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會存在一定風險。根據勞部發(1994)489號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有:(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從上述規定可見,企業代扣“孝順金”並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若企業單方決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孝順金”則會存在較大風險。建議企業在具體操作時,可以事先與員工協商確定,並通過書麵協議形式予以確定,變“單方扣除”為“約定扣除”,則風險將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