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洛市鎮騰達煤礦“11·25”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豐城市洛市鎮騰達煤礦“11·25”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豐城市洛市鎮騰達煤礦“11·25”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組
2019年12月5日
2019年11月25日3時30分左右,豐城市洛市鎮騰達煤礦(以下簡稱騰達煤礦)-330運輸大巷發生一起運輸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7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以下簡稱贛中分局)會同豐城市監察委、煤炭工業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了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及事故地點概況
(一)礦井概況
騰達煤礦位於豐城市洛市鎮境內,屬個人獨資企業。礦井始建於1999年3月,2001年5月建成投產,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2010年9月,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意煤礦6萬噸/年擴建工程項目立項。2015年3月,原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煤礦擴建項目竣工驗收。礦井采用立井開拓,布置有主立井、副立井、立風井、輔助提升井四個井筒。
煤礦為低瓦斯礦井,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為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性、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井下布置有2111采煤工作麵。
(二)證照情況
騰達煤礦為正常生產礦井,證照齊全有效。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3600002009121120049439,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贛)MK安許證字﹝2018﹞031,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營業執照證號為9136000071653848XX,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礦長李小平,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為362222196209153519,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情況
礦井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李小平,主持礦井全麵工作;安全副礦長左春林,兼安全科科長,主管全礦安全工作,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等工作;生產副礦長鄢細根,主管全礦生產工作;機電副礦長劉斌,兼機電科科長,主管全礦機電運輸工作;總工程師闕盼輝,主管全礦技術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為生產副總工程師胡躍進。上述6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均在有效期內。
(四)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為-330運輸大巷液壓泵硐室口拐彎處,距離211運煤上山30m左右。-330運輸大巷全長550m,事故地點巷道斷麵為梯形,采用工字鋼支護,巷道淨高1.75米,淨上寬1.8米,淨下寬2.42米。大巷運輸采用人工推車,礦車型號為MF0.75-6型。
豐城市洛市鎮政府應急管理站2019年11月18日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330運輸大巷底鼓較多,責令騰達煤礦立即整改。騰達煤礦對部分地段進行了落底調道,但該礦管理人員認為事故地段的底鼓相對較輕,沒有處理。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
11月24日22時左右,礦長李小平組織召開了進班會,胡躍進、溫文衛,陳九明、朱明禮、遊國旺、徐海元、李小輝、盧豔豔、徐礦軍等9人參加,安排在2111采煤工作麵采煤,其中徐礦軍為井口信號工,陳九明負責-330運輸大巷單雙軌道交叉點至井底段推車,溫文衛負責單雙軌道交叉點至211運輸上山放煤口段推車,其他人在2111采煤工作麵作業。25日3時30分左右,陳九明推空車至單雙軌交叉點,發現溫文衛還沒有出來,就進大巷裏麵去察看,在液壓泵硐室口發現溫文衛躺在礦車(裝滿煤)的右前方(沿大巷從裏向外為前方),捂著胸口呻吟,礦車前兩個輪子掉道。陳九明立即到2111采煤工作麵喊人,帶班礦領導胡躍進、班長朱鳴禮等人隨即趕到事故現場,朱鳴禮打電話向調度室彙報井下有人受傷了,然後和胡躍進等人用鋪上竹簾的鐵梯子將溫文衛抬至井底,提升至地麵,在井口等待的經營副礦長徐華勇、隊長李華興等人立即開車將溫文衛送往豐城市人民醫院救治,25日10時20分,因肺挫傷、頸部氣管損傷、血氣胸造成呼吸衰竭,溫文衛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報告及善後處置情況
(一)事故報告情況
2019年11月25日17時32分,豐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章路生報警,說其嶽父溫文衛在騰達煤礦受傷,經豐城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隨後,110指派洛市鎮派出所民警到騰達煤礦了解情況,給礦長李小平做了詢問筆錄。之後約20時,李小平給徐華勇打電話,得知溫文衛已於11月25日10時20分死亡。
11月26日11時左右,豐城市委辦值班室接到豐城市公安局報告,洛市鎮騰達煤礦11月25日發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隨即向宜春市委總值班室報告了事故情況。13時左右,豐城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向贛中分局報告了事故。14時左右,騰達煤礦實際控股人熊旺打電話向洛市鎮分管副鎮長鄢樹清報告了事故。鄢樹清接報後隨即向豐城市政府辦、應急管理局、煤炭工業管理局報告了事故。
(二)善後處理情況
11月25日,騰達煤礦與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並支付了賠償金。
四、事故現場勘查及原因03manbetx
11月26日中午,贛中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派人趕赴騰達煤礦。17時左右,贛中分局、豐城市煤炭工業管理局派員下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因事故搶救結束後,煤礦恢複了作業,現場已沒有事故的痕跡。觀察巷道兩幫及周圍,沒有擠壓碰撞跡象。經現場測量,彎道處,運輸軌道軌距最大為650 mm,最小為595 mm(標準軌距為600mm),部分地段外軌低於內軌。
根據調查,現場隻有遇難者一人作業,礦車前兩個輪子處於掉道狀態,遇難者躺在礦車右前方。
基於以上情況結合醫院診斷,遇難者是在獨自處理掉道礦車時受傷。
五、洛市鎮對騰達煤礦的監管情況
洛市鎮明確了由副鎮長鄢樹清分管全鎮安全生產工作,應急管理站副站長陳發堅,負責轄區煤礦日常監管和檢查工作,掛礦騰達煤礦。鎮黨政領導班子定期召開了全鎮安全生產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副鎮長鄢樹清帶領陳發堅等人對騰達煤礦檢查時,發現該礦-330運輸大巷底鼓較多等事故隱患,遂責令煤礦立即整改。11月23日,應急管理站陳發堅等人到騰達煤礦對18日所查事故隱患進行複查,確認事故隱患已全部整改並下達了複查意見書。
六、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推車工處理掉道礦車時受傷,導致肺挫傷、頸部氣管損傷、血氣胸,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推車工在發現礦車掉道時,獨自處理,違章作業。
2.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執行不到位。事故地點軌道鋪設質量不達標,沒有及時處理;對監管部門發現的“-330運輸大巷底鼓較多”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徹底,事故發生地點附近的巷道底鼓未處理。
3.洛市鎮監管人員督促煤礦落實監管指令、整改事故隱患不嚴不實。
八、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溫文衛,男,群眾,騰達煤礦推車工。違章處理掉道礦車造成事故。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小平,男,中共黨員,騰達煤礦礦長,主持礦井全麵工作,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檢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相關人員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遲報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八十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31350元)。
3.左春林,男,群眾,騰達煤礦安全副礦長兼安全科科長,主管全礦安全工作。未認真檢查-330運輸大巷軌道運輸安全狀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4.劉斌,男,中共黨員,騰達煤礦機電副礦長兼機電科科長,主管全礦機電運輸工作。未認真檢查-330運輸大巷軌道運輸安全狀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5.胡躍進,男,群眾,騰達煤礦生產副總,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帶班下井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6.陳發堅,男,中共黨員,洛市鎮應急管理站副站長,負責轄區煤礦日常監管和檢查工作,掛礦騰達煤礦。督促煤礦落實監管指令、整改事故隱患不嚴不實,違反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責成洛市鎮副鎮長鄢樹清向洛市鎮黨委、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
騰達煤礦,個人獨資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後,遲報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兩項合並,建議給予其警告並處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防範措施
1.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增強職工按章操作的自覺性,杜絕“三違”行為。
2.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3.嚴格執行02manbetx.com 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杜絕隱瞞不報、謊報、遲報事故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