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需要區分處理。根據《<上海市工傷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政策問答》第四條“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發生的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的規定,經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承擔。定點醫療機構擅自使用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等所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工傷人員確因搶救需要發生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工傷醫療費用,由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加蓋公章,報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