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19號)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從上述規定來看,如開了空調,室內溫度仍未降低至33℃以下的,在室內工作享受空調的員工仍可享受高溫津貼;反之,企業可以不發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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