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無需順延。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5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期間的特點且在相關勞動法規中已有特殊規定的情形下,應當以合同雙方的約定為準,即勞動合同期滿日即使遇到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也無需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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