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訴涉法煤炭企業問題上,法院應與行政機關協商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工作,限製被執行人因兼並重組帶來的經濟利潤分配權,直至其完全履行判決義務,但其強製措施不影響被執行人財產整合重組。他建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將上述內容明確。這樣,既可化解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煤礦企業證照和財產後執行難的問題,又可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盤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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