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用人單位或工傷員工對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最晚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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