法生產,停產煤礦違法生產、正常生產煤礦違規生產等有關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七台河市及茄子河區對約談提出的問題重視不夠,未舉一反三查找並整改問題,打非治違不力;二是未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2016年11月27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
三、防範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七合河市委、市政府,茄子河區委、區政府要深刻吸取景有煤礦事故教訓,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關於安全生產的一係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要堅守“發展決不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構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認真落實煤礦安全屬地監管職責,按照全國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探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製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市委市政府要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督促煤礦企業全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職盡責,確保“打非治違”工作落到實處。
(九)2016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公司煤礦“12.3”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2月3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公司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181名作業人員正在進行作業,經過全力救援,共有149人安全升井, 32人不幸遇難。
二、原因分析:
寶馬煤礦借回撤越界區域內設備名義違法組織生產,6040巷采工作麵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1小時後恢複供電通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排入與之串聯通風的6040綜放工作麵,遇到正在違規焊接支架的電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產生的火焰傳導至6040工作麵進風順槽,引起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深化全區安全生產領域改革創新,全麵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製定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領導和監督,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嚴肅性、針對性、實效性。紮實認真開展安全大檢查,既要有部署,也要有檢查督促。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要求,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督促引導180處產能小於60萬噸/年的煤礦有序退出,加快淘汰52處產能小於30萬噸/年的煤礦。
(二)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舉一反三,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一次以打擊煤礦超層越界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整治行動,對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企業和盜采煤炭資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並研究建立長效機製,嚴防出現監管“真空”。在全區煤礦企業開展一次“遵法守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以寶馬煤炭物資公司和寶馬煤礦負責人知法犯法為反麵教材,集中對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法律培訓教育,提高守法意識。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履職能力,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監管。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煤礦開采活動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職責,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加強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監察能力。將煤礦企業列入礦產資源監管執法重點,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加強煤礦采礦權動態監管工作,開展審查審批及年檢工作時,應重視對煤礦井下現場的監督檢查。
(四)從嚴從細落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研究製定一套檢查“五假”的方法,切實盯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嚴格規範執法,確保執法到位。在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時要實,在謀劃部署上要實,針對性要強,要求要具體,措施要管用。對煤礦違法生產中采用假密閉、假圖紙、假數據、假報告和假整改等“五綴”手段蓄意逃避監管檢查的情況,認真研究對策,製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檢查“五假”的方法,通過多種方法、多種渠道、多種手段查找“五假”等違法違規問題。要敢於碰硬,不避實就輕。對煤礦重大隱患,要緊盯不放,跟蹤到位,依法監督煤礦企業落實整改。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7】11號)要求,認真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查找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完善中介服務信用體係。
地質勘查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要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教育清查話動,嚴厲打擊不誠信、不守信、弄虛作假等違反行業規範和道德的行為,查處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六)加大舉報獎勵力度,用好群眾舉報這個有力手段。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平台,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進一步加大群眾舉報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獎勵力度和宣傳力度,有效防止明退暗開、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使暗藏的非法違法活動無藏身之地。
(十)2016年湖北省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責任公司“12·5”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6年12月5日19時10分,湖北省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辛家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31.5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辛家煤礦開采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617m采煤工作麵位於采動應力集中區,未按規定采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險的情況下違法生產,割煤機擾動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煤礦企業。辛家煤礦沒有執行停產整改指令,在瓦斯、通風、技術、管理等方麵存在重大隱患的情況下,擅自生產。沒有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沒有有效處置好+617m采煤工作麵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導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對辛家煤礦日常監管不到位,對辛家煤礦複工複產的審批把關不嚴,對辛家煤礦被停產整改後擅自組織生產的違法行為失職失察。
3.相關地方黨委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11月27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11月30日全國煤礦事故警示教育視頻會議及12月4日全國安全生產緊急視頻會議的精神要求,切實履行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導的職責,對相關部門對辛家煤礦監管不力的情況失察。
十、2017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7年中煤擔水溝煤業有限公司“1·17”重大頂板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7年1月17日10時15分左右,山西中煤擔水溝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水溝煤業)發生一起重大頂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17.46萬元。
二、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擔水溝煤業超能力生產、生產布局集中、接替順序不合理、巷道壓力明顯增大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采動應力疊加誘發衝擊地壓是造成本次頂板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擔水溝煤業對技術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礦井技術管理不到位,工作麵設計布置時,未考慮相鄰回采工作麵及上下煤層工作麵開采擾動的影響,工作麵布局集中,造成應力疊加;在4203綜采工作麵運輸順槽巷道壓力明顯增大、變形嚴重時,未采取有效措施。
2.擔水溝煤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混亂。擔水溝煤業違規將采掘工作麵承包給沒有煤炭生產資質的內蒙古神華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且對外包隊伍未能實施有效管控;違反規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麵,超能力組織生產。
3.朔州礦業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製度不嚴格,安全管理鬆懈。朔州礦業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製度不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鬆懈。未製止擔水溝煤業超能力生產;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擔水溝煤業采掘接替緊張、上下煤層采掘工作麵布置不合理、位於不同煤層的兩個回采麵近距離同時進行開采並由此導致出現礦壓疊加現象的問題失察;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匱乏,業務技能和實際工作經驗不足,發現問題和處理隱患的能力不強。
4、中煤資源發展公司對下屬子公司及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中煤資源發展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下屬子公司疏於管理,對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嚴,監督落實不夠。對所屬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違規向擔水溝煤業下達超能力生產指標;在組織有關部門對擔水溝煤業的年度生產計劃和采掘工作麵接替計劃進行初步審查時,沒有充分考慮到由此帶來的接替緊張、采掘工作麵布置不合理、上下煤層回采工作麵近距離同時生產等事故隱患和問題;對擔水溝煤業長期和反複出現的頂板問題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組織進行深入的技術論證分析和風險評估,沒有研究製定專項解決措施。
5.朔城區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擔水溝煤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
三、防範措施:
(一)中煤集團各級管理人員,一定要深刻認識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從自身做起,不斷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貫徹落實,牢固樹立“紅線”意識,牢記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創新工作方法,狠抓責任落實。
(二)在煤礦頂板管理上,要加強地質勘探和地質資料分析研究,做實礦壓觀測工作,掌握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頂底板岩性、煤層物理力學參數和礦壓顯現規律,抓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為頂板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資料。準確掌握采煤工作麵超前壓力範圍,並采取針對性措施及時加強支護;合理選擇支護方式及參數;嚴格錨索錨網現場施工;采掘布置要合理,對圍岩應力分布與變化要準確分析,尤其是上下層布置的煤礦。
(三)工作麵設計布置時,要充分考慮相鄰回采工作麵及上下煤層工作麵開采擾動的影響,優化開采設計,避免上下煤層和相鄰工作麵采動造成應力疊加。
(四)嚴格按照批準的許可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生產;嚴格執行相關部門對開采設計的批複及有關規定;嚴禁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五)擔水溝煤礦相鄰礦井在開采相同煤層時,應當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鑒定,認真做好待采區段衝擊地壓危險性評價。鑒定為衝擊地壓礦井後,必須嚴格按照衝擊地壓礦井的要求進行防衝管理,采取綜合防衝措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
(六)加強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培訓,提高對衝擊地壓的辨識及避險能力;要對衝擊地壓情況進行深入調研,恢複生產前要對衝擊地壓危險程度進行評價,製定科學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中煤集團要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的工作機製,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整治不到”上下功夫,查清各類隱蔽性致災因素,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八)擔水溝煤業要優化巷道與回采工作麵布置,科學安排開采順序,編製防治衝擊地壓專門設計,采用正確的開采方式和采掘生產工藝,避免人為形成高應力集中區。
(九)朔州轄區煤礦要進行衝擊地壓專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檢查煤礦開拓方式、采掘部署、開采順序和采掘工藝等情況,排除人為形成的采動應力疊加,防止衝擊地壓事故的發生。
(十)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大監管監察力度。對發現的違法生產行為和安全隱患,要嚴格執法,依法處罰,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事故隱患,強化整治效果。
(二)2017年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祖保煤礦“2•14”跑車引發重大煤塵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7年2月14日1時37分,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鬥笠山鎮祖保煤礦發生跑車引發重大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15萬元。
二、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祖保煤礦開采的Ⅱ煤層具有煤塵爆炸危險性;暗主斜井超掛礦車,沒有安裝保險繩,串車提煤至上車場變坡點時,材料車下部碰頭插銷孔上部斷裂,插銷竄出造成跑車;跑車過程中礦車中的煤炭拋出,導致煤塵飛揚達到爆炸濃度;跑車時礦車撞擊主斜井左側供電電纜,電纜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煤塵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㈡間接原因。
1.祖保煤礦違規組織生產,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
⑴祖保煤礦違反漣政辦明電〔2017〕1號文件規定,強行拉斷絞車鎖鏈,切斷煤炭生產視頻監控監測係統電源,逃避監管,違規組織生產。據調查,2月5日至事故發生前,共生產煤炭582車、約349t。
⑵祖保煤礦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安全生產責任製嚴重缺失。安排3名生產副礦長分別負責一個采煤隊管理工作,井下生產未實施統一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沒有明確礦級領導負責提升運輸管理工作。井下信號把鉤工崗位責任製不明確,不檢查礦車的安全性能,超掛礦車。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沒有及時更換失修帶病運行的材料車,暗主斜井串車提升沒有加裝保險繩,一坡三擋未起作用;暗主斜井敷設電纜沒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三是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春節開工後祖保煤礦僅組織了1天安全培訓,10名遇難者中有7名未參加再培訓。事故中3名新入礦的遇難者初次安全培訓時間少於72學時。四是應急管理不到位。祖保煤礦編製的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沒有組織評審和培訓。事故當班隻有4人隨身攜帶了標識卡,入井人員沒有隨身攜帶自救器。五是采煤工作麵采用注水防塵和煤倉(溜煤眼)放煤口噴霧灑水措施落實不到位。
⑶豐華公司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沒有及時發現和更換祖保煤礦失修帶病運行的材料車,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暗主斜井串車提升沒有加裝保險繩等隱患;二是沒有製止祖保煤礦違規生產。
⒉豐華公司無視法律謊報事故,個別監管人員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核實。
⑴事故發生後,豐華公司總經理組織策劃謊報事故,安排人員冒名頂替遇難礦工,弄虛作假,謊報事故遇難人員。
⑵漣源市政府搶險救援指揮部相關工作人員雖然沒有參與組織和策劃。但對遇難人數產生懷疑的情況下,未采取有力措施核實情況,工作失職。
⒊鬥笠山鎮綜合安監站(企業辦)駐礦盯守製度不落實。
⑴沒有切實履行住礦盯守職責,對祖保煤礦違規生產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查處。
⑵在日常監管中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祖保煤礦材料車帶病運行、暗主斜井串車提升未加裝保險繩和防塵措施不落實等事故隱患。
⒋鬥笠山鎮黨委、政府屬地監管不到位。
⑴駐礦領導脫崗,住礦人員職責不明,住礦盯守製度不落實,對駐(住)礦盯守人員不認真履職行為失察。
⑵對祖保煤礦違規生產問題,沒有向上級領導報告,也沒有及時予以製止,更沒有按漣源市相關領導要求,認真核查和處理。
⒌漣源市統征辦、鬥笠山鎮派出所履職不到位。
⑴漣源市統征辦對祖保煤礦故意造成電子監測係統斷電、數據失真等異常情況和違規出煤未及時核實和處理。
⑵鬥笠山鎮派出所對未經批準複產的祖保煤礦違規使用爆炸物品未及時清繳並嚴厲打擊。
⒍漣源市安監局、漣源市煤管辦監管不到位。
⑴未切實履行駐礦盯守安全監管職責,對祖保煤礦未經批準複工複產,擅自違規組織生產未及時報告並查處。
⑵不認真履行職責,疏於管理,未有效監督駐礦安監員履行盯守職責。沒有嚴格核查並處理祖保煤礦違規組織生產的行為。
⑶複工複產驗收組織不力,沒有明確煤礦複工複產前後監管主體交接的相關要求,導致煤礦在複工複產準備期間存在監管漏洞。
⑷在日常監管中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祖保煤礦材料車帶病運行、暗主斜井串車提升未加裝保險繩和防塵措施不落實等事故隱患。
⒎漣源市委、市政府履職不到位。漣源市委、市政府未有效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漣發〔2016〕1號文件不力,對駐礦安監員和幹部不依法履職、祖保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失察。
防範措施:
㈠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漣源市及其鄉鎮黨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工作職責,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到位、黨委政府領導責任到位、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到位。完善落實煤礦駐礦盯守製度,進一步明確盯守職責,落實盯守責任,確保每個煤礦24小時有人駐礦盯守。
㈡開展煤礦提升運輸係統專項整治。督促煤礦企業重點完善傾斜井巷內串車提升一坡三擋等安全防護設施,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強化提升運輸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測檢驗。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嚴禁使用變形、破損、淘汰和無煤礦安全標誌的設備設施;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中不應敷設電力電纜,必要時,應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
㈢加強煤塵爆炸防治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防塵供水管路,落實濕式鑽眼、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防塵措施。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及時清除井巷中的浮煤,清掃、衝洗沉積煤塵。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應當安設隔爆設施。
㈣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漣源市政府要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健全統一指揮、反應迅速、協調有序、運作高效的應急處置機製。要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的針對性、協同性和實效性。要切實加強事故現場應急管理,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各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做好應急預案編製、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專職或兼職救護隊,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要完善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應當設置在避災路線上,並有醒目標識。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標識卡必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
㈤強化安全培訓和警示教育。要規範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確保新工人和轉崗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要加強煤礦安全知識、操作技能、規程措施和應急處置教育,提高從業人員識辨風險的能力和現場應急處置及自救、互救能力。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要進一步吸取祖保煤礦“2•14”事故教訓,讓更多人員知曉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漣源市要把2月14日作為全市安全警示教育日,運用多種形式,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鍾長鳴。
㈥完善煤礦安全長效機製。漣源市及其鄉鎮要貫徹國發〔2016〕7號、國辦發〔2013〕99號等文件精神,落實好去產能政策,做好小煤礦淘汰退出工作,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突出礦井,依法關閉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依法關閉祖保煤礦。要持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依法依規,嚴厲打擊煤礦“五假五超”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要做好停工停產煤礦的複工複產驗收工作,嚴把驗收審查關,特別要加強煤礦複工複產申請與驗收審批期間的盯守督查工作,確保連續監管到位。要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認真組織煤礦安全“體檢”的自查自糾工作,對煤礦體檢交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等整改工作,要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做到真停、真改,確保安全。
㈦切實規範事故信息報告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及時如實上報煤礦事故。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嚴禁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三)2017年龍煤集團雙鴨山礦業公司東榮二礦“3.9”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3月9日,龍煤集團雙鴨山礦業公司東榮二礦副立井發生電纜著火、罐籠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7人礦工遇難。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電焊工在副井井口運輸平台違章電焊,產生的高溫焊渣引燃 運輸平台負一層內可燃物,致提升機電力電纜線、信號電纜線和 井口操車係統液壓油管及液壓油燃燒。由於副井井口輔助提升到 位停車開關信號電纜著火造成線路短路,提升機實施一級製動, 致使罐籠提升 59m(由-500m 標高水平上提至-441m 標高水平)後 停止運行。此時,副井平衡錘側提升鋼絲繩處於高溫火區內、抗 拉強度急劇下降,在靜張力的作用下斷裂,造成罐籠墜落(墜落 高度 94m)。
(二)間接原因:
1、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2、工人違章作業,現場管理缺失。一是運轉隊一車間工 人違反《煤礦安全規程》1 的規定進行無安全措施的違章電焊作 業,現場無專人監護檢查和監督、無專人負責噴水、工作地點下 方沒有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二是現場工作安排不到位, 運轉隊一車間副主任安排工人處理軌道開焊處工作時沒有提出 明確具體要求,放任工人違章電焊作業。三是 2017 年以來,運 轉隊一車間多次在副井井口房內進行無安全措施的風電焊作業。
3、機電管理不力,隱患排查不徹底。
安全、技術管理不力。
4、消防應急處置管理不到位。
5、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6、安全生產有關要求貫徹落實不力。
三、防範措施:
(一)全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龍煤集團要牢固樹 立安全“紅線”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黑龍江省政府關於 安全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要認真總 結和深刻吸取東榮二礦“3·9”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深入開展 對全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認真查找集團公司安全生 產工作存在的漏洞,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龍煤集團、各礦業公 司及所屬煤礦要切實做到機電運輸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 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等證標齊全、合格,各類保護、保險裝置齊 全可靠,電纜吊掛合格,機房硐室、運輸平台、電纜溝衛生清潔、無雜物、無油汙、電纜排列整齊,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齊全合格 並可以正常使用。
(三)強化製度建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龍煤集團、 各礦業公司及所屬煤礦要強化隱患排查製度建設,按照有關法 律、法規,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等安全管 理規章製度,建立起全員參與、全崗位覆蓋、全過程銜接的閉環 管理隱患排查治理機製;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健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責任體係,將安全生產職責逐級分解落 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位員工,尤其是龍煤集團要針對這起事故 暴露出來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缺項問題,盡快梳理整改。煤礦要加 強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規程措施經審查批準後,有關部門要按 照規定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必須貫徹到位;要認真執行各類 審批製度,做實基層區隊技術措施審批、登記、備案、存檔等管 理工作,審批工作不得流於形式,凡因作業規程、措施不完善而 導致安全生產事故,嚴格追究各級審批人員的責任。
(四)規範作業行為,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龍煤 集團、各礦業公司及所屬煤礦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管理,加大對 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現場落實情況的檢查力度,健全完善責任追 究製度,從嚴打擊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行為。切實做到不違章指 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自身無事故、身邊無“三違”,真正把安全責任落在實處。
(五)加強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全麵排查安全隱患。龍煤集 團所屬煤礦要加強井口機電運輸安全管理,操車設備安置空間與 井筒要采取完全隔離措施;操車設備動力、控製部分安裝於地麵 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進行封閉隔離並定期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液 壓裝置密封完好;液壓油管、各類傳感器線纜、控製開關電纜、動力電纜分開鋪設,排列整齊並采用防護設施加以防護。要加強 對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圖像監視等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時安設、增添、更換相關設備部件,不斷完善係統功能,確保設備安全可 靠運行。要加強機電運輸環節隱患排查治理,不僅要查係統是否 合理、環節是否可靠,還要查設備是否合格、設施是否存在隱患, 對於諸如副井井口運輸平台負一層存在可燃物、油汙,副井操車 係統漏油和操車係統各種線纜混合鋪設之類容易忽略的隱患和問題要開展徹底的排查與整治,確保隱患排查無死角,安全管理 無盲區。
(六)加強消防應急處置管理工作。龍煤集團、各礦業公司 及所屬煤礦要完善煤礦消防安全體製、機製工作,明確相關管理 部門和煤礦的工作職責,確保礦業公司及煤礦依法開展消防安全 工作。龍煤集團、各礦業公司要對所屬煤礦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 全麵檢查,確保其消防係統完善、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消 防安全管理規範、檔案健全、檢查記錄詳實。煤礦要將生產和行 政辦公樓與井口房、井塔及地麵工業廠房要分開設立,已有通道 必須加裝防火隔離設施。
(七)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龍煤集團、各礦業公司及所 屬煤礦要加強日常安全消防教育,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 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要嚴格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 委〔2012〕10 號)和《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52 號)要求,全麵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製度;要切實加強 從業人員安全思想教育,引導其樹立安全生產主人翁意識和群眾 監督的思想意識,營造工人不違章作業,幹部不違章指揮,全員 參與監督的安全生產氛圍。
(八)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龍 煤集團要積極推動事故預防理論研究,與科研院所和高校密切聯 係,發揮科研院所和高校安全生產科技創新的優勢作用,探索解 決罐籠運輸平台等重點部位防滅火的技術課題。要加強圖像監視 係統數據應用管理工作,發揮圖像監視係統的作用,使其成為煤 礦安全生產活動的“電子眼”。要加快井下應急廣播係統建設工 作,發揮井下應急廣播係統在安全避險和應急指揮方麵的作用。
(四)2017年湖南省株洲市攸縣黃豐橋鎮吉林橋煤礦“5.7”氣體中毒事故
一、基本情況:
5月7日上午11時左右,湖南省株洲市攸縣黃豐橋鎮吉林橋煤礦井下發生一起氣體中毒事故。已經升井55人,其中死亡18人,在醫院接受救治37人。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攸縣黃豐橋鎮中洲村非法冶煉小作坊違法打開原石等下煤礦主井密閉,並在原石等下煤礦風井內安裝局部通風機,將非法冶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違法壓入原石等下煤礦廢棄井巷內;有毒有害氣體通過與吉林橋煤礦原貫通巷道和采空區湧入吉林橋煤礦井下作業場所,造成吉林橋煤礦作業人員中毒傷亡。
(二)間接原因:
1.中洲村非法冶煉小作坊非法生產。
(1)違反《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不具備冶煉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未編製並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告訴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2)違反《廢棄電器電子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未申辦營業執照,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偽造委托書及公章,獲得用電審批,非法從事廢棄電子垃圾提煉活動。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非法處置廢棄電子垃圾18t,通過滲井等逃避環保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
(4)違反《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落後產品”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號)規定。采取以焦炭為燃料的金屬冶煉爐,通過直接焚燒廢棄電子垃圾提煉銅等貴重金屬的淘汰工藝及設備,無任何環保措施。
2.吉林橋煤礦存在違規行為。
(1)違規生產。沒有落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業監察指令,邊整改隱患邊違規組織生產。5月7日事故當班下井171人,分5個區作業。5月1日至7日違規生產煤炭348.6t。
(2)應急處置不力。礦長得知井下“閉氣”等情況後,沒有引起高度警覺,沒有認真分析原因,也沒有及時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憑經驗組織自救,造成6名救援人員遇難、23名救援人員受傷,其中礦長也在救援中死亡。同時部分下井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職工安全自保意識低,自救能力差。
(3)隱患排查不到位。對關閉的原石等下煤礦越界進入礦界,形成采空區和聯通巷道未查清、未分析填繪,對其危害性估計不足,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同時礦井通風係統不穩定、不可靠,存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B區東一石門7煤北作業點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正確,吸入礦井采空區乏風,造成湧入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波及區域擴大。
3.攸縣供電分公司違規向非法冶煉小作坊供電。
(1)審核把關不嚴。對非法冶煉小作坊新增用電用戶報裝申請資料中無項目批準文件、土地租賃協議無效、申請供電地址(關閉的原石等下煤礦)等內容未認真審核,未及時發現並責令糾正,也沒有查驗申請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
(2)現場勘察、驗收不規範。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由客戶服務中心、屬地供電所和施工單位三個部門聯合驗收,僅由客戶服務中心一個部門單獨完成驗收,且驗收人員不具備全麵履職能力,到被關閉的原石等下煤礦井口現場勘查、驗收時,發現現場設備與申請用途、地址不符等,仍然通過了勘查與驗收並開始送電至被關閉的原石等下煤礦。
4.中洲村支部、村委會未及時發現並報告非法冶煉小作坊非法建設和違法生產。在村支“兩委”3-4月換屆選舉期間,未安排人員巡查,沒有及時發現和報告江西、貴州等外地人員在村內活動情況和非法冶煉小作坊在轄區內非法建設、違法生產行為。
5.黃豐橋鎮黨委、政府屬地監管不到位,鎮相關部門履職不到位。
(1)環境保護監管不到位。黃豐橋鎮黨委、鎮政府未按照攸縣環境保護委員會《對已關閉停產礦山、冶煉和化工企業開展環境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轄區開展“地毯式”排查摸底工作,未能及時發現並打擊取締非法冶煉小作坊非法建設和違法生產行為。
(2)“打非治違”不力。鎮產業辦負責打擊非法生產職能,鎮黨委、鎮政府領導分工時,名義上由一名副鎮長分管產業工作,但實際上是由紀委書記分管,且無“打非治違”方案,打擊非法生產不力;對關閉礦井巡查不全麵,未對關閉的原石等下煤礦井口密閉進行巡查,以致其井口密閉打開、非法冶煉小作坊建設兩個月未被發現;鎮安監站在安全體檢後未及時派員到崗履職,監督吉林橋煤礦停止井下作業,未及時發現和製止吉林橋煤礦違規組織生產的問題。
(3)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工不合理。鎮黨委違反紀委書記不得分管紀檢監察工作以外的其他業務的規定,安排紀委書記實際分管產業工作。
6.攸縣環境保護局監管不到位。
(1)對黃豐橋鎮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力。沒有及時督促鎮政府嚴格落實《攸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和《攸縣汙染源清查、管控與治理實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不重視環境保護工作等問題。
(2)貫徹落實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組織對已關閉停產礦山、冶煉和化工企業開展環境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簡稱省環保廳142 號文件)不力。雖然製訂了工作方案,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巡查和執法監督工作。未按照省環保廳文件要求,督促黃豐橋鎮政府和縣相關部門開展“地毯式”的排查,也未安排督促檢查活動,沒有監督相關部門履行工作方案中規定的職責,開展檢查。
7.攸縣煤炭產業服務中心監管有漏洞。
(1)日常安全監管有漏洞。攸縣煤炭產業服務中心聘任吉林橋煤礦安全副礦長擔任駐礦安監員,每月發放補助600元,存在自己監督自己的問題。
(2)未落實駐礦盯守製度。吉林橋煤礦安全體檢後,未及時安排駐礦盯守人員到崗履職,未及時發現吉林橋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問題。
8.攸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不力。對中洲村非法冶煉小作坊非法生產違法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吉林橋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失察。
9.攸縣經濟科技信息化局履職不到位。未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未主動巡查和打擊非法用電、供電行為;對攸縣供電公司違規向非法冶煉小作坊供電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未及時製止違規供電行為。
10.攸縣縣委、政府履職不到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未有效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環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環保、煤炭產業服務中心不依法履職和全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
三、防範措施:
(一)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製。攸縣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要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政府監管責任、領導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環境保護、安全監管、電力執法、應急救援的體製和機製,按照“三個必須”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安全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製,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要選配懂專業、有經驗、有責任心的同誌充實到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不斷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履職能力,嚴禁從煤礦企業中聘用人員作為煤礦監管部門派駐煤礦盯守責任人,切實解決煤炭產業服務中心監管體製和機製不順等問題;各鄉鎮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要配齊村級兼職安監員,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措施落實。
(二)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行為。攸縣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打非治違”聯合執法機製,始終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加強巡回檢查,及時查處非法生產建設行為。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采取上限處罰、停產整頓、關閉取締、追究法律責任“四個一律”措施,並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要集中公開嚴懲一批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安全和環境安全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列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施部門聯合懲戒措施,發揮嚴處重罰的震懾警示作用。
(三)切實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攸縣要認真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製度,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要認真吸取吉林橋煤礦“5·7”事故教訓,加強對關閉煤礦的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非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打開密閉,違法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廢水等違法行為。嚴禁非法企業冶煉廢棄電子垃圾,嚴禁違法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對煤礦周邊的小作坊、小窩點等,開展一次全麵排查治理,對無證經營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向煤礦排放汙染物或有毒有害氣體的,要堅決予以打擊、整頓。
(四)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攸縣要切實落實《環境保護法》,加強全民環境知識和安全常識教育,提升環保意識;要及時研究解決環境保護體製機製等重大問題。嚴格環保執法,倒逼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督促各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製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組織對已關閉停產礦山、冶煉和化工企業開展環境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長效機製,把環境風險防控和汙染治理納入煤礦、非煤礦山、冶煉和化工企業淘汰退出工作實施方案中,明確責任主體,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關閉退出後的防控和汙染治理,做到同時計劃、同時實施、同時考核、同時驗收。要加強對已關閉停產礦山、冶煉和化工企業的經常性巡回排查,限期整治一批突出環境隱患,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五)切實加強供電、用電安全監管。攸縣供電公司要按照《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規審查用電申請,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堅決不能辦理。在勘查和驗收中,要嚴格按程序、按規定檢查,凡與申報材料不相符的,要認真核查,禁止通過。嚴禁向非法生產企業供電。攸縣電力監管部門要認真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打擊違法違規供電、用電行為。
(六)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各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切實做到安全責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五到位”。要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崗位的安全責任清單,完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並在“嚴格落實”上下大功夫。要進一步推進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控機製建設,實現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有機結合。認真落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切實加強隱患排查力度。認真組織煤礦安全“體檢”自查、整改隱患等工作,要按照“一單四製”要求,落實責任,強化整改,嚴禁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要加大對礦區範圍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治理力度,查清礦區範圍內所有老窯、采空區、廢棄井巷等的位置、範圍,查清礦區範圍內可能導水或含水的地質構造,並將調查情況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麵圖等圖紙上,在全麵徹底普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製定防治水和防治有毒有害氣體等措施。堅持正規工作麵采煤,嚴禁多水平多頭多麵組織生產。切實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嚴禁隨意停開主要通風機、嚴禁串聯通風、嚴禁微風或無風作業。相鄰礦井的分界線,應當留設隔水煤(岩)柱,不得隨意變動。相互貫通的巷道,必須打好永久性密閉,嚴禁越界開采。
(七)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攸縣要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健全統一指揮、反應迅速、協調有序、運作高效的應急處置機製,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對攸縣現有礦山救護隊,要配齊人員,強化訓練,配足應急救援設備,確保救援有力。要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的針對性、協同性和實效性。要切實加強事故現場應急管理,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各企業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做好應急預案編製、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專職或兼職救護隊,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各煤礦企業要落實到24小時調度值班製度,發現險情或事故,必須及時如實地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嚴禁遲報瞞報謊報事故,嚴防盲目組織施救造成事故擴大。
(八)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攸縣要舉一反三,按照全省安全大檢查方案,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做到全履蓋,無盲區;要通過建立“一單四製”管理,突出“打非治違”專項整治這個重點,牢牢扭住遏製和防範重大事故這個“牛鼻子”,把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消防等領域作為重點,嚴格標準,嚴格執法,全麵排查各類安全風險隱患。對工作不負責的,要嚴肅問責。
(五)2017年黑龍江赤峰市寶馬煤礦“12.3”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12月3日11時30分左右,赤峰市寶馬煤礦發生一起煤礦井下瓦斯爆炸事故。下午18點55分,新京報記者從赤峰市元寶山區宣傳部獲悉,本次事故造成31人被困井下。目前,遇難人數17人,生存者4人,還有10人正在搜救當中。
二、原因分析:
寶馬煤礦借回撤越界區域內設備名義違法組織生產,6040 巷采工作麵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1小時後恢複供電通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排入與之串聯通風的6040 綜放工作麵,遇到正在違規焊接支架的電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產生的火焰傳導至6040 工作麵進風順槽,引起瓦斯爆炸。
三、防範措施: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深化全區安全生產領域改革創新,全麵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製定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領導和監督,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嚴肅性、針對性、實效性。紮實認真開展安全大檢查,既要有部署,也要有檢查督促。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要求,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督促引導180處產能小於60萬噸/年的煤礦有序退出,加快淘汰52處產能小於30萬噸/年的煤礦。
(二)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舉一反三,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一次以打擊煤礦超層越界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整治行動,對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企業和盜采煤炭資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並研究建立長效機製,嚴防出現監管“真空”。在全區煤礦企業開展一次“連法守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以寶馬煤炭物資公司和寶馬煤礦負責人知法犯法為反麵教材,集中對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法律培訓教育,提高守法意識。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及職能力,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監管。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牒礦開采活動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職責,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充實專業技術入員,加強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監察能力將煤礦企業列入礦產資源監管執法重點,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加強煤礦采礦權動態監管工作,開展審查審批及年檢工作時,應重視對煤礦井下現場的監督檢查。
(四)從嚴從細落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研究製定一套檢查“五假”的方法,切實町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格貫落實國家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創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嚴格規範執法,確保執法法到位在組組織讀全生用大檢查時要實,在誤劃部署上要實,針對性要強,要求要具體,措施要管用。對牒礦違法生產中采用假密閉、假圖紙、假數據、假報告和假整改等“五假手段蓄意逃避監管檢查的情況,認真研究對策,製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檢查“五假”的方法,通過多種方法、多種渠道、多種手段查找“五假”等違法違規問題。要敢於碰硬,不避實就輕對煤礦重大隱患,要緊町不放,跟蹤到位,依法監督煤礦企業落實整改。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牒監〔201711號)要求,認真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查找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完善中介服務信用體係地質勘查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要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地質勘査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要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教育清查活動,嚴厲打擊不誠信、不守信、弄虛作假等違反行業規範和道德的行為,查處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六)加大舉報獎勵力度,用好群眾舉報這個有力手段。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平合,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進一步加大群眾舉報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獎勵力度和宣傳力度,有效防止明退暗開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使暗藏的非法違法活動無藏身之地。
十一、2018年省外煤礦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18年遼寧省本溪龍新礦業思山嶺鐵礦“6・5”重大炸藥
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18年6月5日16時10分,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所屬遼寧省本溪市本溪龍新礦業有限公司思山嶺鐵礦(以下簡稱思山嶺鐵礦)在建設期間,措施井井口發生炸藥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蹤、10人受傷。
二、原因分析:
由於遼寧同鑫建設有限公司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管理混亂,在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的過程中,嚴重違章作業,炸藥、雷管混裝吊運,野蠻裝卸時發生爆炸;施工單位華煤集團有限公司對爆破作業單位監督不力,在爆破作業單位運送炸藥的同時進行井下水泵安裝、人員等候入井等違章交叉作業導致人員傷亡擴大;建設單位本溪龍新礦業有限公司對爆破作業單位和施工單位監督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和製止爆破作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對民爆物品監管缺失,對基建項目以包代管、違規違章作業行為查處不嚴等。這起事故發生在上合組織青島峰會前夕、全國第十七個“安全生產月”活動期間,社會影響惡劣。
三、防範措施:
一要強化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立即組織開展爆破作業專項排查,嚴格執法,嚴肅查處違反《爆破安全規程》等民爆物品的相關規定的行為,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定員定量、定置管理、危險點檢查和隱患排查製度,規範爆炸物品運輸、分發、使用過程管理。嚴禁雷管和炸藥混運、混放、混發,確保雷管和炸藥的安全距離符合規程要求。用人工搬動爆破器材時,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領到爆破器材後,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規程要求。強化分發、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確保各項規章製度落實到位,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要強化對礦山建設項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礦山企業要全麵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職責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流工單位施工;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專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對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確保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跟班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排查治理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的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前,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否則不得開工。
三要堅持突出重點,全麵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督查檢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立即組織開展集中督查檢查行動,按照省安委會的統一部署和各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方案的具體安排,嚴格監督執法,推動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建築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漁業、消防安全、治金、民爆、軍工、城鎮燃氣、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加快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製,提升事故防範能力,確保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紮實開展,堅決防範和遏製較大和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四要進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清醒認識當前安全生產麵臨的嚴峻形勢,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進一步築牢紅線意識,強化責任意識,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網格化建設,明確每一個企業的行業監管和專業監管的屬地具體部門,有效壓實監管責任,消除監管盲區。同時要嚴肅查處事故,嚴格責任追究,以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
第三部分 鑫龍煤業事故統計
一、2009年主焦煤礦“5.4”瓦斯燃燒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09年5月4日零點班,二掘隊跟班副隊長韓成生安排班長高愛民等6人在21141下順槽掘進,班長高愛民打好炮眼三個,炮眼分別為兩個底眼,一個周邊眼,眼深1.5米,間距約為400mm。放炮員武磊裝藥,起爆藥卷位於炮眼底部,每眼1發雷管,裝藥量為0.3kg(2卷),共裝藥0.9kg,用黃泥封孔。按照程序執行了“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班長高愛民檢查放炮地點支架後,瓦檢員陳春景檢查掘進麵風流中瓦斯濃度為0.39%,和放炮員一起撤到距前頭75米的警戒線外,派人警戒,進行拉炮。炮聲響後,緊跟著又有一聲炮響,第二聲沒有第一聲響亮(分析為瓦斯爆燃),緊跟著有白色煙霧從前頭湧出。待炮煙吹散後,放炮員、瓦檢員、班長進去檢查,走了30m左右,看見有明火,副隊長韓成生去安全躲避硐用電話向調度室彙報,其他人員使用滅火器和水管直接滅火。
3點40分礦調度室接到井下21141下順槽著火的彙報,值班副總經理高士均立即通知了總經理朱振修、總工程師王麥林等礦領導及救護隊、鑫龍公司調度室等有關單位。總經理朱振修立即組織啟動了主焦公司一級救援預案,成立了搶險救災指揮部。
同時,井下帶班的安全副總經理兼安檢部經理崔金平和安檢部副經理王獻堂得到調度電話通知後迅速趕到現場,繼續指揮現場直接滅火。在滅火過程中,巷道頂部的火被撲滅時,從巷道幫部向外噴出火焰,幫部的火被撲滅,火焰又從巷道頂部噴出,造成了6人燒傷(2人未住院)。現場滅火十分困難,為了確保現場人員安全,避免事故擴大,安全副總經理崔金平命令全部人員撤出現場,並安排安檢部副經理王獻堂再次向礦調度室做了彙報。
鑫龍煤業救護隊5點47分左右進入災區,使用幹粉滅火器和水直接滅火。因巷道使用金屬網、雙抗布罩頂,瓦斯被雙抗布隔著,不能直接撲滅火源。救護隊正在距迎頭2m處滅火時,身後10m左右巷道大斷麵處(U型鋼和礦工鋼交界處)的頂部、兩幫突然噴出火焰(時間大約6:00左右)。由於瓦斯燃燒,火勢越來越大,巷道一氧化碳濃度超過3000PPm,瓦斯濃度達到1.5%,煙霧越來越濃,巷道能見度約3m,救護隊未能控製住火勢。此時如果繼續直接滅火,很可能造成救護隊員傷亡,擴大災情,救護隊決定撤出災區,直接滅火失敗。
在救護隊彙報無法采取直接滅火後,搶險救災指揮部研究滅火方案。7:45分,向永煤調度彙報。8:35,鶴煤救護隊到達主焦礦。12:25,鶴煤救護隊用風機把幹粉滅火劑吹到火區滅火,仍然無法控製火勢。16:00,救災指揮部決定人員全部升井,井下全部停電。5月5日17:40,救護隊下井打密閉牆。5月8日8:00,救護隊構築隔爆牆封閉火區,然後向火區內注水滅火,消除火源。5月13日注水到預定位置,八點班救護隊啟封密閉,並組織排水。
事故造成輕微傷4人,直接經濟損失157665元,主焦全礦井停產5天。
(二)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二掘隊未嚴格執行作業規程,炮眼布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違反作業規程采用反向起爆,未使用水炮泥,放炮時產生了明火,引燃了放炮時湧出的瓦斯和頂板積聚區的瓦斯,引起火災。
2.事故間接原因
(1)主焦公司各級領導“安全第一”思想樹立不牢固,對瓦斯治理工作重視不夠,井下現場爆破管理不到位,對礦井放炮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
(2)因巷道使用雙抗布罩頂封幫,把瓦斯隔離到巷道頂部及兩幫,瓦斯釋放不出來,造成瓦斯積聚。同時,現場直接滅火時,水不能直接注到著火點,給現場直接滅火帶來困難和障礙。
(3)掘進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不到位,對空幫空頂處充填不實,U形鋼和礦工鋼交界處沒有采取特殊措施處理空頂,給瓦斯積聚留有一定的空間。
(4)瓦斯檢查不到位。因遇到斷層瓦斯湧出不正常,留有盲點,空頂處積聚的瓦斯沒有得到及時處理。
(三)防範措施:
1.加強放炮管理。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規範打眼、裝藥、聯線、撤人、站崗、警戒、拉炮等現場操作流程,嚴格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水炮泥。
2.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加強施工巷道工程質量管理。完善並嚴格落實預防空頂措施,出現空頂後必須采取不燃性材料充填措施,杜絕隱蔽空頂,防止瓦斯積聚。
3.煤巷取消雙抗布的使用,杜絕雙抗布與煤體的空隙中有瓦斯積聚。
4.安監部門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力度,專業管理部門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尤其是一通三防、爆破和防滅火隱患排查,嚴格執行隱患閉合管理,對不能按期整改隱患的責任人嚴肅處理。
5.全麵推行“兩個規範”,倡導幹部養成良好的安全管理行為和工人養成良好的安全操作行為,提高現場安全操作技能。
6.加強安全培訓,特別是對放炮員、瓦檢員、安檢員、質量驗收員和班組長、安全管理人員等特殊和重點崗位員工,結合崗位實際,注重培訓效果,學為所用。考試不合格者嚴禁上崗。
7.公司各級領導要認真吸取主焦“5·4”火災事故教訓,全麵踐行“從零開始、向零奮鬥”的安全理念,全麵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認真貫徹6月11日公司安全辦公會議精神,立即開展“反‘三違’、排隱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動和安全生產管理升級競賽活動,嚴格考核,提高領導幹部跟班帶班質量,加強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采取得力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確保公司安全生產。
二、2013年賀駝煤礦“1.22”主井底通道湧煤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3年1月22日14:40開拓二隊召開班前會,值班領導房樹起讓王彥民安排人員到主井底通道清煤,王彥民安排趙永生負責帶領趙軍亮去主井底通道清煤,跟班領導聶振宇強調主井底通道清煤工作,已清到主井底,情況不明,要特別注意,不安全就不要施工,有危險可以先撤出來,又專門安排本隊學生趙閆南專門觀察情況,並說井下空間窄,一定要保證後路暢通,並把防潰煤擋板安裝好,現在已幹到危險段,千萬注意安全。入井後跟班領導聶振宇、班長王彥民、安檢員牛國慶均到現場查看了情況,安全實施完好,並交代要注意安全。大概17:30左右主井淤煤湧出,淤煤衝擊施工人員趙軍亮、趙永生、趙閆南,在躲避過程中趙軍亮右腳被硬物掛傷,隨後安排人員升井到礦醫療室進行治療。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主井底積煤過多,加上淋水,形成淤煤,長時間未清理,導致主井積聚大量的淤煤,清煤時上麵壓力大,導致主井淤煤湧出。
(二)間接原因
1、清煤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考慮不周全。
2、開拓二隊隊幹安排工作時,對清煤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考慮不周全,安排危險因素時,未交代處理辦法。
3、現場施工人員對出現的問題,分析判斷不清,采取的處置措施不到位。
4、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對安排的零星工程考慮不全,安全技術措施采取不當。
5、機電隊對裝、卸載時撒煤情況處理不及時。
三、防範措施
1、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對安排的零星工程存在的危險因素考慮不周全,分析不透,指導服務不詳細。
2、開拓二隊現場安全技術措施考慮不周全,未查明主井底通道內詳細情況,危險因素分析不全。
3、機電運輸部、機電隊對主井底裝、卸載撒煤處理不及時,重視不夠,應及時進行修理。
4、值班人員在開班前會時要對本班涉及的工作及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進行預測,並結合實際提出防範措施。
5、跟班人員入井後首先對各施工地點進行巡查,發現現場異常情況或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果斷的提出建議,並采取措施。
6、現場班長及職工對施工時遇到的不明情況,應先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分析判斷後,采取措施。
7、推行現場危險因素羅列及防範措施的落實和製訂,充分認識危險因素並有針對性的進行防範。
8、主井底撒煤清淤時,以煤倉墩子為界限,打立柱、戧柱、擋板,防止潰煤,用水管進行衝刷,嚴禁進入內部清理。
9、清淤衝煤過程中,專人觀察,且保證後路暢通,無堵塞,並能及時撤退。
三、2013年大眾礦1.25工傷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3年1月25日4點班8:00左右,開拓隊大修班班長賈某某與維修工楊某某在主暗斜井二坡安裝第二道撞杆式防跑車裝置時,由於撞杆式防跑車裝置懸掛臂所用的8毫米鋼絲繩過長,賈某某直接用剁斧剁斷過程中,第一下未剁斷,第二下剁斷時,一根9毫米長鋼絲繩斷絲飛入右眼中。事故發生後,賈某某本人沒有當回事,直到第二天才發覺不妙,到醫院看病。開拓隊領導沒有及時向公司彙報。經分析,這是一起由於個人操作方法不當造成自己受到傷害事故,同時又是典型的瞞報工傷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開拓隊班長賈某某使用剁斧直接剁鋼絲繩,操作方法不正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開拓隊領導管理教育不到位,安排工作不嚴不細,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防範措施
(一)各區隊領導要加強教育,職工在使用各種工具操作時,要檢查工具的是否完好,並且必須正確操作、規範使用。
(二)要增強職工互保聯保意識,做到互相照顧,保證“四不”傷害。
(三)各級管理人員對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操作行為是否正確,要進行經常檢查、督促、教導,確保職工正確操作。
(四)各區隊要舉一反三,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其它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徹底杜絕類似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