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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網絡 2020-05-29 20:05 來源:網絡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20〕18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20年5月20日


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簡稱高分子材料)的應用,對高分子材料嚴格控製、嚴加管理,有效防範和遏製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在井下煤岩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噴塗堵漏風等施工中,應謹慎選用高分子材料。必須使用時,應根據使用場所和使用環境,選用適用的高分子材料,並經礦長批準。

  第三條 煤礦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應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進行安全性、環保型評估。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

  第四條 煤礦井下不得使用由強腐蝕性、強揮發性組分反應生成的高分子材料;禁止化學反應劇烈、放熱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於與煤直接接觸的地點;充填密閉作業中禁止使用聚氨酯發泡材料。

  第五條 煤礦應嚴格高分子材料生產廠家及其產品的選用,可在實地考核評估、試驗試用等基礎上,選擇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具備售後服務能力的廠家及其產品。

  第六條 煤礦選用的每批高分子材料產品,應遵守以下要求:

  (1)應有規定項目的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注明高分子材料構成(成分)及其識別方法、化學反應及作用原理、性能特點及材料用途,運輸儲存方法及注意事項,產品使用過程中的危害健康信息、安全風險、注意事項以及出現危險事件時的緊急應對措施,產品的有效期、失效識別和檢驗方法,失效產品的處置要求,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濃度下化學反應的差異性說明等。

  (2)A、B組分材料包裝應完整,包裝上應有明確的產品名稱、構成(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用途及適用場所。屬於化學危險品的應有化學危險品分類標誌,明確標示出材料的潛在危害性及其防範措施

  (3)入庫前應進行抽樣檢驗,按照有關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評判準則,對產品的最高反應溫度、阻燃性能等技術參數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嚴禁入庫,檢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七條 高分子材料產品的A、B組分材料應分類運輸和存放,且有明顯的標識,屬於化學危險品的應滿足化學危險品運輸、存放的相關規定。煤礦井下禁止存儲高分子材料。失效、過期的產品應退回原生產廠家或在生產廠家指導下回收處理。

  第八條 煤礦應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使用場所使用高分子材料,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者擴大使用範圍;嚴禁兩種不同用途的高分子材料同時或混合使用;嚴禁不同生產廠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的高分子材料。

  第九條 煤礦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岩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噴塗堵漏風等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煤岩體加固、充填密閉、噴塗堵漏風用高分子材料各液態組分的閃點應高於100℃,快速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各液態組分的閃點應高於100℃且應高於材料最高反應溫度。煤岩體加固、噴塗堵漏風用高分子材料氧指數應不小於28%,充填密閉用高分子材料P類氧指數應不小於35%、N類氧指數應不小於28%。

  (2)每次使用應製定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措施,明確具體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使用量及施工工藝,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核、報礦長批準。

  (3)對存儲期超過2個月的高分子材料,每批次入井使用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最高反應溫度、阻燃性能等安全性能的試驗,試驗不合格的嚴禁入井使用。測試結果應記錄存檔。

  (4)應使用混合噴注設備,並在廠家專業人員或者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或者由專業隊伍施工;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方案及專項安全措施規定的使用量、施工工藝施工。

  (5)應撤出受威脅區域內與施工無關的人員;在獨頭巷道內使用高分子材料作業,應停止作業點以內巷道內的其他工作,撤出作業點以內獨頭巷道內的所有人員。

  (6)單孔一次注入最大劑量一般不得超過1000公斤;注漿時,注漿眼及頂幫端麵出現漿液時立即停止注漿;頂幫端麵出現掉渣及片幫等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注漿,觀測不少於6小時且無異常後再注漿;一般每孔連續注漿時間以不超過60分鍾為宜。進行充填密閉、噴塗堵漏風作業時,嚴禁多孔同時注漿。

  (7)施工前應將高壓供水管路延接至施工地點,並配備幹粉、CO2 滅火器材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緊急處置方法所明確的必備材料;設專人隨時監測CH4、CO、O2和溫度變化情況,發現煤體溫度及CO異常時立即停止工作麵內全部作業,按照事先製定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可能釋放或者產生危害人員安全健康的氰化物、氯化物、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質時,應采取相應的監測、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

  (8)注漿結束後,應當繼續監測施工現場CH4、CO、O2、有毒有害物質和溫度變化情況,連續觀測時間不得低於48小時,前24小時每20分鍾至少觀測一次,後24小時每2小時至少觀測一次。

  第十條 嚴禁使用發泡高分子材料處理自然發火隱患區。嚴禁向煤層高冒區、空洞區、明火防治重點區等較大空間內直接注漿,當無其他技術方法進行處理時,應當先進行預處理,實施可控注漿,防止注漿材料大量聚積放熱反應。

  第十一條 煤礦應建立高分子材料使用檔案,高分子材料使用時間、地點(位置)、範圍、材料的名稱和使用數量應在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進行標注。

  第十二條 煤礦應將高分子材料的存儲、運輸、使用納入危險源管理,定期排查入庫存儲、井下運輸、施工工藝、流程控製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強化現場管理,嚴格風險管控。井下試用新型高分子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

  第十三條 煤礦應加強高分子材料使用的製度建設,建立儲存、運輸、檢測、使用及監測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部安監部門要加強對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的監管,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第十四條 煤礦應加強高分子材料安全知識及技能培訓,對高分子材料施工人員、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對高分子材料的認識和對標準的理解,提高安全操作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將高分子材料的使用納入監管監察範圍,監督煤礦加強對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依法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高分子材料方可入井使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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