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五峰紅票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紅票灣煤礦“1•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
“1•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情況的公告
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3〕1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五峰紅票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紅票灣煤礦“1•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情況公告如下:
2014年1月3日,五峰紅票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紅票灣煤礦(以下簡稱紅票灣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炭670t,瓦斯53000m3,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46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五峰紅票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采花鄉宋家河村境內,現有紅票灣煤礦一處礦井,為民營股份製企業,法定代表人張傳華。股東8人,股金共2980萬元。張傳華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魏清國任總工程師,公司重大決策由董事會決定。紅票灣煤礦與在2010年期間發生過2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三板橋煤礦開采同一煤層,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紅票灣煤礦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紅票灣煤礦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Ⅱ類,屬自燃煤層,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屬簡單類型。
礦井開采二疊係上統吳家坪組含煤段Ⅱ煤,井田範圍內煤層為一向斜構造,煤厚0~0.7m,平均0.3m。煤層呈塊狀、條帶狀結構,煤層傾角21°~27°。煤層頂板為灰黑色含炭質泥岩,底板為凝灰岩和蒙脫石粘土岩。
紅票灣煤礦為6萬噸/年的合法技改礦井,建設工期至2014年9月30日。礦井設計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主平硐井口標高+1519m,風井口標高+1567m。全礦設計2個生產水平,水平標高分別為+1400m、+1300m,劃分7個采區,向斜南翼+1400m以上為Ⅰ采區,北翼+1400m水平以上沿走向劃分為Ⅱ、Ⅲ、Ⅳ采區,+1400m-+1300m劃分為Ⅴ、Ⅵ、Ⅶ采區。首采區為Ⅰ采區。
礦井主井、風井平硐已建成,兩條大巷之間已通過專用回風上山貫通,現正在進行Ⅰ采區采掘工程布置。至事故發生時,Ⅰ采區軌道下山已往下掘進270m,至采區下部車場(+1400m水平落底點)剩餘工程量21m;行人下山首先從+1519m水平向下掘進,現從+1469m區段繞道向上施工,剩餘工程量6m;采區專用回風上山正在由+1469m區段沿煤層往上施工,已掘進60m。首采工作麵回風順槽已形成,運輸順槽正在施工。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直接原因
+1519m運輸平巷2石門所處區域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未采取措施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放炮誘導煤與瓦斯突出;2石門3名作業人員違規在+1519m運輸平巷回風流中放炮,吸入湧出的高濃度瓦斯,導致中毒窒息死亡。
㈡間接原因
1.不按設計施工。在首采區尚未形成完善的通風係統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首采工作麵掘進巷道的施工;礦井設計在+1519m運輸平巷設置一個石門,實際在沒有進行條帶煤層瓦斯抽放的情況下,違規施工了3個石門,增大了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發生的機率,3個石門揭煤有2個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
2.沒有實施區域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管路沒有敷設至+1519m運輸平巷,沒有按照設計對運輸順槽進行條帶煤層瓦斯抽放,沒有按照要求采取石門揭煤區域防突措施,沒有消除或降低該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
3.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2石門沒有按照《礦井防突專項設計》中關於石門揭煤作業程序的要求,在距離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準確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沒有按要求進行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采用見煤孔中的瓦斯濃度代替突出危險性預測,以孔中瓦斯濃度隻有0.6%為依據判定工作麵沒有突出危險。2石門工作麵“瓦斯排放孔”的數量、孔徑、長度及鑽孔的控製範圍均沒有達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八十二條的要求,並且當班放炮,沒有瓦斯排放時間,無法起到防突效果。+1519m運輸平巷3處石門掘進以及揭煤過程中,均未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在Ⅰ采區上車場繞道和機電硐室裏側設置反向風門,發生突出後,瓦斯逆流至Ⅰ采區絞車房及以外礦井進風係統中;首采區沒有建立采區避難所,沒有在防突作業點附近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沒有落實放炮前切斷井下電源、全井撤人的措施。
4.防突管理機構不健全,防突培訓不到位。礦井沒有建立防突領導機構,沒有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防突管理製度不健全;防突培訓沒有達到要求,礦井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防突管理工作經驗不足,沒有熟練掌握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內容,防突員沒有接受培訓機構組織的專項培訓,沒有熟練掌握防突的理論知識、實踐知識以及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均未取得防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5.技術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不落實。礦井組織編製的《2#石門揭煤安全技術措施》中沒有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進行詳細的設計,不能指導現場作業。+1519m運輸平巷1石門揭煤及運輸順槽掘進期間先後兩次發生突出,未引起礦管理層重視,沒有召開事故03manbetx 會、找出發生突出的原因並從中吸取教訓,沒有采取針對性的煤與瓦斯突出防範措施。
6.集團公司安全檢查指導不力。德聚公司對紅票灣煤礦存在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督促煤礦整改落實不到位,開展技術指導不夠,致使紅票灣煤礦煤與瓦斯突出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7.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嚴重失實。宜昌國泰注安科技有限公司對紅票灣煤礦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時,對紅票灣煤礦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傳華並不具備5年以上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工作經曆的必備條件評估為“符合規定”;對該礦防突機構不健全,從業人員防突業務能力、防突從業經曆等項目一共25分的得分沒有嚴格按評估標準進行扣除,從而使評估總得分72分高於合格分70分,將本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紅票灣煤礦評估為合格,評估結論嚴重失實,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造成誤導。
8.煤礦安全監管不嚴。五峰縣政府及安監局、采花鄉政府及安辦,沒有嚴格按照省安辦關於《七條規定》專項檢查和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要求認真組織檢查,沒有及時查處紅票灣煤礦存在的防突措施不落實等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製止紅票灣煤礦違規石門揭煤的行為。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單位及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五峰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省安委會《關於立即開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鄂安[2014]2號)的要求,依法關閉紅票灣煤礦;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集團公司、紅票灣煤礦和5名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撤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五峰縣、采花鄉政府及相關部門共8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