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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當賠償一個月工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12-25 21:0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2015年7月15日,王某入職深圳市A公司,擔任普工,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王某在未通知A公司的情形下於2016年6月8日自行離開崗位,之後,王某於2016年10月23日向A公司口頭提出離職申請,A公司於2016年10月24日向王某送達《自動離職通知書》,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之後,公司訴至仲裁,請求王某賠償為完成王某工作的額外支出19305元。仲裁未支持公司仲裁請求,雙方訴至法院。

一審中,王某主張其在離職前10多天已口頭告知單位,且單位允許員工快離即當天說當天走,但王某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公司對此說法亦不予認可。A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供了員工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以證明王某擅自離職後,公司安排其他員工完成王某的工作,為此支出了工資及加班費,王某對A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離職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給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於A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擅自離職給其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9305元,勞動者應賠償的損失大致應與其一個月工資或用人單位聘用其他人員頂替其工作30天所應支付的報酬相當,故參照王某離職前月平均工資酌定其應賠償A公司的損失為一個月工資即429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仲裁:駁回公司仲裁請求。

一審:王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公司損失4290元;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當賠償單位損失。

【藍白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麵,法律尊重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另一方麵,也適當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其規定的30天的準備過渡期,用人單位可在此期間內準備交接妥善處理離職人員工作。該法第九十條同時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法律明確規定了如果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實務中由於用人單位對於“損失”較難證明,往往導致該條款在裁審中難以得到具體適用。

藍白提醒企業,在遇到員工未履行提前通知期即行離職時,應從各方麵收集其行為給企業帶來損失的相關證據,如該員工工作職責、工作進程、其他員工為完成離職員工工作的記錄、費用支付憑證、重新招錄新員工的成本等。有些公司為避免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在勞動合同簽訂時約定要求員工未提前三十天辭職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條款,需要指出,勞動法對於員工承擔違約金有明確的條件限定,隻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製中,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員工約定員工違約金條款,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向員工直接主張違約金難以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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