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不辦理完離職交接不予開具離職證明”的約定是否有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12-25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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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
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可見,工作交接並非開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用人單位規定“員工不辦理離職交接則不開具離職證明”,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拒不開具離職證明,則可能麵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員工存在拖延或拒絕辦理工作交接情形的,則用人單位可以暫緩支付法定離職經濟補償金(若有);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