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民鑫煤礦“6•16”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民鑫煤礦“6•16”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6年6月16日9時40分,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民鑫煤礦(以下簡稱民鑫煤礦)主井筒+355m處發生一起運輸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0.089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成立了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通化市二道江區煤管中心、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民鑫煤礦“6•16”運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有關資料,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民鑫煤礦隸屬於通化萬邦礦業有限公司,通化萬邦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1月,職工總人數850人,下屬有6處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為72萬噸/年。
民鑫煤礦原名通化礦務局鐵廠洗煤廠平原井(二井),由通化礦務局設計,1973年6月建井,1975年3月正式投產,設計生產能力12萬噸/年,1986年關閉。1999年10月,通化雙龍洗煤有限公司一井收購該礦並恢複生產,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2007年2月轉讓給通化市錕鵬經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礦井更名為錕鵬煤礦。2012年2月,錕鵬經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將該礦轉讓給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更名為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民鑫煤礦。企業性質為私營,產權製度為股份製。核定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在冊職工人數150人,目前實際上班人數40人,井下采用“三八”製作業。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2016年2月6日過期),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在有效期內,該礦自2013年4月開始停止生產,處於通風排水狀態至今,每天三班排水,每班入井5人。
礦井采用斜井片盤開拓方式,中央並列抽出式通風,串車提升,主井筒全長612米,巷道斷麵5.6m2,平均傾角25度,井筒上段采用混凝土發镟支護,中下段采用錨噴、工字鋼支護,鋪設軌道為30Kg/m,提升機型號為JK-2.5型,鋼絲繩直徑為30mm,主井入風並提人運料,副井回風。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煤自燃傾向性為II類,正常湧水量170m3/h,最大湧水量270m3/h。
二、事故經過及搶險、善後情況
2016年6月16日7時30分(白班),機電副礦長李錫強帶領4名工人乘坐人車入井進行排水作業,人車停在主井+200m處,李錫強與安全員賈西財、瓦檢員張仁海、水泵工於明理步行前往+168m水泵房。
9時20分許,把鉤工王瑞華獨自乘坐人車升井,人車運行至主井筒+355m處時第一節人車的四個前輪掉道,王瑞華無法自行處理便步行升井找人幫忙,在井口房處遇到了地麵工人李福金,王瑞華讓李福金下井幫助處理掉道人車,兩人找了幾塊木板來到了掉道人車處,王瑞華站在人車上行左側打點,李福金在右側向掉道車輪下墊木板,人車運行後將李福金擠在巷道右幫,王瑞華見狀立即打信號停車後上前詢問,李福金說他的腿受傷了,王瑞華便扶起他升井,走了五六十米後李福金痛疼難忍,王瑞華背他回到地麵。聞訊而來的礦長田立國叫來救護車將李福金送往通化市人民醫院搶救,11時10分李福金因傷勢過重死亡。
礦長田立國於2016年6月16日11時10分得知李福金死亡後,未按規定時限報告事故,於當日22時30分才向通化市二道江區煤管中心報告了事故。
事故發生後,礦方按照有關規定與遇難者家屬進行協商,善後事宜已處理完畢。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處理掉道人車過程中,把鉤工在作業人員未撤離危險區域的情況下,打提車信號,運行的人車將作業人員擠在巷壁上,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不具備處理掉道人車的能力和經驗,參與處理掉道人車。
2.礦井未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未製定處理掉道人車相關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3.礦井未對當班把鉤工、地麵工人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安排未經安全培訓的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劃分以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王瑞華,把鉤工。處理掉道人車時,在作業人員未撤離人車運行的危險區域的情況下,打提車信號,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5千元罰款。
(二)李福金,地麵工人。不具備處理掉道人車的能力和經驗,參與處理掉道人車,在人車運行前沒有撤離危險區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三)孫強,中共黨員,安全科科長。負責組織安全培訓工作,未組織對事故當班把鉤工、地麵工人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2千元罰款。
(四)田洪均,安全副礦長。分管安全培訓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嚴格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沒有及時發現把鉤工、地麵工人等處理掉道人車的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礦井沒有製定處理掉道人車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等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3千元罰款。
(五)李錫強,機電副礦長。分管機電運輸工作,未組織擬訂處理掉道人車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3千元罰款。
(六)田立國,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督促礦井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落實,未組織製定處理掉道人車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安排未經培訓的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30%(1.8萬元)的罰款;未按規定時限報告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70%(4.2萬元)的罰款;合計共處罰款6萬元。
五、對有關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民鑫煤礦未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未製定處理掉道人車相關安全技術管理措施。未對處理掉道人車把鉤工、地麵工人進行安全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處35萬元罰款。
以上對相關責任人員與事故單位的罰款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執行。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礦井必須製定處理掉道人車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並組織作業人員學習貫徹,並經常檢查落實情況。
(二)礦井必須加強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杜絕未經安全培訓的作業人員上崗。
(三)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及時發現並治理機電運輸方麵的安全隱患。
通化市民鑫商貿有限公司民鑫煤礦“6•16”運輸事故調查組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