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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使解除權超過合理期限,被判違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12-25 21:1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苗某於1988年12月在甲公司參加工作,工種為運維檢修工。2014年11月8日,苗某駕駛轎車時,造成交通02manbetx.com 。2015年3月13日法院判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矯正期限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在苗某矯正期限內雙方正常履行勞動合同,苗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矯正期滿後,2016年5月16日甲公司以苗某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向苗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甲公司對苗某的處理決定》,甲公司與苗某解除了勞動合同。苗某不服甲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甲公司對苗某的處理決定》,於2016年8月30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甲公司對苗學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甲公司對苗某的處理決定》;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2007年12月25日至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甲公司不服仲裁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款賦予了用人單位過錯性解除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對於勞動者而言,不能因一次錯誤便永遠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時時承受被解雇的風險,超過一定合理期限而用人單位仍未做出解除決定的,勞動者可能認定用人單位不會再行解雇。在緩刑一年考驗期滿後,苗某已經恢複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狀態,甲公司再行與苗某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為超出了合理期限,甲公司作出的決定有悖立法本意。

二審法院認為:甲公司在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仍然繼續與苗某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而卻在苗某緩刑考驗期滿後,與苗某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此時苗某不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甲公司以苗某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甲公司對苗某的處理決定》,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予撤銷,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超過合理期限,用人單位能否還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判決結果】

仲裁、一審:撤銷甲公司對苗學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甲公司對苗某的處理決定》;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2007年12月25日至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藍白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法律規定賦予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在符合以上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無需提前預告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是,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未及時行使解除權,而是經過一定期限後再以勞動者曾經出現的事由作出解除決定,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行為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目前主流的裁判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是否行使解除權不能長時間處於未決狀態,須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加以一定的時效限製。用人單位超過合理期限內未行使解除權,應視為對勞動者過錯行為的接受和默許,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放棄單方解除的權利。同理,勞動者也不能因為一次過錯行為便永遠陷入等待被解除的困境,時時刻刻麵臨被解雇的風險,用人單位超過合理期限內未行使解除權,勞動者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將不再進行處理。因此,用人單位超過合理期限形行使解除權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

那麼,所謂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目前國家層麵及大部分地方並無明確規定,裁審機構對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個案當中,仲裁、法院一般會根據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並結合違紀事實調查、內部處罰流程甚至外部審計等所需必要時間,以此判斷用人單位的處罰是否超過合理期限。

當然亦有部分地區對此期限予以了明確,例如:遼寧省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追究員工違紀行為的時效為一年,《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製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責任”;天津則規定為“六個月”,《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本案發生於河北省,員工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宣告緩刑。當苗某被判承擔刑事責任時,供電公司解除苗某勞動合同的條件已經達成,但此時供電公司並未行使解除權。在苗某社區矯正期間,公司每月在反饋表上出具“服刑人員苗學明遵紀守法,改造良好”的意見,該行為亦表示了公司對苗某工作的認可。在苗某緩刑一年考驗期屆滿後,苗某已經恢複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狀態,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也更加充分。此時,供電公司再以苗某承擔刑事責任為由作出解除決定,法院認定公司的解除行為超過了合理期限,公司的解除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判決撤銷原解除決定,供電公司與苗某恢複履行勞動合同。

通過本案,筆者建議廣大用人單位,當知曉勞動者過錯行為時應當及時行使處罰權,避免因超過合理期限而導致處罰行為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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