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平安煤礦“9·23”墜罐事故調查報告
豐城市平安煤礦“9·23”墜罐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豐城市平安煤礦“9·23”墜罐02manbetx.com 調查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9年9月23日0時08分,江西省豐城市平安煤礦(以下簡稱平安煤礦)主立井發生一起墜罐02manbetx.com ,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19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江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先後作出重要批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以下簡稱贛中監察分局)會同宜春市監察委、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依法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三個小組,全麵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平安煤礦距離豐城市城區約23km,行政區劃隸屬豐城市董家鎮管轄。該礦屬個人合夥私營企業,法人代表金長青,股東及股份構成情況:徐春娣占股43.9%,宋立團占股17.56%,金長青占股8.78%,朱春華占股8.78%,熊善輝占股4.83%,其他小股東占股16.15%。
礦井始建於1998年,2001年初投產。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3萬t/a。2011年6月,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意平安煤礦6萬t/a擴建項目立項。2015年1月,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豐城市平安煤礦擴建項目竣工驗收進行了批複。礦井采用立井開拓方式,布置4條井筒:主立井、新立井、副立井、立風井。煤礦屬高瓦斯礦井,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為自燃、煤塵有爆炸性、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
(二)證照情況
該礦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證號C360000201010112007895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證號(贛)MK安許證字﹝(2018)02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證號362202196508192539;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為長期,證號913600006697541118。
(三)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礦井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法人代表金長青,負責礦井重大事項決策;礦長龔海華主持礦井安全生產全麵工作;安全副礦長熊忠成主管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生產副礦長劉青平主管礦井生產安全工作;機電副礦長朱春華主管礦井機電工作,實際負責礦井後勤銷售工作,礦井機電工作實際由股東歐陽可輝①負責;總工程師
付瑞平主管生產技術工作。上述6人均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①歐陽可輝2019年以前一直擔任機電副礦長,2019年因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過期不能再擔任機電副礦長,但煤礦決定仍由其負責全礦的機電管理工作。
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四)平安煤礦關閉退出情況
2019年9月3日,平安煤礦向豐城市董家鎮人民政府申請,計劃於2019年9月29日關閉礦井。董家鎮人民政府於9月4日向豐城市人民政府請示關閉該礦。9月17日,豐城市人民政府批複同意關閉。
煤礦於2019年9月6日起回撤井下設備設施,事故發生時,煤礦副立井已經回撤完畢並填平井口,主立井區域正在回撤設備。
(五)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事故地點為主立井,該井筒井口標高+60.13m,井底標高-197.8m,井深257m。井筒直徑2.6m,裝備單層罐籠混合提升,主要擔負提煤、提矸、升降人員、運送材料設備、進風等。安裝一台JTP1.6×1.5P型礦用提升絞車,牽引一個GLS0.5/6/1/1型罐籠,配置一台YTS315S-6型提升機專用變頻調速異步電動機,提升鋼絲繩與罐籠采用XS75型楔形繩環連接裝置連接。井筒采用鋼結構井架,安裝有2根製動繩
和2根罐道繩。
(6)事故發生前的作業活動
2019年9月5日,煤礦決定回撤設備關閉退出,並將回撤設備工程承包給萍鄉的工程隊(以下簡稱萍鄉隊)。9月6日,副立井區域停止采掘作業,萍鄉隊開始回撤井下設備。9月16日,副立井區域設備拆除完畢。9月17日,主立井區域停止采掘作業,開始回撤井下設備。為加快進度,萍鄉隊由5人增加至11人,分早、中兩個班作業。9月20日,為了趕工期,礦裏決定從21日起增加夜班,由熊善輝負責,夜班組成人員為煤礦自身職工。熊善輝為煤礦股東,原任煤礦副礦長,因年齡超過60歲,2018年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過期後,不再擔任副礦長職務,但煤礦仍決定其行使副礦長的職權,在礦井關閉過程中負責全礦設備回撤工作。
2019年9月19日,豐城市煤炭工業管理局(以下簡稱豐城市煤管局)通知自9月20日16時起全市地方煤礦停止井下一切作業,隻允許2人下井通風排水,但平安煤礦未執行監管指令。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9月22日夜班,熊善輝帶領歐陽可輝、黎生校、郭哭根三人到主立井乘罐籠下井,在下放過程中因提升鋼絲繩斷裂,導致墜罐。當時萍鄉隊中班4名工人何學群、龍水萍、劉國萍、陳上義在井底車場等待乘罐上井,目睹了墜罐。隨即打電話向井口彙報,井口得知墜罐信息後,電話向萍鄉隊領隊陳茂軍彙報,陳茂軍隨後報告了煤礦副礦長劉青平,劉青平立刻打電話到井下了解情況。井下工人說罐籠掉下去了,罐籠裏麵的人沒有反應了,劉青平隨即通知法人代表金長青、礦長龔海華、總工程師付瑞平等人,並趕往主立井,在再次電話確認事故後,安排井下萍鄉隊4名工人將熊善輝等人搬運至井底大巷,等待救援。
(二)事故報告及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報告情況
9月23日0時38分,豐城市公安局河州派出所值班輔警熊偉(死者熊善輝兒子)接到其表兄吳達兵電話,說熊善輝在礦上出事了,熊偉隨後請假開車趕往煤礦。熊偉到煤礦了解情況後,於2時57分向豐城市公安局110報警。2時59分,煤礦法人代表金長青向董家鎮安監辦主任徐美華報告發生了事故。徐美華接報後於3時6分、3時9分分別向鎮長陳豔東、分管副書記鄭聯州彙報,3時14分,向豐城市煤管局安監科科長丁將翰彙報,3時20分,向鎮黨委書記胡豔彙報,鎮上接報後立即向豐城市政府彙報。3時16分,豐城市煤管局局長過小華接到副市長羅光輝電話,告知平安煤礦出事故了,叫他立即查明情況,與此同時丁將翰向局長過小華彙報平安煤礦發生了事故。隨即過小華打電話給平安煤礦法人代表金長青,確認平安煤礦發生了墜罐事故,4人被困在罐籠。過小華立即帶領副局長徐忠亮、萬衛文趕赴現場,同時向贛中監察分局彙報,並通知豐城市礦山救護隊趕赴現場。
接到事故報告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江西督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組成員夏仕柏、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蘇啟、副局長楊市龍帶領有關處室、省應急廳煤監處處長塗國林,宜春市常務副市長蔡清平、副市長夏紅色,贛中監察分局、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先後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
2.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豐城市成立了以副市長羅光輝為總指揮的事故救援指揮部,豐城市礦山救護隊出動指戰員15名,指揮車一輛,救護車一輛,於4時30分到達平安煤礦。5時40分,提升吊桶安裝完畢,2名救護隊員攜帶技術裝備下井勘查,於6時27分將22日中班萍鄉隊的4名工人救護升井,升井途中發現提升鋼絲繩中段有打結情況,指揮部立即決定更換新鋼絲繩。10時10分,鋼絲繩換好後,6名救護隊員分兩批下井,將熊善輝等4人分兩批救援至地麵,經確認,死亡。12時25分,救援結束。
3.善後處理情況
救援結束後,董家鎮黨委政府積極做好善後賠償工作,指導煤礦先後與4名遇難者的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並支付了賠償金。
(三)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為查明事故原因,2019年9月23日,豐城市礦山救護隊下井將提升鋼絲繩與罐籠的連接裝置——楔形繩環拆除並運至地麵。9月25日,贛中監察分局周黎斌、國家安全生產長沙礦山機電檢測檢驗中心李勇、豐城市礦山救護隊周偉、張力軍4人下井勘查事故現場。
楔形繩環現狀如圖1、圖2、圖3所示
圖1楔形繩環側麵 圖2楔形繩環鋼絲繩斷口 圖3楔形繩環斷繩端
從上圖可見,提升鋼絲繩在與楔形繩環的出口斷麵處斷裂。對提升鋼絲繩斷口處斷絲情況03manbetx 發現,斷口處的鋼絲鏽蝕嚴重,基本無油,斷口呈縮徑狀,部分鋼絲斷口截麵顯示為亮點,部分鋼絲斷口截麵顯示無亮點,顯示為亮點的鋼絲為事故時發生斷裂,顯示無亮點的鋼絲呈鏽蝕狀,可以推斷為事故前已斷裂。經現場核實,提升鋼絲繩的結構為18×7,總共由126根鋼絲組成,斷口顯示為亮點的鋼絲數量為30根,斷口無明顯亮點的鋼絲數量為96根。
此外,對懸掛在井筒中的事故提升鋼絲繩另一端斷口處進行了現場核實,其狀況與楔形繩環斷口處的鋼絲情況基本吻合。懸掛於井筒中的鋼絲繩另一端斷口情況如圖4、圖5所示。
圖4鋼絲繩另一端斷口情況 圖5鋼絲繩另一端斷口處的鋼絲情況
事故後罐籠立於井底搭設的木板上,其位置和形態與正常提升時的停罐位置類似。經勘查,事故罐籠變形不嚴重,安裝在罐籠兩側的2個防墜器的滑楔完好,防墜器啟動傳動機構鏽蝕嚴重,其現狀如圖6、圖7、圖8、圖9所示。
圖6 防墜器傳動機構情況
圖7防墜器傳動機構情況
圖8 防墜器滑楔情況 圖9 防墜器滑楔情況
經現場勘查,事故罐籠的2個防墜器附近的製動鋼絲繩上均無明顯製動痕跡;對安裝在井架上的2個緩衝器和與製動繩連接的緩衝鋼絲繩進行核查,未發現緩衝鋼絲繩發生緩衝作用的痕跡。以上情況表明事故發生時安裝在罐籠兩側的2個防墜器均未發生製動作用。
綜合以上分析,平安煤礦主立井提升鋼絲繩在楔形繩環出口處鋼絲鏽蝕嚴重,且斷絲較多,在下放人員過程中提升鋼絲繩突然發生斷裂,提升鋼絲繩斷裂後,由於安裝在罐籠兩側的2個防墜器因啟動傳動機構鏽蝕嚴重,未能對斷繩後的罐籠進行製動,脫離提升鋼絲繩的罐籠在自重作用下加速下墜,直至墜落位於井底的木板上,引發本次墜罐事故。
(四)主立井提升係統使用維護情況
1.主立井提升鋼絲繩使用維護情況
(1)主立井提升鋼絲繩使用情況。鋼絲繩型號為18×7+FC,公稱直徑24.5mm,生產廠家為上海二鋼新誠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安標號為MCJ040029,購置於2017年,同年5月份懸掛使用,一直使用至事故發生。
(2)主立井提升鋼絲繩檢測檢驗情況。鋼絲繩懸掛前進行了檢測檢驗,時間為2017年5月。之後分別於2017年11月、2018年7月、2019年3月對使用中鋼絲繩進行了檢測檢驗,檢測檢驗結果均為合格。該鋼絲繩檢測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事故發生時已過檢測檢驗有效期。
(3)主立井提升鋼絲繩維護情況。煤礦提供的主立井鋼絲繩檢查記錄顯示檢查人為歐陽可輝,記錄顯示鋼絲繩鉤頭、20m、50m、100m、150m、200m、250m位置均無斷絲情況,9月4日以後檢查記錄煤礦提供不出來。煤礦絞車運行、交接班記錄顯示檢查保養情況均為正常,9月8日以後檢查記錄煤礦提供不出來。
綜上所述,2019年9月8日以後,煤礦未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每天對鋼絲繩進行檢查。9月8日以前的檢查記錄也與現場勘查發現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鋼絲繩鉤頭處實際鏽蝕、斷絲嚴重,但檢查記錄卻顯示無斷絲。由此推斷,煤礦未按規定要求開展鋼絲繩日常檢查維護。
2.主立井罐籠、防墜器使用維護情況。
(1)主立井罐籠、防墜器使用情況。煤礦主立井罐籠型號為GLS0.5/6/1/1,配套防墜器型號為BF-0511,楔形繩環連接裝置型號為XS75,2017年3月購置於江西金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安標號分別為MCI130001、MCI050063、MCI130005。
(2)罐籠防墜器檢測檢驗情況。2019年5月22日,平安煤礦委托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對防墜器進行了檢測檢驗,檢測結果為合格。
(3)主立井罐籠、防墜器維護情況。煤礦提供的防墜器、穩繩等檢查記錄隻記錄到2019年9月5日,記錄結果均為正常。9月5日以後無記錄。
綜上所述,2019年9月5日以來,煤礦未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每天對提升係統各部分進行檢查。9月5日以前的檢查記錄也與現場勘查發現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防墜器啟動傳動機構實際鏽蝕嚴重,但檢查記錄卻顯示完好。由此推斷,煤礦未按規定要求對防墜器開展檢查維護。
三、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一)董家鎮對平安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1.董家鎮黨委政府《關於印發二〇一九年度鎮黨政班子成員及幹部分工調整的通知》(董黨發〔2019〕50號)明確了由鎮黨委副書記鄭聯州分管全鎮安全生產工作。
2.董家鎮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鎮煤礦監管工作的通知》(董政發〔2019〕9號)、《董家鎮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董政發〔2019〕8號)等文件明確了鎮政府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工作職責,《關於明確駐礦安監員分工的通知》(董政發〔2019〕5號),確定了由鎮安監辦主任徐美華、安監辦工作人員孫仁豐為平安煤礦駐礦安監員。
3.董家鎮黨委政府每月召開班子會、安全辦公會,學習貫徹市委市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對轄區內董家煤礦、平安煤礦兩礦的日常監管。其中2019年9月16日召集董家煤礦、平安煤礦兩礦管理人員開會,鎮主要領導出席,重點指出提升係統要每日、每班檢測,並要求平安煤礦早關快關,17日以後盡量不要下井,20日關閉到位。
4.依據《董家鎮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董政發〔2019〕8號)要求,每月對轄區內礦井監管檢查不少於4次,駐礦安監員24小時駐礦。2019以來,對平安煤礦檢查32次,下達執法文書21份,排查事故隱患87條。
(二)豐城市煤管局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按照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豐城市煤炭工業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要求,豐城市煤管局承擔全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豐城市煤管局印發了《市煤管局班子成員分工安排》(豐煤局字〔2018〕10號),明確了由副局長徐忠亮主管煤礦安全監管及煤炭行業管理工作,萬衛文、鄒紹清等副局長分片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2.為落實和明確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職責,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市煤管局印發了《關於調整我局分片監管的通知》(豐煤局字〔2018〕15號),將全市煤礦劃分為3個監管片,確定了監管片負責人及監管人員,其中平安煤礦由安監科負責監管,副局長萬衛文分管。
3.為彌補監管人員專業水平參差不齊的問題,采取購買服務的形式,引入第三方(專家)協助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
4.每月召開煤礦安全生產會、警示教育會等會議,組織煤礦管理人員學習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化解煤礦過剩產能工作。2019年8月29日,與贛中監察分局聯合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進一步解讀了國家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政策,要求煤礦抓住礦井瓦斯、水、頂板、提升運輸等關鍵環節,加強現場管理,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資源枯竭的礦井要按國家政策要求早關快關。
5.依據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責任及強化煤礦安全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豐煤局字〔2017〕30號)要求,由豐城市煤管局所屬煤炭規費征收稽查處向每個煤礦派駐2-3名駐礦管理員,24小時駐礦監管,並在礦井停產期間對提升絞車上鎖。
6.嚴格落實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按照《豐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煤炭工業管理局2019年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的批複》(豐府字〔2019〕17號),對高瓦斯和水患礦井每月監管2次,其它礦井每月監管1次。2019年以來,對豐城市轄區煤礦檢查197礦次,下達執法文書197份,發現事故隱患1042條,每礦平均檢查15次。其中對平安煤礦開展檢查16次,下達了監管執法文書16份,查處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74條。
(三)豐城市人民政府部署煤礦安全生產情況
1.豐城市黨委政府為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及時調整領導分工,印發了《豐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領導同誌分工的通知》(豐府字〔2019〕13號)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曾兆昕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副市長羅光輝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及安全監管綜合協調工作。
2.豐城市人民政府下發了《豐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豐府辦發〔2019〕15號)、《豐城市安委會關於印發〈豐城市2019年安全生產工作要點〉的通知》(豐安〔2019〕6號)等關於安全生產的文件,明確了2019年對全市煤礦的監管重點和要求。
3.豐城市每月都組織召開市安委會會議,研究全市安全生產有關問題,並對煤礦安全生產作出了具體部署。
4.2019年以來,豐城市原市長江偉斌,常務副市長曾兆昕、副市長羅光輝下礦檢查累計23次,其中6月26日副市長羅光輝到平安煤礦檢查,勸導平安煤礦早日關閉退出。
(四)推動平安煤礦關閉退出情況
為落實國家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決策部署,鼓勵引導轄區煤礦關閉退出,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豐城市地方煤礦2019年關閉退出獎勵辦法》(豐政辦發〔2019〕18號),對在2019年9月30日前關閉的礦井進行獎勵,並要求市直各部門和鄉鎮積極向煤礦投資人宣傳煤礦關閉退出政策,引導煤礦主動關閉退出。
2019年以來,豐城市煤管局和董家鎮黨委政府多次對平安煤礦法人代表金長青等人宣傳國家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政策和豐城市煤礦關閉退出獎勵辦法,指出平安煤礦煤炭資源枯竭,井下安全狀況較差,勸他早退早關。經過努力,平安煤礦決定提前關閉,於2019年9月3日申請關閉,豐城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9月17日批複同意關閉。
2019年9月5日、10日、16日、19日,董家鎮黨委書記胡豔、鎮長陳豔東、黨委副書記鄭聯州,豐城市煤管局副局長徐忠亮、萬衛文等人先後到平安煤礦督導煤礦關閉工作,指出關閉期間要嚴格落實回撤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不要計較蠅頭小利,不僅要算經濟賬,更要算政治賬,早關快關,安全結束。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主立井提升鋼絲繩斷裂、防墜器未有效動作,導致墜罐事故。
(二)間接原因
1.煤礦未嚴格按規定對主立井提升係統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未發現主立井提升鋼絲繩在楔形繩環出口處鏽蝕嚴重、斷絲較多及防墜器啟動傳動機構鏽蝕嚴重等事故隱患。
2.煤礦未執行豐城市煤管局要求9月20日16時起停止井下一切作業的監管指令。
3.豐城市煤管局、董家鎮政府對駐礦安監員落實駐礦職責監督檢查不力。
(1)豐城市煤管局派駐的駐礦管理員未嚴格履職,在全市煤礦停產期間,沒有按要求對平安煤礦主立井提升絞車上鎖。
(2)董家鎮政府派駐的駐礦安監員對平安煤礦關閉退出期間的安全監管不嚴,未認真督促煤礦履行主體責任,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落實關於加強立井提升管理的相關要求。
六、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平安煤礦
1.歐陽可輝,男,平安煤礦電工,實際負責礦井機電管理工作。未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有關規定對主立井提升係統進行日常檢查和保養,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於其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金長青,男,中共黨員,平安煤礦股東、法人代表,參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負責重大安全生產事項的決策。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未認真督促和檢查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執行豐城市煤管局停止井下一切作業的監管指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②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③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龔海華,男,群眾,平安煤礦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礦井安全生產全麵工作。安全生產責任製不
落實,未認真督促和檢查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執行豐城市煤管局停止井下一切作業的監管指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26400元)、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熊忠成,男,群眾,平安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認真檢查本礦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的建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①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二)董家鎮黨委政府
1.孫仁豐,男,中共黨員,董家鎮安監辦工作人員、駐
平安煤礦安監員。未認真履行駐礦安監員職責,督促煤礦嚴
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違反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①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
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②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徐美華,男,中共黨員,董家鎮安監辦主任,駐平安煤礦安監員,負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平安煤礦駐礦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能,督促煤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違反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鄭聯州,男,中共黨員,豐城市董家鎮黨委副書記,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安監辦、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力,違反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五條③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地方
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①,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②的規定,建
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三)豐城市煤管局
1.何耀民,男,群眾,豐城市煤管局派駐平安煤礦駐礦
管理員。豐城市煤管局下達全市煤礦停產的通知後,未按規定對平安煤礦主立井提升絞車上鎖。違反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萬衛文,男,中共黨員,豐城市煤管局副局長,安監科分管領導。對駐礦管理員履職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九條、《江西省安
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
1.平安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提升係統維護保養和檢查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①、《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四百條、四百一十一條②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③、《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五條④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2.責成董家鎮黨委政府分別向豐城市委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討。
七、防範措施
1.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嚴格按照江西省煤礦淘汰退出實施方案,依法推動轄區內小煤礦關閉退出。
2.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增強依法辦礦、依法管理意識,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
3.加強提升運輸係統管理。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提升設備設施進行維護檢查,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和工藝。
4.切實履行煤礦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屬地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
對轄區煤礦的安全監管、執法檢查,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未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麵、“五假五超”、
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②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①《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麵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②《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③《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五條: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麵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①《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十八條: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一)履行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第十九條:對存在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②《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條:提升係統各部分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至少檢查一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至少進行1次全麵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當詳細記錄;四百一十一條第一項:升降人員或者升降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使用後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12個月檢驗1次。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五條第一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