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企業規定“帶薪年假當年未休完,自動作廢”,是否有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12-25 21:1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首先要明確的是問題中所涉年假屬於法定年假還是福利年假?法定年假是指職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
法律規定並依據工齡享有的帶薪年休假;公司年假是指在
法律
標準之上由企業作為福利額外給予員工的假期。顧名思義,企業對福利年假具有自主權,可以自行製定相應
管理
製度,並規定“到期作廢”;而法定年假則不同,並不會因為企業規定而真的“到期作廢”。
根據現行
法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隻有當“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麵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業才無需對職工當年度應休未休法定年休天數進行折算補償,即法定年假此時才會“到期作廢”,否則職工有權向企業主張應休未休法定年休折算補償。
需要說明的是,職工主張應休未休法定年休折算補償存在一定的時效限製,若超過仲裁時效,職工主張或將無法獲得支持,即產生另一種“到期作廢”的情形。目前各地對於未休年休折算補償的仲裁時效口徑並未統一,上海、江蘇、浙江等大多數地區支持“一般時效”,即當年度法定年假未休完的應當在“1年”內主張權利;北京地區雖然也支持“一般時效”,但考慮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即當年度法定年假未休完的實質上可以在“2年”內主張權利;另有部分地區則認為帶薪年假爭議的仲裁時效適用“特殊時效”,即在職期間不受時效限製,離職後一年內應當主張權利(等同於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