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也可基於雙方約定中止,即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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