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工作地點變更被辭退 主張賠償獲支持
【案情概要】
2009年7月28日,邱某進入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擔任黑龍江區域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了邱某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合同同時約定,公司根據業務生產需要,員工工作能力和表現等有權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或崗位等。2017年10月,公司因工作需要,調動邱某的工作崗位,指派邱某到沈陽分公司工作,工資待遇及工作內容一致。邱某認為,沈陽距離自己家庭較遠,去該地工作會給自己的家庭生活帶來極大不便,與公司協商未果後,拒絕前往沈陽工作。2018年2月5日,公司以邱曠工為由通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邱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公司違法解除,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公司認為與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邱某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依法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審同樣判決公司支付給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影響著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利益,本案中,公司與邱某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了邱某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但事實上邱某長期擔任黑龍江區域經理一職,公司對邱某工作地點的變更應屬於對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需征得邱某同意,同時公司也應當對因調動工作地點帶來的不便予以協助或者給予必要經濟補償,從現有的證據看,公司未提出解決調動工作地點的方案,雙方就新工作崗位也並未協商達成一致,故公司於此時以邱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綜上,A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妥當,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
仲裁:裁決由公司支付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0元。
一審: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支付給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0元。
二審: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公司通知邱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藍白評析】
本案中,員工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理由為公司未經協商調離其原工作地點。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該員工的工作地點為全國範圍,而雙方對全國範圍是否約定有效產生爭議。
首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意在通過限製工作地點的隨意變化導致勞動者工作和生活成本增加,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從這個意思上理解,工作地點應當是具體的,如果可以將工作地點約定到全國範圍,那麼《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工作地點就沒有意義了。
其次,在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雙方應按照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一般而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時,雙方會選定單位所在地、業務所在地或其他與工作相關聯的某個具體地點,而非粗略的約定成全國範圍。勞動合同的履行也需顧及員工的切身利益,如員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同一地區連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員工變更工作地點,應與之協商一致。當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工作崗位確實需要員工經常性變更工作地點,如鐵路、建築等行業,對於上述特殊工作崗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藍白提請用人單位注意,撰寫勞動合同的條款時,應注意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條款設計,避免引起歧義,以致後續雙方發生爭議時,留下不同解釋的空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在調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時,公司也要具體情況具體03manbetx ,切莫一刀切處理,實操中注意處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