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秭歸縣朝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沙坡煤礦“10•29”較大瓦斯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3〕1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秭歸縣朝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沙坡煤礦“10•29”較大瓦斯窒息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情況公告如下:
2014年10月29日,秭歸縣朝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沙坡煤礦(以下簡稱沙坡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窒息02manbetx.com ,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79.8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沙坡煤礦位於宜昌市秭歸縣磨坪鄉天井坪村境內,為民營股份製企業,沙坡煤礦法定代表人黃立功。股東2人,股金共5500萬元,其中黃立功占70%,袁本華占30%。礦井為6萬噸/年生產礦井,證照齊全有效。
礦井開采二疊係上統吳家坪組煤層,井田範圍內煤層為一單斜構造,煤厚0~3m,一般0.3~1.2m,平均厚度0.61m。結構簡單,煤層多呈似層狀、藕節狀、透鏡狀、有尖滅現象。煤層傾角平均30°,屬不穩定煤層。煤層無自燃傾向性,煤塵無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條件屬簡單類型。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
礦井采用平硐上山開拓,劃分為+975m、+1158m兩個水平,3個采區,先采11采區,再采21采區,最後為22采區。走向長壁後退式采煤法,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11采區布置在主平硐和風井平硐之間,采區垂高175m, 第一區段位於+1094m~+1150m。采區中部布置3條上山:軌道上山、通風行人上山、專用回風上山。各區段平巷(+975m平巷、+1094m平巷、+1150m平巷)均已掘進至采區邊界,其中+1150m平巷沿煤層底板布置,作為第一區段的回風平巷。+1094m平巷沿煤層頂板布置,作為第一區段的運輸平巷,同時沿空留巷作為下區段的回風平巷。+975m平巷沿煤層頂板布置,是11采區最下一個區段的運輸平巷。
回采工作麵位於11采區+1094m~+1150m區段之間,其中西翼為首采工作麵,已回采結束,正對部分殘餘煤柱進行回收。東翼為接替工作麵,上、下順槽及開切眼均已布置結束。事故地點位於11采區專用回風上山內。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采區專用回風上山局部垮塌堵塞,通風不良,氧氣不足;作業人員未采取安全措施冒險進入專用回風上山缺氧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礦長譚學江在明知專用回風上山已經堵塞形成盲巷,長期未檢查瓦斯,專用回風上山沒有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新工人沒有參加任何培訓的情況下,仍然違章指揮,安排人員進入盲巷作業。防突礦長魯作孝,在明知專用回風上山堵塞,進入柵欄前卻不檢查瓦斯,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帶領工人冒險作業。
2.通風瓦斯管理不到位。一是回風上山管理不到位。礦井在2013年11月以後,一直未對11采區專用回風上山進行過檢查、維修,致使該上山因長期失修,局部巷道垮塌、底鼓,堵塞巷道,形成盲巷。二是瓦斯檢查不到位。瓦斯檢查工嚴重不足,專用回風上山柵欄處長期沒有檢查瓦斯,管理人員下井沒有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礦井沒有通風瓦斯日報表,礦長、技術負責人不審閱瓦斯監控日報表。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素質差、缺乏必要的瓦斯災害防治知識,不具備自保、互保能力。煤礦管理人員對長期不通風巷道形成瓦斯積聚的危險程度認識不足,存在麻痹思想,沒有瓦斯排放意識,導致工作安排不到位。新工人入礦前沒有按要求進行72小時強製性教育培訓,不具備危險源辨識和防範能力,貿然下井。
4.技術管理不到位。礦井以通用的維修01manbetx 01manbetx 代替專用回風上山維修安全技術措施。維修01manbetx 01manbetx 沒有防治瓦斯方麵的安全措施,且沒有審批,沒有組織學習貫徹。事故發生後,礦井補充編製了專用回風上山維修措施,弄虛作假。
5.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集團公司沒有履行監管職責。集團公司管理機構不健全,沒有按照國辦發〔2013〕99號、鄂政辦發〔2014〕25號文要求,配備專職的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工程師,以及專業技術人員。集團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到礦裏進行過一次安全檢查,沒有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二是礦井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礦井沒有配備專職的副礦長,五名副礦長既是業務科長又是班組長、瓦檢員、安全員,全部身兼數職,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三是現場管理混亂。礦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落實不到位,對排查出專用回風上山垮塌嚴重,通風不暢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整改。
6.安全監管不嚴。秭歸縣安監局和磨坪鄉政府及安辦,日常安全監管執法不嚴格,對該礦瓦斯檢查製度不落實、瓦檢員配備數量不足、管理人員下井未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單位及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秭歸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4]25號)的要求,依法關閉沙坡煤礦;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沙坡煤礦和4名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撤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秭歸縣和磨坪鄉政府相關部門共4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