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盡快研究製定去產能
煤礦資產與債務處置的具體辦法。例如,允許煤炭企業按煤炭退出產能比例或關閉
煤礦的資產比例,分割去產能
煤礦負擔的債務,並研究具體
措施分階段免除去產能
煤礦債務,屬於國有銀行貸款的,直接減免或統籌劃撥作為國家資本金;屬於民營金融機構的債務,可以研究打折債轉股的方式處理;在國家未出台明確處置意見前,可允許暫掛賬免息,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盡快修訂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範和簡化破產國有企業,特別是整合小煤礦的資產處置程序。鼓勵金融機構推動市場化債轉股工作,並推動債轉股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