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二)》(滬勞保關發(2004)4號)規定,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若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的,其損失由勞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