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依據現有司法實踐,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可隨時通知解除競業限製協議,且無需支付競業限製補償;但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製期限內通知勞動者解除競業限製協議的,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製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在競業限製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製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製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製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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