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恩施州巴東縣金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家煤礦二號井“7•2”較大瓦斯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3〕1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恩施州巴東縣金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家煤礦二號井“7•2”較大瓦斯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情況公告如下:
2013年7月2日,恩施州巴東縣金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家煤礦二號井(簡稱新家煤礦二號井)發生一起瓦斯02manbetx.com ,造成4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68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新家煤礦二號井為恩施州巴東縣金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礦井,位於巴東縣綠蔥坡鎮手板岩村,股東汪金潘、向運燈。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金潘,總經理向運燈。該礦始建於2006年,2008年進行技術改造,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2010年12月投產,為正常生產礦井。礦井在冊職工119人,井下采用二班作業,早班:7:30~16:30,中班:16:30~次日1:30。
新家煤礦二號井位於新家-棗子坪煤礦區,礦區含煤岩係為二疊係上統龍潭組,煤層分布連續性較差,褶皺及斷裂構造較發育,地質構造屬中等複雜類型。井田範圍內含煤一層,煤層呈似層狀產出,厚度0.26~1.03m,平均厚度0.65m,傾角13-17°。煤層偽頂為炭質頁岩,直接頂板為炭質灰岩;底板為炭質泥岩、褐灰色砂岩。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為高瓦斯礦井,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條件屬中等類型。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直接原因
+760m二石門在石門揭煤時遇到地質構造帶,該區域內煤層瓦斯壓力、含量與地應力增大,放炮時誘導煤與瓦斯突出,導致1人死亡;突出的瓦斯分別經Ⅰ、Ⅱ采區湧到+866m總回風巷,並達到爆炸濃度界限;電機車刹車時產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導致3人死亡,8人受傷。
㈡間接原因
1.采掘部署違反設計。該礦為6萬噸/年的生產礦井,設計一個采區,一個回采工作麵達到生產能力,該礦實際布置了2個采區,2個采煤工作麵和8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同時違反《恩施州巴東縣金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家煤礦二號井初步設計(變更)》在+866m布置總回風巷兼作副井運輸大巷。
2.通風管理混亂。Ⅰ、Ⅱ采區僅設置1條上山,沒有設置專用回風上山,沒有形成完整的采區通風係統;+760m二石門等4個掘進工作麵的乏風分兩路分別進入Ⅰ、Ⅱ采區,與2個采區內的采掘工作麵形成“一條龍”串聯通風。
3.瓦斯管理不到位。2013年5月18日井下瓦斯嚴重超限,2013年6月25日和27日+760m二石門揭煤前瓦斯超限,沒有按規定組織查明原因並采取有效的措施。
4.機電運輸管理不到位。副井運輸電機車沒有安裝刹車裝置,超掛礦車,超載運輸;各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三專兩閉鎖”,沒有按規定安裝同等能力且能自動切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值班室與井下聯絡電話在事故發生前已經損壞,沒有修複。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單位及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暫扣巴東縣金富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家煤礦二號井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對煤礦和4名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巴東縣、綠蔥坡鎮相關部門共6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