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永德委員:稅費減免鼓勵煤礦充填綠色開采
香港稅務學會前會長、香港中文大學客座教授龔永德委員建言
稅費減免鼓勵煤礦充填綠色開采
煤炭開采形成的沉陷區,容易誘發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造成地麵建築物、基礎設施等損毀,嚴重影響水土資源、生態環境和安全生產,已成為製約煤炭行業綠色發展的突出問題。煤礦充填開采是一種主動治理采煤沉陷區的有效方法,對消除安全隱患,保護生態和資源,實現煤炭綠色開采大有益處。
煤礦充填開采雖然大有益處,但是目前煤礦充填開采的推廣應用遠未達到預期效果,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充填開采成本高、前期投資需求大。經測算,煤礦固體充填噸煤成本約增加20元-60元,膏體充填噸煤成本約增加100元-120元。二是更新改造支架、建設地麵係統、改造井下運輸係統等工程,需要大約1年時間。因此,希望政府可以考慮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采用煤礦充填開采的煤礦企業給予支持,減輕其經營成本。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是25%,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5%,即基本稅率的60%。現在,有相當部分的煤礦開采企業並沒有設立完善的賬冊,導致稅務機關要通過核定征收(而非查賬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建議針對采用查賬征收的企業通過“三下一上”(建築物、鐵路、水體下,承壓水體上)采用充填開采方式置換煤炭資源的利潤部分,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針對采用核定征收的企業通過“三下一上”(建築物、鐵路、水體下,承壓水體上)采用充填開采方式置換煤炭資源的收入部分,按該收入的60%和原有的核定征收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議把充填開采所需的設備納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當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有關設備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該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現有規定,現行煤炭銷售增值稅稅率為:居民用煤炭製品為9%,其他煤炭產品為13%。居民用煤炭屬於人們日常生活必需品,關係到國計民生,因此稅率較低。建議對通過充填開采方式置換出的煤炭減按9%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居民用煤炭製品稅率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